重点专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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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科室重点专科管理制度

医院科室重点专科管理制度

医院科室重点专科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院重点专科的管理,提高医疗质量和服务水平,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内设的所有重点专科。

第三条重点专科是指医院在专科学科建设中重点发展的专业领域,包括但不限于心血管病专科、骨科、妇产科、儿科等。

第四条本制度的宗旨是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医疗质量,保障患者安全,提高患者满意度,提高科室的绩效。

第五条本制度的管理原则是科学规范、严格执行、公平公正、透明高效。

第六条医院领导和医务部门负责医院重点专科的管理和监督,医院各科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医院内设的重点专科应当符合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的规定,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第八条本制度的内容包括科室概述、管理机构、管理人员、管理职责、工作流程、绩效考核、违纪处罚等。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九条重点专科应当设立相应的管理机构,包括科主任、副主任、护士长等。

管理机构应当由医院领导批准并公示。

第十条科主任是重点专科的领导,负责科室的日常管理和科研教学工作。

第十一条科主任应当是一线临床医生,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的职称,从事本专业工作不少于5年。

第十二条科主任的产生和任免应当通过医院的程序,由医务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科主任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制定科室的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组织科室内部管理和协调工作;负责科室的医疗质量和卫生安全工作;负责科研和教学工作;负责医院的内外委托任务。

第十四条科主任不得违反医疗伦理和法律法规,否则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第十五条科室设立副主任若干名,由医院领导任命。

副主任负责科主任交办的任务,协助科主任管理科室。

第十六条科室设立护士长,具体人员由医院领导任命。

护士长负责护理工作和护士队伍的管理。

第十七条重点专科的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适当调整和完善。

第十八条医院领导和医务部门对管理机构的组成和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估,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整。

第三章管理人员第十九条重点专科的管理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医德医风和专业素养,为患者提供质量优良的医疗服务。

重点专科建设管理办法

重点专科建设管理办法

重点专科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了加强和改进重点专科建设工作,提高教育质量,培养高素质技术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重点专科建设的范围和目标重点专科建设的范围包括各级各类学校(包括职业院校、高等职业教育机构等)的专科层次。

本办法的目标是通过专科教育的改革与创新,培养适应社会需求、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专科人才。

第三章重点专科建设的主要内容重点专科建设的主要内容包括:1.培育和引进专科教师队伍,提高教师的教学能力和科研水平;2.加强课程建设,优化专科教育的课程设置,提高课程教学质量;3.推进教学方法改革,发展以创新能力培养为核心的教学模式;4.完善实习实训计划和实践基地建设,加强实践教学环节;5.加强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德育工作,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和职业道德;6.加强与社会经济发展需求的对接,提高就业质量和就业率;7.完善质量评价和监督机制,提高专科教育的质量保障水平。

第四章重点专科建设的实施机构和职责重点专科建设的实施机构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

实施机构的职责包括:1.制定重点专科建设规划和相关政策;2.组织实施重点专科建设项目,并开展定期评估;3.提供专科建设的经费支持和资助;4.加强对重点专科学校的指导和监督;5.与相关单位合作,加强经验交流和合作研究。

第五章重点专科建设的资金保障和监督为了保障重点专科建设工作的顺利进行,各级政府应当加大资金投入,并建立有效的资金监督机制。

具体措施包括:1.制定专门的资金支持政策,优先保障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的经费需求;2.加强资金使用管理,确保专款专用,杜绝浪费和滥用现象;3.开展定期的财务审计,对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

第六章重点专科建设的评估与考核为了确保重点专科建设的实施效果和质量,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制定科学合理的评估与考核机制。

具体措施包括:1.定期对重点专科建设项目进行评估和考核,包括教学质量、学生就业等方面;2.建立健全的数据统计和信息公开机制,确保评估和考核工作的透明度和公正性;3.根据评估结果,对重点专科建设项目实施差异化管理,奖优罚劣,激励和约束相结合。

中医重点专科建设管理办法

中医重点专科建设管理办法

实用文档***医院中医重点专科建设管理办法总则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势,重点专科建设是加强医院建设,促进医、教、研事业发展的一项重要战略性举措,专科建设的根本任务是为了提高教学、科研、人才培养质量,从而提高医院整体医疗水平。

为了加强重点专科建设,更好地形成专科优势,发挥重点专科的辐射、示范及带头作用,打造三省交界区域的医疗优势,努力跻身河北省内优势学科行列,鼓励广大员工增强科研创新意识,结合本院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重点专科建设目标巩固和发展已有重点专科优势,进一步提高科研活动能力和水平,重点扶持培养一批中医特色突出专科,争取更多的专科跻身市级重点学科行列,达到市级及省级重点学科水平。

重点专科的建设第三条重点专科建设内容1、围绕专科发展方向开展临床及基础科研工作,提高专科科研及临床医疗水平。

2、加强专科人才梯队建设,专科后备人员及专科相关人才培养,增加专科相关专业先进的设备购置。

3.各个专科必须提高本科优势病种的诊疗水平及临床路径管理。

第四条重点专科的产生重点专科建设是保证医院可持续发展的基础,医院成立重点专科建设领导小组,由院长任组长,并确定重点专科主任为负责人。

必须从医院的实际发展出发,根据院学术委员会评议,择优选择为原则,有计划地培养一批在邯郸市及省内有影响、有优势的专科。

在我院的发展中起到引领作用。

1.医院重点专科:由医院重点专科建设领导小组、院内及邯郸市内专家评议产生,主要指那些基础好,有一定影响力,有科研能力的科室。

作为医院重点培养对象,通过几年努力,使之跻身于市级及省级重点学科行列。

2.医院扶持重点专科:由医院重点专科建设领导小组组织专家评议产生,主要指那些有一定基础,但相对薄弱,需要医院扶持的科室,有计划地培训,为进入院重点专科作准备。

医院重点扶持专科和医院重点发展专科,由各科室提出申请,填写相应表格,交医务科。

申报科室将资料制成多媒体形式,再全院公开评审,由专家评议产生相应专科。

XX院级重点专科管理办法

XX院级重点专科管理办法

XX 市人民医院关于印发院级重点专科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科室:现将我院《院级重点专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各科室认真组织学习,对照标准积极申报。

二 0 一二年五月十八日汉中市人民医院重点专科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根据卫生部创建三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及《汉中市人民医院2022—2022学科发展规划》,为了进一步加强医院重点专科建设,促进医疗服务能力、水平的不断提高,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医疗服务需求,制定本办法。

重点专科分为国家卫生部重点专科、陕西省卫生厅重点专科、汉中市卫生局重点专科及汉中市人民医院重点专科四个层次。

国家、省厅及市局重点专科命名依据《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设定,主要包括二级临床科目、部份一级临床科目及与临床医学相关的科目。

汉中市人民医院重点专科设置同上。

国家卫生部临床重点专科以国家临床重点专科评估管理办法为标准。

陕西省卫生厅重点专科以省厅重点专科评估管理办法为标准。

汉中市卫生局重点专科以市局重点专科评估管理办法为标准。

汉中市人民医院重点专科建设标准参照省厅、市局重点专科评估办法制定。

本办法主要针对医院重点专科(以下简称为“重点专科”)即院级重点专科,包括重点学科、特色专科,是指在汉中市具有率先水平或者有明显特色和优势的专科,其学科管理、人材建设、设备设施、技术水平、医疗质量和社会影响力等方面具有较强综合实力,通过扶持和建设有望达到市级先进水平。

第二章管理体制和职责汉中市人民医院重点专科建设采取医院和专科二级管理体制,明确各级职责。

管副院长、相关职能部门及专科负责人组成(详见附件)。

职责是:1、全面负责医院重点专科的建设管理。

2、制定医院重点专科发展规划。

3、审核各临床科室制定的临床重点专科建设规划。

4、决定医院临床重点专科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5、确定各科室年度重点专科建设责任目标并进行考核。

6、协调各方面关系。

重点专科建设管理办公室设在医院医务部,是代表医院负责重点专科日常管理的职能部门。

医院院级重点专科(专病)建设管理办法

医院院级重点专科(专病)建设管理办法

市七医院科教兴院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2013年-2015年)医院院级重点专科(专病)建设管理办法为了加强我院重点专科(专病)(以下简称“重点专科”)的建设和管理,更好地形成专科优势,发挥重点专科的辐射、示范和带头作用,为争创三级中西医结合医院打下坚实的基础,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坚持发扬临床医学特色,尤其是中医、中西医结合医疗技术,加快医院科技创新,整体规划,保持优势,实现我院创建三级中西医结合医院的目标。

其主要任务是促进医院医疗、教学、科研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的整体提高,进一步提升医院综合实力与水平。

二、立项原则1、先进性:充分考虑保持和发展中医传统优势和特色,以保持或超越上海市同层次相应的水平为目标,开展前瞻性科学研究,孵化形成标志性成果。

2、实用性:坚持以提高临床诊治水平为重点,以解决常见病、多发病、疑难病等领域的迫切需要为出发点,优先选择前景好,投入少、产出高、收效大、回报快的诊疗技术列入建设项目。

3、可行性:充分考虑已具备的工作基础和条件,对立项依据的可靠程度和达到目标的把握程度的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

4、计划性:对项目实施方案与步骤,以及年度考核指标充分论证,确保工作计划的可操作性和考核指标的明确性。

国家中医重点专科建设管理办法0525

国家中医重点专科建设管理办法0525

国家中医重点专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国家中医重点专科建设管理水平,保证建设任务顺利实施并取得预期成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国家临床重点专科(中医专业)建设项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专科建设项目和重点专科培育项目的管理。

国家中医重点专科项目根据专科临床服务能力和辐射能力,分为国家中医医疗中心、区域中医医疗中心、国家临床重点专科(中医专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重点专科四个层次进行建设。

第三条国家中医重点专科建设以中医临床诊疗为主体,以提高中医临床疗效为核心,以继承发扬中医药特色优势、提高重大疑难疾病诊疗水平为重点,以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提高人才队伍素质和科室管理水平为主要任务,推动专科学术技术创新,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

第四条各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和医疗机构开展国家中医重点专科建设相关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国家中医重点专科建设遵循鼓励先进、合理布局、整体规划、分步实施原则,实行自主申请、平等竞争、择优支持、定期考评机制。

第六条国家中医重点专科建设资金主要来源于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和项自单位自筹资金。

鼓励地方财政补助、社会组织或个人捐赠。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七条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负责国家中医重点专科建设的宏观管理,组织制定专科建设规划和项目建设目标与要求,组织项目申报、中期评估、评审验收及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八条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下设重点专科项目办公室,由中国中医药科技开发交流中心和中华中医药学会共同组建,承担国家中医重点专科技术性、日常事务性组织管理工作。

第九条地方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国家中医重点专科建设的日常管理和督促检查,对申报单位进行资格审核,按要求遴选、推荐项目候选单位,定期报告工作进展,对国家中医重点专科各项工作予以支持。

国家中医重点专科所在医院负责专科建设与管理,在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提供保障,有条件的医院应成立重点专科管理部门,配备专门管理人员。

关于临床重点专科建设的管理办法

关于临床重点专科建设的管理办法

关于临床重点专科建设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我院临床重点专科的建设与管理,着力打造我院的品牌和优势,全面提升核心竞争力,参照《湖北省临床重点专科建设管理办法》、《湖北省省级临床重点专科评审工作实施细则》、《湖北省省级临床重点专科临床技术项目指南》、《湖北省省级临床重点专科评分标准》等基础上,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我院省市级重点专科的建设与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重点专科,是指在临床医疗、教学、科研等方面的整体实力较为明显,在本专科领域有所突破和创新,在省内同行领域中具有突出优势,经建设后有望达到省内领先水平,成为我院品牌的专科。

第四条重点专科建设方针:以功能为目的实现相关专业的最优组合;以科技为先导促进临床诊疗水平的提高;以人才为基础增强发展后劲;以信息为保障提高质量和效率;以评估为手段促进公平竞争,鼓励院各专科积极申报重点专科。

第五条重点专科管理将引入竞争机制,实现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

第二章申报程序第六条专科设置与条件:1、专科名称以部颁诊疗科目为标准。

2、建设标准:以《湖北省省级临床重点专科评审工作实施细则》、《湖北省省级临床重点专科临床技术项目指南》、《湖北省省级临床重点专科评分标准》及市级临床重点专科建设标准作为评估重点专科的条件和依据。

3、在临床重点专科设置规划内,根据专科发展水平和评审得分,择优设置。

4、省级标准中未涵盖的专业,应比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创建。

第七条院级重点专科的确定,采取自愿申报的办法,院学术委员会评审,院长办公会讨论,择优定点。

第八条对符合省、市重点专科条件的,按下列程序申报:1、各专科可根据有关标准(《湖北省省级临床重点专科设置规划》、《湖北省省级临床重点专科临床技术项目指南》、《湖北省省级临床重点专科评分标准》)自查评估。

2、各专科根据评估情况,分类填表申报,并按规定填写《湖北省临床重点专科申请书》。

3、医院根据各专科申报情况,院学术委员会进行院内评审。

国家临床重点专科评估管理办法

国家临床重点专科评估管理办法

国家临床重点专科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国家临床重点专科的评估和管理,促进国家临床重点专科的建设,提升我国临床医疗水平,提高医疗服务能力,实现医疗卫生事业可持续发展,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医疗保健需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临床重点专科是卫生部根据医疗卫生发展需求,组织专家评估产生的,代表我国医疗技术和管理水平,具有医疗能力强、医疗质量高、管理规范等特点的医疗专科;在临床医疗服务体系中居于技术核心地位,也是国家医疗质量管理、人才培养和技术推广的基地。

第三条国家临床重点专科按照专科优势和水平分为国家I级临床重点专科和国家II级临床重点专科。

国家I级临床重点专科在全国范围内突出综合优势和整体水平,代表全国最先进的医疗技术水平和服务能力,国家II级临床重点专科突出临床技术特色,在重点方向上有所突破。

第四条卫生部负责国家临床重点专科的评估、管理和考核工作。

第五条国家临床重点专科依据《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设定,主要包括二级临床科目、部分一级临床科目及少数与临床医学相关的科目。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六条卫生部成立国家临床重点专科评估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评估专家库及评估纪律检查小组。

第七条委员会主任由部领导担任,副主任由卫生部医政司司长担任,委员由卫生部相关司局负责人、相关学协会负责人、医疗管理专家及著名医学专家等担任。

委员会负责国家临床重点专科评估工作的组织领导。

第八条办公室设在卫生部医政司,负责组建评估专家库,以及临床重点专科评估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实施。

第九条评估专家库由专业技术专家库和医疗管理专家库组成。

第十条进入专业技术专家库的成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丰富的知识,熟悉本专业领域的国内外发展动态,在本专业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二)受聘于三级以上医院并担任相应专业高级卫生技术职务5年以上;(三)有良好的科学精神和职业道德,作风正派;(四)身体健康状况能够胜任国家临床重点专科评估工作。

妇幼保健院重点专科管理办法(试行)

妇幼保健院重点专科管理办法(试行)

妇幼保健院重点专科管理办法(试行)为进一步促进我院重点专科建设的规范化和制度化,充分调动学科带头人的积极性,突出专科优势,增强科研实力,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以妇幼卫生工作方针和《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21-2030)为指导,按照河南省卫健委重点学科建设标准,结合医院实际,医院确立了“院有重点,科有特色,人有专长”的重点专科建设指导思想,二、组织领导成立医院重点专科建设领导小组组长: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医务科,**同志任办公室主任。

重点专科建设领导小组职责:定期研究解决专科建设中的资金、人员、设备、课题研究等存在的问题,协调各部门在专科建设规划落实过程中的关系。

负责组织论证学术带头人的确定,监督落实专科建设规划,指导评估专科建设工作计划的落实。

三、考核办法(一)重点专科实行目标管理。

医务科组织季度检查,专科建设领导小组组织年度考核,考核时间定于每年12月份。

(二)按照重点专科标准,医院根据各专科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年度考核标准。

四、经费保障(一)增加投入,保障措施到位。

实行四优先:经费优先投入,科研优先立项,设备优先购置,人员优先进修。

医院每年提取业务收入的2%,作为重点专科建设的专项资金,并按省级6万元、市级2万元、院级1万元的标准进行扶持。

(二)为充分调动业务科室争创重点专科的积极性,增加重点专科的外出学术活动指标,同时对创建重点专科的科室提高效益分成比例,省级增加5个百分点,市级增加2个百分点,院级增加1个百分点。

充分调动业务科室争创重点专科的积极性。

五、人才战略(一)筑巢引凤,吸引人才。

对科室的硬件建设加大投入,注重新仪器、新设备的引进,为专科发展构筑良好的发展平台。

通过改善硬件环境,吸引高层次人才来我院发展。

(二)提高待遇,留住人才。

提高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待遇,为学科带头人和业务骨干提供优越的生活、工作环境。

同时,对学科带头人按照《**县妇幼保健院学科带头人选拔培养考核实施办法》实行月固定津贴制,调动他们的工作积极性。

江苏省中医重点专科建设管理办法

江苏省中医重点专科建设管理办法

江苏省中医重点专科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省中医重点专科(含中西医结合重点专科,下同)的建设与管理,充分发挥重点专科的带动和引领作用,全面提升我省中医临床诊疗技术水平,不断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中医药服务需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中医药局负责省中医重点专科建设的宏观管理,研究制定发展规划和建设标准,遴选确定专科建设单位,组织专科的评审和验收。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省中医重点专科建设的组织管理和业务指导,并在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对专科建设工作予以支持。

专科建设单位负责专科建设的具体组织实施与管理,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为专科建设任务的顺利完成提供保障;专科负责人全面负责专科建设的具体业务工作。

第三条省中医重点专科应在本专科(或本专科2个以上病种)中医诊疗技术和学术方面达到省内同一专业先进水平,具有较大的比较优势。

省中医重点专科应作为全省中医医疗质量管理、人才培养和技术推广的基地,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省中医重点专科及重点专科建设单位。

第二章申报与评审第五条省中医重点专科申报评审实行“自愿申报、专家评审、择优遴选、合理布局”的原则。

第六条省中医重点专科原则上每5年集中申报一次。

申报范围为全省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的中医或中西医结合专科。

第七条申报专科必须符合申报条件,具有较好的发展潜力,中医特色优势明显,临床疗效显著,综合学术水平较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良好。

市级重点专科优先申报。

第八条申报单位根据省中医药局发布的申报指南,研究确定申报专科,并填写申报书,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

第九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省中医重点专科的申报工作,组织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逐级择优推荐上报省中医药局。

省属医疗机构直接报省中医药局。

第十条省中医药局组织成立专家评审委员会,对提出申请的专科,从建设的依据和必要性、目标的先进性、科学性,建设方案的可行性及对我省中医药事业发展的作用等方面进行综合论证和评审。

重点中医专科(专病)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重点中医专科(专病)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重点中医专科(专病)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重点中医专科(专病)项目(包括中西医结合,以下简称“重点中医专科项目”)建设的管理,规范重点中医专科(专病)建设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点中医专科(专病)建设目的在于保持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提高临床疗效。

以临床医疗为中心,医、教、研相结合,促进中医诊疗水平的提高和科学技术进步。

通过建设,在全省建成一批中医特色明显、诊疗水平较高、临床疗效显著、创新能力较强、管理水平较高、社会影响较大、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重点中医专科(专病)。

第三条重点中医专科项目建设,分为重点专科项目和重点专病项目两类。

重点专科项目应在某一专科或某类疾病的两个以上病种的中医学术和临床诊疗技术方面达到省内同类专业先进水平;重点专病项目应在某一病种的中医学术和临床诊疗技术方面达到省内同类专业先进水平。

第四条省卫生厅负责重点中医专科项目建设规划的制定和指导项目的实施,各市县卫生局负责对本辖区内的重点中医专科项目建设工作的组织管理、督促检查,并在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对项目建设工作予以支持。

重点中医专科项目建设单位负责项目建设的具体组织实施,实行单位领导项目责任制,为切实完成各项建设任务提供保障;重点中医专科项目负责人(学科带头人)全面负责项目建设中的业务建设工作。

第五条重点中医专科项目建设按照“一次遴选、整体启动”的原则,由各市县卫生局根据省卫生厅的要求,组织本地医疗机构开展重点中医专科项目的申报工作,并组织本地的有关专家对拟申报的重点中医专科项目进行初审后报省卫生厅中医处。

省卫生厅组织专家对各市县申报的重点中医专科项目进行审核,确定重点中医专科项目建设单位。

第六条重点中医专科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省卫生厅批准的项目建设计划,并根据重点中医专科(专病)项目建设目标与要求,切实开展建设工作。

第七条省卫生厅聘请有关专家,对重点中医专科项目建设工作实行督导。

承担重点中医专科项目建设督导工作的专家,应当按照省卫生厅项目建设的目标与要求,并依据项目建设计划,对项目的实施进行督促、检查、评估和指导。

中医重点专科建设管理办法

中医重点专科建设管理办法

14页中医重点专科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提高中医临床诊疗技术水平,适应广大人民群众对中医药医疗保健的需求,在“十五”期间建设一批具有国内领先或先进水平、特色和优势显著的中医重点专科,以促进中医药学术发展,加快中医药现代化进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医重点专科建设的管理工作,遵循统一要求、分级负责、共同建设的原则。

第三条根据“自愿申报、专家评审、择优遴选、合理布局”的原则,中医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由市卫生厅组织的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和确认。

第二章申报范围和条件第四条中医重点专科的申报范围,为医疗单位的中医或中西医结合专科。

已列为其他重点专科不再申报。

第五条中医重点专科申报的基本条件为:1、符合中医药学术现代发展的总体趋势,专科诊疗技术水平处于国内先进或省内领先水平;2、具有较高群众信誉和社会影响;3、具有结构比较合理,整体素质较好的专业技术队伍;4、学科带头人具有高级技术职务、年龄在岁以下(延聘者年龄适当放宽);5、具备开展本专科新技术引进和科学研究的基础,具有用于中医重点专科建设的较为先进、完备的医疗设施条件;6、具有良好的团结协作精神和医德医风,近年来未发生过医疗事故;7、已经列入本单位重点建设计划,并在近年来作为单位的重点扶持对象。

第三章申报程方法和评审第六条中医重点专科申报的时间由市卫生厅根据当年情况确定通知。

每年为一个周期。

第七条各申报单位根据本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单位业务建设和发展规划、有关专业的实际水平和发展潜力及其主攻方向和建设目标,组织申报并择优确定推荐对象。

第八条各申报单位应填写“中医重点专科申报书”一式份,经所在单位学术委员会和单位领导签署意见并报有关主管部门审查后,上报市卫生厅。

填写申报书时应重点阐明专科建设的依据、必要性、发展方向、对我市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意义、建设目标和现有的工作基础及本单位的保障措施。

对经费的预算应充分考虑必要性、经济性和合理性。

医学重点(培育)学科及中医重点(特色)专科建设管理办法

医学重点(培育)学科及中医重点(特色)专科建设管理办法

医学重点(培育)学科及中医重点(特色)专科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我市医学重点(培育)学科、中医重点(特色)专科建设,引导医学重点(培育)学科、中医重点(特色)专科对全市医药的引领作用,根据国家、省、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学重点(培育)学科、中医重点(特色)专科是医疗卫生机构组织科学研究、培养和集聚创新人才、开展学术合作交流的重要基地,是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主要任务是面向医疗卫生科研前沿,开展创新性技术,提升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创新能力,推动学科建设发展,支撑高质量医疗卫生服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医学重点(培育)学科是指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卫健委)、省中医管理局(以下简称省中医局)批准的省级医学重点(培育)学科、中医重点(特色)专科;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卫健委)批准的市级医学重点(培育)学科、中医重点(特色)专科。

所涉及的医学重点(培育)学科,中医重点(特色)专科建设专业主要面向中、西医临床及相关专业。

第四条全市医学重点(培育)学科、中医重点(特色)专科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坚持科教融合.创新引领,定期评估,动态调整。

第二章申报评审第五条省级医学重点(培育)学科、中医重点(特色)专科申报工作由省卫健委、省中医局统一组织、实施。

市卫健委根据要求,筛选合格的学科上报省卫健委。

省卫健委、省中医局统一组织评审评估、确定省级医学重点(培育)学科、中医重点(特色)专科目录,并对外公布。

第六条市级医学重点(培育)学科、中医重点(特色)专科由市卫健委先确定总建设数量,由各单位自愿申报。

市卫健委在综合能力评价和专家评审结果的基础上,经定,最终确定纳入建设计划的医学重点(培育)学件。

第三章申报条件第七条市卫健委根据学科发展和人才培市重点(培育)学科、中医重点(特色)专科总体规划和布局,组织开展市级重点(培育)学科、中医重点(特色)专科的项目建设,主要包括项目申请、评审、公示。

医院重点学(专)科、特色专科管理办法

医院重点学(专)科、特色专科管理办法

医院重点学(专)科、特色专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医院重点学(专)科、特色专科建设是推进医疗、科研、教学全面发展的重要举措,是医院多出人才、多出成果,提高医疗技术水平的有效途径。

为进一步加强医院内涵建设,促进我院重点学(专)科、特色专科建设的规范化和制度化,充分调动学科带头人的积极性,突出学科优势,增强科研实力,使更多的临床学科尽快达到国家、省、市级重点学(专)科、特色专科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点学(专)科、特色专科建设创建期一般为三年,验收通过后,实行动态目标管理,每三年为一个周期。

医院将按照国家、省、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重点学(专)科、特色专科建设的考核指标和要求对各级重点学(专)科、特色专科进行年度考核评估。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院所有临床、医技、护理科室。

国家、省、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授予我院的重点学(专)科、特色专科创建单位和授牌单位均纳入本院医学重点学(专)科、特色专科建设管理办法。

第二章指导思想、目标和任务第四条指导思想:为适应医疗市场的竞争需要和满足新形势下人民群众对医疗卫生多层次的需求,引入重点学(专)科、特色专科建设的竞争机制,以重点学(专)科、特色专科带动医院全面发展。

第五条目标:把我院建设成院有重点、科有特色、人有专长的高水平的现代中西医结合特大型综合医院。

第六条重点学(专)科、特色专科建设的任务1.医院将按照国家、省、市级重点学(专)科、特色专科建设申报的要求,结合医学发展的需求,根据学科自身优势,逐渐建设成为有自身特色和优势的、达到国家、省、市级高层次重点学(专)科、特色专科水平的学科。

2.以人为本,培养人才,锻炼队伍。

通过重点学(专)科、特色专科建设,培养一批高素质、高水平的学科带头人及学术骨干。

3.提高科研水平和创新能力,优化科研平台,明确方向,重点突破,力争取得高层次科研成果。

4.通过重点学(专)科、特色专科建设,使科研与临床、教学更加紧密结合,推动医院各项工作全面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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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第一人民医院
临床医学重点专科管理办法
临床医学重点专科建设是体现我院医疗卫生技术水平的重要标志,在医院业务发展中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充分发挥我院医学专科优势,提高我院在医疗行业医疗技术水平和综合竞争力,加强我院临床医学重点专科科学、规范、健康、有序的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工作目标
瞄准医学科技前沿,跟踪高科技的发展,落实“十一五”卫生科技规划,重点地鼓励、扶持、建设一批具有技术优势、竞争优势、品牌优势的市级临床医学重点专科,通过三年时间的自主创新(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引进吸收消化再创新),使该专业总体水平达到省内先进或市内领先;力争在规模、队伍、研究水平、辐射能力等方面达到省内中上水平,在全市形成布局合理、技术水平较高、各具特色优势的专科专病群,带动和
促进其他相关专科的建设和发展,使人民群众能就近得到较先进和满意的医疗卫生保健服务,同时发挥重点专科的示范带动作用。

建设指标:
⑴医学技术水平:具有一定的解决疑难、复杂、危重疾病的能力,某些病种具有(或基本具有)市内领先、省内或国内先进的诊治技术,能解决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健康的关键诊治问题。

近3年开展有填补市内空白的新技术、新业务;各项医疗指标达到所在级别甲等医院重点专科的要求,
该专科甲级病历达90%以上,无丙级病历;
根据专科建设方向,制定重点诊疗病种及优化诊疗方案,并在临床中加以运用。

加强省内外技术合作和交流,引进和推广应用新技术,研究开发临床适宜诊疗技术。

在本学科领域具有明确而稳定的专科主攻方向,临床特色
突出并具有发展优势,科研支撑条件较好,研发能力较强,在该领域处于全市领先或先进水平。

承担有省级以上科技项目并进展顺利;
近5年有填补省内空白的新技术、新项目;
近5年有获得省(部)级科技奖或市(厅)级科技进步二等及以上科研成果奖项;
近3年在国际、国家级或核心期刊上发表的医学论著或综述文章15篇以上。

⑶学术队伍建设:专科带头人学术造诣深、学风正、医德好,具有团队协作能力,在省内或全市有一定知名度,担任省级医学专科学会常委或市级医学专科学会的主委、副主委;有较强的医疗、科研和培养优秀医学人才的能力,专科带头人应具备主任医师职称或副主任医师4年以上资格,并有2名以上从事本专业不少于2年的副主任医师。

专科具备一支年龄结构、知识结构、职称结构合理,素质
优良,发展前景良好的专科人才队伍。

科室文化建设好,技术质量高,有能满足临床和科研需要的医疗、护理、医技和药剂人员。

⑷人才培养能力:
是全市专业人才培养基地,承担医学大专院校的临床带教工作10年以上;积极开展省内外学术交流;积极开展继续医学教育,承办市级以上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推广新技术及农村适宜技术,提高基层医疗卫生单位技术水平。

⑸基础条件配备:有足够的工作用房,病区不少于40张床位,医护人员配置符合标准,无病区的专科设置结构要符合相关要求(如麻醉科、影像等);具有使该专科达到区域内先进水平的临床诊疗和实验设备,能够开展相关实验研究,高质量、高效率地完成科研任务。

承担重大、重点科研项目,有能力争取到其它科研经费支持,具备科研攻关能力。

三、经费管理
1、市卫生局设立临床医学重点专科发展基金,重点专科所属单位按不低于1∶1配套基金奖励。

2、发展基金(含单位配套经费)主要用于重点专科的人员培训、学术交流、科研开发、论文发表、工作平台建设等方面。

3、奖励经费应纳入单位财务管理,专款专用,不允许挪做它用。

四、管理与考核
1、总体思路:在重点专科管理上,鼓励应用性研究和临床适宜诊疗技术研究,扶持基础开发性研究。

我们要以顺应疾病普的变化,以人民群众医疗需求为导向选择重点发展专科,以科技进步为依托保证专科的高水平,以人才培养为基础增强专科发展后劲,以强化管理为手段促进专科的健康发展。

使我市尽快建设具有优势特色和一定规模的重点专科群,促进全市医疗卫生事业的全面发展。

2、重点专科建设每轮周期为三年,此轮为2010年~2012年。

3、遵循“统一要求、分级负责、共同建设”的原则,市卫生局与重点专科所属单位签定《开封市临床医学重点专科目标责任书》,单位法人代表是重点专科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同时结合自身特点建立健全各项管理规范,有计划、有步骤地做好专科建设,对已明确的建设目标与定期实现的具体指标,认真组织实施和管理。

4、市卫生局根据专科建设规划目标进行管理和定期考核,每年进行一次动态评估,对于完成建设目标、通过考核和验收、成效显著的重点专科年度表彰,做为下一轮加分依据。

对未按要求和进度完成建设任务的单位提出整改意见,并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撤销其临床医学重点专科称号。

第十四条市级临床重点专科建设实行动态管理,每三年为一个周期。

市卫生局与认定的市级临
床重点专科所在单位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明确建设目标及管理考核内容,实施中期评估和期末考核验收,评估和考核验收情况在全市通报。

第十五条中期评估时,对未按责任书要求建设的专科,提出整改意见。

期末考核不合格的,撤
消其“襄樊市临床重点专科”称号,并取消下一周期的申报资格。

第五章配套措施
第十六条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将临床重点专科的建设纳入当地医疗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制定切实可行的配套政策和措施,保证临床重点专科建设目标如期实现。

第十七条有临床重点专科建设的医院要成立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领导小组,制定建设规划,落实建设措施,保障建设经费,保证临床重点专科建设任务如期完成,充分发挥临床重点专科应有的效益。

第十八条经费支持。

医院在一个建设周期内对每一个市级临床重点专科拿出不少于30?50万的经费进行建设;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对市级临床重点专科要给予县级临床重点专科二倍额度的资金支持。

第十九条科研支持。

市卫生局在科研评审周期内列出专项科研经费,用于支持市级临床重点专科科学研究。

市级临床重点专科在申请市卫生局科研基金项目时,优先立项资助。

第二十条学术待遇。

市级临床重点专科的学科带头人或负责人优先考虑担任所在地该专业学术组织的主要负责人,优先考虑担任该专业市级学术组织的重要负责人。

第二十一条技术支持。

二级医院的市级临床重点专科,在医疗技术准入时,参照三级医院管理。

第二十二条市级临床重点专科可作为市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直接承办市级2类学分继续教育项目。

第二十三条医院管理综合评价时,市级临床重点专科另外加分。

第二十四条市卫生局在评选国家和市级卫生先进集体和个人时,优先推荐市级临床重点专科及相关学科带头人。

第二十五条市卫生局将以发布重要医学信息的方式,将市级临床重点专科在襄樊卫生信息网及市级媒体上公布并宣传,以提高市级临床重点专科的社会声誉和社会
第五章配套措施
第十六条卫生行政部门积极将临床重点专科的建设纳入当地医疗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制定相应的配套政策和措施,保证临床重点专科建设目标如期实现。

第十七条有临床重点专科建设的医院要成立临床重点专科建
设领导小组,制定建设规划,落实建设措施,保障建设经费,保证临床重点专科建设任务如期完成,充分发挥临床重点专科应有的效益。

第十八条经费支持。

医院在一个建设周期内对每一个市级临床重点专科拿出不少于20—40万元的经费进行建设;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积极争取财政支持,给予一定的临床重点专科建设专项经费。

第十九条科研支持。

市卫生局在科研评审周期内列出专项科研经费,用于支持市级临床重点专科科学研究。

市级临床重点专科在申请科研基金项目时,优先立项资助。

第二十条学术待遇。

市级临床重点专科的学科带头人或负责人优先考虑担任所在地该专业学术组织的主要负责人,优先推荐担任该专业市级学术组织的相应职务。

第二十一条市级临床重点专科可作为市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直接承办市级1类学分继续教育项目。

第二十二条医院管理综合评价时,市级临床重点专科可另行加分。

第二十三条市卫生局在评选国家、省级、市级卫生先进集体和个人时,优先推荐市级临床重点专科及相关学科带头人。

第二十四条市卫生局将以发布重要医学信息的方式,将市级临床重点专科在鄂州卫生信息网及市级媒体上公布宣传,以提高市级临床重点专科的社会声誉和社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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