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目录人身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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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证据目录
证据一:住院病历案 1份,共20页。证据形式:书证;证据来源:原告留存
证明目的:1、原告在被告张兰家建房时被砸伤于2011年9月10日入住第一人民医院,诊断为右足毁损伤、头外伤,头皮血肿的事实。
2、原告主张误工、护理、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的时间起点为2011年9月10日开始。
3、原告于2011年11月10日出院,共计住院61天,按照每天50元标准原告住院期间产生的伙食补助费3050元、营养费3050元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出院记录中出院医嘱:“保持伤口周围清洁,避免感染,一周后伤口换药,二期行股腱转位术,治疗后期安装假肢,每半月骨二科门诊”说明原告需要实施第二次手术并需要安装假肢的事实,原告需要长期医疗的事实。对于第二次手术以及安装假肢产生的费用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5、原告因被告的行为导致右足毁损伤产生的误工费16671元,以及长期护理费16671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以上两项费用计算时间自2011年9月10日至2012年4月10日计7个月,按照2011年建筑行业标准计算)。
证据二:出院证1份。证据形式:书证;证据来源:原告留存
证明目的:原告伤情为右足毁损伤,头外伤,头皮血肿。被告应对致原告的伤害承担赔偿责任。
2、原告需要长期医疗的事实以及需要第二次手术和安装假肢的事实,因此产生的费用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证据三:住院医疗费收据1张。门诊票据5份。证据形式:书证,证据来源:原告留存
证明目的:1、原告共住院61天,发生住院费用26107.78元,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原告发生门诊费676元,对该项费用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证据四:司法鉴定意见书1份,发票1张。证据形式:书证,证据来源:原告留存
证明目的:1、原告右足毁损伤经司法鉴定原告构成7级伤残。因此产生的伤残赔偿金37399.12元、被抚养人生活费6296元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鉴定费600元,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证据五:户口本2本,证明1份。证据形式:书证;证据来源:原告留存证明目的:1、原告系农村户口,现年48岁,应当以此计算原告伤残、残疾器具费用标准。2、原告母亲现年70岁,生育子女9人。因被告行为导致原告伤残丧失劳动能力,其被抚养人母亲无劳动能力,生活来源靠子女负担,因此原告承担其母亲的抚养费4459元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
证据六:悦康伤残人康复服务中心公函1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1份,生产经营资格证1份,发票1张。证据形式:书证,证据来源:原告留存证明目的:1、原告右脚足宫处截肢,经伤残人员康复中心诊断选用假肢分别是“硅肢炭纤脚板假肢,价格为12000元,硅胶仿真假肢,价格为8500元,以上两款属国产普及型,需三年更换一次”。
2、悦康伤残人康复中心具备生产经营假肢的资格。
3、原告选择的假肢类型为最低价格的硅胶仿真假肢,并支付第一只假肢费用8500元,对于该项费用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原告现年48岁,按照75岁寿命计算每三年更换一次至少需用8只假肢,对该项残疾用具费用8500元x8次=68000元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证据七:交通费票据。证据形式:书证,证据来源:原告留存
证明目的:原告因交通事故发生的交通费2000元,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证据八:第一人民医院病人入院卡1份。证据形式:书证,证据来源:原告留存
证明目的:原告因右足毁损伤需要进行第二次住院治疗以及进行第次手术,需后继治疗费20000元。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代理人:王成武
2013.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