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融资创业板IPO及再融资办法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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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IPO及再融资办法发布

16日下午,证监会发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改革后的创业板的IPO及再融资办法开始实施。

6日下午,证监会发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改革后的创业板的IPO及再融资办法开始实施。

本次创业板首发办法的修订工作和再融资办法的制定,已经历时一年多时间。2014年3月21日至4月22日,证监会公开就两个办法征求意见。

据证监会发言人张晓军介绍,一个月间共收到86份意见和建议(首发35份,再融资51份)。"总体上看,社会各界对两办法持肯定态度,认为两办法突出了创业板市场定位,有助于满足更多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可操作性强。同时,各界也对两办法提出了一些具有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张晓军在下午的例行发布会上称。

IPO规则细化

与此前的创业板首发办法相比,本次发布实施的办法做了如下修订。

一是适当放宽财务准入指标,取消持续增长要求;二是简化其他发行条件,强化信息披露约束;三是全面落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和新股发行体制改革意见的要求。另外,办法还废止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板推荐工作的指引》(证监会公告[2010]8号),拓展市场服务覆盖面,创业板申报企业不再限于九大行业。

"社会各界对创业板首发办法的意见主要集中在发行条件、中介职责及细化披露要求等方面。"张晓军称,证监会决定采纳吸收两条涉及发行和信息披露方面的意见。

他介绍称,发行条件方面,有的意见认为,对于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的影响因素以及本次修订取消的发行条件,建议细化披露要求。"我会采纳了上述意见,由于不涉及办法条文的修改,我们已在创业板首发招股说明书准则等相关配套规则中加以吸收采纳,并尽快推出。"

在信息披露方面,有的意见认为,本次修订新增的披露“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有利于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但应进一步明确具体要求。证监会采纳了上述意见,将在后续相关规则中加以吸收采纳。

再融资办法修改部分细节

与此前的创业板再融资办法相比,本次发布实施的再融资办法共6章、68条,包括总则、发行证券的条件、发行程序、信息披露、监管和处罚、附则等。

主要内容包括:一是设置简明统一的发行条件,强化对再融资的约束机制;二是推出“小额快速”定向增发机制,允许“不保荐不承销”,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决定;三是支持上市公司在特定范围自行销售非公开发行的股票,降低融资成本;四是加大董事会的自我约束功能,强化管理层再融资的责任意识。

张晓军透露,社会各界对创业板再融资办法的意见主要集中在发行条件、非公开发行定价、明确相关表述等方面内容。

证监会最终决定对以下两个意见予以采纳。

一是关于非公开发行的定价方式,为进一步清楚表述对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和持股期限的要求,避免歧义,将第十六条第(二)项修改为“发行价格低于发行期首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但不低于百分之九十,或者发行价格低于发行期首日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但不低于百分之九十的,……”。

二是关于中介责任,有的认为,对于“虚假陈述、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应明确“12个月内不受理相关保荐代表人推荐

的发行申请”的起算时间。我们采纳该建议,修改了第五十五条,将起算时间规定为“自确认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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