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融资创业板IPO及再融资办法发布

合集下载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2024年修订)》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2024年修订)》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2024年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4.04.30•【文号】深证上〔2024〕344号•【施行日期】2024.04.30•【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2024年修订)》的通知深证上〔2024〕344号各市场参与人: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进一步强化创业板企业的抗风险能力和成长性要求,本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进行了修订。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企业,在本通知发布之前尚未通过本所上市审核委员会审议的,适用修订后的规则;已经通过本所上市审核委员会审议的,适用修订前的规则。

本所于2022年12月30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2022年修订)》(深证上〔2022〕1219号)同时废止。

附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2024年修订)2.《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修订说明深圳证券交易所2024年4月30日附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2024年修订)第一条为了引导、规范创业板发行人申报和保荐人推荐工作,促进创业板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创业板定位于深入贯彻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适应发展更多依靠创新、创造、创意的大趋势,主要服务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并支持传统产业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深度融合。

第三条保荐人应当顺应国家经济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导向、新发展理念,准确把握创业板定位,切实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推荐能够通过创新、创造、创意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申报在创业板发行上市:(一)能够依靠创新、创造、创意促进企业摆脱传统经济增长方式和生产力发展路径,促进科技成果高水平应用、生产要素创新性配置、产业深度转型升级、新动能发展壮大的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二)能够通过创新、创造、创意促进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自动化、人工智能、新能源等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与传统产业深度融合,推动行业向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的企业。

证监会关于发行监管部再融资审核工作流程及申请企业情况

证监会关于发行监管部再融资审核工作流程及申请企业情况

证监会关于发行监管部再融资审核工作流程及申请企业情况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5.22•【文号】•【施行日期】2015.05.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发行监管部再融资审核工作流程及申请企业情况按照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行为,提高监管工作透明度,以服务投资者为宗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现对发行监管部再融资审核工作流程及申请企业情况予以公示。

其中:1、申请企业情况以表格形式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企业的名称、注册地、所属行业、股票代码、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备注等信息。

2、申请企业情况每周更新一次。

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再融资审核工作流程.doc发行监管部再融资申请企业基本信息情况表(截至2015年5月21日).xls 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再融资审核工作流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6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再融资行政许可主要包括公开增发、配股、非公开发行股票、优先股、可转债、分离债、公司债、可交换债、证券公司债等。

按照依法行政、公开透明、集体决策、分工制衡的要求,再融资申请的审核工作流程分为受理、反馈会、初审会、发审会、封卷、核准发行等主要环节,分别由不同处室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

对每一个发行人的审核决定均通过会议以集体讨论的方式提出意见,避免个人决断。

一、基本审核流程图二、再融资申请审核主要环节简介(一)受理中国证监会受理部门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证监会令第66号,以下简称《行政许可程序规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0号)、《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证监会令第49号)、《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7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0号)和《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试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8]41号)等规则的要求,依法受理再融资申请文件,并按程序转发行监管部。

证监会正式发布创业板IPO办法及再融资办法(附全文)

证监会正式发布创业板IPO办法及再融资办法(附全文)

证监会正式发布创业板IPO办法及再融资办法(附全文)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16日下午在例行通气会上表示,证监会今日将正式发布经修订及公开征求意见的创业板IPO办法,及创业板再融资办法。

经征求意见,监管部门将在后续配套规则当中,进一步细化创业板IPO招股书中对发行条件的信息披露;明确对即期回报的摊薄及填补措施有关事项的规定。

今日,中国证监会正式发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次创业板首发办法的修订工作和再融资办法的制定工作历时一年多时间,我会进行深入调研,广泛征求了国家发改委、科技部、工信部等有关部委以及地方政府、行业协会、自律组织、中介机构、投资者代表、上市公司和拟上市公司等各方面的意见建议,系统梳理创业板设立以来的运行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充分借鉴境外成熟资本市场的成功经验,经充分论证形成了目前的征求意见稿。

2014 年3 月21 日至4 月22 日,我会通过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和证监会网站对两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期间,我会共收到86 份意见和建议(首发35 份,再融资51份)。

总体上看,社会各界对两办法持肯定态度,认为两办法突出了创业板市场定位,有助于满足更多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可操作性强。

同时,各界也对两办法提出了一些具有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

一、创业板首发办法的有关情况本次发布实施的创业板首发办法共6 章、57 条,包括总则、发行条件、发行程序、信息披露、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附则等。

主要修订以下方面:一是适当放宽财务准入指标,取消持续增长要求;二是简化其他发行条件,强化信息披露约束;三是全面落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和新股发行体制改革意见的要求。

另外,办法还废止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板推荐工作的指引》(证监会公告【201018 号),拓展市场服务覆盖面,创业板申报企业不再限于九大行业。

社会各界对创业板首发办法的意见主要集中在发行条件、中介职责及细化披露要求等方面。

创业板再融资政策分析

创业板再融资政策分析

创业板再融资政策分析继2014年5月14日公布《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暂行办法》”),2014年6月11日证监会配套公布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5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说明书》(“《募集说明书准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6号——创业板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和发行情况报告书》(“《预案准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7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发行证券申请文件》(“《申请文件准则》”),上述准则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与主板相比,证监会本次公布的《暂行办法》及配套准则在多个方面存在差异,并势必将对创业板上市公司再融资项目产生显著影响,具体分析如下:一、概述(一)创业板再融资政策及相关配套准则的显著特点1.强调信息披露,着重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严格信披主体义务及责任;2.降低发行条件,要求最近两年盈利(非连续盈利)、最近两年按照章程进行现金分红(无硬性比例要求)、有条件允许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最近一期资产负债率须高于45%、实际控制人及控股股东最近十二个月须合法合规(最近十二月存在未履行公开承诺情形的不得参与认购)、前次募集资金基本使用完毕并与披露情况一致、在增发及发行可转换公司债时无关于净资产收益率的要求;3.非公开发行的对象不超过五名且锁定期与发行价格挂钩体现差异化;非公开发行的募资用于收购兼并的,豁免关于最近两年盈利的要求;4.可转换公司债期限不设上限且无需提供担保;5.董事会须审议本次发行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6.年度股东大会可在限定额度及期限内授权董事会决定非公开发行股票;7.一定额度内(不超过5,000万元)的非公开发行审核适用简易程序,适用简易程序发行证券且发行人自行销售的,无需保荐;8.《募集说明书准则》增加首发以来或近三年重大资产重组情况的披露要求;董事会须披露未来十二个月的股权融资计划;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董事会应按照规定作出有关承诺并兑现填补回报的具体措施;增加对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变化情况以及董监高持股变化情况及限售情况的披露要求;增加对分红政策相关事项的披露要求;增加对业务创新性、技术能力方面的披露要求;增加对上市以来新增同业竞争及影响独立性的关联交易及承诺履行情况的披露要求。

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再融资新规简析

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再融资新规简析

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再融资新规简析2019年11月8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修改<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关于修改<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决定》(征求意见稿)等,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9 年12月8日。

同日,中国证监会还发布了《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上交所发布了《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征求意见稿)》、《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承销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等配套业务规则。

一、主要内容对于主板/中小板上市企业而言,征求意见稿主要修订了非公开发行机制,包括发行对象数量、发行价格折扣、锁定期、批文有效期等等,具体如下:1、发行对象由原先的不超过10名增加至不超过35 名,发行对象为境外战略投资者的,应当遵守国家的相关规定。

2、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80%,折扣率由9折改为8折。

3、企业拿到非公开发行的批文后有效期由6个月延长至12个月。

4、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认购股份锁定期由36个月缩短至18个月,其他认购对象股份锁定期由12个月缩短至6个月。

5、非公开发行不再适用《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相关限制,减持时长大幅缩短。

对于创业板上市企业而言,征求意见稿主要降低了创业板公开发行股票的门槛,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定价和锁定机制等,具体如下:1、取消创业板公开发行证券最近一期末资产负债率高于45%的条件;取消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连续2年盈利的条件。

2、将发行价格不得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9折改为8折;3、将锁定期由现在的36个月和12个月分别缩短至18个月和6个月,且不适用减持规则的相关限制;4、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对象数量增加至不超过35名,发行对象为境外战略投资者的,应当遵守国家的相关规定。

创业融资如何进行创业融资创业融资六种方案

创业融资如何进行创业融资创业融资六种方案

创业融资如何进行创业融资创业融资六种方案创业融资是指创业者为了实现其创新理念、商业模式等目标而寻求资金支持的过程。

创业融资的方式多种多样,根据创业者的需求和资源状况,可以选择以下六种常见的方案:1.自筹资金:创业者可以利用个人储蓄、亲友关系等方式自筹资金,作为初始的启动资金。

这种方式相对简单快捷,但规模有限,一般适用于初创企业的创始阶段。

2.天使投资:天使投资者是对初创企业有较高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他们一般会在创业初期提供资金和经验支持。

创业者可以通过推荐、参加创业比赛等方式吸引天使投资者。

3.风险投资:风险投资是指专业的风险投资机构投资于高风险、高潜力的企业。

创业者可以通过制作详细的商业计划书、参与投资者活动等途径吸引风险投资者。

4.债务融资:创业者可以借助企业信用或个人担保等方式向银行、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申请贷款。

这种方式相对安全,但财务风险较高,需要对还款能力进行充分评估。

5.创业板上市:创业板是为了支持创新创业企业而设立的股权融资平台。

创业者可以通过完成一系列的程序,如上市审核、披露信息等,进入创业板融资。

6.企业加速器/孵化器:企业加速器和孵化器是为初创企业提供资金、办公空间、导师指导等全方位支持的组织。

创业者可以通过申请入驻加速器或孵化器,获得资金和资源支持。

建议创业者在选择融资方案时考虑以下几个因素:1.风险承受能力:不同的融资方案对风险的要求不同,创业者应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来选择合适的方案。

2.资金需求量:不同的创业阶段对资金需求量不同,创业者应根据自身的需求量来选择能够满足资金需求的融资方案。

3.所需资源:不同的融资方案可能提供不同的资源支持,创业者应根据自身的需求来选择能够获得所需资源的方案。

4.成本和效益:创业者应综合考虑各种融资方案的成本和效益,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的方案。

总之,创业融资是创业者成功实现创业目标的重要环节。

创业者应根据自身条件选择合适的融资方案,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详细的融资计划和策略。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在当今的金融市场中,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并在创业板上市是许多企业发展的重要里程碑。

这一过程不仅为企业提供了广泛的融资渠道,也为投资者带来了新的投资机会。

然而,要成功实现这一目标,企业需要遵循一系列严格的管理办法和规定。

接下来,让我们详细了解一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管理办法。

一、创业板上市的基本要求企业要在创业板上市,首先需要满足一系列的基本条件。

这些条件包括但不限于:1、主体资格企业应当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2、财务状况企业需要具备一定的盈利能力和财务状况。

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一千万元;或者最近一年盈利,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五千万元。

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

3、股本要求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三千万元。

4、股权清晰企业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5、规范运作企业需要依法规范运作,具备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

二、信息披露要求信息披露是创业板上市过程中的关键环节。

企业需要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1、招股说明书招股说明书是企业向公众披露自身情况的重要文件,应当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业务与技术、财务会计信息、募集资金运用等方面的内容。

2、定期报告上市后,企业需要按照规定披露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向投资者展示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和重大事项。

3、临时报告对于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临时事件,企业应当及时发布临时报告,如重大资产重组、关联交易、重大诉讼等。

三、审核与注册程序创业板上市的审核与注册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申请受理企业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上市申请文件,证券交易所对申请文件进行核对和受理。

创业板再融资规则

创业板再融资规则

创业板再融资规则包括定向增发和可转债发行。

其中,定向增发的主要内容包括:
董事会预案:上市公司董事会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并须征得股东大会同意。

股东大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定向增发方案后,董事会或独立董事可在股东大会通过后3个月内决定发行具体事宜。

发行条件:发行价格应不低于公告招股意向书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或前一个交易日的均价。

发行对象:发行对象不得超过35名。

可转债发行则包括以下条件:
可转债的发行规模、期限、利率等应符合有关监管部门的规定。

可转债的发行方式、发行对象、权利义务等要符合《可转债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此外,创业板再融资规则还包括对募集资金投向、信息披露、监管要求等方面的规定。

这些规则旨在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再融资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创业板市场的健康发展。

需要注意的是,创业板再融资规则可能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市场情况进行调整和修改,投资者在参与再融资活动时应关注相关法规和规定。

我国创业板上市公司再融资方式的选择——基于融资效率的实证分析

我国创业板上市公司再融资方式的选择——基于融资效率的实证分析
T er p a u- a I资 本 运 营 h a i L r r mp - t L k'
首先 分别 作 J s与DJ J ,Z ,P ,CJ B,GJ ,YY,L R问的 通 过 分 析 创 业 板 上 市 公 司 上 市 以来 各 年 的融 资结 构 情 回归 ,得 到七个 初始 回归模 型 ,各模 型 的可决 系数和 D. w检 况 ,在2 0 年 创业 板上市 之 后 ,企 业 的再融 资方 式有 着 明显 09 的股权 融 资偏 向 ,对 内部融 资和 债权融 资利 用很少 。 验值 如表 1 示 : 所 在 七个 回归模 型 中 ,我们 可 以按 照可 决 系数 大小 对 七个 在 确定 上市 公 司融 资效 率 的评 价 指标 时 ,企业 作 为融 资 、 R、盈 余 公积 活 动主 体 ,通过 融资 活动 实现 企业 业 绩的变 化 , 因此 融 资效 因素进 行 排列 ,即 资本 公积 GJ 未分 配 利润 L 率 便通 过企 业 主体 的绩效 情 况表 现 出来 ,因此从 企业 的盈利 YY、短期 借 款DJ 、长 期借 款 CJ 、实 收 资本 Z B、应 付 票据 债 J 能 力 、成 长能力 、营 运 能力 、偿 债能力 以及现 金流 能力 等五 ( 券 )P ,而 这个排 列方 式 正体 现 了各 个 自变量 对 因变量 个 方 面来 综合 考虑企 业 的整 体业 绩 ,进而 体现 出企 业 的融资 的影 响程度 ,即各 项再 融资 方式对 企 业净 资产 收益 率增 长 的 效 率 水平 。通 过分 析创 业板 各年 的融 资效 率情 况 发现企 业 的 贡献 程度 。 因此通 过上 述单 独 回归 的 比较 ,我们可 以得 到 因 盈 利 能 力 、偿 债 能 力 、 营 运 能 力 都 呈 现 下 滑 的 趋 势 , 由 此 可 变量 净 资产 收益率 增量 受资 本 公积增 量 影响 最大 ,其 次 是未 以说 明企 业 当前 的再 融资 结构对 企业 的长期 可持 续发 展来说 分配 利 润 、盈余 公积 、短期 借款 、长期借 款 ,最 后 是实 收资 是不 合理 的 。 本 与应付 票据 ( 债券 ) 。

中国上市公司再融资条件

中国上市公司再融资条件

中国上市公司再融资条件中国上市公司再融资条件一、引言中国证监会制定了一系列的再融资条件,以规范上市公司的再融资行为。

本文将详细介绍中国上市公司再融资的条件和要求,包括市值条件、盈利条件、负债条件、股东净资产要求等。

二、市值条件1. 主板市值条件:a. 上市公司主板市值不得低于10亿元人民币。

b. 若上市公司股票在连续60个交易日内,市值平均低于5亿元人民币,需要补充保证金。

2. 中小板市值条件:a. 上市公司中小板市值不得低于5亿元人民币。

b. 若上市公司股票在连续60个交易日内,市值平均低于2亿元人民币,需要补充保证金。

3. 创业板市值条件:a. 上市公司创业板市值不得低于3亿元人民币。

b. 若上市公司股票在连续60个交易日内,市值平均低于1亿元人民币,需要补充保证金。

三、盈利条件1. 上市公司连续两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并累计达到1000万元以上。

2. 上市公司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数,并达到500万元以上。

3. 上市公司最近一年的营业收入不得低于5000万元。

四、负债条件1. 上市公司不得存在未按时清偿的债务。

2. 上市公司资产负债率不得超过75%。

五、股东净资产要求1. 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不得低于3000万元。

2. 若主要股东股权变动超过30%,上市公司需要提交股东净资产说明。

六、附件本文档所涉及附件如下:1. 上市公司再融资申请书样本2. 上市公司财务报表模板3. 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说明模板七、法律名词及注释1. 股权变动:指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发生变化,包括股分转让、增发、减持等行为。

2. 保证金:指为确保股票交易的正常进行,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向证券交易所交纳的一定额度的保证金。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68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68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68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6.12•【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68号•【施行日期】2020.06.12•【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68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20年6月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0年第5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易会满2020年6月12日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证券发行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修订后的证券法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若干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上市公司申请在境内发行证券,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证券,指下列证券品种:(一)股票;(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三)存托凭证;(四)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品种。

前款所称可转债,是指上市公司依法发行、在一定期间内依据约定的条件可以转换成股份的公司债券。

第三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可以向不特定对象发行,也可以向特定对象发行。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包括上市公司向原股东配售股份(以下简称配股)、向不特定对象募集股份(以下简称增发)和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

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包括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

第四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的,应当符合《证券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和相关信息披露要求,依法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并报中国证监会注册,但因依法实行股权激励、公积金转为增加公司资本、分配股票股利的除外。

科创板再融资办法

科创板再融资办法

科创板再融资办法近年来,我国科创板的发展取得了突破性进展,并得到了越来越多的重视和热捧。

为了支持科创板企业稳健和持续发展,政府推出了《科创板再融资办法》,旨在促进科创板企业持续发展和增长,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科创板再融资办法》由主管单位落实,明确了科创板企业再融资的基本要素,包括企业建设项目及投资融资的内容,主要融资方式和主要融资程序,以及重点融资及投资管理等。

《科创板再融资办法》明确指出,科创板企业适用股份质押式再融资,以及计划发行挂牌股份、设立股份分红实施股份再融资等再融资方式。

股份质押式再融资是允许企业以自有股份作为担保,向金融机构或其他投资者发行股票的一种方式。

当质押股份上市后,原质押人应及时报送报告,根据市场变化情况,对质押股份做到实时监管,确保质押股份质量。

此外,科创板企业还可以通过投融资项目来实现再融资。

《科创板再融资办法》提出,科创板企业可以为投资者提供股份期权、股权投资或者债权投资等方式实现投资,可以把投融资的产品销售到市场。

再融资的过程也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如《证券法》、《公司法》和《私募基金管理办法》等。

《科创板再融资办法》提出,科创板企业投资者在进行再融资时,应当做到细分风险、充分披露、认真审慎,确保投资者的权益,并及时备案。

为了进一步支持科创板企业发展,政府投资者可以采取科创板企业投资基金、发行创业板股票份额等方式,同时还鼓励和引导科创板企业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CBOs),可增加科创板企业融资便利度,同时也为科创板企业提供资金优惠政策,促进科创板企业健康快速发展。

总之,《科创板再融资办法》旨在鼓励、引导和保护科创板企业通过再融资有效发展,推动我国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助力我国经济结构升级。

实施《科创板再融资办法》,既有利于科创板企业持续发展、扩大再融资渠道,又将有助于改善经济环境,共同实现可持续发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36号——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特别规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36号——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特别规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36号——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特别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6.12•【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36号•【施行日期】2020.06.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36号现公布《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特别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2020年6月12日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特别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的发行与承销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证监会令第167号)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发行与承销行为,适用《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及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首次公开发行证券通过向网下投资者询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的,可以初步询价后确定发行价格,也可以在初步询价确定发行价格区间后,通过累计投标询价确定发行价格。

发行数量二千万股(份)以下且无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通过直接定价的方式确定发行价格。

通过直接定价的方式确定的发行价格对应市盈率不得超过同行业上市公司二级市场平均市盈率;已经或者同时境外发行的,通过直接定价的方式确定的发行价格不得超过发行人境外市场价格。

发行人尚未盈利的,应当通过向网下投资者询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

第四条首次公开发行证券采用询价方式的,应当向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机构投资者(以下统称网下投资者)询价。

网下投资者应当向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接受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管理。

证监会发布创业板首发办法和再融资办法

证监会发布创业板首发办法和再融资办法

证监会发布创业板首发办法和再融资办法
岳海霏
【期刊名称】《科技中国》
【年(卷),期】2014(000)006
【摘要】首发门槛降低,成为此次改革的最大亮点 5月16日,中国证监会正式
发布修订后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和新制定的《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此前,两个办法已经经过了一个多月的意见征求阶段。

【总页数】2页(P52-53)
【作者】岳海霏
【作者单位】《科技中国》编辑部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32.51
【相关文献】
1.中国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就发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答记者问 [J], ;
2.证监会发布创业板IPO办法自5月1日起实施 [J],
3.证监会发布创业板IPO办法 [J], 无
4.证监会发布创业板IPO办法并就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J], 思思
5.中国证监会发布创业板IPO办法自5月1日起实施 [J],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创业板小额快速再融资规则

创业板小额快速再融资规则

创业板小额快速再融资规则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创业板成为了支持创新创业的重要平台。

在创业板上市的企业,一般都是新兴的高科技企业,这些企业需要不断投入资金进行研发和扩张。

然而,传统的融资方式往往存在较为严格的审批程序和时间周期长的问题,给企业的发展带来了诸多不利因素。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创业板小额快速再融资规则应运而生。

创业板小额快速再融资规则,简称“小额快速再融资规则”,是指为了满足企业快速发展的融资需求,创业板制定的一项适用于小额再融资的特殊规定。

该规则在保证风险控制的前提下,大大缩短了企业再融资的时间周期,提高了企业融资效率,为企业快速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小额快速再融资规则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适用范围小额快速再融资规则适用于创业板上市公司的小额再融资,即发行规模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0%,且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1亿元人民币的再融资。

此外,该规则还规定了一些不适用小额快速再融资规则的情形,如发行股票的募资总额不超过1亿元人民币的再融资等。

二、审批程序小额快速再融资规则对企业的审批程序进行了简化。

企业只需向创业板提交申请材料,经过审核后,即可获得发行批文。

相比于传统的再融资审批程序,小额快速再融资规则的审批时间大大缩短,企业可以更快地获得资金支持,促进企业的快速发展。

三、发行方式小额快速再融资规则允许企业采用非公开发行方式,即向不超过35名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1亿元人民币。

此外,该规则还规定了一些发行股票的限制,如发行价格不得低于公司最近一年的平均股价等。

四、发行用途小额快速再融资规则规定,企业募集的资金必须用于企业的生产经营和发展,并不能用于股东分红等其他用途。

此外,企业还需在募集资金后6个月内完成资金使用,并及时向创业板报告资金使用情况。

总之,小额快速再融资规则的出台,为创业板上市公司提供了更为便捷和高效的融资方式,有利于促进企业的快速发展。

然而,我们也要看到,小额快速再融资规则的实施还需要在风险控制方面加强,确保企业的再融资行为合法合规,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创业板再融资的一些要点

创业板再融资的一些要点

创业板再融资的一些要点创业板再融资的一些要点一、背景介绍近年来,中国创业板市场不断发展壮大,为了促进创业板企业的发展和壮大,创业板再融资政策也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和落实。

本文将从创业板再融资的基本概念、再融资方案的选择、再融资所需报备材料、再融资安排的程序等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二、创业板再融资的基本概念创业板再融资是指在创业板上市之后,为满足企业发展需要,再次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

再融资的方式可以包括定向增发、非公开辟行和可转债等。

三、再融资方案的选择1. 定向增发: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定向增发的方式,选择适合的投资者进行定向增发,以达到募集资金的目的。

2. 非公开辟行:企业可以通过非公开辟行的方式向少数特定投资者募集资金,具体方式可以根据企业的需求来确定。

3. 可转债:企业可以选择发行可转债的方式,即发行一种债券,债券持有人在约定条件下有权将其转换为股票,以实现再融资的目标。

四、再融资所需报备材料1. 申请报告:包括再融资计划、募集资金用途等详细内容。

2. 风险提示书:对投资者提醒相关风险,并告知投资者应谨慎考虑投资风险。

3. 再融资说明书:包括相关会计报表、财务指标等信息,通过此说明书来向投资者介绍再融资项目。

4. 承销商协议:与承销商签订的合作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5. 其他相关材料:根据实际情况,可能还需要提交其他相关材料,如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等。

五、再融资安排的程序1. 再融资计划的制定与报备:企业需要编制再融资计划,并向相关行政机构报备。

2. 风险评估与审查:行政机构将对企业的再融资计划进行风险评估和审查,以保证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3. 承销商选择和协议签订:企业会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合适的承销商,并与其签订协议。

4. 发行准备与公告:企业完成发行准备工作后,需在合适的媒体上发布公告,通知投资者相关信息。

5. 发行与募集资金:根据公告内容,投资者可以参预再融资的发行,并根据自己的意愿进行认购。

创业板企业再融资规模上限

创业板企业再融资规模上限

创业板企业再融资规模上限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创业板作为我国证券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创新型企业提供了良好的融资平台。

然而,在创业板企业再融资中,再融资规模上限成为了一项重要的限制因素。

本文将重点探讨创业板企业再融资规模上限的现状及对企业发展的影响,以期为相关政策的制定提供参考。

创业板企业再融资规模上限是指创业板上市公司在一定时期内通过再融资所能募集资金的上限。

再融资是指创业板上市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债券等方式获取资金的行为。

再融资规模上限的设定旨在保护市场投资者的利益,防止创业板企业滥用再融资渠道,导致市场风险的增加。

我国创业板企业再融资规模上限主要以发行股票为主。

根据相关规定,创业板企业再融资规模上限为公司股本总额的30%,即创业板上市公司在一定时期内通过再融资所能募集资金的上限为公司股本总额的30%。

这一规定是根据市场实践和风险评估综合考虑而制定的。

再融资规模上限的设定对创业板企业的发展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首先,再融资规模上限的存在限制了创业板企业通过再融资获取资金的能力,尤其是在企业急需资金支持时,再融资规模上限可能成为一道难以逾越的门槛。

其次,再融资规模上限的存在也限制了创业板企业的扩张能力,影响了企业的发展速度和规模。

然而,再融资规模上限的设定也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首先,再融资规模上限的设定有助于避免创业板企业滥用再融资渠道,减少市场风险。

其次,再融资规模上限的存在可以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避免他们因为投资过于集中的创业板企业而承担过大的风险。

针对创业板企业再融资规模上限的问题,一方面,可以通过适当调整再融资规模上限,提高创业板企业通过再融资获取资金的能力,促进企业的发展。

另一方面,可以加强对创业板企业的风险管理,加强监管力度,确保创业板企业再融资活动的合规性和透明度。

创业板企业再融资规模上限是保护市场投资者利益和稳定市场风险的重要手段。

然而,再融资规模上限的设定也对创业板企业的发展产生了一定的制约。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办法(2020年修订)》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办法(2020年修订)》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办法(2020年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0.04.27•【文号】•【施行日期】2020.04.28•【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办法(2020年修订)》的通知深证上〔2020〕343号各市场参与人:为顺利推进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强化会员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职责,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本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办法(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自2020年4月28日起施行。

为做好新旧规则适用的衔接安排,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施办法》施行前已开通创业板交易权限的个人投资者,不适用《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二、《实施办法》施行前已开通创业板交易权限的普通投资者不适用《实施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但首次参与按照注册制相关法律法规发行上市的创业板股票、存托凭证申购、交易的,应当以纸面或电子方式重新签署《创业板投资风险揭示书》。

三、各会员单位应当认真做好相关业务和技术准备,确保创业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规范有效开展。

四、本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办法》(深证会〔2009〕147号)、《会员持续开展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业务指引(2016年修订)》(深证会〔2016〕1号)、《关于做好创业板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适当性管理工作的通知》(深证会〔2016〕24号)、《关于进一步深化落实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的通知》(深证会〔2012〕72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附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办法(2020年修订)2.《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办法(2020年修订)》修订说明深圳证券交易所2020年4月27日附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办法(2020年修订)第一条为促进创业板规范发展,引导投资者树立正确的投资观念,理性参与创业板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制定本办法。

创业板上市公司注册制下再融资规则讲解

创业板上市公司注册制下再融资规则讲解

创业板上市公司注册制下再融资规则讲解1改革背景及意义2再融资改革要点3再融资审核规则目录4再融资审核关注要点1改革背景及要点010203 01 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习总书记在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的讲话:推进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02 双区(湾区、先行示范区)建设要求研究完善创业板发行上市、再融资和并购重组制度,创造条件推动注册制改革03 要素市场化配置意见推进资本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的背景及意义探索全面推广注册制改革经验 ☐创业板设立10年后的改革再出发☐以试点注册制为主线,探索存量市场改革,为全市场推广注册制积累经验服务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实体经济 ☐完善资本市场基础制度,提升资本市场功能☐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提供高效市场机制 ☐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支持疫后经济尽快恢复和持续发展2014年创业板再融资制度实施至2020年6月,共241家创业板公司完成再融资,募集资金2,192亿元。

创业板再融资制度有力激发了资本活力,在提高直接融资比重、促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凸显。

本次改革在推进再融资注册制的同时,进一步完善发行条件、发行定价机制等制度安排,更好适应市场发展需要。

改革思路1. 坚持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监管理念,以问询促披露。

2. 注重审核机制公开透明,确保两个可预期。

3. 建立市场化发行承销机制。

4. 兼顾存量,提高制度包容性。

5.加大违法违规行为追责力度,强化中介机构归位尽责等。

2再融资改革要点上市公司再融资发行统计从统计数据来看,再融资募集资金金额大于IPO非公开发行股票是2012年以来A 股市场的主要再融资工具,随着2017年再融资规则修改,非公开发行规模大幅下降,可转债的发行数量增幅较大,交易活跃。

2020年以来随着再融资政策改革,非公开发行数量大幅上升,2020年前个10月A 股已披露669单方案A 股市场股权类再融资规模统计(亿元)A 股市场IPO 规模统计(亿元)6661576 14962301137825323952124 219227436105 2013211002003004005000100020003000400050002014201520162017201820192020募集资金金额(亿元)公司家数33095995 7596 511929608123112321 98213946789 2690 190213941 299 203 189168479490 6 01000200030004000500060007000800090002014201520162017201820192020公开增发 配股 可转债 非公开发行上市公司再融资工具简介发行时间间隔不受限制,同时,产品本身的发行风险较小、发行规模不受总股本的限制,适合需要较频繁进行股权融资,且负债水平较低的发行人可转债发行风险较小定增和转债成为主流品种配股需要关注外部融资效应非公开发行产品具有比较优势 公开增发难度较大优先股适用性有限门槛低、审核与信息披露条件相对宽松。

相关主题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创业板IPO及再融资办法发布
16日下午,证监会发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改革后的创业板的IPO及再融资办法开始实施。

6日下午,证监会发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改革后的创业板的IPO及再融资办法开始实施。

本次创业板首发办法的修订工作和再融资办法的制定,已经历时一年多时间。

2014年3月21日至4月22日,证监会公开就两个办法征求意见。

据证监会发言人张晓军介绍,一个月间共收到86份意见和建议(首发35份,再融资51份)。

"总体上看,社会各界对两办法持肯定态度,认为两办法突出了创业板市场定位,有助于满足更多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可操作性强。

同时,各界也对两办法提出了一些具有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

"张晓军在下午的例行发布会上称。

IPO规则细化
与此前的创业板首发办法相比,本次发布实施的办法做了如下修订。

一是适当放宽财务准入指标,取消持续增长要求;二是简化其他发行条件,强化信息披露约束;三是全面落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和新股发行体制改革意见的要求。

另外,办法还废止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板推荐工作的指引》(证监会公告[2010]8号),拓展市场服务覆盖面,创业板申报企业不再限于九大行业。

"社会各界对创业板首发办法的意见主要集中在发行条件、中介职责及细化披露要求等方面。

"张晓军称,证监会决定采纳吸收两条涉及发行和信息披露方面的意见。

他介绍称,发行条件方面,有的意见认为,对于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的影响因素以及本次修订取消的发行条件,建议细化披露要求。

"我会采纳了上述意见,由于不涉及办法条文的修改,我们已在创业板首发招股说明书准则等相关配套规则中加以吸收采纳,并尽快推出。

"
在信息披露方面,有的意见认为,本次修订新增的披露“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有利于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但应进一步明确具体要求。

证监会采纳了上述意见,将在后续相关规则中加以吸收采纳。

再融资办法修改部分细节
与此前的创业板再融资办法相比,本次发布实施的再融资办法共6章、68条,包括总则、发行证券的条件、发行程序、信息披露、监管和处罚、附则等。

主要内容包括:一是设置简明统一的发行条件,强化对再融资的约束机制;二是推出“小额快速”定向增发机制,允许“不保荐不承销”,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决定;三是支持上市公司在特定范围自行销售非公开发行的股票,降低融资成本;四是加大董事会的自我约束功能,强化管理层再融资的责任意识。

张晓军透露,社会各界对创业板再融资办法的意见主要集中在发行条件、非公开发行定价、明确相关表述等方面内容。

证监会最终决定对以下两个意见予以采纳。

一是关于非公开发行的定价方式,为进一步清楚表述对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和持股期限的要求,避免歧义,将第十六条第(二)项修改为“发行价格低于发行期首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但不低于百分之九十,或者发行价格低于发行期首日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但不低于百分之九十的,……”。

二是关于中介责任,有的认为,对于“虚假陈述、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应明确“12个月内不受理相关保荐代表人推荐
的发行申请”的起算时间。

我们采纳该建议,修改了第五十五条,将起算时间规定为“自确认之日起”。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