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村务公开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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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务工作公开管理制度范本(三篇)

村务工作公开管理制度范本(三篇)

村务工作公开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村务工作的公开管理,促进村民参与村务决策,建设公平、和谐、富裕的村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村民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在村务工作中的公开管理。

第三条村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公开村务工作信息,接受群众监督,确保村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的实现。

第二章公开制度第四条村民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村务工作公开制度,明确公开的范围、方式、内容和时限。

第五条村民委员会公开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一)村庄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预算执行情况;(二)集体经济收入和支出情况;(三)村庄基础设施建设和维修情况;(四)土地征收和集体经济合作组织情况;(五)村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情况;(六)公共安全和环境保护情况;(七)其他影响村民利益和生活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村民委员会公开方式应当多样化,并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提高公开的透明度和互动性。

第七条村民委员会应当确保公开信息真实、全面、准确,不得隐瞒、篡改、敷衍、虚假。

第三章指导原则第八条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依法公开、平等参与、民主决策、依法行政的原则,加强村务工作的公开管理。

第九条村民委员会应当制定公开管理的具体操作办法,保障公开管理工作的顺利实施。

第四章公开程序第十条村民委员会应当制定公开管理的具体程序,明确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一条村民委员会应当设立公开办公室或指定专人负责公开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第十二条村民委员会应当制定公开管理的时间表,规定公开管理工作的周期和节奏。

第五章监督机制第十三条村民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公开管理的监督机制,确保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第十四条村民委员会应当接受群众的监督,鼓励村民提出建设性意见和批评。

第十五条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回应村民的关切和问题,解决村民的合理诉求。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对于公开信息存在虚假、隐瞒、篡改等违法行为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南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等38件规章的决定-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30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南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等38件规章的决定-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30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南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等38件规章的决定正文:---------------------------------------------------------------------------------------------------------------------------------------------------- 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30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南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等38件规章的决定》已经2010年8月23日第五届海南省人民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罗保铭二○一○年八月二十九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南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等38件规章的决定省人民政府决定修改下列38件规章:一、《海南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一)将第十九条修改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植物检疫机构予以批评并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检疫机构审批擅自从国外引进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及应检植物、植物产品;“(二)私自调种未经检疫的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及其他植物、植物产品;“(三)伪造、涂改、骗取植物检疫证书的;“(四)检疫人员或者办理托运、邮寄人员不坚持原则,玩忽职守造成责任事故或者利用工作之便接受贿赂的;“(五)无理干涉或者妨碍检疫人员执行任务或者进行打击报复的。

”(二)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起诉,处罚决定即可依法强制执行。

”二、《海南省第二轮土地承包若干规定》(一)删除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一)项、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二款。

(二)将第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中增值的部分,承包方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缴交给发包方。

”(三)删除第十九条。

三、《海南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删除第二十九条。

四、《海南省地名管理办法》(一)将第十四条第二项修改为:“地名标志牌的设置、书写格式必须规范,具体标准遵照国家标准化委员会公布的相关标准。

2024年村务公开制度范本(二篇)

2024年村务公开制度范本(二篇)

2024年村务公开制度范本为贯彻落实____[____]____文件精神,根据《____村民委员会____法》、《____省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村务公开的内容:(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事项的实施情况;(二)村财务收支情况,村____债权债务情况;(三)村土地、____企业和财产的承包、经营和租赁情况;(四)征用土地各项补偿费分配和使用情况;(五)宅基地的使用审批情况;(六)村民承担费用和劳务情况;(七)水、电等费用的收缴情况;(八)优抚、救灾救济款物的发放情况;(九)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执行情况;(十)村干部年度工作目标执行情况和村干部报酬与补贴情况;(十一)村公共设施建设项目的投资和承发包情况;(十二)税费收缴情况和村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情况;(十三)招待费支出情况;(十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情况;(十五)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和要求公开的其他事项。

村务公开的重点是财务公开。

主要包括财务计划及实施情况、各项财产、债权债务、收入和支出、收益使用分配、集资项目的收入和使用等群众要求公开的其他财务事项。

二、村务公开的形式:(一)在固定的村务公开栏,将公开事项逐条予以公布,并设置意见箱;(二)通过村有线广播、闭路电视,召开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民主听证会,发放公开簿或明白卡等形式进行公布,但不得取代公开栏。

三、村务公开的时间:(一)一般每年定期四次。

每季度的前一个月公布。

(二)下列事项要定期公开:1、村干部任期目标、年度工作目标年初公布,完成结果在年底公布;2、村财务常规性收支每季度公布一次,专项收支在项目完成后半月内公布;3、计划生育相关的生育政策作常年永久性公开,生育审批结果和实际生育结果及计划外生育情况每半年公布一次;4、宅基地审批,上报审批前和审批结果各公布一次;5、水、电费收缴每月公布一次。

(三)下列事项要随时公开:1、经济项目承包;2、优抚费、救灾款物的发放;3、国家补贴农民、资助村____的政策落实情况;4、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党务公开、政务公开、村务公开实施细则

党务公开、政务公开、村务公开实施细则

党务公开、政务公开、村务公开实施细则为进一步扩大基层民主、推动党内民主,完善党务政务村务管理,提高党务、政务、村务活动的透明度,落实党员干部和群众对党内事务、政务活动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以及《XX 省政务公开条例》、《关于在乡镇政权机关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制度的意见》和《XX省村务公开条例》,结合我镇实际,对全面推行党务公开、政务、村务公开作出如下规定:一、推行党务公开制度(一)党务公开的内容。

按照依法公开、真实可信的要求,凡是群众关心的党内热点问题,容易出现以权谋私、滋生腐败、引发不公的事项,只要不涉及党内的秘密,都要公开。

公开的内容如下:1、党委和党支部重大决策、决定、决议的酝酿、拟定、出台及落实情况。

2、领导班子自身建设情况。

包括领导班子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民主生活会征集意见、开展批评、整改情况,领导干部述廉情况,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等。

3、干部制度执行情况。

包括干部考察预告、任前公示、竞聘上岗、奖惩情况以及《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公开事项。

4、领导干部执行廉洁自律规定的情况。

5、组织建设情况。

包括党员发展情况,入党积极分子情况,民主评议党员、党费收缴情况等。

6、考核情况。

党务工作考核情况和受表彰情况。

7、监督情况。

违法违纪问题查处和信访监督情况,实施党内监督程序化、制度化的具体办法和措施。

8、经党委研究决定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党内其它事项。

(二)党务公开的程序。

按照“事前公开、征求意见——决策公开、民主讨论——结果公开、接受监督”的程序,将党务工作贯穿于党内重要事务的酝酿、决策、实施的全过程。

党组织在讨论决定事项、制定目标任务之前,要充分征求党员群众的意见,利用党员大会、小组会活动等载体集思广益,形成初步方案,经讨论后,将最终结果向广大党员群众公开。

人事任免、干部培养等内容按《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要求执行。

(三)党务公开的时间和形式。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发文字号】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9号]【发布部门】海南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01.01.12【实施日期】2001.01.12【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9号)《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已由海南省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1年1月1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1年1月12日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2001年1月11日海南省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其成员名额按照下列办法确定:(一)1000人以下的村,一般设3人;(二)1001人以上2500人以下的村,一般设5人;(三)2501人以上的村,一般设7人。

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具体名额,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村的人口、经济条件等实际情况和减轻农民负担的原则提出建议,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并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三条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的选举和罢免、辞职、补选,依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海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规定进行。

村民委员会成员不脱离生产,实行任期职务补贴。

补贴办法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经费由村办经济的收益解决,县、乡两级财政予以适当补贴。

第四条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决定设立人民调解与治安保卫、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下设的各委员会成员,可以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兼任。

各下设委员会的成员可以交叉任职。

第五条村民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召集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执行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组织实施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二)建立和健全开展自治活动的各项制度;(三)编制并组织实施本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依法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教育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四)根据量力而行、民主自愿的原则,编制本村建设规划,按照经批准的规划办理本村修桥建路、兴办学校、整治村容等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五)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教育和引导村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维护社会治安,禁毒、禁娼、禁赌,落实计划生育政策,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六)开展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普及文化科学知识,扫除文盲,破除封建迷信,移风易俗,树立社会主义农村新风尚;(七)依法调解村民在婚姻、家庭、财产、土地、邻里关系等方面的民事纠纷,促进村民之间的团结、互助;(八)协助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工作,根据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和政府的委托,办理有关事项,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2024年进一步完善村务公开制度的对策与建议范文

2024年进一步完善村务公开制度的对策与建议范文

2024年进一步完善村务公开制度的对策与建议范文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社会进步,村务公开制度的完善已成为我国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

村务公开制度的完善,可以提高农村居民对村务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推动农村治理的规范化和民主化进程。

以下是我对进一步完善村务公开制度的对策与建议。

一、加强制度建设1. 修订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对于村务公开的具体事项和程序进行细化和明确,加强对村庄合法性和规范性的定义,提高村民参与度和监督效果。

2. 健全村务公开的工作机构。

成立专门的村务公开工作小组或村务公开办公室,负责村务公开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确保公开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加强信息公开1. 完善村务公开平台。

建立便捷、透明的村务公开平台,包括村务公开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方便村民随时了解村庄的发展情况和村务公开的具体内容。

2. 扩大信息公开的范围。

除了基本的村务决策、财务收支等信息外,还应包括土地使用、环境保护等涉及农民切身利益的信息,提高信息公开的实质性和针对性。

三、加强公众参与1. 加强村民培训和宣传工作。

通过开展培训班、座谈会等形式,提高村民对村务公开制度的认识和理解,增强村民参与村务公开的意识和能力。

2. 设立村民议事会。

建立村民议事会制度,由代表村民利益的代表组成,通过议事、审议等方式参与村务公开的决策和管理。

四、加强监督机制1. 强化法律监督。

建立村务公开违法行为的追责机制,对违法公开行为不予纵容和宽容,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2. 强化社会监督。

鼓励村民团体、社会组织参与村务公开的监督工作,通过舆论监督、投诉举报等方式推动公开工作的规范和透明。

五、加强内部管理1. 完善内部制度。

建立健全村委会内部公开制度,规范村委会成员的行为规范,加强内部管理和监督,提高村委会公信力和执行力。

2. 建立激励机制。

通过设立奖励机制,激励村委会和村干部主动公开村务信息,提高公开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综上所述,进一步完善村务公开制度需要全面加强制度建设、加强信息公开、加强公众参与、加强监督机制和加强内部管理。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清理整顿农业用地流转专项工作方案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清理整顿农业用地流转专项工作方案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清理整顿农业用地流转专项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9.24•【字号】琼府[2001]62号•【施行日期】2001.09.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清理整顿农业用地流转专项工作方案的通知(琼府〔2001〕62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海南省清理整顿农业用地流转专项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三届115次常务会议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海南省清理整顿农业用地流转专项工作方案为整顿和规范全省农村土地流转行为,加强和规范今后农村土地流转管理,保护土地权益入合法权益,促进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和农业产业化发展,实现“一省两地”的发展战略,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一)保证农民拥有足量的土地生产资料。

(二)建立健全农村土地管理制度,规范农村土地流转市场,依法保护土地权益人的合法权益。

(三)正确处理开发与保护的关系,在促进农村产业结构调整、推动农业产业化、发展农业经济的同时,切实加强生态和土地资源保护,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实现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任务和时间安排(一)工作任务:1.在去年全省农业开发用地清查的基础上,对1992年至2000年期间我省农业用地流转行为进行逐宗调查摸底,实地核实,建立档案,对全省农业用地流转中出现的闲置撂荒、违法审批、破坏生态和土地资源以及损害农民合法权益的问题逐宗分类处理。

2.建立健全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按照农业用地规划,规范管理土地确权登记、项目用地审批、流转、土地执法监察。

(二)时间安排:第一阶段:宣传发动、组织准备阶段(2001年9月28日至10月10日)各市、县开展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教育活动,拟定工作方案、组建工作队伍、进行业务培训、编制清查表格。

村务公开申请流程

村务公开申请流程

村务公开申请流程
村务公开是指村级组织公开的有关村务的信息,包括村务决策、村务执行、村务管理和村务监督等方面的内容。

为了保障村民的知情权,提高村民参与村务管理的积极性,村民可以申请村务公开。

下面是村务公开申请流程:
1. 村民提出申请:村民可以通过书面、口头、电话等方式向村委会提出村务公开申请。

2. 村委会接收申请:村委会应及时接收村民的申请,并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复,告知申请结果。

3. 审核申请材料:村委会应当审核申请材料,如申请内容不属于村务公开范围,应当告知申请人。

4. 公开申请内容:审核通过后,村委会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公开申请内容。

公开的方式可以是公告、通告、网站发布等。

5. 监督和反馈:村民可以通过监督和反馈制度对村务公开情况进行监督和反馈,村委会应当及时处理相关问题。

总之,村务公开申请流程简单明了,村民可以通过村务公开制度了解村务情况,监督村委会工作,促进村民自治,推动村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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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村务公开办法(2023年修订)

海南省村务公开办法(2023年修订)

海南省村务公开办法(2023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12.23•【字号】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21号•【施行日期】2024.02.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21号《海南省村务公开办法》已经2023年12月18日八届海南省人民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省长刘小明2023年12月23日海南省村务公开办法(2005年5月23日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89号公布 2023年12月18日八届海南省人民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修订)第一条为了规范村务公开,加强民主监督,推进村民自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村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实行村务公开。

本办法所称村务公开,是指在村党组织的领导下,村民委员会按照规定的时间、形式和程序,将村民普遍关心的、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公布,并接受村民监督的民主管理制度。

第三条村务公开应当坚持全面、真实、及时、规范的原则,实行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公开。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务公开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村务公开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内村务公开目录。

儋州市村务公开目录由儋州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编制。

第五条村应当设立村务监督委员会,负责监督村务公开制度的落实。

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当在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后三十日内,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中推选产生,其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相同。

村务监督委员会由三人至五人组成。

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小组长及其法定近亲属,不得担任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

村务监督委员会对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向其报告工作。

村务公开制度范文

村务公开制度范文

村务公开制度范文
尊敬的村民们:
为了加强村级管理和提高村民参与村务的意识,促进村级事务的透明和公正,我们决定建立村务公开制度。

现将制度内容公布如下:
一、公开内容:
1.村务工作报告:村委会每年至少向村民公开一次工作报告,包括村级活动组织、项目推进情况、财政收支情况等内容。

2.村务决策:村委会将关于村级重大决策的方案公开,并征求村民的意见和建议。

3.村级经济收支公开:村委会将每年的财务收支情况向村民公开,并定期举行财务公开会议。

4.村民权益保障公告:村委会将村民权益保障措施及相关政策进行公告,让村民了解自己的权益和相关政策。

5.村务项目公示:村委会将开展的村级项目进行公示,包括项目的内容、资金来源、执行进度等。

二、公开形式:
1.宣传栏:村委会在村内设立宣传栏,公开上述内容,并定期更新。

2.通知公告:村委会将相关信息以通知公告的形式进行发布,并通过微信群、短信等方式通知村民。

3.村务会议:村委会将重要决策和村务事项提前公告,邀请村民参与讨论和决策。

三、公开保障:
1.村民参与:村委会鼓励村民参与村务公开,建立村民代表制度和村务监督机制。

2.信息公开:村委会将建立村务公开的信息发布渠道,确保信息的及时、准确和完整。

3.监督机制:建立村务公开监督机制,鼓励村民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对提出的问题进行及时处理和回应。

希望通过村务公开制度的建立,能够增进村民对村务的了解和参与度,实现村民与村委会的互动和共治,共同促进村庄的繁荣和发展。

谢谢!
村委会。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房建设规划报建管理工作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房建设规划报建管理工作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房建设规划报建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7.18•【字号】琼府办〔2016〕165号•【施行日期】2016.07.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房建设规划报建管理工作的通知琼府办〔2016〕165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有关单位:按照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为规范农村建设秩序,改善乡村人居环境,建设海南美丽乡村,推进全域旅游示范省创建,依据《海南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规定,现就加强农村房屋建设规划报建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认识,落实农房建设规划报建管理责任近年来,我省切实加强农村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加快编制村庄规划,设立乡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实施农房建设规划报建试点,强化农房建设规划报建管理工作,农房建设规划报建工作步入规范化轨道。

但一些热点地区农房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现象仍时有发生,影响国际旅游岛形象和乡村人居环境。

各市县政府要高度重视农房建设规划报建管理工作,将其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亲自抓,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等职能部门具体抓,统筹协调,落实工作责任,形成合力,切实做好农房建设规划报建管理工作。

二、完善村庄规划,加快农村规划审批实施各市县要尽快对原有村庄规划进行修编完善与提升,依照市县“多规合一”成果,做好与土地利用、林地保护利用等相关规划的衔接。

村庄规划修编应突出村民主体作用,充分听取村民意见,尊重村民意愿。

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并按规定进行公示。

同时要加快村庄规划审批进度,做到村村有规划,建设有依据。

对列入省“十三五”美丽乡村创建名录的村庄,各市县政府应在现有村庄规划的基础上,组织编制美丽乡村建设规划,突出生态保护、文化传承、景观营造、设施配套和产业培育等内容,做到规划项目化、项目方案化。

党务政务村务公开制度(6篇)

党务政务村务公开制度(6篇)

党务政务村务公开制度为了加强农村基层____制度,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农村基层党务、政务、村务公开工作,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深入开展,依据有关精神,制定本制度。

(一)主要内容除涉及党和国家____内容外,农村基层党务、政务、村务公开工作应最大限度地向社会和群众公开。

要以人民群众普遍关心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入手,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和容易出现不公平、不公正甚至产生____的环节以及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都应当公开。

公开的主要内容要按照固定公开、定期公开、即时公开的方式分项公开,固定公开的内容应一年更换一次,定期公开的内容至少每季度一次,即时公开的内容应在公开事项发生之日起七日内公开。

公开的内容应做好书面记录并存档。

对于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每次公开后,都要认真听取群众的意见。

对群众提出的合理建议,要积极采纳;群众反映的问题,要及时加以解决,暂时无法解决的,要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1、党务公开的主要内容镇党委党务公开的主要内容:(1)固定公开的内容。

____设置、党员分布和领导班子分工、主要职责和____;年度党务工作计划和目标任务;党委上一年度工作实绩和廉政情况。

(2)定期公开的内容。

____生活开展情况;领导班子成员履行职责和分管工作进展或完成情况;党____会及整改情况;发展党员和党费收缴、管理情况;党____选举情况;党员干部考核、调动、任免情况。

(3)即时公开的内容。

对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事关全局的重大事项决策情况;涉及群众利益的重要政策措施情况;党内各类争先创优、竞赛评比情况;困难党员帮扶和救助情况;党员干部违纪查处及对党员和干部群众提出的建议、意见整改落实情况等;上级党____认为需要公开的其他内容。

村党支部党务公开的主要内容:(1)固定公开的内容。

____设置和人员分工情况;党员基本情况;村党____年度工作计划和上一年度目标完成情况;上一年度党员民主评议情况;村党委班子成员廉政建设情况。

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85号——海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规定-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85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85号——海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规定-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85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85号——海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规定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85号《海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规定》已经2019年5月22日七届海南省人民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省长沈晓明2019年5月25日海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备案,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推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备案、清理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由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本规定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包括政府规章及行政机关内部执行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机构编制、会议纪要、工作计划、工作方案、请示报告、表彰奖惩、人事任免等文件。

第四条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备案,应当遵循合法、公开、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

第二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第五条下列行政机关和组织可以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一)省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派出机关;(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派出机关;(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四)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行政机关的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派出机构和内设机构,不得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

第六条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应当符合简洁、醒目、全面、准确的要求,可以使用“办法”“规定”“决定”“意见”“细则”“通告”等。

农村村务公开财务公开管理制度范文(4篇)

农村村务公开财务公开管理制度范文(4篇)

农村村务公开财务公开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村务公开财务公开管理工作,促进农村村务公开工作水平提升,维护广大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农村村务公开财务公开管理制度(以下简称“财务公开制度”)适用于农村村委会、村民委员会及其相关机构的财务管理工作。

第三条农村村务公开财务公开管理工作,应坚持依法公开、公正透明、责任追究的原则,确保财务信息真实可靠,并保护农民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四条农村村务公开财务公开管理工作的内容包括:财务预决算公开、资金使用公开、项目审批公开、收支明细公开等。

第二章财务预决算公开第五条农村村务公开财务预算应以村民委员会的工作需要为依据,经过合法合规的程序制定。

财务预算应包括目标、收入、支出等内容,并明确预算使用的期限和范围。

第六条村民委员会应将财务预算向全体村民公开,提供预算总金额、分类支出和重点项目等基本信息,并可通过村务公开平台、公示栏等方式进行公示。

公示期限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

第七条村民委员会应定期公开财务决算情况,向村民公布财务决算报告。

财务决算报告应包括预算执行情况、收入支出明细、资产负债状况等内容,并经过相关部门审核备案。

第八条财务决算报告应向全体村民进行公示,并可通过村务公开平台、公示栏等方式进行公示。

公示期限不得少于15个工作日。

第三章资金使用公开第九条农村村务公开资金使用情况应遵循合理、规范、透明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合法合规,取得预期效益。

第十条村委会应建立完善的资金管理制度,明确资金的来源、用途、管理方式等,并定期进行资金的清查和审计。

第十一条村民委员会应将资金使用情况通过村务公开平台或其他适当方式进行公告,并定期向村民公示村级资金使用情况。

公示内容应包括资金收入、支出情况、资金余额等。

第四章项目审批公开第十二条农村村务公开项目审批应依法依规进行,确保村民知情权和参与权。

第十三条村委会应建立健全的项目管理制度,明确项目的审批权限和程序。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海南省政府令第216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海南省政府令第216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正文:---------------------------------------------------------------------------------------------------------------------------------------------------- 海南省政府令(第216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已经2008年6月11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政府第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长罗保铭二○○八年七月十六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海南省人民政府决定将下列177项行政管理事项下放市县行使:序号项目名称依据实施机关1以工代赈项目年度安排与资金总量安排《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市、县、自治县发展与改革部门,报省发展与改革部门备案2除涉及国产设备退税与进口设备免税的项目以外,总投资1亿美元以下、《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规定为鼓励类、允许类项目的核准《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第四条市、县、自治县发展与改革部门3投资额在1亿元以下项目的备案《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市、县、自治县发展与改革部门4城市自来水价格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八条、第二十条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报省价格主管部门备案5除规定由省政府及其部门审批外的国债项目初步设计、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投资概算的审批市、县、自治县发展与改革部门6以工代赈重大项目的招投标《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市、县、自治县发展与改革部门7项目剩余资金的调剂使用市、县、自治县发展与改革部门,报省发展与改革部门备案8旅游景区(点)渡船价格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二十条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9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86项市、县、自治县人事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报省人事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备案10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88项市、县、自治县人事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11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的审批《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70号)及经人事部批准的《海南省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意见》(琼人劳保〔2007〕214号)市、县、自治县人事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12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许可《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94项市、县、自治县人事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13中级以下职业资格证书的发放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九条《海南省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琼人劳保技〔1999〕115号)第四条市、县、自治县人事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14除在省社会保险局参保的单位以外的特殊工种人员提前退休审批《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9〕10号)市、县、自治县人事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报省人事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备案15海口市和三亚市辖区所属副处级事业单位及其他市县辖区所属副科级事业单位的设立审批《海南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市、县、自治县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报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备案16因病或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企业职工提前退休初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第82项市、县、自治县人事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17设立代理记帐机构的审批《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三条市、县、自治县财政部门,报省财政部门备案18除主要、重要港口以外的港口规划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十一条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备案19市县范围内12座以下水路客货及危险品运输管理审批《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交通部〔1987〕交河字680号)第八条市、县、自治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20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和收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部令第9号)第八条海口市、三亚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21城市建成区内国道、省道的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条海口市、三亚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22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行政处罚和收费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条、第五十四条、第六十六条市、县、自治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23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条市、县、自治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24农村公路计划建设项目的安排、审批及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海南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与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琼府办〔2006〕11号)市、县、自治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25县道建设、养护资金的管理《海南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与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琼府办〔2006〕11号)市、县、自治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26市县立项的港口建设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十三条市、县、自治县港口行政管理部门27市县港口经营许可、安全生产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六条市、县、自治县港口行政管理部门28危险品运输从业人员上岗资格证审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海口市、三亚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29企业所得税减免的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三条《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129号)第八条市、县、自治县国家、地方税务机关30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236项市、县、自治县国家税务机关,报省国家税务机关备案31企业增值税退税申请的初审《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一般增值税退税行政审批管理程序暂行规定》(财预字〔1994〕第55号)《关于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改革后一般增值税退税审批事宜的通知》(财监字〔1998〕第186号)市、县、自治县财政部门322500元以下城镇土地使用税缴纳期限的确定《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第八条市、县、自治县地方税务机关33省内高中学籍的备案确认市、县、自治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34中等职业学校(含民办)毕业证的验印与发放《关于制定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原则意见》(教职成〔2001〕9号)市、县、自治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35民办中小学校和幼儿园的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民办幼儿园、小学学校和初中学校的审批下放市、县、自治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民办高中学校的审批下放海口市、三亚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36特殊教育学校(班)的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九条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报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37闲置土地处置《海南省闲置农业用地处置规定》第三条《海南省闲置建设用地处置规定》第三条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备案38入海排污口位置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三十条市、县、自治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39基本农田划区定界的验收确认《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一条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备案40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41由省发展与改革部门立项的建设项目需编制环评报告表、登记表的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三条《海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第十条市、县、自治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42采砂审批及收费《海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市、县、自治县矿产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省矿产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43三级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一条海口市、三亚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44建设行业人员继续教育、岗位培训《建设继续教育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市、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45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审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06项市、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46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02项市、县、自治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47燃气设施改动审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04项市、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48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01项市、县、自治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49乡镇的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组织评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十五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50园林等公用行业三级企业资质审批《城市绿化条例》第十六条《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四条市、县、自治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51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第二条、第十九条市、县、自治县房地产管理部门5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及建设工程施工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市、县、自治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5310万平方米以下拆迁计划的审批《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4〕46号)海口市、三亚市人民政府,报海口市、三亚市人大常委会和省人民政府备案54住房公积金的使用审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条市、县、自治县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55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09项市、县、自治县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56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市、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57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07项市、县、自治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58燃气经营许可《海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海口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59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市、县、自治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60高新技术企业、项目和产品认定的初审《关于印发〈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字〔1996〕018号)第六条、第七条市、县、自治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61奖励扶助少生快富对象的审批市、县、自治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62设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审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条例》第十八条海口市、三亚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报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63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执业证书核发《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市、县、自治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64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审批《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五条市、县、自治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65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气功活动的审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466项海口市、三亚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66从事医疗气功人员资格认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466项海口市、三亚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67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204项市、县、自治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68医疗机构聘请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具有行医资格的人员来琼短期行医审批《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十八条市、县、自治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69100张以下床位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综合医院及门诊部、企事业单位医务室的行政审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市、县、自治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70农垦辖区卫生行政许可市、县、自治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71乡村医生的考试和管理《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市、县、自治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72外籍医师在华短期执业许可《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第八条市、县、自治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73护士执业许可《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98项市、县、自治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74开展X射线介入放射、射线诊断工作审批《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一条市、县、自治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75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申请的受理及初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市、县、自治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76出版物发行单位变更名称、业务范围、地址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审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23项市、县、自治县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报省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77开办武术学校审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37项市、县、自治县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报省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78开办少年儿童体育学校审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38项市、县、自治县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报省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79名片印刷企业许可《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九条市、县、自治县出版行政主管部门80体育健身路径器材管理市、县、自治县体育行政主管部门81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36项市、县、自治县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报省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82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其他建设工程或爆破、钻探、挖掘作业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七条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83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有纪念建筑或古建筑变更用途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三条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84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审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四条市、县、自治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报省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85出版物连锁经营业务初审《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十三条市、县、自治县出版行政主管部门86电子出版物连锁经营业务初审《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十三条市、县、自治县出版行政主管部门87出版物连锁经营业务变更初审《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十三条市、县、自治县出版行政主管部门88电子出版物连锁经营业务变更初审《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十三条市、县、自治县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设立音像制品连锁经营单位初审《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市、县、自治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90音像制品连锁经营单位变更初审《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市、县、自治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91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审批权《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条市、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92保健食品广告审查《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57项海口市、三亚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93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78项市、县、自治县气象主管机构,报省气象主管机构备案94旅游景区内导游的考核管理《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市、县、自治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9530总吨以下驾驶类、45千瓦以下的轮机类沿海近岸职务船员证书的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渔业船员发证规定》(农业部令第61号)第四十七条市、县、自治县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渔业普通船员海上救生、船舶消防救生筏操纵、海上急救等项目考核发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普通船员专业基础训练考核发证办法》第四条、第五条市、县、自治县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97小型渔船监督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市、县、自治县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98渔业船舶普通船员证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普通船员专业基础训练考核发证办法》第五条市、县、自治县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99除省属国营林场以外林木采伐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委托市、县、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核发,报省林业主管部门备案100省内木材运输证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市、县、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报省林业主管部门备案101在特定生态区域内推广应用主要农作物、林木品种的审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十五条市、县、自治县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102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牌照核发和证件专用章制作《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76项海口市、三亚市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农业机械年检《拖拉机登记规定》(农业部令第43号)第二条《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农业部令第72号)第三条市、县、自治县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104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核发《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77项市、县、自治县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105拖拉机驾驶员证、行驶证的核发及证件专用章制作《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农业部令第42号)第二条海口市、三亚市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106自来水厂日取水量10万立方米以下,总库容在5000万立方米以下的水库,日开采地下水5000立方米以下的取水许可《海南省取水许可证制度若干规定》第十二条市、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107除跨市县和跨流域外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68项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108除新建和利用中央补助资金进行除险加固的小(一)型以上规模的水库及堤防建设,投资100万元以上的农村饮水项目外,其他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72项市、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109水利工程开工审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73项市、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110100万方以下的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审批《海南省水利工程管理办法》第六条市、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111河道采砂审批及收费《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市、县、自治县河道主管机关112城市排水许可证核发《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五条市、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113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建设审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61项市、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114100万方以下小型蓄水工程扩建、改建和加固项目可研报告的审查市、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115新办、变更社会福利企业的审批《民政部关于印发〈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市、县、自治县民政部门,报省民政部门备案116涉外婚姻的登记《婚姻登记条例》第二条海口市、三亚市民政部门117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子女的审批《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第二条市、县、自治县民政部门118民族贸易企业认定《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国家民委关于民族贸易企业销售货物增值税等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市、县、自治县财政、税务、民族宗教行政管理部门119除吊销公证人员执业证书外的对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海口市、三亚市司法行政部门120除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外的对律师违法行为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海口市、三亚市司法行政部门121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日常管理《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条《海南经济特区律师执业条例》第十一条市、县、自治县司法行政部门122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日常管理《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条市、县、自治县司法行政部门123乙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经贸委第36号令)第四条市、县、自治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12.27•【字号】•【施行日期】2018.1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县、自治县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各部门,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海南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12月27日海南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推进办公用房资源合理配置和节约集约使用,保障正常办公,降低行政成本,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型机关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规划、权属、配置、建设、使用、维修、处置等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党政机关,是指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本办法所称办公用房,是指党政机关占有、使用或者可以确认属于机关资产的,为保障党政机关正常运行需要设置的基本工作场所,包括办公室、服务用房、设备用房和附属用房。

第三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合规、科学规划、规范配置、有效利用、厉行节约的原则。

第四条建立健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集中统一管理制度,统一规划、统一权属、统一配置、统一建设、统一维修、统一处置。

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省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工作,指导市县办公用房管理工作。

市县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县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工作。

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乡村治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乡村治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乡村治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11.10•【字号】琼办发〔2020〕64号•【施行日期】2020.1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乡村治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琼办发〔2020〕64号各市、县、自治县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各部门,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关于加强和改进乡村治理的实施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11月10日关于加强和改进乡村治理的实施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乡村治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9〕41号)精神,加快推进我省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夯实乡村振兴基层基础,更好服务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和关于海南工作的重要讲话及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总体部署和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的要求,坚持党的领导、农民主体、多方协同,坚持治理重心下移、力量下沉,坚持突出重点、因地制宜、循序渐进,以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为主攻方向,以增强农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为基本前提,健全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建设充满活力、和谐有序的乡村社会。

到2035年,乡村公共服务、公共管理、公共安全保障水平显著提高,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更加完善,乡村社会治理有效、充满活力、和谐有序,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基本实现现代化。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和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和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和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12.31•【字号】琼府办〔2021〕76号•【施行日期】2022.0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和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琼府办〔2021〕76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海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和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12月3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三章省专家库的管理与专家评聘第四章专家权利和义务第五章专家抽取和使用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附则海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和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评标评审活动,切实加强对海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评审专家(以下简称专家)和海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省专家库)的管理,实现专家资源共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29号,2013年修改)、《海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修订)》(琼府〔2020〕1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专家库由海南省人民政府依法组建,是本省行政区域内唯一政府授权组建的跨部门、跨地区的省专家库,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以及其他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交易活动提供专家抽取、评标评审服务。

第三条纳入本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管理的项目,以及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国家融资、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采用招标投标方式交易的,其评标评审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省专家库中抽取。

村务公开制度(范本10篇)

村务公开制度(范本10篇)
五、村党支部和监视要催促村民组务〔农业社社务〕公开、 村小校务公开、村厂务公开。
村务公开制度〔五〕: 为了加强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制度,进一步标准和完善农村基 层党务、政务、村务公开工作,推动党风廉政建立工作深化开展, 依据有关精神,制定本制度。 〔一〕主要资料 除涉及党和国家隐私资料外,农村基层党务、政务、村务公 开工作应最大限度地向社会和群众公开。要以人民群众普遍关怀 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入手,对群众反映剧烈的问题和 简单出现不公允、不公正甚至产生腐败的环节以及经济和社会开 展的重大问题,都应当公开。公开的主要资料要遵照固定公开、 定期公开、即时公开的方式分项公开,固定公开的资料应一年更 换一次,定期公开的资料至少每季度一次,即时公开的资料应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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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固定公开的资料:组织设置和人员分工情景;党员根本 情景;村党组织年度工作打算和上一年度目标完成情景;上一年 度党员民主评议情景;村党委班子成员廉政建立情景。
〔2〕定期公开的资料:村党组织工作进展及完成情景;党费 收缴及党员违反党纪受处理的情景;拟被确定为入党进取分子、 开展对象,汲取预备党员及其转正情景;后备干部初步人选的根 本情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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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兴办村团体经济工程和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以及招投标、 建立承包方案及实施情景;
6、征用团体全部土地各项补偿的收人和运用情景; 7、各类救助补助对象(低保、五保、孤儿、残疾、老龄、救 灾救济、扶贫助残、拥军优属、社会捐赠等)款物的发放、运用进 展公示情景; 8、人民政府下拨的补助经费、专项经费的收支情景; 9、农牧民负担各种费用的情景; 10、村合作医疗费的收缴和开支情景; 11、村组干部工资、奖金、补贴及其他福利,公务活动方面 的开支情景: 12、当年宅基地的申报、批准和运用情景; 13、支配打算生育指标、落实打算生育节育措施和打算生育 费的收缴、管理、运用情景; 14、帮助苏木镇政府开展工作情景; 15、嘎查村非常之一以上农牧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农牧民代 表要求公开的其他事项; 16、村务监视委员会建立情景,监视嘠查村两委贯彻执行党 的路途、方针、政策以及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决议情景。但 凡上级规定和农夫群众要求公开的村务、党务事项,村两委应当 全面、真实、刚好公开,村务监视委员会要谨慎审查公开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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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村务公开办法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89号
【发布部门】海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5.05.23
【实施日期】2005.07.01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修改依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南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等38件规章的决定
海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189号)
《海南省村务公开办法》已经2005年5月16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省长卫留成
二00五年五月二十三日
海南省村务公开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村务公开,加强民主监督,推进村民自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等有
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村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实行村务公开。

本办法所称村务公开是指村民委员会按照规定的时间、形式和程序,将村民普遍关心的、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公布,并接受村民监督的民主管理制度。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务公开进行指导和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村务公开工作。

第四条村应当设立村务公开监督小组,负责具体监督村务公开制度的执行情况。

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应当自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后60日内,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代表中推选产生,其任期与村民委员会成员任期相同。

村务公开监督小组由3人或者5人组成。

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

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对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可以依照原推选办法撤换。

第五条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查村务公开的各项内容的真实性;
(二)监督村务公开制度的执行情况;
(三)征求并反映村民对村务公开的意见和建议;
(四)对村务公开中存在的问题,督促村民委员会及时作出答复或者进行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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