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中小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实施阶段设计变更管理工作办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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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中小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实施阶段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中小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实施阶段设计变更的管理工作,规范设计变更行为,维护移民安置规划的严肃性,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水规计〔2012〕93号)、《贵州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黔移发〔2011〕3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市中小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实施阶段设计变更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设计变更是指移民安置实施阶段对批准后的移民安置规划进行的调整和完善。

第四条各级移民部门应当加强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实施阶段设计变更活动的监督管理,严格控制重大设计变更。

第五条设计变更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符合国家和贵州省相关法规政策和技术标准的要求;

(二)有利于提高移民安置质量和推进移民安置工作;

(三)未经批准的设计变更不得实施;

(四)经批准的设计变更一般不得再次变更。

第二章设计变更分类分级

第五条根据设计变更内容的不同,分为实物指标变化、移民安置规划方案调整和移民工程设计变更三类。设计变更由县级移民实施机构(含县级移民实施机构委托的移民安置建设项目设计单位,以下简称“实施机构”)提出。

第六条根据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和移民安置年度计划为基准,依据设计变更内容、资金等的变化幅度的不同,分为一般设计变更和重大设计变更两级。

第七条设计变更分级标准:

(一)实物指标变化。根据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为重大设计变更,其余为一般设计变更:

1.征收土地范围发生变化;

2.新增滑坡处理范围;

3.以乡镇为单位,人口、耕地、园地、房屋、主要专业项目实物量变化幅度大于3%;

4.以乡镇为单位,林地、牧草地、未利用地实物指标数量变化幅度大于5%。

(二)移民安置规划方案调整。根据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为重大设计变更,其余为一般设计变更:

1.集中安置点规划建设地点改变(包括农村集中居民点、城市集镇新址、企事业单位新址等);

2.集中安置点搬迁安置人口或规划建设占地变化幅度大于20%(包括农村集中搬迁、城市集镇迁建、企事业单位搬迁等);

3.安置标准(水、电、路等)变化幅度大于10%;

4.集中安置点工程投资变化幅度大于10%及以上。

(三)移民工程设计变更。移民工程设计变更是指移民安置建设项目和库底清理的设计变更。

根据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为重大设计变更,其余为一般设计变更:

1.移民工程建设规模、标准发生改变;

2.新增或取消某项移民工程,并导致移民安置规划方案发生重大变化的;

3.移民工程的建设地点、服务范围等发生变化;

4.移民工程地质结论重大变化,建设场地评价结论有实质性调整的;

5.移民工程建设单体项目投资变化大于下列范围:

(1)建设工程投资在500万元及以上(含本级数)的项目,设计变更数量大于5%;

(2)建设工程投资在500万元以下至50万元以上(含本

级数)的项目,设计变更数量大于10%。

按照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纳入地方行业规划,或由项目产权单位、市和区(市、县)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改(复)建的交通工程、电力工程、电信工程、文物古迹等专项工程设计变更,不作为本办法移民工程设计变更处理范围。

第三章设计变更报审

第八条一般设计变更,由县级实施机构提出变更申请,报县级人民政府组织项目业主、移民监评、设计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及专家共同研究作出批复。

重大设计变更,县级实施机构提出变更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项目业主、移民监评、设计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及专家初审,形成一致意见后,报市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局审查;市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局在接到设计变更申请后,组织审查委员会,对重大设计变更申请进行审查,对市、县属项目变更申请作出批复,对省属项目出具审查意见后报省移民局。

审查委员会由移民、发改、水务、国土、生态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项目业主、移民监评、设计及专家组成。

第九条设计变更申请主要内容包括设计变更项目基本情况,设计变更必要性、可行性和设计变更后的初步方案等,初步方案深度应达到可研深度要求。

第十条设计变更申请得到同意设计变更的批复后,应当由设计单位组织编制完成设计变更报告。

设计变更报告应当对设计概况、设计变更的理由、依据和内容、详细的规划设计成果、设计变更资金变化对比等进行技术论证和详细说明,设计变更报告深度应当达到初步设计深度要求,有条件的可按施工图设计阶段的深度进行编制。

第四章设计变更审批

第十一条一般设计变更审批,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移民设计和监评单位、项目业主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及相关专家共同审批,审批同意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对一般设计变更出具书面意见,并填报《一般设计变更备案表》(附件1)报市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局备案后方可实施。

第十二条重大设计变更需提交设计变更报告(附件2),报市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局,由市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局组织审查委员会进行审核,审核同意后,对市、县属项目出具审核意见;对省属项目出具审查意见后报省移民局。

第十三条设计变更申请、设计变更报告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

设计变更文件应按照项目权属关系经本级移民管理机构会同项目主管部门组织审查,本级地方人民政府审批后方可上报。

第十四条审核同意的设计变更,由项目法人在移民安置实施基本结束后组织编制设计变更专题报告,按规定上报移民安置规划审批机关审批。

第五章管理监督

第十五条审核同意的设计变更是拨付移民资金的依据,移民实施机构及相关单位应当按照审核批复后的设计变更,调整协议的工作计划和资金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设计变更实施过程中,各级移民管理机构应当加强管理监督,移民监评和设计单位应当对设计变更的实施进行跟踪检查。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市其他中小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设计变更管理规定与办法不一致,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市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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