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国公司的权力与非政府组织的合法性
非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国际法主体资格探讨
非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国际法主体资格探讨【摘要】在国际社会中,非政府间国际组织在国际法中的地位日益重要。
本文首先探讨了非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定义和特点,强调了其与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区别。
分析了非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法律地位,包括其在国际法中的角色和地位。
讨论了非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在国际社会中的地位。
对非政府间国际组织与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比较进行了探讨。
结论指出,国际社会需要进一步探讨非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法律地位和作用,以更好地适应不断变化的国际环境和挑战。
非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发展将为国际社会带来更多机遇和挑战,值得深入研究和关注。
【关键词】非政府间国际组织、国际法主体资格、定义、特点、法律地位、权利、义务、地位、比较、国际社会、重要性、探讨、作用1. 引言1.1 非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国际法主体资格探讨非政府间国际组织是指由非政府实体组成的国际组织,其成员通常是各种非政府组织、NGO、跨国公司、宗教团体等。
与政府间国际组织相比,非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成员具有更多的多样性和灵活性。
在国际社会的发展进程中,非政府间国际组织的角色和地位日益受到关注和重视。
非政府间国际组织的主体资格探讨涉及到其法律地位、权利和义务、以及在国际社会中的地位等多个方面。
在当前国际环境下,非政府间国际组织在国际事务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其地位和作用的讨论也应该得到更加深入和全面的探讨。
2. 正文2.1 非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定义和特点非政府间国际组织(NGOs)是指由民间组织或私人团体自愿组成的、跨越国家界限、在国际事务中发挥作用的组织。
NGOs的定义有多种,但主要特点包括:独立性、非营利性、自愿性、国际性、横跨国界、在国际事务中发挥作用。
NGOs通常是独立于国家政府的组织,其成员是自愿加入的个人或组织。
这使得NGOs能够独立地在国际事务中发挥作用,不受政府控制或干涉。
NGOs通常是非营利性的组织,其目的通常是为了促进共同利益或推动特定议题的发展,而非谋求经济利益。
跨国公司总部_法律规定(3篇)
第1篇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速,跨国公司在世界经济中的地位日益重要。
跨国公司总部作为公司决策、研发、管理、营销等核心业务的中心,其法律地位和规定受到各国法律体系的广泛关注。
本文将从跨国公司总部的定义、跨国公司总部法律规定的意义、我国跨国公司总部法律规定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跨国公司总部的定义跨国公司总部,又称跨国公司母公司,是指在国际经济活动中,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设立在我国境内,对子公司、分支机构进行统一管理、决策和控制的法人实体。
跨国公司总部具有以下特点:1. 法人地位:跨国公司总部在我国境内设立,依法取得法人资格。
2. 统一管理:跨国公司总部对子公司、分支机构进行统一管理、决策和控制。
3. 决策中心:跨国公司总部负责制定公司战略、投资、研发、市场营销等重大决策。
4. 研发中心:跨国公司总部通常设立研发部门,负责公司技术创新和产品研发。
5. 管理中心:跨国公司总部负责公司的人力资源、财务、行政等管理工作。
二、跨国公司总部法律规定的意义1. 维护国家经济安全:跨国公司总部在我国设立,其经营行为受到我国法律法规的约束,有利于维护国家经济安全。
2. 促进公平竞争:跨国公司总部法律规定,有利于规范跨国公司在我国市场的经营行为,防止其垄断市场、损害消费者权益,促进公平竞争。
3. 保障投资者权益:跨国公司总部法律规定,有利于保障投资者在我国境内的合法权益,提高投资信心。
4. 提高国际竞争力:跨国公司总部法律规定,有利于我国跨国公司在全球范围内提高竞争力,拓展国际市场。
三、我国跨国公司总部法律规定1. 《公司法》规定:跨国公司总部在我国设立,应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办理公司设立、变更、终止等手续。
2. 《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管理办法》规定:外国企业在我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应向我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3. 《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跨国公司总部在我国境内取得的收入,应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如何应对跨国公司的权力和影响力
如何应对跨国公司的权力和影响力随着全球化的进程不断加快,越来越多的跨国公司进入了不同国家的市场,他们的影响力和权力也在不断扩大。
如何应对这些跨国公司的权力和影响力已经成为了一个十分重要的话题。
本文将探讨如何应对跨国公司的权力和影响力。
一、了解跨国公司的权力和影响力要应对跨国公司的权力和影响力,首先需要了解他们的权力和影响力具体体现在哪些方面。
跨国公司往往拥有庞大的资金和资源,可以利用这些资源来进入新市场、改变局面或影响政策。
他们往往在全球各地拥有生产基地和销售渠道,可以通过不同国家的政策、法规和文化差异来实现利益最大化。
此外,跨国公司也可以通过与政府官员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建立联系来影响政策的制定和执行。
二、加强监管和规范为了应对跨国公司的影响力和权力,各国政府需要加强监管和规范。
政府可以通过立法和制定相关政策来监管跨国公司的行为。
例如,强化反垄断法律和反腐败法律,防范跨国公司的垄断和不正当行为。
此外,政府还可以制定税收和环境保护规定以保护本国生产者和环境。
政府应该建立一个健全的监管机制,及时发现和纠正跨国公司的不当行为。
三、加强合作和竞争除了加强监管以外,加强合作和竞争也是应对跨国公司的权力和影响力的有效方式。
各国企业和政府可以通过合作来提高竞争力和技术水平。
政府可以支持本国企业的创新和研发,通过建立公共技术平台和研发基地来促进技术创新和发展。
各国政府还可以加强贸易往来,通过贸易合作来加强经济联系并促进经济发展。
此外,竞争也是应对跨国公司的权力和影响力的重要手段。
政府可以促进国内市场竞争,鼓励本国企业在市场中发挥作用。
政府还可以严格执行质量标准和认证要求,提高本国产品的质量和信誉度。
四、加强消费者教育和保护作为跨国公司的主要客户,消费者也可以通过加强消费者教育和保护来应对跨国公司的影响力和权力。
消费者需要了解产品的真实情况和成本,选择合适的产品和品牌。
消费者还应该关注环保、安全等方面的问题,拒绝购买不良产品并对跨国公司的不当行为提出质疑。
跨国公司的法律地位
跨国公司的法律地位跨国公司在当今的国际经济舞台上越来越活跃。
跨国公司是不是国际法主体?学者们存在两种意见:即有的以国家契约、国际仲裁为理由论证跨国公司是国际法主体;有的则认为跨国公司不是国际法主体。
搞清这个问题,对管理和控制跨国公司的活动,对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我认为跨国公司在国际法上不具有主体资格。
无论是跨国公司的母公司还是其子公司都必须根据母国或东道国的法律设立,这就决定了跨国公司的国内企业法人的性质。
一、跨国公司国际法主体地位的确定标准1、独立意志。
法律关系的主体根据一般的法学理论,要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就必须具有相应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但法律主体地位不是与生俱来,是由法律赋予的。
因此,判断某一实体是否是法律主体的依据是法律的规定,即法律上是否对其直接规定了权利与义务。
但这只是判断主体资格的表面证据,而不是主体资格取得的依据。
分析法律主体的发展史,从自然人到法人,再到其他组织都是由于具备了独立意志的要素才获得法律赋予的主体地位,因此法律主体资格另一基本要素是独立的意志。
2、社会发展。
“法所反映的统治阶级意志以及法所定型化的权利和义务及其界限, 归根结地由这一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法律关系主体地位的获得从根本上取决于当时社会发展的需要,国际法主体有单一的国家主体发展到国际组织、争取独立的民族、个人的多种主体,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社会发展需要赋予它们国际法上的主体资格。
二、跨国公司在《联合国跨国公司行动守则》中的地位首先,《守则》的制订者是国家,而不是跨国公司。
“个人和公司只具有国际法派生出来的权利义务。
不论跨国公司在国际法上的地位如何,由于它们缺少完整的国际人格,它们都不能与国家相比。
因此,跨国公司就《守则》有关事项提出的诉讼是不引起习惯国际法问题的。
”跨国公司既不是国家,也不是国际组织,因此,它即不是“原生的”也不是“拟制的”国际法主本。
霍恩(HORN)认为,尽管在后续程序中跨国公司可能呈现“部分”的和“特殊”的国际法主体形式,但它们仍然缺少完整的国际人格的主要特征。
跨国公司合法性与法律适用
跨国公司合法性与法律适用在全球化的背景下,跨国公司在全球范围内的经营活动日益普遍。
然而,由于各国法律制度和文化背景的不同,跨国公司的合法性与法律适用问题也成为一个备受关注的议题。
本文将探讨跨国公司的合法性问题以及在不同国家中法律的适用。
一、跨国公司合法性的定义和要素跨国公司合法性是指跨国公司依据当地法律并符合当地法律的要求进行经营活动的合法性。
合法性的要素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 注册合法性:跨国公司应在各国依法成立并进行注册,获得合法的营业执照。
这样一来,跨国公司才能在当地从事经营活动并享受相应的权益和利益。
2. 税务合法性:跨国公司应按照当地税法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遵守当地税务政策,合法地进行税务申报和缴纳税款。
3. 劳动合法性:跨国公司应按照各国相关劳动法律的规定,履行雇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义务,保障劳动者的基本权益,如工资支付、工时安排、安全保障等。
4. 知识产权合法性:跨国公司应遵守各国知识产权法律的规定,保护自身的知识产权,并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
二、跨国公司合法性问题的挑战1. 法律制度的差异:各国法律制度的差异导致跨国公司在不同国家面临不同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要跨国公司投入大量资源来了解和遵守各国法律法规,以确保合法性。
2. 文化差异及社会责任:跨国公司在各国进行经营活动时,需要尊重和适应不同国家的文化差异,同时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如环境保护、员工福利等,以获得当地社会的认可和支持。
3. 信息不对称:跨国公司可能面临各国法律制度和要求的信息不对称问题,需要借助专业法律团队或法律顾问来解决和评估。
三、跨国公司的法律适用1. 国际公法的适用:在涉及国家间争议的情况下,国际公法将适用于跨国公司的行为。
国际公法主要通过国际法院或国际仲裁来解决纠纷,并对涉事跨国公司进行法律追溯和裁判。
2. 领地原则:根据领地原则,当跨国公司在某一国家内进行经营活动时,该国的法律将适用于公司的行为。
这要求跨国公司在不同国家的运营中遵守当地法律,防止违法和违规行为。
论跨国公司的法律地位
论跨国公司的法律地位【摘要】跨国公司在全球经济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其法律地位受到广泛关注。
本文从法律地位的定义和特点入手,探讨跨国公司与国际法的关系,以及跨国公司在不同国家的法律地位。
分析跨国公司的法律责任和国际法院对其约束的情况。
结合实际案例,讨论跨国公司在法律地位上面临的挑战,提出强化其法律责任意识和提升国际法律规范适用性的建议。
通过深入研究跨国公司的法律地位,可以为国际企业的合法运营和国际法的完善提供参考和指导。
【关键词】跨国公司、法律地位、国际法、法律责任、国际法院、挑战、法律责任意识、国际法律规范、适用性。
1. 引言1.1 概述【论跨国公司的法律地位】跨国公司是指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开展业务活动并且在不同国家均设有生产、销售、研发等机构的大型跨国性企业。
在全球化背景下,跨国公司的法律地位备受关注。
跨国公司不仅要遵守各国的法律法规,还需要应对国际法的规范和约束。
其在不同国家法律体系下的地位和责任也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议题。
跨国公司的法律地位受到国际法和各国国内法律的双重影响。
在国际法上,跨国公司应当遵守国际公约、国际宪章及国际惯例,同时也受国际法院的监督和裁决。
在各国国内法律下,跨国公司必须遵守当地法律法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跨国公司既有自身的法人身份,又有其实际经营地的国家法律所赋予的身份。
跨国公司的法律地位既具有独立性,又受到多方法律的约束。
在全球化进程中,跨国公司必须适应不同国家的法律环境,履行相关法律责任,确保自身合法合规经营。
对跨国公司的法律地位进行深入研究,有助于提升公司的法律意识,促进其可持续发展。
1.2 研究背景跨国公司作为全球化经济中的重要参与者,其在各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备受关注。
在国际贸易不断增长、国际投资不断扩大的背景下,跨国公司的数量和规模不断增长,其在各国的经济活动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由于其跨越国界的经营特点,跨国公司面临着各种法律问题和挑战,比如不同国家法律体系的差异、跨国公司与国际法的关系、跨国公司的法律责任等等。
公司法与跨国公司法理解跨国公司法的特点和法律规范
跨国公司在全球范围内进行资源配置,具有经营多元化、组织结构复杂、管理 策略灵活等特点。其经营活动往往涉及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文化背景和市场 环境,因此需要特别关注跨国公司法律规范。
跨国公司法的渊源与发展
跨国公司法渊源
跨国公司法源于国际法和国内法两个层面。国际法层面主要 包括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和国际组织文件等;国内法层面则 涉及各国公司法、外资法、贸易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诉讼
争议双方将争议提交给法院进行审理 和判决。诉讼具有权威性、公正性和 强制执行力等优点,但程序繁琐、时 间长、费用高等缺点也不容忽视。
跨国公司争议解决机制的完善与发展
完善争议解决机制
加强跨国公司法律制度建设,完 善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等多 元化争议解决机制,提高争议解 决效率和质量。
发展在线争议解决
信息披露与透明度要求
为确保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关系的透明度和公信力,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跨国公司必须及时 、准确、完整地披露相关信息,包括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关联交易等。
04
跨国公司的投资与经 营法律规范
跨国公司的投资规范
投资准入规范
跨国公司在东道国进行投资,需 遵守当地的投资准入规定,如投 资领域、投资比例、投资方式等
跨国公司还可以通过与东道国企业或其他跨国公司组建合资企业或建立 战略联盟的方式,共同开展业务活动。
母公司与子公司关系的法律调整
控制权与经营权分离
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实行控制权与经营权的分离,母公司通过股权控制子公司,但不直接 参与子公司的日常经营。
关联交易与利益输送规范
为防止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进行不公平的关联交易和利益输送,相关法律法规对这类交易 进行严格规范,要求交易必须公平、公正、公开,并保障其他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浅谈跨国公司的人权责任
浅谈跨国公司的人权责任随着全球化的加速发展,跨国公司的数量与规模不断扩大。
跨国公司在各个领域都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但同时也面临着许多挑战。
其中之一便是跨国公司应如何履行其人权责任,避免侵犯人权。
本文将从跨国公司的人权责任和应对措施两个方面进行探讨。
跨国公司在全球范围内运营,其业务所涉及的领域包括物流、消费品、金融、医药等等。
然而,这些公司的运营是否符合当地的法律法规、是否侵犯了当地民众的人权,成为了关注的焦点。
事实上,跨国公司不仅仅要负责满足当地政府的法律规定,而且还要注意其对当地群众的人权责任。
跨国公司对于其员工、供应商、客户等各种关系,都应当负有一定的人权责任。
例如,对于员工来说,跨国公司应当确保其工作地点和工作环境安全,同时也要遵守当地法律,给员工提供正当的工资和福利。
对于供应商来说,跨国公司应当确定供应商的人权政策,并确保供应商不侵犯人权的行为。
对于客户来说,跨国公司应当提供可靠的服务和产品,并保护他们的个人隐私,以确保其基本人权得到保障。
跨国公司应对措施跨国公司需要采取必要的措施,以履行其人权责任。
当前,欧洲议会、联合国、世界银行等国家和国际机构正着手制定人权责任准则,以引导跨国公司履行其人权责任。
在此基础上,跨国公司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建立人权专责部门。
跨国公司可以设立一个专职的人权部门,制定人权政策和规定,并对公司各级别的员工进行人权教育和培训。
2.进行人权风险评估。
跨国公司可以在其业务范围内,根据当地人权法规以及最佳实践,进行风险评估,以确定公司在人权方面的表现,并推动修复措施。
3.与供应商合作。
跨国公司应当与其供应商一起合作,开展人权保护工具的应用研究。
这些工具包括制定供应链透明化的政策,对供应商进行审核,创建红色名录等等。
4.与利益攸关方合作。
跨国公司还可以与其它利益攸关方合作,例如政府、非政府组织和当地社区,共同解决人权问题。
例如,通过与非政府组织合作,可以了解人权方面的问题,并寻求实现最终的解决方案。
美国跨国公司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全球化进程的不断推进,跨国公司在国际经济贸易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美国作为世界最大的经济体之一,其跨国公司遍布全球,对国际经济贸易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为了规范跨国公司的经营活动,美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美国跨国公司法律规定进行探讨。
二、美国跨国公司法律体系概述1.宪法原则美国宪法是美国的最高法律,其中确立了私有财产权、平等保护权、正当法律程序等原则,为跨国公司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保障。
2.联邦法律美国联邦法律体系包括国会制定的法律、总统签署的行政命令以及联邦法院的司法解释。
其中,与跨国公司相关的联邦法律主要包括:(1)反托拉斯法:《谢尔曼反托拉斯法》(Sherman Antitrust Act)、《克莱顿反托拉斯法》(Clayton Antitrust Act)和《联邦贸易委员会法》(Federal Trade Commission Act)等,旨在防止垄断、限制竞争,保护消费者权益。
(2)税法:美国税法对跨国公司的利润分配、税收抵免、国际税收协定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3)劳动法:美国劳动法对跨国公司的雇佣关系、劳动条件、劳动争议等方面进行了规范。
(4)环境保护法:美国环境保护法对跨国公司的环境保护责任进行了规定,包括排放标准、污染治理等。
3.州法律美国各州拥有立法权,可以制定本州的法律。
州法律在跨国公司法律体系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如公司法、合同法、侵权法等。
4.国际条约美国参与了一系列国际条约,如《世界贸易组织协定》(WTO)、《北美自由贸易协定》(NAFTA)等,这些条约对跨国公司的经营活动产生了重要影响。
三、美国跨国公司法律规定的主要内容1.反托拉斯法(1)禁止垄断:美国反托拉斯法禁止企业从事垄断行为,包括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
(2)限制竞争:美国反托拉斯法禁止企业从事限制竞争的行为,如价格固定、市场份额划分等。
(3)合并控制:美国反托拉斯法对跨国公司的合并、收购行为进行审查,以防止市场垄断。
跨国公司法与国家利益维护
跨国公司法与国家利益维护近年来,全球跨国公司的崛起给国家利益的维护带来了新的挑战。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加深,跨国公司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它们既是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动力,又有可能对国家利益造成潜在威胁。
因此,如何平衡跨国公司法和国家利益维护成为了国际社会亟待解决的问题。
在跨国公司的运营中,法律规定了它们的行为边界和责任。
跨国公司法的制定和遵循对于保障国际投资、促进全球经济合作具有重要意义。
一方面,跨国公司法通过规范公司行为,保护了企业的投资安全和合法权益。
另一方面,它还为各国提供了合法的参与全球经济活动的机制,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
例如,国际贸易法规定了国际间交易的权利和义务,促进了企业间的合作与发展。
然而,虽然跨国公司法有着诸多好处,但它也可能对国家利益造成一定影响。
首先,跨国公司作为独立法人,享有与国家相似的权利,却没有相应的责任。
这使得其有可能通过合理合法的方式规避税收,牟取暴利,从而降低了它们为维护国家利益所付出的贡献。
其次,跨国公司在国际间的活动可能导致国家资源的外流,影响本国人民的生活和就业。
此外,跨国公司的行为还可能对环境产生负面影响,损害国家的生态环境和可持续发展。
为了维护国家利益,各国普遍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
首先,加强跨国公司的监管和管理。
各国政府通过加强跨国公司的监管力度,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规范企业行为,保护国家利益。
同时,政府还建立了跨国公司的注册和管理机制,加强对其经营活动的监测和评估。
其次,加强国际合作与协调。
跨国公司的行为具有跨国性特点,单一国家的力量难以完全掌控。
各国应加强国际合作,共同研究解决方案,制定国际标准和规范,形成全球共识。
最后,推动企业社会责任。
跨国公司应当充分承担起社会责任,尊重当地文化和法律,合法纳税,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保护环境资源,为国家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作出贡献。
当然,跨国公司法与国家利益的维护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在实践中仍然存在一定的困难和争议。
浅谈跨国公司的法律地位甄选范文.
浅谈跨国公司的法律地位跨国公司(transnational corporation),又称多国公司(multinational corporation)、多国企业(multinational enterprise),全球公司(global corporation)或国际公司(international corporation),原本是经济学上的名词,在国际经济高速发展的时代,跨国公司已经成为为各个领域普遍接受的概念,但是,至今对于跨国公司没有在法律上形成准确概念。
如何界定跨国公司在法律上的地位成为一个世界性的法律难题,目前各国和地区公司立法及理论尚处于摸索阶段。
事实上,关于跨国公司法律地位的诸多争议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其一,是将跨国公司视作独立且自治的单个实体之组合,还是将其看作是单一的、整体的经济单元;其二,跨国公司是否是国际法主体或国内法主体。
首先,作为集团性质的跨国公司是多个公司的联合,成员企业既非一个企业,也非没有任何关系的多个独立的企业;成员企业之间经济上既相互联系,法律人格上又各自独立。
正是由于这种模棱两可的地位,各国和地区基本有两种不同的态度:世界各国和地区对公司集团的法律态度有两种:一种是独立实体的态度,即从根本上肯定控制公司及其从属企业是具有独立法律人格的实体,控制公司无权对从属企业进行过多的干预。
英国、美国、法国等均属此类;另一种是企业集团的态度,即允许控制企业对从属企业发出有约束力的指令,以整体的角度对公司集团进行规制,这以德国为代表。
然而,一方面,将跨国公司内的各成员公司作为独立的企业来对待是不符合经济现实的,因为绝大多数子公司的决策受到母公司的影响,仅由子公司承担这种决策的法律后果是不公平的,而且会被母公司利用来逃避法律义务。
另一方面,将公司集团在任何情况下都看作一个单一的企业也是不合适的,因为各个集团的具体情况千差万别,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控制程度也各不相同。
如果一律将集团看成了个企业,公司集团对子公司作出的任何决策均应当承担法律后果,那么对于母公司和其他关联公司的股东不仅同样是不公平的。
了解跨国公司租赁国际商业租赁的合法性和争议解决
了解跨国公司租赁国际商业租赁的合法性和争议解决跨国公司在国际商业租赁方面的发展与合法性问题以及相关的争议解决机制一直备受关注。
本文将探讨跨国公司租赁国际商业租赁的合法性,并介绍一些常见的争议解决方法。
一、跨国公司租赁的合法性跨国公司租赁通常涉及不同国家之间的法律和司法体系,因此合法性成为追求合作稳定性和确保权益的关键。
在国际商业租赁中,合法性一般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履行契约:当两个或多个国家的公司签订租赁合同时,双方必须遵守合同条款并履行自己的责任。
在合同解决纠纷时,法律和条款有助于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公平性。
2. 遵守国家法律:当涉及到不同国家的商业租赁时,各方必须遵守相关国家的法律法规,特别是与租赁活动相关的法律。
这些法律可能涉及税收、劳工、环境等方面的问题,并会对跨国公司的合法性产生重要影响。
3. 尊重国际贸易规则:国际商业租赁在全球范围运作,因此需要遵守国际贸易规则,例如《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CISG)。
这些规则确保租赁活动的合法性,并规范了契约履行的义务和责任。
二、跨国公司租赁争议解决在跨国公司租赁过程中,争议几乎是不可避免的。
为了解决争议并维护租赁交易的稳定性,各方可以选择不同的争议解决方法。
以下是几个常见的争议解决方式:1. 谈判和调解:这是最常见的争议解决方式之一。
在谈判和调解过程中,各方可以通过对话和协商解决争议。
这种方式有助于保持良好的商业关系,同时节省了时间和成本。
2. 仲裁:仲裁是一种由公正第三方解决争议的方式。
仲裁程序相对简便快速,而且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
当各方对谈判和调解没有达成一致时,可以选择仲裁作为替代的争议解决机制。
3. 诉讼:在某些情况下,双方可能选择将争议提交法院解决。
尽管诉讼过程可能较为耗时和费用较高,但在一些复杂的争议中,法院的判决可以提供更具权威性和可执行性的解决方案。
三、总结跨国公司租赁国际商业租赁的合法性和争议解决是跨国合作中的重要问题。
是否应该废除大型跨国公司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废除大型跨国公司辩论辩题正方观点,应该废除大型跨国公司。
大型跨国公司在全球范围内拥有巨大的权力和资源,它们往往能够跨越国界,利用各种手段来获取利益,甚至可以影响国家政策和社会发展。
因此,废除大型跨国公司是非常必要的。
首先,大型跨国公司往往可以通过各种手段来规避税收,这不仅损害了国家的财政收入,也加剧了贫富分化。
例如,苹果公司曾因在爱尔兰设立税收优惠的总部而被欧盟处以130亿欧元的巨额罚款。
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公平竞争的原则,也损害了国家的税收制度。
废除大型跨国公司可以有效遏制这种行为,保障国家的税收利益。
其次,大型跨国公司还可能对环境和社会造成严重的破坏。
例如,壳牌公司在尼日利亚的石油开采活动导致了严重的环境污染和社会动荡,而公司并未承担起应有的责任。
废除大型跨国公司可以减少这种对环境和社会的破坏,保护地球和人类的未来。
最后,大型跨国公司对于市场垄断也会带来不利影响。
例如,亚马逊公司在电子商务领域的垄断地位导致了许多小型零售商的倒闭,这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也破坏了市场的公平竞争。
废除大型跨国公司可以促进市场的多样化和公平竞争,为消费者带来更多选择。
因此,废除大型跨国公司是非常必要的,这可以有效遏制它们的不良行为,保护国家和社会的利益。
反方观点,不应该废除大型跨国公司。
大型跨国公司在全球范围内拥有巨大的资源和技术优势,它们可以为全球经济发展和科技创新做出重要贡献。
因此,不应该废除大型跨国公司。
首先,大型跨国公司可以为各国提供就业机会和技术转移。
例如,中国的华为公司在全球范围内拥有数万名员工,为当地经济发展和人才培养做出了重要贡献。
废除大型跨国公司可能会导致大量的失业和经济衰退,对于全球经济发展将是一个重大挑战。
其次,大型跨国公司可以为全球环境和社会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例如,可口可乐公司在全球范围内开展了许多环保和公益活动,为当地社区的发展和环境保护做出了重要贡献。
废除大型跨国公司可能会导致这些积极影响的减弱,对于全球环境和社会发展将是一个重大损失。
是否应该废除大型跨国公司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废除大型跨国公司辩论辩题正方观点,应该废除大型跨国公司。
大型跨国公司在全球范围内拥有巨大的权力和资源,它们往往能够通过垄断市场和操纵价格来获得利润,从而导致市场竞争的不公平。
此外,大型跨国公司还可能通过向政府施加压力来获取特权和豁免,这种行为会损害其他小型企业的利益,导致市场失衡。
因此,废除大型跨国公司是有必要的。
首先,大型跨国公司的垄断行为会导致市场竞争的不公平。
例如,亚马逊在电子商务领域的垄断地位导致其他小型电商无法公平竞争,最终可能会被排挤出市场。
这种情况违反了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原则,对消费者和其他企业都是不公平的。
其次,大型跨国公司往往可以通过与政府合作来获取特权和豁免,这种行为会损害其他企业的利益。
例如,一些大型跨国公司可以通过lobbying来影响政府的政策制定,从而获得税收优惠和其他特权。
这种行为不仅扭曲了市场秩序,还会导致政府资源的不公平分配。
因此,废除大型跨国公司是有必要的。
正如经济学家亚当·斯密所说,“市场是最好的调节者”,废除大型跨国公司可以恢复市场竞争的公平性,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
反方观点,不应该废除大型跨国公司。
大型跨国公司在全球范围内拥有巨大的资源和影响力,它们能够通过技术创新和资金投入来推动经济的发展,为社会创造就业机会和财富。
因此,废除大型跨国公司是不明智的。
首先,大型跨国公司在技术创新和资金投入方面具有优势。
例如,谷歌和苹果等科技巨头在人工智能和互联网领域的投入和创新推动了全球科技的发展,为社会带来了巨大的利益。
其次,大型跨国公司在全球范围内能够为社会创造就业机会和财富。
例如,中国的阿里巴巴和腾讯等公司在电子商务和互联网领域的发展为数亿人提供了就业机会,推动了全球经济的增长。
因此,不应该废除大型跨国公司。
正如经济学家弗里德里希·哈耶克所说,“市场经济是最有效的资源配置方式”,大型跨国公司在全球范围内的资源配置能力和创新能力对推动经济的发展至关重要。
跨国公司的国际法主体地位分析
国际关系学院学报 2001年第4期Journal of the University of International Relations,2001N o.4跨国公司的国际法主体地位分析张 磊(国际关系学院研究生部,北京100091) 摘要:由于跨国公司越来越多地参与国际关系,在地区性司法实践中开始直按承受国际法上的权利义务,从理论发展和客观实践而言,跨国公司已具备了国际法主体地位。
跨国公司与以国家为代表的国际法主体在具体权利义务上的差异不能否定跨国公司的国际法主体地位,只能说明不同的国际法主体在法律地位平等的前提下,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多样性和差异性。
关键词:跨国公司;国际法主体中图分类号:D996 文献标识号:A 文章编号:100423489(2001)0420047207 国际法的主体问题是国际法的基本理论问题。
随着近现代国际关系的深入发展,全球化与区域化趋势并存,经济因素日益彰显,在主权国家继续发挥着无可取代的作用同时,跨国公司在国际关系中扮演着不容忽视的角色,对国际法主体问题提出了新的挑战,本文拟就跨国公司的国际法主体地位作一点粗浅探讨。
一、问题的提出跨国公司,又称多国公司或多国企业,是指以一国(通常指母国)为基地,通过对外直接投资,在其它国家或地区(又称东道国)设立子公司、分公司或附属机构,从事国际性或世界性的生产、经营或服务活动为获取高额垄断利润而形成的一种国际垄断组织①。
跨国公司是一种超国家的经济实体,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特别是60年代以来,迅速发展起来的跨国公司在国际经济交往中起着日益重要的作用,约四万家跨国公司控制着全球范围内的商品、技术、服务贸易以及国际直接投资,在世界经济生活甚至政治生活中都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成为跨国政治中的重要行为体”②。
跨国公司是依一国国内法建立的法人,无疑具有国内法主体的地位,但对于跨国公司是否具有国际法地位则众说纷纭,正如《中国大百科全书》对“国际法主体”所作的解释那样,“由于第一次世界大战尤其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出现一些新情况,国际法主体问题变得比较复杂起来,对于民族、国际组织、公司甚至个人是否是国际法主体的问题,国际间意见极不一致”③。
对跨国公司的法律管制和协调
督管理 的一 面。 支持和鼓励 的主要措施 有: . 1 利用反托拉斯法肃 激私人 资本 向国外流动。 . 国外投 资实行保 护。 . 2 对 3 建立国外基 资担保制 。 . 4提供投资情报与信息 。 . 制的奖励与优惠。加强 5税
监督管理 的措 施主要有: . 1 对外流资本 和技术 的审查 。2防止辐 . 出就业 。3防止避税和逃税, . 加强联合审计 工作 。发达的东道巨 对外 国跨 国公 司历 来采取鼓励公平竞争 的开放政策 。 但是, 当秀 道 国经济受 到外国公司较大 的控制时,东道 国政府就会从 中立 态度转 向一定 的限制, 其措施主要有:. 1限制投 资部 门。2对外巨 .
别很 大, 中尤 以发达 国家和发展 中国家之间差别更为显著 。 其 ( ) 一 发展中国家的法律管制 发展 中国家对 跨国公司的政策大体 经历 了两个阶段: 0年 6 代初 期到 7 O年代 中期 , 大多数 发展 中 国家 对外 国跨 国公 司主 要采取 了严格限制 和逐 步国有化 的政策 ;0年代 中期后,逐 步 7 转 向利用 和限制相结合的政策 。 展中国家对跨 国公 司的政 策 发 是发展 中国家发 展战略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 分,它大体上可分 为 3种类型 : 一类是对外 国跨国公 司的投 资基本 上采取严格 的 管制 政策, 一类 是完全 放开, 对跨 国公 司活动 不加 限制 ; 一类是 对跨 国公 司实行利 用和限制相结合 的政 策,大多数发展 中国家 都采取 了此类政 策。发展 中国家对跨 国公 司的法律管制主要分 为 限制和鼓励 两个方面 。 ( ) 达国家的法律管制 二 发
和 非歧 视 待 遇 , 国法 律 给 予 跨 国公 司 的 待 遇 应 当 遵 循 最 起 码 各 的 “ 际标 准 ”发 展 中 国家 则 认 为跨 国公 司应 根 据 所 在 国 的法 国 ; 律 、 例 和行 政 管 理 制 度 受 到 公 平 和 平 等 的 待 遇 。折 衷 方 案 则 条
是否应该禁止大型跨国公司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禁止大型跨国公司辩论辩题
正方观点:
我认为应该禁止大型跨国公司。
首先,大型跨国公司的存在给国家带来了严重的经济和社会问题。
这些公司往往拥有庞大的资金和资源,可以轻易地操纵市场,垄断行业,对小型企业和消费者造成不公平竞争。
例如,亚马逊公司在全球范围内垄断了电子商务市场,导致许多小型零售商破产,消费者的选择权受到限制。
其次,大型跨国公司的行为往往不受国家法律的约束,他们可以在不同国家之间进行税收避免和环境破坏,严重损害了国家的利益和民众的福祉。
正如著名的经济学家约瑟夫·施坦格尔所说,“大型跨国公司的垄断行为是对自由市场经济的破坏,应该受到严格的监管和限制。
”因此,为了维护公平竞争和国家利益,我们应该禁止大型跨国公司的存在。
反方观点:
我认为不应该禁止大型跨国公司。
首先,大型跨国公司的存在为国家带来了巨大的经济利益。
这些公司在全球范围内创造了大量的就业机会,促进了国际贸易和经济发展。
例如,苹果公司在中国
建立了大量的生产基地,为当地提供了数以百万计的就业机会,带动了当地经济的发展。
其次,大型跨国公司的技术和资金投入对国家的科技创新和基础设施建设起到了重要作用。
这些公司在全球范围内进行研发和投资,带来了许多创新技术和产品,促进了国家的科技进步和产业升级。
正如前美国总统克林顿曾经说过,“大型跨国公司是全球化时代的推动者,它们的存在对于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至关重要。
”因此,我们不应该禁止大型跨国公司的存在,而是应该通过合理的监管和管理,发挥它们的积极作用,促进国家的经济繁荣和社会进步。
是否应该废除大型跨国公司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废除大型跨国公司辩论辩题正方,应该废除大型跨国公司。
首先,大型跨国公司在全球范围内拥有巨大的影响力和权力,这可能会导致它们滥用权力,对社会和环境造成严重破坏。
例如,许多大型跨国公司在发展中国家开采资源时,往往忽视当地环境和劳工权益,导致严重的环境污染和劳工剥削。
这些行为违背了道德和社会责任,应当受到制约。
其次,大型跨国公司在竞争中往往会垄断市场,剥夺其他小型企业的生存空间,导致市场失衡。
这不仅对消费者利益造成损害,还限制了市场的多样性和创新。
正如美国前总统西奥多·罗斯福所说,“没有竞争,就没有进步。
”废除大型跨国公司可以促进市场的公平竞争,激发创新活力。
最后,大型跨国公司的存在也可能导致贫富差距的进一步扩大。
这些公司通常拥有庞大的财富和资源,而普通民众往往陷入贫困和无力竞争的境地。
这种不平等的现象违反了社会公平和正义的原则,需要通过废除大型跨国公司来实现财富的公平分配。
综上所述,废除大型跨国公司是符合社会公平和道德伦理的举措,有利于维护社会环境和促进经济发展。
反方,不应该废除大型跨国公司。
首先,大型跨国公司在全球范围内拥有丰富的资源和技术,能够为全球经济发展做出重要贡献。
例如,苹果公司在全球范围内创造了大量就业机会,推动了全球电子产业的发展。
废除大型跨国公司将导致这些资源和技术的流失,不利于全球经济的发展。
其次,大型跨国公司在全球范围内进行合作和交流,有利于促进不同国家之间的经济互通和文化交流。
例如,中国的华为公司与美国的高通公司合作开发5G技术,为全球通信行业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废除大型跨国公司将破坏这种合作关系,不利于国际社会的和平与发展。
最后,大型跨国公司在全球范围内拥有较强的影响力和话语权,能够对国际事务发挥重要作用。
例如,谷歌公司在全球范围内推动数字化经济的发展,为全球信息化进程做出了重要贡献。
废除大型跨国公司将削弱它们的影响力,不利于国际事务的稳定和发展。
综上所述,不应该废除大型跨国公司,它们对全球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应当得到尊重和合理利用。
是否应该禁止大型跨国公司的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禁止大型跨国公司的辩论辩题正方观点,应该禁止大型跨国公司。
首先,大型跨国公司在全球范围内拥有巨大的经济实力和资源,他们往往能够通过垄断和不正当竞争手段获得利益,严重损害其他小型企业的生存空间。
据统计,全球范围内有超过80%的市场份额被少数大型跨国公司所垄断,这导致了市场的不公平竞争,限制了其他企业的发展。
正如美国前总统西奥多·罗斯福所说,“垄断是对自由的威胁,是对公平竞争的破坏。
”因此,为了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应该禁止大型跨国公司的存在。
其次,大型跨国公司往往在全球范围内进行跨国经营,他们往往能够通过跨国转移利润、避税等手段,规避国家的税收监管,导致国家财政收入的减少。
例如,苹果公司通过在爱尔兰等地设立子公司,成功避税数百亿美元。
这种行为严重损害了国家的财政利益,加剧了贫富差距。
正如英国的经济学家约翰·梅纳德·凯恩斯所说,“资本家的任务是使国家财政充足,而不是通过各种手段规避纳税。
”因此,为了维护国家的财政利益,应该禁止大型跨国公司的存在。
反方观点,不应该禁止大型跨国公司。
首先,大型跨国公司在全球范围内拥有巨大的经济实力和资源,他们能够通过技术创新、资源整合等手段,推动全球经济的发展。
例如,谷歌公司通过技术创新,推动了全球信息技术产业的发展,为人类社会带来了巨大的便利。
正如美国前总统巴拉克·奥巴马所说,“跨国公司是全球经济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他们为全球经济的繁荣做出了重要贡献。
”因此,不应该禁止大型跨国公司的存在。
其次,大型跨国公司往往在全球范围内进行跨国经营,他们能够通过跨国投资、技术输出等手段,促进全球经济的互通互联。
例如,中国的华为公司通过在全球范围内进行5G技术的推广,为全球经济的数字化转型做出了重要贡献。
这种行为不仅促进了全球经济的发展,也促进了各国之间的经济合作和交流。
正如联合国秘书长安东尼奥·古特雷斯所说,“跨国公司是全球经济一体化的重要推动力量,他们为全球经济的稳定增长做出了重要贡献。
是否应该废除大型跨国公司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废除大型跨国公司辩论辩题正方观点,应该废除大型跨国公司。
首先,大型跨国公司在全球范围内的经济活动对于地方经济和文化造成了严重的冲击。
这些公司往往会通过垄断市场、压低价格等手段来获取利润,导致本地企业无法生存,从而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结构。
例如,美国著名经济学家约瑟夫·施坦格尔曾经说过,“大公司是资本主义的坟墓”,这说明了大型跨国公司对于本地经济的破坏性。
其次,大型跨国公司的行为往往不受国家法律的约束,导致了一些非法行为的出现。
比如,一些大型跨国公司在发展中国家进行环境污染、劳工剥削等行为,而这些行为在本国法律下是不被允许的。
因此,废除大型跨国公司将有利于维护国家的法律权威和社会秩序。
最后,大型跨国公司的存在也会导致全球范围内的资源不公平分配。
这些公司往往会通过跨国贸易来获取廉价的原材料,然后在发达国家进行加工,最终实现利润的最大化。
这种行为加剧了发展中国家的资源枯竭和贫富差距。
正如联合国秘书长安东尼奥·古特雷斯所说,“大型跨国公司是全球不平等的主要制造者之一”,这说明了大型跨国公司对于全球资源分配不公的影响。
综上所述,废除大型跨国公司是符合全球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的。
这将有利于维护地方经济和文化的多样性,保护国家法律权威,以及促进全球资源的公平分配。
反方观点,不应该废除大型跨国公司。
首先,大型跨国公司在全球范围内的经济活动对于全球经济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这些公司通过跨国贸易和投资,促进了各国之间的经济联系和资源共享,有利于全球范围内的经济发展。
比如,世界银行前行长罗伯特·佐利克曾经说过,“大型跨国公司是全球化的推动者”,这说明了大型跨国公司对于全球经济的积极作用。
其次,大型跨国公司的存在也为全球范围内的就业提供了重要机会。
这些公司在各国设立工厂和办公室,为当地居民提供了大量的就业岗位,有利于改善当地居民的生活水平。
废除大型跨国公司将导致全球范围内的就业机会减少,从而影响到全球范围内的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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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公司的权力与非政府组织的合法性Post By:2010-6-18 9:52:13
一、公共物品的定义
根据联合国开发计划署(UNDP)研究小组对公共物品的定义,物品如果有非排他性的利益,非竞争性的利益,或两者兼而有之,那么它们作为公共物品就有一种特殊的潜能。
如果物品有非排他性而且可为所有人消费,那么它们就是事实上的公共物品。
一种产品若是全球公共物品,它首先必须满足公共物品的特性,即消费上的非竞争性与非排他性。
而且,作为一种“全球”公共物品,还应以下列三个特殊条件作为衡量尺度:世界按国家划分、全球范围和代际关系。
(一)国家界定的基础条件。
国家是组成国际社会的核心要素,它在人们的各种活动(如经济、政治、文化等)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由于种种原因和目的,国家可以组成各种集团,如区域论坛、贸易集团、战略联盟和“俱乐部”等。
因此,全球公共物品首先应该满足的条件是:它必须涉及一组国家。
(二)全球范围界定的横向条件。
国与国之间的社会经济差别越来越大,富国越来越富,穷国越来越穷,仅从1989年至1998年,全世界最贫困的1/5人口的收入占全球收入的比例已经从2.3%下降到1.4%。
另一方面,最富有的1/5人口的收入所占的比例却上升了。
然而,无论是在贫困国家还是富裕的国家,财富和贫困都是并存的。
因此,即使公共物品能为全世界带来利益,受益者也只能是这些国家的一部分人。
以互联网为例,高昂的费用(成本包括计算机、电话、及网络提供商收取的费用等)使许多人望尘莫及。
与此类似的像疟疾、肺结核、艾滋病等全球公共卫生疾病,如果不加以防治而任其自由传播的话,穷人受的痛苦远比富人多得多。
所以,全球公共物品应满足的第二个条件是:其利益不仅涉及到广泛的国家,还应涉及全球广泛的人口。
(三)代际界定的纵向条件。
从前面两点我们可以看出,理想的全球公共物品的受益者应该是整个人类。
由于一个人的生命毕竟是有限的,因此还必须考虑到“可持续发展”的问题。
据联合国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的定义,可持续发展是指“发展是在没有损害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基础上来满足当代人的需要”。
这一定义不仅适用于环境问题,也适用于金融、贸易等其他领域。
因此,全球公共物品应满足的第三个条件是:它是在没有损害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基础上来满足当代人
的需要。
二、公共物品供给与非国家行为者
在国家层面,公共物品的提供取决于国家。
然而,在那些陷入混乱和无政府状态的地区,教育、基础设施、法律、和平与安全等典型国家职能均无法正常提供,于是非国家行为者开始在国家层面和全球层面的公共物品的提供上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非国家行为者可以分为营利组织和非营利组织。
营利行为者就是我们常说的市场主体,一般只会提供私人物品(通过需求和供给系统)。
只有在特殊情况下,如建立了特别奖励制度,他们会在公共物品的提供中给予支持。
民间社会组织,就是我们通常提到的“非政府组织”,可以作为人道主义援助领域的服务组织,或者作为倡导组织,为保护人权、社会准则和环境等展开游说和其他工作。
上述两种不同的非国家行为者都可以在公共物品的提供中做出贡献。
本文中,我们用“跨国公司”(TNC)来替代“营利行为者”和“市场主体”,用“非政府组织”(NGO)来替代“非营利行为者”和“民间社会组织”。
随着20世纪90年代全球化水平的提高,全球公共物品服务供给在跨国关系上的重要性也在逐步增强。
跨国公司和非政府组织都受到全球化进程的正外在性和负外在性影响。
全球化不仅使国家间的相互依存关系更加经济化,而且还呈现出多元化现象。
一方面,跨国公司能够增加对外直接投资,建立长期企业内部供应链。
只有在高效率市场、国际通讯、交通网络及贸易和投资协议都成为公共物品服务的条件下,这种增强才具有存在的可能性。
另一方面,由于暴力冲突,环境恶化,腐败和法制条例的缺乏,跨国公司也失去了一些投资。
在20世纪八九十年代,非政府组织的数量出现了爆炸性的增长。
作为对他们在国家层面和国际层面服务和宣传作用提高的回应,他们开始组织起来建立国际化的非政府组织网络,发起成立非政府组织综合体运动,如反地雷条约运动以及联合成立国际刑事法院。
自从冷战结束,伴随着许多民族战争和武装冲突的爆发,以及战争经济的直接影响,世界各地尤其是非洲的情况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
不仅是当地非政府组织和国际非政府组织为国内条件的恶化感到不满,甚至连跨国公司也由于特定地区缺乏稳定而直接影响到他们的业务。
这种说法并不只适用于工业,如果要停止短期的运作或者撤离某个区域,所有投资生产和投资于本地的基础设施和技术转让的公司都会遭受沉没成本。
在统治薄弱的地区,最低水平的和平与安全也不能保证,因此有效市场不复存在,侵犯人权的行为时有发生,多数情况下还伴有环境的破坏。
三、跨国公司及其权力
在几平所有的政治学文献中,权力的概念都是应用于国家的。
就跨国公司而言,可以辨别出三个不同方面的权力:工具性权力、结构性权力和话语权。
我们重点看一下前两个权力,并且把它们单独运用在跨国公司。
权力的第三个情况几乎被忽视,因为它是通过规范、理念和社会机构来实践的。
在治理薄弱的情况下,跨国公司可以直接和间接地促进公共利益的和平与安全:通过支付税金,保障和创造就业岗位,并和当地的知识和能力一起成长。
跨国公司培养和提高人们的购买力,从而确保在公平的经济环境中发挥作用,积累人力资本并促进社会凝聚力,并且增加预算或使预算保持平衡。
四、非政府组织及其合法性
与跨国公司不同,非政府组织为提供公共物品服务增加了合法性。
合法性是一个在国际关系中引起极大争议的概念,它可以根据很多不同的标准被界定。
我们将重点关注为什么非政府组织具有合法性,同时,他们如何利用合法性为提供和平而安全的公共物品服务做贡献。
据推测,地方社区和国际社会对非政府组织的接纳是基于它们的道德权威,同时又是基于它们的公众利益取向和共同标准。
假定的公众利益准则往往以一定程度的价值取向为标准,但这种价值取向却几乎无法衡量。
有鉴于此,人们采用了制定共同标准的做法。
非政府组织应该有很高程度的合法性,因为它们在不断促进形成普遍接受的行为标准,如人权、公约或有关环保方面的宣言。
与非政府行为者相比,国家拥有赋予自己立法、执法和司法权的法规。
然而,在管理薄弱的地区,就算是基本的法律与标准也有可能不被遵守,从而导致社会稳定,因为合法性是每项规定的基础。
毋庸置疑,所有行为者都为提供“和平与安全”的公共物品做出了极大的贡献,但是在多数情况下,在低效管理模式下的某些领域,单独的行为者的效率很有限。
只有当至少两个行为者开展合作之后,才可能完成任务。
总之,从理论上讲,跨国公司和非政府组织通过三种途径影响“和平和安全”的公共物品服务,一是通过跨国公司和非政府组织之间的私营与私营部门的合作关系;二是通过跨国公司和国家、非政府组织和国家之间的公私合作关系;三是通过三方行为者共同努力,采用包容性的办法。
作者:南开大学周恩来政府管理学院袁燕来源:《国际经济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