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国公司的权力与非政府组织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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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公司的权力与非政府组织的合法性Post By:2010-6-18 9:52:13

一、公共物品的定义

根据联合国开发计划署(UNDP)研究小组对公共物品的定义,物品如果有非排他性的利益,非竞争性的利益,或两者兼而有之,那么它们作为公共物品就有一种特殊的潜能。如果物品有非排他性而且可为所有人消费,那么它们就是事实上的公共物品。一种产品若是全球公共物品,它首先必须满足公共物品的特性,即消费上的非竞争性与非排他性。而且,作为一种“全球”公共物品,还应以下列三个特殊条件作为衡量尺度:世界按国家划分、全球范围和代际关系。

(一)国家界定的基础条件。

国家是组成国际社会的核心要素,它在人们的各种活动(如经济、政治、文化等)中扮演着重要角色。由于种种原因和目的,国家可以组成各种集团,如区域论坛、贸易集团、战略联盟和“俱乐部”等。因此,全球公共物品首先应该满足的条件是:它必须涉及一组国家。

(二)全球范围界定的横向条件。

国与国之间的社会经济差别越来越大,富国越来越富,穷国越来越穷,仅从1989年至1998年,全世界最贫困的1/5人口的收入占全球收入的比例已经从2.3%下降到1.4%。另一方面,最富有的1/5人口的收入所占的比例却上升了。然而,无论是在贫困国家还是富裕的国家,财富和贫困都是并存的。因此,即使公共物品能为全世界带来利益,受益者也只能是这些国家的一部分人。以互联网为例,高昂的费用(成本包括计算机、电话、及网络提供商收取的费用等)使许多人望尘莫及。与此类似的像疟疾、肺结核、艾滋病等全球公共卫生疾病,如果不加以防治而任其自由传播的话,穷人受的痛苦远比富人多得多。所以,全球公共物品应满足的第二个条件是:其利益不仅涉及到广泛的国家,还应涉及全球广泛的人口。

(三)代际界定的纵向条件。

从前面两点我们可以看出,理想的全球公共物品的受益者应该是整个人类。由于一个人的生命毕竟是有限的,因此还必须考虑到“可持续发展”的问题。据联合国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的定义,可持续发展是指“发展是在没有损害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基础上来满足当代人的需要”。这一定义不仅适用于环境问题,也适用于金融、贸易等其他领域。因此,全球公共物品应满足的第三个条件是:它是在没有损害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基础上来满足当代人

的需要。

二、公共物品供给与非国家行为者

在国家层面,公共物品的提供取决于国家。然而,在那些陷入混乱和无政府状态的地区,教育、基础设施、法律、和平与安全等典型国家职能均无法正常提供,于是非国家行为者开始在国家层面和全球层面的公共物品的提供上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非国家行为者可以分为营利组织和非营利组织。营利行为者就是我们常说的市场主体,一般只会提供私人物品(通过需求和供给系统)。只有在特殊情况下,如建立了特别奖励制度,他们会在公共物品的提供中给予支持。民间社会组织,就是我们通常提到的“非政府组织”,可以作为人道主义援助领域的服务组织,或者作为倡导组织,为保护人权、社会准则和环境等展开游说和其他工作。上述两种不同的非国家行为者都可以在公共物品的提供中做出贡献。

本文中,我们用“跨国公司”(TNC)来替代“营利行为者”和“市场主体”,用“非政府组织”(NGO)来替代“非营利行为者”和“民间社会组织”。

随着20世纪90年代全球化水平的提高,全球公共物品服务供给在跨国关系上的重要性也在逐步增强。跨国公司和非政府组织都受到全球化进程的正外在性和负外在性影响。全球化不仅使国家间的相互依存关系更加经济化,而且还呈现出多元化现象。一方面,跨国公司能够增加对外直接投资,建立长期企业内部供应链。只有在高效率市场、国际通讯、交通网络及贸易和投资协议都成为公共物品服务的条件下,这种增强才具有存在的可能性。另一方面,由于暴力冲突,环境恶化,腐败和法制条例的缺乏,跨国公司也失去了一些投资。在20世纪八九十年代,非政府组织的数量出现了爆炸性的增长。作为对他们在国家层面和国际层面服务和宣传作用提高的回应,他们开始组织起来建立国际化的非政府组织网络,发起成立非政府组织综合体运动,如反地雷条约运动以及联合成立国际刑事法院。

自从冷战结束,伴随着许多民族战争和武装冲突的爆发,以及战争经济的直接影响,世界各地尤其是非洲的情况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不仅是当地非政府组织和国际非政府组织为国内条件的恶化感到不满,甚至连跨国公司也由于特定地区缺乏稳定而直接影响到他们的业务。这种说法并不只适用于工业,如果要停止短期的运作或者撤离某个区域,所有投资生产和投资于本地的基础设施和技术转让的公司都会遭受沉没成本。在统治薄弱的地区,最低水平的和平与安全也不能保证,因此有效市场不复存在,侵犯人权的行为时有发生,多数情况下还伴有环境的破坏。

三、跨国公司及其权力

在几平所有的政治学文献中,权力的概念都是应用于国家的。就跨国公司而言,可以辨别出三个不同方面的权力:工具性权力、结构性权力和话语权。我们重点看一下前两个权力,并且把它们单独运用在跨国公司。权力的第三个情况几乎被忽视,因为它是通过规范、理念和社会机构来实践的。

在治理薄弱的情况下,跨国公司可以直接和间接地促进公共利益的和平与安全:通过支付税金,保障和创造就业岗位,并和当地的知识和能力一起成长。跨国公司培养和提高人们的购买力,从而确保在公平的经济环境中发挥作用,积累人力资本并促进社会凝聚力,并且增加预算或使预算保持平衡。

四、非政府组织及其合法性

与跨国公司不同,非政府组织为提供公共物品服务增加了合法性。合法性是一个在国际关系中引起极大争议的概念,它可以根据很多不同的标准被界定。

我们将重点关注为什么非政府组织具有合法性,同时,他们如何利用合法性为提供和平而安全的公共物品服务做贡献。据推测,地方社区和国际社会对非政府组织的接纳是基于它们的道德权威,同时又是基于它们的公众利益取向和共同标准。假定的公众利益准则往往以一定程度的价值取向为标准,但这种价值取向却几乎无法衡量。有鉴于此,人们采用了制定共同标准的做法。非政府组织应该有很高程度的合法性,因为它们在不断促进形成普遍接受的行为标准,如人权、公约或有关环保方面的宣言。

与非政府行为者相比,国家拥有赋予自己立法、执法和司法权的法规。然而,在管理薄弱的地区,就算是基本的法律与标准也有可能不被遵守,从而导致社会稳定,因为合法性是每项规定的基础。

毋庸置疑,所有行为者都为提供“和平与安全”的公共物品做出了极大的贡献,但是在多数情况下,在低效管理模式下的某些领域,单独的行为者的效率很有限。只有当至少两个行为者开展合作之后,才可能完成任务。

总之,从理论上讲,跨国公司和非政府组织通过三种途径影响“和平和安全”的公共物品服务,一是通过跨国公司和非政府组织之间的私营与私营部门的合作关系;二是通过跨国公司和国家、非政府组织和国家之间的公私合作关系;三是通过三方行为者共同努力,采用包容性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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