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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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及所投资公司董事会议事及决策规则、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董事会规范运作暂行办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性文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董事会是公司常设最高权力和决策机构,负责领导和管理公司全部资产经营活动,对新兴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兴重工”)负责。新兴重工选聘或解聘董事、指定董事长、副董事长。
第三条本议事规则适用于董事会、董事及本规则中涉及的有关人员。
第二章董事会的授权
第四条在遵循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分权手册》、《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董事会对董事长在对外投资、出售、收购资产及对外借款等特别事项进行如下授权:(仔细对比集团层级手册)
(一)对董事长的授权:
第五条董事长应及时就上述授权的行使、执行情况向董事会进行备案。
董事会可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授权作出调整。
第三章董事会会议
第六条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并于会议召开十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监事和其他列席人员。董事会每年应召开四次定期会议,包括一次年度会议、一次半年度会议及两次季度会议。对公司上年工作完成情况、本年度(季度)计划安排、年中运行情况和公司相关重大事项进行审议、决策。每年首次定期会议应于上一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十五日内召开。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在五日内签发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四)新兴重工认为必要时。
第八条提议召开临时会议,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有权提请召开临时董事会的机构或个人要先签署书面提议(应注明会议议题),提请董事长召集临时会议;
(二)董事长必须在收到前述书面提议之日起五日内委托董事会秘书发出召集临时会议的通知。
(三)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时,应指定副董事长或一名董事代其召集和主持会议;董事长不履行职责,亦未指定一名董事代其履行职责的,董事会秘书应立即将该情况上报新兴重工,由新兴重工指定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九条董事会会议通知和会务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安排。
第十条董事会秘书应负责在会议召开十日(定期会议)或五日(临时会议)以前将书面形式的会议通知和议案文件以电子版或打印版方式寄送全体董事、监事及其他列席人员。
第十一条董事会会议通知(格式见附件1)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举行方式;
(二)会议日期和地点;
(三)会议期限;
(四)议程、事由及议题;
(五)发出通知的日期;
(六)须经董事会决策的重大事项有关的各项议案资料及说明材料。对于不便送达的部分材料,董事长有权做出安排但应当在通知中说明。
当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两名以上外部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提出缓开董事会会议或缓议董事会会议相关议题,董事长应予采纳。但该项提议应于董事会会议召开两日以前以书面或者传真发送董事会秘书。
第十二条董事收到会议通知后,应及时予以确认并反馈相关信息(包括是否出席会议、行程安排等)。
董事如已出席会议,且未在到会前或到会时提出未收到会议通知的异议,应视作已向其发出会议通知。
第十三条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的投票表决权。
第十四条董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董事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的,该委托的董事不计入出席人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财务负责人、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等其他人员可根据需要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董事会会议一般应以现场会议的形式召开。遇特殊情况,经董事长同意,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电话(视
频)会议、分别邮寄签署书面表决材料等通讯方式召开。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的,表决票应与会议通知一并送达董事。
以电话(视频)等通讯方式召开会议的,董事应当在表决时将已签署同意、反对或弃权的表决票以书面传真或电子照片形式发送董事会秘书,并在会议结束以后的三日内将表决票以特快专递邮寄送交董事会秘书。
以分别邮寄签署书面表决材料审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召开之日或之前将表决票以特快专递邮寄送交董事会秘书;如果受时间所限,董事可以书面传真或电子照片形式发送表决票,但必须同时将表决票以特快专递邮寄送交董事会秘书。
第四章董事会会议议案
第十六条董事会会议议案应通过以下方式提出:
(一)董事提议;
(二)监事会提议;
(三)总经理提议;
(四)上一次董事会会议确定的事项;
(五)其他合乎规范的方式。
议案经董事长确定后,由董事会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制作议案资料。
第十七条董事会办公室应在董事会会议召开日前三十天内,向相关议案提议人征求当期议案内容,并报董事长确认后安排议案资料落实工作。各议案提议人根据议案编制要求认真准备议案,各项议案资料应于董事会会议召开之日的十二日(定期会议)或七日(临时会议)以前送交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有权报请董事长对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议案编制要求的议案予以暂缓申报处理。
第五章董事会会议决议
第十八条董事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董事会通过普通决议时,应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通过特别决议时,应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仔细比对公司章程)审议以下事项应以特别决议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