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反映北京市社会发展和建设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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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说明

一、为反映北京市社会发展和建设的基本情况,为各级政府制定政策和社会发展规划,进行城市管理和调控提供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北京市统计管理条例》,特制定本统计报表制度。

二、社会监测统计报表制度中规定上报的统计报表均属政府统计调查,市属各有关单位按照本制度规定要求按时如实填报统计报表。

三、实施范围:北京市辖区内民政、公检法司、社会团体等市属各有关单位。

四、调查内容:行政区划、社会福利事业、婚姻登记、法律援助等。

五、实施方式:市统计局制定统一报表制度,并组织实施。

六、市属各有关单位报送的统计报表必须执行全市统一规定的统计范围、计算方法、统计口径,按规定的报送方式、报送渠道、报送时间,及时、准确、全面地报送,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具体要求是:

1、市属各有关单位要按时上报并保证统计报表质量。

2、市属各有关单位报送统计报表要按本制度要求的表式上报,上报时需经主管领导审批,并加盖单位公章。

3、市属各有关单位必须执行本制度统一规定的统计范围、计算方法、统计口径,不能随意改变。

4、市属各有关单位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北

京市统计管理条例》的法律规定,认真执行本制度所制定的有关要求。

四、附录

(一)实施方案

1.填报要求:

市属各有关单位应按照本制度规定的统计范围、统计口径、计算方法,按时报送。

2.报送时间:

(1)年报:

市属各有关单位于2006年4月10日前将年报综合表报送到市统计局社会科技处。

(2)定报:

市属各有关单位于月后18日前将定报综合表报送到市统计局社会科技处。

3.报送方式:

年报综合表和定报综合表分别以电子邮件(或传真)和加盖单位公章的报表形式报送北京市统计局社会科技处。

(1)年报综合表

联系人:张健

联系电话:8354.7104

传真电话:8354.7104

E-Mail:tjjzj@

(2)定报综合表

联系人:杜云洁张健

联系电话:8354.7003 8354.7104

传真电话:8354.7104

E-Mail:duyj@ tjjzj@

(二)指标解释

1.年报

职工工伤死亡人数:指职工因工伤引起的死亡人数。(注:不包括道路交通死亡人数)。

民政经费:包括民政事业费实际支出、民政事业基本建设投资、社会福利基金三部分。其中民政事业费实际支出包括抚恤事业费、安置、最低生活保障、农村及其他社会救济、社会福利、其它民政、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地方离退休人员经费,其它款项用于民政支出。

社会救济总人数:主要包括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数、农村定期救济人数。

优抚对象:依照法律和政策的规定,享受国家、社会和群众抚恤优待的人员,包括中国人民解放后(包括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现役军人、革命伤残人员、复员退伍军人、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现役军人家属。

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数:指在开展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地区,领取最低生活保障费的城镇居民人数。包括“三无”对象、失业人员和在职,下岗,退休人员等。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数:报告期末在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地区,得到当地政府或集体给予最低生活保障的农业人口。

农村传统救济的人数:指未开展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农村地区,仍沿用传统救济制度救济贫困人口数。

社会救济对象总人数:指在报告期末生活在当地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的家庭数及国家规定由民政部门救济的特殊人员和60年代精简退职老职工救济人员等。

享受低保的人数占救济总人数的比例:指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数占社会救济总人数的比例。根据民政部的民政统计年报资料计算。计算公式:

内地居民结婚登记:指报告期内经民政部门的婚姻登记机关审查,确认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批准登记结婚的案件总数。

初婚人数:指报告期内经民政部门的婚姻登记机关批准登记结婚的当事人中,属第一次结婚人数的总和。

再婚人数:指报告期内经婚姻登记机关批准登记结婚的当事人中,属第二次(或者二次以上)结婚人数的总和。再婚包含恢复结婚。

恢复结婚:指报告期内,原为夫妻,离婚后又要求恢复原来婚姻关系,经民政部门的婚姻登记机关审查,确认当事双方符合恢复婚姻关系条件,批准登记复婚的案件总数。

涉外及华侨、港澳台结婚登记:指在县级(或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办理的,夫妻双方或一方是外国人、华侨、港澳台同胞的婚姻案件总数。

港澳居民人数:指报告期内经民政部门的婚姻登记机关批准登记结婚的当事人的一方或双方居住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人员。

台湾居民人数:指报告期内经民政部门的婚姻登记机关批准登记结婚的当事人的一方或双方居住在台湾的人员。

华侨人数:指报告期内经民政部门婚姻登记机关批准登记结婚的当事人的一方或双方居住在国外,但仍保留中国籍的人员(含留学人员)。

外国人数:指报告期内经民政部门婚姻登记机关批准登记结婚的当事人的一方或双方是居住在国外或中国的外国人(含外籍华人)。

内地居民离婚登记:指报告期内经民政部门的婚姻登记机关审查,确认当事人具备离婚条件,批准登记离婚的案件总数。

港、澳居民离婚登记:指报告期内经民政部门的婚姻登记机关批准登记结婚的当事人的一方或双方居住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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