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阳江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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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阳江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阳江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阳江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阳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7.21•【字号】阳府办[2010]42号•【施行日期】2010.07.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阳江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阳府办〔2010〕4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阳江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阳江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阳江市委、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江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阳发〔2009〕14号),设立阳江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为阳江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将原市建设局、城市规划局、房产管理局的职责整合划入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二)取消和调整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将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行业评比、评优、市场研究分析等工作交给行业协会。

(四)加强建设领域资源节约工作,有效降低建筑能耗。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事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市建设事业的方针、政策、规范性文件以及相关的发展战略并指导、组织实施。

(二)负责全市住房制度改革与发展工作;负责推进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市级保障性住房资金安排并组织实施;负责住房公积金和其他住房资金监督管理,确保公积金和其他住房资金的有效使用和安全;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住房公积金政策并组织实施,制定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和监督制度。

(三)负责全市房地产业管理。

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拟订全市房地产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指导全市城镇住宅建设工作;负责房地产企业资质管理工作;负责房地产开发、房屋权属管理、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中介管理、物业管理、房屋征收拆迁管理、直管公房管理、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工作;负责代征本行业税费工作。

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第二届阳江美食节组委会的通知-阳府办[2005]142号

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第二届阳江美食节组委会的通知-阳府办[2005]142号

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第二届阳江美食节组委会的通知正文:---------------------------------------------------------------------------------------------------------------------------------------------------- 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第二届阳江美食节组委会的通知(阳府办〔2005〕14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为更好地宣传推介阳江山海兼优的饮食文化特色,促进我市烹饪技艺和商贸交流,打造我市旅游饮食文化特色品牌,掀起“商旅旺市”热潮,促进我市旅游经济发展,进一步树立阳江“中国优秀旅游城市”形象,市政府决定8月下旬至9月中旬在市区举办第二届阳江美食节。

为确保活动的顺利进行,经市政府同意,决定成立第二届阳江美食节组委会。

组成人员如下:主任:郑尤坚(副市长)副主任:陈宜昌(市政协副主席、市长助理、市政府秘书长)冯富基(市政府副秘书长)李想(市旅游局局长)成员:马文荣(市委宣传部副部长)陈家礼(市经贸局局长)张家文(市公安局副局长)王作雄(市财政局局长)谭世权(市交通局局长)冯绍文(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局长)陈左(市卫生局局长)王智强(市体育局局长)莫益霞(市物价局局长)张明周(市市政管理局局长)郑勇明(市工商局局长)黄坚(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陈超带(市国税局副局长)陈修扬(市地税局副局长)李世宇(广东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阳江分公司总经理)王志英(广东电网公司阳江供电局局长)陈绪升(市自来水公司总经理)赖幸华(市路灯公司总经理)XXX雄(市城监大队大队长)伍世光(江城区副区长)组委会下设执委会。

市旅游局局长李想兼任执委会主任,市旅游局副局长陈达华、副局长许强任执委会副主任,成员由市直有关单位、各县(市、区)旅游局及全市主要旅游企业负责人组成。

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阳江市城市综合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

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阳江市城市综合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

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阳江市城市综合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发文字号】阳府办[2010]41号【发布部门】阳江市政府【发布日期】2010.07.21【实施日期】2010.07.2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阳江市城市综合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阳府办〔2010〕4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阳江市城市综合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阳江市城市综合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阳江市委、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江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阳发〔2009〕14号),设立阳江市城市综合管理局,为阳江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和调整已由市人民政府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原市市政管理局城市供水、污水处理职责划给市水务局。

(三)将指导城市公共客运职责划给市交通运输局。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城市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拟订有关城市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和政策,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制定市区市政工程建设、市政公用事业、园林绿化、市容和环境卫生等行业的发展计划,制定城市管理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市区市政工程、市政公用事业、城市道路照明、园林绿化、市容和环境卫生等设施建设工程的组织实施,以及竣工后的管理工作。

(四)负责组织城市道路、桥涵、路灯、排水(排洪河道、净水厂、污水处理厂除外)、园林绿化、市容和环境卫生等市政设施的建设与养护管理。

负责市政府下达的市政工程项目资金、设施养护资金和城市管理资金的安排使用。

(五)履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职责,负责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化标准审核,参与城市景观设计。

(六)负责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阳江市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的通知-阳府办〔2015〕10号

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阳江市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的通知-阳府办〔2015〕10号
二、协调小组专题组组长、副组长及主要职责
(一)行政审批改革组。
组长由市编办主任蓝洪浪担任。
负责牵头推进市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加强对行政审批事项的监督管理,防止和纠正变相审批,约束自由裁量权,创新行政审批服务方式,提高政府服务水平。
(二)投资审批改革组。
负责牵头推进收费管理制度改革,清理取消不合法不合理收费项目,实行收费目录清单管理,完善收费监管制度。
(五)商事制度改革组。
组长由市工商局局长赵才勇担任,副组长由市发展改革局党组成员、总经济师余华雄,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一照一号”改革,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机制,深入推进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的改革。
组长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局长黄正欢担任,副组长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副局长叶植滚担任。
负责牵头推进职业资格管理制度改革,减少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建立职业资格目录清单管理制度,规范职业资格和证书管理,加强对职业资格制度实施情况的监管。
(四)收费清理改革组。
组长由市财政局局长梁文担任,副组长由市发展改革局党组成员、总经济师余华雄,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副局长黄碧俏,市民政局副局长吴以真担任。
(二)市政府各部门要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紧迫意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勇于探索创新,敢于率先突破,进一步深入推进改革。主要负责同志要切实负起领导责任,亲自抓好部署、协调和落实。
(三)各地政府要抓紧建立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职能转变工作推进机制,按照市政府的部署和要求,结合本地实际,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积极探索、主动作为,强化责任、强力推动,确保各项改革措施落地生效。
(六)教科文卫体改革组。
组长由市政府副秘书长姜苗担任,副组长由市教育局副局长曾小清、市科技局副局长蔡庆、市文广新局副局长关璇、市卫生计生局副局长关华勋担任。组长单位设在市府办公室,从本组各成员单位抽调专人协助开展日常工作。

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阳江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实施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

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阳江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实施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

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阳江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实施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7.15•【字号】阳府办〔2021〕5号•【施行日期】2021.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阳江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实施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阳江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实施方案(2021—2025年)》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反映。

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7月15日阳江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实施方案(2021—2025年)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办〔2020〕23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21〕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一、工作目标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改善居民居住条件和环境。

2021年开工改造3个老旧小区,形成全市改造示范项目;2022年基本形成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制度框架、政策体系和工作机制;到“十四五”期末,力争基本完成2000年底前建成需要改造的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任务,有条件的县(区)力争完成2005年底前建成的需要改造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任务。

二、改造范围县(市、区)城(城关镇)建成年代较早、失养失修失管、市政配套设施不完善、社区服务设施不健全、居民改造意愿强烈的住宅小区(含单栋住宅楼)。

重点改造2000年底前建成的老旧小区,适当支持将2005年底前建成的老旧小区纳入改造范围,比例不得超过改造任务的15%。

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健康阳江行动推进委员会的通知

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健康阳江行动推进委员会的通知

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健康阳江行动推进委员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12.11•【字号】阳府办函〔2020〕138号•【施行日期】2020.1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健康阳江行动推进委员会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健康中国行动组织实施和考核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32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健康广东行动的意见》(粤府〔2019〕116号),加大力度统筹推进健康阳江行动工作,市政府决定成立健康阳江行动推进委员会(以下简称推进委员会)。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主要职责统筹推进健康阳江行动的组织实施、监测和考核等相关工作。

按年度研究部署推进重点任务,并协调推动各县(市、区)、各相关部门工作落实。

根据我市疾病谱变化及医学科学发展等情况,研究提出健康教育和重大疾病预防、治疗、康复、健康促进等方面的指导性意见,并适时调整相关指标和行动内容。

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组成人员主任:程凤英副市长副主任:岑祥循市政府副秘书长柯燕市卫生健康局局长冯周海市教育局局长张小光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局长委员:左永辉市委宣传部副部长陈章宪市委网信办副主任何寰市发展改革局总经济师关杰光市教育局二级调研员傅应熹市科技局副局长林小丹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三级调研员阮裕贵市公安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黎仕养市民政局副局长林业玺市财政局副局长莫洁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副局长陈书国市自然资源局副局长谭启秋市生态环境局副局长封荣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副局长关杰雄市交通运输局总工程师陈佐雄市水务局副局长陈乐市农业农村局副局长严李华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三级调研员曾海静市卫生健康局副局长谢维俭市市场监管局副局长冯丽竹市医保局副局长肖远平市烟草专卖局副局长梁小可阳江日报社副社长、副总编辑黄创智市总工会副主席李中华团市委副书记梁冰市妇联副主席余中翠市科协副主席任宏活市残联副理事长詹湘桃市红十字会专职副会长黄超越阳江广播电视台纪委书记李卓雄市交投集团党委副书记相关领域专家、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和社会知名人士代表若干(具体人员由推进委员会按程序确定)。

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阳江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阳江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阳江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阳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8.11•【字号】阳府办[2010]45号•【施行日期】2010.08.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阳江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阳府办〔2010〕4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阳江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八月十一日阳江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阳江市委、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江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阳发〔2009〕14号),设立阳江市环境保护局,为阳江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的职责。

取消和调整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转移的职责。

将环境标志认证、资质认可、草拟行业标准、行规行约制定、行业评比、业务咨询、等级评定、公信证明、行业领域学术和科技成果评审等工作逐步交给社会组织。

(三)增加的职责。

1、权限内的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审批和发放。

2、参与反生化、反核和辐射恐怖袭击。

3、牵头组织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

(四)加强的职责。

1、统筹协调环境政策、规划和重大问题。

2、环境治理、污染减排和环境综合执法。

3、指导、协调、监督生态与农村环境保护。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拟订并监督实施本市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和制度,拟订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

(二)组织开展对大气、水体、土壤、河流、噪声、固体废物、电磁/电离辐射、有毒化学品以及机动车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牵头协调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协调解决环境污染纠纷,负责环境监察和环境保护行政稽查,组织实施排污申报登记、排污许可证、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管理等各项环境管理制度。

《阳江市城市规划区内控规未覆盖、已出让、容积率无约定用地的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阳江市城市规划区内控规未覆盖、已出让、容积率无约定用地的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印发《阳江市城市规划区内控规未覆盖、已出让、容积率无约定用地的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阳府〔2010〕2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阳江市城市规划区内控规未覆盖、已出让、容积率无约定用地的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已经市政府五届三十三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阳江市人民政府二○一○年三月十七日阳江市城市规划区内控规未覆盖、已出让、容积率无约定用地的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城市规划区内控规未覆盖、已出让、容积率无约定的用地规划的编制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家、省有关规划技术规范、标准和阳江市城市总体规划,以及省、市量化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要求的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阳江市城市规划区内控规未覆盖、已出让、容积率无约定用地的规划编制及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指的阳江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包括江城区、阳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海陵岛经济开发试验区。

本规定所指的控规未覆盖、已出让、容积率无约定用地,是指土地出让时没有规划设计条件或土地出让合同没有明确容积率、现在控规仍未覆盖的商业、旅游、娱乐、居住、工业、综合等用地,包括“三旧”改造用地,不包含私人自建住宅用地和现在仍规划作工业用途的用地。

第三条“三旧”改造用地包含以下范围:“三旧”改造用地是指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建设用地,具体包括下列用地:(一)城市市区“退二进三”产业用地;(二)城乡规划确定不再用作工业用途的厂房(厂区)用地;(三)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禁止类、淘汰类产业的原厂房用地;(四)不符合安全生产和环保要求的厂房用地;(五)布局散乱、条件落后,规划确定改造的城镇和村庄;(六)列入“万村土地整治”示范工程的村庄。

第四条城市规划区内控规未覆盖、已出让、容积率无约定用地必须依法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法定图则)。

控规依照本规定的规划经济技术主要控制指标编制,且须满足国家和省有关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要求,以及相关技术规范标准。

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阳江市预防学生溺水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阳江市预防学生溺水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阳江市预防学生溺水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8.30•【字号】阳府办函〔2022〕120号•【施行日期】2022.08.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阳江市预防学生溺水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有关单位:为强化部门协调联动,形成工作合力,切实做好我市预防学生溺水工作,保障学生生命安全,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市政府决定成立阳江市预防学生溺水工作领导小组。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主要职责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防范学生溺水工作的决策部署及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按照市委、市政府有关工作安排,统筹协调全市防范学生溺水工作,研究审议预防学生溺水工作的重大事项,协调解决工作推进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检查各地、各部门工作落实情况。

二、组成人员组长:柯燕副市长副组长:谢汝潘市政府副秘书长利社会市教育局局长成员:李彪市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市新闻办主任、市新闻出版局(市版权局)局长孙周华市委政法委二级调研员陈章宪市委网信办副主任陈丹市教育局副局长李伟民市公安局副局长黎仕养市民政局副局长陈书国市自然资源局副局长林川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总工程师钟心刚市水务局副局长姚德仁市农业农村局副局长柯远平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副局长曾海静市卫生健康局副局长杨海平市应急管理局副局长王明市消防救援支队副支队长赵阳阳江海事局政委何伟帼市总工会副主席李中华团市委副书记温瑞梅市妇联副主席陈立坚市通信管理办公室副主任领导小组不纳入市级议事协调机构管理,不刻制印章,不正式行文。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教育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

领导小组建立联络员制度,由各成员单位相关业务科室一名负责同志担任联络员,具体负责日常工作联系和协调。

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阳江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程序办法的通知-阳府办〔2016〕30号

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阳江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程序办法的通知-阳府办〔2016〕30号

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阳江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程序办法的通知正文:---------------------------------------------------------------------------------------------------------------------------------------------------- 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阳江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程序办法的通知(阳府办〔2016〕3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阳江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程序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法制局反映。

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2月15日阳江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程序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规章制定程序,提高立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解释、修改、废止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政府规章,是指市人民政府制定并以市人民政府令形式公布的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组织制定政府规章。

市政府法制机构具体负责政府规章的立项,审查政府规章草案送审稿,承办政府规章解释的审查、备案以及政府规章制定的指导、监督工作。

市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和法律、法规授权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以下统称市政府部门)以及各县级人民政府(含开发区、试验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统称县区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承担起草政府规章的具体工作以及其他有关工作。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可以在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方面就下列事项制定政府规章:(一)为执行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制定规章的事项;(二)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

第五条制定政府规章应当符合下列原则:(一)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二)立足本市实际,突出地方特色,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三)适应发展和改革的要求,科学合理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行政机关的权力与责任;(四)符合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促进政府职能转变,简化行政管理手续。

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茂名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章程(第二次修订)》的通知(2013)

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茂名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章程(第二次修订)》的通知(2013)

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茂名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章程(第二次修订)》的通知(2013)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茂名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9.16•【字号】茂府[2013]90号•【施行日期】2013.09.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茂名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章程(第二次修订)》的通知(茂府〔2013〕9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滨海新区、高新区、水东湾新城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茂名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章程(第二次修订)》业经市人民政府十一届三十一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茂名市人民政府2013年9月16日茂名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章程(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我市城市化进程,提高城乡规划决策的科学性和权威性,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创新城乡规划体制,促进社会各方面的综合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条例》)、《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控规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广东省城市规划委员会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茂名市城市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委会”)是茂名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依据《城乡规划法》、《城乡规划条例》、《控规条例》及《指引》设立的,负责全市城乡规划的决策、协调和监督实施,对城乡规划重要事项进行民主决策、科学决策和集体决策,是市政府进行城乡规划决策的议事协调机构。

其英文名称是:URBAN PLANNING BOARD OF MAOMING,简称UPBMM。

第三条市规委会受市政府委托,就城乡规划的重要事项进行审议,并向市政府提出审议意见。

市规委会工作经费纳入市政府公共财政预算。

第四条市规委会的宗旨是:依照《城乡规划法》、《城乡规划条例》和《控规条例》的规定,坚持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决策原则,鼓励公众参与,监督城乡规划的实施,提高城乡规划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阳江市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领导小组的通知

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阳江市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领导小组的通知

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阳江市政府机构改革
和职能转变领导小组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阳江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3.09.30
•【字号】阳府办函[2013]293号
•【施行日期】2013.09.30
•【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机关
正文
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阳江市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
转变领导小组的通知
(阳府办函〔2013〕29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加强对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工作的组织领导,市人民政府同意成立阳江市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领导小组。

组成人员如下:
组长:丘志勇市委副书记、市长
副组长:黎泽林市委常委、组织部部长
周乐荣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成员:梁丽丹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办公室主任
冯铝市政府秘书长、办公室主任
林益飞市委组织部副部长
谭旭明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柯燕市社工委专职副主任
蓝洪浪市编办主任
谭忠健市发展改革局局长
李龙市监察局局长
李冠基市民政局局长
梁文市财政局局长
黄正欢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局长
关泳芬市审计局局长
刘湖市法制局局长
容新荣市工商局局长
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由市编办承担。

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9月30日。

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河池市城乡规划专门工作委员会的通知

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河池市城乡规划专门工作委员会的通知

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河池市城乡规划专门工作委员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池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3.24•【字号】河政办发[2011]74号•【施行日期】2011.03.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河池市城乡规划专门工作委员会的通知(河政办发〔2011〕7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提高城乡规划工作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加快推进城乡建设步伐,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成立河池市城乡规划专门工作委员会。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城乡规划专门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主任:谢志刚市人民政府市长副主任:XXX 市委常委、市人民政府常务副市长成员:陆祥红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蓝飞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农文广市市政局局长廖锦成市发展改革委主任韦继武市国土资源局局长黄祖桥市财政局局长梁日端市监察局局长徐迪克市交通运输局局长韦永福市环保局局长陈健市水利局局长周昌健市安全监管局局长韦志广市城投公司董事长黄家烈市土地储备中心主任江裕雄河池供电局局长乔彩荣金城江区区长覃赫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支队长韦晓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韩学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刘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秦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总工程师城乡规划专门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提请城乡规划专门工作委员会审查方案的初审和日常工作。

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主任由蓝飞宁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韦晓泉同志兼任,办公室成员为廖梦哲(规划科科长)、尚斌(规划设计室主任)、朱自云(规划站站长)、韦莉伟(规划科副主任科员)、吴波(规划科副主任科员)、张丽娟(规划科工程师)。

二、城乡规划专门工作委员会的性质和职能城乡规划专门工作委员会是市人民政府在全市城乡规划工作方面的议事机构。

职能为:按市委、市人民政府的决策,组织编制我市城乡建设的重大项目规划;对需要市委、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重大规划方案组织评审;协调、督查全市城乡规划建设工作;向市委、市人大、市人民政府提出需要决策的重要建议;审议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等重大规划及上述规划的调整;审议各类专项规划、分区规划、开发区及工业园区总体规划以及按有关政策规定由市人民政府审批的详细规划;审议建制镇、重点镇总体规划;审议重大工程项目的选址;审议市委、市人民政府交给的其他建设项目。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阳春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年)的批复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阳春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年)的批复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阳春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年)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11.24•【字号】粤府函〔2017〕322号•【施行日期】2017.1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阳春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年)的批复粤府函〔2017〕322号阳江市人民政府:你市关于审批阳春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年)的请示收悉。

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阳春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年)》(以下简称《总体规划》)。

二、阳春市是阳江市域北部中心城市,也是我省西南重要的生态旅游城市。

要强化城乡区域统筹发展,在《总体规划》确定的319.8平方公里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实行城乡统一规划管理,到2020年,中心城区城市人口规模控制在49万人以内,城市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43.3平方公里以内。

要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关于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禁止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之外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城市新区。

划定城市开发边界,加强边界管控。

坚持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

三、按照绿色循环低碳的理念完善建设城市基础设施,优化城市内外路网结构,提高道路通达性。

坚持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系统推进城市供水水源、给排水、污水、电力、垃圾处理和信息化等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综合平衡各类服务设施布局,提升城市综合防灾能力和发展能力。

四、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城市。

要切实做好节能减排工作,加强城市环境综合治理,限期达到《总体规划》提出的各类环境保护目标。

大力推进“海绵城市”的规划建设,加强对大河水库及漠阳江上游饮用水源保护区的保护,建设节水型城市。

五、加强对历史文化遗产和风貌特色的保护。

严格落实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和紫线管理要求,加强对永生堂、屯堡小学、文塔等文物、历史街区、特色民居、历史建筑、古村落及根雕、高流河墟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利用。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将湛江市城市规划委员会更名为湛江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的通知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将湛江市城市规划委员会更名为湛江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的通知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将湛江市城市规划委员会更名为湛江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5.16•【字号】•【施行日期】2022.05.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将湛江市城市规划委员会更名为湛江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为更好地推进国土空间规划管理工作,市政府决定将湛江市城市规划委员会更名为湛江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

一、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一)审议国土空间发展战略规划、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或特定地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城市近期建设规划、专项规划等。

(二)审议国土空间规划建设管理方面制定的地方性技术规则、规定等草案。

(三)审议控制性详细规划方案、重大项目的选址方案、尚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地块的用地规划条件、已出让地块规划设计条件调整。

(四)审议城市历史风貌保护街区、风景名胜区、城市中心区、城市广场、城市主要景观大道、城市出入口、重要交通节点和景观节点等重要地段的公共建筑工程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含本数、下同)、房地产项目用地规模10公顷以上的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及规划面积25公顷以上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方案;非城市重要地段的公共建筑工程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房地产项目用地规模20公顷以上的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及规划面积50公顷以上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方案。

(五)审议城市重要地段城市设计、园林绿化景观规划设计。

(六)审议影响城市景观的超高层商业办公建筑及其它重要建筑物(构筑物)建筑设计方案。

(七)市政府授予的其它职责。

二、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市长担任;设常务副主任委员1名,由分管自然资源工作的副市长担任;设副主任1名,由协管自然资源工作的市政府副秘书长担任;设秘书长1名,由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主要领导担任。

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阳江市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委员会的通知

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阳江市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委员会的通知

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阳江市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委员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5.30•【字号】阳府办函〔2021〕58号•【施行日期】2021.05.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未成年人保护正文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阳江市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委员会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要求,进一步加强对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统筹、协调、督促和指导,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市人民政府决定成立阳江市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组成人员名单主任:丁锡丰副市长副主任:戴锐心市政府副秘书长冯奕成市民政局局长委员:程禹劲市委宣传部四级调研员孙周华市委政法委二级调研员陈章宪市委网信办副主任朱运飞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余建华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市人大社会委副主任委员何寰市发展改革局总经济师黄教市教育局副局长蔡庆市科技局副局长林振防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二级调研员何健雄市委统战部常务副部长、市侨务局局长阮裕贵市公安局副局长黎仕养市民政局副局长颜卓洪市司法局副局长冯敏钊市财政局总会计师黄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副局长肖彤业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副局长张家文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洪礼志市委农办专职副主任关璇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副局长谢汝潘市卫生健康局副局长蔡传俊市应急管理局副局长江东市国资委副主任龙建伏市市场监管局副局长曾嫦市统计局副局长冯丽竹市医保局副局长梁春风市中级法院副院长陈月明市检察院党组成员、检委会专职委员梁冰市妇儿工委办委员黄创智市总工会副主席李中华团市委副书记梁冰市妇联副主席任宏活市残联副理事长岑有植市关工委副主任邝东晓市工商联副主席二、目标任务(一)坚持党政主导。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领导,支持市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委员会组织协调各方面开展好工作,切实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实际困难。

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将茂名市城市规划委员会更名为茂名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的通知

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将茂名市城市规划委员会更名为茂名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的通知

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将茂名市城市规划委员会更名为茂名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7.03•【字号】茂府办函〔2023〕62号•【施行日期】2023.07.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区划地名正文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将茂名市城市规划委员会更名为茂名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的通知茂府办函〔2023〕62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广东茂名滨海新区、茂名高新区、水东湾新城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单位:为更好推进我市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管理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市政府决定将茂名市城市规划委员会更名为茂名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关于国土空间规划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落实市委、市政府有关国土空间规划方面的重大战略和工作部署。

(二)审议或审定城市发展战略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含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城市设计、建筑设计、城市更新、历史文化保护、环境工程项目设计等相关规划设计。

(三)审议大型及敏感性建设项目选址、选线意见:1.大型公益设施项目;2.大型工业项目;3.城市敏感性重大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城市重大建设项目、重大交通及市政设施项目)。

(四)审议对城市景观具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设计方案,主要包括:1.重大公共建筑;2.标志性、纪念性或处于城市出入口、制高点的建构筑物;3.重要城市公园。

(五)审议临时建筑方案。

(六)审议国土空间规划年度编制计划。

(七)经专业委员会审议后,有必要提交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审议的项目。

(八)审议地方性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技术规则、规定等与国土空间规划有关的规范性文件。

(九)市政府授予的其他职责。

二、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主任由市长兼任,副主任由常务副市长和分管自然资源工作的副市长兼任,成员由市政府秘书长、协助分管自然资源工作的市政府副秘书长,茂南区、电白区区长,滨海新区、高新区、水东湾新城管委会主任,市发展改革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城管执法局、市消防救援支队主要负责人组成。

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阳江市技工学校筹建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阳江市技工学校筹建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阳江市技工学校筹建
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阳江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5.07.05
•【字号】阳府办[2005]128号
•【施行日期】2005.07.05
•【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阳江市技工学校筹建工作领
导小组的通知
(阳府办〔2005〕12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保证市技工学校建设工作顺利开展,市政府决定成立阳江市技工学校筹建工作领导小组。

其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组长:
韦丽坤(副市长)
副组长:
冯富基(市政府副秘书长)
梁文(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成员:
关崇佳(市发展和改革局局长)
曾昭柏(市教育局副局长)
王作雄(市财政局局长)
莫国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曾广群(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陈芝岳(市建设局副局长)
余洪波(市环保局副局长)
雷军(市规划局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为非常设办事机构,由莫国驱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办公地点设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电话:2231688。

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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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成立阳江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公告————————————————————————————————作者:————————————————————————————————日期:关于成立阳江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公告2009-2-3(旧版)公告根据《广东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及《广东省城市规划委员会指引》要求,成立了阳江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及其下设机构发展策略与建筑艺术委员会,制订了《阳江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章程》,经市政府研究通过,现予公告。

一、阳江市城市规划委员会成员名单城市规划委员会组成人员:主任委员:魏宏广(市长)副主任委员:周乐荣(副市长)秘书长:关石(市规划局局长)委员:黄太健(市政府)、陈左(江城区政府)、胡海广(阳春市政府)、王作雄(阳东县政府)、赵才勇(阳西县政府)、林子泽(海陵岛开发区)、雷军(阳江市高新区)、施耀祖(阳江市岗侨区)、关石(市规划局)、林什旺(市国土资源局)、谢丰喜(市建设局)、彭永源(市环保局)、张明周(市市政局)、梁超明(市法制局)、杨炼条(高级工程师)、杨海平(高级工程师)、王雄(高级建筑工程师)、陈国忠(高级工程师)、张革(注册规划师)、林川(高级建筑工程师)、梁文凯(燃气高级工程师)、李晓斌(给排水工程师)、刘有定(规划工程师)、詹德谭(注册规划师)、关杰雄(高级工程师)、张夏明(工程师)、赵健玲(高级工程师)、崔丽萍(高级工程师)、戴耀高(市政协)、薜桂荣(文化界)、张汉常(市人大)(→规划局与建设局现已合并)据今天会议了解目前成员有26人。

二、发展策略与建筑艺术委员会成员名单发展策略与建筑艺术委员会组成人员:主任:周乐荣常务副主任:关石副主任:王雄、张革召集人:张革(兼)建筑类成员:王雄(建筑结构设计高级工程师)、林川(建筑结构设计高级工程师)规划类成员:莫让军(城市规划师)、冯剑虹(注册规划师)、张夏明(建筑结构工程师)、陈永禄(注册规划师)、赵健玲(高级工程师)、陈贤雅(注册规划师)市政、排水类成员:林进步(市政工程师)、詹德谭(注册规划师)供电类成员:邓国明(电气高级工程师)道路桥梁类成员:关杰雄(路桥高级工程师)水利工程类成员:陈国忠(水利水电工程建筑高级工程师)法律类:何成连职能部门代表:陈振成(市规划局)、梁锋(市规划局)、罗颖龙(市规划局)、吕里克(市规划局)、叶成青(发改局)、甘向荣(环保局)、姜树勤(国土局)群众代表:张汉常三、《阳江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阳江市城市规划管理,建立科学、民主、公平、公正的城市规划机制,完善城市规划体系,确保《广东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的实施,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广东省城市规划委员会指引》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阳江市城市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划委员会”)是阳江市人民政府进行城市规划决策的议事机构,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就城市规划建设的重大问题进行审议,并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审议意见。

第三条依照有关城市规划建设的法律、法规,在审议工作中坚持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原则,鼓励公众参与、监督规划的实施,提高城市规划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把阳江建设成华南地区重要电力能源基地和工贸港口新城及宜居的水岸城市。

第四条市规划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一)审议城市发展战略规划、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专项规划;(二) 审议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以及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调整方案,核定尚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之地块的规划设计条件;(三)审议城市重大建设项目的选址意见;(四)市政府授予的其他职责,包括审议城市设计和建筑设计方面的地方性技术性规则、规定等。

第二章机构第五条市规划委员会由市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代表、专家公众代表组成,委员由不少于29人单数成员组成。

其中专家和公众代表人数应超过全体成员的半数以上。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秘书长由市人民政府从委员中指定。

第六条市规划委员会设立发展策略与建筑艺术委员会。

专业委员会受市规划委员会委托,对相应的议事范围进行审议,提出审议意见,提交市政府审批或市规划委员会表决。

其主要职责是:(一)对城市发展战略、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草案提出审议意见;(二)对建成区周边已建设的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提出审议意见;(三)对城市重点片区或重要地段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提出审议意见;(四) 对影响城市景观的高层建筑及公共建筑提出审议意见;(五)对城市重点地段的环境工程项目提出审议意见,主要包括:城市广场、城市雕塑、灯光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等;(六)对城市设计草案提出审议意见;(七)对专项规划提出审议意见;(八)对影响城市景观的建筑物、构筑物设计草案提出审议意见,主要包括:标志性、纪念性或处于城市制高点的构筑物,如电视塔、纪念碑、重要桥梁等;旅游区和风景区内部及相邻地区的对景观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九)城市规划委员会授予的其它职责。

第七条发展策略与建筑艺术委员会由不少于十五名单数成员组成。

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市规划委员会副主任担任。

其他委员由相关职能部门代表及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从城市规划、城市设计、建筑设计、雕塑、环境、交通、园林、文化艺术等方面的专家挑选组成。

专家代表人数应超过总成员的二分之一。

第八条发展策略与建筑艺术委员会根据市规划委员会的委托,对城市设计与建筑设计方面的重大问题提出审议意见。

第九条市规划委员会下设办公室。

办公室主任由市规划委员会秘书长担任。

第十条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是市规划委员会及其专业委员会的办事机构。

其主要职责是:(一) 负责市规划委员会及其专业委员会各项审议会议的组织工作,包括会议签到、会议记录和决议草案的起草以及会议档案的整理和保存工作;(二)负责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及其专业委员会的委员的换届前期准备工作;(三)负责市规划委员会各个机构之间及市规划局专家评审小组的业务联系工作;(四)负责市规划委员会及其专业委员会各项章程、规定和操作规程等的起草工作;(五)负责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的建成区周边已建设的地块的法定图则报请市政府审批的上报工作。

(六)市规划委员会授予的其它职责。

第三章委员第十一条市规划委员会的委员由市政府聘任,任期五年。

专业委员会的委员由市规划委员会聘任,任期五年。

市规划委员会及专业委员会委员的换届工作和政府换届同步,在政府换届后的三个月内完成。

第十二条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代表委员实行部门资格制度,由市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

专家和公众代表委员的组成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其任职的资格条件是:⑴ 熟悉本市实际情况,关心本市城市规划和建设事业;⑵ 敢于坚持真理,积极维护公共利益;⑶ 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有较强的议事能力;⑷ 承认和遵守本委员会各项章程,保证能参加委员会各项会议。

第十三条专家和公众代表委员由市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推选。

推选程序是:⑴在本地主要新闻媒体上公布候选代表的资格条件、推选办法及推选日期;⑵各社会团体、群众组织、协会和有关单位推荐;⑶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合格的报市政府遴选;⑷市政府聘任并在本市主要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布。

第十四条专家和公众代表委员在聘任期间因健康、工作调动或其它原因不能正常履行委员职责的,由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根据该委员的履职情况专题报告市规划委员会主任,并书面通知委员本人,委员也可同时向市规划委员会主任提出申诉或解释。

经市规划委员会主任批准,可免去该委员的委员资格,并由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人员增补方案报市规划委员会主任批准。

委员辞职或被取消资格而出现的空缺,应在三个月内进行增补。

第十五条委员享有以下权利:⑴ 参加有关审议会议并具有表决权;⑵ 优先参加本委员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权;⑶ 委员换届时的推荐权;⑷ 对本委员会提出批评、建议权以及对舞弊行为的检举权。

第十六条委员必须履行以下义务:⑴ 遵守本委员会章程,执行本委员会的决议;⑵ 承担本委员会委托的有关审议任务;⑶ 支持本委员会工作,维护本委员会的声誉。

第四章议事规则第十七条市规划委员会会议原则上每两个月召开一次,由主任或主任指定的副主任召集。

参加每次会议的委员不得少于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其中专家和公众代表委员应超过与会委员的半数。

审议事项必须获得与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方能通过。

第十八条专业委员会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由该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召集,每次参加会议的委员人数不得少于本委员会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其中,与审议项目有关的行政主管部门代表必须参加。

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获得参加会议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方可通过。

第十九条委员会会议期间,可邀请有关主管部门代表、公众代表列席会议。

列席会议的代表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向委员介绍有关审议项目的背景、过程和技术内容,并解答委员的提问,列席会议人员在审议项目表决前退出会场。

第二十条市规划委员会及专业委员会会议,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代表委员原则上不得缺席;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提前书面向会议召集人请假并说明原因,不得授权他人代理参加会议。

对于违反章程或在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无故缺席的专家和公众代表委员,将视为自动放弃委员资格。

第二十一条委员会会议必须坚持回避的原则。

凡所审议的项目与委员本人或其所在的组织有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有关委员应在会议召开前三天以书面的方式向会议召集人申请回避,或由会议召集人提请其回避。

第二十二条各委员会会议的基本议事规则是:⑴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专业委员会)就拟审议的项目向市规划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同时将审议项目的有关材料报送办公室;⑵ 市规划委员会根据该审议项目的情况决定由规划委员会直接审议或交相关专业委员会审议,并由办公室安排审议日程;⑶ 办公室将会议日程通知申请部门,并提前五天将审议项目的有关材料和会议通知发送到参加会议的各位委员;⑷ 会议召集人按会议日程主持会议,到会委员符合法定人数,会议方可召开;⑸ 秘书长或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汇报审查意见;⑹ 所有委员在表决时以票决方式进行表决,明确填写同意或不同意,不得弃权;⑺宣布表决结果;会后形成审议意见并由主任委员签发;⑻专业委员会行使审议(终审)权力的项目按上述⑵至⑺步骤执行;其他审议项目,提出审议意见后进入上述步骤⑴。

第二十三条每次会议的会议记录和决议草案,由办公室整理后报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签发。

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提交办公室以市规划委员会的名义发布。

第二十四条每次会议的会议资料均属内部文件。

各位委员应妥善保管,或者在会后将这些资料交回办公室处理。

除非事先获得委员会同意,否则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获取或向他人直接或间接传送有关资料。

如会议资料被列为机密文件,应按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经市规划委员会或专业委员会主任同意,各委员会在必要时可通过文件传阅的方式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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