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阳江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公告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成立阳江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公告
————————————————————————————————作者:————————————————————————————————日期:
关于成立阳江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公告
2009-2-3(旧版)
公告
根据《广东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及《广东省城市规划委员会指引》要求,成立了阳江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及其下设机构发展策略与建筑艺术委员会,制订了《阳江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章程》,经市政府研究通过,现予公告。
一、阳江市城市规划委员会成员名单
城市规划委员会组成人员:
主任委员:魏宏广(市长)
副主任委员:周乐荣(副市长)
秘书长:关石(市规划局局长)
委员:黄太健(市政府)、陈左(江城区政府)、胡海广(阳春市政府)、王作雄(阳东县政府)、赵才勇(阳西县政府)、林子泽(海陵岛开发区)、雷军(阳江市高新区)、施耀祖(阳江市岗侨区)、关石(市规划局)、林什旺(市国土资源局)、谢丰喜(市建设局)、彭永源(市环保局)、张明周(市市政局)、梁超明(市法制局)、杨炼条(高级工程师)、杨海平(高级工程师)、王雄(高级建筑工程师)、陈国忠(高级工程师)、张革(注册规划师)、林川(高级建筑工程师)、梁文凯(燃气高级工程师)、李晓斌(给排水工程师)、刘有定(规划工程师)、詹德谭(注册规划师)、关杰雄(高级工程师)、张夏明(工程师)、赵健玲(高级工程师)、崔丽萍(高级工程师)、戴耀高(市政协)、薜桂荣(文化界)、张汉常(市人大)
(→规划局与建设局现已合并)据今天会议了解目前成员有26人。
二、发展策略与建筑艺术委员会成员名单
发展策略与建筑艺术委员会组成人员:
主任:周乐荣
常务副主任:关石
副主任:王雄、张革
召集人:张革(兼)
建筑类成员:王雄(建筑结构设计高级工程师)、林川(建筑结构设计高级工程师)规划类成员:莫让军(城市规划师)、冯剑虹(注册规划师)、张夏明(建筑结构工程师)、陈永禄(注册规划师)、赵健玲(高级工程师)、陈贤雅(注册规划师)
市政、排水类成员:林进步(市政工程师)、詹德谭(注册规划师)
供电类成员:邓国明(电气高级工程师)
道路桥梁类成员:关杰雄(路桥高级工程师)
水利工程类成员:陈国忠(水利水电工程建筑高级工程师)
法律类:何成连
职能部门代表:陈振成(市规划局)、梁锋(市规划局)、罗颖龙(市规划局)、吕里克(市规划局)、叶成青(发改局)、甘向荣(环保局)、姜树勤(国土局)
群众代表:张汉常
三、《阳江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阳江市城市规划管理,建立科学、民主、公平、公正的城市规划机制,完善城市规划体系,确保《广东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的实施,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广东省城市规划委员会指引》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阳江市城市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划委员会”)是阳江市人民政府进行城市规划决策的议事机构,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就城市规划建设的重大问题进行审议,并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审议意见。
第三条依照有关城市规划建设的法律、法规,在审议工作中坚持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原则,鼓励公众参与、监督规划的实施,提高城市规划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把阳江建设成华南地区重要电力能源基地和工贸港口新城及宜居的水岸城市。
第四条市规划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城市发展战略规划、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专项规划;
(二) 审议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以及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调整方案,核定尚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之地块的规划设计条件;
(三)审议城市重大建设项目的选址意见;
(四)市政府授予的其他职责,包括审议城市设计和建筑设计方面的地方性技术性规则、规定等。
第二章机构
第五条市规划委员会由市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代表、专家
公众代表组成,委员由不少于29人单数成员组成。
其中专家和公众代表人数应超过全体成员的半数以上。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秘书长由市人民政府从委员中指定。
第六条市规划委员会设立发展策略与建筑艺术委员会。
专业委员会受市规划委员会委托,对相应的议事范围进行审议,提出审议意见,提交市政府审批或市规划委员会表决。
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城市发展战略、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草案提出审议意见;
(二)对建成区周边已建设的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提出审议意见;
(三)对城市重点片区或重要地段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提出审议意见;
(四) 对影响城市景观的高层建筑及公共建筑提出审议意见;
(五)对城市重点地段的环境工程项目提出审议意见,主要包括:城市广场、城市雕塑、灯光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等;
(六)对城市设计草案提出审议意见;
(七)对专项规划提出审议意见;
(八)对影响城市景观的建筑物、构筑物设计草案提出审议意见,主要包括:
标志性、纪念性或处于城市制高点的构筑物,如电视塔、纪念碑、重要桥梁等;旅游区和风景区内部及相邻地区的对景观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
(九)城市规划委员会授予的其它职责。
第七条发展策略与建筑艺术委员会由不少于十五名单数成员组成。
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市规划委员会副主任担任。
其他委员由相关职能部门代表及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从城市规划、城市设计、建筑设计、雕塑、环境、交通、园林、文化艺术等方面的专家挑选组成。
专家代表人数应超过总成员的二分之一。
第八条发展策略与建筑艺术委员会根据市规划委员会的委托,对城市设计与建筑设计方面的重大问题提出审议意见。
第九条市规划委员会下设办公室。
办公室主任由市规划委员会秘书长担任。
第十条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是市规划委员会及其专业委员会的办事机构。
其主要职责是:
(一) 负责市规划委员会及其专业委员会各项审议会议的组织工作,包括会议签到、会
议记录和决议草案的起草以及会议档案的整理和保存工作;
(二)负责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及其专业委员会的委员的换届前期准备工作;
(三)负责市规划委员会各个机构之间及市规划局专家评审小组的业务联系工作;
(四)负责市规划委员会及其专业委员会各项章程、规定和操作规程等的起草工作;
(五)负责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的建成区周边已建设的地块的法定图则报请市政府审批的上报工作。
(六)市规划委员会授予的其它职责。
第三章委员
第十一条市规划委员会的委员由市政府聘任,任期五年。
专业委员会的委员由市规划委员会聘任,任期五年。
市规划委员会及专业委员会委员的换届工作和政府换届同步,在政府换届后的三个月内完成。
第十二条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代表委员实行部门资格制度,由市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
专家和公众代表委员的组成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其任职的资格条件是:
⑴ 熟悉本市实际情况,关心本市城市规划和建设事业;
⑵ 敢于坚持真理,积极维护公共利益;
⑶ 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有较强的议事能力;
⑷ 承认和遵守本委员会各项章程,保证能参加委员会各项会议。
第十三条专家和公众代表委员由市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推选。
推选程序是:
⑴在本地主要新闻媒体上公布候选代表的资格条件、推选办法及推选日期;
⑵各社会团体、群众组织、协会和有关单位推荐;
⑶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合格的报市政府遴选;
⑷市政府聘任并在本市主要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布。
第十四条专家和公众代表委员在聘任期间因健康、工作调动或其它原因不能正常履行委员职责的,由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根据该委员的履职情况专题报告市规划委员会主任,并书面通知委员本人,委员也可同时向市规划委员会主任提出申诉或解释。
经市规划委员会主任批准,可免去该委员的委员资格,并由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人员增补方案报市规划委员会主任批准。
委员辞职或被取消资格而出现的空缺,应在三个月内进行增补。
第十五条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⑴ 参加有关审议会议并具有表决权;
⑵ 优先参加本委员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权;
⑶ 委员换届时的推荐权;
⑷ 对本委员会提出批评、建议权以及对舞弊行为的检举权。
第十六条委员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⑴ 遵守本委员会章程,执行本委员会的决议;
⑵ 承担本委员会委托的有关审议任务;
⑶ 支持本委员会工作,维护本委员会的声誉。
第四章议事规则
第十七条市规划委员会会议原则上每两个月召开一次,由主任或主任指定的副主任召集。
参加每次会议的委员不得少于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其中专家和公众代表委员应超
过与会委员的半数。
审议事项必须获得与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方能通过。
第十八条专业委员会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由该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召集,每次参加会议的委员人数不得少于本委员会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其中,与审议项目有关的行政主管部门代表必须参加。
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获得参加会议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方可通过。
第十九条委员会会议期间,可邀请有关主管部门代表、公众代表列席会议。
列席会议的代表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向委员介绍有关审议项目的背景、过程和技术内容,并解答委员的提问,列席会议人员在审议项目表决前退出会场。
第二十条市规划委员会及专业委员会会议,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代表委员原则上不得缺席;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提前书面向会议召集人请假并说明原因,不得授权他人代理参加会议。
对于违反章程或在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无故缺席的专家和公众代表委员,将视为自动放弃委员资格。
第二十一条委员会会议必须坚持回避的原则。
凡所审议的项目与委员本人或其所在的组织有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有关委员应在会议召开前三天以书面的方式向会议召集人申请回避,或由会议召集人提请其回避。
第二十二条各委员会会议的基本议事规则是:
⑴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专业委员会)就拟审议的项目向市规划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同时将审议项目的有关材料报送办公室;
⑵ 市规划委员会根据该审议项目的情况决定由规划委员会直接审议或交相关专业委员会审议,并由办公室安排审议日程;
⑶ 办公室将会议日程通知申请部门,并提前五天将审议项目的有关材料和会议通知发送到参加会议的各位委员;
⑷ 会议召集人按会议日程主持会议,到会委员符合法定人数,会议方可召开;
⑸ 秘书长或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汇报审查意见;
⑹ 所有委员在表决时以票决方式进行表决,明确填写同意或不同意,不得弃权;
⑺宣布表决结果;会后形成审议意见并由主任委员签发;
⑻专业委员会行使审议(终审)权力的项目按上述⑵至⑺步骤执行;其他审议项目,提出审议意见后进入上述步骤⑴。
第二十三条每次会议的会议记录和决议草案,由办公室整理后报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签发。
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提交办公室以市规划委员会的名义发布。
第二十四条每次会议的会议资料均属内部文件。
各位委员应妥善保管,或者在会后将这些资料交回办公室处理。
除非事先获得委员会同意,否则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获取或向他人直接或间接传送有关资料。
如会议资料被列为机密文件,应按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经市规划委员会或专业委员会主任同意,各委员会在必要时可通过文件传阅的方式开展工作。
获得规定人数以上委员书面同意通过的决议,与该委员会会议方式通过的决议效力相同。
第二十六条凡有关各委员会会议资料的查询,均由办公室负责统一答复,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会议的详情和内容。
对于涉及公众利益的项目,办公室负责发布新闻公报。
对于规划展示期间应当处理的公众意见,办公室负责将审议结果书面通知提议人。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市规划委员会及其专业委员会可根据本章程制定实施办法和细则,并报市政府备案。
第二十八条本章程的修改程序为:由于形势发展需要修改时,由市规划委员会提出修
改建议,报市政府同意并组织修改,修改后的章程报省政府备案。
第二十九条本章程条款的解释权属市规划委员会。
第三十条本章程自2008 年 8月20 日起施行
阳江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发展策略与建筑艺术委员会
发展策略与建筑艺术委员会根据市规划委员会的委托,对影响城市发展的重大决策及城市设计草案提供审议意见,对部分城市详细规划行使审议权。
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城市发展战略、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草案提出审议意见;
(二)对建成区周边已建设的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提出审议意见;
(三)对城市重点片区或重要地段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提出审议意见;
(四) 对影响城市景观的高层建筑及公共建筑提出审议意见;
(五)对城市重点地段的环境工程项目提出审议意见,主要包括:城市广场、城市雕塑、灯光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等;
(六)对城市设计草案提出审议意见;
(七)对专项规划提出审议意见;
(八)对影响城市景观的建筑物、构筑物设计草案提出审议意见,主要包括:
标志性、纪念性或处于城市制高点的构筑物,如电视塔、纪念碑、重要桥梁等;旅游区和风景区内部及相邻地区的对景观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
(九)城市规划委员会授予的其它职责。
阳江市城市规划委员会机构设置示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