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城市规划委员会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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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组成及议事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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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组成及议事制度广州市城市规划委员会二○一二年八月-1-目录一、组织构成 (5)二、委员的产生 (7)职责会及其下设机构的三、城市规划委员8..............................程序四、议事规则及会议11........................................................的公众参与五、审议议题12........................................................任及工作要求的六、委员责13....................................................事及工作要求七、其它议15........................................................八、附则15....................................................................................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广东省城市规划委员会指引》等的有关规定,城市规划委员会是市人民政府进行城市规划决策的议事机构。

为切实发挥广州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简称市规委会)作为广州”“审委会事机构的作用,完善市规进行城市规划决策的议市人民政府议制度,特制定市规委会组成及议事制度。

一、组织构成(一)市规委会由城市规划委员会及其下设主任委员会、城市交通及市政设施委员会、建筑环境与文化艺术委员会和专家顾问小构成。

(二)市规委会委员由政府委员、专家和公众代表委员组成。

(三)城市规划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市长担任;副主任一名,由分管城市规划的副市长担任;设秘书长一名,由市规划局局长担任。

委员总数应为不少于二十一人的单数,其中专家和公众代表委员人数应当超过总数的二分之一。

清远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章程

清远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章程

清远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章程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组织构成和职责 (1)第三章委员的产生、权利和责任 (6)第四章会议规则、工作程序和要求 (10)第五章附则 (15)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按照《广东省城市规划委员会指引》的规定,设立清远市城市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委会”)。

第二条市规委会是市人民政府进行城市规划决策的议事机构,受市人民政府的委托就城市规划建设的重大问题进行审议,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审议意见。

第三条市规委会宗旨:依照城乡规划有关法律、法规,坚持以科学、民主、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审议工作,提高城市规划决策的科学性,鼓励公众参与,监督规划的实施,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第四条市规委会工作经费纳入市人民政府公共财政预算。

第二章组织构成和职责第五条市规委会由城市规划委员会及其下设专业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顾问委员会以及市规委会办公室构成。

—1 —(一)市规委会委员由政府委员、专家委员和公众代表委员组成。

(二)市城市规划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市长担任;副主任委员一名,由分管城乡规划的副市长担任;秘书长一名,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担任。

委员总人数应为不少于三十一名的单数,其中专家委员和公众代表委员人数应当超过总人数的二分之一。

政府委员由市政府秘书长、清远高新区管委会主任、清城区区长、清新区区长、发改、规划、建设、国土、环保、交通、文化等部门的主要领导担任。

(三)市规委会专业技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分管城乡规划的副市长担任;副主任委员两名,由分管城乡规划的市政府副秘书长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担任。

委员总人数应为不少于十九名的单数,其中专家委员和公众代表委员人数应当超过总人数的二分之一。

政府委员由清远高新区管委会主任副主任、清城区副区长、清新区副区长、发改、规划、建设、国土、交通、水务等部门的分管领导或业务技术代表担任。

城市规划委员会章程

城市规划委员会章程

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市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建立科学、民主、公平、公正的城市规划决策机制,完善城市规划体系,根据《城市规划法》、《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广东省城市规划委员会指引》,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市城市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划委员会”)是****市人民政府设立的议事机构,负责审议有关城市规划建设的重要事项,并向市政府提出审议意见。

其英文名称是:***,简称***。

第三条市规划委员会工作经费纳入****市人民政府公共财政预算。

第四条市规划委员会的宗旨是:依照有关城市规划建设的法律、法规,在审议工作中坚持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原则,鼓励公众参与、监督规划的实施,提高城市规划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把****建设成为珠三角东部现代化经济强市和现代石化数码产业名城。

第二章主要职能与构成第五条市规划委员会的主要职能:(一)审议城市发展战略规划、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专项规划;(二)审议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及其调整方案,核定尚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地块的规划设计条件;(三)审议城市重大建设项目的选址意见;(四)审议年度城市规划编制计划;(五)审议重要的建筑设计方案;(六)需要审议的其它事项。

第六条市规划委员会委员由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代表、专家和公众代表组成,共设29名委员。

其中公务人员委员14名,非公务人员委员15名。

委员由市人民政府聘任,换届工作与政府同步,在政府换届后的3个月内完成。

第七条市规划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市长担任,设副主任委员2名,由常务副市长和主管城市建设的副市长担任,其余公务人员委员包括市规划建设、国土资源、发改、交通、环保、国安、财政、公用事业、水利、文化等职能部门的主要负责人。

市规划委员会设秘书长1名,由市规划建设局局长担任。

非公务人员委员由有关专家和公众代表组成。

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指引(正式试行稿_)050704

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指引(正式试行稿_)050704
3、结合路网格局;
4、结合土地利用的内在关联性;
5、编制区应保持适宜的用地规模..每个编制区面积一般不宜大于5km2。
3.1技术文件的成果构成
3.1.1技术文件包括基础资料汇编、说明书、技术图纸和公众参与报告。
3.2基础资料汇编的主要内容
基础资料汇编是对编制区现状情况的资料汇总。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0.11本指引由广东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2.1编制计划的制订原则和主要内容
2.1.1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计划(以下简称编制计划)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或者分区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特别是近期建设规划制订。
2.1.2编制计划的主要内容包括:
1、编制计划制订的背景、要求和依据。
3.2.8市政公用设施现状
各类市政公用设施的分布、规模、用地面积以及管网等级和分布情况。
3.2.9历史文化及建筑风貌
编制区的历史文化传统(包括各级文物保护单位情况)、建筑特色及环境特征等资料。
3.2.10环境保护现状
编制区主要污染源、污染类型及污染指标。
3.2.11其它
3.3说明书的主要内容
说明书是对编制区现状的分析、规划设想的论述和规划内容的解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6、燃气工程规划
评价燃气设施现状;落实上层次规划确定的控制要求;确定气源类型、用气量指标、供气方式..预测用气量;确定燃气储备站、调压站的位置、规模及用地面积;确定高、中压燃气管网压力级制及布设和安全要求;阐述防火安全间距的要求。
7、环保环卫设施规划
评价环保环卫设施现状;落实上层次规划确定的控制要求;确定各类环保环卫设施的项目的种类和规模..并明确其空间布局及建设要求。
1.0.6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成果包括:技术文件、法定文件和管理文件。成果草案须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经公开展示后报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由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广州市规划局关于广州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委员换届专家与公众代表委员候选人推选工作的公告

广州市规划局关于广州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委员换届专家与公众代表委员候选人推选工作的公告

广州市规划局关于广州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委员换届专家与公众代表委员候选人推选工作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城市规划局•【公布日期】2012.06.14•【字号】•【施行日期】2012.06.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广州市规划局关于广州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委员换届专家与公众代表委员候选人推选工作的公告根据《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广东省城市规划委员会指引》的有关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于2006年设立了广州市城市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划委员会”,网址: http:///wyweb/)作为市政府进行城市规划决策的议事机构,其委员换届与政府同步进行。

故我办拟于近期启动市规划委员会委员换届工作,现按程序开展专家和公众代表委员候选人推选工作,具体内容公告如下:一、市规划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一)对城市发展战略规划、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其修改方案、城市设计方案以及城市重大项目的选址进行审议;(二)对各层次的城市交通及市政设施专项规划、研究等进行审议;(三)对城市重点地区的城市设计方案、景观设计方案、建筑物、雕塑、构筑物等设计方案进行审议;(四)市政府授予的其他职责。

二、专家和公众代表委员候选人推选程序候选人实行公开推选。

推选程序为:(一)市规委会办公室在本地主要新闻媒体及市规划委员会网站上公布候选代表的资格条件、推选办法及推选日期;(二)符合聘任资格条件的个人由其所属社会团体或单位书面推荐报市规委会办公室;(三)由市规委会办公室进行资格审查后拟订委员名单报市政府审批,由市政府聘任并在本地主要新闻媒体及市规划委员会网站上予以公布。

三、市规划委员会委员的聘任资格(一)熟悉本市情况,是广州市居民;(二)爱国爱民,品行端正,身体健康,有较强的议事能力;(三)热爱本市城市规划和建设事业,敢于坚持原则,积极维护公共利益,勇于承担社会责任;(四)承认和遵守市规划委员会的各项章程,能按时参加委员会各项会议;(五)具备城市规划或相关专业高级专业资格者优先。

广州市城市更新单元详细规划报批指引(2022年修订稿)

广州市城市更新单元详细规划报批指引(2022年修订稿)

广州市城市更新单元详细规划报批指引(2022年修订稿)一、概述(一)工作目标。

为进一步加强国土空间规划管理工作,规范城市更新单元详细规划报批流程,明确各阶段工作要求,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关于深化改革加快推动“三旧”改造促进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广州市城乡规划程序规定》《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城市更新工作推进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的要求。

(二)城市更新单元。

本指引中所指“城市更新单元”是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单元的一种类型,以低效存量用地再开发利用(城市更新改造项目)为主。

(三)城市更新单元划定。

以城市更新项目范围为基础,可包括多个更新项目,以成片连片统筹规划为基本原则,综合考虑道路、河流等要素及产权边界、行政管理界线等因素,保证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相对完整,落实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单元划分要求,划定城市更新单元。

城市更新单元内可结合具体更新项目划分子单元(街区单元)。

(四)城市更新单元详细规划。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统筹组织,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各区分局(广州空港经济区国土规划和建设局)具体负责,可结合城市更新需要组织编制或者修改城市更新单元范围内的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即城市更新单元详细规划。

区政府(广州空港经济区管委会)按照《广州市城市更新办法》是城市更新第一责任主体,负责统筹推进本辖区内的城市更新工作。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规划统筹引领和刚性管控原则。

强化规划在城市建设中统筹引领和刚性管控的重要作用,落实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管控要求,结合城市更新专项规划,科学编制城市更新单元详细规划,合理确定规划指标,有序推动城市更新项目实施。

(二)坚持依法依规原则。

严格遵守详细规划编制、修改、审查、审批的法律法规及法定程序,开展城市更新单元详细规划相关工作,坚持市规划委员会专家领衔、集体审议、投票表决、全程公开的客观独立审议制度。

(三)坚持高效审批原则。

落实“放管服”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根据《广东省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管理办法》建立“单元详细规划+地块详细规划”分层编制和分级审批管控体系,既坚持全市规划“一盘棋”,又提高审批效率。

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信息公开指引

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信息公开指引

《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信息公开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规范我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与实施的信息公开工作,推进公众参与,根据《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各地可参照本指引,结合实际制定相关细则,进一步完善当地城市规划信息公开制度。

第二条(定义)本指引用语的定义如下:1、“信息”是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其管理或提供控制性详细规划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得或拥有的,以文字、图表、音像、电子文件等形式予以记录的事项。

2、“公开”是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过程中,通过法定形式,向公众或特定的公民提供允许查阅、复制、摘录、收听、收看、下载的有关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信息。

第三条(主体)1、本指引所指的信息公开的实施(义务)主体是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有信息公开的义务,以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2、本指引所指的信息公开的权利主体是公众,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所有公民和居民,包括一切机关、团体、组织和公民个人。

公众依法享有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在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与实施的过程中必须得到尊重和保障。

第二章信息公开的内容第四条(应当公开的信息)应当公开的信息主要包括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和实施的信息,指导规划编制的规划指引及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信息查询的方式和监督举报电话。

第五条(信息公开的具体内容)1、规划编制阶段公开的内容包括控制性详细规划项目立项情况,具体包括项目立项的基本情况、规划范围、编制单位、工作计划、工作情况等,及其查询和意见反馈方式。

2、规划审批阶段信息公开的内容包括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控制性详细规划审批文件和成果,具体包括:规划具体范围、规划实施时间、规划成果、有关部门意见、公众意见及论证意见、城市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等,及其查询和意见反馈方式。

3、规划实施阶段信息公开的内容包括建设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建设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以及违法建设查处的有关信息等,及其查询和意见反馈方式。

广东省市县级规划修编技术指引

广东省市县级规划修编技术指引

广东省市、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技术指引(试行)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广东省土地勘测规划院二○一○年七月目录一、适用范围及说明.................................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一)适用范围..................................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有关说明..................................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规划修编的总体要求.............................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一)工作方针..................................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指导思想..................................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三)修编原则..................................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三、规划修编主要任务...............................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一)土地利用现状与形势分析....................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确定规划修编原则及主要目标................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三)拟定土地利用规模与结构优化方案............ 错误!未定义书签。

(四)分解落实上级规划约束性指标................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五)加强用地空间布局研究,划定土地利用空间控制区错误!未定义书签。

(六)落实耕地与基本农田保护任务................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七)提出节约集约用地的目标与措施.............. 错误!未定义书签。

(八)安排土地利用重大工程...................... 错误!未定义书签。

(九)保障基础设施和重点项目用地................ 错误!未定义书签。

广东省城乡规划指引的思考

广东省城乡规划指引的思考
p ov r i n e c
0引言
在工业化、城镇 化加速发展的背景下,我国城市 开发建设 规模空前,城市化水 平也从 1 9 8 0 年的1 9 % 跃升 至 2 0 1 2年 的 5 2 . 6 %,但 “ 土地城 市化超前,人
出具体规定,导致其时效性 、针对性不强 j ,在引导 和规范地方城 乡规 划建设 中存在一定缺 陷。规划指 引 是一种规范和 指导城 乡规划建设的政策性文件,强调 政策性 、时效性和针对性,能有效弥补城 乡规划法律 规范 的不足,达到 “ 刚柔相济”的效果 。因此,地方 政府制定城 乡规划指引的意义重大。 当前城 乡规划指 引的理论研究主要集 中在专项指 引上,对规划指引的作 用、体系及 编制方法方面的研 究相对较 少 。广东省为提升城镇化水 平,推动宜
ma n a g e me n t . Gu a n g d o n g h a s ma d e g u i d e l i n e s or f p l a n n i n g c o mp i l a t i o n , t e c h n i c a l s t a n d a r d a n d ma n a g e me n t . T h e g u i d e l i n e e mb o d — i e s g r e e n , i n t e l l i g e n t , i n or c p o r a t i n g, a n d h u ma n on c s i d e r a t i o n on c c e p t s . T h e p a p e r s t u d i e s r e l e v a n t as c e s , r e o r g a n i z e s t h e g u i d a n c e s y s t e m, a n a l y z e s p ac r t i al c p r o b l e ms , a n d ai r s e s s u g g e  ̄i o n s t o i mp r o v e t h e g u i d e l i n e i n f u t u r e d e v e l o p me n t .

广东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分区与用地用海类型对照参考、中心城区划定技术流程、细化内容指引(一)

广东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分区与用地用海类型对照参考、中心城区划定技术流程、细化内容指引(一)

广东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分区与用地用海类型对照参考、中心城区划定技术流程、细
化内容指引(一)
广东省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分区与用地用海类型对照参考、中心城
区划定技术流程、细化内容指引是近年来该省加强城市规划、推动经
济发展的一项重要任务。

本文将就其具体内容和应用进行分析和解读。

1. 分区与用地用海类型对照参考
省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是城市规划的核心,其中分区与用地用海类
型对照参考是其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其中,分区是为了满足城市经济、社会和环境发展的需要,按照城市空间结构、功能分区、城市承载力
等要素,对城市空间进行科学合理划分。

而用地用海类型对照是为了
保障城市土地利用规划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确定各种用地用海类型在
城市空间中的分异、布局和协调关系。

2. 中心城区划定技术流程
中心城区是城市经济和居民生活的核心区域,也是城市规划的重点区域。

可以促进城市经济繁荣发展、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提升城市形象。

中心城区划定的技术流程包括:确定划定标准和指标、中心城区选择、辅助设施安排、划定范围及规模、调整城市空间格局等环节。

3. 细化内容指引
细化内容指引是在总体规划框架下对各个子系统进行详细的规划和设计,包括土地利用、生态保护、交通、水资源管理等领域。

这些细节
可以具体指导城市建设的实践,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效果和质量。

总之,广东省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分区与用地用海类型对照参考、
中心城区划定技术流程、细化内容指引是为了构建合理、可持续、具
有竞争力的城市空间结构,推动城市建设与经济发展更好地相互促进,满足社会各个层面对城市生活的需求和期许。

广东省城市绿道规划设计指引(粤建规函[2011]460号)

广东省城市绿道规划设计指引(粤建规函[2011]460号)

广东省城市绿道规划设计指引PlanningGuideesloiUnfrbanGreenwayi nGuangdongProvince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1 年7 月目录1 总则 (1)2 涵义及构成 (2)3 目标和原则 (3)4 选线方法 (6)5 基本要求 (8)6 典型地段城市绿道规划指引 (12)7 城市绿道构成要素规划指引 (20)1 总则1.1 为明确城市绿道内涵、规划目标和原则、选线方法与基本要求,指导全省城市绿道规划编制工作,形成城市绿色生活网络,制定本指引。

1.2 广东省城市绿道的规划设计,应符合国家、广东省及各城市与绿道建设相关的法律、法规、设计规范、技术标准等。

1.3 本指引适用于广东省内城市绿道规划编制工作。

1.4 本指引由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2 涵义及构成2.1 涵义广东省绿道网对应于是否穿越地级(以上)城市行政区域,由省立绿道和城市绿道两级网络构成。

城市绿道主要串联城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不限于城市建成区)的各类绿色开敞空间和重要的自然与人文节点,包括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自然节点,人文遗迹、历史村落、传统街区等人文节点,以及居住社区、中心商业区、大型文娱体育区、公共交通枢纽等人流量较大的区域。

建设城市绿道对于保护与优化城市生态系统、引导形成合理的城乡空间格局、提供休闲游憩和慢行空间具有重要意义。

2.2 构成城市绿道由绿廊系统和人工系统两部分构成。

2.2.1 绿廊系统绿廊系统是城市绿道的绿色基底,主要由地带性植物群落、野生动物、水体、土壤等生态要素构成,包括自然本底环境与人工恢复的自然环境,具有生态维育、景观美化等功能。

2.2.2 人工系统人工系统由慢行系统、交通衔接系统、服务设施系统和标识系统等构成,具有休闲游憩、慢行交通等功能。

慢行系统:包括步行道、自行车道、综合慢行道。

交通衔接系统:包括绿道停车设施、绿道与城市其他交通系统的接驳设施等。

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探索与创新——《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指引》解析

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探索与创新——《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指引》解析

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探索与创新——《广东省城市控制性
详细规划编制指引》解析
蔡瀛;王朝晖;姚燕华;孙翔;李光旭
【期刊名称】《城市规划》
【年(卷),期】2007(000)003
【摘要】配合《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的实施,广东省建设厅出台了《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指引》.该《指引》详细规定了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内容、编制与审批程序、成果构成等内容,从控制指标体系、公众参与、实施管理制度等方面探索了完善现有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方法.论文在分析当前控制性详细规划面临问题的基础上,剖析了《指引》制定的思路和主要内容,总结了其意义与创新,并结合其在实践中遇到的问题提出了进一步发展完善《指引》的相关思路.
【总页数】5页(P9-13)
【作者】蔡瀛;王朝晖;姚燕华;孙翔;李光旭
【作者单位】广东省建设厅规划处;广州市城市规划编制研究中心;广州市城市规划编制研究中心;广州市城市规划编制研究中心;广州市城市规划编制研究中心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TU98
【相关文献】
1.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探索——以《安徽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规范》为例 [J], 吴晓勤;高冰松;汪坚强
2.新形势下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思路——《福建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制定 [J], 李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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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低碳视角下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应用探讨——以皋兰县三川口工业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例 [J], 席敏
5.低碳视角下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应用探讨——以皋兰县三川口工业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例 [J], 席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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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城市规划指引--环城绿带规划指引

广东省城市规划指引--环城绿带规划指引

关于“广东省城市规划指引”的说明“ 广 东 省 城 市 规 划 指 引( GDPG)”是 广 东 省 政 府 城 市 规 划 行 政 主 管 部门 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城市规划某些专题公布的一系列引导性政策和技术要求。

它针对不同时期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省 内 各 地 城 镇 的 发 展 动 态 和 社 会 公 众 普 遍 关 注 的 规 划 热 点 而 制 定 ,是 在 遵循现行城市规划法规的基础上,对一些城市规划政策和技术的强调、 深化和补充。

“广东省城市规划指引”的制定注意借鉴先进国家和地区的经验, 并 与 国 家 和 广 东 省 有 关 城 市 规 划 建 设 管 理 的 政 策 相 衔 接 ,它 以 可 持 续 发 展 战 略 为 指 导 ,既 注 重 系 统 性 和 时 效 性 ,更 注 重 实 用 性 和 可 操 作 性 ,力 求在引导广东省城市发展建设和规划管理上扮演起重要角色。

“广东省城市规划指引” 为省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政策 在 引 导 的 同 时 ,也 给 规 划 设 计 部 门 提 供 技 术 指 导 ,是 各 地 编 制 和 实 施 城 市 规划的重要依据之一。

各地必须紧密结合当地实际,执行本指引。

“广东省城市规划指引”的编制、审批和修改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 从 广 东 各 地 城 市 规 划 建 设 管 理 的 实 际 需 要 出 发 , 由 各 级 城 市 规 划行政主管部门或专家提出制定意向; 2、 经 专 家 论 证 及 广 东 省 建 设 厅 审 定 同 意 立 项 ; 3、 由 广 东 省 建 设 厅 城 乡 规 划 处 组 织 力 量 编 制 , 并 广 泛 征 求 各 级 城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专家意见; 4、 组 织 城 市 规 划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代 表 和 专 家 进 行 评 审 ; 5、 由 广 东 省 建 设 厅 发 布 施 行 ; 6、 根 据 需 要 对 已 颁 布 的 指 引 进 行 检 讨 , 并 按 上 述 程 序 进 行 修 改 。

广东省城市规划委员会指引

广东省城市规划委员会指引

广东省城市规划委员会指引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主要职能与构成 (2)第三章工作程序 (4)第四章委员的聘任资格和责任 (5)附件一城市规划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的设置建议 (7)附件二城市规划委员会机构设置示意图 (9)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建立科学、民主、公平、公正的城市规划决策机制,完善城市规划体系,确保《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实施,根据《城市规划法》、《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和《条例》,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城市规划委员会是城市人民政府进行城市规划决策的议事机构,受城市人民政府委托就城市规划建设的重大问题进行审议,向城市人民政府提出审议意见。

第三条城市规划委员会工作经费纳入城市人民政府公共财政预算。

第四条各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条例》要求,参照本指引制定城市规划委员会章程、议事规则(含委员会的产生、任期、议事规则等),同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章主要职能与构成第五条城市规划委员会的主要职能(一)审议城市发展战略规划、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专项规划;(二)审议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以及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调整方案,核定尚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之地块的规划设计条件;(三)审议城市重大建设项目的选址意见;(四)城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它职责,包括:审议城市设计和建筑设计方面的地方性技术规则、规定等。

第六条城市规划委员会委员由城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代表、专家和公众代表组成。

设区城市的城市规划委员会委员由不少于二十一人的单数成员组成,县级市和县城的城市规划委员会由不少于十五人的单数成员组成。

其中专家和公众代表人数应当超过二分之一。

委员由城市人民政府聘任,换届工作与政府同步,在政府换届后的三个月内完成。

第七条城市规划委员会委员中城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的代表应当包括城市人民政府的主要领导、分管城市建设工作的领导、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包括建设、市政公用、发改、国土、交通、环保、文化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

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指引解读

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指引解读

《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及配套指引蔡瀛 宋劲松 卢丹梅 邓荣全 徐东辉(广东省建设厅城乡规划处,广州510031)(广东省城市发展研究中心,广州510045)摘要:为了规范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审批程序,保障城市规划的有效实施,广东省建设厅组织制订实施了《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成为我国第一部规范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方性法规,首次以法规的形式将城市规划委员会制度确定下来。

同时出台了其配套指引,强化了公众参与,增加透明度,并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与实施程序进行全面的改革和创新。

关键词:控制性详细规划;条例;指引;法定化2004年9月24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并公布了广东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专业论文《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控规条例》),并于2005年3月1日起实施。

《控规条例》历时四年多编制完成,是我国第一部规范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方性法规,也是我国首个规范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政的地方性法规。

为了保证《控规条例》的实施,规范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建立科学、民主、公平、公正的城市规划决策机制,以及规范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信息公开工作、推进公众参与,省建设厅城乡规划处、省城市发展研究中心先后组织制定并出台了三个配套指引——《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指引》、《广东省城市规划委员会指引》、《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信息公开指引》。

1 《控规条例》及配套指引的出台背景近年来,通过贯彻实施《城市规划法》、《广东省实施<城市规划法>办法》等规划法律法规,广东省城市规划和建设都取得了显著进步。

但同时,建设密度过高、公共配套设施不足、绿地面积和开敞空间不够等城市建设问题还不同程度地存在,一些地方政府和部门违反法定程序,擅自变更批准的规划,从而为城市建设和发展带来许多问题,也造成了资源的浪费,阻碍了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广州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组成及议事制度doc

广州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组成及议事制度doc

广州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组成及议事制度广州市城市规划委员会二○一二年八月-1-目录一、组织构成 (5)二、委员的产生 (7)职责会及其下设机构的三、城市规划委员8..............................程序四、议事规则及会议11........................................................的公众参与五、审议议题12........................................................任及工作要求的六、委员责13....................................................事及工作要求七、其它议15........................................................八、附则15....................................................................................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广东省城市规划委员会指引》等的有关规定,城市规划委员会是市人民政府进行城市规划决策的议事机构。

为切实发挥广州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简称市规委会)作为广州”“审委会事机构的作用,完善市规进行城市规划决策的议市人民政府议制度,特制定市规委会组成及议事制度。

一、组织构成(一)市规委会由城市规划委员会及其下设主任委员会、城市交通及市政设施委员会、建筑环境与文化艺术委员会和专家顾问小构成。

(二)市规委会委员由政府委员、专家和公众代表委员组成。

(三)城市规划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市长担任;副主任一名,由分管城市规划的副市长担任;设秘书长一名,由市规划局局长担任。

委员总数应为不少于二十一人的单数,其中专家和公众代表委员人数应当超过总数的二分之一。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第三届广州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委员名单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第三届广州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委员名单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第三届广州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委员
名单的通知
【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
【发文字号】穗府函[2017]65号
【发布部门】广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05.18
【实施日期】2017.05.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第三届广州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委员名单的通知
(穗府函〔2017〕6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广东省城市规划委员会指引》的有关规定,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已完成委员换届工作。

第三届广州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由主任委员会、规划委员会及其城市交通及市政设施专业委员会、地区规划及城市设计专业委员会、城市更新专业委员会构成。

其委员由专家和公众代表委员、政府委员两部分构成,由市政府聘任。

现就第三届广州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名单通知如下:
一、主任委员会
主任:温国辉市长
副主任:马文田副市长
常设政府委员:市政府秘书长,市政府分管城市规划的副秘书长,市国土规划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环保局、住房城乡建设委、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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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城市规划委员会指引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主要职能与构成 (2)第三章工作程序 (4)第四章委员的聘任资格和责任 (5)附件一城市规划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的设置建议 (7)附件二城市规划委员会机构设置示意图 (9)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建立科学、民主、公平、公正的城市规划决策机制,完善城市规划体系,确保《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实施,根据《城市规划法》、《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和《条例》,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城市规划委员会是城市人民政府进行城市规划决策的议事机构,受城市人民政府委托就城市规划建设的重大问题进行审议,向城市人民政府提出审议意见。

第三条城市规划委员会工作经费纳入城市人民政府公共财政预算。

第四条各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条例》要求,参照本指引制定城市规划委员会章程、议事规则(含委员会的产生、任期、议事规则等),同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章主要职能与构成第五条城市规划委员会的主要职能(一)审议城市发展战略规划、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专项规划;(二)审议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以及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调整方案,核定尚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之地块的规划设计条件;(三)审议城市重大建设项目的选址意见;(四)城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它职责,包括:审议城市设计和建筑设计方面的地方性技术规则、规定等。

第六条城市规划委员会委员由城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代表、专家和公众代表组成。

设区城市的城市规划委员会委员由不少于二十一人的单数成员组成,县级市和县城的城市规划委员会由不少于十五人的单数成员组成。

其中专家和公众代表人数应当超过二分之一。

委员由城市人民政府聘任,换届工作与政府同步,在政府换届后的三个月内完成。

第七条城市规划委员会委员中城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的代表应当包括城市人民政府的主要领导、分管城市建设工作的领导、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包括建设、市政公用、发改、国土、交通、环保、文化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

第八条城市规划委员会中的专家和公众代表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自愿、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进行推选。

专家不包括城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内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九条城市规划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市(县)长担任;副主任委员一至三名,由常务副市(县)长、主管城市建设的副市(县)长等市(县)政府领导担任;设秘书长一名,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领导担任。

第十条城市规划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由3—5名工作人员组成。

办公室主任由城市规划委员会秘书长担任,办公室成员由秘书长提名,报城市规划委员会批准后聘任。

作为城市规划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办公室在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办公,负责处理城市规划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并履行以下职责:(1)负责城市规划委员会各项章程、工作规则的起草工作;(2)负责城市规划委员会会议的组织工作,包括会议筹备、会议记录和审议意见的起草、以及会议档案的整理和归档等;(3)负责城市规划委员会各机构之间以及委员会对外的业务联系工作;(4)负责城市规划委员会的换届准备工作;(5)负责聘任、增补、取消专家及公众代表委员资格的准备工作;(6)城市规划委员会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十一条专家和公众代表委员的推选程序(一)城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在本地主要新闻媒体上公布侯选代表的资格条件、推选办法及推选日期;(二)符合聘任资格条件的专家和个人由其所属社会团体或单位书面推荐报规划委员会办公室;(三)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将材料汇总后提交规划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合格的报城市人民政府遴选,由城市人民政府聘任并在本地主要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布。

(四)委员辞职或被取消资格而出现的空缺,应在三个月内进行增补。

第十二条城市规划委员会可根据需要聘请市内外(包括国外)资深专家组成城市规划委员会专家顾问小组。

专家顾问小组由规划、交通、建筑、工程、地理、艺术、社会、经济、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受城市规划委员会委托,就城市规划建设中的重大问题提供咨询意见。

(注:根据城市规模的不同,所邀请专家的级别可视具体情况而定。

)第十三条大城市或特大城市的城市规划委员会可下设发展策略委员会、建筑与环境艺术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的设置建议详见附件一)。

第三章工作程序第十四条城市规划委员会会议原则上每两个月召开一次,由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指定的副主任委员召集。

参加会议的委员不得少于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包括本数),其中专家和公众代表的委员应超过与会委员的二分之一。

第十五条城市规划委员会会议可邀请相关部门或公众代表列席。

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列席会议的代表可介绍有关审议项目的背景、过程和技术内容,并答疑。

第十六条城市规划委员会的会议程序(一)办公室提出会议议程,报主任委员同意后,提前五天将议程及审议项目的有关材料送达给各位委员;(二)与会委员履行签到手续。

会议正式召开的前提是符合本指引第十四条规定的法定人数的要求;(三)与会的委员审议会议材料,对审议项目进行表决;(四)宣布表决结果,会后形成审议意见并由主任委员签署。

第十七条城市规划委员会委员原则上不得缺席会议。

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在会议召开三天前以书面形式向会议召集人请假并说明原因。

在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无故缺席的委员,视为自动放弃委员资格。

第十八条城市规划委员会会议实行回避制度。

凡审议项目与委员本人或其所在的组织有利害关系的,有关委员应在会议召开前三天以书面方式向会议召集人申请回避,也可由会议召集人提请其回避。

第十九条城市规划委员会会议的审议事项原则上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作出表决。

城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按与会的三分之二以上(包括本数)委员同意的表决结果形成审议意见文稿,报主任委员签署,并在政府网站或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网站公布。

第二十条城市规划委员会会议可以邀请公众旁听,或通过广播电视或者网络直播等形式向社会公开审议过程。

第二十一条城市规划委员会会议的资料均属政府内部文件,由规划委员会办公室按密级要求,统一保管。

对会议材料的查阅、咨询,由规划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受理。

第二十二条经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的规划草案等,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审议意见组织修改完善后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未经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城市人民政府不予批准。

第四章委员的聘任资格和责任第二十三条城市规划委员会委员的聘任资格(一)爱国爱民,品行端正,身体健康;(二)敢于坚持原则,有较强的议事能力;(三)热爱城市规划工作,具备城市规划建设方面的基本常识和素质,熟悉本城市的情况;(四)承认和遵守城市规划委员会的各项章程。

第二十四条城市规划委员会委员的社会责任(一)委员必须向公共利益负责,正直、尊严、公平、诚实地开展工作;(二)委员必须尽力为社会公众提供机会,让社会公众真正地参与到规划的过程中来。

公众参与的范围应足够广泛,保证那些没有正式单位或社会影响力的个人也能参与其中;(三)委员应特别关注规划决策与规划的环境、社会和经济影响之间的相互关系;(四)委员应特别关注弱势群体或个体的要求,应敦促修正与这些需求相悖的政策、制度和决定;(五)委员必须关注人居环境标准和环境质量,努力保护自然和人文环境遗产。

第二十五条城市规划委员会委员的专业责任(一)委员向决策者和社会公众提供的信息应尽可能充分、清楚和准确。

委员发表的规划建议和意见应当客观、可靠、公正;(二)委员应保护和加强委员会的尊严和声誉,不得无故作出错误的且有损规划事业健康发展的行为;(三)委员对委员会其他同事应友好、公平和宽容,不得以非法或不正当的方式故意损害其他委员的名誉;(四)委员之间应通力合作,交流信息和经验,以促进本地规划事业的健康发展;(五)委员应尽力帮助委员会的其他同事提高专业素养和专业能力。

第二十六条城市规划委员会委员的自我责任(一)委员应不断寻求和接受规划知识教育,适应规划实践和规划技术的发展;(二)委员不得发表任何误导性声明,不得试图以不恰当方式影响决策;(三)委员不得接受任何可能影响其规划建议的钱财或物品;(四)委员必须对本身的行为负责,不得授权其他人士代理其职责;(五)委员在其他专业的范畴内工作时,应尊重该专业的道德准则。

第二十七条城市规划委员会委员自觉接受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

在工作过程中违反本指引的规定,影响公众和社会利益的,或者在工作过程中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严重影响规划委员会声誉的,取消委员资格;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一城市规划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的设置建议第一条大城市或特大城市可根据审议项目类型的不同和工作分工,在规划委员会下设发展策略委员会和建筑与环境艺术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

第二条各专业委员会对相应的议事范围进行审议,提出审议意见,提交城市规划委员会表决。

城市规划委员会也可授权各专业委员会,就相应的议事范围行使审议(终审)的权利。

第三条发展策略专业委员会根据城市规划委员会的授权对影响城市发展的重大决策提出审议意见。

其主要职责是:(一)对城市发展战略、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草案提出审议意见;(二)对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审议意见;(三)对城市重大项目的选址提出审议意见;(四)对专项规划提出审议意见;(五)城市规划委员会授予的其它职责。

第四条发展策略专业委员会由不少于十五人的单数成员组成。

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城市规划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兼任;设副主任委员一名,由城市规划委员会秘书长兼任。

其他委员由相关职能部门代表及专家组成,专家代表人数应超过总成员人数的二分之一。

第五条建筑与环境艺术专业委员会根据城市规划委员会的授权,对城市设计与建筑设计方面的重大问题提出审议意见。

其主要职责是:(一)对城市设计与建筑设计方面的地方性技术规则、规定等的草案提出审议意见;(二)城市重点地段的城市设计草案提出审议意见;(三)对影响城市景观的建筑物、构筑物设计草案提出审议意见;主要包括:(1)对影响城市景观的高层建筑及公共建筑;(2)标志性、纪念性或处于城市制高点的构筑物,如电视塔、纪念碑、主要桥梁等;(3)旅游区和风景区内部及相邻地区对景观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四)对城市重点地段的环境工程项目提出审议意见,主要包括:城市广场、城市雕塑、城市小品、灯光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等;(五)城市规划委员会赋予的其它职责。

第六条建筑与环境艺术专业委员会委员由不少于十五人的单数成员组成。

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一名,由规划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名,报城市规划委员会批准后聘任。

其他委员由城市规划、建筑设计、雕塑、园林、文化艺术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第七条专业委员会成员由城市规划委员会聘任,换届工作与城市规划委员会同步,在城市规划委员会换届后的三个月内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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