孵化器毕业管理办法及管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桐庐裕华科技企业孵化器有限公司毕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科技企业孵化器及在孵企业的管理,统一在孵企业毕业标准,促进在孵企业毕业,根据科技部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县范围经县科技局认定的各种类型科技企业孵化器。第三条在孵企业孵化期满,可以准予毕业、育成、延长孵化或者因孵化失败而终止。
第二章毕业条件
第四条在孵企业达到以下条件的应当给予毕业:
(一) 人均年销售收入已达10万元,且企业年销售总收入达400 万元,孵化项目或高新技术主导产品的销售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50%以上。
(二) 实现产品销售,孵化期间销售收入年平均增长率超过30%。
(三) 研究开发人员占员工总数的比例超过20%,研究开发经费占销售收入的比例超过5%,有一定的市场开发能力。
(四) 企业创办人或负责人接受了企业管理、知识产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具有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和较强的市场开拓全力。
(五) 企业合法经营,产权明晰,建立了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并建立健全了知识产权保护、财务、行政等专理制度。
(六) 企业核心技术骨干和经营管理骨干相对稳定。
(七) 孵化时间在一年以上。
在孵期间,孵化企业被认定为市高新技术企业的,视为达到毕业条件。
第五条属项目孵化且孵化项目发展成熟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力毕业:
(一) 以孵化项目组建公司或者以孵化项目作价入股与他人合作组建公司的;
(二) 通过技术转移由他人实施的。
第三章孵化企业毕业的认定
第六条孵化器主要根据与在孵企业签订的孵化协议和房屋租赁协议的期限来决定孵化企业的孵化期限。
第七条孵化期满,在孵企业应当向孵化器提供以下材料:
(一) 毕业、育成或者延长孵化申请书,载明毕业…育成或者延长孵化的愿望与理由;
(二) 上一个月的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
(三) 在孵企业申报表;
(四) 在孵企业经营管理情况;
(五) 其他证明材料。
第八条孵化期满,孵化器要审查在孵企业是否达到第四条决定的毕业条件。达到第四条规定条件的,应当要求或者准予其毕业;未达到第四条规定条件的,则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 孵化期间有较大的发展,只在一个或者几个方面未达习第四条规定条件的,视为育成;
(二) 符合前项规定,再经过一段时间的孵化可达到毕业条件的,经在孵企业申请,可以续签孵化协议,延长孵化;
(三) 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孵化项目的目标市场开拓困难,未能实现预期的目标,商品化、产业化效果不明显的,进一步孵化有困难的,视作孵化失败,应终止孵化。
第九条孵化器应当采取实地考察与书面审核相结合的办法对在孵企业进行审查,并作出毕业、育成、延长孵化、或孵化失败的结论。
第十条对于毕业企业,孵化器应当授予其毕业证书。毕业证书应载明"毕业证书" 字样、孵化企业名称、孵化时间、孵化器名称,加盖孵化器公章。
对于延长孵化的企业,孵化器应当与其续签孵化协议和房屋租赁协议,续签的孵化期间一般不超过2年,总孵化时间不超过4年。
对于孵化失败的企业,孵化器可要求其即时迁出孵化器。
第十一条在孵企业在孵化协议终止前需要迁出孵化器的,孵化器按照本章规定审查其是否符合毕业条件。符合毕业条件的,应准子其前毕业,授予毕业证书,终止孵化协议。
在孵企业在孵化期间没有发展,无法实现预定的目标,继续孵化有困难的,孵化器可以劝其退出孵化器,提前终止孵化协议和房屋租赁协议。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规定所称销售收入是指在孵企业销售产品、提供劳务与服务和转让技术等所取得的收入。
第十三条各孵化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科技企业孵化器孵化企业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科技企业孵化器入孵企业的服务与管理,尽快形成高素质人才、高水平研发机构、高科技孵化企业集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入驻条件
1、入驻对象
立志创业的具有自主知识产品或正在开发项目的各界人士和经济实体;科技型中小企业;为孵化器配套的各类服务机构;回国创业的留学人员。
2、项目要求
项目要求符合孵化器整体产业导向(电子信息、通信、计算机技术、生物医药、光机电一体化、新材料、精细化工、环保节能)高新技术领域产品的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耗能低、无环境污染、项目产权明晰(含知识产权)、市场前景好、能迅速形成产业化。
3、入孵企业条件
拥有与其业务规模相应的注册资本,且注册地必须为本孵化器地址;有自主研发能力或生产行为;法定代表人和经理人员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素质;科技人员占员工总人数的20%以上。
第三条、企业入孵申请
入孵对象在达成入孵意向后,填写《桐庐裕华科技企业入孵协议书》。
第四条、企业入孵审核
1、入孵企业填写《桐庐县科技孵化中心孵化企业审定表》。审核团队由县科技局相关科室负责人及专家组成。
2、审核团队将对提出申请的企业就项目概况、研发团队、市场前景等内容作综合性评价,并将结果提交主管局长或局长批准。
第五条、企业入孵程序
经批准入孵的企业,按程序办理下列手续:
1、签订《桐庐裕华科技企业孵化器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协议》;
2、凭房屋租赁合同及其它企业注册登记所需材料,到工商、税务、社保等部门办理企业登记注册及其它相关手续;
3、签订《桐庐裕华科技企业入孵协议书》;
4、根据相关协议约定,缴纳相应费用,然后向物业管理部门领取孵化场地钥匙。
第六条、孵化企业的服务与管理
1、孵化器每年不定期举办各类创业培训,开展相关交流活动,组织创业企业申报工程技术中心、科技攻关项目、成果转化项目、新产品开发项目及各类资金资助项目,创业企业应积极参与,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共同塑造孵化器良好形象。
2、孵化器服务管理人员不定期到企业了解研发、生产经营情况,共同探讨孵化器建设和企业发展的有效途经。企业在发展过程中遇到困难和问题,可直接向孵化器服务管理人员反映,也可通过书面或网络形式反映;收到企业投诉和问题反映,孵化器服务部门必须在3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3、孵化器积极建立健全相关公共服务体系,引进各类中介服务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