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孵企业管理办法
创业服务中心入孵企业管理规定
创业服务中心入孵企业管理规定This manuscript was revised by the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0.创业服务中心入孵企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办好**创业服务中心,更好地孵化和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和优秀企业家,有效地推动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园的发展,根据国家、省、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创业服务中心的职能第二条 **创业服务中心 (以下简称“中心”)是**高新技术管理委员会管理和服务机构。
第三条中心的主要服务是:为科技创业者提供必须的场地、优越的政策及高效、优质的服务,创造有利于研究、开发及成果转化的良好环境,不断地孵化培育以技术开发和产业化为主导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知识、技术密集型的,产权清晰、管理科学、具有很好形象的高新技术企业和具有现代化经营管理水平的企业家。
第四条中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章、政策,对入孵企业进行指导管理,协助工商、税务、审计、安全等部门对其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中心为入孵企业提供以下服务:1、协助申请入孵的企业提供工商注册、税务登记、银行开户服务;2、为入孵企业申报科技项目提供资料初审、联系上报等全程服务;3、为入孵企业在研发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4、为入孵企业的成果发布、信息沟通、产品检测、软件测评、成果鉴定、合资合作提供服务;5、为入孵企业代理办理人才引进的有关手续,接纳组织关系;6、为入孵企业的员工及外聘人员的生活起居、文体活动、子女就学等提供必要的服务;7、为入孵企业举行的培训、项目洽谈等活动提供必要的服务;8、为入孵企业提供有关财务、法律、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咨询服务;9、为入孵企业提供办公、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场所及卫生、安全等服务;10、为入孵企业在入孵期间提供融资等服务。
第三章入孵企业从事领域和人员第六条根据国家科技部颁发的《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和省、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划,并结合**创业服务中心目前的实际情况,入孵企业所从事的领域规定如下:1、信息产业:包括计算机及外部设备、微电子元器件、光电子元器件、广播电视技术产品、通信设备及产品、专业工艺生产设备及测试仪表等硬件产品的研究、开发、试制;计算机软件(系统软件、支撑软件、应用软件)的开发和生产。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1.10•【字号】深科技创新规〔2020〕1号•【施行日期】2020.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计划正文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引导深圳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高质量发展,构建良好的科技企业成长生态,我委制定了《深圳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2020年1月1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三章认定第四章运营评价第五章立项程序第六章促进发展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附则深圳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动本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高质量发展,构建良好创新创业生态,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指以科技型初创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通过提供创业场地、共享设施和专业化服务,降低创业成本、提高创业存活率、促进企业成长的创新创业支撑平台。
本办法所称众创空间,是指以科技型创业团队和初创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通过提供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利用“众筹、众扶、众包”等手段,提供成本较低、较为便利、生产要素齐备、开放式运营的创新创业支撑平台。
第三条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在市科技研发资金中安排资金,对引领示范作用大、发展模式清晰、符合条件的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给予事后补助或者奖励补助,用以支持行业领军企业、高校及科研院所、创业投资机构、社会组织等机构建设孵化器和众创空间。
第四条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管理工作遵循“政府引导、企业主体、市区联动、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的认定、评价、资助等相关活动。
科技部关于印发《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的通知
科技部关于印发《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科学技术部•【公布日期】2018.12.14•【文号】国科发区〔2018〕300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正文科技部关于印发《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区〔2018〕3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引导我国科技企业孵化器高质量发展,构建良好的科技企业成长生态,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上水平,加快创新型国家建设,科技部研究制定了《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科技部2018年12月14日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引导我国科技企业孵化器高质量发展,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快速成长,构建良好的科技创业生态,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上水平,加快创新型国家建设,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企业孵化器(含众创空间等,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企业和企业家精神为宗旨,提供物理空间、共享设施和专业化服务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创新创业人才的培养基地、大众创新创业的支撑平台。
第三条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围绕科技企业的成长需求,集聚各类要素资源,推动科技型创新创业,提供创业场地、共享设施、技术服务、咨询服务、投资融资、创业辅导、资源对接等服务,降低创业成本,提高创业存活率,促进企业成长,以创业带动就业,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
第四条孵化器的建设目标是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构建完善的创业孵化服务体系,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和孵化成效,形成主体多元、类型多样、业态丰富的发展格局,持续孵化新企业、催生新产业、形成新业态,推动创新与创业结合、线上与线下结合、投资与孵化结合,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促进实体经济转型升级,为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提供支撑。
孵化器入孵企业管理手册
孵化器入孵企业管理手册
1. 前言
本手册是为了帮助入孵企业更好地管理其业务,并提供须知的信息和合规指南。
孵化器作为帮助入孵企业加速成长的“摇篮”,承担着协助企业解决重重困难的责任和义务。
入孵企业须严格遵守本手册有关的政策和规定。
2. 孵化器服务
孵化器将为入孵企业提供以下服务:
- 创业指导
- 办公场地
- 员工招聘
- 资金支持
- 其他支持服务
3. 企业管理
入孵企业应遵守相关政策和规定,包括但不限于:
- 经营管理规范
- 知识产权保护
- 税务筹划合规
- 财务报告及审计
4. 安全与保密
入孵企业应加强安全防范和信息保密,包括但不限于:
- 网络安全
- 数据安全
- 办公场地安全
- 公司机密保护
5. 其他事项
- 孵化器规章制度修改及其解释权归本孵化器所有。
- 入孵企业依据本手册规定履行义务,如因违反规定而导致本孵化器或他人受损害,入孵企业应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 本孵化器有权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合理调整本手册的内容,并在合理的期限内通知入孵企业做出相应调整。
- 入孵企业可向本孵化器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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孵化器公司运营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孵化器公司运营管理,提高孵化效果,推动创新创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孵化器公司及其入孵企业。
第三条孵化器公司运营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依规,公开透明;(二)以服务为核心,助力创新创业;(三)创新驱动,协同发展。
第二章入孵管理第四条入孵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具备合法经营资格,有明确的商业模式和发展规划;(二)具有创新性、成长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孵化器定位;(三)团队稳定,拥有一定的技术或管理能力;(四)承诺遵守孵化器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第五条入孵企业申请流程:(一)提交入孵申请材料;(二)孵化器公司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三)审核通过后,签订孵化协议;(四)企业入驻孵化器。
第三章孵化服务第六条孵化器公司为入孵企业提供以下服务:(一)办公场地、设备等硬件设施;(二)项目辅导、市场推广、融资对接等业务支持;(三)政策咨询、法律顾问、财务审计等综合服务;(四)组织各类培训和交流活动,提升企业综合实力。
第七条孵化器公司定期对入孵企业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调整孵化服务内容和力度。
第四章运营管理第八条孵化器公司设立以下管理部门:(一)综合管理部:负责孵化器公司内部管理、入孵企业服务、政策咨询等工作;(二)创业孵化部:负责入孵企业筛选、评估、孵化服务等工作;(三)市场拓展部:负责市场推广、融资对接、品牌建设等工作;(四)人力资源部:负责招聘、培训、薪酬福利等工作。
第九条孵化器公司制定以下管理制度:(一)财务管理制度:规范财务收支、成本控制、报销审批等;(二)信息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孵化器公司及入孵企业信息安全;(三)资产管理制度:规范资产采购、使用、报废等;(四)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确保孵化器公司及入孵企业安全生产。
第五章退出机制第十条入孵企业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可申请退出孵化器:(一)完成孵化目标,具备独立运营能力;(二)违反孵化器公司规章制度,经劝告无效;(三)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无法继续孵化。
入孵基地日常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入孵基地的日常管理,确保入孵企业正常运营,提高基地服务质量和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入驻入孵基地的企业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促进入驻企业健康发展为宗旨。
第二章入驻企业管理第四条入驻企业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诚信经营,不得从事违法乱纪活动。
第五条入驻企业应按照基地规定,按时缴纳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场地费、水电费、物业管理费等。
第六条入驻企业应保持办公区域整洁,不得随意摆放物品,不得乱扔垃圾。
第七条入驻企业应爱护基地公共设施,不得损坏、破坏或私自占用。
第八条入驻企业应配合基地管理人员的日常巡查,及时反馈问题,共同维护基地环境。
第九条入驻企业应参加基地组织的各项活动,增强企业间交流与合作。
第三章基地管理人员职责第十条基地管理人员负责对入驻企业的日常管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职责:(一)宣传和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监督入驻企业遵守相关规定;(二)审核入驻企业资质,确保入驻企业符合基地要求;(三)负责基地的日常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四)协调入驻企业之间的纠纷,维护基地和谐氛围;(五)组织基地内的各项活动,促进企业间交流与合作;(六)向上级部门汇报基地运营情况,接受上级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章基地设施与设备管理第十一条基地设施与设备由基地统一管理,入驻企业应合理使用,不得擅自损坏或改变用途。
第十二条基地设施与设备的维修、更换由基地负责,入驻企业不得自行维修或更换。
第十三条入驻企业使用基地设施与设备时,应遵守相关规定,不得超出设备负荷。
第五章考勤与请假第十四条入驻企业工作人员应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旷工。
第十五条入驻企业工作人员因事请假,应提前向部门经理请假,经批准后方可离岗。
第十六条入驻企业工作人员请假,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入驻企业工作人员请事假,请假天数不得超过一个月;请病假,根据实际情况,可适当放宽。
第六章保密与安全第十八条入驻企业应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不得泄露企业秘密和基地信息。
孵化厂的管理规章制度
孵化厂的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孵化厂的管理行为,保障孵化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创新创业,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孵化厂是指专门为初创企业提供孵化服务的场所,具备孵化基础设施和专业服务,提供办公场地、技术支持、人才培养等支持。
第三条孵化厂的管理原则为公平、公正、公开,遵循依法治理、规范管理、服务创新的理念。
第四条孵化厂的管理规章制度适用于孵化厂的管理人员、员工以及入驻企业。
第二章孵化厂的入驻管理第五条孵化厂为入驻企业提供的基本条件包括:注册成立的企业法人或经济实体、符合相关产业方向、具备合法合规的经营资质等。
第六条入驻企业需提交入驻申请书、企业简介、商业计划书等材料,并经过孵化厂审核确认后方可入驻。
第七条入驻企业有义务遵守孵化厂的各项规章制度,接受孵化厂的管理和监督。
第八条入驻企业应按时足额支付入驻费用、服务费用,并遵守孵化厂的消防、安全等管理规定。
第九条入驻企业在孵化厂内不得从事违法违规活动,不得损坏孵化厂公共设施。
第十条孵化厂有权对入驻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规行为应及时处理并报告相关部门。
第三章孵化厂的服务管理第十一条孵化厂应做好孵化企业的项目评审、技术支持、市场推广等服务,提供智力支持和资源共享。
第十二条孵化厂应建立健全孵化企业的孵化服务档案,定期跟踪服务情况,为孵化企业提供有效的支持。
第十三条孵化厂应组织开展创业培训、技术交流、项目路演等活动,帮助孵化企业提升创新创业能力。
第十四条孵化厂应建立健全孵化企业的退出机制,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实现独立发展。
第十五条孵化厂应加强对孵化企业的市场监测和评估,及时提供反馈意见和改进建议。
第四章孵化厂的安全管理第十六条孵化厂应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确保孵化厂内安全生产和经营秩序。
第十七条孵化厂应定期组织消防演练和安全培训,提高员工和入驻企业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八条孵化厂应做好孵化企业的安全检查和安全隐患排查,及时整改存在的安全问题。
公司孵化管理制度
公司孵化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更好地激发公司员工的创新潜力,促进公司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公司孵化管理制度。
凡有关公司孵化事宜,均应依照本制度执行。
二、孵化策划1. 孵化目标:公司孵化的目标是培育一批具有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的优秀创业者,推动公司创新项目的发展。
2. 孵化范围:公司孵化涵盖技术创新、商业模式创新、产品创新等各类创新领域。
3. 孵化周期:公司孵化周期根据项目的不同而定,一般为3-12个月不等。
4. 孵化条件:申请入驻公司孵化项目的团队需符合公司制定的入孵条件,包括创业团队的实力、项目的可行性等。
5. 孵化实施:公司将为入驻孵化项目提供相应的资源支持,包括资金、技术支持、市场推广等。
6. 孵化评估:公司将对入驻孵化项目进行定期评估,根据评估结果进行项目的调整或退出。
7. 孵化成果:孵化项目成功孵化后,公司将对团队进行奖励,并协助其进行后续发展。
三、孵化管理1. 孵化项目管理团队:公司设立专门的孵化项目管理团队,负责孵化项目的日常管理和指导工作。
2. 孵化导师制度:公司建立孵化导师制度,为入驻孵化项目提供指导和辅导。
3. 孵化团队建设:公司鼓励入驻孵化项目建设优秀团队,鼓励团队成员之间的互相合作和协作。
4. 孵化资源整合:公司整合内外部资源,为入驻孵化项目提供全方位的支持。
5. 孵化风险管控:公司建立风险管控机制,及时发现和解决孵化项目中的风险问题。
6. 孵化成果评估:公司定期对孵化项目进行成果评估,为项目调整和后续发展提供依据。
四、孵化支持1. 资金支持:公司为入驻孵化项目提供资金支持,包括启动资金、研发经费等。
2. 技术支持:公司提供技术支持,协助入驻孵化项目解决技术难题。
3. 市场支持:公司提供市场推广支持,帮助入驻孵化项目开拓市场。
4. 人才支持:公司提供人才支持,协助入驻孵化项目招募和培训团队成员。
五、孵化成果1. 孵化项目成果:公司孵化项目成功的成果将为公司未来的发展提供重要支撑。
在孵企业管理办法
在孵企业管理办法一、孵化企业入驻申请入驻对象:1、注册资金200万元以内,成立时间不到2年新创办的小企业;2、创新能力强、成长性好或具有上市潜力的科技型中小企业;3、有较强研发能力,行业内有一定带动作用的规模企业创办的研发中心。
申请入驻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1、从事高新技术产品(属于国家颁布的高新技术领域)的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业务。
对单纯从事中介、技术服务、贸易的企业不予接收;2、企业创新能力较强,以自主开发为主,开发的产品技术水平较高,商品化、产业化前景较好,市场潜力较大;3、企业的负责人熟悉本企业产品的研究、开发,有一定的经营管理能力;4、企业产权明晰,有明确的企业章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运行机制较好;5、不损害资源、破坏或污染环境;不危害国家安全或社会公共利益。
申请入驻程序:1、企业提交入驻申请材料:入孵申请书;企业营业执照;项目孵化计划书;项目可研性报告;项目技术证明材料(成果鉴定证书、查新报告、专利证书等);申请人及企业主要人员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学历证明等。
2、企业入驻评审(1)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2)组织专家评审:从企业基本情况(含经营业绩)、创业团队、主要产品及在研项目的技术含量和市场前景等三个方面进行评审;(3)评审结果报市科技局,由市科技局进行最终核准。
3、与拟入驻孵化企业签订相关孵化协议(1)签订《孵化服务协议》(2)签订《孵化场地租赁协议》二、孵化企业考核1、入驻时间半年以上的孵化企业均应参加考核,每年一次。
2、考核内容主要考核孵化企业入驻以来的总体发展情况、经营管理团队、主要产品先进性和市场情况、研发能力和工作配合度等五个方面。
3、通过考核的企业将给予相应的房租优惠;未通过考核的企业予以整改,半年后重新考核,仍不通过的,将对其终止培育,解除孵化协议,收回孵化场地。
四、服务及优惠1、镇江京口工业园区高新技术创业园发挥自身团队专业化孵化服务的优势,进一步整合有效资源,为孵化企业提供政策、管理、法律、财务、融资、市场推广和培训等方面的服务。
孵化基地的日常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孵化基地的管理,提高孵化基地的运营效率,确保入驻企业的正常运营,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孵化基地内所有入驻企业、工作人员及相关部门。
三、管理制度1. 工作时间与作息(1)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8:00。
(2)周末及法定节假日,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值班人员。
2. 入驻企业及人员管理(1)入驻企业需按照孵化基地的规定,办理入驻手续,签订入驻协议。
(2)入驻企业及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违法活动。
(3)入驻企业及人员应遵守孵化基地的规章制度,服从管理。
3. 安全生产(1)入驻企业应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确保生产安全。
(2)孵化基地定期对入驻企业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3)入驻企业应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演练,提高员工消防安全意识。
4. 环境卫生(1)入驻企业及人员应保持办公区域环境卫生,不得随意乱扔垃圾。
(2)孵化基地设立垃圾回收点,定期清理垃圾。
(3)入驻企业应自觉维护孵化基地的环境卫生,共同营造良好的办公氛围。
5. 信息化管理(1)入驻企业应积极配合孵化基地的信息化管理工作,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
(2)孵化基地设立信息化管理平台,为入驻企业提供便捷的服务。
6. 资源共享(1)入驻企业应积极参与孵化基地组织的各类活动,共享资源。
(2)孵化基地定期举办讲座、培训等活动,为入驻企业提供专业指导。
7. 费用缴纳(1)入驻企业应按照协议约定,按时缴纳租金、物业费等费用。
(2)孵化基地设立收费处,负责收取各项费用。
四、奖惩措施1. 对遵守本制度,表现突出的入驻企业及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本制度,造成不良影响的入驻企业及个人,给予警告、罚款等处罚。
3. 对严重违反本制度,情节严重的,可解除入驻协议,清退出驻。
五、附则1. 本制度由孵化基地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科技部关于印发《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的通知
科技部关于印发《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区〔2018〕3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引导我国科技企业孵化器高质量发展,构建良好的科技企业成长生态,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上水平,加快创新型国家建设,科技部研究制定了《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科技部2018年12月14日(此件主动公开)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引导我国科技企业孵化器高质量发展,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快速成长,构建良好的科技创业生态,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上水平,加快创新型国家建设,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企业孵化器(含众创空间等,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企业和企业家精神为宗旨,提供物理空间、共享设施和专业化服务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创新创业人才的培养基地、大众创新创业的支撑平台。
第三条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围绕科技企业的成长需求,集聚各类要素资源,推动科技型创新创业,提供创业场地、共享设施、技术服务、咨询服务、投资融资、创业辅导、资源对接等服务,降低创业成本,提高创业存活率,促进企业成长,以创业带动就业,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
第四条孵化器的建设目标是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构建完善的创业孵化服务体系,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和孵化成效,形成主体多元、类型多样、业态丰富的发展格局,持续孵化新企业、催生新产业、形成新业态,推动创新与创业结合、线上与线下结合、投资与孵化结合,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促进实体经济转型升级,为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提供支撑。
第五条科技部和地方科技厅(委、局)负责对全国及所在地区的孵化器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
孵化器毕业管理办法及管
桐庐裕华科技企业孵化器有限公司毕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科技企业孵化器及在孵企业的管理,统一在孵企业毕业标准,促进在孵企业毕业,根据科技部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县范围经县科技局认定的各种类型科技企业孵化器。
第三条在孵企业孵化期满,可以准予毕业、育成、延长孵化或者因孵化失败而终止。
第二章毕业条件第四条在孵企业达到以下条件的应当给予毕业:(一) 人均年销售收入已达10万元,且企业年销售总收入达400 万元,孵化项目或高新技术主导产品的销售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50%以上。
(二)实现产品销售,孵化期间销售收入年平均增长率超过30%。
(三) 研究开发人员占员工总数的比例超过20%,研究开发经费占销售收入的比例超过5%,有一定的市场开发能力.(四) 企业创办人或负责人接受了企业管理、知识产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具有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和较强的市场开拓全力.(五) 企业合法经营,产权明晰,建立了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并建立健全了知识产权保护、财务、行政等专理制度。
(六)企业核心技术骨干和经营管理骨干相对稳定.(七) 孵化时间在一年以上.在孵期间,孵化企业被认定为市高新技术企业的,视为达到毕业条件。
第五条属项目孵化且孵化项目发展成熟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力毕业:(一) 以孵化项目组建公司或者以孵化项目作价入股与他人合作组建公司的;(二) 通过技术转移由他人实施的。
第三章孵化企业毕业的认定第六条孵化器主要根据与在孵企业签订的孵化协议和房屋租赁协议的期限来决定孵化企业的孵化期限。
第七条孵化期满,在孵企业应当向孵化器提供以下材料:(一) 毕业、育成或者延长孵化申请书,载明毕业…育成或者延长孵化的愿望与理由;(二)上一个月的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三) 在孵企业申报表;(四)在孵企业经营管理情况;(五) 其他证明材料。
第八条孵化期满,孵化器要审查在孵企业是否达到第四条决定的毕业条件。
创业服务中心入孵企业管理办法
创业服务中心入孵企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创业服务中心对入孵企业的管理,提高创业服务水平和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创业服务中心对入孵企业的管理。
第三条创业服务中心应当建立完善的入孵企业管理制度,并定期对制度进行更新和完善。
第四条创业服务中心应当依法、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管理入孵企业。
第五条创业服务中心应当定期组织入孵企业管理经验交流会议,不断提升管理水平和服务品质。
第六条创业服务中心应当为入孵企业提供优质的创业空间、设备和服务资源。
第七条创业服务中心应当对入孵企业进行定期的服务评估和考核。
第八条创业服务中心应当积极帮助入孵企业解决问题和困难,提供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和建议。
第九条创业服务中心应当与入孵企业定期召开座谈会,了解企业需求和问题,并及时给予反馈。
第二章入孵操作第十条创业服务中心应当出台入孵申请和审批程序,明确入孵企业的资质要求和准入条件。
第十一条创业服务中心应当与入孵企业签订入孵合同,明确双方的权益和义务。
第十二条创业服务中心应当向入孵企业提供入孵指导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市场调研、商业模式设计、创意孵化等。
第十三条创业服务中心应当协助入孵企业完成合法注册,提供相关政策指导和帮助。
第十六条创业服务中心应当组织专业人员开展入孵企业技术培训和知识分享。
第十七条创业服务中心应当通过开展创业竞赛、项目路演等活动,为入孵企业提供展示和推广机会。
第三章入孵管理第十八条创业服务中心应当派专人负责入孵企业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入孵企业的监督、指导和督促。
第十九条创业服务中心应当建立入孵企业信息档案和数据管理系统,做好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第二十条创业服务中心应当组织入孵企业定期报告工作进展和成果,进行绩效评价。
第二十一条创业服务中心应当对入孵企业进行专项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予以解决。
第二十二条创业服务中心应当制定创业服务评价指标,对入孵企业进行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给予相应的奖惩措施。
某科技孵化器公司孵化工作管理办法
某科技孵化器公司孵化工作管理办法某科技孵化器公司孵化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有关创业孵化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为促进科技创新和创业发展,提供创业资源和服务,推动科技成果的转化和产业化,特制定本孵化工作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某科技孵化器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入驻企业进行孵化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三条公司的目标是培育和发展一批具有创新创业精神的科技型优秀企业,加强与企业的合作,促进企业的蓬勃发展和经济增长。
第四条公司的工作原则是公开、公平、公正,注重资源整合与协同创新,为企业提供全方位、多层次的孵化服务。
第五条公司将根据不同企业的发展需求,采取分类管理、个性化服务的方式,定期组织培训、创业大赛、研讨会等活动,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第六条公司将建立健全管理体系,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工作要求,形成科学、高效的孵化工作机制。
第二章入驻申请与审批第七条企业申请入驻时,需向公司提供申请书、创业计划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
第八条公司需在收到申请材料后,组织专家对申请企业进行初步评估,评估合格者进入下一步审批程序。
第九条入孵企业需接受公司的管理,并签订《入孵合同》,明确双方权责。
第十条公司将根据入孵企业的特点和需求,安排专人进行导师制度服务,提供企业发展的指导和支持。
第三章入驻企业的孵化服务第十一条入驻企业可享受以下孵化服务:1.提供办公场所:向入孵企业提供合适的办公场所,包括工位、会议室、实验室等。
2.创业指导:提供专业的创业指导,帮助企业完善创业计划、市场营销策划等。
3.财务和法务咨询:提供财务和法务方面的专业咨询服务,帮助企业规避风险和解决问题。
4.技术支持:提供技术支持和技术转化服务,帮助企业进行技术创新和产品研发。
5.项目对接:通过举办创业大赛、研讨会等活动,为企业搭建项目对接平台,促进资源整合和合作。
第十二条入驻企业需按时缴纳入孵费用,并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接受公司的管理和监督。
孵化器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孵化器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管理,提高公司运营效率,保障公司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包括但不限于在孵企业、毕业企业及公司内部各部门。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和公司章程,确保公司各项业务健康发展。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四条公司设立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及各部门,各部门职责如下:(一)董事会:负责公司重大决策,制定公司发展战略,监督公司经营管理。
(二)监事会:负责监督董事会、总经理及各部门的工作,保障公司合法权益。
(三)总经理: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执行董事会决议,组织实施公司战略。
(四)综合管理部:负责公司内部管理、人力资源、财务、行政等工作。
(五)创业孵化部:负责在孵企业、毕业企业的管理、服务及政策落实。
(六)市场拓展部:负责市场调研、项目引进、品牌推广等工作。
第三章职责分工第五条各部门职责:(一)综合管理部:1. 负责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制定、修订和实施;2. 负责公司人力资源招聘、培训、考核和薪酬福利管理;3. 负责公司财务、行政等工作。
(二)创业孵化部:1. 负责在孵企业、毕业企业的入驻、退孵、考核等工作;2. 负责为在孵企业提供政策咨询、项目对接、创业辅导等服务;3. 负责组织各类创业活动,促进在孵企业交流合作。
(三)市场拓展部:1. 负责市场调研,挖掘优质项目资源;2. 负责项目引进、洽谈、签约等工作;3. 负责公司品牌推广和宣传。
第四章管理制度第六条员工行为规范:1. 员工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维护公司形象;2. 员工应按时完成工作任务,确保工作质量;3. 员工应保持团结协作,共同推进公司发展。
第七条绩效考核:1. 公司实行绩效考核制度,定期对员工进行考核;2. 考核结果作为员工晋升、奖惩的依据。
第八条培训与发展:1. 公司重视员工培训,提供各类培训机会;2. 员工可根据自身需求,参加公司组织的培训活动。
第五章附则第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孵化器入孵企业管理办法
孵化器入孵企业管理办法孵化器入孵企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办好市创业服务中心孵化器,更好地孵化和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和优秀企业家,有效地推动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孵化器的发展,根据国家、省、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宿迁市科技创业服务中心的职能第二条宿迁市科技创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是孵化器的管理和服务机构。
第三条中心的主要任务是以科技型中小企业为服务对象,为入孵企业提供研发、中试生产、经营的场地和办公方面的共享设施,提供政策、管理、法律、财务、融资、市场推广和培训等方面的服务,以降低企业的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创业成功率,为社会培养成功的科技企业和企业家。
第四条中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对入孵企业进行指导管理,协助工商、税务、审计、安全等部门对其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中心为入孵企业提供以下服务:(一)协助入孵企业办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银行开户等服务;(二)为入孵企业申报科技项目提供资料初审、联系上报等全程服务;(三)为入孵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四)为入孵企业的成果发布、信息沟通、产品检测、软件测评、成果鉴定、合资合作提供服务;(五)协助入孵企业代理、办理人才引进的有关手续,接纳组织关系;(六)为入孵企业的员工及外聘人员的生活起居、文体活动、子女就学等提供协助;(七)为入孵企业举行的培训、项目洽谈等活动提供服务;(八)为入孵企业提供有关财务、法律、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咨询服务;(九)为入孵企业提供办公、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等公共场所的设施配套、环境卫生、安全等服务;(十)为入孵企业在孵化期间提供融资渠道和信息的服务。
第三章入孵企业从事领域和人员第六条根据国家科技部颁发的《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和省、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划,并结合宿迁当前的实际情况,入孵企业所从事的领域规定如下:(一)生物医药产业:包括生物技术的药品、中间体、原料药;中药;化学药;轻工、食品生物技术及产品;新型医疗器械的研究、开发、试制;农业生物技术的新品种研究、开发、培育,综合利用技术的研究、开发。
在孵企业管理办法
在孵企业管理办法在孵企业管理办法随着创新创业热潮的兴起,大量的创业者和初创企业纷纷进入孵化器。
在孵企业是指初创企业在孵化器中扶持成长的企业,在孵化器中,企业将得到培育和支持,包括场地、资源、知识等各项条件的支持。
在孵企业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为了更好地促进在孵企业的发展,制定一套详细的“在孵企业管理办法”变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从在孵企业管理办法的必要性、在孵企业管理办法的制定、在孵企业管理办法的实施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在孵企业管理办法的必要性1、确保管理规范在孵企业是孵化器的宝贵资源,孵化器需要对在孵企业进行规范管理,制定详细的管理办法来确保在孵企业发展的规范和顺利。
2、加强孵化器与在孵企业之间的沟通交流通过在孵企业管理办法的制定和实施,可以促进孵化器与在孵企业之间的沟通交流,增强互动联系,提高服务质量,充分发挥孵化器的功能和作用。
3、建立能力评估机制在孵企业的质量和能力是直接影响孵化器的美誉度和影响力,因此,制定在孵企业管理办法就可以建立对在孵企业的能力评估机制,加强对在孵企业发展状况的监督和检查。
二、在孵企业管理办法的制定1、建立管理团队首先需要建立一个专门的在孵企业管理团队,人员应该拥有管理经验和专业知识。
此外,还需要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的顾问委员会,对孵化器的整体运作进行指导和建议。
2、制定详细的管理制度对在孵企业进行全面的管理,需要制定详细的管理制度,包括孵化器和在孵企业之间的权利义务、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等。
并建立在孵企业数据库,记录在孵企业相关信息。
3、指定专人负责为了保证管理制度的贯彻和实施,可以指定专人负责,对在孵企业进行监督和检查,并根据情况及时调整,以适应不同情况。
三、在孵企业管理办法的实施1、明确企业发展目标在孵企业应该明确自己的发展目标,制定明确的资金使用计划、人力资源管理计划和市场推广计划,同时孵化器提供专项服务,协助企业进行目标实现。
2、参加培训和咨询企业经营管理要不断创新,孵化器应该提供定期的培训和咨询服务,帮助在孵企业充分发掘潜力,提高竞争力。
孵化器入孵企业管理办法
孵化器入孵企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办好市创业服务中心孵化器,更好地孵化和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和优秀企业家,有效地推动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孵化器的发展,根据国家、省、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XXX的职能第二条XXX(以下简称中心)是孵化器的管理和服务机构。
第三条中心的主要任务是以科技型中小企业为服务对象,为入孵企业提供研发、中试生产、经营的场地和办公方面的共享设施,提供政策、管理、法律、财务、融资、市场推广和培训等方面的服务,以降低企业的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创业成功率,为社会培养成功的科技企业和企业家。
第四条中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对入孵企业进行指导管理,协助工商、税务、审计、安全等部门对其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中心为入孵企业提供以下服务:(一)协助入孵企业办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银行开户等服务;(二)为入孵企业申报科技项目提供资料初审、联系上报等全程服务;(三)为入孵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四)为入孵企业的成果发布、信息沟通、产品检测、软件测评、成果鉴定、合资合作提供服务;(五)辅佐入孵企业代理、办理人材引进的有关手续,接纳组织关系;(六)为入孵企业的员工及外聘人员的生活起居、文体活动、子女就学等提供协助;(七)为入孵企业举行的培训、项目洽谈等活动提供服务;(八)为入孵企业提供有关财务、法令、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咨询服务;(九)为入孵企业提供办公、科学研究、技术开辟等公共场所的设施配套、情况卫生、安全等服务;(十)为入孵企业在孵化期间提供融资渠道和信息的服务。
第三章入孵企业从事领域和人员第六条根据XXX颁发的《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2006)》和省、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划,并结合宿迁目前的实际情况,入孵企业所从事的领域规定如下:(一)生物医药财产:包括生物技术的药品、中间体、原料药;中药;化学药;轻工、食品生物技术及产物;新型医疗器械的研究、开辟、试制;农业生物技术的新品种研究、开辟、培育,综合利用技术的研究、开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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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高新区安全科技产业创业服务中心
在孵企业管理办法
徐州高新区安全科技产业创业服务中心是以科技型创业企业(以下简称在孵企业)为服务对象,通过开展创业培训、辅导、咨询,提供研发、试制、经营场地和共享设施,以及政策、法律、财务、投融资、企业管理、人力资源、市场推广和加速成长等方面的服务,以降低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成长性,培养成功的科技企业和企业家。
根据《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国科发高〔2010〕680)号中对在孵企业的要求,结合区域产业特色和徐州高新区安全科技产业创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创业中心)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在孵企业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从事研发、生产的主营项目(产品)应符合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等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导向和徐州高新区重点发展的工程机械、煤矿安全设备、高空消防作业车等领域,并符合国家节能减排标准的科技型创业企业。
2.企业开发的项目(产品),知识产权界定清晰,无纠纷。
3.企业团队具有开拓创新精神,对技术、市场、经营和管理有一定驾驭能力。
留学生和大学生企业的团队主要管理者或技术带头人,由其本人担任。
4.企业成立时的注册资金,扣除“知识产权出资”后,现金部分一般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从事现代农业等特殊领域的创业企业,一般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属生物医药、集成电路设计等特殊领域的创业企业,一般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5.迁入的企业,成立时间一般不超过24个月。
其产品(或服务)尚处于研发或试销阶段,上年营业收入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
第二条企业入驻程序
1.拟进入的企业向创业中心企业部提出申请,填写《徐州高新区安全科技产业创业服务中心进驻企业申请表》。
企业部汇同项目部对企业(或项目)论证、评审后,对符合入驻条件的企业,由企业部通知办理入驻手续;对不符合入驻条件的企业,由企业部解释说明理由。
2.申请入驻的企业需要提交的材料:
⑴徐州高新区安全科技产业创业服务中心进驻企业申请表;
⑵企业(或项目)商业计划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⑶属于新办企业提交《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属于迁入企业提供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⑷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⑸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需提交专利证书、软件著作权证等;
⑹其它需要的证实材料。
3.留学人员创办企业和大学生创办企业按《徐州留学人员创业园》和《徐州大学生创业园》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4.入驻企业申请批准后,创业中心与其签订孵化协议及场地租赁合同,创业中心指定的物业公司与其签订综合服务合同,并协助企业办理进驻手续。
5.孵化协议和场地租赁合同签订后,2个月内必须在铜山区(徐州高新区)完成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或将注册地变更到徐州高新区,否则所签订的孵化协议及场地租赁合同终止。
第三条创业中心为在孵企业提供的主要服务
1.提供新办企业咨询服务,协助企业办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等手续。
2.指导协助企业申报各级各类项目计划,争取资金支持。
协助企业组织技术鉴定,成果报奖、新闻发布、市场推广。
3.协助孵化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协助企业落实相关政策。
4.协助企业疏通资金渠道,为创业企业提供融资平台。
5.引进风险投资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专利事务所等配套中介服务机构,为企业提供各项中介服务。
6.为企业提供经营管理咨询、财务管理咨询、技术产权交易咨询、法律咨询、国内外专家咨询服务。
7.组织企业间的联谊活动,交流企业发展经验,开展业务合作。
8.协助企业组织人才招聘活动,技术职称资格评定等服务。
9.跟踪毕业企业,继续为其提供技术转移、公共技术平台、技术服务等。
第四条在孵企业要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做到合法经营,并自觉接受创业中心的管理,遵守孵化场地管理要求。
按创业中心的要求报送相关材料,如统计数据、企业规划、项目申报及项目进展情况等。
第五条在孵企业的优惠政策
1.以优惠的价格和条件为企业提供办公、开发、生产经营场地。
2.帮助申报各级各类资金、基金和科技计划、知识产权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协助组织成果和产品鉴定,积极向风险投资机构推介企业和项目。
3.留学人员创办的企业和大学生创办的企业经认定后享受《徐州留学人员创业园》和《徐州大学生创业园》的优惠政策。
4.企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后,按铜山区(徐州高新区)当年度政策给予一次性奖励。
5.创业中心设立“徐州高新区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基金”,对孵化企业进行资金扶持,扶持方式包括投资、借款等多种形式。
6.鼓励企业开展应用研究与技术开发活动,凡承担国家及江苏科技计划项目的企业,铜山区(徐州高新区)可从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中给予配套。
7.享受国家、自治区、市及铜山区(高新区)制定的相关优惠政策。
第六条在孵企业毕业的认定及肄业的处理
1.在孵企业毕业条件
孵化器毕业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经营状况良好,年营业收入超过500万元。
2、研究开发的产品进入产业化阶段,主导产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形成一定的生产规模和较广泛的市场前景。
3、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江苏省科技型中小企业。
4、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上市。
2.毕业后的跟踪服务
在孵企业从创业中心毕业以后,创业中心通过以下措施促进毕业企业发展:
⑴根据企业的发展状况,与毕业企业签订跟踪服务协议,继续对毕业企业跟踪服务两年,毕业企业继续享受创业中心的孵化服务;
⑵建立与毕业企业定期联系制度,关心毕业企业的发展,帮助毕业企业解决实际问题;
⑶在孵企业毕业后原则上必须迁出创业中心孵化场地,由创业中心推荐安排在徐州高新区范围内继续发展。
经中心审批后允许毕业企业继续留在创业中心孵化场地内发展,但期限不超过2年。
3.未达到毕业条件的企业(肄业企业),按以下办法处理:
⑴虽未达到毕业条件,但在孵化期间有较大的发展,经企业申请,可以续签孵化协议,延长孵化。
续签的孵化期间一般不超过1年,总孵化时间不超过5年;
⑵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未能实现预期的目标,进一步孵化已无意义,视作孵化失败,终止孵化,企业迁出孵化场地。
第七条对违反本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在孵企业,视违反情况创业中心将分别做出停止孵化服务关系、终止场地租赁合同。
第八条本办法自2013年5月1日起执行。
第九条本办法由徐州高新区安全科技产业创业服务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