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调解依据
行政案件调解的法律依据(3篇)
第1篇一、引言行政案件调解是指行政机关在处理行政争议时,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采取调解的方式,促使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解决争议的一种行政法律制度。
在我国,行政案件调解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宪法、行政法、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等。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阐述行政案件调解的法律依据。
二、宪法依据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宪法对行政案件调解的法律依据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这表明,国家行政机关的权力来源于人民,必须为人民服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这为行政案件调解提供了人权保障的法律依据。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三)领导和管理司法行政工作;……(五)管理对外事务,保障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这为行政机关处理行政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
三、行政法依据行政法是调整国家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
行政法对行政案件调解的法律依据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第二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这为行政机关处理行政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在处理行政案件时,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这为行政案件调解提供了法律依据。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在处理行政案件时,可以采取调解、和解等方式解决争议。
”这为行政案件调解提供了法律依据。
四、民事诉讼法依据民事诉讼法是调整人民法院与当事人、诉讼参与人之间诉讼关系的法律规范。
民事诉讼法对行政案件调解的法律依据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简述行政调解制度
简述行政调解制度
行政调解制度:
一、定义:
行政调解是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就行政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存在的纠纷协商解决,双方当事人在公开听证和协商的基础上,自愿签订调解协议以解决行政案件的行政程序。
二、制度依据:
该制度的立法依据主要是《行政诉讼法》。
三、调解党:
调解党主要是行政机关、行政调解机构、诉讼双方当事人及其他有调解义务的机构等单位。
除此以外,行政复议机构、人民调解机构等机构也可作为调解党。
四、调解内容:
调解内容主要包括法定责任、行政行为终止或改变、补偿等。
五、调解程序:
行政调解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听证:行政调解机构、受调解的行政机关和被调解双方当事人当面
就行政案件纠纷,进行公开听证。
2、调解申请:行政调解机构根据听证结果,受到调解请求的双方当事人,按照行政调解程序,可以就起诉或抗诉行政行为进行调解。
3、到会协商:受调解请求的行政机关和双方当事人到会商讨,形成调解协议,调解双方当事人就补偿、终止行政行为或其他损害关系等内容订立调解协议。
4、调解终结:双方当事人经过调解协商,拟定并签订行政调解协议,行政调解协议一经签订,即可终止行政案件的行政诉讼程序,行政案件就此终结。
六、调解效力:
行政调解协议一经签署,即产生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履行义务。
七、变更调解协议:
行政调解协议一旦签订,则行政案件受理和审理程序终止,如果双方当事人对调解协议所写内容有任何变更,需要双方当事人再次协商,达成共识,重新签订调解协议,以获得真正有效的变更结果。
简述行政调解的条件和原则
简述行政调解的条件和原则
行政调解是指由行政机关或其指定的调解机构,在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争议中,通过调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和纠纷,达成协议或和解的一种行政解决方式。
以下是行政调解的条件和原则:
1. 条件:
(1) 当事人同意:行政调解必须是当事人自愿选择的,双方当事人均同意进行调解。
(2) 调解机构的介入:行政调解必须由行政机关或其指定的调解机构进行调解。
(3) 争议的调解性质:行政调解适用于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争议。
(4) 调解机构的法定地位:行政调解机构应当具备法定地位。
2. 原则:
(1) 自愿性原则:行政调解必须是当事人自愿选择的,双方当事人均同意进行调解,不得强制进行调解。
(2) 公正性原则:行政调解应当公正公平,调解机构应当保持中立,不偏袒任何一方。
(3) 公开透明原则:行政调解的过程应当公开透明,当事人应当了解调解的程序和结果,调解机构应当及时公布调解信息。
(4) 忠实履行原则: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应当诚信履行,保证协议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
(5) 协商一致原则:行政调解应当以协商一致为目标,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争取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
(6) 决策互动原则:行政调解中,行政机关应当积极参与、引导和疏导当事人的争议,以促进调解的顺利进行。
总之,行政调解的实施需要符合相关条件,并且要遵循公正、公开透明、自愿选择、协商一致等原则,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争议的解决和调解的效果。
拉萨市行政调解规定(2024年修正)
拉萨市行政调解规定(2024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拉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3.27•【字号】拉萨市人民政府令第74号•【施行日期】2024.03.27•【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调解正文拉萨市行政调解规定(2020年9月17日拉萨市人民政府令第63号公布根据2024年3月27日拉萨市人民政府令第74号《拉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拉萨市行政调解规定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行政调解工作,构建多元化联动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及时有效化解与行政管理有关的争议纠纷,促进依法行政,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开展行政调解,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调解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行政机关可以对下列争议纠纷进行调解:(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可以由行政机关调解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纠纷(以下简称民事纠纷):1.可以进行治安调解的民间纠纷;2.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3.环境污染赔偿纠纷;4.合同纠纷;5.医疗事故争议和医疗纠纷;6.消费者权益争议和产品质量纠纷;7.土地承包经营纠纷;8.著作权侵权纠纷和侵犯商标专有权、专利权赔偿纠纷;9.水事纠纷;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可以调解的民事纠纷。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产生的争议(以下简称行政争议)。
第四条市、县(区)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调解工作。
第五条行政调解坚持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合理、自愿平等、尊重诉权、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行政机关开展行政调解,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行政调解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行政机关的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行政调解适用法律规定(2篇)
第1篇一、引言行政调解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当事人自愿的前提下,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行政争议的活动。
行政调解是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手段。
本文将围绕行政调解适用法律规定进行探讨。
二、行政调解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自收到具体行政行为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调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调解法》对行政调解的适用范围、调解程序、调解协议的效力等进行了明确规定。
三、行政调解的适用范围1. 行政争议行政调解适用于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因行政行为发生的争议。
2. 民事争议行政调解适用于与行政行为有关的民事争议,如因行政行为引起的合同纠纷、侵权纠纷等。
3. 社会纠纷行政调解适用于涉及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介入解决的社会纠纷。
四、行政调解的程序1. 当事人申请当事人对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申请调解。
2. 行政机关受理行政机关收到当事人申请后,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决定是否受理。
3. 调解准备行政机关受理调解申请后,应当组织调解人员,对案件进行审查,确定调解方案。
4. 调解实施调解人员应当根据案件情况,采取适当的调解方式,引导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5. 调解协议的履行调解协议达成后,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
五、行政调解协议的效力1. 自愿性行政调解协议是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具有法律约束力。
2. 具备法定形式行政调解协议应当具备法定形式,如书面形式、口头形式等。
3. 可撤销性行政调解协议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撤销。
2024行政调解工作意见
2024行政调解工作意见一、调解范围行政调解应当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以当事人各方自愿为基础,以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为依据,以社会公共利益为准则,通过对当事人各方进行疏导、劝说、协商等方式,促使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解决有关争议的活动。
行政调解的范围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确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职权时引起的争议;涉及行政管理事项的民事纠纷;行政救济渠道难以解决的群众集体上访事件;影响社会稳定需要行政调解的其他争议。
二、调解程序行政调解应当遵循下列程序:申请:当事人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调解申请,并提交调解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
受理:行政机关对当事人提出的调解申请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告知当事人调解的时间、地点和注意事项等。
调解:行政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后及时组织调解,调解过程中应当充分听取各方意见,了解争议的焦点和问题所在,并采取多种方式进行沟通和协商,促使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
达成协议:经过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的,应当在协议书中明确约定协议的内容、履行方式和期限等事项,并由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履行协议:当事人应当按照达成的协议履行义务,如果一方不履行协议的,另一方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协调处理或者通过其他途径解决。
三、调解原则行政调解应当遵循以下原则:自愿原则: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或者达成协议。
合法原则:行政机关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调解,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者超越职权进行调解。
公正原则:行政机关应当公正对待各方当事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偏袒任何一方。
效率原则: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处理争议,提高调解效率,不得无故拖延或者不作为。
教育原则: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引导,帮助其增强法律意识和道德观念,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四、调解力量行政机关可以根据需要邀请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律师、仲裁员等专业人士参与调解工作。
行政案件调解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行政案件调解是指行政机关在处理行政争议时,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和纠纷。
调解作为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重要方式,具有灵活、高效、便民等特点,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
本文将详细阐述我国行政案件调解的法律规定。
二、行政案件调解的概念与原则1. 概念行政案件调解是指行政机关在处理行政争议时,根据当事人的意愿,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和纠纷。
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公平、公正的原则。
2. 原则(1)自愿原则:行政案件调解必须建立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随时提出调解申请。
(2)合法原则:调解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3)公平原则:调解应当公正处理当事人之间的争议,不得偏袒任何一方。
(4)公正原则: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应当保持中立,不得参与当事人的争议。
三、行政案件调解的范围行政案件调解适用于以下范围:1. 行政处罚案件2. 行政许可案件3. 行政强制措施案件4. 行政复议案件5. 其他行政争议案件四、行政案件调解的程序1. 申请调解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提出调解申请。
调解申请应当载明以下内容:(1)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住址等基本情况;(2)争议的事实和理由;(3)调解请求;(4)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2. 受理调解行政机关收到调解申请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对符合调解条件的,应当受理;对不符合调解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3. 调解前的准备行政机关受理调解申请后,应当做好以下准备工作:(1)组织调解人员;(2)查阅相关材料;(3)了解当事人的诉求;(4)确定调解时间和地点。
4. 调解实施调解实施过程中,应当遵循以下程序:(1)调解员介绍调解程序;(2)当事人陈述事实和理由;(3)调解员进行调解;(4)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5. 调解协议的履行调解协议达成后,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
行政调解的范围
行政调解的范围(一)行政调解的范围主要包括: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行政争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依法由行政机关调解的民事纠纷。
(二)行政调解的原则1.自愿原则。
充分尊重各方当事人意愿,不得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方式或调解结果。
2.合法原则。
遵循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3.公平公正原则。
兼顾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平等协商处理利益纠纷,体现公平正义。
行政机关作为当事人一方时,与行政相对人的地位平等。
4.注重效果原则。
行政调解要提高工作效率,简化调解程序,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实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
(三)行政调解的流程根据案情复杂和调解难易程度,行政调解工作可分为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
对于案情简单、当场能够解决的争议纠纷,适用简易程序,行政机关可以当场制作行政调解书,并交付当事人。
案情复杂、当场不能解决的争议纠纷适用一般程序。
一般程序通常应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申请。
行政调解可书面申请,也可口头申请;可由一方当事人申请,也可由行政机关依职权提出,但必须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
2.受理。
行政机关收到行政调解申请后,应及时决定是否受理并告知当事人。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收到同一行政调解申请的,由具有相关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受理;属于两个以上行政机关有权管辖的,由最先收到行政调解申请的行政机关受理。
3.调解。
行政机关受理行政调解后,应及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遵循的程序及相关事项。
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分析并归纳各方争议的焦点,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对当事人进行说服、劝导,引导当事人消除争议,达成调解协议。
行政机关主持调解工作时,可邀请当事人所在的基层组织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关的社会力量参加调解;重大、复杂、群众关注度高的争议纠纷,可邀请相关专家参加调解,保证调解的中立性和客观性。
行政案件调解的法律规定(2篇)
第1篇一、引言行政案件调解是指在行政纠纷发生后,当事人自愿申请或者行政机关主动介入,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达成和解协议,解决行政纠纷的一种法律途径。
行政案件调解有利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提高行政效率,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从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出发,对行政案件调解的法律规定进行梳理和分析。
二、行政案件调解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60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32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调解、和解等方式解决行政纠纷。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2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处罚决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9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处罚决定。
”三、行政案件调解的原则1.自愿原则行政案件调解必须建立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任何一方不得强迫对方接受调解。
2.合法原则行政案件调解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3.公平原则行政案件调解应当公平、公正,确保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4.效率原则行政案件调解应当高效、及时,减少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和时间。
四、行政案件调解的程序1.申请调解当事人可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行政机关申请调解。
2.受理调解行政机关接到当事人调解申请后,应当及时受理,并告知当事人调解程序和调解原则。
3.调解准备行政机关在调解前,应当收集相关证据,了解当事人的诉求和意见,为调解做好充分准备。
4.调解实施行政机关主持调解,当事人应当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和诉求,并就争议事项进行协商。
5.达成调解协议当事人经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形成调解协议。
6.履行调解协议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调解协议,行政机关对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简述行政调解的条件和原则
简述行政调解的条件和原则行政调解是一种解决行政争议的方式,通过第三方独立、中立的调解人的协助,促使双方达成协议或寻求妥善解决争议的方法。
在行政领域,调解是一种常见且有效的解决争议的手段。
本文将简要介绍行政调解的条件和原则,并探讨其重要性以及存在的挑战。
一、行政调解的条件1. 双方对调解的意愿:行政调解需要双方当事人自愿参与,不强制执行。
2. 对争议的可调解性:争议必须是能够通过调解解决的问题。
纯粹法律问题或道德问题可能不适合调解。
3. 调解人的独立性和公正性:调解人需具备独立、中立的身份,不属于任何一方的利益关系。
4. 调解人的专业素质:调解人应具备专业素养和相关背景知识,能够运用恰当的方法和技巧进行调解。
5. 调解程序的公开透明:调解的程序应当公开透明,确保双方当事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6. 调解的结果能得到执行:调解达成的协议应当能够得到双方的履行,并能够被法律、制度或其他机构有效监督和强制执行。
二、行政调解的原则1. 自愿性原则:行政调解是自愿参与的过程,双方当事人可以随时选择终止调解。
2. 公正中立原则:调解人应当保持公正中立的立场,确保双方当事人的权益得到平等对待。
3. 机密性原则:调解过程中的信息应当保密,以确保当事人的隐私和商业机密不受侵犯。
4. 灵活性原则:调解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灵活运用不同的方法和技巧,以达到最佳的解决方案。
5. 执行力原则:调解达成的协议应当能够得到双方的履行,并能够被法律、制度或其他机构有效监督和强制执行。
三、行政调解的重要性行政调解在解决行政争议方面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价值。
行政调解可以降低争议的成本,避免长时间和复杂的诉讼程序。
调解可以提供更加灵活的解决方案,满足双方当事人的实际需求。
调解还可以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关系,避免进一步恶化。
然而,行政调解也面临一些挑战和难点。
调解人需要具备专业素养和丰富的经验,能够妥善处理复杂的行政争议。
另参与调解的双方当事人可能存在信息不对称、力量不平衡等问题,调解人需要致力于协调双方的利益,确保公正和平等。
海南省行政调解规定
海南省行政调解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8.01•【字号】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15号•【施行日期】2023.09.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海南省行政调解规定(2023年7月24日八届海南省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23年8月1日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15号公布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调解工作,规范行政调解活动,依法及时化解有关行政争议、民事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海南省多元化解纠纷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各级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开展行政调解工作,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行政调解,是指行政机关通过解释、沟通、劝导、协商等方式,促使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以下统称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依法化解有关行政争议、民事纠纷(以下统称争议纠纷)的活动。
第四条行政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公平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则,不得强迫当事人接受行政调解,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利益和其他公民合法权益。
行政机关调解争议纠纷,不得影响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责,不得以行政调解代替行政执法。
第五条行政机关可以采取行政调解方式化解下列争议纠纷:(一)对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裁量权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引起的行政争议;(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行政机关之间的行政补偿、行政赔偿争议;(三)与行政管理有关的民事纠纷;(四)人民法院、行政复议机关建议行政机关开展行政调解的争议纠纷;(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由行政机关处理的其他争议纠纷。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行政调解工作的领导,将行政调解以及行政补偿、赔偿等争议纠纷解决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健全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的衔接机制,加强行政调解队伍建设。
行政案件调解的法律依据(3篇)
第1篇一、引言行政案件调解是指行政机关在处理行政案件时,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达成和解协议,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一种行政行为。
在我国,行政案件调解具有悠久的历史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行政案件调解的法律依据日益完善。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阐述行政案件调解的法律依据。
二、行政案件调解的法律依据概述行政案件调解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以及行政规范性文件等。
以下将从这些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三、宪法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四、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
但是,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
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五、行政法规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将行政复议决定书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
”六、地方性法规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上级行政机关的命令、指示和决定,认为不适当的,可以报请上级行政机关变更或者撤销。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三十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的命令、指示和决定,认为不适当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政府变更或者撤销。
社会矛盾纠纷行政调解依据
社会矛盾纠纷行政调解依据社会矛盾纠纷行政调解依据1、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十一条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调解处理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
2、安全事故纠纷: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健全社会矛盾纠纷调解机制。
对资源开发、环境污染、公共安全事故等方面的民事纠纷,以及涉及人数较多、影响较大、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纠纷,要主动进行调解。
3、信访投诉:《信访条例》第十三条设区的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信访工作的实际需要,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有利于迅速解决纠纷的工作机制。
信访工作机构应当组织相关社会团体、法律援助机构、相关专业人员、社会志愿者等共同参与,运用咨询、教育、协商、调解、听证等方法,依法、及时、合理处理信访人的投诉请求。
4、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条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七条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调解工作,帮助当事人达成协议解决纠纷。
5、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6. 环境污染纠纷: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健全社会矛盾纠纷调解机制。
对资源开发、环境污染、公共安全事故等方面的民事纠纷,以及涉及人数较多、影响较大、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纠纷,要主动进行调解。
7、消费者因商品三包问题纠纷:《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二十一条消费者因产品三包问题与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发生纠纷时,可以向消费者协会、质量管理协会用户委员会和其他有关组织申请调解,有关组织应当积极受理。
行政案件协调法律依据(3篇)
第1篇一、引言行政案件协调是指在行政争议解决过程中,行政机关通过调解、和解、行政仲裁等方式,促使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实现行政争议的和平解决。
在我国,行政案件协调是行政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旨在梳理我国行政案件协调的法律依据,为相关实践提供参考。
二、行政案件协调的法律依据概述1. 宪法依据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宪法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这一规定为行政案件协调提供了宪法依据。
2. 行政诉讼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是我国行政案件协调的主要法律依据。
该法第59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行政机关进行调解;行政机关也可以主动进行调解。
”此外,该法还对调解的原则、程序、效力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3. 行政复议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是我国行政案件协调的重要法律依据。
该法第40条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同时,该法还对行政复议的调解程序作出了规定。
4. 行政调解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调解法》是我国行政案件协调的直接法律依据。
该法对行政调解的原则、程序、调解协议的效力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5. 其他法律法规依据除上述法律外,我国还有许多其他法律法规涉及行政案件协调,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
三、行政案件协调的法律依据具体内容1. 宪法依据宪法第41条赋予了公民申诉、控告和检举的权利,为行政案件协调提供了宪法保障。
在行政案件协调过程中,行政机关应当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保障当事人的申诉、控告和检举权利。
2. 行政诉讼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59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行政机关进行调解;行政机关也可以主动进行调解。
行政调解适用的法律(2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调解工作,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行政调解,是指行政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民事纠纷、行政争议以及其他与行政管理相关的纠纷,通过说服教育、协商等方式,促使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活动。
第三条行政调解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自愿原则;(二)公平公正原则;(三)合法原则;(四)便民原则;(五)及时原则。
第四条行政调解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由调解机构负责。
第五条行政调解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二)有专门的调解人员;(三)有必要的调解设施;(四)有健全的调解工作制度。
第六条行政调解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七条行政调解应当公开、公平、公正,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调解范围和程序第八条行政调解适用于以下纠纷:(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民事纠纷;(二)行政争议;(三)与行政管理相关的纠纷;(四)其他依法可以调解的纠纷。
第九条当事人申请行政调解,应当向有管辖权的调解机构提出。
第十条调解机构收到调解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对符合调解条件的,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决定受理;对不符合调解条件的,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告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调解机构受理调解申请后,应当及时通知当事人,并告知调解程序和调解期限。
第十二条调解机构应当组织调解人员与当事人进行调解,调解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专业知识;(二)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三)具备调解技能和沟通能力。
第十三条调解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依法、公正、公平地调解纠纷;(二)尊重当事人意愿,不得强迫或者诱骗当事人达成协议;(三)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四)不得接受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行政调解适用法律(2篇)
第1篇一、引言行政调解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进行调解,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一种行政行为。
行政调解具有以下特点:一是自愿性,即当事人自愿接受调解;二是灵活性,即调解方式、调解程序等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灵活调整;三是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即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
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行政调解在解决行政纠纷、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本文旨在探讨行政调解适用法律的相关问题,以期为行政调解实践提供理论支持。
二、行政调解的法律依据1.宪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这一规定为行政调解提供了宪法依据。
2.行政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这一规定明确了行政复议机关在审查过程中可以适用调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对当事人进行调解。
”这一规定为行政诉讼中的调解提供了法律依据。
3.地方性法规、规章依据许多地方性法规、规章对行政调解进行了具体规定,如《上海市行政调解条例》、《北京市行政调解规定》等。
三、行政调解的适用范围1.行政争议纠纷行政调解适用于各类行政争议纠纷,如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领域的纠纷。
2.民事纠纷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当事人之间的民事纠纷也可以适用行政调解,如行政合同纠纷、行政侵权纠纷等。
3.其他纠纷除上述纠纷外,其他涉及行政管理的纠纷也可以适用行政调解。
四、行政调解的程序1.申请调解当事人认为存在纠纷,可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行政机关提出调解申请。
2.审查申请行政机关对当事人的调解申请进行审查,确认是否存在调解的必要。
行政诉前调解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行政诉前调解作为一种纠纷解决机制,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
它是指在行政诉讼程序开始之前,由行政机关或者第三方组织对行政争议进行调解,以达成和解协议,解决行政纠纷。
行政诉前调解有助于减轻诉讼压力,提高行政效率,维护社会稳定。
本文将对行政诉前调解的法律规定进行梳理和分析。
二、行政诉前调解的定义和原则1. 定义行政诉前调解,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程序开始之前,对行政争议当事人进行调解,以达成和解协议,解决行政纠纷的活动。
2. 原则(1)自愿原则:行政诉前调解应当基于当事人自愿,不得强迫。
(2)合法原则:行政诉前调解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3)公平原则:行政诉前调解应当公平公正,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公开原则:行政诉前调解应当公开进行,接受社会监督。
三、行政诉前调解的范围和程序1. 范围行政诉前调解适用于以下行政争议:(1)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引起的争议;(2)行政合同纠纷;(3)行政赔偿纠纷;(4)其他涉及行政法律关系的争议。
2. 程序(1)申请:当事人自愿申请行政诉前调解。
(2)受理:行政机关或者第三方组织受理调解申请。
(3)调解:行政机关或者第三方组织对行政争议进行调解。
(4)达成协议: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
(5)履行协议:当事人履行和解协议。
四、行政诉前调解的法律效力1. 法律效力行政诉前调解达成的和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2. 诉讼效力行政诉前调解达成的和解协议不影响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
3. 执行效力行政诉前调解达成的和解协议具有执行效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五、行政诉前调解的法律责任1. 当事人责任当事人违反行政诉前调解协议,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行政机关责任行政机关在行政诉前调解过程中,有违法行为或者滥用职权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行政诉前调解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对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调解依据
21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
第二条 凡从事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委印和承印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是指在本系统、本行业、本单位内部,用于指导工作、交流信息的非卖性成册、折页或散页印刷品,不包括机关公文性的简报等信息资料。
部门规章
22
复制管理办法
第七条 复制行业的社会团体按照其章程,在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实行自律管理。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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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投诉处理办法》
第十六条 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处理旅游投诉,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实行调解制度。
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应当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遵循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促使投诉人与被投诉人相互谅解,达成协议。
部门
规章
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居中裁决、调处的民事纠纷;
3.按上级要求或者视情况有必要开展行政调解的其他纠纷。
地方性
法规
15
中牟县古建筑保护条例
第八条古建筑保护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古建筑保护的要求进行日常养护、维修;
(二)落实防火、防盗等安全措施;
(三)接受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古建筑保护的业务指导和培训。
行政法规
9
电影管理条例
第六条 全国性电影行业的社会团体按照其章程,在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指导下,实行自律管理。
行政法规
10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第六条全国性广播电视行业的社会团体按照其章程,实行自律管理,并在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开展活动。
行政法规
11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
第十六条 在天线场地敷设电力、通讯线路或者在架空传输线路上附挂电力、通讯线路的,应当事先征得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同意,并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进行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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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
5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行政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
1、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行政争议,由上一级行政机关负责调解。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与行政管理相关的民事纠纷,由主管该事项的行政机关负责调解。
地方性
法规
16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所在地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监管,负责娱乐场所提供的文化产品的内容监管,负责指导所在地娱乐场所行业协会工作。
第十条 申请设立娱乐场所前,筹建人可以向负责审批的文化主管部门提交筹建咨询申请,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为筹建人提供行政指导。
部门规章
法律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条第一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
(二)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
法律
4
河南省著作权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著作权纠纷进行调解。
行政调解依据
序号
依据
具体条款、内容
类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八条第二款 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著作权纠纷可以调解,也可以根据当事人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或者著作权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部门规章
21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
第二条 凡从事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委印和承印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是指在本系统、本行业、本单位内部,用于指导工作、交流信息的非卖性成册、折页或散页印刷品,不包括机关公文性的简报等信息资料。
部门规章
22
复制管理办法
第七条 复制行业的社会团体按照其章程,在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实行自律管理。
第五条 发行行业的社会团体按照其章程,在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实行自律管理。
第二十七条 建立发行出版物的网络交易平台应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接受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指导与监督管理。
部门规章
20
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
第五十三条 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缓年度核验:暂缓年度核验的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确定,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暂缓期间,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应当督促、指导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进行整改。
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居中裁决、调处的民事纠纷;
3.按上级要求或者视情况有必要开展行政调解的其他纠纷。
地方性
法规
15
中牟县古建筑保护条例
第八条古建筑保护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古建筑保护的要求进行日常养护、维修;
(二)落实防火、防盗等安全措施;
(三)接受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古建筑保护的业务指导和培训。
部门规章
23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第九十二条 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发生纠纷,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双方协商;
(二)向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或者有关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三)根据与旅游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
24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第九十三条 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和有关调解组织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依法对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之间的纠纷进行调解。
行政法规
9
电影管理条例
第六条 全国性电影行业的社会团体按照其章程,在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指导下,实行自律管理。
行政法规
10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第六条全国性广播电视行业的社会团体按照其章程,实行自律管理,并在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开展活动。
行政法规
11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
第十六条 在天线场地敷设电力、通讯线路或者在架空传输线路上附挂电力、通讯线路的,应当事先征得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同意,并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进行施工。
17
文物所管理办法
第七条 县级以上文物行政部门应当促进文物所行业组织建设,指导行业组织活动,逐步对文物所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部门规章
18
报刊记者站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 报刊记者站须接受新闻出版总署和所在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并按时向所在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缴送样报样刊。
部门规章
19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法律
25
《旅游投诉处理办法》
第十六条 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处理旅游投诉,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实行调解制度。
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应当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遵循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促使投诉人与被投诉人相互谅解,达成协议。
部门
规章
行政规
6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第四十二条 演出行业协会应当依照章程的规定,制定行业自律规范,指导、监督会员的经营活动,促进公平竞争。
行政法规
7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第三十九条 娱乐场所行业协会应当依照章程的规定,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加强对会员经营活动的指导、监督。
行政法规
8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
第十二条第二款文物保护单位有使用单位的,使用单位应当设立群众性文物保护组织;没有使用单位的,文物保护单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可以设立群众性文物保护组织。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群众性文物保护组织的活动给予指导和支持。
行政法规
12
出版管理条例
第八条 出版行业的社会团体按照其章程,在出版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实行自律管理。
行政法规
13
印刷业管理条例
第六条印刷行业的社会团体按照其章程,在出版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实行自律管理。
行政法规
14
中牟县行政调解工作机制运行规则
行政机关对下列矛盾纠纷可以依法开展行政调解:
1.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各类行政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