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题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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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题界定

【认识辩论】辩题界定

一、界定辩题

拿到辩题之后,首先要弄清楚辩题的意思,而这通常意味着辩手要弄清楚组成辩题的“语词”或“概念”究竟涵义为何。

我们在第3章里,已经尝试过将辩题从“语句”拆解为更小的单位,成为“片语”(phrases)或“语词”(terms)。举例来说,“儒家思想可以抵御西方歪风”可以被拆解成“儒家思想+可以抵御+西方歪风”,而“金钱是万恶之源”可以被拆解为“金钱+是+万恶之源”。

每个语词都代表一个概念(concept)。概念通常具有界定这个概念如何与其他概念相似与相异的属性(properties)。例如“西方歪风”与“东方歪风”在“歪风”的属性上相似,只是在来源的属性上相异。

概念通常根据其属性,包涵了一组事物,因此概念是一个集合(set)。集合所包涵的事物是概念的成员(members)——虽然有时概念只有一个成员。例如“儒家思想”涵盖的成员可能包括“孔子思想”、“孟子思想”与“荀子思想”;但“游梓翔”这个概念的成员可能只有我一个(如果没有人跟我同名同姓的话)。

所谓界定辩题,通常指的是要界定辩题中关键的“语词”与“概念”。

(一)语词定义

关键语词(key terms)指的是辩题中比较容易发生定义争议的语词。因此有的辩题中可能没有关键语词,所有语词的意义都相当明确,双方很难在定义上发生争执。例如“政府应停办公益彩券”,正反双方对概念的集合或成员均无疑义。

有些辩题在拆解开来后则可能全属关键语词,例如“儒家思想+可能抵御+西方歪风”。双方对“儒家思想”、“可以抵御”与“西方歪风”的概念集合、属性及成员都缺乏共识,定义很可能将成为争论焦点。

三种常见的关键语词

一般而言,三类语词特别容易发生定义争议:歧义、含混与艰涩。

首先是歧义(ambiguity)。当一个语词(概念)拥有两组以上的属性,采取不同属性其所属成员便有所差异时,就是出现了歧义现象。例如什么叫“儒家思想”?是“孔子思想”?还是也包括“孟荀思想”?还是连中世纪的“新儒家思想”也涵盖在内?一个语词的歧义现象愈严重——即正确的界定属性组愈多,就愈容易发生定义争执。

其次是含混(vague)。当一个语词及其所代表的概念,涉及到某种程度的大小及高低判断,却欠缺明确划分的界定属性,导致决定群体成员发生困难时,就是出现了含混现象。如果有人问你:“你胖不胖?”,关键是“胖”这个程度词的界定属性为何,他如果不说清楚,你将不会知道自己是否落入了“胖”的群体中。例如在“儒家思想可以抵御西方歪风”的辩题中,什么叫“抵御”?是“完全阻挡”、“大部分阻挡”还是“部分阻挡”呢?一个语词的含混现象愈严重——即程度的界定属性愈模糊,就愈容易发生定义争执。

最后是艰涩(jargon)。当一个语词及所代表的概念是由特定领域的专家创造,只有具备该领域专业知识者才了解其涵义时,这个语词就是一般所称的“术语”。因为不为一般人所理解,术语是艰涩的。例如没读过大气科学的人可能不懂什么是“温室效应”,没读过经济学者可能不了解何谓“不完全竞争”。一个语词的艰涩现象愈严重——愈远离日常用语

或一般人的生活经验,就愈容易发生定义争执。例如,如果辩论“埃拉斯都主义是正常的”,这个“埃拉斯都主义”(Erastianism,相信国家有权干涉与监督教会事务)显然需要明确定义。

虽然我在这里讨论的主要是辩题中的关键语词,但是当某个主张中的语词出现歧义、含混与艰涩情形时,同样也需要明确界定。

谁来为关键语词下定义?

当组成辩题的部分语词具有歧义、含混或艰涩的特征时,辩手就应该为这些语词下定义,不过辩论中有正反双方,究竟要由谁来下定义呢?当双方各有各的定义时,评判人员又要如何处理?

如果双方当中有一方预期某个语词是关键语词,因此为它下了定义,不料对方竟同意这个定义(或是从头到尾未对定义提出挑战),那么这个定义就成为双方的共识。评判人员在比赛中应该接受这个达成共识的定义,无论他个人在辩论会场外是否赞同。

但如果双方都提出了定义,並发生了定义的争议,这时评判人员就必须考量哪个定义应该被接受。选择定义的方法一般有两种:合理定义法与最佳定义法。

采取合理定义法(reasonable definition)的一派认为,只要正方的定义言之成理,就应该成立。即使反方提出来的定义比正方更好,仍应该以正方的定义为定义。例如当正方能论证用“孔孟思想”来界定“儒家思想”对汉学研究而言是合理的,那么即使这一派不是“通说”,评判人员仍就以此为定义。

至于判定合理定义的标准,通常有以下四种:

脉络法(context):符合社会大众的使用方式;

意图法(intention):符合辩题设计者的设计动机;

专业法(profession):符合相关专业领域的使用习惯;

开放法(open to debate):由双方争辩判定合理与否的标准。

合理定义法就是一般所说的正方定义权。反方只有在正方定义不合理时才拥有定义挑战权。这是政策辩论的评判人员最常采用的定义裁定法。

采取最佳定义法(best definition)的一派则认为,只要反方能提出比正方更好的定义,就应该以反方的定义为定义,因此评判人员是在两个定义中择优取之。因此如果评判人员在听取双方的辩论后,认为反方的“孔孟荀思想加新儒学”,比起正方“孔子思想”更符合“儒家思想”的定义,他就应该采纳反方定义。

最佳定义法是非政策辩论中最常用的定义裁定法。

如何为语词下定义

正反双方为关键语词下定义的过程称为定义语词(definitionofterms),其结果则是“语词定义”。辩手为关键语词及其背后的概念下定义的常用方式有五种:

第一种是把概念的“界定属性”清楚说明,並说明它与其他相关概念的逻辑层次关系,称为正式定义(formal definition)或逻辑定义(logical definition)。例如将“金融市场”定义为“金融市场是市场的一种,在金融市场里,主要的活动是资金借贷与证券交易。不像产品市场是在交易财货与劳务,资源市场是在交易生产资源”。因此在逻辑层次上,我们知道市场是“上位”的概念,金融市场、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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