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技术准入应用监督评价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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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技术准入应用监督评价制度
1. 凡申请开展的新技术、新业务为本省其他医院开展的,属成熟项目,而我院尚未开展,但我院已具备该项目的条件(人员、设备、房舍、),科室讨论后向科教科提交新技术申请白表,医务科组织院内学术委员会相关专业人员审核后即可开展。
2. 凡开展的新技术、新业务为国内已开展本省同行业尚未开展的,科室首先要集中讨论确认其安全性、有效性,以及包括伦理道德方面的评定,同时要具备相应的技术条件、人员和设施,在提交申请材料上报科教科,由医务科提交学术委员会讨论,论证确保病人安全的应急预案后,分管院长审批,上报市卫生局批准后方可开展。
3. 拟开展新技术、新业务科室申请报告内容包括:
3.1新技术项目名称、项目负责人和组成人员资质证明材料、设备条
件、临床用必要性和可行性方案。
3.2写出五年内相关项目的国内外文献资料综述及技术资料。
3.3新技术、新业务的开展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如涉及医疗器
械、药提供相应的批准文件;
3.4开展新技术,新业务的具体实施方案和可能产生的不良后果的防
范预案。
4. 新技术临床应用期间,医务科和科教科对医疗新技术临床应用的
质量控制,组织专家进行跟踪评估。
5. 新技术临床应用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应当立即暂停临床应用,
由医务科组织专家进行调查,根据调查情况决定是否继续临床应
用。
5.1发生重大医疗意外事件的;
5.2可能引起严重不良后果的;
5.3技术支撑条件发生变化或者消失的。
6. 开展新技术的科室和人员不得将获准应用的新技术在其他医疗机构应用,经过相关部门批准或者紧急救援、急诊抢救的情形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