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公司律师管理办法
河南省律师协会关于印发《河南省律师协会会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律师协会关于印发《河南省律师协会会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律师协会•【公布日期】2019.12.25•【字号】豫律协〔2019〕19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河南省律师协会关于印发《河南省律师协会会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豫律协〔2019〕19号各省辖市律师协会、省律协直属分会,各直管县工作委员会:《河南省律师协会会费管理办法(试行)》已经河南省第八次律师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南省律师协会2019年12月25日河南省律师协会会费管理办法(试行)(2019年12月13日河南省第八次律师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为规范河南省律师协会会费的收取、使用和管理,提升会费使用效能,保障律师协会工作的有效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河南省律师协会章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河南省律师协会会员应当履行交纳会费的义务。
第二条会费按年度收取,收取时间为每年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期间。
第三条会费分团体会费和个人会费。
取得河南省司法厅执业许可的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分支机构为本会团体会员,交纳团体会费;取得河南省司法厅执业许可的律师为本会个人会员,交纳个人会费。
第四条根据全省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律师业务发展状况,实行地区分类,分别执行不同的会费标准。
省会郑州市城区为一类地区;省会以外各省辖市(含济源)城区为二类地区;各直管县、县(含县级市)及郑州市上街区为三类地区。
第五条团体会费依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人数交纳。
一类地区:执业律师30人以下的,团体会费为10,000元;执业律师31-100人的,团体会费为15,000元;执业律师101人以上的,团体会费为20,000元。
二类地区:执业律师30人以下的,团体会费为7,000元;执业律师31-100人的,团体会费10,000元;执业律师101人以上的,团体会费为15,000元。
工薪律师管理制度
工薪律师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约束工薪律师的行为,提高工作效率,推进律所管理的现代化,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所有工薪律师,包括司法行政工作人员和其他专职律师。
第三条律所应当尊重和保障工薪律师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切实维护工薪律师的利益。
第四条工薪律师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律所章程和其他规章制度,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律师职业形象。
第五条工薪律师应当注重自我提升,积极参加相关培训,提高专业素养和工作能力。
第二章工薪律师的权利和义务第六条工薪律师享有与其职务相适应的权利,包括参与律所内部事务决策、享受相应的福利待遇、参加培训学习等。
第七条工薪律师应当服从律所的管理和安排,按时按质完成工作任务,保守律所的商业秘密。
第八条工薪律师应当保持职业操守,诚实守信,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个人私利,不得参与违法犯罪活动。
第九条工薪律师在工作中应当遵守律师职业操守,维护律师职业的尊严和荣誉。
第十条工薪律师应当维护律所和同事的合法权益,积极参与律所的发展建设。
第三章工薪律师的管理第十一条律所应当建立科学合理的工薪律师管理机制,确保律师队伍的健康稳定发展。
第十二条律所应当根据工薪律师的实际工作情况,制定相应的工作标准和绩效考核办法。
第十三条律所应当为工薪律师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条件,配备必要的工作设施和设备。
第十四条律所应当加强对工薪律师的培训和指导,提高其专业水平和工作能力。
第十五条律所应当建立健全的激励机制,激发工薪律师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四章工薪律师的惩戒和奖励第十六条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律所章程和其他规章制度的行为,律所有权对工薪律师进行相应的惩戒处理,包括责令改正、进行批评教育、暂停工作或解除劳动合同等。
第十七条对于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工薪律师,律所应当给予相应的奖励和荣誉,激励其发挥更大的作用。
第十八条对于杰出的工薪律师,律所应当予以重用,提供更大的发展空间和机会。
第五章其他第十九条本章程经律所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律所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本章程进行适当调整。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2020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2020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全文最新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律师执业许可,保障律师依法执业,加强对律师执业行为的监督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第三条律师通过执业活动,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第四条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律师的合法权益。
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应当依法维护律师的执业权利。
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律师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律师执业进行监督、指导。
律师协会依照《律师法》、协会章程和行业规范对律师执业实行行业自律。
第二章律师执业条件第六条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三)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四)品行良好。
实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前取得的律师资格证书,在申请律师执业时,与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享受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有关报名条件、考试合格优惠措施,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其申请律师执业的地域限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申请律师执业的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实习活动,并经律师协会考核合格。
第七条申请兼职律师执业,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二)经所在单位同意。
第八条申请特许律师执业,应当符合《律师法》和国务院有关条例规定的条件。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从事律师职业:(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第三章律师执业许可程序第十条律师执业许可,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受理执业申请并进行初审,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
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0.09.02•【字号】•【施行日期】2020.09.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监督正文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的管理工作,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作用,根据《司法部关于印发<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公司律师管理办法>的通知》(司发通〔2018〕131号)、《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内党办发〔2016〕59号)等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局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法律顾问,是指我局根据法律事务的需要,外聘的为我局提供法律服务的法律专家。
政策法规和科技处负责法律顾问的管理,并对其进行工作绩效考评。
各处、所属事业单位涉及的法律事务,由政策法规和科技处统一负责联系法律顾问。
第四条法律顾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道德修养;(二)受过系统的法律及相关领域专业教育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证,具有较强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的实务工作经验;(三)未受过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四)熟悉药品监督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工作规则,了解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程序;(五)身体健康,责任心强,有时间和精力履行法律顾问职责;(六)我局确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法律顾问履行下列职责:(一)重大决策、重要事项的法律论证、合法性审查;(二)有关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草案的咨询论证、合法性审查;(三)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法律咨询;(四)行政处罚案件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五)接受委托协助处理行政、民事涉诉法律事务及非涉诉法律事务;(六)重要合同、协议、备忘录等法律文书和对外协商、谈判重要文件的法律审核;(七)应对突发事件的法律服务;(八)协助配合做好重大涉法信访事项的接访或处理;(九)参与执法监督评查和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十)其他需要法律顾问参与处理的事项。
2020年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2020年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服务业健康发展,依据《价格法》和《律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和获准执业的律师,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律师服务收费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律师事务所应当便民利民,加强内部管理,降低服务成本,为委托人提供方便优质的法律服务。
第四条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以下是收集的关于服务收费的数据可作为参考。
一按件收费参考
⑴无财产争议案件:普通民事、经济、行政案件,不涉及财产的,根据案件性质、复杂程度、工作所需耗费时间等因素,在6000-100000元之间协商收取;外地民事、经济、行政案件不涉及财产的,代理费不低于20000元 ;
⑵法律文书:代为撰写、修改、审查法律文书,根据法律文书的性质、难易程度、工作所需耗费时间等因素,每份文书在600-2000元之间协商收费;
⑶律师见证:根据法律文书的性质、所需时间等因素,按每件2000-10000元之间协商收费。
⑷代办公证:律师代办公证的事务不同,每件1500-3000元之间协商收费;
⑸律师函及法律意见书:为委托方出具律师函或法律意见书,根据相关事务难易程度、使用目的、工作所需耗费时间等因素协商收费,每份为1500-20000元之间协商收费。
⑹律师调查:按调查事项协商收费。
二民商服务收费参考
(1) 一审阶段
争议标的(计算基数) 计算比例
1 争议标的在10万元以下部份 7%但不少于¥5000元。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涪陵区行政机关和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涪陵区行政机关和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涪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9.17•【字号】涪陵府办发〔2020〕117号•【施行日期】2020.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涪陵区行政机关和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的通知涪陵新城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涪陵区行政机关和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第9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9月17日涪陵区行政机关和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法律顾问工作,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重庆市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区政府、区政府各部门、涪陵新城区管委会和各园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统称行政机关)以及区属国有独资、控股企业(以下统称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的聘请、服务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法律顾问是指:行政机关内部专门从事法律事务的工作人员和机关外聘的执业律师、法学专家;国有企业内部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专门从事企业法律事务的工作人员和企业外聘的执业律师。
全区建立以行政机关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外聘律师和法学专家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
依法取得证书的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分别履行所在行政机关、国有企业法律顾问承担的职责,并遵守司法行政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
区政府法制工作机构以集体名义发挥法律顾问作用。
第四条区司法局负责对本区各级行政机关和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工作进行指导和规范,并具体承办区政府法律顾问的管理和服务联络工作。
各单位法制机构、国有企业法律事务部门,分别承担本单位法律顾问办公室职责,负责本单位法律顾问的管理和服务联络工作。
2020年最新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2020年最新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8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20xx 年6⽉1⽇起施⾏。
下⾯就让我们⼀起来了解关于最新的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吧! 20xx年最新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第⼀章总则 第⼀条为进⼀步建⽴健全国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规范企业法律顾问⼯作,保障企业法律顾问依法执业,促进企业依法经营,进⼀步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依法维护企业国有资产所有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法律顾问管理⼯作适⽤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所出资企业,是指国务院,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设区的市、⾃治州⼈民政府授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出资⼈职责的企业。
第四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指导企业法律顾问管理⼯作。
上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办法对下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的企业法律顾问管理⼯作进⾏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企业应当建⽴防范风险的法律机制,建⽴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
第六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企业应当建⽴健全企业法律顾问⼯作激励、约束机制。
第⼆章企业法律顾问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法律顾问,是指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由企业聘任,专门从事企业法律事务⼯作的企业内部专业⼈员。
第⼋条企业法律顾问执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
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须通过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统⼀考试,成绩合格后取得。
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管理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统⼀负责。
条件成熟的,应当委托企业法律顾问的协会组织具体办理。
第九条企业应当⽀持职⼯学习和掌握与本职⼯作有关的法律知识,⿎励具备条件的⼈员参加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
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
遇到诉讼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积极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公司律师作用,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从我国国情出发,遵循法治建设规律和法律顾问、律师工作特点,积极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提高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经营、依法管理的能力水平,促进依法办事,为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提供法治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正确政治方向。
坚持党的领导,选拔政治素质高、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法律专业人才进入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队伍。
坚持分类规范实施。
从实际出发,在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分类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明确政策导向和基本要求,鼓励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综合考虑机构、人员情况和工作需要,选择符合实际的组织形式、工作模式和管理方式,积极稳妥实施。
坚持统筹衔接推进。
着眼于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建设大局,处理好法律顾问与公职律师、公司律师之间的衔接,畅通公职律师、公司律师与社会律师、法官、检察官之间的交流渠道。
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实施后,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拟担任法律顾问的人员应当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
(三)目标任务。
2017年底前,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政机关普遍设立法律顾问、公职律师,乡镇党委和政府根据需要设立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国有企业深入推进法律顾问、公司律师制度,事业单位探索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到2020年全面形成与经济社会发展和法律服务需求相适应的中国特色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体系。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公司律师参与企业合规管理工作的通知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公司律师参与企业合规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21.12.15•【文号】司办通〔2021〕98号•【施行日期】2021.12.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公司律师参与企业合规管理工作的通知司办通〔2021〕9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为充分发挥公司律师职能作用,提升企业依法合规经营水平,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现就加强公司律师参与企业合规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公司律师参与企业合规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企业合规和公司律师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提出明确要求。
当前,我国进入新发展阶段,发展内外环境发生深刻变化,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对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提高企业依法合规经营水平提出了新要求。
高水平对外开放持续扩大,共建“一带一路”深入推进,与此同时经济全球化遭遇逆流,企业“走出去”面临的法律合规风险不断增多,强化合规管理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更加凸显。
全面依法治国深入推进,《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一2025年)》《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相继实施,对推进依法治企、加强公司律师工作等作出战略部署。
经济社会发展的新需求和全面依法治国的新要求,为公司律师参与企业合规管理、充分发挥专业优势提供了更加广阔的平台,也提出了更高的标准和要求。
新形势下,必须引导、支持广大公司律师立足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积极参与企业合规管理工作,强化法律服务保障职能,推动完善企业合规管理体系,防范化解企业经营风险,促进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强化目标导向,明确加强公司律师参与企业合规管理工作的总体要求加强公司律师参与企业合规管理工作,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科学把握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把参与企业合规管理作为公司律师履行职责的重要内容,加大工作指导、推进力度,充分发挥公司律师在企业合规管理中的职能作用,促进企业合规管理制度机制更加健全,依法规范经营管理水平不断提升,各类合规风险得到有效预防和化解,在法治轨道上增强企业发展效益和核心竞争力,为实现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2020年北京市《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每日一题(第513套)
【单选题】-关于公证员和公证机构,以下说法不正确的是?( )
A.司法部对决定予以任命或者免职的公证 员,应当定期在全国性报刊上予以公告, 并定期编制全国公证员名录 B.始终维护和不断增强公证公信力是公证 制度的本质属性和公证丁‘作者的职责使命 C.公证员和公证机构的负责人被投诉和举 报、执业中有不良记录或者经年度考核发 现有突出问题的,公证协会应当对其进行 重点监督、指导 D.公证员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公证协
2020
【单选题】-关于司法功能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10年卷一47题,单 选)
A.司法具有解决纠纷、调整社会关系的直 接功能和解释、补充法律及形成公共政策 、秩序维持、文化支持等间接功能 B.司法要求司法活动的公开性、裁判人员 的中立性、当事人地位的平等性、司法过 程的参与性、司法活动的合法性、案件处 理的正确性 C.我国晋代刘颂认为应该严格区分君臣在 实现司法公正方面的职责 D.英国哲学家培根强调司法公正的重要性
【单选题】-下列哪一人员可以不受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的约束?( )
A.在法院担任法官助理的王某 B.担任法官多年现已退休的李某 C.董某在某中级人民法院试用过一段时间 ,现已离开该法院 D.金某系某大学法学院的研究生,利用假 期到某基层法院实习
【答案】C
【解析】 考查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的适用主 体。法官职业道德的主体是法官和法 院内的相关工作人员,C项中董某只 是在某中级法院试用过一段时间,且 现在已经离开该法院,故不属于法官 职业道德的适用主体。
【答案】D
【解析】 法官、检察官的学习经历、工作经历 、家庭住址、联系方式不属于司法公 开的范围。
【单选题】-关于公证制度和业务,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6年卷一50题,单 选)
天津市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律师协会会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律师协会会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律师协会•【公布日期】2020.06.29•【字号】津律协发〔2020〕6号•【施行日期】2020.06.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天津市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律师协会会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律师事务所、全市律师:新修订的《天津市律师协会会费管理办法》已经第八届天津市律师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天津市律师协会2020 年6 月29 日天津市律师协会会费管理办法(2015 年 6 月19 日第七次天津市律师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2020 年 6 月13 日第八届天津市律师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修订)第一条为规范天津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律师协会)会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保障律师协会充分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的职责,加强会费的监督管理,根据《天津市律师协会章程》的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会费由团体会员会费和个人会员会费构成。
团体会员会费以律师事务所(包括分所,不包括分支机构)为单位缴纳。
个人会员会费以律师个人为单位缴纳。
(一)团体会员会费缴纳标准:1.团体会员会费为每家律师事务所每年20000 元。
其中,东丽区、津南区、西青区、北辰区、武清区、宝坻区、静海区、宁河区、蓟州区所属律师事务所(包括外地分所)按上述标准的一半缴纳。
2.非年度考核期间批准成立的律师事务所(包括外地分所),自发证日期次月起按月缴纳团体会费。
(二)个人会员会费缴纳标准:1.个人会员中的专职律师、兼职律师、外省市派驻律师会费为每人每年度1500 元。
其中,东丽区、津南区、西青区、北辰区、武清区、宝坻区、静海区、宁河区、蓟州区所属专职律师、兼职律师、外省市派驻律师个人会员会费为每人每年度1000 元。
2.全市范围法律援助律师、公职律师个人会员会费为每人每年度500 元。
3.全市范围公司律师个人会员会费为每人每年度1500元。
2020年从资资格考试《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每日一练(第6套)
2020年从资资格考试《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每日一练考试须知:1、考试时间:180分钟。
2、请首先按要求在试卷的指定位置填写您的姓名、准考证号和所在单位的名称。
3、请仔细阅读各种题目的回答要求,在规定的位置填写您的答案。
4、不要在试卷上乱写乱画,不要在标封区填写无关的内容。
5、答案与解析在最后。
姓名:___________考号:___________一、单选题(共70题)1.关于司法功能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10年卷一47题,单选)A.司法具有解决纠纷、调整社会关系的直接功能和解释、补充法律及形成公共政策、秩序维持、文化支持等间接功能B.司法要求司法活动的公开性、裁判人员的中立性、当事人地位的平等性、司法过程的参与性、司法活动的合法性、案件处理的正确性C.我国晋代刘颂认为应该严格区分君臣在实现司法公正方面的职责D.英国哲学家培根强调司法公正的重要性:“一次不公的判断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
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判断则把水源败坏了”2.关于司法公开,下列哪一项不是《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的明确要求?( )A.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推进审判公开、检务公开、警务公开、狱务公开B.依法及时公开执法司法依据、程序、流程、结果和生效法律文书,杜绝“暗箱操作”C.加强法律文书释法说理,建立生效法律文书统一上网和公开查询制度D.向全社会公开法官、检察官的学习经历、丁作经历、家庭住址、联系方式等信息3.某检察院对王某盗窃案提出二审抗诉,王某未委托辩护人,欲申请法律援助。
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5年卷一49题,单选)A.王某申请法律援助只能采用书面形式B.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严格审查王某的经济状况C.法律援助机构只能委派律师担任王某的辩护人D.法律援助机构决定不提供法律援助时,王某可以向该机构提出异议4.关于国有企业法律顾问,以下说法错误的是哪个选项?( )A.企业应当建立企业法律顾问专业技术等级制度,分为企业一级法律顾问、企业二级法律顾问和企业三级法律顾问B.应当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在企业中层以上管理部门担任主要负责人满3年的;或者被聘任为企业一级法律顾问,并担任过企业法律事务机构负责人的C.企业有关负责人对企业法律顾问依法履行职责打击报复的,由企业法律顾问的协会组织或者所出资企业予以通报批评或者警告D.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违法干预企业法律顾问工作,侵犯所出资企业和企业法律顾问合法权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5.关于法律职业人员职业道德,下列哪一说法是不正确的?(2014年卷一49题,单选)A.法官职业道德更强调法官独立性、中立地位B.检察官职业道德是检察官职业义务、职业责任及职业行为上道德准则的体现C.律师职业道德只规范律师的执业行为,不规范律师事务所的行为D.公证员职业道德应得到重视,原因在于公证证明活动最大的特点是公信力6.关于法官制度,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A.法官考核内容包括:审判工作实绩、思想品德、审判业务和法学理论水平、工作态度和审判作风。
《公职律师公司律师脱离原单位申请社会律师执业考核办法》
对考核不合格的,律师协会应当将考核不合格的意见、理由 及处理结果填入《申请社会律师执业考核表》,并于十五日内书 面通知被考核的申请人,并将考核结果报省律师协会备案,同时 抄送所属的司法行政机关。
第九条 申请人对考核不合格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不 合格书面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组织考核的律师协 会申请复核。律师协会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通知申请人。
第一条 担任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满三年并且最后一次公职 律师、公司律师年度考核被评定为称职的人员,脱离原单位后申 请社会律师执业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公职律师、公司律师脱离原单位后申请社会律师执 业的,考核工作由原所属律师协会负责;省直单位公职律师、公 司律师脱离原单位后申请社会律师执业的,考核工作由省律师协 会负责。
性别
民族
党派
专业
执业证 类型
身份 证号
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律师资格)时间
领取律师 工作证时间
原单位名称
离职时间
通讯地址
出生 年月
学历
律师 职称
照片
资格证号
原执业 证号
原所在内 设机构
手机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主管律师协会意见:
年月日
备注:主管律师协会对申请人进行考核,出具考核意见并加盖主管律 师协会公章。申请人凭本考核合格意见申请社会律师执业。
承诺书
律师协会: 本人承诺填写和提供的全部内容真实有效,未因故意犯 罪受过刑事处罚、未曾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公证员 执业证书;符合申请社会律师执业的条件,并承担由于提供 虚假材料而产生的一切后果。
承诺人(签字): 年 月日
安徽省律师协会办公室
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公职律师管理实施办法》《山东省公司律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公职律师管理实施办法》《山东省公司律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20.01.15•【字号】鲁司[2020]3号•【施行日期】2020.0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公职律师管理实施办法》《山东省公司律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市司法局:现将《山东省公职律师管理实施办法》《山东省公司律师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司法厅2020年1月15日山东省公职律师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省公职律师队伍建设,规范公职律师管理,更好发挥公职律师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职能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司法部《公职律师管理办法》,《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结合我省公职律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公职律师,是指任职于党政机关或者人民团体,依法取得司法行政机关颁发的公职律师证书,在本单位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公职人员。
第三条公职律师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第四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公职律师业务活动进行监督、指导。
公职律师所在单位对公职律师进行日常管理。
律师协会对公职律师实行行业自律。
第二章任职条件和程序第五条试行公职律师职前培训制度。
申请担任公职律师人员,应当由申请人所在单位同意后,参加山东省律师协会组织的任职前培训并考核合格。
第六条申请颁发公职律师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依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三)具有公职人员身份;(四)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二年以上,或者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一年以上;(五)品行良好;(六)所在单位同意其担任公职律师。
山东省国资委关于在省属企业进一步完善法律顾问制度和推行公司律师制度的通知
山东省国资委关于在省属企业进一步完善法律顾问制度和推行公司律师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9.13•【字号】•【施行日期】2020.09.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管理正文山东省国资委关于在省属企业进一步完善法律顾问制度和推行公司律师制度的通知各省属企业: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办发〔2017〕49号)精神,进一步完善省属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推行公司律师制度,提升法律队伍专业化水平,推进法治国企建设,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健全完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一)进一步完善法律顾问制度1.省属企业应当根据企业规模和业务需要,加强法律事务机构建设,配备、聘请一定数量的法律顾问。
2.省属企业内部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人员和外聘律师,可以担任法律顾问。
省属企业法律顾问应当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实施前(2018年4月28日)已在省属企业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但未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的人员,可以聘用为法律顾问。
3.省属企业应当完善法律顾问聘用程序,通过印发聘用文件或发放聘书等方式确认企业法律顾问身份,法律顾问调离工作岗位时,应及时撤销对其聘用。
4.省属企业法律顾问履行下列职责:(1)参与企业章程、董事会运行规则的制定、修改;(2)对企业重要经营决策、规章制度、合同进行法律审核;(3)为企业改制重组、并购上市、产权转让、破产重整、和解及清算等重大事项提出法律意见;(4)组织开展合规管理、风险管理、知识产权管理、法治宣传教育培训、法律咨询等工作;(5)参与企业对外谈判、磋商,起草、审核企业对外签署的合同、协议、法律文书;(6)组织处理各类诉讼和调解、仲裁等法律事务;(7)所在企业规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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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公司律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组织架构及职责 (2)
第三章公司律师服务内容及程序 (4)
第四章执业申请及申报 (5)
第五章执业管理 (6)
第六章培训管理 (7)
第六章履职考核 (7)
第七章附则 (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的要求,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法律风险防范机制,规范公司律师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公司律师管理办法》以及省司法厅《公职律师和公司律师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要求,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司律师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或者法律职业资格,在公司从事法律事务,并依法取得公司律师工作证的在职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及本公司下属子公司,在本公司执业的公司律师以及需要法律服务的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皆应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章组织架构及职责
第四条法务部隶属于本公司,是本公司的组成部分,是公司律师的日常工作部门。
主要职责为:
(一)建立公司律师管理制度,规范公司律师执业行为;
(二)管理、指导、培训公司律师;
(三)接受符合条件的人员提出公司律师服务申请,指派公司律师提供法律服务;
(四)对违反律师执业道德、执业纪律行为,建议并移交相关部门处罚;
(五)与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保持日常联系;
(六)负责公司律师执业证的申办、注册和年审。
第五条法务部由公司聘任的公司律师负责人直接管理,主要职责如下:
(一)指导法务部日常工作;
(二)指定法务部公司律师的管理人;
(三)批准公司律师的人选;
(四)以法务部名义发布公司律师的管理性文件。
第六条法务部公司律师的管理人,负责公司律师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法务部的公司律师是本公司的员工,由本公司录用、聘任、考核,主要职责如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律师行业制度与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二)对公司重大经营决策进行法律论证,提供法律咨询意见,依法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三)负责公司重大规章制度的法律审核,负责法律事务相关制度的起草;
(四)参与合同的审核、管理,参加重大合同的谈判和起草工作;
(五)负责诉讼、仲裁、调解事务,受本公司或子公司的委托,代理本公司或子公司参加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经济纠纷非诉讼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