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案例分析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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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于
遗
产
的
案
例
分
析
姓名:冰雅
专业:人力资源02班
学号:41005011429
对老杨遗产案例的分析
案例:
老杨今年已经50岁了,老伴十年前得重病去世,留下两个儿子。这两个儿子让老杨是喜忧参半。大儿子杨林学习很好,现在在国外上大学;小儿子杨炎虽然在身边,但是高中毕业后没考上大学,现在整日游手好闲,不务正业,还不服管教。老杨经常被他气得卧床不起,身体状况越来越差。
这天,老杨上午刚刚取了1000块钱,放在书桌的抽屉里,准备下午去看病,买药。可是中午,这笔钱被小儿子杨炎发现了,竟然偷偷拿走挥霍掉了。老杨发现后气得当场晕倒,被邻居发现送到医院后,医院检查出老杨的大脑里长了一个恶性肿瘤,必须立即进行手术和放化疗。老杨思前想后,自己年纪已经大了,又没有多少积蓄,再花大笔的钱去治这个病没什么意义。于是,老杨想到了死。可是,他最放心不下的就是还在国外上大学的大儿子杨林。于是,老杨用自己的电子邮箱给大儿子发了一封电子邮件。
在电子邮件中,老杨嘱咐杨林:“杨林,你已经长大了,是爸爸唯一的希望,今后不管遇到什么事情都要能承受得住,一定要坚持完成学业;你弟弟杨炎是个败家子,整天不务正业,游手好闲,将来没有好结果,这个家迟早被他毁了。爸爸也没有多少遗产,只有60万块钱和家里的这套房子,我死之后,这些都给你,千万不能给你弟弟,希望这些东西能对你将来成家立业有所帮助。60万的存折和房产证都放在家里的沙发背后,存折密码是880546。”
发出这封电子邮件之后,老杨服用了大量安眠药自杀身亡。
大儿子杨林闻讯后,立即请假回国,可是,在处理后事时和杨炎产生了争执,杨林要求按父亲的电子邮件所说继承父亲的遗产,而杨炎说这封电子邮件他根本没听说过,父亲不可能这么对他,完全是大哥为了霸占父亲的遗产而伪造的。
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遗产继承法》第二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可以确定,老杨所留下的60万和房子属于他个人的合法财产,且老杨留有遗嘱,要求子女按遗嘱继承,所以完全可
以作为遗产被其继承人所继承。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遗产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老杨的父母均不在人世,其配偶也早已亡故,所以,杨林及其弟弟杨炎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全部继承老杨的遗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遗产继承法》第七条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第二十二条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而杨林所收到的电子邮件确定出自老杨之手,且老杨具备完全行为能力,遗嘱内容真实,可确定为老杨的真实意思表示,所以,杨林不存在“为了霸占父亲的遗产而伪造”的嫌疑。相反,杨炎对杨林“完全是大哥为了霸占父亲的遗产而伪造的”的说辞已构成诽谤。杨林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
“父亲不可能这么对他”只是小儿子杨炎单方面的想法,杨炎虽然在老杨身边,但整日游手好闲,不务正业,还不服管教,甚至连老杨看病的钱也拿走挥霍。根本没尽到做儿子的义务。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遗产继承法》第十三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依着杨炎的所作所为,他已经被取消了继承资格。并且杨林现在国外上大学,生活压力稍大,理应给予照顾,所以,杨林有权按照老杨的遗嘱,完全继承其房产和存款。
对于老杨的电子遗嘱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遗产继承法》颁布于1985年。《继承法》规定,订立有效的遗嘱不仅要具备法定的实质要件,如必须有遗嘱能力,遗嘱的内容必须合法,遗嘱必须是遗嘱人自由、真实意愿的表达等,还要求遗嘱必须符合法定形式要件。
《继承法》第十七条规定了5种认可的遗嘱形式,它们分别是: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自书遗嘱是遗嘱人亲笔写成的,不需要有见证人在场见证。这种订立遗嘱的方式
比较方便,又可保守秘密,是遗嘱的法定形式之一。但是自书遗嘱要求的书面格式严格,必须是遗嘱人亲笔书写全文,并签名,而且还需要注明制作遗嘱的年、月、日。
法律只规定了上述5种有效的遗嘱形式,其余遗嘱形式不具备法律效力。老杨所发的电子邮件不能算作其亲笔写成,书面格式达不到自书遗嘱的要求,所以,其没有法律效力。
并且,根据对电子邮件的定义,电子邮件是指通过电子等方式产生、传递、接收或储存信息的方式,是国际互联网提供的通信方式之一种。根据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三条规定,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但前款规定不适用涉及婚姻、收养、继承等人身关系的。所以,杨林所持有的老杨的电子邮件没有法律效力,不能做为其继承老杨遗产的法律依据。
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五条,继承法实施前订立的,形式上稍有欠缺的遗嘱,如内容合法,又有充分证据证明确为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遗嘱有效。老杨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其所写的电子遗嘱内容合法,为其真实意思表示,可认定老杨的遗嘱有法律效力。
综上,若老杨的遗嘱写于1985年以前,则法院可判定老杨的遗嘱合法,杨林可依据其所持遗嘱完全继承老杨的房产和存款。若老杨的遗嘱写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实施以后,则没有法律效力,老杨的遗产按法定继承办理,由于老杨未表示遗赠且其有法定继承人。而依据《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第十三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加之杨林国外上大学的现状及杨炎平日的所作所为,杨林仍可完全继承老杨的遗产。
个人观点
从道德方面讲:杨炎不应该继承这笔财产。首先,小儿子杨炎虽然在身边,但是整日游手好闲,不务正业,还不服管教,也不照顾老人。其次,他将父亲刚取出来用来看病的钱,偷偷的拿走了,还没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