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管理办法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内部管理办法模版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内部管理办法模版一、总则为规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的内部管理,确保交易安全,提高交易效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业务规范,制定本办法。
二、业务概述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是指投资者将自身持有的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债券作为质押物,在协定的期限内,以约定的价格回购该债券的交易。
该业务需经过公司业务部门审核通过,方可办理。
三、业务流程1. 报价:投资者向公司业务部门提交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报价申请。
2. 审核:公司业务部门对报价申请进行初步审核,符合要求的将进入下一步审核。
3. 执行:公司业务部门依照协议约定,在规定时间内执行交易,将回购款项支付给投资人。
4. 结算:公司业务部门按约定完成账务结算,为交易双方提供结算服务。
四、交易规则1. 报价条件:投资者必须持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债券,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报价。
2. 报价方式:投资者通过公司业务部门提供的报价系统提交报价申请,需严格遵照要求填写交易信息。
3. 报价期限: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提交报价,逾期将无法进行交易。
4. 回购价格:回购价格应以当日收盘价为基础,按约定的利率计算得出。
5. 回购期限:回购期限应根据投资者需求和市场情况,经协商后约定。
6. 违约处理:如一方未能按约定履行义务而导致交易失败,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五、风险控制1. 交易风险:公司业务部门必须对交易风险进行评估,并建立完善的交易风险控制制度。
2. 操作风险:公司业务部门需建立行之有效的操作监管制度,避免操作风险的发生。
3. 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对市场风险进行评估,并制定相应的交易策略。
4. 操作风险:交易双方需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确保交易风险可控。
六、业务管理1. 业务部门应建立健全的投资者管理系统,对投资者身份及资质等信息进行核实,确保交易安全。
2. 业务部门应对交易过程中所涉及的资金进行监控,避免资金风险的发生。
3. 业务部门应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加强业务管理,提高执行效率。
证券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结算管理办法模版
证券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结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结算业务,防范结算风险,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会员指南》、《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会员业务指南》、中国登记结算公司沪深分公司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管理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是符合条件的客户(以下简称“融入方”)以所持有的股票或其他证券质押,向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出方(以下简称“融出方”)融入资金,并约定在未来返还资金、解除质押的交易。
第三条资金融入方是指具有股票质押融资需求且符合公司所制定资质审查标准的已在公司开户的客户。
融出方包含公司自有资金、公司管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定向资产管理客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等。
第四条公司根据与融入方签署的《股票质押回购交易业务协议》(以下简称“《业务协议》”)的约定,按照《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规定的格式向交易所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进行申报,由交易系统予以确认,并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沪深分公司的清算结果为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提供证券冻结和资金划付服务。
第五条清算部对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结算业务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第二章账户管理第六条公司或公司定向资产管理客户(证券公司清算模式)作为融出方时,用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相关资金交收的备付金账户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的客户非担保资金交收账户和自有非担保资金交收账户,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的客户资金交收账户和自有资金交收账户(以下如没有特指,均简称为“客户资金交收账户”、“自有资金交收账户”)。
上述资金交收账户由清算部统一管理。
第七条融出方为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托管机构清算模式),资金交收账户由托管人统一管理。
第八条融入方账户包括客户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证券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模版
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公司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的健康发展,引导投资者树立正确的投资观念,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指引》、《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等监管部门规章以及《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特制定《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指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指对参加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投资者开展的基础知识教育、政策法规宣传、市场风险揭示、资质审查、投资者依法维权引导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公司下属营业部。
第四条公司经管委业务管理部为公司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除负责《本细则》的制定、上报审批、培训管理、执行跟踪、后续修订等工作外,还负责拟定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投资者教育工作的总体方案,就投资者教育工作的形式、时间、内容、预算情况做出整体安排。
第二章投资者资质审查第五条公司对参加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客户资质进行审查。
审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开户时间、资产规模、信用状况、风险承受能力以及对证券市场的认知程度等。
第六条参加公司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客户应满足如下条件:1、在公司开立资金账户的合格投资者。
2、完成风险承受能力测评,且最新评测结果为中低风险及以上等级(包括中低风险、中等风险、中高等风险、高风险等级)。
3、开立上海证券账户且指定交易在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签署《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业务风险揭示书》(以下简称“《风险揭示书》”)和《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业务客户协议》(以下简称“《客户协议》”)。
第七条公司对上述符合资质审查标准的客户,将客户有关资料向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报备,获得上交所报备通过的客户,可以参与公司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业务;对不符合客户资质审查标准的客户,公司将拒绝客户申请,并告知审核结果。
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管理操作规程
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管理操作规程(2018)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以下简称“股票质押回购")的风险管理,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隐患,确保公司参与股票质押回购行为规范、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保护公司权益人的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交所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试行)》、《深交所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试行)》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质押式会员业务指南》,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证券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风险管理指引(试行)》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具体明确了公司对股票质押回购的风险管理规则,包括股票质押回购风险管理的组织体系及职责分工,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以及操作风险的管理,是公司整体风险管理架构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
第二章风险管理组织体系及职责分工第三条公司董事会及其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制定公司整体风险战略、确定风险偏好并设立风险应对政策,对股票质押回购业务整体风险进行监督与指导,确保公司对股票质押回购业务经营活动中的风险控制实施有效管理。
第四条公司经营管理层根据董事会风险控制委员会的授权,根据市场状况和业务发展情况,对股票质押回购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和整体风险进行管理,全面负责此业务经营管理中的风险控制与防范工作。
第五条分支机构私人财富管理业务委员会、机构与销售交易事业总部、投资银行事业总部和兴证证券资产管理子公司等业务承揽部门是风险与责任的第一道防线,需审核客户资质、评估客户交易额度、确定客户质押标的证券和质押率等,对对接产品设计要素进行风险评估、敏感性分析及压力测试,严格执行业务操作流程,并对其实施有效监控和预警机制,建立风险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确保业务风险控制措施的有效实施。
在风险事件的处置过程中,业务承揽部门是风险事件的第一责任人。
第六条合规法务部与风险管理部是风险与责任的第二道防线。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交易盯市及违约管理规定模版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交易盯市及违约管理规定模版一、交易盯市管理规定1.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建立基本信息档案,设立专人负责,及时更新交易方案。
2.在交易活动开始前,将质押品的实时市价确认并记录。
根据市场价格更新质押物价值,定期更新盯市信息。
3.如果质押券价值出现亏损,应及时与股票持有人协商解决问题,采取必要措施保护质押人的权益。
4.如果质押券市价持续下跌,质押方应当在合适的时机降低质押物的市价,以保护自身的利益。
5.若因为特殊情况致使质押物市价下跌,出借方应当及时通知质押人,并与其协商解决问题。
6.在交易过程中,质押方应严格履行按照回购期限还款的义务,以避免违约情况发生。
7.若质押人未能按时履行还款义务,则出借方在合理范围内可采取追回质押物、强制清算等方式处理。
8.双方应在交易方案中明确违约责任分配方式,以实现交易的风险分担和义务保障。
9.若因特殊情况出现违约情况,质押方和出借方应及时协商,达成妥善解决方案,并及时报告监管部门。
二、违约管理规定1.当出现质押人未按时偿还质押券的情况时,出借方应首先与质押方进行沟通,并尝试多种措施以达成协议。
2.如果两方无法协商达成一致,并且质押人一再拒绝履行还款义务,则出借方有权强制平仓,以限制损失并保护自己的权益。
3.质押方在违约处理期间应保持积极态度,并配合出借方进行相关措施和准备。
4.如果质押方能够在平仓期间内向出借方以及监管部门提供合理的还款方案,并足以保护各方的权益,出借方可以考虑协商解决方案。
5.如因质押方不可抗拒原因造成违约情况,则应及时向出借方申请暂停交易,并及时与监管部门进行沟通说明情况。
6.当质押方发生财务或经营问题,或其他特殊情况发生时,应及时向监管部门、出借方报告,并采取必要措施,以保障各方的利益。
7.在违约处理期间,两方应维持沟通畅通,积极寻求解决方案,保护各方合法权益,并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情况和进展。
XX证券公司债券质押式回购业务管理办法
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债券质押式回购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债券质押式回购业务的操作,稳定推进业务的发展,防范和化解业务风险,根据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适当性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控制指引》、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债券质押式回购委托协议指引〉的通知》、XX证券《关于启用<债券质押式回购委托协议书〉的通知》、《关于加强客户债券融资回购业务风险管理的通知》,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除非本办法另有解释或说明,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以下含义:(一)债券:是指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可进行回购交易的券种;(二)回购交易:是指将债券质押的同时,将相应债券以标准券折算比率计算出的标准券数量为融资额度而进行的质押融资,交易双方约定在回购期满后返还资金和解除质押的交易。
其中,质押债券取得资金的投资者为“融资方”;“融资方”的对手方称为“融券方”。
(三)回购交易期间:是指自回购交易成交当日(T日)起,至回购到期日(L日)止的期间;(四)正回购:是指融资方以持有的债券作足额质押,获得一定期限的资金使用权的回购交易行为;(五)逆回购:是指融券方暂时放弃资金的使用权,并于回购到期时收回融出资金并获得相应利息的回购交易行为;(六)标准券:是指由不同债券品种按相应折算率折算形成的,用以确定可利用回购交易进行融资的额度;(七)质押券:是指融资方结算参与人根据融资方的委托和授权,按照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有关规定,以融资方结算参与人的名义向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提交的作为质押物的债券;(八)欠库:是指质押券不足的情形;第三条公司建立由合规与风险管理总部、经纪业务运营中心、销售交易总部、信息技术部管理部等部门及分支机构组成的多层次的回购业务监控体系,确保该业务管理机制的有效落实。
各部门职责如下:(一)合规与风险管理总部负责回购业务相关制度和流程的合法合规性审核;负责审核该业务受理时的法律文书合规性并负责审批债券质押式融资回购协议;负责提供该业务的法律咨询;负责证券风险监控管理平台中该业务相关账户的监控、跟踪及信息沟通;负责督促营业部资金透支、欠库等异常情况的整改。
64、《证券公司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管理办法》
证券公司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公司开展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的交易行为,防范和化解业务风险,维护合法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办法、业务指南及相关事项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质押式报价回购是指证券公司将符合要求的自有资产作为质押物,以质押物折算后的标准券数量所对应金额作为融资的额度,通过报价方式向证券公司符合条件的客户融入资金,同时约定证券公司在回购到期时向客户返还融入资金、支付相应收益的交易。
第三条回购期限最短为1天,最长为365天。
回购到期日证券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额返还其融入资金,支付相应的收益。
第四条质押物标准为:1.现金;2.符合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相关规定的债券(信用类债信用级别应当为AA级以上);3.基金专户份额;4.交易所和中国结算公司认可的其他证券。
其中,以基金专户份额作为质押物的,基金专户的投资范围可以包括:(1)现金类品种,包括现金、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基金。
(2)利率类债券,包括交易所债券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上市挂牌的国债、地方政府债、政策性金融债、央票。
(3)信用类债券,包括交易所债券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上市挂牌的信用级别为AA级及以上的企业债、公司债、可分离债、金融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融。
第二章部门职责及岗位职责第五条各部门职责如下:(一)投资部负责在授权范围内制定制度、交易方案、交易操作、成交回馈和每月取得对账单,确保业务合规、客户合规;落实专人每日盯市及异常情况报告;杜绝业务风险及违规行为的发生。
(二)风险管理部负责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相关制度和流程的合法合规性审核;负责督促业务部门的问题整改。
(三)财务部负责银行资金转入证券账户、证券账户资金转出、账户对账及会计核算工作。
(四)稽核部负责对业务完成后的资料、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投资部各岗位职责如下:(一)前台交易员岗:负责在证券公司官网/手机APP 进行要素确定、业务审批及操作、取得回单、资料归档等工作。
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隔离墙管理指引
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隔离墙管理指引(2018)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范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以下简称“股票质押回购”)业务与其他业务之间的利益冲突,提高部门的内部控制水平,《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风险管理指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试行)》、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业协会、沪深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制定的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中所指的“隔离墙机制”是指在公司股票质押回购业务与其他各业务部门之间设立的防范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的风险隔离机制,从而实现股票质押回购业务与其他相关业务在机构、人员、资金、信息、系统等方面相互隔离,实现股票质押回购业务内部有效风险防范。
第三条隔离墙执行过程实施强制留痕要求,各相关部门以书面或电子方式记录流程。
第四条建立、健全股票质押回购业务内部控制办法,通过部门设置、人员管理、信息管理等方面的隔离措施,实现股票质押回购与自营、客户资产管理、投资银行、固定收益与衍生产品等业务在机构、人员、信息、账户等方面的有效隔离,切实防范利益冲突、风险传递及内幕交易行为的发生。
第五条股票质押回购业务涉及的部门在组织、制度、信息、资金、财务上建立健全隔离墙机制,确保股票质押回购业务的相对独立。
第二章物理隔离、岗位隔离、资金隔离和业务隔离第六条公司根据内部制衡建立科学的决策机制,实行严格分层审批机制;明确职权、管理程序和业务流程,使股票质押回购业务前、中、后台相互分离、相互制约,实现业务受理、审批与决策权相互分离;各部门职责明确,有序高效运行。
第七条分管股票质押回购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兼管合规法务部、风险管理部和审计监察部。
股票质押回购业务员工不得兼任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具有利益冲突的岗位职责。
第八条从事股票质押回购业务的分支机构及私人财富管理业务委员会、机构与销售交易事业总部、投资银行事业总部和兴证证券资产管理子公司等业务承揽部门、在职能、人员、业务上相互独立,独立运作,办公场所物理隔离,严禁股票质押回购业务与其他业务部门混合操作。
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业务档案管理指引
XX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档案管理指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对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以下简称“股票质押回购”)业务档案的统一管理,实现股票质押回购业务档案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风险管理指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试行)》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以及《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档案管理办法》要求,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股票质押回购业务档案是指公司在开展股票质押回购业务过程中形成的、具有参考备忘价值的文件资料;股票质押回购业务档案由各分支机构及业务承揽部门、资管子公司负责收集管理。
第二章. 档案管理职责第三条. 私人财富管理业务委员会信用业务管理部档案管理职责:1. 负责对股票质押回购业务开展过程中形成的档案资料实现统一协调管理,健全股票质押回购业务档案管理制度;2. 根据公司规定做好分支机构股票质押回购业务关键档案的收集、归档、保管及出入库登记统计工作;3. 指导和监督分支机构做好股票质押回购业务档案管理工作;4. 指定专人负责分支机构股票质押回购业务档案管理的总部归档工作,档案管理人员调动工作岗位时及时办理档案移交手续;5. 其他与档案管理相关事宜。
第四条. 各分支机构及业务承揽部门、资管子公司档案管理职责:1. 是股票质押回购业务档案管理的直接责任部门,认真执行公司股票质押回购业务档案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本单位股票质押回购业务档案管理制度;2. 做好本单位股票质押回购业务档案的收集、归档、保管及出入库登记统计工作;3. 指定专人负责股票质押回购业务档案管理工作,档案管理人员调动工作岗位时及时办理档案移交手续;4. 其他与档案管理相关事宜。
第三章. 业务档案资料类别第五条. 股票质押回购业务档案资料分为签章协议类文件、客户基础资料和其他资料。
证券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模版
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公司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的健康发展,引导投资者树立正确的投资观念,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指引》、《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等监管部门规章以及《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特制定《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指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指对参加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投资者开展的基础知识教育、政策法规宣传、市场风险揭示、资质审查、投资者依法维权引导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公司下属营业部。
第四条公司经管委业务管理部为公司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除负责《本细则》的制定、上报审批、培训管理、执行跟踪、后续修订等工作外,还负责拟定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投资者教育工作的总体方案,就投资者教育工作的形式、时间、内容、预算情况做出整体安排。
第二章投资者资质审查第五条公司对参加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客户资质进行审查。
审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开户时间、资产规模、信用状况、风险承受能力以及对证券市场的认知程度等。
第六条参加公司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客户应满足如下条件:1、在公司开立资金账户的合格投资者。
2、完成风险承受能力测评,且最新评测结果为中低风险及以上等级(包括中低风险、中等风险、中高等风险、高风险等级)。
3、开立上海证券账户且指定交易在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签署《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业务风险揭示书》(以下简称“《风险揭示书》”)和《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业务客户协议》(以下简称“《客户协议》”)。
第七条公司对上述符合资质审查标准的客户,将客户有关资料向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报备,获得上交所报备通过的客户,可以参与公司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业务;对不符合客户资质审查标准的客户,公司将拒绝客户申请,并告知审核结果。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交易盯市及违约管理规定模版
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交易盯市及违约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操作,确保业务运行合规、高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会员业务指南》、《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会员业务指南》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包括盯市管理、履约保障、违约处置等。
第三条公司开展股票质押式交易业务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盯市管理第四条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盯市内容包括履约保障比例及合约到期监控。
第五条履约保障比例是指初始交易与对应的补充质押,在扣除部分解除质押后的标的证券及孳息市值与融入方应付金额的比值,计算公式如下:履约保障比例=[初始交易标的证券市值+补充质押证券市值+待购回期间内标的证券产生的一并予以质押的权益-部分解除质押标的证券市值或标的证券孳息]/[初始交易成交金额-已偿还本金+应付未付利息]为更准确反映长期停牌股票的公允价格,对于标的证券停牌超过30个自然日的,公司按照如下方法对标的证券市值进行估算:(一)暂停交易标的证券属于沪深300指数成分股的:标的证券估值=暂停交易前一交易日收盘价×暂停交易前一交易日股票质押回购业务证券数量余额×(1+沪深300指数同期涨跌幅);(二)暂停交易标的证券非沪深300指数成分股的:标的证券估值=暂停交易前一交易日收盘价×暂停交易前一交易日股票质押回购业务证券数量余额×(1+相应中证协基金行业股票估值指数同期涨跌幅)。
第六条公司针对标的证券类型分别设置履约保障比例下限:(一)标的股票、基金,设置履约保障比例警戒线和平仓线下限分别为150%、130%。
(二)对于标的债券,设置履约保障比例警戒线和平仓线下限分别为130%、120%。
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风险教育工作指引
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风险教育工作指引(2018)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以下简称“股票质押回购”)业务对证券公司创新业务的开展具有重大意义,为保证风险可控、合规经营,公司应当对客户适当性管理与风险教育给予充分重视。
通过深入有效的风险教育工作,帮助客户掌握股票质押回购业务基本知识,了解其风险特征;帮助客户了解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和实际需求,引导适合的客户选择该产品;帮助客户树立正确的融资理念和风险意识;引导客户学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了解产品风险收益特征,从而促进股票质押回购业务健康、有序地发展。
第二条为保证公司质押购回业务风险教育工作有效落实,《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风险管理指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试行)》、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业协会、沪深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制定的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工作指引。
第二章组织保障第三条公司投资者教育领导小组统一指导股票质押回购业务风险教育相关工作。
公司投资者教育领导小组组长、公司分管领导负责部署、指导、督促各部门开展股票质押回购业务风险教育相关工作的实施,私人财富管理业务委员会负责股票质押回购业务风险教育工作的牵头和协调工作,XX证券资产管理子公司、机构与销售交易事业总部、投资银行事业总部、运营中心、合规法务部、风险管理部、审计监察部、信息技术中心、财务部等相关职能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具体工作。
第四条各分支机构负责人为股票质押回购业务风险教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运营负责人及指定的日常投教工作联系人为直接责任人,分支机构风险教育小组成员为股票质押回购业务风险教育小组成员。
各分支机构应指定专人,全面负责股票质押回购业务风险教育活动的开展和落实;负责具体汇总、反馈、上报教育工作开展情况。
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客户服务与回访管理实施细则
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客户服务与回访管理实施细则(2018)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以下简称“股票质押回购”)业务风险教育工作的有效落实,进一步加强分支机构股票质押回购业务基础服务管理的合规性、适当性和规范性,不断提升分支机构股票质押回购业务基础服务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切实保护客户权益,在《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支机构客户基础服务管理规定》《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纪业务客户回访实施办法》框架下,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分支机构服务管理第二条分支机构股票质押回购业务服务管理的基本原则1.合规性原则分支机构股票质押回购业务服务工作应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试行)》的各项要求。
2.适当性原则为切实保护客户合法权益,分支机构股票质押回购客户服务工作应遵循适当性原则,为客户提供适当的产品和服务。
3.规范性原则分支机构股票质押回购客户服务工作应遵守《证券从业人员行为规范》、《兴业证券文明服务公约》的要求,做到文明服务、微笑服务和亲情服务。
4.服务负责人负责分支机构客户股票质押回购服务管理工作。
根据股票质押回购的实际情况和经验,分支机构应进行必要的组织结构调整和制度保证。
第三条分支机构现场布置及工作要点1.指定人员进行股票质押回购业务风险教育工作落实、联系、汇报、跟踪、反馈工作,制定股票质押回购业务风险教育工作进程,组织实施、监督分支机构风险教育工作计划及措施。
2.加强对理财顾问的股票质押回购业务相关培训,选拔出合格的股票质押回购业务相关业务人员开展业务,并根据市场变化以及制度更新情况进行持续培训。
做好对客户股票质押回购业务的风险揭示工作,把股票质押回购业务推介给合适的人,帮助客户掌握股票质押回购业务基本知识和树立正确的理财理念。
3.在分支机构“投资者教育园地”栏目新设“股票质押回购业务”内容,扩大宣传范围与力度,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并应根据实际需要和情况的变化及时更新。
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盯市管理指引
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盯市管理指引(2018)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以下简称“股票质押回购”)的风险管理,明确股票质押回购的盯市预警、分级管控工作流程与操作标准,有效识别、防范和化解业务风险隐患,保障客户及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风险管理指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试行)》、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业协会、沪深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制定的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明确股票质押回购在待购回期间的盯市管理工作的相关内容,包括风险监控人员安排、风险监控内容、风险识别、分级与报告、风险通知与反馈、风险处置措施等内容,该指引是公司股票质押回购及风险管理架构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
第二章风险监控人员安排第三条分支机构及私人财富管理业务委员会、机构与销售交易事业总部、投资银行事业总部和兴证证券资产管理子公司等业务承揽部门(以下简称“业务承揽部门”)对所辖股票质押回购客户资质及风险隐患进行把控,安排专人对相关交易进行盯市监控及风险预警,并建立相应的风险事件报告机制。
第四条风险管理部负责建立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控制指标体系,并对这些指标指示的风险进行识别、评估与监测,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敏感性分析及压力测试,,并对监控出现的风险事件及时进行风险报告。
第五条分支机构及信用业务管理部建立科学有效的交易盯市风险监控体系,实现多角度盯市,在日常风险监控过程中,分支机构和信用业务管理部分别安排专人进行监控,两者相互协调,相互补充。
在风险监控内容上各有侧重,互为补充;在监控方式上,通过不同角度、从不同侧重点,实行并行盯市;对于关键风险点,实行多重盯市。
第六条业务承揽部门要做好股票质押业务最初的风险监控及定期报告工作,并承担主要盯市监控职责,其他部门协作做好监控工作;私人财富管理业务委员会牵头做好分支机构股票质押回购的交易监控与履保比例监控,及负责分支机构监控报告的汇总工作;风险管理部要做好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监控工作,并定期向公司管理层进行风险汇报。
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管理办法
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管理办法(2018)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以下简称“股票质押回购”)业务,防范业务风险,促进公司股票质押回购业务健康、高效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试行)》、《证券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风险管理指引(试行)》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业协会、沪深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业务管理原则第二条集体决策、分层授权的原则。
公司应在公司经营层确定的股票质押回购总规模内开展股票质押回购业务,对股票质押回购业务实行集体决策,严格分层审批制,实行业务受理、审批与决策权相互分离的原则。
第三条集中管理原则。
公司对股票质押回购业务实行总部统一集中管理,总部建立完备的管理制度、操作流程和风险识别、评估与控制体系,确保风险可测、可控、可承受。
第四条安全性原则。
公司对股票质押回购业务进行全程监控,把风险控制、保障交易双方合法权益、确保公司和客户资产安全放在首位。
第五条隔离墙原则。
公司应确保股票质押回购业务与有可能形成冲突的证券资产管理(证监会、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证券自营、投资银行等业务在机构、人员、信息、账户等方面相互分离。
第六条内部制衡原则。
公司股票质押回购业务前、中、后台相互分离、相互制约,各部门职责明确。
第七条稳健性原则。
公司应确保股票质押回购各项业务指标、会计制度、风险监控阀值都严格符合相关规章制度要求,在必要的情况下,公司可在相关规章制度和实施细则的基础上设定更为严格的指标。
第八条审慎性原则。
公司应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展股票质押回购业务,并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规章制度及实施细则要求,进行自律管理。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管理办法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管理办法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以下简称“股票质押回购”)的管理,规范股票质押回购的操作,防范股票质押回购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会员指南》、上海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有关股票质押回购业务规则的其它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是指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入方以所持有的股票或其它证券质押,向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出方融入资金,并约定在未来返还资金、解除质押的交易行为。
第三条股票质押回购遵循合法、合规原则。
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业务操作必须符合证券交易所、中国结算有关业务规则。
第四条股票质押回购遵循风险可测可控可承受原则。
建立完备的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风险识别、评估与控制体系。
对潜在风险因素建立事前识别、事中监控、事后处理和报告的风险管理流程,健全完备的内部控制机制,确保风险可测、可控、可承受。
第五条股票质押回购与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以下简称“约定购回交易”)遵循合并管理原则。
上述两项业务适用相同的决策与授权体系、部门职责及岗位设置。
两项业务执行相同的融入方资质评估及授信标准,融入方在被授予的最大交易额度限额内可同时开展上述两项业务。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公司建立股票质押回购的决策与授权体系,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及责任追究。
公司股票质押回购业务按照董事会—信用融资类业务评审委员会—业务执行机构—分支机构四级体制设立和运作。
第七条公司信用融资类业务评审委员会是股票质押回购的决策机构,信用交易部是股票质押回购的管理部门。
第八条信用融资类业务评审委员会职责:1、根据董事会授权确定和调整公司信用融资类业务或产品规模及自有资金参与产品规模;;2、审批、授权审批信用融资类产品和项目;3、信用融资类业务操作流程和协议文本的审定;4、审议信用融资类业务开展等情况报告、业务风险监控、评估报告等;5、决定重大风险处置方案;6、其他需要由评审委员会决定的事项。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管理办法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以下简称“股票质押回购”)的管理,规范股票质押回购的操作,防范股票质押回购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会员指南》、上海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有关股票质押回购业务规则的其它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是指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入方以所持有的股票或其它证券质押,向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出方融入资金,并约定在未来返还资金、解除质押的交易行为。
第三条股票质押回购遵循合法、合规原则。
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业务操作必须符合证券交易所、中国结算有关业务规则。
第四条股票质押回购遵循风险可测可控可承受原则。
建立完备的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风险识别、评估与控制体系。
对潜在风险因素建立事前识别、事中监控、事后处理和报告的风险管理流程,健全完备的内部控制机制,确保风险可测、可控、可承受。
第五条股票质押回购与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以下简称“约定购回交易”)遵循合并管理原则。
上述两项业务适用相同的决策与授权体系、部门职责及岗位设置。
两项业务执行相同的融入方资质评估及授信标准,融入方在被授予的最大交易额度限额内可同时开展上述两项业务。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公司建立股票质押回购的决策与授权体系,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及责任追究。
公司股票质押回购业务按照董事会—信用融资类业务评审委员会—业务执行机构—分支机构四级体制设立和运作。
第七条公司信用融资类业务评审委员会是股票质押回购的决策机构,信用交易部是股票质押回购的管理部门。
第八条信用融资类业务评审委员会职责:1、根据董事会授权确定和调整公司信用融资类业务或产品规模及自有资金参与产品规模;;2、审批、授权审批信用融资类产品和项目;3、信用融资类业务操作流程和协议文本的审定;4、审议信用融资类业务开展等情况报告、业务风险监控、评估报告等;5、决定重大风险处置方案;6、其他需要由评审委员会决定的事项。
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结算规程
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结算规程(2018)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以下简称“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防范业务风险,促进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健康、高效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试行)》以及中国证券业协会、沪深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结算管理分为初始交易、到期购回履约、提前购回履约、延期购回履约、补充质押交易、部分解除质押交易、终止购回交易、客户违约后标的证券处置及标的证券权益类业务的结算等。
中国结算对两次交易均采用逐笔全额清算并根据清算结果进行资金、证券划付。
运营中心根据中国结算发送的资金、证券划付等结算数据进行各系统清算。
第三条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采取了“两次交易、两次结算”的结算管理模式。
即正常情况下,客户初始交易需要向交易所进行申报,到期日,购回交易也需要向交易所进行申报。
两个交易日、两次交易申报,中国结算上海、深圳分公司根据沪、深交易所有效成交数据完成和公司之间的清算交收,公司完成与客户之间的清算。
第四条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实行逐笔全额清算,T+0非担保交收。
中国结算上海、深圳分公司每个交易日日终,分别依据沪、深交易所有效成交数据,对当日达成的股票质押式回购证券交易(包括初始交易和购回交易)进行逐笔全额清算,计算T日每笔交易的资金应收应付额及证券应质押或解除质押的数量。
若公司自营或客户资金交收账户应付资金不足,或者公司专用证券账户或客户证券账户应付证券不足的,中国结算不办理相关的证券和资金划付。
第二章清算管理第五条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的清算主要分为初始交易、到期购回履约、提前购回履约、延期购回履约、补充质押交易、部分解除质押交易、终止购回交易、客户违约后标的证券处置及标的证券权益类业务的清算等。
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会计核算办法
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会计核算办法(2018)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以下简称“股票质押回购”)的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本会计制度》、《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试行)》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股票质押回购是指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入方(以下简称“融入方”)以所持有的股票或其他证券质押,向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出方(以下简称“融出方”)融入资金,并约定在未来返还资金、解除质押的交易。
第三条本操作规程适用于公司作为融出方,开展股票质押回购相关的各部室、分公司、营业部。
第二章股票质押回购会计核算的基本规定第四条股票质押回购开展后,公司应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严格按照制度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及时、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股票质押回购所涉及的资金和金融资产的变化情况以及股票质押回购的经营成果。
第五条公司负责股票质押回购核算的会计人员T+1日完成T日交易的核算后,应当将会计系统账面数据与交易系统、清算系统、银行和登记公司的数据进行核对。
第六条公司发生的股票质押回购,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的有关规定,披露相关会计信息。
第三章股票质押回购的会计处理第七条股票质押回购会计科目的设置(一)“银行存款-公司自有资金”明细科目,核算公司存放在银行的自有资金,本科目按银行账户进行明细核算。
(二)“银行存款-经纪业务客户资金”明细科目,核算客户因证券交易业务存入第三方存管银行的客户资金账户的保证金,本科目按银行账户进行明细核算。
(三)“结算备付金-自有备付金”明细科目,核算公司为自营证券交易(含股票质押回购)的资金清算与交收而存入指定清算代理机构的款项,本科目按备付金账户进行明细核算。
(四)“结算备付金-客户备付金”明细科目,核算公司代理客户进行证券交易(含股票质押回购)的资金清算与交收而存入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款项,本科目按备付金账户进行明细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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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管理办法
(201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以下简称“股票质押回购”)业务,防范业务风险,促进公司股票质押回购业务健康、高效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试行)》、《证券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风险管理指引(试行)》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业协会、沪深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业务管理原则
第二条集体决策、分层授权的原则。
公司应在公司经营层确定的股票质押回购总规模内开展股票质押回购业务,对股票质押回购业务实行集体决策,严格分层审批制,实行业务受理、审批与决策权相互分离的原则。
第三条集中管理原则。
公司对股票质押回购业务实行总部统一集中管理,总部建立完备的管理制度、操作流程和风险识别、评估与控制体系,确保风险可测、可控、可承受。
第四条安全性原则。
公司对股票质押回购业务进行全程监控,把风险控制、保障交易双方合法权益、确保公司和客户资产安全放在首位。
第五条隔离墙原则。
公司应确保股票质押回购业务与有可能形成冲突的证券资产管理(证监会、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证券自营、投资银行等业务在机构、人员、信息、账户等方面相互分离。
第六条内部制衡原则。
公司股票质押回购业务前、中、后台相互分离、相互制约,各部门职责明确。
第七条稳健性原则。
公司应确保股票质押回购各项业务指标、会计制度、风险监控阀值都严格符合相关规章制度要求,在必要的情况下,公司可在相关规章制度和实施细则的基础上设定更为严格的指标。
第八条审慎性原则。
公司应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展股票质押回购业务,并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规章制度及实施细则要求,进行自律管理。
第三章组织架构体系及职责分工
第九条公司股票质押回购业务的决策与授权体系按董事会——业务决策机构——业务执行部门——分支机构的架构设立和运行。
第十条董事会授权业务决策机构负责股票质押回购业务的管理。
第十一条公司授权信用管理委员会作为股票质押回购业务的决策机构,负责贯彻落实董事会和公司办公会议中有关信用交易业务工作的重要事项;负责公司信用业务标准的制定、信用业务风险的评估,以及信用管理制度、流程和信用授权额度的审核。
信用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公司风险管理部,负责股票质押回购业务常规业务决策。
第十二条私人财富管理业务委员会在公司信用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制定股票质押回购业务具体操作规则,负责股票质押回购业务的具体交易操作,对分支机构承揽的股票质押回购业务进行审批、复核、监督和指导,负责督促分支机构对其承揽的股票质押回购业务风险进行防范、预警、监控和处置,对股票质押回购业务制度建设、交易过程、违约处置等业务环节的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在确保业务风险可测、可控、可承受的前提下,推动私人财富管理业务委员会股票质押回购业务的全面开展。
私人财富管理业务委员会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客户开发、业务开拓及业务操作,负责客户投诉接待与投诉处理转发跟踪,协助分支机构做好客户回访工作;牵头做好分支机构所承揽的股票质押回购业务客户适当性管理工作;负责股票质押回购业务风险教育工作;做好与股票质押回购业务相关的分支机构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机构与销售交易事业总部、投资银行事业总部等业务部门在公司总体管理框架下,负责各自业务条线客户市场调研及目标客户需求分析,做好各自业务条线客户营销、服务工作和适当性管理工作;负责对承揽项目风险进行防范、预警、监控和处置,对股票质押回购业务制度建设、交易过程、违约处置等业务环节的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在确保业务风险可测、可控、可承受的前提下开展业务。
第十四条兴证证券资产管理子公司负责资产管理业务条线客户的市场调研及目标客户需求分析,做好资产管理业务条线客户营销、服务工作和适当性管理工作;负责对以资产管
理产品对接私人及机构客户股票质押回购业务的操作进行审批、复核、监督和业务指导,负责股票质押回购中资管产品的资金划付及管理, 负责对承揽项目风险进行防范、预警、监控和处置,对股票质押回购业务制度建设、交易过程、违约处置等业务环节的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在确保业务风险可测、可控、可承受的前提下开展业务。
第十五条战略发展部负责股票质押回购业务的跟踪研究及可行性分析,协助各业务部门做好业务推进和落实。
第十六条运营中心负责股票质押回购相关证券账户和交收账户管理;办理股票质押回购的清算和客户资金划付工作;拟定股票质押回购业务结算制度,并根据监管要求和业务发展状况完善业务流程;负责对公司股票质押回购业务结算系统的建设及维护工作;负责资管产品对接股票质押回购业务的会计核算、产品估值等职责及相关的制度和流程建设。
第十七条资金运营管理部统一管理公司自有资金,及时、准确做好相关资金划拨;统筹协调办理公司对外筹融资工作,满足业务发展资金需求;拟定股票质押回购业务内部资金定价以及股票质押回购业务总规模,提交公司资产配置委员会审议。
第十八条财务部负责及时、准确、完整地做好股票质押回购业务会计核算工作;保管股票质押回购业务相关自营股东账户。
第十九条研究所负责拟定和完善标的证券管理相关的模型、制度和流程,独立对股票质押回购交易标的证券范围和质押率提出意见。
提供市场宏观分析报告以及市场策略报告,研判宏观及市场趋势,提供证券池内所有证券的基本面等相关数据。
根据确定的指标方法、市场变化、业务状况定期对股票质押回购标的证券池进行评估调整;依据市场变化和业务情况定期对股票质押回购标的证券质押率进行审查,并依据确定的指标和模型方法进行常规性、定期整体调整。
第二十条信息技术中心负责股票质押回购交易业务相关信息系统的设计、选型、建设和完善,完成相应的硬件配套工作,配合业务部门进行系统推广及系统使用培训;负责做好股票质押回购交易业务相关信息系统的日常运维工作,为系统日常使用提供技术支持,拟定并完善股票质押回购业务系统的运维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合规法务部与风险管理部对公司股票质押回购业务各项制度、流程、业务协议、风险揭示书、交易表单、重大决策及重大信息报告披露事项、违约处置等进行合规性及风险性审查,并根据监管要求出具合规及各项风险控制审查意见。
第二十二条合规法务部负责股票质押业务的融入方管理、开销户管理等客户适当性管理工作,对相关法律诉讼和仲裁事务提供法律支持,提供业务涉及的资产保全的法律咨询,
协助资产保全工作和涉诉案件的处理。
第二十三条风险管理部对股票质押回购业务制度建设、交易过程、违约处置等前中后环节的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敏感性分析及压力测试;按照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和公司规定对股票质押回购业务进行定期、不定期的检查;将股票质押回购业务纳入公司全面风险管理体系,不断完善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制度体系及风险控制指标;对股票质押回购风险情况、净资本等重要风险控制指标进行监控;协助对股票质押回购业务的违约事件及异常情况进行处理,定期或不定期向公司出具风险评估报告。
第二十四条审计监察部负责拟订和完善股票质押回购业务稽核规程,根据审计计划安排对股票质押回购业务进行事后监督与评价。
第二十五条各分支机构及业务承揽部门、兴证证券资产管理子公司作为客户股票质押回购业务申请的具体部门,负责授信前客户调查和授信后跟踪监控、违约事件及异常情况处置,按照公司的统一规定,开展股票质押回购业务。
第四章业务风险控制
第二十六条根据股票质押回购流程和风险特征,建立严密有效的五级风险防范体系,即“董事会-经营管理层-信用管理委员会-合规法务部与风险管理部-相关业务承揽部门及分支机构、资管子公司”,将股票质押回购纳入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之中,确保公司各项政策得到自上而下的贯彻、自下而上的落实,确保公司各层级之间信息得到有效沟通与反馈。
第二十七条公司股票质押回购的前、中、后台相互分离、相互制约,各主要环节应当分别由不同的部门和岗位负责,负责风险监控和业务稽核的部门和岗位独立于其他部门和岗位。
第二十八条公司建立由总部集中管理的股票质押回购业务管理体系和技术系统,并制定相应业务应急处理管理办法及系统故障应急预案。
第二十九条公司在五级风险管理体系框架下实施三道风险管理防线管理股票质押回购业务,并实行项目主办负责制,在征信送审中要明确项目主办、项目负责人,并做好项目的后期跟踪管理等工作。
第三十条公司建立健全业务隔离制度,确保股票质押回购与有可能形成业务冲突的证券资产管理(证监会、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证券自营、投资银行等业务在机构、人员、信息、账户等方面相互分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