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第五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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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根据PSCO的印象和观察,发现船舶的安全、防污染和航行设 备存在严重缺陷: (7)船长或有关船员不熟悉涉及船舶安全或防止污染的推本操作 ,或未执行这些操作
(8)主要船员间不能进行交百度文库,或不能同船上其他人员进行交流;
(9)当船员或消防设备发生变动,船上并无更新后的应急部署 表、防火控制图; (10)误发射遇险报警信号后,未执行正确的取消程序;
二、检查程序 港口国监督检查官(PSCO )在登船之前,一般要观察船舶外观的 总体状况,获得对船舶的最初印象。登船后,首先是检查证书 ,然后巡视各层甲板及有关舱室、设备等,从而获得对船舶的 实际总体印象。如果未发现明显依据,检查结束。如果PSC 0发 现明显依据,怀疑船舶可能存在严重缺陷,则进行详细检查。 如在详细检查中发现严重缺陷,足以构成滞留,船舶将被滞留 。当然,在初步检查过程也可能发现严重的可滞留缺陷,从而 滞留船舶。船舶纠正缺陷后,申请复查,经PSCO复查合格后, 解除船舶滞留。对于一般缺陷,PSCO给出处理意见,如需复查 ,经复查合格后,船舶可以开航。
3.滞留船舶 (1)PSC检查的根本目.均是为了消灭低标准船在海上航行,而 消灭低标准船在海上航行的最有效的方法就是,一旦发现这 样的船舶,则不允许它开航,将其滞留,直到它纠正自己的 缺陷为止。 (2)对于低标准船舶,在决定船舶存在的缺陷是否严重到需要 对其实施滞留时,PSCO将首先评估:该船是否具有有效的相 关文件;船舶是否配有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所要求的船员。
2.详细检查
1)实施详细检查的明显依据 当PSCO根据总的印象和在船土的观察有明显依据认为该船 、其设备或船员实质上不符合要求,PSCO将考虑进行更详细 的或扩大的检查。
(1)船舶存在明显不符合ISM规则要求的缺陷;
(2)缺少公约要求的主要设备或布臵;
(3)查验表明一个或几个船舶证书明显失效; (4)发现日志、手册或其他要求的文件不在船上或这些文件未 能保持或保持有误; (5)根据PSCO总的印象和观察,发现船舶存在船体或结构上的 严重变形或缺陷,危及船舶结构、水密或风雨密的完整性;
(1)开航前纠止:适用于质严重的缺陷。 (2) 14天内纠正:适用于小缺陷,船舶带着该缺陷航行,不会对 船舶安全、船员健康和海洋环境构成威胁。 (3)下一港纠正适用于在检查港不能解决的缺陷,但应限制船 舶的航行条件。
(4)3个月纠正:主要适用干ISM规则不符合项目。 (5)中止检查:在特殊情况下,PSCO从详细检查中,井综合 考虑船员的情况,发现船舶及其设备的总体情况明显低于标 准时,可以中止检查:中止检查可以持续至船方已采取必要{ 昔施并保证船舶符合有关公约的要求时为止。对于中止检查 的船舶不应让其开航。由于中止检查而造成的船期延误,责 任由船方自负。 (6)滞留:适用于缺陷已严重到如果让船舶带着该缺陷航行,将 威胁到船上人员的安全、船舶的安全以及海洋环境时。
五、港口国检查备忘录组织 1. 世界上主要PSC检查合作组织与国家 目前,在世界范围内主要有9个备忘录组织在运作 (1)巴黎谅解备忘录(Paris MOU ,1982年7月1日签署); (2)拉丁美洲协定(Vina del Mar Agreement,1992年11月5日签署); (3)亚太地区备忘录(Tokyo MOU ,1993年12月1日签署); (4)加勒比备忘录( Caribbean MOU ,1996年2月9 日签署);
三、检查内容
1.初步检查 (1) PSCO在登船前和登船后对受检船舶进行外观观察,观察 其油漆状况、腐蚀、凹陷、未修理的损伤和装卸情况等,获 得对该船保养情况的初步印象。 (2)在前往船长房间的途中,ISCO通常会进一步观察诸如甲板 上的消防和救生器材的情况、防火控制图和应急部署表的保 存情况以及水密门等的情况。
第五节 港口国监督程序
港口国监督( Port State Control, PSC) ,是指港口当局根据有关国 际公约规定的标准,对进人其港口的外国籍船舶实施的一种 监督与控制,以确保船舶及其一、设备符合国际公约要求,
船员配备和操作符合适用的国际标准。通过PSC,纠正与消除
受检船舶所存在不符合标准的缺陷,以确保船舶航行、人身 财产的安全以及保护海洋环境,促进经济贸易的发展不符合 航运经营水平的提高。
(5)地中海备忘录(Mediterranean 1VIOU ,1997年7月11日签署); (6)印度洋备忘录(Indian Oecan MOU ,1998年6月5日签署); (7)西部和中部非洲备忘录(阿布扎备忘录)( Abuja MOU ,1999年10 月22日签署); (8)黑海备忘录(Black Sea MOU , 2000年4月7日签署); (9)利雅得备忘录( Riyadh MOU,2004年6月30日签署)。
第4章违反和滞留。 内容包括低于标准船舶的识别、关于缺陷资料的提交、针对 低标准船舶的港口国行动、港口国采取补救行动的责任、船 舶滞留指南等。
第5章报告。 内容包括港口国报告、船旗国报告、根据ARPOL 73/78的陈 述报告等。 第6章审核程序。 阐述了工MO对有关缺陷及缺陷纠正报告的评价及指导。
(3)对于低标准船舶,在决定船舶存在的缺陷是否严重到需要 对其实施滞留时,PSCO还将进一步评估:船舶和(或)船员,在 未来的整个航行中是否能够安全的航行;是否能够安全的装卿 、运输货物;是否能够安全地进行机舱操作;是否能够维持正常 的航行、操舵;是否能够保持足够的稳性和保持完整水密;遇险
时是否能够有效应急和进行必要13勺通信;是否能够防止环境污染等。
第l章 总论
内容包括该程序的目的、适用的公约、引言、港口国监督的 公约依据、对非公约缔约方的方nl3自和低于公约尺度的船舶 的不优惠政策,以及给出了有关定义。
第2章 港口国检查。 内容包括概述、检查、明显依据、港口国监督的检查官 (PSCO)的专业标准、资格和培训及其一般程序指南。 第3章 更详细检查。 内容包括更详细检查的总原则、明显依据、关于船舶结构和 设备要求的指南、关于MAI3POL 73/78公约附则I和附则II的 排放要求的指南、关于对操作性要求进行监督的指南以及最 低配员标准和发证。
(4)对于存在缺陷的低标准船,如果对其进行评估所得出的结 论也是否定的(即评估的结论是,在未来的整个航行中该船不 能够安全的航行、操作和防止海洋环境污染等),PSCO将综 合考虑发现的所有缺陷,决定是否对该船实施滞留。
(5)对于涉及最低配员标准和证书的滞留,PSCO在决定滞留 船舶前应考虑:计划航线或服务的长短和性质;存在的缺陷是否 对船舶、船上人员或环境构成危险;船员是否能得到适当的休 息时间;船舶的尺度和船型及配备的设备;货物特点。 (6)某些不太严重的缺陷,组合起来也可能构成对船舶的滞留 ,即如果PSCO在检查中发现大量的小缺陷,也可能考虑对该 船实施滞留。
2.备忘录组织与国家介绍 1)巴黎备忘录组织 黎备忘录( Paris NIOU )组织是最早成立的地区性PSC检查合作 组织,目前有27个成员国. 自1982年7月以来,巴黎备忘录组织根据 IMO新的要求和欧盟 关于海上安全的指令进行了多次修改,现行有效的Paris MOU(33rd,Amendment于2011年7月1日生效,共有9章,12个 附件。
(3)如果不是根据举报或应另一缔约国的请求进行的PSCO检查 ,则初步检查主要集中在船舶保养情况的外观检查和查验船 舶的有关证书和文件。 (4)如经查验该船应配备的船舶证书均有效,且根据PSCO的总 体印象和目测观察,确认船舶维护保养良好,PSCO通常仅将 此次检查限制在被举报或被观察到的缺陷(如有的话)。
2)对低标准船的反应行动 (1)当PSCO经过详细检查,确认一船为低标准船时,应确保该 船在开航前采取措施纠正缺陷,以保五E船舶、旅客、船员 的安全,并消除对一海洋环境的威胁。
(2)在收到有关某船低于标准或具有污染危险的信息后,TSCO 应立刻开展调查和采取行动。
(3)如果缺陷不能在检查港纠正,PSCO可以在一定的条件下允 许该船开往另一港口,但PSCO应确保通知下一港口的主管机 关和船旗国。
1.港口国监督的法律依据 港口国监督组织行使监控必须依据适当的国际标准、地区协 议和国内法律。在实际操作中主要涉及三个方面的法规和业务 指导: 1)港口国监督组织实施检查所依据的法定授权 2)港口国监督组织实施检查所依据的国际公约
3)港口国监督的指导性文件
2,港口国监督程序的构成 经A.882(21)号决议修正的《港口国监督程序》由6章正文和9 个附录构成。
3)美国海岸警卫队
(1)美国不是任何一个PSC检查合作组织的成员,只是作为观 察员参加巴黎备忘录组织和亚太地区备忘录组织的活动。
(2)实施PSC检查的主管机关是美国海岸警卫队(USCG) 。 (3)实施PSC检查的法律依据是美国本国(甚至是各州)的有关法 律与规定。
(7)当船舶和船员实质上不符合适用公约要求时,PSCO为保 证该船在开航后不会对船舶和船上人员构成威胁或对海洋环 境构成不合理的威胁,应采取必要的行动,而不考虑这种行 动是否会影响到船舶的正常离港计划。 (8)如果导致滞留的原因是船舶在驶往某一港口的途中的意外 损伤,在船舶进人港口之前,船长或船公司已经向港口国当 局报告,并已通知了船旗国,通知了负责签发证书的验船师 或机构,则PSCO不应向船舶签发滞留通知。 (9)如果决定滞留某船,PSCO应在PSC检查报告中予以记载, 并通过港口国海事主管机关通知船旗国海事主管机关。
(11)收到关于某船低于标准的报告或投诉等。
2)更洋细的检查的内容
(1)船舶构造和设备要求的检查
( 2) MARPOL 73/78附则I、附则II排放要求的检查
(3)操作性要求的检查
(4)最低配员标准和证书的检查 (5)ISM规则符合性检查
四、缺陷处理
1.缺陷处理方式 1)原则上,所有被发现的船舶缺陷都应在开航前纠正。但是 ,根据缺陷的性质和严重程度,PSCO可以给出不同的处理意 见或决定,这些处理意见或决定包括:
2.低标准船 1)低标准船的认定 如果船舶的船壳、机器、设备或操作低于有关公约要求的标 准,或船舶不符合安全配员文件的要求,特别是由于:缺少公 约要求的主要设备或装臵:设备或装臵不符合公约的有关要求; 由于维护不良使得船舶或设备严重损蚀;船员对主要操作程序 不熟练或不熟悉;配员不足或持证船员不足等,如允许其出海 将会对船舶、船员的生命造成威胁或对海上环境构成威胁, 这样的船应被视为低标准船。
2)亚太地区备忘录组织 亚太地区(东京)备忘录(Tokyo MOU)于]993年I2月1日在东京由 16个国家和地区的海事主管当局共同签订,并于1994年4月1 日正式生效。目前,亚太地区备忘录组织共有18个成员,我 国是亚太地区备忘录组织成员国。现行有效的Tokyo MOU( 11 th Amendment)于2009年7月19日生效,共有8章,l个附件。 按照各忘录总则中的要求,亚太地区各忘录组织的目标是在 其所覆盖区域内检查的船舶总量达到本区域内营达船舶总星 的80%一股情沉船舶接受了Tokyo MOU成员检查后的6个月内 ,其他Tokyo MOU成员不会对这艘船舶进行检查。
(7)当船舶和船员实质上不符合适用公约要求时,PSCO为保 证该船在开航后不会对船舶和船上人员构成威胁或对海洋环 境构成不合理的威胁,应采取必要的行动,而不考虑这种行 动是否会影响到船舶的正常离港计划。 (8)如果导致滞留的原因是船舶在驶往某一港口的途中的意外 损伤,在船舶进人港口之前,船长或船公司已经向港口国当 局报告,并已通知了船旗国,通知了负责签发证书的验船师 或机构,则PSCO不应向船舶签发滞留通知。 (9)如果决定滞留某船,PSCO应在PSC检查报告中予以记载, 并通过港口国海事主管机关通知船旗国海事主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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