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研报告:关于加强全市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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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研报告:关于加强全市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思考
公共法律服务是由司法行政机关统筹提供的,以可选择、市场化、公益性和面向公众为主要特征,供全体人民平等享有的法律服务和产品。

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是公共法律服务工作有效开展的重要载体,是司法行政机关服务基层、服务群众、服务发展的重要阵地和窗口。

一、我市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现状
(一)公共法律服务机构建设初步成型。

市、区、街道(乡镇)、社区(村)公共法律服务机构实现全覆盖。

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整体入驻市民之家,13个区建成公共法律服务中心;165个街道(乡镇)设立“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依托社区(村)法律顾问在全市1235个社区、1887个行政村(大队)建设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

(二)公共法律服务线上办理初具基础。

依托司法行政门户网站,对律师、法律援助、公证、司法鉴定服务等实现了基本的信息查询、指引服务等功能。

将12348法律援助热线升级为集法律咨询、法治宣传、法律援助等于一体的“公共法律服务热线”。

建设12348法网(市公共法律服务网),建立了市、区、街道(乡镇)、社区(村)四级12348微信群。

(三)公共法律服务队伍初具规模。

全市现有律师事务所(不含省直所)265家,执业律师3558人,其中公职法援律师50名,社区(村)法律顾问1328人。

全市共有公证处13家,公证员82名。

市管司法鉴定机构119家,司法鉴定人921名。

区级普法讲师团13个、讲师323人,招募注册志愿者892人。

(四)公共法律服务领域有效拓展。

研发首批公共法律服务产品目录,涵括法治宣传、法律援助、纠纷调解、服务企业等4大类共34个公共法律服务产品。

依托市、区、街道(乡镇)公共法律服务平台,整合各类法律服务资源,为残疾人、农民工、贫困人员、老年人、未成年人、军人军属、计生特困家庭等对象开通了绿色服务通道。

(五)公共法律服务持续增量提质。

2017年1-11月,全市各级普法部门开展各类活动近21000余次,覆盖210余万人。

办理各类法律援助案件8349件,其中刑事法援案件1833件,同比增长71.14%;办理法援事项102802件,无有效投诉;案件回访3403件,服务满意率94.8%。

办理公证25.6万余件,收费1.29亿元,同比分别增加12.13%,投诉查处率100%。

司法鉴定检案量49710件。

创建“社区(村)法律顾问规范化建设示范点”120个。

行政审批窗口共办理律师、司法鉴定、基层法律服务等事项1758件,比去年同期增长56.1%,办件合格率、满意率达100%。

二、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存在的问题
(一)顶层设计定位不够。

在功能定位方面,我市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未纳入政府公共服务保障体系,其公益性未得到充分体现。

在工作协调方面,市司法局制定出台了《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运行管理和服务规范》,但限于行文规格,在组织领导、综合保障、部门协作等方面缺乏相应的职责界定和工作分工,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和后期运行管理成效。

(二)基层基础依然薄弱。

从机构建设上看,部分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不符合司法部和省司法厅关于“临街一楼、方便群众”的要求。

各开发区(功能区)在司法行政机关和公共法律服务机构设置方面存在虚化、弱化的倾向,不同程度存在“全市系统开会找不到人、公共法律服务找不到门”等现象。

全市部分街道(乡镇)公共法律
服务站面积较小,多家机构合署办公、“一间房子多块牌子”的问题比较突出。

人员配备上看,街道(乡镇)司法所1人所、2人所还依然存在,1名律师服务多个社区(村)仍占较大比重。

目前,全市共有3122个社区(村)配备社区(村)法律顾问1328人,平均1名律师服务2.3个社区(村),难以有效满足基层群众公共法律服务需求。

(三)质量体系有待完善。

公共法律服务产品供给、服务质量评价和运行监督管理不明晰、不统一的问题日益显现,基层单位开展工作时缺乏量化标准指引,主管部门考核考评工作缺乏系统性、科学性。

(四)经费保障需要加强。

目前,我市公共法律服务有些尚未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政府购买公共法律服务的制度体系尚未确立,相关政策和制度有待配套完善。

部分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和运行费用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保障力度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部门间工作联系,缺乏制度化保障。

公共法律服务信息化建设投入保障不足,与我市其他公共服务领域相比、与全国其他副省级城市相比都有较大差距。

(五)人才储备相对不足。

法律服务人才特别是高端人才储备不足的局面没有得到根本扭转。

以万人拥有律师数为例,副省级城市中,深圳11.11、杭州9.43、广州9.01、成都6.78、济南6.74、厦门6.58、武汉(含省属所1600人)5.29,法律服务人才队伍有待进一步壮大。

(六)社会认知度不高。

一些职能部门对公共法律服务的职能、作用了解不够、参与度不高,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建设多为司法行政部门唱“独角戏”。

群众对公共法律服务缺乏了解,个人权益受到侵害或表达个人诉求时,多习惯求助公安、信访等部门,服务与需求对接错位,导致公共法律服务社会效未能充分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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