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开展太阳能热水建筑应用项目能效测评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办公厅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2009-116号)
财政部办公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快开展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验收评估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09]1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建设局:根据《建设部、财政部关于推进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应用的实施意见》(建科[2006]213号)、《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6]460号)、《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管理的通知》(财建[2007]38号)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的<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暂行办法>(建科[2008]80号)》,为规范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以下简称示范项目)验收管理,加快示范项目验收评估工作的开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真组织开展示范项目验收工作示范项目验收工作是检验项目实施效果、确保示范成效的重要措施。
验收评估结果将作为拨付剩余50%补助资金的基本依据。
各地要高度重视示范项目验收评估工作,积极组织技术力量,加快启动相关工作,对已竣工示范项目申报方案执行、项目质量效果、能效测评、能耗监测措施以及财政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全面验收评估。
各地要通过示范项目验收评估,总结示范经验,建立完善相关技术、产品标准体系,加快示范成果推广。
二、示范项目验收评估程序示范项目建设单位完成相应建设内容,并委托相关能效测评机构完成能效测评后,报告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并向省级财政、建设主管部门提出验收评估申请。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财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示范项目进行验收评估,出具验收评估报告(相关格式详见附件1),并报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核,同时抄送专员办。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组织专家对示范项目验收评估情况进行复核。
三、示范项目验收评估要求(一)示范项目验收评估应具备以下条件:1.完成示范项目申请报告中相应建设内容;2.按照示范项目监测指标要求,完成监测系统安装(项目监测指标详见附件2);3.工程建设报批手续、工程质量验收和竣工验收文件、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设计专项审查报告完整齐全;4.完成示范项目能效测评(测评报告格式见《国家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测评报告(模板)》,请在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下载);5.北方采暖地区示范项目应按要求安装供热计量和温控装置。
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公共建筑节能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公共建筑节能工作的通知财建[2011]20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建设局:近年来,按照国务院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统一部署,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能耗统计、能源审计、能效公示工作,在部分省市开展公共建筑能耗动态监测平台建设试点,取得了良好效果,为节能量审核、制定能耗定额、建立能效交易机制提供有力支撑,充分激发了节能改造市场需求。
但当前还存在大型公共建筑能耗水平高、增长势头猛、节能改造进展缓慢等突出问题。
为切实加大组织实施力度,充分挖掘公共建筑节能潜力,促进能效交易、合同能源管理等节能服务机制在建筑节能领域应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将进一步开展公共建筑节能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十二五”期间公共建筑节能工作目标建立健全针对公共建筑特别是大型公共建筑的节能监管体系建设,通过能耗统计、能源审计及能耗动态监测等手段,实现公共建筑能耗的可计量、可监测。
确定各类型公共建筑的能耗基线,识别重点用能建筑和高能耗建筑,并逐步推进高能耗公共建筑的节能改造,争取在“十二五”期间,实现公共建筑单位面积能耗下降10%,其中大型公共建筑能耗降低15%。
二、加强新建公共建筑节能管理(一)严格执行节能标准。
新建公共建筑应按照节能省地及绿色生态的要求指导工程建设全过程,要严格执行工程建设节能强制性标准,把能耗标准作为建筑项目核准和备案的强制性门槛,遏制高耗能建筑的建设。
新建公共建筑要大力推广绿色设计、绿色施工,广泛采用自然通风、遮阳等被动节能技术。
(二)实行建筑能耗指标控制。
要强化公共建筑特别是大型公共建筑建设过程的能耗指标控制,应根据建筑形式、规模及使用功能,在规划、设计阶段引入分项能耗指标,约束建筑体型系数、采暖空调、通风、照明、生活热水等用能系统的设计参数及系统配置,避免建筑外形片面追求“新、奇、特”,用能系统设计指标过大,造成浪费。
广东省建设厅印发《广东省建设厅关于贯彻<广东省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建设厅印发《广东省建设厅关于贯彻<广东省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7.11.08•【字号】粤建科字[2007]102号•【施行日期】2007.1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广东省建设厅印发《广东省建设厅关于贯彻<广东省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建科字[2007]102号)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建委)、规划(国土)局、城建局(公用局、市政局、城管办)、房管局(住宅局),厅直属各单位:现将《广东省建设厅关于贯彻<广东省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和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有关执行中的情况请及时与我厅科技教育处联系。
广东省建设厅二OO七年十一月八日广东省建设厅关于贯彻《广东省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印发广东省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府[2007]66号)和《建设部关于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的实施方案》(建科[2007]159号),加强节能减排工作,实现我省“十一五”期间节能减排目标,现将任务进行分解并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和总体要求(一)节能目标。
到“十一五”期末,建筑节能实现节约600万吨标准煤的目标。
其中:加强新建建筑节能工作,实现节能365万吨标准煤;加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运行管理与改造,实现节能85万吨标准煤。
发展太阳能、浅层地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应用在建筑中应用,实现替代常规能源150万吨标准煤。
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调整出行结构,提高交通效率。
(二)减排目标。
到“十一五”期末,全省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率达60%以上,其中山区达到50%以上,50万人口以上的城市市区达到70%以上。
新增城市中水回用量1.5亿立方米。
全省城乡生活垃圾收集清运率达到65%,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不低于80%。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府办[2009]88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府办〔2009〕88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深圳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七月十一日深圳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实施方案为推进我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全面完成《深圳市节能中长期规划》、《深圳市节能减排综合实施方案》和《深圳市建筑节能"十一五"规划》中关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工作任务,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工作原则(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我市节能减排工作,降低既有建筑能耗,培育建筑节能产业,建立完善建筑节能市场体系,建立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
(二)总体目标。
2010年前完成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完成110万平方米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任务,探索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激励政策和技术路线,实现"十一五"期间建筑节能占我市节能总量15%的分解任务目标。
(三)工作原则。
1.政府引导,示范先行。
加大政府投入,选择能耗高、改造效益好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大型公共建筑、中小型公共建筑和部分居住建筑开展建筑节能改造示范,采用一次捆绑立项、分步改造实施,政府对示范项目采取全额投资或补贴、奖励等方式予以支持。
同时,应防止以节能改造为名对公共建筑擅自进行扩建、改建。
政府投资建立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开展建筑能耗统计、审计、公示,建立用电分类计量和实时动态监测系统,对能耗超过定额标准50%的实行强制改造。
建设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建科[2006]231号
建设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正文:----------------------------------------------------------------------------------------------------------------------------------------------------建设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建科[2006]231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的精神,加强建筑节能和城市公共交通节能工作,实现“十一五”期间建设领域节能目标,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提高认识,用科学发展观指导建设领域节能工作(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实现城乡建设方式的根本转变,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引导住房合理消费,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为核心,以建筑节能和优先发展公共交通为重点,以技术进步为支撑,近期措施与建立长效机制相结合,加大标准的执行监管力度,建立和完善政策法规,实现“十一五”建筑节能、城市公共交通节能目标,促进建设事业走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的发展道路。
(二)工作目标建筑节能:到“十一五”期末,实现节约1.1亿吨标准煤的目标。
其中:通过加强监管,严格执行节能设计标准,推动直辖市及严寒寒冷地区执行更高水平的节能标准,严寒寒冷地区新建居住建筑实现节能2100万吨标准煤,夏热冬冷地区新建居住建筑实现节能2400万吨标准煤,夏热冬暖地区新建居住建筑实现节能220万吨标准煤,全国新建公共建筑实现节能2280万吨标准煤,共实现节能7000万吨标准煤;通过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深化供热体制改革,加强政府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运行管理与改造,实现节能3000万吨标准煤,大城市完成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面积要占既有建筑总面积的25%,中等城市要完成15%,小城市要完成10%;通过推广应用节能型照明器具,实现节能1040万吨标准煤;太阳能、浅层地能等可再生能源应用面积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达25%以上。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促进安全节能环保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促进安全节能环保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5.11•【字号】深发改规〔2024〕3号•【施行日期】2024.05.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促进安全节能环保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深圳市促进安全节能环保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实施,请认真组织贯彻落实。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4年5月11日深圳市促进安全节能环保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进一步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和未来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促进安全节能环保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措施。
一、重点支持领域本措施重点支持建筑安全、施工安全、火灾等灾害监测预警产品,消防无人机、应急通讯与指挥等应急救援处置装备,安全应急服务等安全应急领域;高效电机与变频器、半导体照明、先进制冷、建筑节能、综合能源服务等节能领域;可吸入颗粒物、臭氧、底泥、固废、土壤重金属等污染防治技术装备,废弃物处理处置设备、环境服务等环保领域;动力电池回收、建筑废弃物再生、生物质废弃物循环等资源循环利用领域;企业碳管理、产品碳足迹、项目碳认证咨询等碳管理服务领域。
二、做强安全应急产业链(一)加强安全应急装备推广。
编制深圳市安全应急先进适用技术和产品目录,支持高端安全材料、高精度监测预警产品、应急救援无人机、应急机器人、家庭安全应急产品、应急指挥通信产品等安全应急产品推广应用。
鼓励登高平台消防车、水域救援智能装备、安全生产防护装备等高端安全应急装备发展,对纳入国家、省、市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的安全应急首台(套)技术装备,按相关政策予以支持。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应急管理局、工业和信息化局)(二)提升安全应急服务发展能级。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软件开发指导说明书》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软件开发指导说明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09.02.02•【文号】建办科函[2009]70号•【施行日期】2009.02.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软件开发指导说明书》的通知(建办科函[2009]70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精神,按照《关于加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建科[2007]245号)要求,做好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平台建设,规范和指导各级数据中心(中转站)软件系统应用研究开发,保证数据统计分析的一致性,依据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建设相关技术导则,我部组织编写了《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软件开发指导说明书》(可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 下载),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的有关情况请及时告我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王建清电话:************邮箱:***************附件: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软件开发指导说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二○○九年二月二日附件: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软件开发指导说明书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〇〇九年二月前言为指导各地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建设,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组织有关专家,在总结吸收国内已有能耗监测系统建设成果和经验基础上,结合我国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省级、市级数据中心(或数据中转站)的业务需求,并综合考虑建立起全国联网的能耗监测系统需求,研究制定了本软件开发指导说明书。
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能效测评技术规程
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能效测评技术规程1. 引言太阳能热水系统在建筑领域的应用日益广泛,作为一种清洁能源,其对环境的友好性和可持续发展的特点备受青睐。
然而,随着太阳能热水系统规模的不断扩大和技术的不断发展,对其能效的测评也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制定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能效测评技术规程显得尤为重要。
2. 能效测评概述太阳能热水系统的能效测评旨在评估系统的热水供应能力、能源利用效率、系统综合性能等指标,以此为依据为建筑领域太阳能热水系统的选择、设计、建造和使用提供科学依据。
能效测评的制定需要考虑到系统的整体性、可操作性和可靠性,以确保太阳能热水系统在实际应用中能够达到预期的能效。
3. 技术规程的制定在制定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能效测评技术规程时,首先需要对系统的能效测评指标进行明确定义和界定。
这些指标包括但不限于系统的热水供应温度、热水供应能力、能源利用效率、系统可靠性等。
需要制定相应的测评方法和标准,以确保测评结果的准确性和可比性。
还应考虑到实际应用中可能存在的因素,比如气候变化、用户习惯等,充分考虑到系统在实际使用中的综合性能。
4. 技术规程的应用制定的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能效测评技术规程应用于实际工程项目时,需要结合具体的建筑条件和系统要求进行调整和修改。
在实际应用过程中,需要严格按照规程的要求进行能效测评,并对测评结果进行分析和评估。
需要将测评结果与实际建筑需求进行比对,使得测评结果能够为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的设计和选择提供科学依据。
5. 个人观点和理解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能效测评技术规程的制定对于推动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应用具有重要的意义。
在我看来,规程的制定不仅需要考虑到系统的能效评价指标,还需要充分考虑到建筑的实际应用需求。
只有这样,规程才能够真正为建筑领域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发展提供有力支持,推动清洁能源在建筑领域的广泛应用。
6. 结语通过制定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能效测评技术规程,能够为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应用和发展提供科学依据。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试行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制度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试行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08.04.28•【文号】建科[2008]80号•【施行日期】2008.04.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试行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制度的通知(建科[2008]80号)有关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提出的“实施建筑能效专项测评”的工作任务,我部组织制定了《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暂行办法》(附件1)、《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管理暂行办法》(附件2)(请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下载,http://),并决定在部分有工作基础的省市以及部分项目试行。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试行范围(一)试行省市。
包括: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江苏省、浙江省、河南省、四川省、黑龙江省、甘肃省、广东省、南京市、杭州市、郑州市、成都市、哈尔滨市、兰州市、深圳市等;(二)试行建筑项目。
包括: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组织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推广建筑项目;申请中央财政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专项资金贷款贴息的建筑项目;申请中央财政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专项资金奖励的建筑项目;自愿申请建筑能效测评标识试点的建筑项目。
二、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工作的日常管理请各试行省市建设主管部门高度重视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工作,加强管理,认真做好试点建筑的选择、测评标识过程监管等工作,同时应将试点进展情况进行总结,及时上报我部科学技术司。
我部委托科技发展促进中心承担民用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试点日常管理工作,委托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承担民用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试点的技术管理工作。
三、联系方式联系人:科学技术司胥小龙电话:************联系人:科技发展促进中心程杰电话:************传真:************E-mail:*********************.cn联系人: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科技处尹波电话:************传真:************E-mail:**************.cn附件:1.《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暂行办法》2.《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八年四月二十八日附件:1、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暂行办法2、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管理暂行办法3、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证书样式(略)附件1: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和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关于加强大型公共建筑工程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要求,建立和实施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制度,规范测评标识行为,特制定本办法。
广东省建设厅关于组织申报广东省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的通知
广东省建设厅关于组织申报广东省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8.11.06•【字号】粤建科函[2008]372号•【施行日期】2008.1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建设厅关于组织申报广东省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的通知(粤建科函[2008]372号)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建委),各有关单位:为做好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工作,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暂行办法》和《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建科[2008]80号)要求,省建设厅决定开展全省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申报和认定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条件申报单位应当是广东省内对民用建筑能源消耗量及其用能系统效率等性能指标具有检测、评估能力的机构。
测评机构按其承接业务范围,分能效综合测评、围护结构能效测评、采暖空调系统能效测评、可再生能源系统能效测评及见证取样检测,其基本条件如下:1、应当具备独立法人资格;2、注册资本金不少于200万元;3、具有一定规模的业务活动固定场所和开展能效测评业务所需的设施及办公条件;4、应当取得计量认证和国家实验室认可。
认可资格、授权检验范围及通过认证的计量检测项目应当满足《民用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技术导则》所规定内容的需要;5、测评机构应设有专门的检测部门,具备对检测结果进行评估分析的能力。
测评机构人员的数量与素质应与所承担的测评任务相适应。
测评机构工作人员,应熟练掌握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具备胜任本岗位工作的业务能力,技术人员的比例不得低于70%,工程师以上人员比例不得低于50%,其中,从事本专业3年以上的业务人员不少于30%;6、应当有近两年来的建筑节能相关或相近的检测业绩;7、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符合相关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8、技术经济负责人为本机构专职人员,具有10年以上检测管理经验,具有高级技术或经济职称。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647号――关于2010年度第一批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项目的公告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647号――关于2010年度第一批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项目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布日期】2010.06.09
•【文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647号
•【施行日期】2010.06.09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647号)
关于2010年度第一批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项目的公告根据《关于试行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制度的通知》(建科[2008]80号),我部组织开展了2010年度第一批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项目评选工作。
经过评审,核定了北京市海淀区马坊馨城住宅小区11号楼等25个项目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等级(理论值)。
现予以公布。
附件:2010年度第一批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项目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〇年六月九日附件:
2010年度第一批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项目。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开展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实施太阳能屋顶计划工作方案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开展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实施太阳能屋顶计划工作方案的通知文号:深府办〔2010〕8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深圳市开展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实施太阳能屋顶计划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年十月十九日深圳市开展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实施太阳能屋顶计划工作方案为加快推进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规模化应用,缓解我市能源压力,促进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推进建筑节能减排,落实太阳能屋顶计划,力争将我市建设成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城市,根据《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实施方案的通知》(财建〔2009〕305号)、《深圳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实施方案(2009—2011)》,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建设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城市,实施太阳能屋顶计划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胡锦涛总书记在深圳经济特区建立30周年庆祝大会上发表重要讲话,要求大胆探索、先行先试、发挥作用,努力当好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排头兵。
市第五次党代会提出,要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以创新发展、转型发展、低碳发展、和谐发展为导向,推动各项事业全面协调发展。
可再生能源产业是实现新一轮经济发展的战略制高点,而建设领域是可再生能源利用的重点领域。
建设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城市,实施太阳能屋顶计划,是推动我市经济发展方式重大转变的重要抓手,对于落实我市节能减排战略部署,加快发展可再生能源产业,促进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规模化应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近年来,我市在可再生能源利用的法规建设、产业培育、试点示范等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
2006年11月1日实施的《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节能条例》,率先在国内确立了在十二层以下住宅建筑中强制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制度。
2009年底,市政府颁布了《深圳新能源产业振兴发展规划(2009—2015年)》和《深圳新能源产业振兴发展政策》,进一步加大了我市发展新能源的政策扶持力度,明确了发展太阳能的方向。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验收办法》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验收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09.11.12•【文号】建科[2009]261号•【施行日期】2009.11.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量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验收办法》的通知(建科[2009]261号)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山东省、河南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政管委,天津市建设交通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要求,指导北方采暖地区做好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我部制定了《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验收办法》(请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下载,http://),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二日附件: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验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提出的工作任务,做好北方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验收工作,制定本验收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列入国家“十一五”1.5亿平方米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计划的项目验收。
第三条2007年10月1日后竣工的既有居住建筑不得列为改造对象。
第四条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与分户热计量改造必须同步实施,并率先实行供热计量收费。
不进行分户热计量改造、不实施供热计量收费的,不得通过验收,不得拨付中央奖励资金。
第二章验收依据第五条验收工作的主要依据:(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推进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建科[2008]95号);(二)财政部《关于印发<北方采暖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7]957号);(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建科[2008]126号);(四)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改造工程验收办法>的通知》(建城[2008]211号);(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建科[2008]118号);(六)《供热计量技术规程》(JGJ173-2009)。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167号――关于2011年度第二批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项目的公告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167号――关于2011年度第二批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项目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布日期】2011.11.08
•【文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167号
•【施行日期】2011.11.08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
正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1167号)
关于2011年度第二批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项目的公告根据《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暂行办法》(建科[2008]80号),我部组织开展了2011年度第二批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项目的评定工作。
经评审,核定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高楼金村旧村改造4号楼等43个项目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等级(理论值)。
现予公布。
附件:2011年度第二批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八日附件:
2011年度第二批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项目。
关于进一步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通知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通知财建[2011]6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建设局:近年来,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节能减排与发展新能源的战略部署,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大力推动太阳能、浅层地能等可再生能源在建筑领域应用,先后组织实施了项目示范、城市示范及农村地区县级示范,取得明显成效,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规模迅速扩大,应用技术逐渐成熟、产业竞争力稳步提升。
为进一步推动可再生能源在建筑领域规模化、高水平应用,促进绿色建筑发展,加快城乡建设发展模式转型升级,“十二五”期间,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进一步加大推广力度,并调整完善相关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十二五”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推广目标切实提高太阳能、浅层地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在建筑用能中的比重,到2020年,实现可再生能源在建筑领域消费比例占建筑能耗的15%以上。
“十二五”期间,开展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集中连片推广,进一步丰富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形式,积极拓展应用领域,力争到2015年底,新增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面积25亿平方米以上,形成常规能源替代能力3000万吨标准煤。
二、切实加大推广力度,加快可再生能源建筑领域大规模应用“十二五”期间,在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及农村地区县级示范基础上,加快集中连片、整体推进,充分挖掘应用潜力。
(一)集中连片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
为进一步放大政策效应,“十二五”期间,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将选择在部分可再生能源资源丰富、地方积极性高、配套政策落实的区域,实行集中连片推广,使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率先实现突破,到2015年重点区域内可再生能源消费量占建筑能耗的比例达到10%以上。
各省(区、市、兵团)要在充分评估本地区可再生能源资源条件、建筑用能需求的基础上,提出集中连片推广方案,明确集中推广的重点区域、推广目标、实施计划及保障措施,编制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十二五”规划,并于2011年4月25日前上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关于印发《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关于印发《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09.02.04•【文号】建科节函[2009]5号•【施行日期】2009.02.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关于印发《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建科节函[2009]5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2009年1月12日,我司在北京召开了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工作会议。
会议总结了测评机构2008年建筑能效测评工作开展情况,着重研究分析了推进民用建筑能效测评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讨论提出了下一步工作思路,明确了2009年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的重点工作任务和计划安排。
现将《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工作会议纪要》(见附件,请在http://下载)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件: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工作会议纪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二〇〇九年二月四日附件: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工作会议纪要为贯彻落实《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加快推进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于2009年1月12日在北京召开了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工作会议。
建设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及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辽宁省建设科学研究院、上海市建筑科学研究院、河南省建筑科学研究院、四川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深圳市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等六家国家级测评机构的分管领导和技术负责同志参加了会议,甘肃省建筑科学研究院、陕西省建筑科学研究院列席了会议。
会议总结了测评机构2008年建筑能效测评工作开展情况,着重研究分析了推进民用建筑能效测评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讨论提出了下一步工作思路,明确了2009年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的重点工作任务和计划安排。
现将会议确定的下一步重点工作事项纪要如下:一、进一步建立完善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各项制度1、按照我部立法计划,2009年上半年完成《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规定》(初稿),由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
建设部、财政部关于推进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应用的实施意见
建设部、财政部关于推进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应用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8.25•【文号】建科[2006]213号•【施行日期】2006.08.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建设部、财政部关于推进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应用的实施意见(建科[2006]2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设厅(委、局)、财政厅(局)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财务局:建筑是可再生能源应用的重要领域。
我国太阳能、浅层地能等资源十分丰富,在建筑中应用的前景十分广阔。
目前,虽然我国太阳能光热利用、浅层地能热泵技术及产品发展比较迅速,但与建筑结合的程度不够,应用范围较窄,系统优化设计水平不高,距离大规模推广应用还存在不少差距,需要大力进行扶持、引导,使其尽快达到规模化应用。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推进可再生能源在建筑领域的规模化应用,带动相关领域技术进步和产业发展,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可再生能源在建筑领域规模化应用的重要意义(一)推进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应用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调整能源结构,保证国家能源安全的重要举措。
可再生能源是重要的战略替代能源,对增加能源供应,改善能源结构,保障能源安全,保护环境有重要作用,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战略措施。
利用太阳能、浅层地能等可再生能源解决建筑的采暖空调、热水供应、照明等,是可再生能源应用的重要领域,对替代常规能源,促进建筑节能具有重要意义。
(二)推进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应用是实施国家能源战略的必然选择。
我国太阳能年辐照总量超过4200MJ/㎡的地区占国土面积的76%,是世界上太阳能资源最丰富的大国之一。
在地表水、浅层地下水、土壤中可采集的低温能源十分丰富,利用潜力巨大。
关于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验收中开展建筑能效测评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苏建质〔2012〕27号关于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验收中开展建筑能效测评工作的通知各市建设局(委):为加大建筑节能监管力度,提高建筑节能工程质量,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的《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暂行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和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推进公共建筑节能工作的通知》、《江苏省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实施细则》以及有关规范、标准要求,现将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中开展建筑能效测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建筑能效测评是指对建筑物能源消耗量及其用能系统效率等性能指标进行检测、计算和评估,并给出其所处水平的活动。
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中开展建筑能效测评是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理论值阶段。
建筑能效测评达到设计要求是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的必要条件,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单位工程竣工验收。
应进行建筑能效测评的建筑工程项目未经建筑能效测评,或者建筑能效测评不合格的,不得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二、下列工程应进行建筑能效测评:(一)新建(改建、扩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单体建筑面积为2万平方米及以上);(二)新建(改建、扩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三)实施节能综合改造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四)申请节能示范工程的建筑;(五)申请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建筑;三、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委托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认定的建筑能效测评机构进行建筑能效测评,提供以下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项目立项、审批等文件;(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工程施工图节能设计文件;(三)工程施工图纸及相关技术文件;(四)具有相关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围护结构保温材料性能检测报告及外窗保温性能、气密性检测报告;建筑物外窗(包括透明幕墙)传热系数和外窗(包括透明幕墙)玻璃遮阳系数进场复验报告; 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证书和标签以及《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测评报告》;(五)冷热源设备及相应水泵等主要产品合格证或性能检测报告;(六)围护结构热工缺陷报告;(七)外墙墙体、屋面、热桥部位和采暖空调管道的保温施工做法或施工方案,及与此有关的隐蔽工程施工质量中间验收报告;(八)建筑节能设备运行调试报告及节能系统检测报告;(九)使用地源热泵作为冷热源时应提供当地相关部门出具的环评报告;(十)应用节能新技术的情况报告;四、建筑能效测评机构应根据委托合同和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及时对受委托的建筑进行建筑能效测评,出具建筑能效测评报告,并对测评结果的公正性、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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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开展太阳能热水建筑应用项目能效
测评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发布日期】2013.01.15
【实施日期】2013.01.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开展太阳能热水建筑应用项目能效测评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深圳市开展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实施太阳能屋顶计划工作方案》(深府办〔2010〕86号)和《深圳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实施太阳能屋顶计划财政专项资金补助申请及拨付指南》(深建节能〔2012〕134号),符合财政专项资金补助条件的太阳能热水建筑应用项目,通过能效测评后,项目建设单位可申请财政专项资金补助。
太阳能热水建筑应用项目的能效测评工作由深圳市建设科技促进中心组织实施。
现太阳能热水建筑应用项目能效测评工作已启动,已完工项目的建设单位可向深圳市建设科技促进中心提交《太阳能热水建筑应用项目能效测评申请书》(一式两份),申请开展能效测评,并做好现场及资料准备工作(具体要求见附件)。
申请书请交送至福田区振华路设计大厦506室。
附件:
1、太阳能热水建筑应用项目能效测评申请书
2、太阳能热水建筑应用项目能效测评现场及资料准备要求
联系人:陈凯,联系电话:83786480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2013年1月15日附件1
太阳能热水建筑应用项目能效测评申请书
深圳市建设科技促进中心:
我单位组织建设的________________ 太阳能热水建筑应用项目现已完工,太阳能集热板面积㎡,太阳能热水建筑应用面积㎡。
该项目经我单位组织验收通过,现申请能效测评。
附表:
太阳能热水建筑应用项目基本信息表
建设单位:(公章)
项目负责人:(签章)
项目联系人:
联系电话/手机:
日期:年月日
附表:
太阳能热水建筑应用项目基本信息表建设单位:(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