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2020)
《深圳市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深圳市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政策解读一、修订背景及目的《广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完善我市综合创新生态体系,鼓励企业和创客开展科技创新创业活动,推动科技资源开放共享,经市政府同意,2015年9月,市科技创新委会同市财政委联合印发了《深圳市科技创新券项目实施办法(试行)》(深科技创新规2015〔1〕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原《实施办法》自2015年试行以来,科技创新券项目的实施推进了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激发了中小企业创新活力和发展动力,受到了中小企业的广泛好评。
创新券的实施正好可以解决中小企业在创业过程中的科技服务需求,促进中小企业快速成长,实现“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宏伟目标。
现有创新券政策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存在如适用范围界定不够明确、申请条件限定太细、服务双方合规性约束不明确等需要完善的问题。
为进一步鼓励和推广创新券应用,激发创新主体的科技创新积极性和自主性,完善创新券管理,优化操作流程,根据创新券政策实施四年以来的情况,特对原《实施办法》进行修订为《深圳市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管理办法》共七章二十五条。
第一条至第四条为第一章,是总则部分,主要规定了制定《管理办法》的依据、创新券的功能、管理机构的基本职责及创新券的实施原则。
第五条至第八条为第二章,是创新券申请的相关规定,包括创新券申请的条件、申请材料、申请程序以及创新券的额度及有效期。
第九条至十三条为第三章,是服务机构入库部分,规定了服务机构的定义、服务机构的职责、申请入库的条件以及相关申请材料和服务机构的服务有效期,并且明确新增服务内容的,可以提出新增服务申请,新增服务有效期与服务机构有效期一致。
第十四条至第十七条为第四章,是创新券的使用和兑现部分,分别规定了创新券可支持的服务范围以及不支持的服务类别,并对创新券的兑现主体做了说明,同时明确了申请兑现的条件及相关材料。
科技创新券运营工作机制
科技创新券运营工作机制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科技创新券是指国家为了促进和支持科技创新而设立的一种创新激励政策工具,通过给予企业一定额度的创新券资助,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提高科技创新能力。
科技创新券运营工作机制是指科技创新券政策的具体操作流程和管理规定,是确保科技创新券有效发挥作用的关键环节。
本文将从科技创新券的定义和背景出发,介绍科技创新券的运营工作机制,以期为有关机构和企业提供参考。
一、科技创新券的概念和背景科技创新券是由政府出资设立的一种专项券,用于支持企业进行科技创新活动。
科技创新券的发放旨在鼓励企业提高科研投入,推动技术创新,促进产业升级。
科技创新券资助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研发费用、技术转让费用、专利费用等,资助金额根据企业的创新能力和实际需求而定,一般不超过一定比例的研发支出。
科技创新券的设立得益于国家对科技创新的高度重视和政策支持。
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结构转型和产业升级的关键时期,科技创新成为推动经济增长和转型升级的关键驱动力。
政府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提高技术创新能力,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促进产业升级。
科技创新券是政府通过金融支持和政策激励的方式,鼓励企业开展科技创新活动,提高产业技术水平,推动经济发展的新举措。
二、科技创新券的运营工作机制1.政策制定:科技创新券的运营工作机制首先需要完善相关政策法规和管理办法。
政府应当建立起科技创新券的发放、使用、管理等方面的详细政策框架,明确科技创新券的资助对象、资助范围、资助额度等具体规定,确保科技创新券能够真正发挥激励和支持作用。
2.申请审批:企业可根据科技创新券政策规定,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
申请材料一般包括企业基本情况、研发项目计划、预算方案等,有关部门接到申请后,将依据政策规定对申请进行审核、评估和审批,确定发放科技创新券的资格和额度。
3.资金拨付:经过审批通过的企业,政府向企业拨付科技创新券资金。
资金拨付应当及时到位,确保企业能够按计划开展研发活动,提高科技创新效率。
2024科技创新券兑现申请指南
2024年度科技创新券兑现申请指南一、申请内容对服务机构已接收科技创新券并完成科研活动干脆相关科技服务事项后的兑现。
二、设定依据(一)《深圳市科技创新券实施方法(试行)》,深科技创新规〔2024〕1号;(二)《深圳市科技安排项目管理方法》,深科技创新规〔2024〕9号;(三)《深圳市创客专项资金管理方法》,深财规〔2024〕10号。
三、支持强度与方式支持强度:有数量限制,受市创客专项资金年度总额限制,采纳事后资助方式。
支持方式:单位申报、部门审核、托付审计、社会公示、审批机关审定。
四、审批条件(一)创新券兑现需满意下面全部条件:1.申请单位是深圳市科技创新券已入库服务机构,根据相关规定与持券单位签订了科技服务合同、接收了创新券并按服务合同约定完成了相关科技服务事项;2.科技创新券仅支持2024年1月1日(含)之后签订的科技服务合同(协议);科技创新券支持的服务内容以合同签订日期所在年度审核入库的服务内容为准:表1.2024年度科技创新券适用范围及服务机构资质表2.2024年度科技创新券适用范围及服务机构资质3.服务协议(合同)的双方应无任何投资与被投资,隶属、共建、产权纽带等影响公允公正市场交易的关联关系;4.企业持创新券缴费的科技服务项目的兑现金额,原则上不超过服务总费用的50%,实际资助金额以创新券兑现金额为准。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兑现:1.未按要求供应兑现申请材料(如自筹资金财务凭证、服务证明材料等)的项目,不予兑现;2.未按服务内容要求运用创新券的项目,不予兑现;3.科技服务合同(协议)签订日期和科技服务项目完成日期不在资助期限,不予兑现;4.持券单位与服务机构存在投资与被投资,隶属、共建、产权纽带等影响公允公正市场交易,不予兑现;5.服务机构供应的间接服务(如外包服务),不予兑现;6.已申请或取得其他市级财政资金的项目,不予兑现;7.供应虚假材料,骗取财政资金的项目,不予兑现,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科技创新管理制度
科技创新管理制度科技创新管理制度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盘活科技资源,降低创新创业主体科研创新投入成本,加快科技服务业发展,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生态环境,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32号)、《省小微企业创新券管理使用办法》(科字〔〕80号)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技创新券是鼓励企事业单位和创新创业个人(团队)共享使用各类科技创新资源与服务的一种“有价凭证”,主要用于对开展科技创新活动和各类创新载体提供创新创业服务的补助。
第三条科技创新券资金________于县财政科技经费,年终结余资金结转下一年度滚动使用,并根据其使用绩效,增加经费额度。
科技创新券资金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公开普惠、诚实申领、科学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
科技创新券实行实名制及登记备案制,每张科技创新券编号唯一,不得转让、买卖、赠送、重复使用和兑换现金,遗失不补。
第二章职责与分工第四条成立县科技创新券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科技创新券的政策制定、组织领导、监督审批,研究确定科技创新券实施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科技工作的副县长任组长,县科技局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县财政、科技、统计等有关部门分管负责人任成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科技局,具体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事务,科技创新券的设计、运行监管、年度工作计划和经费预算编制,并会同相关部门拟订科技创新券实施细则,负责科技创新券的申请、审核、发放、兑现,完成领导小组交办事项。
县财政局负责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县统计局负责整理上一年度纳入高新技术产业产值统计范围的企业名单及实现产值数额、有研发经费投入的企业名单及研发经费支出额、规模以上企业名单及主营业务收入数额、市区域性科技创新中心统计监测体系单项指标全县排名前5名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名单等,反馈给领导小组办公室。
科技创新券如何申请科技创新劵用途
科技创新券如何申请科技创新劵用途一、科技创新劵检验检测分析服务检验检测认证服务检测结果国际互认服务资质认证服务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创新券兑现需提供样品流转单、检验检测认证报告等证明材料)拥有市级以上认证或第三方认证资质的机构(创新券兑现需提供市级以上认证证书)拥有相应知识产权代理资质的机构(创新券兑现需提供国家知识产权局或省市以上知识产权机构证明文件)拥有知识产权代理资质的机构(兑现需提供STN国际联机检索、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咨询中心等第三方检索机构出具检索报告)3知识产权代理服务4知识产权服务知识产权检索分析服务(三)科技创新券支持的服务内容以合同签订日期所在年度入库的服务内容为准(四)申请单位前次申领额度未使用完的不得再次申领科技创新券;对已申请或取得其他市级财政资金的项目,科技创新券不重复支持。
(五)科技创新券持有单位与服务机构(科技服务提供方)应无任何投资与被投资,隶属、共建、产权纽带等影响公平公正市场交易的关联关系。
六、申请材料(一)申请书;(二)组织机构代码证件、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登记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三)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四)上年度完税证明、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注册未满一年的可不提供)。
七、哪家是入库机构?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已在官网公布科技创新券服务机构名单,可以登录查询。
其中,龙成知识产权已入选深圳科技创新券指定服务机构。
八、在龙成知识产权使用创新券的服务范围有哪些?国内商标注册,境外商标注册,国内发明专利申请,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申请,PCT专利申请,欧盟专利申请,美国专利申请,日本专利申请,韩国专利申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申请,政府项目申报,高新企业认定等。
九、有效期限:另关于企业如何刷券、企业刷券后还需要做哪些工作、刷券部分什么时候兑现、科技创新券兑现有哪些程序等问题可以咨询【龙成知识产权】。
创新券使用管理办法政策解读及办事指南
创新券使用管理办法政策解读及办事指南一、文件依据《省创新券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支持对象(一)创新券补助资金支持对象(以下简称“使用方”)1.中小微企业应满足以下条件:(1)注册地在省行政区域内,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职工总数不超过500 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 亿元,具有健全的财务机构,管理规范,无不良诚信记录;(2)与开展合作的科技服务机构之间无任何隶属、共建、相互参股等关联关系。
2.创业团队应满足以下条件:(1)不具备法人资格,还未注册企业;(2)入驻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专业化众创空间和大学科技园等创新创业孵化载体;(3)创新项目需具有产品研发及成果转化所需的检测、试验、分析等研发工作。
(二)后补助奖励资金支持对象(以下简称“服务单位”)省行政区域内依托科研设施与仪器为使用方提供科技创新服务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以及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新型研发机构等创新创业载体。
鼓励企业等其他科技资源集中的单位作为服务单位提供科技创新服务。
三、支持范围使用方委托服务单位使用科研设施与仪器开展的检测、试验、分析、合作研发、委托研发、研发设计、标准制定等科技创新服务。
相关费用发票类别应属于“研发和技术服务”类,原则上应归集为研发费用科目。
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标准要求开展的强制性检测、法定检测以及生产性常规检测、批量检测、产品质量抽检、环境检测、出口检测等非科技创新活动,以及各类通过财政资金支出的科技创新活动不纳入创新券支持范围。
四、补贴标准对符合办法要求的科技创新活动发生的费用,给予地区使用方40%的补助;同一企业或团队每年最高补助50 万元。
对服务制度健全、提供服务量大、用户评价高、综合效益突出的服务单位,按其上年度实际服务的创新券总额的10%-30%给予奖励补助。
根据综合评价结果,按10%、20%、30%三个档次进行补助。
同一服务单位每年最高补助200 万元。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发布科技创新券使用指引的通知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发布科技创新券使用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8.04•【字号】•【施行日期】2017.08.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奖励正文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发布科技创新券使用指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引导持券单位和服务机构创新券,现制定科技创新券创新券使用指引:一、服务机构按照公示的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向持券单位提供科技服务、签订服务合同并开具合同总额发票。
服务合同需包含但不限以下条款:每个服务事项的基本内容及收费金额;服务内容所对应的具体科研活动的关联性说明;未能足额兑现部分的处理方案。
服务机构需根据申请入库所提交的科技服务工作流程及相关证明文件二、持券单位根据需求向入库服务机构购买科技服务并刷券付费;服务机构资质见我委认定的服务机构名单(附件1)。
三、持券单位以创新券支付的科技服务费用原则上不超过服务合同总费用的50%;自筹费用需以银行转账方式付款。
服务类别详见2017年创新券申请指南。
四、服务机构和持券单位的交易信息,须在线记录于我委业务系统,具体操作请参考创新券刷卡操作手册。
五、科技创新券是利用财政资金支持中小微企业和创客向服务机构购买科技服务而发放的配额凭证。
入库服务机构向持券单位提供科技服务并根据当年兑现申请指南向市科技部门申请兑现。
服务机构需根据申请入库所提交的科技服务工作流程及相关证明文件六、市科技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申请兑现的服务事项进行合规性审查,并根据审核结果下达兑现资金。
未通过合规性审查的不予兑现,服务合同里明确未能兑现部分的处理方案。
七、为保证创新券持有者购买科技服务的需要,请各服务机构尽快购买创新券读写器(价格:2060元/台)。
读写器提供方:深圳市雄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南山高新区深圳市软件产业基地1栋C座9层,联系人:程小姐,联系电话:158****6083,邮箱:***********************。
深圳创新驱动发展的实践及启示
深圳创新驱动发展的实践及启示作者:曹为忠臧建东来源:《群众》2016年第06期创新驱动是新常态下引领经济社会发展的核心动力。
从2006年初发布《关于实施自主创新战略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的决定》,到2008年获批首个国家创新型城市试点,再到2014年成为首个以城市为基本单元的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深圳坚持将创新作为城市发展主导战略,加快全面创新改革试验,率先提出并积极构建综合创新生态体系,形成了以创新为主要引领和支撑的经济体系和发展模式。
推进管理创新,全面集聚高端创新人才。
积极推进大部门制改革,探索扁平化管理新模式。
改革科技评价制度,建立短期和长期相结合的有效评价机制,实行科技分类评价管理。
优化科技计划布局,将科技计划整合形成知识创新、技术创新、协同创新、创新环境建设、科技应用示范计划五大类。
建立公开统一的科技管理平台,从网上征集到资金拨付实现“一站式”办理。
积极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努力打造人才宜居宜业城市。
制定出台引进高层次专业人才“1+6”文件、人才安居工程等政策,落实广东省“珠江人才计划”,实施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孔雀计划”等,为创新驱动发展提供了有力的人才支撑。
突出科技创新,切实提升创新发展能级。
深圳采取量身定制的政策措施,布局建设一批高端科技基础设施。
加大核心技术攻关力度,围绕前沿技术、新兴产业和交叉领域,实施“登峰计划”,积极抢占科技制高点。
加速重大创新成果转化,组织实施技术成果应用示范计划,在云计算、物联网、卫星导航等领域建立了45个高水平产学研联盟,推动科学发现、技术发明和产业一体化发展。
培育壮大科技服务业,设立科技服务专项资金,成立科技服务业协会,积极培育和壮大科技服务市场主体,形成了涵盖研发设计、技术转移、知识产权等在内的科技服务体系。
促进金融创新,积极构建金融服务体系。
深圳积极推进创新链、产业链和资本链有效融合,建立从实验研究、中试到生产的全过程科技创新融资模式。
开展财政科技资金投入方式改革,建立无偿与有偿并行、事前与事后相结合的财政科技多元化投入机制,通过银政企合作、科技保险、天使投资引导、股权投资等支持方式,撬动银行、保险、证券、创投等资本市场各种要素资源投向科技创新。
深圳市科技创新券申请用研诚信承诺书
承诺书
本单位(人)承诺遵守《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以及填表说明等相关文件要求,并自愿作出以下声明:
1、本单位(人)对本申请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如有虚假,本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本单位(人)同意将本申请材料向依法审批工作人员和评审专家公开,对依法审批或者评审过程中泄露的信息,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免予承担责任。
3、本单位(人)承诺所申请验收的项目无知识产权争议。
4、本单位(人)承诺在参与科技计划项目申报、评审和实施全过程中,恪守职业规范和科学道德,遵守评审规则和工作纪律。
不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骗取科技计划项目、科研经费以及奖励等;不以任何形式探听尚未公开的评审信息;不以任何形式干扰项目评审工作;不向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及其委托的专业服务机构工作人员、项目评审专家及特定利益方等进行利益输送。
如有违反,本单位(人)愿接受相关部门做出的各项处理决定,包括但不限于取消一定期限科技计划项目申报资格,记入科研诚信异常名录等。
5、本申请材料仅为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申请及验收制作并已自行备份,不再要求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予以退还。
特此承诺。
法定代表人(或者被委托人)/个人签字:
办公电话:
移动电话:
(单位需加盖公章,被委托人签字的提交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2019年度科技创新券兑现申请指南一、申请内容对服务机构已接收科技创新券并完成科研活动直接相关科技服务事项后的兑现。
二、设定依据(一)《关于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发〔2016〕7号;(二)《关于加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的通知》,深圳市科技创新委,深科技创新〔2017〕278号;(三)《深圳市科技计划管理改革方案》,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2019〕1号;(四)《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深圳市科技创新委,深科技创新规〔2019〕1号;(五)《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深圳市科技创新委、深圳市财政局,深科技创新规〔2019〕2号。
三、受理数量和方式受理数量:有数量限制,受市创客专项资金年度总额控制,采用事后资助方式。
受理方式:单位申报、部门审核、委托审计、社会公示、受理机关审定。
四、受理条件(一)创新券兑现需满足下面全部条件:1.申请单位是深圳市科技创新券已入库服务机构,按照相关规定与持券单位签订了科技服务合同、接收了创新券并按服务合同约定完成了相关科技服务事项;2.科技创新券仅支持2017年1月1日(含)之后签订的科技服务合同(协议);科技创新券支持的服务内容以合同签订日期所在年度审核入库的服务内容为准(详见附件);3.服务协议(合同)的双方应无任何投资与被投资,隶属、共建、产权纽带等影响公平公正市场交易的关联关系;4.企业持创新券缴费的科技服务项目的兑现金额,原则上不超过服务总费用的50%,实际资助金额以创新券兑现金额为准。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兑现:1.未按要求提供兑现申请材料(如自筹资金财务凭证、服务证明材料等)的项目,不予兑现;2.未按服务内容要求使用创新券的项目,不予兑现;3.科技服务合同(协议)签订日期和科技服务项目完成日期不在资助期限,不予兑现;4.持券单位与服务机构存在投资与被投资,隶属、共建、产权纽带等影响公平公正市场交易,不予兑现;5.服务机构提供的间接服务(如外包服务),不予兑现;6.已申请或取得其他市级财政资金的项目,不予兑现;7.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财政资金的项目,不予兑现,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审核科技创新券财务制度
审核科技创新券财务制度一、前言科技创新券是政府为了促进科技创新和推动企业技术升级而设立的政策工具,具有鼓励企业加大自主研发投入的作用。
财务制度作为科技创新券的管理和监督工具,能够有效规范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确保科技创新券的资金使用合规、透明和有效。
因此,建立科技创新券财务制度,对于推动科技创新券政策的顺利实施和促进科技创新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二、科技创新券财务制度的基本原则1. 审慎性原则:科技创新券财务制度应当遵循审慎原则,确保资金使用合理、合规、高效,最大限度地实现科技创新券政策目标。
2. 透明性原则:科技创新券财务制度应当遵循透明原则,确保资金使用的过程和结果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3. 公平性原则:科技创新券财务制度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保资金发放和使用的公平与公正,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一视同仁。
4. 有效性原则:科技创新券财务制度应当遵循有效原则,确保资金使用的效果显著,促进科技创新成果的转化和应用。
三、科技创新券财务制度的主要内容1. 资金管理(1)科技创新券资金由政府专项拨款,设立专门账户管理,确保资金来源清晰、专款专用。
(2)科技创新券资金应当按照政府财政预算程序进行安排,确保资金使用合规。
(3)建立科技创新券资金使用监管机制,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督和审计。
2. 申请和发放(1)科技创新券的申请应当符合政策规定和条件,申请材料齐全、真实有效。
(2)科技创新券的发放应当按照政府相关规定和程序进行,确保发放过程公开透明、公平公正。
3. 核销与结算(1)科技创新券的核销应当符合政策规定和审批程序,确保资金使用合规。
(2)科技创新券的结算应当按照政府相关规定和程序进行,确保结算过程公开透明、公平公正。
4. 绩效评价(1)建立科技创新券绩效评价体系,对资金使用的效果和成果进行评估。
(2)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对科技创新券政策进行调整和改进,提高政策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五、科技创新券财务制度的管理措施1. 建立科技创新券财务管理机构,明确财务管理职责和权限。
深圳市创新券的使用流程
深圳市创新券的使用流程1. 什么是深圳市创新券深圳市创新券是由深圳市政府发放的一种创新和科技服务补贴,旨在支持企业开展创新研发和技术创新工作,提升企业的创新能力和竞争力。
2. 申请深圳市创新券的条件•企业注册地或实际经营地在深圳市;•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具备完整的研发机构、研发人员、研发设备和研发资源,并能自主进行创新研发活动。
3. 深圳市创新券的分类和发放额度深圳市创新券分为三个类别:科技创新券、科技服务券和科技成果转化券。
•科技创新券:面向企业进行技术研发和创新的补贴,发放额度最高为100万元;•科技服务券:面向企业购买科技服务的补贴,发放额度最高为50万元;•科技成果转化券:面向企业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补贴,发放额度最高为100万元。
4. 深圳市创新券的使用流程步骤一:申请资格评估企业在申请深圳市创新券之前需要进行资格评估,以确定是否符合申请条件。
资格评估主要包括企业资质、研发能力和项目可行性等方面。
步骤二:填写申请表格在通过资格评估后,企业需要填写深圳市创新券的申请表格。
申请表格主要包含企业基本信息、项目概述、预算计划和项目执行计划等内容。
步骤三:提交申请材料企业需要将填写完整的申请表格及其它相关材料提交给深圳市创新券的管理机构。
申请材料一般包括企业营业执照、项目计划书、经济实力证明和研发能力证明等。
步骤四:审核和评审深圳市创新券的管理机构将对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和评审。
审核和评审主要从项目的科技含量、市场前景、技术可行性等方面进行评估。
步骤五:发放创新券审核通过后,深圳市创新券的管理机构将向企业发放创新券。
创新券可以作为企业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买设备、培训人员、购买科技服务和进行技术合作的经费支持。
步骤六:项目实施和结算企业在使用创新券进行项目实施时,需要按照项目计划进行实施,并在项目完成后提交结算材料。
结算材料一般包括项目执行报告、发票和支付凭证等。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深圳市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若干措施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深圳市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2.18•【字号】深府办〔2021〕1号•【施行日期】2021.0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成果与知识产权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深圳市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若干措施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深圳市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的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科技创新委反映。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2月18日深圳市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的若干措施为深化科技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科技创新发展规律的科技成果产业化体系,完善“基础研究+技术攻关+成果产业化+科技金融+人才支撑”全过程创新生态链,强化科技创新对高质量发展的支撑作用,制定本措施。
一、实施高质量成果“创新工程”(一)基础研究固本强基计划。
将不低于30%的市级科技研发资金投向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支持围绕前沿基础领域和关键核心技术重大科学问题,开展长周期、高风险的原创性研究,努力实现“从0到1”的重大成果突破。
鼓励和支持跨领域、跨学科交叉研究。
(责任单位:市科技创新委)参与实施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区域创新发展联合基金(广东)和广东省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基金深圳市联合基金,积极争取承担更多的重大基础和前沿科研项目,开展多渠道、多层次、多方式的协同合作,产出更多的原创性科研成果。
(责任单位:市科技创新委)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和社会力量多渠道加大对基础研究的投入。
(责任单位:市科技创新委)(二)技术攻坚行动计划。
在集成电路、5G、智能网联汽车、超高清显示、生物医药、工业互联网、人工智能、石墨烯等领域,实施清单式排查、矩阵式布局的“链长制”。
发挥产学研深度融合优势,按照“理技融合、研用结合”,建立纵横交错、互联互通“创新联合体”。
创新券服务系统操作指南
创新券服务系统操作指南Revised by Petrel at 2021创新券服务系统操作指南目录一、创新券申请............................................................................ 错误!未指定书签。
(一)企业或创业者.................................................................... 错误!未指定书签。
(二)科技管理部门.................................................................... 错误!未指定书签。
二、创新券使用............................................................................ 错误!未指定书签。
(一)创新载体............................................................................ 错误!未指定书签。
(二)企业或创业者.................................................................... 错误!未指定书签。
(三)科技管理部门.................................................................... 错误!未指定书签。
三、创新券兑现............................................................................ 错误!未指定书签。
一、创新券申请(一)企业或创业者1.企业或创业者从科技云平台首页,点击“创新券服务系统”图标进入创新券服务系统页面进行注册。
市级科技创新券管理实施细则
市级科技创新券管理实施细则一、总则第一条为了推动市级科技创新券工作,加强和规范科技创新券管理,提高科技创新券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本市科技创新券相关政策,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科技创新券,是指由市级政府提供的一种政策性支持工具,旨在鼓励和引导中小企业及创新创业团队开展研发活动,提高科技创新能力。
第三条科技创新券的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高效的原则,确保政策效果最大化。
第四条市科技局负责市级科技创新券的政策制定、管理协调和监督评估工作。
区科技局负责本区域内科技创新券的具体实施和管理工作。
二、科技创新券的发放和使用第五条科技创新券的发放对象包括本市注册的中小企业和创新创业团队。
第六条科技创新券采用电子券形式,通过市科技局指定的平台发放。
第七条科技创新券有效期为两年,自领取之日起计算。
第八条科技创新券可用于支付企业研发费用、购买科技创新服务、参与科技创新项目等。
第九条企业年度使用科技创新券总额不超过其年度研发费用总额的30%。
第十条科技创新券不可转让、不可提现、不可兑换现金。
三、科技创新券的申请和审核第十一条企业通过市科技局指定的平台在线提交科技创新券申请。
第十二条区科技局负责对企业提交的科技创新券申请进行初审,确保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第十三条市科技局负责对通过初审的科技创新券申请进行终审,审核通过的企业予以发放科技创新券。
四、科技创新券的监督和评估第十四条市科技局定期对科技创新券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确保政策执行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第十五条区科技局应加强对科技创新券使用过程中的问题协调和咨询服务,提高科技创新券的使用效益。
第十六条企业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地报告科技创新券使用情况。
五、违规处理(一)提供虚假材料或信息;(二)转让、提现或兑换现金;(三)使用科技创新券进行非法活动;(四)其他违反本细则规定的行为。
六、附则第十八条本细则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关于提升企业科技创新能力的若干措施
关于提升企业科技创新能力的若干措施为提升我市企业科技创新能力,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强化创新驱动,减轻企业负担,发挥政府引导功能,增强经济发展后劲,推进我市国家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制订本措施。
一、增强企业科技创新能力(一)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建立健全国有企业技术创新的经营业绩考核制度,完善国有企业研发投入视同利润的考核办法(责任单位:市国资委)。
支持企业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
对规模以上高新技术企业的年度科研经费投入总量全市排名前100名及年度科研经费投入总量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全市排名前100名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统计局)。
(二)支持企业建立研发机构。
鼓励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建立和完善企业研发机构,支持有条件的企业联合高校、科研院所建立区域或行业创新平台。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创新平台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经费支持(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发改委)。
对新批准设立的企业院士专家工作站和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最高给予100万元支持(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科协)。
(三)鼓励企业开展科技交流。
支持以企业为主体,组织实施一批技术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项目。
支持企业以人才引进、技术引进、合作研发、研发外包等方式开展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支持企业并购国外研发机构,对经核准实际投资额1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按实际投资额给予适当补助。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四)支持企业进行技术改造。
继续加大对工业企业的技术改造引导力度。
开展传统企业智能化改造试点示范,对启动智能化改造的企业给予设计费50% 的补贴,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实施智能化改造的企业给予改造费用10% 的补贴,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在改造过程中全部采购本地智能化装备系统的企业,给予系统本地产品价值20% 的补贴,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实行长沙工业云平台使用补贴,企业借助长沙工业云平台进行管理提升、市场拓展或生产线提质改造的,对其使用费在三年内每年给予50% 的补贴,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
整理省级科技创新券制度试点实施方案
整理省级科技创新券制度试点实施方案嘿,各位客官,今儿个我来给大家详细捋一捋这个省级科技创新券制度试点实施方案。
咱们就直接开整,保证语言自然流畅,让您一看就明白,一用就上手。
咱们得明确一下科技创新券的定义和作用。
科技创新券,简单来说,就是政府为了鼓励企业、高校和科研机构开展科技创新活动,发放的一种“优惠券”。
企业可以用这个券去购买科研服务,减少研发成本,提高创新效率。
那么,下面咱们就开始吧。
一、方案目标1.提升企业科技创新能力,加快科技成果转化。
2.促进高校、科研机构与企业之间的产学研合作。
3.培育科技创新主体,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
二、实施范围1.试点范围:全省范围内的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校和科研机构。
2.试点领域: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医药、电子信息、先进制造等战略性新兴产业。
三、实施方案1.制定科技创新券政策政府出台科技创新券政策,明确发放对象、发放额度、使用范围、兑付方式等。
2.设立科技创新券管理平台搭建一个线上管理平台,用于科技创新券的申请、发放、使用和兑付。
3.确定科技创新券发放对象和额度(1)企业:根据企业研发投入、创新能力、市场前景等因素,确定发放额度。
(2)高校、科研机构:根据科研实力、产学研合作成果等因素,确定发放额度。
4.明确科技创新券使用范围(1)科研设备租赁、测试、分析等服务。
(2)技术成果转化、技术评估、技术咨询等服务。
(3)人才培养、技术培训、项目对接等服务。
5.科技创新券兑付方式企业使用科技创新券购买服务后,可向政府申请兑付。
兑付方式如下:(1)直接兑付:企业使用科技创新券购买服务后,直接向政府申请兑付。
(2)差额兑付:企业使用科技创新券购买服务后,差额部分由企业自付。
6.加强科技创新券监管(1)政府设立科技创新券监管机构,对发放、使用、兑付等环节进行监督。
(2)建立科技创新券使用效果评价体系,对使用效果进行评估。
四、方案实施步骤1.制定实施方案:明确科技创新券政策、发放对象、发放额度、使用范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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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2020)
为了进一步优化深圳市创新创业生态体系,更好地发挥科技创新券支持企业和创客团队开展科技创新创业活动,推动科技资源开放共享,加大科技研发投入等方面的作用,根据《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委制定了《深圳市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深圳市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2020年2月10日
附件:
深圳市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优化深圳市创新创业生态体系,更好地发挥科技创新券(以下简称创新券)支持企业和创客团队开展科技创新创业活动,推动科技资源开放共享,加大科技研发投入等方面的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创新券,是指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利用财政资金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创客团队向服务机构购买与其科技创新活动直接相关科技服务的一种政策工具。
创新券由企业、创客团队申领和使用,由服务机构收取和申请兑现。
第三条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市创新券相关政策,编制年度申请指南,建设服务机构库,管理和监督创新券的使用相关事宜,研究确定创新券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
第四条创新券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守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公开普惠、自主申领、专款专用、据实列支的原则。
第二章创新券申请
第五条申请创新券的企业或者创客团队,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应当在本市或者深汕合作区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划定标准的中小微企业;创客团队应当为入驻市级以上(认定)备案的众创空间;
(二)上年度应当产生研发费用支出;
(三)购买的科技服务应当与开展的研发活动有直接相关性;
(四)上年度创新券无剩余额度;
(五)科研诚信记录良好。
第六条企业和创客团队通过“深圳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在线填报项目申请书,并且提交以下资料:
(一)企业上传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创客团队上传所入驻众创空间的财务审计报告;
(二)科研诚信承诺书。
第七条按申请单位类别不同,创新券申领设置不同的额度,其中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创客团队每年申领的额度上限分别是20万元、10万元、5万元、2万元。
第八条创新券实行配额制度,自下达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企业和创客团队应当在有效期内使用创新券,逾期未使用的,自动失效。
创新券不得转让、买卖,不得重复使用。
第三章服务机构入库
第九条本办法所称服务机构,是指提供科技服务的企业、科研院所、工程技术研发中心、实验室等机构。
第十条服务机构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服务机构入库。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经审核、公示等程序后,将符入库的服务机构予以公布。
第十一条服务机构申请入库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或者深汕合作区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者具备较强科技服务能力的服务机构在本市或者深汕合作区设立的分支机构;
(二)具有从事相关科技服务一年以上的业务基础,并且具备一定数量的专职专业人员;
(三)应当具备与服务内容相应的资质;
(四)有明确的服务内容、服务规范、收费标准,并且科研诚信记录良好。
第十二条服务机构通过“深圳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在线填报项目申请书,并向市科技
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在业务系统中填报的服务项目申请书;
(二)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其中服务机构属于事业单位的,提交通过审查的事业单位财务决算报表;
(三)科技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一览表,其中服务机构属于事业单位的,提交执行国家和省市相关财务制度和收费管理规定的标准;
(四)相关科技服务资质文件。
第十三条服务机构入库有效期为三年,需要新增服务内容的,在有效期内提出申请,经审定通过后可以新增服务内容。
服务机构入库有效期满后,需重新申请入库。
第四章使用与兑现
第十四条创新券支持的服务范围如下:
(一)研究开发服务,主要包括工业(产品)设计、集成电路设计、技术解决方案、中试及工程化开发、云计算等服务;
(二)技术转移服务,主要包括技术转移、成果转化等服务;
(三)检验检测认证服务,主要包括产品检验、指标测试、产品性能测试、集成电路封装测试等服务;
(四)知识产权服务,主要包括知识产权代理、知识产权检索分析等服务。
第十五条创新券不得支持以下服务:
(一)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标准要求必须开展的强制检测和法定检测服务;
(二)与企业或者创客团队自身研发和科技创新无关的服务;
(三)质量管理体系等认证、商标服务、财务审计、企业上市辅导等服务;
(四)一般性的市场数据分析和商务法律咨询服务;
(五)工程项目等非研发类项目可行性报告、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企业申报咨询等服务;
(六)已获取其他财政资金支持的竞争性立项创新活动。
第十六条创新券仅限于购买入库服务机构已登记的科技服务。
服务机构应当在“深圳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中登记提供的服务内容、上传服务协议(合同)和付费发票等资料。
第十七条服务机构在服务事项完成后,按照要求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创新券兑现。
第十八条创新券申请兑现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兑现金额不高于服务合同金额的50%;
(二)完备的服务协议(合同)、付费发票等服务凭证;
(三)服务事项已在“深圳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中登记备案;
(四)服务交易双方应当不存在任何投资与被投资、隶属、共建、产权纽带等影响公平公正市场交易的关联关系。
第十九条服务机构通过“深圳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在线填报创新券兑现项目申请书,并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资料:
(一)在业务系统中填报的申请书;
(二)科技服务协议(合同);
(三)与科技服务合同对应的付费发票;
(四)完成科技服务的说明材料。
第五章立项和拨付
第二十条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对创新券申请、创新券兑现、服务机构入库项目进行评审。
第二十一条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政务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创新券拟资助项目名单、拟入库服务机构、拟兑现名单,接受社会监督和意见反馈,公示期为10日。
公示期间的异议处理按照本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公示期满后,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就创新券拟资助项目发布立项通知和服务机构入库通知,并且按规定拨付资金。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企业、创客团队和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申领、使用、兑现创新券,严格执行相关的财务制度和会计核算规定,合法使用创新券,并且自觉接受相关业务行政管理
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企业、创客团队和服务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终止项目,追回资助资金以及孳生利息,并且将责任单位和人员列入科研诚信异常名录,五年内不受理其申请市科技计划项目。
(一)转让、赠送和买卖创新券的;
(二)在创新券申请、兑现或者服务机构入库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三)故意隐瞒服务机构与企业、创客团队存在影响公平公正市场交易的关联关系的;
(四)采取虚构创新券合同或者提高合同金额等方式,套取创新券资金的。
第七章附则
《深圳市创新券实施办法(试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行)》(深科技创新规〔2015〕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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