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交通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西南交通大学峨眉校区教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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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交通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西南交通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西南交通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规定及《西南交通大学章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校全日制普通本科生(以下简称学生)的学籍管理。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凡学校按照国家规定录取的普通全日制本科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身份证等学校规定的相关证件与材料,按时到校办理入学报到手续。

因故不能按时报到的,应于报到截止日期前向录取所在学院提交书面申请,办理请假手续。

请假假期不得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学院应当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

学院将入学资格初审结果和新生入学报到情况报教务处,教务处据此注册学生学籍,并按照教育部相关要求完成学信网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工作。

学校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五条新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一)因病:经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诊断,认为不宜在学校学习但经短期治疗后可达到健康标准的,可保留入学资格1年。

(二)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新生持入伍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可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

(三)其他因素的,可保留入学资格1年。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

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自新生报到之日起的3个月为入学资格复查期,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西南交通大学本科生奖励条例-西南交通大学峨眉校区教务处

西南交通大学本科生奖励条例-西南交通大学峨眉校区教务处

西南交通大学本科生奖励条例第一章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引导学生成长成为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或在学业成绩、文体活动、社会工作以及其他方面表现突出的在校学生,凡团结向上、班风学风良好、整体成绩较好的集体,均可提出申请,依据本条例给予奖励。

第三条 学校本着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对各项奖励进行评审。

第四条 奖励分为个人奖和集体奖。

(一)个人奖包括:1. 竢实扬华奖章;2. 三好学生标兵;3. 三好学生;4. 优秀学生干部;5. 精神文明建设积极分子;6. 创新奖;7. 文体比赛优秀奖;8. 优秀毕业生。

(二)集体奖包括:1. 先进班集体;2. 优秀班集体;3. 精神文明建设先进集体。

第二章第二章 评审机构组成评审机构组成第五条 学校设立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由主管校领导任主任,学生工作处、教务处、科学技术处、校团委、各学院(中心)有关负责同志任委员。

委员会下设办公室。

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具体负责学生奖励的评审工作。

第六条 各学院(中心)成立学生奖励评审小组(以下简称“评审小组”),由学院(中心)学生工作负责人任组长,学院(中心)党政领导和学生工作干部为成员。

第三章 细则第三章第七条 竢实扬华奖章“竢实扬华奖章”为西南交通大学学生个人最高荣誉。

(一)评定条件1.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学习成绩、社会工作、体育锻炼等方面表现突出,能很好地起到模范带头作用,得到公认和好评;2.曾获得过校级或以上级别荣誉称号(包括:“三好学生标兵”、“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精神文明建设积极分子”、“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员”、“社会实践先进个人”、“优秀青年志愿者”、“‘一专多能’优秀个人”);3.除学习成绩优异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对国家、社会、学校做出特殊贡献,为学校赢得荣誉或积极的社会影响;(2)在学术科研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3)在校园精神文明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4)在文体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5)在社会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

科学规划完善制度搭建平台构建-西南交通大学教务处

科学规划完善制度搭建平台构建-西南交通大学教务处

科学规划、完善制度、搭建平台构建“以学生为中心”的本科生学风建设新模式学生处学风工作组2014学风建设年,本科生学风工作组以本科学生学习习惯引导与养成为根本任务,系统规划了学生的学习指导、成绩预警、学籍管理、免研保研、考风建设等方面工作内容,通过制度建设、课程建设、平台建设等方式方法,努力将学风建设落到实处。

以学风情况调查为依据,明确学风建设工作方向设计《西南交通大学学风建设调查问卷》面向全体本科生、少数民族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防生四个类别学生进行抽样调查,通过对调查结果的分析,形成《西南交通大学学风情况调查报告》,系统总结分析本科生在学习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为学风建设过程中的制度建设、项目化工作开展提供基础数据支撑,明确学风建设的工作方向。

以制度建设为基础,强化学风建设的规范意识修订《西南交通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西南交通大学本科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西南交通大学考试管理实施细则》、《西南交通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细则》、《西南交通大学本科生转专业管理实施细则》等学生培养相关文件;拟定《本科生学业预警办法》、《本科生学业援助计划》,在教学管理、学生管理、专业教师、学生代表中广泛召开座谈会、讨论会,确保制度建设的科学性、规范性、可行性,构建学生教育教学管理的规范制度,强化学生对于学风建设的规范意识,确保学生在学习过程中相关行为有据可依、有法可依。

以新生教育为先导,引导优良学风意识的树立通过《西南交通大学新生手册》的编辑和《新生入学教育实施方案》的拟定,强调新生入学环节的教育作用,丰富新生入学教育内容,通过校长“交通天下”新生入学教育第一课和相关学校领导召开新生家长会的入学教育形式,帮助新生解答“为什么学?该如何学?”等问题,切实体现新生入学教育在引导优良学风意识方面的先导作用。

以学生工作课程为载体,探索学风建设的新形式通过学生工作课程为载体,进一步完善本科生《新生入学教育课程》、《毕业生教育课程》,探索建设本科生二、三年级学生工作课程,凝练理念,规划内容,将学风建设工作与学生日常教育管理工作相结合,探索学生喜闻乐见的课程开展形式,通过学生工作课程示范课教学片的拍摄,优化学生工作课程的教学组织,探索学生工作与学风建设有机结合的新形式。

西南交通大学本科生转专业管理办法

西南交通大学本科生转专业管理办法

西南交通大学本科生转专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西南交通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本科生转专业管理工作,便于学生合理安排学习计划,结合我校本科教学运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按照国家规定录取的统考统招、接受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本科学生的转专业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不适用于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本科学生。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四条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提出申请转专业:(一)通过原录取专业培养计划中已开设的全部必修课和限选课;(二)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专长,如创新创业类成果、证书等能够充分说明自己专长的材料;(三)个别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四)因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

第五条学生转专业应满足下列条件:(一)积极向上,诚实守信,学风端正,无违纪受处分记录;(二)在读大一或大二的本科生, 达到专业准入课程学分和成绩要求。

第六条下列情况之一,不接受转专业申请:(一)参加高考文科考试学生申请转入只招收高考理科考生专业者;(二)艺术类专业学生申请转入普通类专业者;(三)普通类专业学生申请转入艺术类专业者;(四)外国语中学推荐保送录取的学生申请转入非外语类专业学生;(五)入学未满一学期者;(六)学生所在专业为招生时有明确限制的专业;(七)不允许跨地区转专业;(八)属联合培养、委托培养、定向学生;(九)正在休学或保留学籍的学生;(十)应予退学的学生。

第七条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可以在急需人才的专业,面向全校在校本科生公开征招,并为通过考核的学生调整学习专业,这类学生原则上也应首先满足第五条、第六条要求。

第八条学校优先考虑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经本人自愿申请,学校同意并履行相关程序后,可转入本校其他专业学习。

第三章管理与实施第九条教务处负责转专业工作的管理、协调;学院负责转专业工作的具体实施。

西南交通大学修订本科人才培养方案原则意见-西南交通大学教务处

西南交通大学修订本科人才培养方案原则意见-西南交通大学教务处

《西南交通大学修订本科人才培养方案原则意见-西南交通大学教务处》摘要:西南交通大学修订本科人才培养方案的原则意见,(2)主干课程,专业核心课程(30学分左右)、双语教学课程、自学课程、研究型课程、主要实践环节,(3)毕业学分要求(含课堂教学、实践教学、自主研学学分)西南交通大学修订本科人才培养方案的原则意见(讨论稿)为适应国家经济、科技、文化和社会发展对各类高素质创新人才的需要,落实《西南交大“十一五”发展规划》,进一步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深化学分制教学管理制度的改革,构建研究型大学本科人才培养体系,学校决定进行本科人才培养方案的修订工作。

对此,提出以下几点原则意见。

一、指导思想:1、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创新教育、素质教育、终身教育理念,培养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应用研究型人才。

2、继续实施通识教育基础上的宽口径专业培养模式,按照“加强通识基础,拓宽学科基础,凝练专业主干,灵活专业方向”的总体思路,加强科学教育与人文教育的融合,注重通识教育与专业教育的贯通。

3、以学生能力培养为主线,逐步构建理论教学、实践教学、自主研学相结合的教学模式,精炼课堂教学,强化实践教学,多渠道搭建自主研学平台,突出学生获取运用知识与创新实践能力的培养。

4、根据经济、科技和社会发展对人才多样性的需要和我校学科专业的不同特点,坚持分类指导,积极推进多规格、多类型、个性化的人才培养模式,进一步为学生自主学习和个性发展提供更大的选择空间。

二、基本原则1、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知识、能力、素质协调发展以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高素质创新人才为目标,重视思想道德品质、科学文化素养与健康人格培育,重视传授宽厚新的综合基础知识,重视学生创新实践能力的培养。

2、课程体系整合优化进一步处理好通识教育基础、大类学科基础、专业主干与专业方向课程的关系,处理好理论与实践、主干学科与相邻学科、课内与课外、教与学等方面的关系。

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不断提高教学质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体现因材施教理念,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结合学校实行完全学分制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校本科各专业标准学制为四年(五年),实行弹性学习年限制度,学生在校学习年限为三至六年(五年制本科学生在校学习年限为四至七年)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实施完全学分制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的管理。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四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学校正式录取的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要求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事先向所在院(系)书面或电话请假。

未请假超过入学时间两周者或请假期满逾期两周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新生入学后,学校在 3 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六条新生因患病或应征入伍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对于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以下文中“医院”均指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为不宜在校学习的,由本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

新生每次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期限为一年,累计不得超过两次。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的行为及其后果由学生本人负责。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因病申请保留入学资格者须附学校指定医院诊断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

审查不合格者,取消其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满逾期两周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条学生每学期必须按规定时间到校办理注册手续。

每年秋季学期,学生须缴纳相关费用后方可办理注册手续。

2024年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2024年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2024年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注:以下内容为人工智能根据给定主题生成的文章,并非真实存在的规定。

2024年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范学生学籍注册、变动和档案管理,加强学生信息管理,提高学生管理效能,根据国家教育法律法规和高等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日制本科学生的学籍注册、学籍变动和学生档案管理。

第三条学籍注册是指本科新生按照学校招生计划录取后的正式注册手续,在学校学籍管理系统中确立学生的学籍信息,取得学籍资格的过程。

第四条学籍变动是指全日制本科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因转专业、休学、复学、退学、开除等原因导致学籍发生变动的行为。

第五条学生档案管理是指对本科学生的个人基本信息、学籍信息、奖惩信息等进行录入、维护、查询和管理的活动。

第六条学生学籍管理要坚持依法、公正、严格原则,充分尊重学生的人权和教育权益,加强学籍信息的保密工作,确保学籍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二章学籍注册第七条学籍注册是全日制本科新生入学后进行学籍注册的必要手续,也是确认学生身份、为学生提供教育教学服务和管理的前提条件。

第八条学籍注册应当遵循诚实、公正、自愿原则,新生应当如实提供个人基本信息,并按照学校要求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学籍注册时间一般在每年的九月份,经教育部门批准的新生自主招生计划的注册时间另行安排。

第十条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应当组织专门人员接收新生报到,审核新生的个人基本信息和相关证明材料,并在学校学籍管理系统中办理学生的学籍注册手续。

第十一条新生如实提供个人基本信息和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办理学籍注册手续,为新生发放学生证、分配学号并在学生档案中登记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学籍注册后,学生享有与其专业所开设的课程有关的教育教学服务和管理。

第三章学籍变动第十三条全日制本科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的学籍发生变动:(一)转专业;(二)休学;(三)复学;(四)退学;(五)开除。

西南交通大学本科生国(境)外交流学习管理办法 - 教务处

西南交通大学本科生国(境)外交流学习管理办法 - 教务处

西南交通大学本科生国(境)外交流学习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校本科生国(境)外交流学习管理工作,根据《西南交通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等相关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根据我校与国(境)外高校或机构(以下简称交流学校)签署的交流与合作协议,赴国(境)外交流学校学习的在校全日制本科生(以下简称交流生)。

第二章学籍管理第三条按照我校相关规定,四年制本科专业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不得超过6年(五年制不得超过7年)。

交流生在交流学校学习期间,我校为其保留学籍。

交流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交流学校建立管理关系。

派出前,交流生须办理相关离校手续。

毕业当年,在交流学校学习的交流生由学院负责学籍信息核对工作。

第四条交流期满后,交流生应在每学期开学第1周内返校办理复学手续。

逾期不办理复学手续的,依据我校相关管理规定进行学籍处理;若交流生在交流期间因故需中途终止或延长交流学习的,须向我校提出申请,经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学院、教务处审核批准后,方可提前或延期返回我校。

第五条交流生在申请赴交流学校学习前,应充分了解交流学校的专业设置,选择与本人专业相同或相近专业学习。

因交流学校专业设置等特殊原因必须调整专业或在我校就读专业为大类培养的学生,在满足我校本科生转专业的基本条件并取得交流学校专业学习许可的前提下,填写《西南交通大学本科生转专业申请》,经相关学院同意后,报教务处备案。

第六条毕业当年,在交流学校学习的交流生,须向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或学院提出按期毕业的申请,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或学院将毕业生信息汇总后报教务处,由教务处将交流生编入毕业生信息中。

第三章课程认定、成绩记载和转换第七条交流生按照我校培养方案或双方学校认可培养方案修读课程,我校认可其所获得的全部学分。

第八条交流生在派出前,应对照我校培养方案,选择专业核心课程,并填写《本科交流生交流期内本专业核心课程确认表》一式两份,经学院和教务处审查认定后交学院、教务处存档,作为课程置换和学分认定的依据。

西南交通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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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交通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2005 年制定, 2014 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形成良好的校风学风,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按照国家规定录取的统考统招并接受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学生的管理。

第二章入学、注册与学籍第三条凡我校按照全日制本科学生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西南交通大学录取通知书”、“身份证”等有关证件与材料,按时到校办理入学报到手续。

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应于报到日期前向学校提交书面报告,办理请假手续。

请假须经教务处批准,假期不得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者请假后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主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自新生报到之日起的三个月为入学资格复查期。

新生须经全面复查合格后,方可注册取得学籍。

如复查发现有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由学校根据情节予以处理,情节严重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

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五条新生在复查期内,需参加学校组织的体检。

体检中发现患有某种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诊断,认为不宜在学校学习、但经短期治疗后可达到健康标准者,经教务处批准,暂不注册,保留入学资格一年,需回家治疗,其医疗费用自理。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在下一学年开学前,提交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的康复证明,由学校指定医院复查确认病愈者,可向学校申请入学,并按下一学年新生入学标准重新办理入学及注册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每学期开学前两天内,由学生本人持学生证,到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

每学年注册时,学生必须先缴纳学费后,方能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学费缓交手续后注册。

西南交通大学本科生辅修与双学位管理办法 - 教务处

西南交通大学本科生辅修与双学位管理办法 - 教务处

西南交通大学本科生辅修与双学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大我校本科生辅修与双学位培养力度,规范辅修与双学位教学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辅修与双学位是指本科生在保证完成主修专业的同时,学有余力,经自愿申请,学校考核同意,修读另一专业课程,成绩合格者即可获得辅修专业证书;达到双学位授予条件者,可同时获得另一学科门类的学士学位。

第三条本科生修读辅修与双学位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

第二章专业设置及培养方案第四条根据社会需要、学生专业需求和学科特点,由教务处和学院协商初步确定开设的辅修与双学位专业。

其中,双学位专业报四川省学位办审批同意后确定。

第五条辅修与双学位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原则上与现有本科各主修专业相同,其课程体系为现有本科各主修专业核心课程;教学要求原则上与主修专业一致,以确保教学培养质量标准的统一。

理工科类辅修专业培养方案不少于30学分,其它类不少于25学分。

理工科类双学位专业培养方案可在辅修培养方案基础上增加3—6门,60学分左右,其它类不得低于40学分(包括毕业设计及实践环节)。

在辅修与双学位专业培养方案中,除毕业设计学分外,其重复(或替代)课程学分不得超过辅修与双学位总分学的五分之一。

第六条辅修与双学位专业培养方案由学院制定,每学年教务处统一向学生公布。

第三章修读条件第七条辅修:主修专业必修与限选课程均已通过的二、三年级本科生可申请修读辅修专业,经学院考核同意,教务处审批后,择优录取。

修读双学位:平均成绩不低于70分、CET4成绩不低于425分的二年级本科生可申请修读双学位,经学院考核同意,教务处审批后,择优录取。

第四章学籍管理第八条获准修读辅修与双学位专业学生,其学籍保持在其主修专业不变。

第九条获准修读辅修与双学位专业学生,依据辅修专业教学培养方案和教学要求,参加选课、修课、考试(考核)等教学及培养环节,并按规定交纳学分费。

第十条其他未及事项按照《西南交通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等相关文件执行。

西南交通大学学生申诉管理规定-西南交通大学峨眉校区教务处

西南交通大学学生申诉管理规定-西南交通大学峨眉校区教务处

西南交通大学学生申诉管理规定第一章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校内申诉制度,保证学校处理行为的客观、公正,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分或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出申诉的其他处理决定不服,在规定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学校提出申诉并请求再重新处理的行为。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校在册接受学历教育的学生。

第四条 学校坚持合法、公开、公正、及时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二章第二章 申诉的受理申诉的受理第五条 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下列处理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诉。

(一)对学生本人作出的纪律处分;(二)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出申诉的处理决定。

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出申诉的,经受理机关确认可以延长期限。

第六条 受理申诉的机关是学生工作处。

第七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受理申诉的机关递交申诉书,并附上学校作出的处理决定复印件以及相关证据。

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及其他基本情况;(二)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三)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八条 申诉应当由学生本人提出,如本人丧失行为能力或者死亡,可以由其近亲属或者委托代理人代为提出。

第九条 受理机关在接到学生提出的申诉后,应及时对申诉是否符合受理条件进行下列初步审查:(一)提出申诉的人是否有资格;(二)申诉事项是否属于本申诉工作机构的受案范围和管辖范围;(三)申诉请求是否明确、具体,是否有事实根据;(四)申诉是否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五)申诉书是否符合规定的要求;(六)申诉材料是否齐备。

凡不具备上述条件之一的申诉,不予受理。

第十条 受理机关经审查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区别下列不同情况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申诉人。

(一)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决定受理;(二)申诉材料不齐备或有关情况不明确的,限期补正。

西南交通大学峨眉校区工作人员考勤管理实施细则

西南交通大学峨眉校区工作人员考勤管理实施细则

西南交通大学峨眉校区工作人员考勤管理实施细则根据《西南交通大学请假、考勤制度暂行规定》(西交校人[2006]37号)和《峨眉校区管委会成员单位峨眉工作办公室(岗位)工作人员考勤管理办法(试行)》(西交峨管[2018]1号)的相关规定,为保证峨眉校区正常工作秩序,确保学校相关决策在峨眉校区得以贯彻落实,现结合峨眉校区工作实际,制定峨眉校区党工委、管委会下设各部门及管委会各成员单位峨眉工作办公室(岗位)人员(以下简称“峨眉校区工作人员”)的考勤管理实施细则。

一、打卡考勤人员范围1、峨眉校区党工委、管委会全体工作人员,管委会各成员单位在峨眉校区派驻机构或岗位的全日制工作人员均须打卡考勤,具体名单由学校人事处提供,打卡机考勤人员信息由峨眉校区管委会综合办公室负责统一录入。

管委会各成员单位负责峨眉校区事务的非全日制在峨工作人员由所在单位(部门)自行负责考勤。

3、后勤服务中心、保卫处、图书馆、信网处等业务单位(部门)有倒班、夜间值班、外勤等特殊工种或岗位任务的人员,经所在二级单位(部门)书面报峨眉校区管委会综合办公室核准备案,由各单位(部门)自行负责考勤管理,严格劳动纪律,确保一切工作正常进行。

4、竺可桢书院兼职辅导员上班天数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在峨上班时间应进行打卡考勤,具体人员名单由竺可桢书院书面报峨眉校区管委会综合办公室核准备案。

5、在峨眉办学各学院应加强对行政办公、实验室管理等坐班人员的考勤管理,确保正常工作秩序,具体考勤工作由各学院自行负责,并接受峨眉校区党工委、管委会监督。

6、峨眉校区管委会各成员单位派驻峨眉的工作人员信息如有变动,应及时通过学校人事处报管委会综合办公室备案。

二、打卡考勤地点考勤打卡机设置在峨眉校区主楼1、2、3楼,明诚堂1楼,图书馆1楼,信网处,后勤服务中心。

每个人只能在考勤信息录入处打卡。

三、打卡考勤规则1、上班时间为周一到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

2023年教育部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2023年教育部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2023年教育部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大学生学籍管理,健全大学生教育教学工作,加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教育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的在校大学生学籍管理。

第三条大学生学籍是大学生在高等学校进行学习、生活和锻炼的基本身份和学业成果的集中体现。

第四条大学生学籍管理的根本任务是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为中心,促进大学生全面发展。

第五条大学生学籍管理应坚持科学、公正、规范和人性化的原则,为学生提供平等、公正、便利的学籍管理服务。

第二章学籍管理内容第六条大学生学籍管理包括学籍注册、学籍变动、学籍档案管理、学籍查询等基本内容。

第七条学籍注册是指新生入学后,按规定的程序、方式和时间办理入学手续,办理学籍注册手续。

第八条学籍变动包括休学、复学、停学、退学、转专业、转学等学籍变动手续。

第九条学籍档案管理包括学生个人学籍档案的建立、保管和使用等。

第十条学籍查询是指学生和相关部门查询学生个人学籍信息的工作。

第三章学籍注册第十一条学籍注册时间按学校教学日历安排。

新生入学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要求办理学籍注册手续。

第十二条学籍注册手续包括办理入学手续、填写个人信息表、办理学生证等。

第十三条学生所填写的个人信息应真实、准确,如有虚假信息,一经发现,学校有权取消其学籍。

第十四条学生应按规定提供相关材料和证明,包括身份证明、户口本、高考成绩等。

第四章学籍变动第十五条学籍变动是指学生在学习期间,出现休学、复学、停学、退学、转专业、转学等情况,需要变更学籍的手续。

第十六条学生休学应提前向学校申请,并填写休学申请表。

休学期间,学生暂停学业,不享受学校相关待遇。

第十七条学生复学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学校提出申请,并填写复学申请表。

复学时,学生需缴纳相关费用,并经学校审核同意方可复学。

第十八条学生在学习期间如需停学,应提前向学校申请并填写停学申请表。

《西南交通大学教务处限时办结制实施细则(试行)》

《西南交通大学教务处限时办结制实施细则(试行)》

《西南交通大学教务处限时办结制实施细则(试行)》西南交通大学教务处限时办结制实施细则(试行)为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提高教务处办事效率,进一步促进教务处工作人员勤政、廉政、热情、高效开展工作,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一条信息与接待工作(一)公文、校内请示报告收到即办。

公文在领导正式签发后1个工作日内完成印制。

校内请示报告收到后1个工作日内呈送给相关领导,在领导阅批后一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意见反馈到有关部门和人员;(二)来访人员均与以热情接待,教务处职责范围之内的正确引导至有关科室或具体负责人,非教务处职责范围之内的给予耐心解释,并指导其办理方式;(三)教务处通知或公告通常发布在教务网,重要或确需书面下发的通知一般在网上通知发布之后两个工作日之内发送到其他单位;(四)需加盖教务处公章者经有关科室核实后到教务处办公室即时办理;(五)收到的传真、信件当天转交给具体经办人员;(六)教务处办公电话、办事流程、规章制度、相关表格等公布于教务网。

第二条教学研究与人才养(一)以人才培养为根本任务,实施教学研究与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二)进行专业建设和课程建设,认真研究与组织制定培养计划,并对培养计划进行科学管理;(三)每年在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时间内受理国家质量工程项目的申报材料,并积极组织各级申报工作;(四)按照国家、学校等工作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各项工作;。

认真处理各级建议并及时给领导汇报,尽快给予明确答复。

第三条质量与评估(一)所有相关工作务必按有关规定日程完成。

(二)接到上级或同级部门相关工作通知后,如需领导批示的任务,务必在一个工作日内报请处领导批示;不需领导批示的任务,务必在一个工作日内给出处理意见并布置实施。

(三)处领导交办的任务或文件批示,务必在一个工作日内给出处理意见并布置实施。

第四条教材建设与教材服务(一)每学期第十二教学周左右,用两周时间,组织下学期任课教师提交教材选用计划,组织学生在教务网选订相应教材。

西南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西南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西南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包括以下内容:
1. 学籍注册:每位本科生入学后必须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和流程完成学籍注册手续,包括提供个人基本信息、提交相关证明文件等。

2. 学籍资料管理:学生入学后,学校会建立学生档案,记录学生的学籍资料,包括个人信息、入学成绩、学习进度、奖惩情况等。

3. 学籍变动管理:学生的学籍状态随着学生的学习情况而变动,如转专业、休学、复学、退学等。

学校对学生学籍变动进行管理,学生需按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4. 学籍审核:学校定期对学生的学籍情况进行审核,确保学生符合相关规定。

如发现学生有违规行为,学校有权采取相应处罚措施。

5. 学籍成绩管理:学校按照规定对学生的学习成绩进行管理,包括考试成绩、实践表现、实验报告等。

学生需按时参加考试,如有缺考或作弊行为,学校将给予相应处罚。

6. 毕业资格管理:学生毕业前需满足一定的学分要求,并符合相关毕业资格条件。

学校对学生进行毕业资格审核,合格后方可享受本科毕业。

7. 学籍保留:学校规定一定的学习年限,超过学习年限仍未完成学业的学生,学校有权取消其学籍资格。

以上是西南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的基本内容,具体细则可能还会有一些补充规定,学生在校期间需遵守学籍管理规定。

西南交通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西南交通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西南交通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2005 年制定,2014 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形成良好的校风学风,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按照国家规定录取的统考统招并接受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学生的管理。

第二章入学、注册与学籍第三条凡我校按照全日制本科学生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西南交通大学录取通知书”、“身份证”等有关证件与材料,按时到校办理入学报到手续。

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应于报到日期前向学校提交书面报告,办理请假手续。

请假须经教务处批准,假期不得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者请假后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主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自新生报到之日起的三个月为入学资格复查期。

新生须经全面复查合格后,方可注册取得学籍。

如复查发现有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由学校根据情节予以处理,情节严重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

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五条新生在复查期内,需参加学校组织的体检。

体检中发现患有某种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诊断,认为不宜在学校学习、但经短期治疗后可达到健康标准者,经教务处批准,暂不注册,保留入学资格一年,需回家治疗,其医疗费用自理。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在下一学年开学前,提交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的康复证明,由学校指定医院复查确认病愈者,可向学校申请入学,并按下一学年新生入学标准重新办理入学及注册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每学期开学前两天内,由学生本人持学生证,到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

每学年注册时,学生必须先缴纳学费后,方能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学费缓交手续后注册。

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本科生留级管理规定实施细则、本科课程考核管理办法

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本科生留级管理规定实施细则、本科课程考核管理办法

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2013年1月18日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第27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加强和规范教学管理,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学籍管理,是指对学生从入学到毕业期间学籍变更、学习纪律、课程考核、毕业等方面的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学生。

第二章修业年限第四条我校全日制本科教育的基本修业年限为四年,第二学士学位及专升本的基本修业年限为两年。

第五条根据学分制管理要求,学生可提前一年或者最多延长两年毕业。

第三章入学与注册第六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我校正式录取的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规定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事先书面向学校招生办公室请假,经学校招生办公室批准后方为有效。

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条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学生进行政治思想品德及健康等复查。

政治思想品德复查由各学院通过查阅学生档案等进行。

复查有疑问的由学校招生办公室予以核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根据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学籍,予以退回。

情节严重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八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学院审查,学校招生办公室批准备案,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立即办理离校手续。

两周内无正当理由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取消其保留入学资格。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在下学年开学后一周内向学校招生办公室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2024年教育部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2024年教育部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2024年教育部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为了规范大学生学籍管理工作,保障学生权益,促进教育教学质量的提升,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大学生学籍是指本科、研究生以及在各类高等教育机构学习的学生的基本档案,包括学习成绩、学习进度、学业评价等内容,是高等教育质量监控和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大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鼓励学生自主学习、自我发展,培养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努力培养各类高层次、复合型的人才。

第四条大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应由各高等教育机构的学籍管理部门负责,并与相关教学管理部门、学生组织等部门密切合作,形成学生学籍管理的多元化发展模式。

第二章学籍注册与变更第五条学籍注册是指学生按照学校规定提供的材料和程序,向学校报到注册并办理学籍手续。

第六条学籍注册包括报到登记、个人信息更新、体检等环节。

学校应提供便捷、高效的报到登记服务,确保学生信息的准确性。

第七条学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学籍注册手续,对于未按时注册的学生,学校有权进行相应的处理,包括取消学籍资格等。

第八条学生个人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向学校进行更新,学校要及时记录并反馈给相关部门。

第九条学生因故不能按时注册的,应提前向学校请假,经学校批准后方可延迟报到。

第三章学业进度与评价第十条学生在校期间应按学校赋予的课程计划进行学习,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学分要求。

第十一条学生应遵守学校的教学计划和课程设置,按照规定的学时和学分要求参加课堂教学和实践教学活动。

第十二条学生的学习成绩、学术考核和学业评价应真实、客观,不得作弊、篡改或抄袭。

第十三条学生对学业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提出申诉,学校应建立相应的申诉机制并进行审核处理。

第十四条学生在学习过程中有特殊情况需休学、退学或转专业的,应按学校规定的程序进行申请,并经学校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四章学籍管理与奖惩第十五条学校应建立学生学籍管理信息系统,对学生学籍信息进行全面、准确的记录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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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交通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西南交通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2005年制定, 2014年修订)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形成良好的校风学风,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按照国家规定录取的统考统招并接受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学生的管理。

第二章 入学、注册与学籍第三条 凡我校按照全日制本科学生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 “西南交通大学录取通知书”、“身份证”等有关证件与材料,按时到校办理入学报到手续。

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应于报到日期前向学校提交书面报告,办理请假手续。

请假须经教务处批准,假期不得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者请假后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主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自新生报到之日起的三个月为入学资格复查期。

新生须经全面复查合格后,方可注册取得学籍。

如复查发现有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由学校根据情节予以处理,情节严重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

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五条 新生在复查期内,需参加学校组织的体检。

体检中发现患有某种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诊断,认为不宜在学校学习、但经短期治疗后可达到健康标准者,经教务处批准,暂不注册,保留入学资格一年,需回家治疗,其医疗费用自理。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在下一学年开学前,提交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的康复证明,由学校指定医院复查确认病愈者,可向学校申请入学,并按下一学年新生入学标准重新办理入学及注册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 每学期开学前两天内,由学生本人持学生证,到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

每学年注册时,学生必须先缴纳学费后,方能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学费缓交手续后注册。

凡因故不能按期到校注册的学生,不准他人代为注册,须提交书面申请和有关证明向所在学院请假,经学院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可暂缓注册,暂缓注册期不得超过两周。

未经批准,按旷课处理。

逾期两周不注册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因不按规定缴纳学费、不按规定申请贷款或获得贷款后不缴纳学费而造成未按时注册者,按退学处理。

第七条 学生注册后,即取得该学期在校学习的学籍证明。

经学校批准后,所选的各门课程和各类学习环节取得的成绩和学分方有效。

各学院办公室应在每学期开学上课第一天上午将报到注册情况报教务处。

第三章 学制与修业年限第八条 本科各专业的基本学制参照《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颁布的有关规定执行。

我校本科基本学制为四年或五年。

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一般不得超过基本学制二年。

学生在校最长年限自学生入校之日起计算。

第九条 学生原则上应该在基本学制年限内完成学业。

学生在修业年限内,可申请提前毕业或延长学年:(一) 学生在基本学制内,可申请提前毕业。

学生提前毕业按照《西南交通大学本科生提前毕业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二)学生无法在基本学制内完成学业者,可向学校申请延长学年,延长学年申请在毕业学年的第一学期初办理,学生在延长学年期间内应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延长年限不能超过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

有条件的学院可对延长学年学生进行集中管理。

第十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修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且未达到结业标准的,应予退学。

第十一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服役时间不计入修业年限。

第四章 交换生(或交流生)学籍管理第十二条 参加学校交换(或交流)项目学生在其它高校学习期间,我校保留学生学籍。

派出之前,学生需办理相关手续,毕业当年在其它高校学习的学生需办理学籍信息核对工作。

第十三条 每批交换(或交流)项目实施前,负责项目的管理单位向教务处提供学生名单;项目结束后,负责项目的管理单位向教务处提供返校学生名单。

第十四条 项目结束后,学生必须按时回校,并办理相关手续。

逾期不归者,依据我校学籍管理规定进行学籍处理。

第十五条 学生因未修够对方高校学分要求需要延期返校者,需在负责项目的管理单位办理延长在对方高校学习期手续,并报教务处备案。

学生因故必须终止在对方高校学习者,必须首先向双方学校提出申请,经批准方可提前返校。

第十六条 学生在对方高校学习期间,如发生学籍异动、违纪、违规等情况,由负责项目的管理单位与对方学校共同处理,报教务处备案。

学生回校后,需向教务处提供本人在对方高校学习期间的学业表现情况材料。

第十七条 学生在申请赴对方学校交换(或交流)学习之前,应充分了解对方高校的专业设置,选择与本人专业相同或相近的专业学习,因对方高校专业设置等特殊原因必须调整专业的学生或在我校就读专业为大类培养的学生,应参照《西南交通大学本科生转专业工作细则》提出转专业申请。

第五章 交换生成绩管理交换生成绩管理请参照《西南交通大学本科交换生成绩管理暂行规定》第六章 选课、考核与成绩记载选课详见《西南交通大学本科生选课管理规定》考核与成绩记载详见《西南交通大学本科生成绩管理规定》第七章 免听与免修第十八条 允许学习成绩优秀(主干课程平均成绩≥85)的学生申请自学,经导师审核同意,任课教师同意,学院教学负责人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可免听某些课程的部分内容。

批准免听者仍须按时完成教师布置的作业,参加平时测验、实践教学环节和期末考试,并按成绩考核规定登记成绩。

第十九条 对成绩特别优秀(主干课程平均成绩≥90)或学有所长的学生,通过自学已掌握某门课程者,在开学两周内可向学生所在学院提出免修申请,并提交学习笔记和作业以及足以证明已经自学的材料和免修理由,由学生所在学院与开课学院审核同意后,到教务处办理手续参加免修考试,并按成绩考核规定评定登记成绩。

第二十条 下列课程(环节)不得申请免听、免修:(一)“两课”、军事理论课和体育课(学生因生理缺陷经医院证明可免于跟班上体育课,但应参加学校和体育教师指定的活动,经考核合格给予相应的成绩和学分)等。

(二)实习、实验、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各种实践性教学环节。

第八章 休学与复学第二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一)因伤、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及以上者;(二)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包括病、事假)累计达到或超过总学时三分之一者;(三)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经批准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二十二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个学期为限(因病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第二十三条 凡休学的学生应由本人填写《西南交通大学休学申请表》,提供有关证明,有特殊情况者需提供家长本人书面同意材料,经学院负责人审核同意,教务处批准,由教务科办理休学手续。

第二十四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休学学生在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二)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疗养。

疗养期间医疗费用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三)学生办理休学手续后,该学年所交学费、住宿费按照《西南交通大学关于休退学学生有关费用结算的处理规定》执行。

(四)学生休学期间必须离校,休学期间不得返校上课考试。

第二十五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一)因病休学的学生,复学时必须持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诊断书,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证明已恢复健康,才能复学。

因心理或精神疾病休学者必须出具指定心理咨询点或医院的康复证明。

(二)学生休学期满,应于新学期开学第一周前填写《西南交通大学复学申请表》,持有关证明向学院申请复学,经学院教学负责人审查同意,教务处批准,由教务科办理复学手续,批准后方可复学注册。

(三)学生休学期间,如有违法乱纪行为,取消复学资格。

(四)休学期满后两周内无故不办理复学手续或未办理继续休学手续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五)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退役后应凭相关证明及时办理复学手续。

第九章 学业预警、试读与退学第二十六条 一学期(非毕业学年)获得学分数小于等于15学分者,予以学业预警,进入学业预警期,学业预警期为一学期。

第二十七条 在学业预警期内所获学分数大于18学分者,解除学业预警;在学业预警期内所获学分数小于等于18学分者,应予劝退。

第二十八条 达到劝退条件仍有强烈学习愿望者,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学院、教务处审批同意,跟班试读一年。

学业预警期内休学者,复学后直接进入试读。

第二十九条 在试读期内每学期获得学分数均大于20学分者,可以解除试读。

第三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一)在学业预警期内所获学分数小于等于18学分,经劝退同意退学者;(二)在试读期内,其中有一学期通过学分小于等于20学分者;(三)解除试读后再次获得学业预警者;(四)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或休学达两年,经复学复查不合格不准复学者;(五)经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六)未经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七)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教育无效者。

第三十一条 退学学生由学院主管教学负责人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后上报学校,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由学校下发退学决定书。

由学院通知学生本人办理离校手续,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二条 学生退学的相关问题的办理:(一) 退学学生应自学校批准退学之日起在一周内办妥离校手续,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所在地。

(二)退学学生该学年涉及的学费、住宿费按照《西南交通大学关于休退学学生有关费用结算的处理规定》执行。

第十章 转专业与转学转专业管理请参照《西南交通大学本科生转专业管理实施细则》。

转学管理请参照《普通高校学生学校管理规定》。

第十一章 考勤与纪律第三十三条 学生上课、实验、实习、毕业设计(论文)、劳动、军训等各教学环节实行考勤。

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并获准。

凡未经请假或超过假期者,一律以旷课论。

第三十四条 一学期内学生累计缺课达本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该课的考核,成绩以零分记。

第三十五条 各门课程作业或实验等有四分之一未完成者,不得参加该课的考核,该课程的成绩以零分记。

第三十六条 无故缺做的实验,原则上不予补做,成绩以零分计。

第三十七条 课程设计未通过者,不能参加该课程期末考核,成绩以零分计。

第十二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第三十八条 学生德、智、体合格,在规定学制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包括实践环节、毕业设计或毕业论文)并取得规定的各类有效学分,按规定缴纳并结清学费,准予毕业。

学生按规定办完离校手续后,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到所在学院领取毕业证书。

第三十九条 毕业证书的书写内容按照国家规定的格式填写,发证日期为毕业资格审核合格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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