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结算详细课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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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汇票的三个当事人的关系。 汇票既为无条件支付命令,那么用于外 贸结算时,必有发出命令的一方——出 票人Drawer,接受命令的一方——受票 人,即付款人Drawee(Payer),同时还 有收款人Payee。
出票人 Drawer


收款人 Payee

受票人(付款人) Drawee(Payer)
从伪造背书的签字起, 及后手对汇票都不再 拥有权利,受害人是 被骗者,付款人鉴别。
票据绝对 未规定绝对必要项目, 必要项目 票据形式合格就有效。
第二讲:国际结算工具
wenku.baidu.com第二章:票据种类
本章内容
汇票 本票 支票 票据之间的区别
第一节:汇票
汇票的定义
汇票的内容
汇票的种类
一、汇票的定义
依据我国现行的《票据法》对汇票的定义,汇票 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在指 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 票人的票据。 而英国《票据法》对汇票的解释是:“汇票是由 出票人向另一人签发的要求即期、定期或在可 以确定的将来的时间向指定人或根据其指令向 来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书面命令。”
持票人领到票款时,应将签收的票据交还付款
人。该票据经正常付款即被解除责任而归还付 款人的档案。 票据不能无期限流通。一旦付款即结束流通。 所以,票据模仿货币功能是有一定局限性的。
10、可追索性
票据的可追索性是指合格票据遭到票据 的付款人或承兑人拒付时,正当持票人, 为维护其票据权利,有权通过法定程序, 向所有票据债务人追索,要求取得票据 权利。
出票日后定期付款 见票日后定期付款
延期付款
汇票分类:
即期汇票
商业汇票
汇 票 银行汇票 远期汇票
银行承兑汇票 商业承兑汇票
银行承兑汇票票样:
BILL OF EXCHANGE
No.09-7019 Beijing, 20th Sep. 2003 Exchange for USD8,040.00 At 60 days D/P sight of this FIRST of Exchange(Second being unpaid) . Pay to the order of BANK OF COMMUNICATIONS the sum of US DOLLARS EIGHT THOUSAND AND FORTY ONLY Drawn under Metropolitan Bank ,L/C No.0319, dated:6th sep.2003 To Metropolitan Bank Ltd. Spencer’s building.humdinger Road Karrachi-Pakistan for : NCUT XIEZHAOYANG
(1)过户转让--股票、债券
(2)交付转让--提单、仓单、栈单 (3)流通转让---汇票、本票、支票
二、票据的特性
设权性 无因性 文义性 要式性 流通性 货币性 债权性 提示性 返还性 可追索性
1、设权性
票据发行的目的是设定票据上的权利和义务,
以便票据能代替现金执行支付手段的功能。 票据权利因为票据的开立而存在,无法提示票 据就无法实现票据权利。票据的主要功能不是 证明权利义务关系存在。这是票据与其他有价 证券的重要区别之一。
2、无因性
票据的无因性是指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时,无需证明其取 得票据的原因,只要票据合格,就能享有票据的权利。 票据原因:票据权利与义务关系存在的原因。如:商品交 易、金融交易、资金借贷等。 无因性:票据一旦作成,票据权利和义务的执行就与票据
原因相分离。如:票据的转让过程中,不需要调查票据原
因是否合理、合法。
英美法与大陆法的区别
.
票据的 分类 持票人 的权利 伪造 背书的 处理 英美法 汇票派生出本票和支票 受前手权利限制,正式 持票人对票据有完全的 权利 大陆法 汇票本票一类、支票另一 类 只要背书连续,都是合 法的持票人,拥有完全权利 伪造背书签字是无效 的 ,其它当事人的背书 仍有效,受害人是 丢失票据的被窃者。 规定汇票绝对必要项目 ,缺任一项汇票无效。
A
B
C
票据产生的原因有效与否与票据债权的存在无关
A签发的票据,流通至B手中。B因为交易的需要,将票据 转让给C,此式B无需向C说明自己持有票据的原因,只要 票据形式合法,背书连续,C即可接受该票据。同样,C在 向A要求付款时,亦不必向A说明自己取得票据的原因。
3、文义性
票据上权利的内容,完全依据票据上所
2、准确理解狭义票据的含义
票据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或委托他人在见票时或指定日期向收 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可以流通转让的一种有价证券。 对该定义的理解: 1)以支付一定金额为目的 2)无条件支付 3)可以流通转让 4)转让无需通知债务人 5)受让人可以获得完整的权利
3
票据的转让形式
按出票人不同: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按承兑人不同: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 按付款时间不同:即期汇票和远期汇票 有无附属单据:光票汇票和跟单汇票 按基本关系人不同:一般汇票和变式汇票 其他标准:本币汇票和外币汇票;国内汇票和国外汇票
. 按付款期限分:
即 期 汇 票 远 期
见票即付
未记载到期日
到期日同出票日 定日付款
狭义的票据行为指发 生票据上债权债务关 系的法律行为,或者 说以负担票据债务为 目的而为的要式法律 行为。 包括出票、背书、承 兑、保证、参加承兑 等行为。
除了狭义票据行为包 括的内容外,还有付 款、参加付款、提示、 退票等行为。
六、票据权利和票据义务
(一)票据权利 1、票据权利的含义与特征 票据权利指依据票据而行驶的,以取得票款为直接目的的 权利。它包括付款请求和追索权。 票据权利的特征: ⑴票据权利是证券性权利:票据权利是债券与证券所有权 统一;失去票据,即失去票据权利。 ⑵票据权利是单一性权利:票据权利不能共享,其所有者 只能有一个。 ⑶票据权利是双重性权利: ①只有一个债权人,但可以有多个债务人 ②债权人可以行使二次请求权,即追索。
(三)票据抗辩
票据抗辩的定义:票据义务人根据票据法的规定, 提出相应的事实或理由,否定票据权利人提出的 请求,依法拒绝履行票据义务的行为。 类型: ⑴对物的抗辩:因票据本身所存在的事由而发生 的抗辩。(记载、效力、债务) ⑵对人的抗辩:因票据债务人与特定票据权利人 之间的法律关系而发生的抗辩。

第二节:本票
本票的定义
本票的特点
本票记载内容
本票种类
一、定义
一人向另一人签发的,约定即期或定期
或可以确定的将来时间向指定人或来人
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书面付款承诺。
二、特点
性质:无条件支付承诺
不必办理承兑
基本当事人仅两个:出票人=付款人
只有一张
三、必要的记载项目
“本票”字样 无条件支付承诺 确定的金额 收款人的名称 出票日期 出票人签名
保付支票
银行支票
第四节:票据间的区别
性质和内容上的区别 1、性质:支付命令或支付承诺 2、当事人之间关系: 3、主债务人 4、出票份数 5、付款人性质 6、付款期限 7、票据行为 使用上的区别 1、作用:结算工具、信贷工具 2、使用范围:汇票广泛使用;支票国内使用多;本票使用少,多为 融资工具。
第二讲
票据概述
票据种类
国际结算中的票据
票据行为
第一章
票据概述
票据的概念
票据的特征 票据的功能 票据的关系人
票据权利与义务
票据立法
一、票据的概念
1、票据的含义:票据有广义狭义之分。 1)广义的票据:是指商业上使用的各种单据或凭证,如
发票、提货单、栈单、仓单、保单等。
2)狭义的票据:是专指依规定要式签发和流通的汇票、 本票、支票等信用工具,是以支付一定金额为目的。 就本章内容而言,流通票据是专指狭义票据。
英美法
票据立法
1.1882年英国票据法 2.1952年美国统一商法典 大陆法系 3. 日内瓦统一法:《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公约1930》 《日内瓦统一支票法公约1931》 4.国际流通票据公约(草案)
我国的《票据法》
我国的第一部票据法已于 1995年 5月 10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 通过,并于 1996年 1月1日起实施。
记载的内容确定,不能进行任意解释或
根据票据以外的其他文件来确定。
4、要式性
票据的形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票据上的记载
项目必须齐全并符合规定。 1)票据的存在不重视其原因,但却非常强调其 形式和内容。 2)只有形式和内容都符合法律规定的票据,才 是合格的票据。
5、流通转让性
定义:通过直接交付或背书后交付完成转让。 特点: 1)票据转让不必通知债务人 2)正当持票人的权利不受前手票据权利缺陷的影响。 3)票据受让人获得全部票据权利,能以自己的名义提出 起诉。
无条件意味着付款不能有限制或者附带条件, 即不能有先决条件。如果付款命令附加了先决条 件,则这张汇票就是无效汇票,不具备法律效力。 比如,"如果ABC公司交付的货物符合合同 规定,即支付其金额10000美元。"这是有条件的 委托,汇票无效。而"如蒙付款我们将不胜感激" 之类的假设也不符合无条件的定义。
2、票据权利的取得和行使
(1)票据权利的取得: ①原始取得 ②继受(受让)取得 (2)票据权利的行使 是指票据权利人向票据义务人提示票据,请求 履行义务。 ①提示承兑 ②提示付款
(二)票据义务
票据义务的含义:是指票据债务人,按照票据上所 记载文义,支付票据金额及其他金额的义务。 票据义务的特点:给付金钱 ⑴票据义务是单向性义务:票据义务人必须单向承 担无条件支付票款的义务 ⑵票据义务是法定连带性义务:凡在票据上进行必 要事项的记载并完成签名者,均为票据债务人。 ⑶票据义务是双重性义务:票据义务具有金钱给付 和担保双重义务。
三 票据的功能
结算作用(汇兑、支付)
信用作用
流通作用
融资作用
四、票据的关系人
基本关系人: 出票人(drawer) 付款人(drawee) 收款人(payee) 其他关系人: 背书人(indorser) 承兑人(acceptor) 持票人(holder) 保证(guarantor)

票据行为
广义的票据行为是指 以发生、变更、消灭 票据权利义务关系为 目的的法律行为。
6、货币性
持有票据,即拥有票据权利,可凭票据 取得票款。是一种以金钱或货币为给付 标的物的债权。
7、债权性
持有票据,即拥有票据权利,可凭票据
取得票款。
8、提示性
票据上的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票据义
务时,必须向付款人提示票据,才能请
求付给票款。
持票人不提示票据,付款人不必履行付 款义务。
9、返还性
B
票据
A
票据
C
A向B出售货物,取得了向B收款的权利,A将此 权利转让给C,此为一般债权之转让,A应将此 通知给B。如果A并未履行交货义务或所交货物 不符合合同规定,B可以拒绝向C付款。 如果A向B出售货物后,B为了支付合同款项,向 A签发了一张支票,A将此支票转让给C,无需获 得B的认可。如果A并未履约或所交货物不符合 合同规定,B亦不得拒绝对C付款。
二、汇票的内容
绝对必要的记载项目 “汇票”字样、无条件付款命令、确定的金额、付款人的名称、 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字。
相对必要的记载项目
出票地点、付款地点、付款日期 任意记载的项目
担当付款人、预备付款人、必须提示承兑及其日期、不得提示承
兑、免作拒绝证书、免作拒付通知、免于追索
三、汇票的种类
四、主要当事人的责任
出票人: 在银行有足够存款;透支应在银行允许范围内;不得开立空头支 票;银行拒付后负责偿还;提示过期后,应对持票人承担责任。
付款人
审查支票是否合格;付款。 收款人
在有效期内提示
五、种类
按抬头人不同:记名支票和无记名支票
有无付款限制:一般支票和划线支票
可否提现:现金支票和转帐支票
对于汇票的定义,在使用时需要 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汇票是出票人的书面命令。 汇票的基本关系人有三个,即出票人、付 款人和收款人。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 命令付款人向收款人付款的书面指示。 汇票必须是书面的,而不是口头的,否 则就无法签字;汇票是一种命令,不是 请求、商量或征求意见等。
2、汇票的付款命令是无条件的。
四、本票的种类
商业本票
银行本票
第三节:支票
定义 特点 必要的记载内容 主要当事人的责任 种类
一、定义
银行存款户根据协议向银行签发的无条
件支付命令。
二、特点:特殊的汇票
出票人资格:银行存款户
付款时间:见票即付
付款人:银行
三、必要的记载项目
“支票”字样 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确定的金额 付款人的名称 出票时间 出票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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