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分局关于在外汇业务工作中规范使用金融机构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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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分局关于在外汇业务工作中规范使用金

融机构标识码的通知

【法规类别】外汇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上海汇发[2005]8号

【发布部门】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

【发布日期】2005.01.18

【实施日期】2005.01.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分局关于在外汇业务工作中规范使用金融机构标识码的通知

(上海汇发〔 2005 〕8号)

上海市各外汇指定银行、财务公司、证券公司、租赁公司、信托投资公司:

根据外汇业务电子化工作开展的需要,现就金融机构标识码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金融机构代码的编制与使用

金融机构代码由 12 位数字组成,前 1-6 位为地区标识码,第 7-10 位为金融机构标识码,第 11-12 位为金融机构顺序码。它作为金融机构名称的数字化标识,广泛用于银行与企业、银行与外汇局、外汇局各部门间有关应用系统的数据采集、传送和信息分析、共享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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