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分局关于在外汇业务工作中规范使用金融机构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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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关于上海非银行金融机构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关于上海非银行金融机构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关于上海非银行金融机构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公布日期】2012.12.04•【字号】上海汇发〔2012〕122号•【施行日期】2012.12.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其他金融机构监管,外汇管理正文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关于上海非银行金融机构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上海汇发〔2012〕122号上海各有关非银行金融机构:为规范上海各有关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报告事项,经对以往法规制度进行梳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开展外汇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除保险公司外)应每年报送《非银行金融机构年度外汇业务报告》。

上海各有关非银行金融机构(除保险公司外),应于每年2月份最后一个工作日前报送《非银行金融机构年度外汇业务报告》。

具体内容如下:(一)公司基本情况(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股权结构、注册资本金、外汇营运资金、上年度运营情况、利润分配情况、股权变更情况、外汇合规岗设置情况、外汇业务合规性自查情况等)。

(二)上年度外汇业务开展情况(包括外汇业务经营范围、上年度开展的外汇业务的种类、规模、特点和原因分析等)。

(三)上年度自有外汇资金运作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外汇资本金或营运资金上年度年初及年术余、外汇资本金或管运资金使用情况、外汇敦入情况等)。

(四)本年度外汇业务展望(若计划增加外汇业务,需上报该项业务的准备情况)。

(五)关于现行外汇管理政策以及今后外汇业务拓展的建议和意见。

二、经营B股业务的证券公司应于每月初5个工作日内,报送《证券公司外汇收支月报表》及《境外投资者B股资金变动情况月报表》(详见附表)。

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关于报送B股外汇资金非现场监管统计报表的通知》(上海汇发〔2003〕10号)及《关于非银行金融机构报送年度外汇业务报告的通知》(上海汇发〔2009〕23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转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直接投资外汇业务信息系统全国推广上线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转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直接投资外汇业务信息系统全国推广上线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转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直接投资外汇业务信息系统全国推广上线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公布日期】2008.04.29•【字号】上海汇发[2008]63号•【施行日期】2008.04.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企业正文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转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直接投资外汇业务信息系统全国推广上线有关问题的通知(上海汇发[2008]63号)上海市各外汇指定银行:为改善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方式,便利企业、银行及会计师事务所办理直接投资项下外汇业务,提高外汇管理水平和效率,国家外汇管理局设计开发了“直接投资外汇业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并将于2008年5月1日在全国上线运行。

为保障系统的顺利推广和有效运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于近日下发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直接投资外汇业务信息系统全国推广上线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16号),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我分局联系。

业务联系人:曹春强朱爱雄联系电话:58845476 58845486技术联系人:王挺联系电话:58845556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直接投资外汇业务信息系统全国推广上线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16号)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二00八年四月二十九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直接投资外汇业务信息系统全国推广上线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16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为改善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方式,便利企业、银行及会计师事务所办理直接投资项下外汇业务,提高外汇管理水平和效率,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信息化建设的整体部署和安排,设计开发了直接投资外汇业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并完成了系统外商投资模块的试点和推广培训工作。

关于转发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转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

关于转发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转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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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转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贸易外汇收汇与结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核定的结汇“关注企业”名单的
通知》的通知
【标 签】管理问题的通知,外汇收汇与结汇
【颁布单位】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文 号】沪国税进﹝2006﹞53号
【发文日期】2006-11-09
【实施时间】2006-11-09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监管
各区县税务局,市财税三、七分局:
现将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转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贸易外汇收汇与结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上海汇发[2006]172号)、《关于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核定的结汇“关注企业”名单的通知》(上海汇发[2006]187号)转发给你们。

请各单位在办理结汇“关注企业”出口退(免)税审核时,在严格审核退(免)税相关单证的基础上,加强与出口收汇核销单电子数据的核对工作。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六年十一月九日
关联知识:
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贸易外汇收汇与结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0版)的通知-汇发[2014]18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0版)的通知-汇发[2014]18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0版)的通知正文:----------------------------------------------------------------------------------------------------------------------------------------------------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0版)的通知(汇发[2014]18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全国性外汇指定银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的通知》(汇发[2013]43号)和《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有关要求,国家外汇管理局将采集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数据和个人外币现钞存取数据。

为加强对外汇业务数据采集和质量管理,便利金融机构报送数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数据和个人外币现钞存取数据的采集规范,并整合了国家外汇管理局现有数据采集规范文件,形成《国家外汇管理局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0版)》(以下简称《规范》,详见附件)。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数据采集范围及调整内容(一)增加了《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和个人外汇管理所需数据采集内容,对应数据采集范围、报送要求和接口格式等见《规范》相关章节。

(二)整合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做好调整境内银行涉外收付凭证及相关信息报送准备工作的通知》(汇发[2011]49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启用境内银行涉外收付凭证及明确有关数据报送要求的通知》(汇发[2012]42号)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资本项目信息系统试点及相关数据报送工作的通知》(汇发[2012]60号)中有关数据报送和接口规范的内容。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授权上海市分局改进在沪外资金融机构外汇贷款外汇管理方式的批复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授权上海市分局改进在沪外资金融机构外汇贷款外汇管理方式的批复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授权上海市分局改进在沪外资金融机构外汇贷款外汇管理方式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03.08.20•【文号】汇复[2003]293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24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4月13日,实施日期:2010年4月13日)宣布失效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授权上海市分局改进在沪外资金融机构外汇贷款外汇管理方式的批复(汇复[2003]293号2003年8月20日)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你分局报送的《关于授权我分局改进在沪外资金融机构外汇贷款管理方式的请示》(上海汇发[2003]112号)收悉。

现批复如下:一、同意你分局授权在沪外资金融机构自行核准办理其对在沪境内机构发放的外汇贷款项下利息及相关费用的购、付汇业务。

二、请你分局按照《上海市外资金融机构外汇贷款项下利息及费用偿还管理暂行规定》做好有关业务的督查及数据的统计工作。

此复。

附件1:上海市外资金融机构外汇贷款项下利息及费用偿还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提高在沪外资金融机构外汇贷款的利息及费用偿还的管理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结汇、售汇、付汇管理办法》、《外债统计监测暂行规定》、《外债统计监测实施细则》、《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授权上海市分局改进在沪外资金融机构外汇贷款外汇管理方式的批复》,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在沪外资金融机构外汇贷款”是指营业地在上海市的外资金融机构作为债权人(含其在沪分支机构,下称“贷款行”)对注册地在上海市的境内非金融机构(下称“借款人”)的外汇贷款。

第三条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下称“上海外汇局”)授权符合条件的贷款行,自行核准其外汇贷款利息及费用偿还。

第四条贷款行向上海外汇局申请授权时,应提供以下材料:1、要求授权的申请报告;2、贷款行外汇贷款管理业务流程及内控制度;3、截至授权申请日,贷款行尚有未偿余额贷款部分的“--银行贷款用途审核表” (见附表1);4、经上海外汇局培训并经考核的内控人员(不少于三名)以及该机构相关业务主管名单。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关于印发《上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关于印发《上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金融外汇部门支付外贸出口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外汇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上海银发[2001]507号
【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
【发布日期】2001.08.28
【实施日期】2001.08.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金融外汇部门支
付外贸出口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上海银发[2001]507号2001年8月28日)
各政策性银行上海市分行、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上海市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上海银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上海分行、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上海办事处、上海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上海市各财务公司、新世纪租赁公司:
现将《上海市金融外汇部门支付外贸出口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立即组织贯彻落实。

在执行中若有问题,请及时向我分行和我分局反馈有关意见和建议。

附件:
上海市金融外汇部门支付外贸出口的指导意见
为大力推动我市外贸出口和促进外经贸事业健康发展,加大货币信贷和外汇管理政策支付力度,切实改进金融外汇服务,维护良好的金融外汇秩序,现就我市金融外汇部门支付外贸出口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统一认识,进一步加大支付外贸出口的金融外汇工作力度。

各金融机构要充分认识到外贸出口对我市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认真贯彻落实支付外贸出口的货币信贷和外汇管理政策,以及相应的金融外汇服务措施。

二、积极进行信贷品种创新。

各金融机构要在优质提供现有多种贸易融资业务的基础上,积极创造条件开办出口退税专项贷款、金。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外汇市场交易行为规范指引》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外汇市场交易行为规范指引》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外汇市场交易行为规范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21.11.26•【文号】汇发〔2021〕34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外汇市场交易行为规范指引》的通知汇发〔2021〕34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为进一步规范外汇市场交易行为,推动外汇市场健康发展,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等法律法规,制定了《外汇市场交易行为规范指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区内具备结售汇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以及货币经纪公司。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联系。

特此通知。

附件:外汇市场交易行为规范指引国家外汇管理局2021年11月26日附件外汇市场交易行为规范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发展我国外汇市场,促进外汇市场诚信、公平、有序、高效运行,维护外汇市场参与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外汇市场是指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等依法设立的境内有组织交易平台进行人民币对外汇交易的市场。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市场参与者包括直接参与外汇市场交易的机构,交易中心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清算所)等金融基础设施运营机构,以及货币经纪公司等市场服务机构。

第四条本指引适用于在外汇市场开展的交易,以及市场参与者依托外汇市场与客户发生的交易。

本指引所称客户是指市场参与者提供外汇交易和交易后相关服务的对象机构、与市场参与者在柜台开展外汇交易的企业等机构。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分局关于境内金融机构外汇担保项下人民币贷款业务有关操作规程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分局关于境内金融机构外汇担保项下人民币贷款业务有关操作规程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分局关于境内金融机构外汇担保项下人民币贷款业务有关操作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公布日期】1999.02.08•【字号】上海汇发[1999]21号•【施行日期】1999.0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货币政策,银行业监督管理,外汇管理正文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分局关于境内金融机构外汇担保项下人民币贷款业务有关操作规程的通知(上海汇发[1999]21号1999年2月8日)本市各中、外资金融机构:为完善境内金融机构外汇担保项下人民币贷款业务的管理,维护借、贷及担保各方的权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境内金融机构外汇担保项下人民币贷款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1998]458号)精神,结合上海实际情况,特补充如下操作规程,请遵照执行。

各金融机构在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与我分局(资本项目管理处)联系。

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以外债质押向境内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借入人民币贷款业务。

借款人凭外汇局出具的外债质押帐户开户通知书在人民币贷款行开立外债质押帐户,并将相应外债从贷款帐户划至外债质押帐户。

人民币贷款行凭上述开户通知书与借款人签订贷款合同,并督促借款人于贷款合同签订后的15天内办理外债质押担保登记手续。

贷款行凭外汇局核发的“抵押人民币贷款登记表”发放人民币贷款。

如外债质押担保履约,其外债必须结汇,外汇局凭“抵押人民币贷款登记表”和人民币贷款行的结汇申请核准结汇。

人民币贷款到期或者外债已划入质押帐户但人民币贷款未按计划发生的,借款人须在贷款偿还或贷款取消后五个工作日内来外汇局办理注销手续,有关外汇指定银行凭外汇局核准件将质押外债划回借款人原外债专户,关闭外债质押专户。

外债质押专户关闭后,借款人应将“抵押人民币贷款登记表”退回外汇局注销。

二、关于外资金融机构(含符合国家外汇管理局标准的境外外资银行,下同)出具备用信用证或保函,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向外商投资企业发放人民币贷款业务。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关于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核定的结汇“关注企业”名单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关于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核定的结汇“关注企业”名单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关于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核定的结汇“关注企业”名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公布日期】2006.10.30•【字号】上海汇发[2006]187号•【施行日期】2006.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关于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核定的结汇“关注企业”名单的通知(上海汇发[2006]187号)本市各外汇指定银行: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贸易外汇收汇与结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6]49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我分局核定的结汇“关注企业”名单印发给你们。

从2006年11月1日起,银行在为客户办理经常项下结汇手续时,必须先确认其是否为结汇“关注企业”名单内的企业,然后才能依据有关外汇管理规定为其办理结汇手续。

我分局和其他分局核定的结汇“关注企业”电子名单将一并发布在外汇局账户系统信息交互平台上。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核定的结汇“关注企业”名单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二00六年十月三十日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核定的结汇“关注企业”名单(共274家)上海京华饰品有限公司上海禾和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川斯霸克机械有限公司上海华枫工业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上海易跑克贸易有限公司上海磊淳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上海那亚进出口有限公司上海大霸电子有限公司上海阪上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艾默生过程控制有限公司上海和福进出口有限公司上海汉都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上海斯坦因?霍特迈克工业炉有限公司上海正茂船舶设备进出口有限公司上海远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宇力恩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上海世腾高尔夫运动器材有限公司上海胜柏包装工业有限公司上海嘉利知源实业有限公司上海京电进出口有限公司上海弘和服饰有限公司上海三高石油设备有限公司亚士服饰辅料(上海)有限公司坷莱怡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上海倍思得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朗盛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上海成化机械有限公司上海外高桥远洋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双凤明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上海煌焱进出口有限公司上海鑫爱克进出口有限公司上海海和实业有限公司上海龙里柏时装有限公司上海海洋石油服务有限公司上海沃斯得医药化工有限公司上海三协服装有限公司上海福沃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吉恩佳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希勃伦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上海古今内衣制造有限公司上海纳格西斯商标有限公司美嘉帕拉斯特汽车零部件(上海)有限公司上海宇虹电子工业有限公司杜尔涂装系统工程(上海)有限公司上海新雅泰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上海环保工程成套有限公司上海南部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万利海业机械工程(上海)有限公司上海钢企物流有限公司上海恒熙工艺品有限公司上海行者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斯帝尔模具(上海)有限公司中轻物产股份有限公司威迩徕德电力设备(上海)有限公司上海鼎杰电子有限公司联宇技术发展(上海)有限公司上海三弘微型电机有限公司上海建迪电动车有限公司上海重型矿山机械公司上海福伊特西门子水电设备有限公司上海名特玻璃技术有限公司上海百伦丝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富发实业有限公司上海东庆食品有限公司上海金环球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联合利华日化有限公司上海泰事达华东制药设备有限公司博世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上海士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上海鸿亿进出口有限公司上海辉盟纺织品有限公司青天模塑(上海)有限公司升星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上海青梅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上海银萨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上海金纬片板膜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古典丝织(上海)有限公司上海沪明日化有限公司上海铃兰卫生用品有限公司上海上力重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华尔德不锈钢管制造有限公司上海绿叶香料有限公司上海汇利船务有限公司上海亚联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展连制衣有限公司上海纽申电子有限公司阳溢软件(上海)有限公司上海诺唯科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上海云峰(集团)有限公司荣佳服饰(上海)有限公司上海爱路休闲用品有限公司上海长荣纺织有限公司罗宾斯(上海)地下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上海四极钛业有限责任公司上海长江服饰有限公司上海泓岑纺织品进出口有限公司上海明确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上海祥谷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上海沪澄橡胶化工有限公司财纳福诺木业(上海)有限公司柯沃泰膜结构(上海)有限公司上海共拓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上海中冠纺织品有限公司上海鞑珂灏施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上海艾乐法进出口有限公司上海别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上海融发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菲尔德成衣有限公司上海沃颂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上海贸畅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上海乌节岭贸易有限公司上海龙野机电有限公司上海川投进出口有限公司上海家之家家具有限公司上海惠而浦家用电器有限公司上海远卓纺织品有限公司上海诺玛贸易有限公司上海馨缘时装有限公司优进珠宝饰品(上海)有限公司上海大亚信息产业有限公司韩诚(上海)家具有限公司上海珍华艺品有限公司罗宾木业有限公司上海铁美机械有限公司圣诺技(中国)电源有限公司上海勋和进出口有限公司上海长田进出口有限公司上海柘中杰高电器有限公司上海凯敦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增泽纺织品有限公司上海康纺布业有限公司上海超日太阳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其昌不锈钢有限公司上海森澳园艺有限公司上海金纬挤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上海舒光进出口有限公司上海威斯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上海东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上海优益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宝美塑胶制品(上海)有限公司上海运福工艺品有限公司上海今世多服饰企业有限公司上海索菲家具有限公司上海恩艾仪器有限公司上海葛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上海大罗山进出口有限公司泰乙技电子(上海)有限公司上海杰瑞挤出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得祺服装领带有限公司上海其浩工艺品有限公司桑浦电缆机械(上海)有限公司上海相阿气动元件有限公司中钢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上海夏普模具工业控制系统有限公司上海索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上海联想电子有限公司上海庆日都服饰有限公司上海荣利纺织品有限公司上海广迅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士隆医疗器材(上海)有限公司上海孟德仪器仪表有限公司上海佳丽纺织饰品有限公司上海青雅实业有限公司上海正统贸易有限公司上海捷瑞家居有限公司上海乾发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宛砻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上海顶荣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上海东印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上海海斯特叉车制造有限公司上海望宇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和泉时装有限公司上海天贸文具有限公司上海佳乐美木业有限公司上海厚鑫贸易有限公司上海珊妮服饰有限公司上海耐世隆机器制造有限公司上海富康东川木业有限公司上海天地针织服装有限公司上海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绍矿磁性材料(上海)有限公司技领半导体(上海)有限公司上海市供销综合商社上海金高化工有限公司上海伦辉纺织有限公司上海瑞瑞进出口有限公司上海红斯服装有限公司上海世华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上海淮特三得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威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上海逢世商贸有限公司上海交大海隆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富乐阀门管件有限公司上海邦达兴物流有限公司上海云峰集团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上海英硕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上海科晖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利普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上海中轻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上海申信进出口公司浦东公司上海正捷电子有限公司上海润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上海捷地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上海海利玩具有限公司上海丽宝数码技术有限公司上海中玄服饰有限公司上海国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东方国际集团上海市纺织品进出口有限公司东方国际集团上海家用纺织品进出口有限公司上海对外经济贸易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兰生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曼高涅进出口有限公司中国华源集团有限公司拜耳涂料系统上海有限公司上海汇海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技阳塑料制品(上海)有限公司上海东京微型电机有限公司上海芸耘运进出口有限公司上海南康制衣有限公司上海协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上海朗诗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上海正和兴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上海伯乐鞋业有限公司花缘服饰(上海)有限公司上海布联商贸有限公司上海斯米克建筑陶瓷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品之杰服装有限公司上海汉宏纸业有限公司上海大易汽车零配件有限公司上海信隆达进出口有限公司上海申达科宝新材料有限公司上海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兰生鞋业进出口有限公司上海斯迈克贸易有限公司拜耳(上海)聚合物有限公司第一电子工业(上海)有限公司环旭电子(上海)有限公司日月光半导体(上海)有限公司上海孚宝港务有限公司上海海棕榈进出口有限公司上海景行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申和热磁电子有限公司上海天宏进出口有限公司上海外联发进出口有限公司上海小糸车灯有限公司上海耀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沃尔沃建筑设备(中国)有限公司中国精密机械进出口上海浦东公司上海安华针织有限公司达晟塑料(上海)有限公司上海海企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中国冶金进出口上海公司上海哈牧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上海钓牧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上海界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捷普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上海东洋炭素有限公司上海广电NEC液晶显示器有限公司上海嘉里漕河泾物流有限公司上海瑞玛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上海盛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天九进出口有限公司上海西门子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上海协和氨基酸有限公司上海中化建进出口有限公司星科金朋(上海)有限公司上海达鑫电子有限公司上海正友照明器材有限公司上海久和进出口有限公司上海博盛国际贸易公司上海搜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上海牧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上海昶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上海昶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分局关于境内机构借用中资金融机构外汇(转)贷款和借用外债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分局关于境内机构借用中资金融机构外汇(转)贷款和借用外债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分局关于境内机构借用中资金融机构外汇(转)贷款和借用外债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公布日期】1998.08.07•【字号】沪银外资[1996]12054号•【施行日期】1998.08.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外汇管理,国债正文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分局关于境内机构借用中资金融机构外汇(转)贷款和借用外债有关问题的通知(沪银外资[1996]12054号1996年8月7日)本市各中资金融机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

现就境内机构借用中资金融机构外汇(转)贷款以及借用外债等相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境内机构借用中资金融机构贷款仍须向外汇局办理外汇贷款登记手续。

本市中资金融机构须凭《外汇(转)贷款登记证》及外汇帐户管理卡为借款人开立外汇(转)贷款专用帐户。

二、境内机构偿还中资金融机构的外汇贷款本息,无需再经我局核准。

本市中资金融机构可根据境内机构提交的《外汇(转)贷款登记证》,借款合同及债权人还本付息通知单,为其办理从外汇帐户(外汇贷款还本付息专户见下面第四联)中支付中资金融机构的外汇贷款本息或由外汇指定银行据以办理兑付。

三、境内机构偿还外债利息,须经我局审核其真实性,并在帐户支取凭条或购汇凭证上加盖审核章。

中资金融机构凭经我局盖章的上述凭证,为企业办理支付或由外汇指定银行据以办理兑付;偿还外债本金,必须经我局核准,中资金融机构凭我局核准件从外汇帐户中支付或由外汇指定银行据以办理兑付手续。

四、中资金融机构可以凭我局核发的“开立外债还本付息专用帐户通知书”或者“开立外汇(转)贷款还本付息专用帐户通知书”及外汇帐户管理卡,为境内机构开立相应的外汇专用帐户。

境内机构可将其外汇收入存入还本付息专用帐户,也可经我局核准后用人民币购买不超过两期即将支付本息的外汇存入该帐户。

还本付息帐户的支出,仍须经我局逐笔审批,且仅限于偿还外债、外债转贷款或中资金融机构的外汇贷款本息。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2版)》的通知-汇发〔2019〕1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2版)》的通知-汇发〔2019〕1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2版)》的通知正文:----------------------------------------------------------------------------------------------------------------------------------------------------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2版)》的通知汇发〔2019〕1号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的通知》(汇发〔2018〕24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金融机构报送银行卡境外交易信息的通知(汇发〔2017]15号),以及资本项下跨境担保政策调整等有关要求,国家外汇管理局对《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1版)》进行了修订,形成了《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2版)》(详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主要修订内容(一)修订单位基本情况表采集。

一是新增组织机构简称、组织机构英文名称、注册/开业成立日期、经营期限等信息采集;ニ是调整常驻国家代码、投资国别代码的校验规则。

(二)修订涉外收支数据采集。

一是调整部分涉外收支数据报送时间要求;二是修改部分数据项的术语解释和数据格式,如扩展“交易附言”字符长度等;三是增加“涉外收支、境内划转”反馈数据的时间说明。

(三)根据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调整,修订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部分数据采集内容及校验规则。

一是新增或补充申报信息;二是修改部分数据项名称和报表名称;三是调整部分数据定义和校验关系;四是修改E01表表式;五是调整相关代码表等。

(四)根据资本项下跨境担保政策调整要求,修订银行自身资本项目业务(不包括外债)数据采集内容。

一是调整“对外担保”申报信息;二是将“境外担保项下境内贷款”名称调整为“外保内贷”,并修订外保内贷相关数据定义、校验规则等;三是调整和新增相关代码表。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分局关于在外汇业务工作中规范使用金融机构标识码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分局关于在外汇业务工作中规范使用金融机构标识码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分局关于在外汇业务工作中规范使用金融机构标识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公布日期】2005.01.18•【字号】上海汇发[2005]8号•【施行日期】2005.0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分局关于在外汇业务工作中规范使用金融机构标识码的通知(上海汇发〔2005 〕8号)上海市各外汇指定银行、财务公司、证券公司、租赁公司、信托投资公司:根据外汇业务电子化工作开展的需要,现就金融机构标识码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关于金融机构代码的编制与使用金融机构代码由 12 位数字组成,前 1-6 位为地区标识码,第 7-10 位为金融机构标识码,第 11-12 位为金融机构顺序码。

它作为金融机构名称的数字化标识,广泛用于银行与企业、银行与外汇局、外汇局各部门间有关应用系统的数据采集、传送和信息分析、共享等方面。

二、关于金融机构代码的赋码凡开办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都可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等同意开办外汇业务的批复,并填妥《金融机构代码申请表》(详见附件一),向我分局国际收支处申领金融机构代码(以下简称“代码”)。

三、金融机构更名、合并及关闭金融机构更名、合并或关闭前,需持原外汇局下发的金融机构代码赋码通知(详见附件二)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等有关更名、合并或关闭的批复,填妥《金融机构变更申请表》(详见附件三),向我分局国际收支处办理有关金融机构更名、合并或关闭的手续。

金融机构更名的,自我分局国际收支处确认后,原所赋的代码必须与更名后的代码相一致。

金融机构合并的,分两种情况:( 1 )如延用其中一个金融机构代码及金融机构名称的,须经我分局国际收支处确认后方可使用。

( 2 )属于合并新设金融机构的,须先停止原金融机构代码,再重新申请金融机构代码。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截至2020年)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截至2020年)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截至2020年)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20.12.28•【分类】正文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截至2020年)一、综合:1、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自由贸易账户数据采集要求的通知(上海汇发〔2017〕158号)2、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实施细则(4.0版)》的通知(上海汇发〔2019〕62号)二、经常项目外汇管理3、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关于开展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的通知(上海汇发〔2019〕1号)4、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便利企业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手续的通知(上海汇发〔2020〕5号)5、《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关于开展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的通知》(上海汇发〔2020〕23号)6、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关于外籍人才薪酬购付汇便利化试点的通知(上海汇发〔2020〕77号)三、资本项目外汇管理7、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关于上海非银行金融机构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上海汇发〔2012〕122号)8、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关于规范外债等相关业务管理和统计监测的通知(上海汇发〔2012〕144号)9、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资本项目收入结汇支付便利化试点实施细则》的通知(上海汇发〔2019〕7号)10、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便利本市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跨境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上海汇发〔2019〕85号)11、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关于在全辖开展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试点的通知(上海汇发〔2020〕8号)12、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高新技术企业外债便利化额度试点业务的通知(上海汇发〔2020〕16号)13、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开展外债登记管理改革试点的通知(上海汇发〔2020〕26号)14、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融资租赁公司母子公司外债额度共享业务的通知(上海汇发〔2020〕30号)四、国际收支申报管理15、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关于印发《上海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及结售汇统计考核规定》的通知(上海汇发〔2019〕20号)16、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关于印发《上海国际收支统计直接申报考核规定》的通知(上海汇发〔2019〕22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外汇业务重要凭证、审批核准、档案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外汇业务重要凭证、审批核准、档案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外汇业务重要凭证、审批核准、档案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04.01.02•【文号】汇发[2004]1号•【施行日期】2004.01.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外汇业务重要凭证、审批核准、档案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汇发[2004]1号2004年1月2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为了进一步规范外汇业务重要凭证、审批核准、档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汇局系统内控机制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2]127号文)有关要求,针对目前外汇业务内控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总局制定了《关于规范外汇业务重要凭证、审批核准、档案管理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

请各分局按照指导意见的要求,结合辖内工作实际,制定外汇业务重要凭证、审批核准、档案管理相关制度和工作程序,切实加强管理。

指导意见中有关规定可根据总局出台的新法规进行调整。

附件:《关于规范外汇业务重要凭证、审批核准、档案管理的指导意见》附件:关于规范外汇业务重要凭证、审批核准、档案管理的指导意见一、关于重要凭证管理(一)重要凭证种类目前外汇业务中使用的重要凭证(包括电子凭证)有:1、银行调运外币现钞进出境许可证;2、携带外汇出境许可证;3、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保险机构);4、出口收汇核销单;5、进口付汇备案表;6、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开立、变更、关户核准件,撤户通知书,外汇账户使用证;7、批准企业购汇、账户划转核准件;8、居民个人购汇核准件;9、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10、外债登记证;11、对外担保登记证书;12、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1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外汇登记证;14、证券业务外汇经营许可证;15、保税区外汇登记证;16、出口加工区外汇登记证;17、国家外汇管理局检查证;18、国际收支申报核查证。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自由贸易账户数据采集要求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自由贸易账户数据采集要求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自由贸易账户数据采集要求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公布日期】2017.12.29•【字号】上海汇发〔2017〕158号•【施行日期】2017.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由贸易试验区正文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自由贸易账户数据采集要求的通知上海汇发〔2017〕158号上海市各外汇指定银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分账核算业务有关细则的批复》(银办函〔2014〕207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分账核算业务实施细则(试行)〉和〈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分账核算业务风险审慎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银总部发〔2014〕46号)要求,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试验区)金融机构应以上海市级机构为单位,按照外汇管理有关规定报送相关数据和信息。

为落实试验区自由贸易账户(以下简称FT账户,包括区内机构自由贸易账户(FTE)、境外机构自由贸易账户(FTN)、区内个人自由贸易账户(FTI)以及区内境外个人自由贸易账户(FTF))与外汇管理信息系统对接工作,提升监督管理效率,防范资金流动风险,现提出如下数据采集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数据采集范围(一)FT账户主体信息采集FT账户开户主体信息,包括区内机构、区内个人、区内境外个人,以及境外机构主体信息。

(二)FT账户信息采集FT账户开、关户信息,每日收、支、余信息。

(三)FT账户涉外收支基础信息、申报信息和管理信息采集FT账户与境外、境内离岸账户、非居民账户之间的资金收付信息(具体报送规则请见附件1)。

(四)FT账户境内交易基础信息和管理信息1、采集货物贸易核查项下境内收付款,包括FT账户发生的货物贸易项下境内收付外汇和人民币数据。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关于规范外债等相关业务管理和统计监测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关于规范外债等相关业务管理和统计监测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关于规范外债等相关业务管理和统计监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公布日期】2012.12.24•【字号】上海汇发[2012]144号•【施行日期】2012.1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关于规范外债等相关业务管理和统计监测的通知(上海汇发[2012]144号)上海各外汇指定银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为规范外债、境外债权及国内外汇贷款的管理,便利企业、银行办理外债与国内外汇贷款业务,完善外债及对外担保的非现场核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外债统计监测暂行规定》及其实施细则、《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境外贷款试行登记备案制度的批复》(汇复〔2005〕217号)、《银行短期外债余额指标和融资性对外担保余额指标非现场核查方案(试行)的通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中核财务有限责任公司购汇还贷等外汇业务的批复》(汇综复〔2012〕61号)等法规,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明确了上海中资银行境外贷款登记备案、零星余额外债户销户、短期外债和对外担保非现场核查以及国内外汇贷款等业务的管理要求。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上海中资银行境外贷款试行登记备案管理(一)试行登记管理的中资银行境外贷款包括:1.对境外机构的贷款(包括买方信贷);2.参与银团发放境外贷款或以发起方形式组织境外银团贷款;3.购买境外贷款。

(二)外汇局依法履行对上海中资银行境外贷款的管理及统计监测职能。

上海市中资银行除交通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上海银行、上海农村商业银行四家中资银行总行外,其他均为分行。

(三)发放境外贷款的中资银行应符合有关规定和条件,外汇局对符合条件的中资银行发放境外贷款实行登记备案制度,贷款行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贷款风险由贷款行自行承担。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上海钻石交易所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汇复[2002]261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上海钻石交易所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汇复[2002]261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上海钻石交易所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正文:----------------------------------------------------------------------------------------------------------------------------------------------------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上海钻石交易所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汇复[2002]261号2002年10月25日)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你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上海钻石交易所有关外汇管理政策的请示》(上海汇发[2002]121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同意你分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上海钻石交易所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你分局应当在发布《通知》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管理法规制定规则》的规定,向总局综合司备案。

二、同意你分局提出的允许注册在上海钻石交易所外的法人会员单位(以下简称所外法人会员)开立钻石交易专用账户,专项用于钻石交易项下的经常性外汇收支。

账户的开立和收支主要由你分局负责监管,你分局应当在核准所外法人会员开户或关户后,及时通知其所在地外汇局。

三、同意你分局提出的按照“总量控制、分块切割、逐笔审批”的原则,监管没有外汇或者自有外汇资金不足的所外法人会员购买外汇启动资金。

你分局在核准所外法人会员购汇时,应当坚持审核所外法人会员钻石交易项下购汇支付的真实性,一家所外法人会员累计购汇不得超过钻石交易联合管理办公室核定的外汇启动资金周转额度,所有所外法人会员外汇启动资金的累计购汇额原则上不得超过1.3亿美元。

四、你分局在实际工作中,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的联系和协调,并及时向总局反映遇到的问题。

此复。

附件1:关于进一步完善上海钻石交易所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钻石进出口管理和税收政策调整问题的复函”(国办函[2001]45号)的精神,为进一步完善上海钻石交易所外汇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现行《上海钻石交易所外汇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中的会员是指注册地在上海钻石交易所(以下简称钻交所)内,并取得法人资格的机构,简称所内法人会员。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外资跨国公司境外放款外汇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外资跨国公司境外放款外汇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外资跨国公司境外放款外汇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公布日期】2010.03.08•【字号】上海汇发[2010]32号•【施行日期】2010.03.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外资跨国公司境外放款外汇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上海汇发[2010]32号)上海各外汇指定银行:为优化外汇资源配置,便利和支持浦东新区跨国公司外汇资金运用和经营行为,国家外汇管理局近日拟定了《浦东新区外资跨国公司境外放款外汇管理操作规程》,现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联系我分局资本项目处境外投资科。

联系人:朱爱雄、马琳琳联系电话:58845486、58845308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二0一0年三月八日浦东新区外资跨国公司境外放款外汇管理操作规程为优化外汇资源配置,便利和支持浦东新区跨国公司外汇资金运用和经营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制订浦东新区外资跨国公司境外放款外汇管理操作规程。

一、基本定义与管理原则(一)本操作规程所称浦东新区外资跨国公司,是指同时在浦东新区以及中国境外拥有成员公司、且由一家境外母公司最终控股的外资控股企业集团(即外资跨国公司)。

本操作规程不适用于跨国金融机构。

(二)浦东新区外资跨国公司境外放款时,应参照同期同际金融市场商业贷款利率水平约定拆放利率,不得畸高或畸低。

(三)浦东新区外资跨国公司的浦东新区成员公司从事境外放款,外汇放款余额不得超过其上一年度对外国投资者已分配未汇出利润与外国投资者按投资比例享有的企业未分配利润之和。

(四)浦东新区外资跨国公司从事境外放款,应当坚持全收全支原则,不得自行抵扣、冲销境内外应收与应付款项,不得自行轧差结算。

(五)浦东新区外资跨国公司从事境外放款,应遵守本操作规程及其他外汇管理有关规定,接受国家外汇管理局和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以下简称“上海市分局”)的管理,监督和检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在外汇业务工作中全面使用组织机构代码标识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在外汇业务工作中全面使用组织机构代码标识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在外汇业务工作中全面使用组织机构代码标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2.02.26•【文号】汇发[2002]24号•【施行日期】2002.02.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在外汇业务工作中全面使用组织机构代码标识的通知(2002年2月26日汇发[2002]24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为完善外汇监管、提高国际收支统计监测数据质量,保证对公单位基本情况信息的全面性、准确性和单位标识的统一性,决定在涉外交易中全面规范和统一使用组织机构代码标识。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各级外汇管理部门和相关金融机构,对首次申请办理有关外汇业务(包括开立外汇帐户、办理买汇、境内外汇款等)的单位,需查验其《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以下简称“代码证”),并核验其有效性,建立机构档案。

该机构档案应含“组织机构代码”要素。

二、除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和进口付汇核销系统需登录组织机构代码外,各级外汇管理部门今后在自行开发的业务管理信息系统中,在涉及有关单位信息采集时,应设立“组织机构代码”项,且作为必填项。

三、各级外汇管理部门和金融机构在查验过程中,若发现申请办理有关外汇业务的单位无代码证或代码证已失效,应及时通知其到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代码工作机构申领或复审代码证,不得自行赋予代码。

四、对不属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赋码范围的机构,其赋码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向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申领临时代码,统一赋码。

五、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代码工作机构应积极配合做好未申领代码的单位代码证书办理工作,与当地外汇管理部门核对有关代码信息,配合做好涉外业务工作中有关单位的基本信息的采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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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分局关于在外汇业务工作中规范使用金
融机构标识码的通知
【法规类别】外汇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上海汇发[2005]8号
【发布部门】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
【发布日期】2005.01.18
【实施日期】2005.01.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分局关于在外汇业务工作中规范使用金融机构标识码的通知
(上海汇发〔 2005 〕8号)
上海市各外汇指定银行、财务公司、证券公司、租赁公司、信托投资公司:
根据外汇业务电子化工作开展的需要,现就金融机构标识码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金融机构代码的编制与使用
金融机构代码由 12 位数字组成,前 1-6 位为地区标识码,第 7-10 位为金融机构标识码,第 11-12 位为金融机构顺序码。

它作为金融机构名称的数字化标识,广泛用于银行与企业、银行与外汇局、外汇局各部门间有关应用系统的数据采集、传送和信息分析、共享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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