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地方外汇管理局有关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监管情况通报会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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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第三期金融业反洗钱培训(银行业)终结考试答案解析

2023第三期金融业反洗钱培训(银行业)终结考试答案解析

判断题1.接收境外汇入款的金融机构,应登记汇款人或者名称、汇款人账号和汇款人住所三项信息,若境外汇款人住所不明确的,金融机构可登记资金汇出地名称。

对2.《三反意见》由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公安部牵头制定。

对3.客户洗钱风险分类管理是一项系统性的工作,不需要评估计量体系的支持。

错4.银行机构在进行联网核查或对相关个人居民信息进一步核实时,发现客户以虚假居民骗取开立银行账户或办理其他银行业务的,应拒绝为其办理业务,但无需向公安机关报案。

错5.国务院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审批新设金融机构或者金融机构增设分支机构时,应当请所在地人民银行审查新机构反洗钱部控制制度的方案,对于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申请,不予批准。

错6.金融机构可利用计算机系统等技术手段辅助完成客户风险评估的部分初评工作。

对7.在接到人民银行的行政调查通知后,金融机构可先通知被调查客户,了解一些情况。

错8.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初评结果均应由初评人以外的其他人员进行复评确认,初评结果与复评结果不一致的,可由反洗钱合规管理部门决定最终评级结果。

对9.反洗钱《执法检查事实认定书》应当包括被检查人的名称或者、检查时间、检查容、检查认定的事实等事项。

对10.客户洗钱风险评估的初评结果可欧负责初评的同一人进行复评确认,初评结果与复评结果不一致的,可由反洗钱合规管理部门决定最终评级结果。

错11.反洗钱调查,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各级分支机构针对涉嫌洗钱的可疑交易活动,依法向有关金融机构进行核实和查证的行政行为。

错12.根据《涉及恐怖活动资产冻结管理办法》,金融机构的境外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按照驻在国家法律规定和监管要求,对涉及恐怖轰动的资产采取冻结措施的,应当将相关情况及时向我国驻所在国使领馆报告。

错13.境外有关部门以涉及恐怖活动为由,要求境金融机构提供客户身份信息及交易信息的,金融机构应当及时向对方提供客户身份及交易信息。

错14.客户洗钱风险分类有助于银行在成本投入不变的情况下提供风险控制效果。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调整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2]87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调整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2]87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调整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02.09.09施行日期2002.10.15文号汇发[2002]87号主题类别外汇管理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正文:----------------------------------------------------------------------------------------------------------------------------------------------------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调整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年9月9日汇发[2002]87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为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新形势,进一步完善经常项目外汇管理,降低企业经营成本,促进我国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对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有关政策进行调整。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放宽中资企业的开户标准,统一中外资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开户条件。

凡经有权管理部门核准或备案具有涉外经营权或有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境内机构(含外商投资企业),均可以向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申请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二、将现行的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和外汇专用账户合并为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收入范围为经常项目外汇收入,支出范围为经常项目外汇支出和经外汇局核准的资本项目外汇支出。

三、对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统一实行限额管理。

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原则上为该境内机构上年度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20%。

上年度没有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境内机构新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时,初始限额原则上不超过等值10万美元。

各地外汇局可以根据境内机构经营特点和实际需要,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定的地区总限额,对本辖区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限额进行适当调整,但本辖区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总和不得超过地区总限额。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汇业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汇业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汇业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10.11.09•【文号】汇发[2010]59号•【施行日期】2010.11.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中的“第一条”已被: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2012年4月16日,实施日期:2012年4月16日)停止执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汇业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0]59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为防范跨境资本流动带来的金融风险,现就加强有关外汇业务管理问题通知如下:一、加强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

在现有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限额管理基础上,对银行按照收付实现制原则计算的头寸余额实行下限管理,下限为各行2010年11月8日《结售汇综合头寸日报表》中“当日收付实现制头寸”。

二、严格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管理。

取消“企业因出口数据传输时滞原因导致可收汇余额暂时不足时,银行可凭企业承诺说明函先行为企业办理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或划转”的规定,银行需根据企业可收汇余额办理额度内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或划转。

将来料加工收汇比例统一由30%调整为20%,对于来料加工贸易项下单笔出口货物报关单实际收汇比例高于20%的,银行应按照现行来料加工超比例收汇相关规定办理。

三、严格金融机构短期外债指标和对外担保余额管理。

银行为客户开立远期信用证后,再为该笔付款业务叙作海外代付的,如两者期限合计超过90天,则海外代付项下金额应纳入短期外债余额指标控制。

外汇局通过交叉比对监管数据和银行内部业务数据,监测预警银行违规借用短期外债与提供融资性对外担保等情况,严格控制银行超指标经营行为。

四、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境外投资者出资的管理。

若实际缴款人与外商投资企业的境外投资者不一致,外商投资企业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向外汇局验资询证时,须提交经公证的相关代为出资证明。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通过外汇账户办理外汇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通过外汇账户办理外汇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通过外汇账户办理外汇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08.11.07•【文号】汇发[2008]60号•【施行日期】2008.11.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通过外汇账户办理外汇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60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七条“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为客户开立外汇账户,并通过外汇账户办理外汇业务。

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向外汇管理机关报送客户的外汇收支及账户变动情况”,国家外汇管理局正在清理外汇账户管理相关规定,并对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升级改造。

现将近期拟出台的通过外汇账户办理外汇收支业务实施方案通知如下,请各分局、外汇管理部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以及其他机构等提前做好相应准备:一、除另有规定外,银行为境内机构和境外机构办理外汇收支业务,包括跨境收付汇结售汇、境内外汇划转等,均应先为其开立外汇账户,并通过外汇账户办理。

对于有零星外汇收支的客户,银行可以不为其开立外汇账户,但应通过银行以自身名义开立的“银行零星代客结售汇”账户为其办理外汇收支业务。

二、境内机构和境外机构办理外汇收支业务,应先按规定报告资金性质。

银行根据其报告的资金性质填写交易编码后,方能为其办理外汇收支业务。

三、银行应按现行数据接口规范的要求,将境内机构和境外机构的跨境收付汇、结售汇和境内外汇划转数据,通过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报送外汇局。

四、银行应做好如下准备工作:(一)调整内部业务操作流程,要求客户按规定开立外汇账户,并通过外汇账户办理跨境外汇收付汇、结售汇和境内外汇划转等外汇收支业务;(二)调试国际结算系统、核心会计系统等内部信息系统,做好与外汇账户信息管理系统的接口程序等准备工作,使其满足本通知要求;(三)其他宣传与培训、内控制度建设等准备工作。

外汇业务知识竞赛题库及答案(80题)

外汇业务知识竞赛题库及答案(80题)

外汇业务知识竞赛题库及答案(80题)1.一笔外债可开立多个外债账户,多笔外债可以共用一个外债账户。

A.正确B.错误正确答案:A2.某企业向银行申请办理超过180天以上的服务贸易退汇业务,银行应告知企业先到外汇局进行登记。

A.正确B.错误正确答案:B3.境内国际寄递企业、物流企业、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可为客户代垫与跨境电子商务相关的境外仓储、物流、税收等费用,银行可无需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备直接办理该类12个月以上的代垫业务。

A.正确B.错误正确答案:B4.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出口至海外仓销售的货物,汇回的实际销售收入可与相应货物的出口报关金额不一致。

A.正确B.错误正确答案:A5.内保外贷项下资金可以直接或间接以证券投资方式调回境内使用。

A.正确B.错误正确答案:B6.外债使用要符合企业经营范围和外债合同约定用途,可以偿还银行发放已使用完毕的外汇贷款(包括银行办理的委托贷款)。

A.正确B.错误正确答案:A7.因数据传输不完整等原因造成货贸系统缺失相应进口报关电子信息的,银行在无法核验的情况下不能为企业办理付汇业务。

A.正确8.错误正确答案:B8.对于同一笔合同需要分多次对外支付的,银行应要求境内机构在每次支付前重新办理税务备案手续。

A.正确B.错误正确答案:B9.直接投资存量权益数据的报送途径中,境外投资数据能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报送。

A.正确B.错误正确答案:B10.一笔涉外收付款包含两种或两种以上交易性质的,申报原则为“进出口核查项下优先、金额从大”。

A.正确B.错误正确答案:A11.凡依法可以使用外汇结算的跨境交易,企业都可以使用人民币结算。

A.正确B.错误正确答案:A12.境内居民个人不可以办理货物贸易项下跨境人民币业务。

A.正确B.错误正确答案:B13.信用证如未明确规定是可撤销还是不可撤销,将被认为是不可撤销。

A.正确正确答案:A14.托收因是借助银行才能实现货款的收付,所以托收属于银行信用。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非贸易项下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96]汇管函字第209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非贸易项下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96]汇管函字第209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非贸易项下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非贸易项下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96]汇管函字第209号1996年7月13日)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局:为保证外汇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实现经常项目下人民币可兑换,现将中国人民银行一九九六年六月二十日银发[1996]210号《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中有关非贸易项下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境内机构(不含外商投资企业)按照《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办理结汇时,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经营境外承包工程、向境外提供劳务、技术合作及其他服务业务的公司在上述项目进行过程中收到的业务往来外汇净收入按年结汇;(二)从事代理对外或者境外业务的机构代收代付的外汇,净收入按季结汇;(三)暂收代付或者暂收代结项下的外汇,除一类旅行社收取的国外旅游机构预付的外汇外,净收入按季结汇;(四)一类旅行社收取国外旅游机构预付的外汇不超过上年收汇总额3%(具体数额由外汇局核实)可以存入其暂收待付外汇账户,其余的外汇均应当结汇。

(五)保险机构受理外汇保险,须向境外分保及尚未结算的保费,净收入按年结汇。

二、第十八条有关概念的解释:1. 第(一)款和第(二)款中的“主管部门”系指省、部级各项业务对口主管部门。

2. 第(三)款提到的“主管部门”系指按经贸类、司法类、金融机构类、新闻类等省、部级对口主管部门。

3. 第(六)款提到的“国家授权部门”是指外交部授权的准许审批出国任务的部门。

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国内证券经营机构从

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国内证券经营机构从

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国内证券经营机构从事B股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股票证券公司与业务管理
【发文字号】[95]汇管函字第140号
【发布部门】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1995.06.20
【实施日期】1995.06.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国内证券经营机构从事B股交易有关问
题的通知
(1995年6月20日(95)汇管函字第140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为规范国内证券经营机构经营B股业务行为,加强对国内B股交易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家有关金融机构分业管理的原则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银行外汇业务管理规定》①、《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规定》,现就证券经营机构从事B股交易的经营权问题通知如下:
一、证券经营机构必须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发行或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外币有价证券经营权后,方可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报开办B股业务。

未经证监会
会同有关部门认定为合法证券经营机构的金融机构不得开办B股业务。

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将视证券经营机构是否拥有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发行或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外币有价证券的经营权,作为证券经营机构经营B股代理买卖及承销业务审查的必备条件之一。

三、迄今,共有90家中央及地方性非银行金融机构获得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办理发行或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外币有价证券的经营权,其中85家为证券经营机构(名单见附件),要求你所立即停止名单以外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经营B股交易业务。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相关问题解答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相关问题解答
(2)通过【企业信息管理】—【企业管理状态查询】—【基础业务数据】,可查看在最近一个核查周期,本企业的月度进出口和收付汇基础数据。
问题4:改革后进口付汇手续简化,但企业的进口付汇仍需按照货物实际进口情况办理是吗?
答:是的。此次改革大幅简化了企业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手续,但是企业关于贸易外汇收支的真实性、合规性义务没有变化。《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明确规定“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进一步明确“境内机构(以下简称企业)的贸易外汇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背景,与货物进出口一致”。
问题4:出口贸易融资项下,若放款资金由境外银行提供(例如包买行为境外银行的福费廷业务),此类融资款及回款是否也可直接进入企业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答:待核查账户的收入范围不含出口贸易融资项下境内银行放款及境外回款。对于符合规定的由境外银行提供的出口贸易融资业务,属于买断型的,融资款应当进入企业的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属于非买断型的,融资款不必进入待核查账户,境外回款应当进入待核查账户。
网上报告30天窗口期的设计是与货物贸易收支总量核查的周期(按月)相适应的,目的是确保报告业务的严肃性,提高报告数据质量,并使得监测系统在对企业进行总量筛选前能够对基础数据进行较为充分的时间差调整,提高筛选精度。
& s$ j) o5 L5 F需要强调的是,企业报告操作是基于电子数据,而非纸质单证进行的。企业完成货物进出口报关后,海关会将结关电子数据及时传输给外汇局,企业可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版及时查询到满足报告需要的报关单数据。为做好贸易信贷等业务报告工作,部分企业需要加强自律管理,优化内部流程,有效提升外贸、单证、财务等部门的协作效率。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相关问题解答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问题解答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问题解答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问题解答1.金融机构为符合《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货物贸易外汇收支电子单证审核的通知》(汇发[2016]25号)规定条件的企业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时,是否不再审核其纸质单证,仅审核电子单证?答:金融机构应按照“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展业原则和现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规定,建立相应的内控制度。

根据风险程度,确定以审核电子单证方式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条件和要求。

在对企业充分了解的情况下,自主审慎选择进行电子单证审核的企业,对其可以审核其纸质单证,也可以审核电子单证。

2.企业依法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后,需持哪些资料到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手续?答:企业依法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后,需持《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申请书》、法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确认书》及以下资料有效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到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手续:(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2)《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3)《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依法不需要办理备案登记的可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等;(4)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对于无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确有客观需要开展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办理名录登记时可免于提交(3)规定的资料。

3.外汇局对于新列入名录的企业实施辅导期管理,辅导期期限多长?辅导期结束后企业需报告哪些资料?答:辅导期起始日期为名录登记当日,截止日期为企业列入名录后发生首笔贸易外汇收支业务之日起90天内,外汇局对其进行政策法规、系统操作等辅导。

企业应当根据辅导期内实际业务发生情况,逐笔对应货物进出口与贸易外汇收支或转口贸易外汇收入与支出数据,如实填写《进出口收付汇信息报告表》,并在辅导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加盖企业公章的《进出口收付汇信息报告表》报送所在地外汇局。

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联合发布《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

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联合发布《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

【金融banker圈】]法规速递]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联合发布《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联合发布《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近年来,我国金融改革发展全面推进,金融机构同业业务创新活跃、发展较快,在便利流动性管理、优化金融资源配置、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部分业务发展不规范、信息披露不充分、规避金融监管和宏观调控等问题。

为进一步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经营行为,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日前联合印发了《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银发[2014]127号,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在鼓励金融创新、维护金融机构自主经营的前提下,按照“堵邪路、开正门、强管理、促发展”的总体思路,就规范同业业务经营行为、加强和改善同业业务内外部管理、推动开展规范的资产负债业务创新等方面提出了十八条规范性意见。

《通知》逐项界定并规范了同业拆借、同业存款、同业借款、同业代付、买入返售(卖出回购)等同业投融资业务。

要求金融机构开展的以投融资为核心的同业业务,应当按照各项交易的业务实质归入上述基本类型,并针对不同类型同业业务实施分类管理。

《通知》强化了金融机构同业业务内外部管理要求,规范了会计核算和资本计量要求,设置了同业业务期限和风险集中度要求,强调了加强流动性管理的重要性。

同时,《通知》为金融机构规范开展同业业务开了“正门”,支持金融机构加快推进资产证券化业务常规发展,积极参与银行间市场的同业存单业务试点,提高资产负债管理的主动性、标准化和透明度。

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符合国务院“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有利于规范金融市场秩序,促进同业业务健康发展,有效防控金融风险,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有利于引导资金更多流向实体经济,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提高金融体系支持实体经济的能力;有利于加快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提高直接融资比重,增强金融和经济体系的韧性;有利于落实信贷政策,盘活存量、用好增量,助推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金融机构办理结售汇业务登记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金融机构办理结售汇业务登记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金融机构办理结售汇业务登记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04.06.01•【文号】汇发[2004]56号•【施行日期】2004.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银行即期结售汇业务市场准入和退出管理方式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4月17日实施日期:2007年4月17日)废止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金融机构办理结售汇业务登记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年6月1日汇发[2004]56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结售汇业务管理工作的通知》(银发[2004]62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金融机构在《通知》实行前已经营结售汇业务的,应到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及其分支局办理经营结售汇业务的登记备案手续。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登记备案的要件(一)金融机构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时,应当按照《通知》第七条规定,向外汇局及其分支局提交原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其经营结售汇业务的批准文件、《金融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二)金融机构无法提交原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文件的,可以凭《金融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办理登记备案,但其凭据中必须载明结售汇业务或者外币兑换业务。

二、关于登记备案的管理权限(一)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总行及农村信用社,由所在地外汇局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同)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二)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城市和农村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外资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按照《通知》第三条规定的审批权限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三、关于中资银行结售汇业务的登记备案(一)中资银行按照《银行外汇业务管理规定》(1997年9月27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规定,在《通知》实行前已经批准经营外币兑换业务的,应当按照《通知》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
附件2: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
第一条 依据《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境内机构(以下简称企业)出口后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收回货款或按规定存 放境外;进口后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货款。 企业收取货款后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出口货物;支付货款后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足 额进口货物。 第一章 企业名录管理 第三条 企业依法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后,需持《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申请 书》(见附1)、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确认 书》(以下简称《确认书》,见附2)及下列资料有效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到所 在地外汇局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登记手续: (一)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 (三)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依法不需要办理备案登记的可提交《中华人民共 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等; (四) 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外汇局审核有关资料无误后为其办理名录登记手续。 无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确有客观需要开展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办理名录登记时可免于 提交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资料。 第四条 从事对外贸易的保税监管区域企业(以下简称区内企业)按照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 理有关规定办理外汇登记手续时,应当签署《确认书》。区内企业在取得相关外汇登记证明 并签署《确认书》后自动列入名录。 第五条 外汇局对于本细则实施后新列入名录的企业实施辅导期管理。在其发生首笔贸易外 汇收支业务之日起90天内,外汇局进行政策法规、系统操作等辅导。 企业应当在辅导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持书面材料到外汇局报告辅导期内发生的货物进出 口与贸易外汇收支的逐笔对应情况。 第六条 名录内企业的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经营范围 或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天内,持相应变更文件或证明的原件 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名录变更手续。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核查规则(2024年版)》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核查规则(2024年版)》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核查规则(2024年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24.03.11•【文号】汇发〔2024〕7号•【施行日期】2024.03.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核查规则(2024年版)》的通知汇发〔2024〕7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局,在京全国性中资银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国际黄金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银联国际有限公司、丝路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丝元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为进一步提高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数据质量,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2号)和《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汇发〔2021〕36号文印发,以下简称《制度》),对《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核查规则(2020年版)》(以下简称《核查规则(2020年版)》)进行修订,形成《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核查规则(2024年版)》(以下简称《核查规则(2024年版)》,见附件1)。

主要修订内容如下(修订说明见附件2)。

一、新增的主要内容(一)对《制度》中新增的报表增设核查规则。

例如,新增对E02表(境外建设项目概览表、境外建设统计表)中“合同签约币种”“签约主体类型”“实际承包主体类型”“业务类型”“建设项目所在国家”等内容的校验;新增对E03表(运输收入统计表)中“目的地/运抵地”“出发地/启运地”以及“本月收入”的校验。

(二)根据日常核查实践新增核查规则。

例如,新增对A系列直接投资报表中境外被投资机构在当地缴纳的税金、年末从业人数等字段的校验;新增对Z01表(单位基本情况信息表)中申报主体所属行业代码为非金融企业时,该申报主体不应填报“SWIFT代码”的校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13.05.22•【文号】汇发[2013]22号•【施行日期】2013.05.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海关综合规定正文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3〕2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为完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经常项目外汇收支管理,支持外贸升级转型,促进外贸稳定增长,根据《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汇发〔2013〕15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自2013年6月1日起,进一步改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经常项目外汇管理。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机构(以下简称区内机构)无须办理《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及进行《登记证》年检。

已核发的《登记证》不再使用。

新设区内机构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购结汇前,应按照《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及其实施细则(汇发〔2012〕38号文印发,以下简称货物贸易法规),到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登记手续。

已办理《登记证》的区内机构,按照货物贸易法规规定签署《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确认书》后自动列入名录。

金融机构不得为不在名录的区内机构直接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金融机构应当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查询确认该区内机构为“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后,按规定为其办理相关外汇收支业务。

二、区内机构可将具有真实、合法交易背景的出口收入存放境外。

区内机构将出口收入存放境外应当具备的资格条件、开户登记、存放规模、期限以及调回要求等应按货物贸易法规办理。

其他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存放境外应按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法规办理。

三、简化区内机构货物贸易付汇管理。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对部分分局有关国际收支申报问题的批复(2004)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对部分分局有关国际收支申报问题的批复(2004)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对部分分局有关国际收支申报问题的批复(2004)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04.05.17•【文号】汇国复[2004]1号•【施行日期】2004.05.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明确和调整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8月16日,实施日期:2011年8月16日)废止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对部分分局有关国际收支申报问题的批复(汇国复[2004]1号2004年5月17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前一阶段,部分分局提出了一些有关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问题,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一、对云南省分局《云南省关于间接申报业务问题的请示》(收支请(3)号)(见附件1)的答复:(一)第一个问题的处理程序如下:该问题属于福费廷业务申报的问题,应当按照《关于中国银行所询福费廷业务项下出口核销有关问题的批复》(汇复[2000]413号)、《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福费廷业务和进口许可证有关问题的批复》(汇综复[2002]3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对部分分局有关国际收支申报问题的批复》(汇国复[2002]21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对部分分局有关国际收支申报问题的批复》(汇国复[2003]2号)等规定执行,具体事项明确如下:1.如果已做福费廷业务的银行将福费廷业务又转让给境外另一家银行,则境外买入行将福费廷款项汇入境内时,境内卖出行应按照《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业务操作规程》及有关规定办理申报。

2. 如果已做福费廷业务的银行将福费廷业务转让给境内另一家银行,则(1)如果该卖出行从境外实际收到福费廷款项后再将该款项划入境内买入行,则由福费廷业务的卖出行按照上述有关规定办理申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清理保险公司外汇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2]115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清理保险公司外汇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2]115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清理保险公司外汇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02.11.19施行日期2002.11.29文号汇发[2002]115号主题类别外汇管理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正文:----------------------------------------------------------------------------------------------------------------------------------------------------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清理保险公司外汇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年11月19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汇发[2002]115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为促进我国保险市场发展,规范保险市场外汇收支,国家外汇管理局与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日前联合下发了《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从2002年11月1日起正式执行。

为认真贯彻实施《暂行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对全国保险经营机构(包括中外资保险经营机构)经营外汇业务情况进行清理。

现就有关清理工作事宜通知如下:一、清理方式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负责辖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包括外国保险公司在中国的分公司)经营外汇业务的清理工作。

各保险公司法人机构,由总局统一组织其外汇业务清理工作。

清理工作分为两步,首先由保险经营机构对其经营外汇业务资格、外汇账户、外汇收支等情况,结合《暂行规定》的有关要求进行自我清查;第二步,外汇局核查保险经营机构外汇业务自查情况。

各分局完成清理后上报清理工作的报告。

二、清理内容(一)对保险经营机构经营外汇业务资格的清查保险经营机构应当如实报告并填写《保险经营机构外汇业务审批统计表》(见附件1),分局核查其开办外汇业务的有关批准文件或许可证,并汇总所辖保险经营机构外汇业务经营情况上报总局。

总局关于分拆通知问题答复口径

总局关于分拆通知问题答复口径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的通知》相关问题的内部答复口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的通知》(汇发[2009]56号,以下简称《通知》)已于2009年11月19日发布实施,经对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和主要外汇指定银行进行政策培训,现汇总培训集中讨论的问题形成答复口径,供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内部掌握:1、执行《通知》过程中,对于发生在同一银行网点不同柜台、同一银行不同网点、不同银行分拆结售汇行为的监管要求?答:应该认识到发现和处理分拆结售汇行为工作是银行前台临柜人员、后台管理人员、分行和总行管理人员、外汇局分支局和总局共同的工作,不可能完全依靠银行临柜人员解决所有的问题。

各银行应至少做好同一网点的工作,监管能力较强、技术条件较好、有一定业务量的银行应做好本银行系统事前和事后监管、以及核查报告工作。

《通知》的执行效果主要取决于银行的落实情况。

外汇局也将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管理,目前外汇局已经着手综合利用个人结售汇系统数据和国际收支系统个人跨境交易数据,开发相关软件进行分析预警,这样可以有效地发现和查找分拆结售汇线索,这即是对银行分拆业务管理的完善和补充,也是对银行积极加强分拆结售汇管理的督导。

2、《通知》第一条中有关“同日、隔日或连续多日”的表述如何理解?答:这主要表达相对集中的一段时间。

同日指同一天;隔日包括隔一日也包括隔几日;连续多日中间可以有间断,时间跨度包括汇入到结汇,或购汇到汇出全过程,按照1个月执行,以后根据政策执行情况以及相关技术手段和管理制度的完善进行调整。

3、结售汇接近年度总额、提钞接近1万美元、手持现钞结汇接近5000美元的资金范围如何认定?答:按照与限额下浮20%掌握,即结售汇接近年度总额的资金范围为等值4-5万美元、提钞接近1万美元为8000-10000美元、手持现钞结汇接近5000美元为4000-5000美元。

4、关于分拆到5人或5次以上有没有金额范围的要求?答:《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分拆到5人或5次以上的涉嫌分拆结售汇行为主要关注问题3中近限额的交易。

外汇管理“跨前一步”服务实体经济的实践与思考

外汇管理“跨前一步”服务实体经济的实践与思考

易进出口涉及的相关外贸外汇政策,并列举假借疫情防控物资进 口欺诈的风险案例,提醒其了解对方背景,谨慎付款,避免落入 诈骗陷阱。2 月 7 日,王某通过其在老挝的朋友实地核实,发现 供货商公司是虚假注册的空壳企业。由于外汇局工作人员提醒预 警,使该客户避免了经济损失。
案例二:主动沟通,积极帮助企业解决出口收汇难题
殊问题,欠发达地区无任何经验可循,在此情况下,基层外汇管
启示与问题
理部门一方面发挥全国外汇局一盘棋的优势,寻找解决方案,另
一方面,积极与商务、海关等沟通协调,指导企业及时办理了
(一) 启示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书》,有效解决
1. 外汇金融服务要注重加强与跨境贸易投资等业务的结合, 了企业出口履约难题。因此,基层外汇管理部门需不断创新工作
10 日,马来西亚和台湾的进口客商已对企业提交的文书进行了认 检等业务息息相关,更与政府部门、银行及企业的配合紧密联
证,并表示愿意等到疫情缓解再续进口业务,已签订的合同继续 系,只有加强与相关部门的配合,才能最大限度提升服务的整体
有效,使该企业避免了损失。
合力。“案例三”中,面对新冠肺炎疫情导致合同不能履约的特
相关建议
(一) 政策传导“跨前一步”,最大限度提高市场主 体对政策的知晓度
为推进我国跨境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水平,国家外汇管理 局推出了一系列便利化措施,基层外汇局及金融机构的主要任务 是让市场主体充分享受政策的红利,尤其要在政策传导和落实上 下功夫。一是建立基层外汇局内部的政策传导工作机制,明确各 级外汇局在政策传导中的作用和职责分工,规范政策传导的内 容、方法和措施,实现传导工作内部制度化管理。二是建立健全 与其他涉外主管部门的联系协调机制,采用联席会、简报等形 式,向地方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及时通报外汇管理政策动向,推动 外汇管理政策在政府部门间的传导。三是强化金融机构对外汇管 理政策传导的考核,以制度约束促进金融机构外汇从业人员学习 外汇政策及操作规程,切实提高政策的落地实施。四是建立重点 涉外企业联系制度,通过点对点的联系和沟通服务,使重点涉外 企业能够及时了解政策,自觉运用政策,并带动全行业或全辖区 的企业对外汇管理政策的理解和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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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监管情况通报会问题解答一、国际收支业务项下1、关于境内居民与非居民之间的国际收支申报业务的问题。

答:按照现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政策,除境内居民个人与境内非居民个人之间的人民币收付款暂不申报外,境内居民与境内非居民之间的收付款,均属于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的范围,且由境内居民进行申报。

对于境内银行办理的代发工资、代扣水电费煤气费、代缴学费等代扣代缴业务,由此所产生的境内居民机构与境内非居民个人之间的人民币收付款,属于国际收支申报范围。

因境内居民机构与境内非居民个人之间的人民币收付款需由境内居民机构进行申报,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中关于“限额申报”的收款人为境内居民个人,因此,不能借鉴限额申报的规定免于报送申报信息,必须要及时、完整、准确地报送基础信息和填报申报信息。

2、关于国际收支申报系统中能否给予各商业银行总行用户查询全辖数据的权限的问题。

答: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主要用于数据的采集,在所有办理国际收支申报业务的银行网点均有部署,因其覆盖面广、承载压力大,不宜开放银行总行对全辖数据的查询功能。

目前,大部分银行均采用接口程序“总对总”报送国际收支申报数据。

因此,建议各银行可在接口程序中开发数据查询功能模块,便于数据报送前的自查和管理。

3、关于定期发布外汇管理非现场检查结果(如国际收支申报),避免发生类似错误的问题。

答:保障国际收支统计数据质量一直是国际收支的一项重要工作。

长期以来,我分局国际收支处十分重视国际收支非现场核查工作,定期将非现场核查出的错误与疑问数据通过外汇信息网或信息交互平台发送各银行,要求银行及时核实修改后反馈。

今后,我分局将在此基础上,加大数据质量通报力度,定期在外汇信息网上通报各家银行数据质量情况。

4、关于适当调整对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体制的问题。

答:目前的考核机制中已经考虑到业务量对差错影响的问题,并确定了调整系数,调节了业务量对考核的影响。

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办法第九条(二)规定:业务合规项下考核指标得分的调整。

调整方法为:以考核期辖内银行平均国际收支申报笔数同各银行国际收支申报笔数之比确定调整系数,最高为4,最低为0.25。

银行业务合规项下考核指标最终所扣分数=原始所扣分数*调整系数。

5、关于银行自身外汇是否可以开展合作远期交易问题。

答:现有合作远期结售汇管理办法明确了银行客户可以开展合作远期结售汇。

对于银行自身资金能否开展合作远期交易业务,我分局将向总局反映,积极争取。

二、经常项目业务项下6、按货物贸易管理规定,企业延期付款须在报关单进口日期30天内进行义务性报告,但实际情况下,很多企业在接近进口日期90天时才向银行申请境外融资,此种情况企业到外管现场报告的次数是否可以放宽,或者企业该如何操作才能避免此类问题的发生?答:企业可在报关单进口日期30天内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先进行延期付款的主动性报告,当企业向银行申请境外融资,如果实际付汇时间超过进口日期90天以上,则企业可以再通过系统对原报告内容(期限、报告金额、项目)进行调整操作。

7、关于“出口贸易融资业务项下资金,在金融机构放款及企业实际收回出口货款时,均无需进入待核查账户,可直接划入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问题。

答:根据《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的规定,出口贸易融资业务项下资金,在金融机构放款及企业实际收回出口货款时,均无需进入待核查账户,可直接划入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其中,出口贸易融资业务项下资金,指的是整笔资金即出口贸易融资业务对应的境外回款总额。

金融机构为B类企业办理出口押汇、福费廷、出口保理等出口贸易融资业务,放款时无需进入企业待核查账户,但应通过监测系统银行端实施电子数据核查,并按对应的境外回款总额录入“本次核注金额”和“本次核注币种”;从境外回款时无需转入待核查账户和实施电子数据核查。

8、关于企业支付境外承包工程款的问题、汇发[2001]49号和汇发[2001]58号是否已废止的问题。

答:对于企业支付境外承包工程款,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法规的通知》(汇发[2013]3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40号)中的相关规定进行办理。

银行应当按照“了解你的客户”、“了解你的业务”的原则做好相关业务的审核工作;对于仅凭合同、工程决算表等单证难以证明交易真实性的,银行可以要求客户提供其他相关单证。

根据汇发[2013]30号的规定,《远洋渔业企业远洋渔业外汇收支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汇发[2001]49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国际海运业外汇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1]58号)已经废止。

9、关于中外合作办学二级学院(无组织机构代码证及营业执照)对外支付教学费用如何开立外汇账户的问题。

答:二级学院无组织机构代码证及营业执照,不必开立外汇账户。

10、关于新外汇账户系统的问题。

答:详见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http://100.1.48.51:9101/asone/)问题解答:《外汇账户系统应用门户整合常见问题说明》。

三、资本项目业务项下11、关于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功能升级的问题。

答:资本信息系统上线初期,为了简便银行操作,银行端口只设计额度查询功能。

随着简政放权,银行办理资本项目业务增加,系统也在改进和升级。

目前,已实现了主体管控信息查询、交易数据和滞留数据查询等功能,修改了业务办理凭证查询及打印功能。

12、关于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尚可流入额的问题。

答:尚可流入金额与实际不符的问题应分情况具体分析。

一种情况是银行在做国际收支申报时,关联规则是否正确,如主体代码、业务编码或核准件号、交易编码等。

另一种情况则要看企业前期是否有多汇入的资金。

若属于系统自身问题,银行可通过所在地外汇局向总局资本信息系统推广办反馈处理。

13、关于新公司法出台后,资本金能否未验资使用的问题。

答:随着我国各领域改革的不断深化,相关法律法规也在不断调整,通常在上游部门政策调整后,下游部门政策也会进行调整,我分局已将此类问题向总局反馈。

在总局正式文件未出台前,目前对资本金使用的规定,依然是未办理完出资确认登记的资金不得使用。

14、关于外汇资本金账户或境内资产变现账户资金是否可用于存款质押贷的问题。

答:现行政策规定资本金账户和资产变现账户资金均不得用于质押。

资金使用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中账户收支范围规定办理。

15、关于“现资本金结汇的政策对于上笔发票要求:对于增值税普通发票和营业税发票,要求提供国税局/地税局网络查询结果清单,银行也要登陆网站予以核对并留存。

目前税务网站的发票查询结果中金额和日期两项要素在企业尚未核销和汇总核销的情况下均为空,请问这种情况下是否可以接受”的问题。

答:根据《银行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引》,银行须核查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按照支付命令函对外支付的发票等相关凭证、加盖企业公章或财务印章的税务部门网络发票真伪查询结果打印件及其使用情况明细清单。

企业未做汇算清缴时网上查询到的发票是没有时间、金额的,在事后补交有金额发票且上网查询到有时间、金额发票的前提下,可接受为真实的发票。

16、关于外债管理方式的问题。

答:目前,外汇局对债务人和债权人签约的还款期限在1年(含)以下的的短期外债实行余额管理,签约期限在1年(含)以上的中长期外债实行发生额管理。

人民银行与外汇局在企业外债政策上确实存在口径差异,在政策执行上给银行和企业带来困惑。

对此,省分局已多次向总局反映,提出政策建议。

17、关于外债账户结汇发票真实性审核的问题。

答:根据操作规程规定,银行办理外债资金结汇时,未要求对发票真伪到税务局网站进行查询。

若对企业提供的发票有疑问,可上网进一步核实。

18、关于《关于印发<外债转贷款外汇管理规定>》(汇发[2014]5号文)外债转贷款业务办理的问题。

答:(1)外债转贷款购付汇时,外汇局不出具业务登记凭证,银行也无需登陆资本项目信息系统进行操作。

(2)汇款申请书上的“外汇局批件号/备案表号/业务编号”及银行进行收付款和结售汇信息报送时,“外汇局批件号/备案表号/业务编号”应填写“N/A”。

19、关于小额外保内贷业务额度控制的问题。

答:由于目前银行无法通过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查询到企业逐笔的小额外保内贷签约数据。

建议银行加强以下工作:一是对融资企业做好政策宣传,让企业了解“一个日历年内,单个境内企业从境内所有金融机构取得的贷款,由境外机构或个人提供担保(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等)的签约总金额(含本笔业务)不超过等值5000万元人民币”的政策规定;二是企业出具相应的承诺函,若违反规定的应承担相应的处罚;三是可通过人行征信系统等方式查询相应信息,控制业务风险。

20、境外购房汇出等业务政策是否有改变?答:根据现行规定,“境内机构、境内个人向境外直接投资或者从事境外有价证券、衍生产品发行、交易,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登记。

国家规定需要事先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备案的,应当在外汇登记前办理批准或者备案手续”。

目前个人境外投资政策没有变化。

21、关于“境外直投项下,境外公司注册资本金汇足后,余下的资金要汇出时,外管在资本项目系统中登记在债权而非股权项下,这是为什么?那么申报时是申报601011(资本金汇出)还是601021(对直投企业提供贷款)项下”的问题。

答:境外投资企业境内股东出资方式区分股权出资和债权出资。

股权出资即商务部门颁发的境外投资批准证书中的注册资本金额,债权出资即为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之间的差额。

外汇局在为企业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时,根据企业提供的批准文件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区分出了股权和债权金额的出资形式,银行在为企业办理境外投资资金汇出时,通过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的控制信息表上的股权或债权的尚可流出额度为企业办理股权或债权的资金汇出。

债权资金汇出时申报代码为601021。

22、关于国内外汇贷款资金使用的问题。

答:汇发[2002]125号文件,是针当时国内外汇贷款改革出台的文件,即由债务人到国家外汇管理分支局逐笔办理国内外汇贷款登记的管理方式,改变为发放国内外汇的中资金融机构定期向外汇局进行外汇债权登记的管理方式,该文件未对国内外汇贷款资金使用进行明确规定,我们将建议总局对相关政策进行细化。

23、关于能否对我省NRA账户开立背对背信用证的问题。

答:NRA账户的功能为:从境内外收汇、相互之间划转、与离岸账户之间划转或向境外支付,没有融资功能,所以不能对NRA账户开立背对背信用证。

宁波是境内银行对外债权登记管理试点地区,所以宁波地区可以做此项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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