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地方外汇管理局有关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监管情况通报会问题解答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2014年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监管情况

通报会问题解答

一、国际收支业务项下

1、关于境内居民与非居民之间的国际收支申报业务的问题。

答:按照现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政策,除境内居民个人与境内非居民个人之间的人民币收付款暂不申报外,境内居民与境内非居民之间的收付款,均属于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的范围,且由境内居民进行申报。对于境内银行办理的代发工资、代扣水电费煤气费、代缴学费等代扣代缴业务,由此所产生的境内居民机构与境内非居民个人之间的人民币收付款,属于国际收支申报范围。因境内居民机构与境内非居民个人之间的人民币收付款需由境内居民机构进行申报,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中关于“限额申报”的收款人为境内居民个人,因此,不能借鉴限额申报的规定免于报送申报信息,必须要及时、完整、准确地报送基础信息和填报申报信息。

2、关于国际收支申报系统中能否给予各商业银行总行用户查询全辖数据的权限的问题。

答: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主要用于数据的采集,在所有办理国际收支申报业务的银行网点均有部署,因其覆盖面广、承载压力大,不宜开放银行总行对全辖数据的查询功能。目前,大部分银行均采用接口程序“总对总”报送国际收支申报数据。因此,建议各银行可在接口程序中开发数据查询功能模块,便于数据报送前的自查和管理。

3、关于定期发布外汇管理非现场检查结果(如国际收支申报),避免发生类似错误的问题。

答:保障国际收支统计数据质量一直是国际收支的一项重要工作。长期以来,我分局国际收支处十分重视国际收支非现场核查工作,定期将非现场核查出的错误与疑问数据通过外汇信息网或信息交互平台发送各银行,要求银行及时核实修改后反馈。今后,我分局将在此基础上,加大数据质量通报力度,定期在外汇信息网上通报各家银行数据质量情况。

4、关于适当调整对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体制的问题。

答:目前的考核机制中已经考虑到业务量对差错影响的问题,并确定了调整系数,调节了业务量对考核的影响。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办法第九条(二)规定:业务合规项下考核指标得分的调整。调整方法为:以考核期辖内银行平均国际收支申报笔数同各银行国际收支申报笔数之比确定调整系数,最高为4,最低为0.25。银行业务合规项下考核指标最终所扣分数=原始所扣分数*调整系数。

5、关于银行自身外汇是否可以开展合作远期交易问题。

答:现有合作远期结售汇管理办法明确了银行客户可以开展合作远期结售汇。对于银行自身资金能否开展合作远期交易业务,我分局将向总局反映,积极争取。

二、经常项目业务项下

6、按货物贸易管理规定,企业延期付款须在报关单进口日期30天内进行义务性报告,但实际情况下,很多企业在接近进口日期90天时才向银行申请境外融资,此种情况企业到外管现场报告的次数是否可以放宽,或者企业该如何操作才能避免此类问题的发生?

答:企业可在报关单进口日期30天内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先进行延期付款的主动性报告,当企业向银行申请境外融资,如果实际付汇时间超过进口日期90天以上,则企业可以再通过系统对原报告内容(期限、报告金额、项目)进行调整操作。

7、关于“出口贸易融资业务项下资金,在金融机构放款及企业实际收回出口货款时,均无需进入待核查账户,可直接划入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问题。

答:根据《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的规定,出口贸易融资业务项下资金,在金融机构放款及企业实际收回出口货款时,均无需进入待核查账户,可直接划入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其中,出口贸易融资业务项下资金,指的是整笔资金即出口贸易融资业务对应的境外回款总额。金融机构为B类企业办理出口押汇、福费廷、出口保理等出口贸易融资业务,放款时无需进入企业待核查账户,但应通过监测系统银行端实施电子数据核查,并按对应的境外回款总额录入“本次核注金额”和“本次核注币种”;从境外回款时无需转入待核查账户和实施电子数据核查。

8、关于企业支付境外承包工程款的问题、汇发[2001]49号和汇发[2001]58号是否已废止的问题。

答:对于企业支付境外承包工程款,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法规的通知》(汇发[2013]3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40号)中的相关规定进行办理。银行应当按照“了解你的客户”、“了解你的业务”的原则做好相关业务的审核工作;对于仅凭合同、工程决算表等单证难以证明交易真实性的,

银行可以要求客户提供其他相关单证。

根据汇发[2013]30号的规定,《远洋渔业企业远洋渔业外汇收支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汇发[2001]49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国际海运业外汇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1]58号)已经废止。

9、关于中外合作办学二级学院(无组织机构代码证及营业执照)对外支付教学费用如何开立外汇账户的问题。

答:二级学院无组织机构代码证及营业执照,不必开立外汇账户。

10、关于新外汇账户系统的问题。

答:详见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http://100.1.48.51:9101/asone/)问题解答:《外汇账户系统应用门户整合常见问题说明》。

三、资本项目业务项下

11、关于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功能升级的问题。

答:资本信息系统上线初期,为了简便银行操作,银行端口只设计额度查询功能。随着简政放权,银行办理资本项目业务增加,系统也在改进和升级。目前,已实现了主体管控信息查询、交易数据和滞留数据查询等功能,修改了业务办理凭证查询及打印功能。

12、关于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尚可流入额的问题。

答:尚可流入金额与实际不符的问题应分情况具体分析。一种情况是银行在做国际收支申报时,关联规则是否正确,如主体代码、业务编码或核准件号、交易编码等。另一种情况则要看企业前期是否有多汇入的资金。若属于系统自身问题,银行可通过所在地外汇局向总局资本信息系统推广办反馈处理。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