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正当法律程序需求、学说与革命的一种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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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正当法律程序简史》有感

读《正当法律程序简史》有感

读《正当法律程序简史》有感正当法律程序,是英美法的核心概念,它使诸如法治、经济自由、个自治以及免于政府专断行为的侵害等价值观念具体化,因而一直以来备受法学家、法官及律师的关注。

《正当法律程序简史》一书以其精确的语言总结了五百年法律发展的恢弘历史,为人们描述了正当法律程序观念发展演变的清晰轨迹。

人们通过这条轨迹可以准确的了解正当法律程序这一重要概念所包含的广泛的问题。

其次,本书作者没有按照通常讲故事的方法,而是以一种非常规的方法研究正当法律程序这一重大课题,那就是通过透彻分析正当程序发展史上的经典案例,提炼出正当程序的两大范式,并细致入微的探讨了这些看似极为抽象的范式在各种具体的情境下如何将法治的基本价值、人类的基本价值与案件的事实相结合,从而得以具体化于判决以及对于判决的论述中,来充分阐释正当法律程序的概念、发展及演变,其精深之处难以尽言。

虽然正当法律程序是作为美国宪政制度的一部分发展起来的,并因此而局限于一个国家,但是,正当程序概念包含了一种具有普世价值的观念——法治观念,即要求审判公开,法官独立以及具有强制执行力的裁决——这是正当法律程序的基本要求。

在美国,正当程序也使得其他一些价值观念得以具体化,这些价值观念包括:经济自由、个人自由、免授专横的政府行为侵害,而这些观念都应得到每一种法律制度的保护。

“哪里没有公认不变的法律箴言,哪里的公民就和农夫处于一样的境地,农夫们的田地没有被任何界标或是众所周知的边界所划分。

他们很可能会诉诸法律,但未必可能会获得满意的判决。

法律箴言就如同界标一样。

”杰里迈亚·史密斯如是说。

法官们在许多个别案件的判决中创造了普通法,对一个案件的判决不仅是解决了一个具体的争议,而且提供了指导其他类似案件判决的规则。

“相似的案件应当得到相同的判决”或许是一项基本的司法规则。

普通法历史中的核心矛盾是,判决似乎产生于规则之前,即在法律制定之前就已经存在并开始用以判决案件。

浅析正当法律程序原则——以美国为例

浅析正当法律程序原则——以美国为例

浅析正当法律程序原则——以美国为例摘要:正当法律程序原则起源于英国古老的自然正义原则,该原则已存在三个世纪,主要包含两条基本规则:任何人不应成为自己案件的法官。

任何人在受到惩罚或其他不利之前,应为之提供公正的听证或其他听取其意见的机会。

美国法律载有授予审判式听证广泛权利的条款。

然而听证在时间、人力和其他资源方面代价都很昂贵,且有时对现有的信息质量或对最后裁决的可接受性只能作出微薄的贡献。

因此,行政机关常常受到激发去开拓程序方法以避免不必要的听证或缩小将在正式场合给予考虑的问题范围。

关键词:正当法律程序原则;制定立法规则;即决审判一、正当法律程序的起源作为一项最重要的宪法原则,正当程序原则的历史可以追溯到中世纪。

正当法律程序原则起源于英国古代《自由大宪章》,是西方古代“法的统治”观念与自然法学说的产儿。

1215年英国国王签署的《自由大宪章》对正当法律程序原则作了初步规定。

大宪章第39条规定:“凡自由民,如未经其同级贵族之依法裁判,或未经国法判决,皆不得被逮捕、监禁、没收财产、剥夺法律保护权、流放,或加以任何其他损害”。

尽管这个法律文件的产生是英国贵族联合起来限制王权的产物,同资产阶级革命和民主宪政并无直接联系,但在西方宪法学界,它被认为具有可以约束其他普通法的效力,因而被誉为保护人民自由权利的最初的成文宪法性文件。

所谓正当法律程序,通常又被称为法律的正当程序或者正当程序条款,其最初的含义仅指程序性正当法律程序。

英国大法官丹宁勋爵在他的《法律的正当程序》中曾解释说:“我所说的经‘法律的正当程序’,是指法律为了保持日常司法工作的纯洁性而认可的各种方法即促使审判和调查公正地进行,逮捕和搜查适当地采用,法律援助顺利地取得,以及消除不必要的延误等等,即程序性正当法律程序。

而后,在美国的司法实践中,正当法律程序又发展为实质性正当法律程序,但两种正当法律程序都是对政府权力的限制和检验以及对个人权利的保护,而正当法律程序本身也成为美国独特的司法审查制度的重要体现。

刘东亮--什么是正当法律程序

刘东亮--什么是正当法律程序
“未经法律的正当程序进行答辩,对任何财产和身份的拥有者一律不得剥夺其土地或住所,不得逮捕或监禁,不得剥夺其继承权和生命。”[9]
之后,英国1628年《权利请愿书》规定:
“非经国会同意,(陛下臣民)得有不被强迫缴纳任何租税、特种地产税、捐献及其他各种非法捐税之自由。……任何人非经依正当法律程序之审判,不论其身份与环境状况如何,均不得将其驱逐出国,或强使离开所居住之采邑,亦不得予以逮捕、拘禁,或取消其继承权,或剥夺其生存之权利。”[10]
自然正义原则在英国普通法上最初仅适用于司法程序,后来被移植到行政程序之中(甚至在私法领域它也要求得到遵守,比如雇主解雇雇员或者俱乐部开除其成员等)。在英国法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虽然自然正义原则的确切内容不时出现难题,但它的普遍适用性却从未受到怀疑。[8]
(二)正当法律程序:自然正义原则的成文法表达
(一)自然正义原则
自然正义原则(Natural Justice)是英国普通法上一个古老的原则。在1723年的一个案件中,法官说,自然正义原则来源于发生在伊甸园中的人类历史上的第一次审判。[3]这听起来似乎有些荒唐可笑,但自然正义原则可以追溯到中世纪的判例是毫无疑问的(甚至在古代它也并非不为人所知)。在中世纪,自然正义原则被视为世界永恒秩序的一部分。在理论上,即使是立法机关的权力也不能改变它。这一观念一直持续到17、18世纪,尽管它和正在兴起的现代议会主权理论不相协调。[4]
一、正当法律程序的历史嬗变
当我们谈起正当法律程序,通常首先会想到美国宪法上的正当程序条款(Due Process Clause)。美国宪法上的正当程序条款,如同美国法的其他制度一样,亦由英国法继受而来。准确地说,正当法律程序的概念来源于英国成文法,其内涵则受到英国普通法上的自然正义原则的影响。

《法律的正当程序》读后感

《法律的正当程序》读后感

《法律的正当程序》读后感《法律的正当程序》读后感当品读完一部作品后,大家心中一定是萌生了不少心得,此时需要认真地做好记录,写写读后感了。

那要怎么写好读后感呢?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法律的正当程序》读后感,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作者及篇名简介:《法律的正当程序》(The Due Process)是二战后英国最著名的法官和享有世界声誉的法学家阿尔弗雷德·汤普森·丹宁(以下简称丹宁勋爵)的著作之一。

本书作者丹宁勋爵,1899年出生于英格兰罕布什尔郡的一个小商人家庭。

他从24岁时当律师,45岁时被任命为法官,1982年在英国民事上诉法院院长的任内退休,在其近60年的法律生涯中,积累了极为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

丹宁勋爵以追求自由和进步,实现公平正义为目的,对英国的法律进行了大胆的改革,他的思想,尤其是实现司法公正的思想,为英美法系国家所重视和借鉴。

他的名言"实现正义,哪怕天塌下来"广为流传。

丹宁勋爵不仅是一位优秀的法官,还是一位享有世界声誉的学者。

他是国内外几十所著名大学的荣誉法学博士,还是伦敦三所著名律师学院的荣誉院士。

《法律的正当程序》是丹宁勋爵于1980年出版的一部专著,这里的"正当程序"并不是指枯燥的诉讼条例,而是指法律为了保持日常司法工作的纯洁性而认可的各种方法:促使审判和调查公正地进行、逮捕和搜查适当地采用、法律援助顺利地取得,以及消除不必要的延误等。

本书共七篇,其显著的特色就是以案例来说理。

书中浸透着丹宁勋爵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广博的历史知识,并引用了滔滔不绝的辩论词和审判词来表达自己的观点。

《法律的正当程序》一书主要通过案例来论述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必须采取正当的法律程序以保证法律的公正,二是英国战后婚姻家庭法的发展。

虽然我国的法律体系与以判例法为主的英美法系国家不同,但这种区别并不妨碍我们吸收和借鉴本书中提出的一些进步的法律思想,笔者将结合本书内容谈谈自己读后的感想。

浅谈正当法律程序

浅谈正当法律程序

浅谈正当法律程序
浅谈正当法律程序
摘要:我国习惯将程序与实体的关系视为形式与内容、手段与目的关系,法律程序都乏独立地位。

司法活动常把实体正义作为最高追求和终极目的,而程序只是依附实体而存在,只考虑程序的外在工具性价值,忽视甚至否定程序自身所具有的独立性价值。

关键词:正当程序独立价值
所有的法律活动都要履行一定的程序,但有了法律程序不等于就有了正当程序。

什么是正当程序?它的构成要件有哪些?正当程序的独立性价值应如何体现?这一连串问题都是值得去思考和探究的。

俗话说,理论指导实践,只有先搞清楚法学理论问题,方能更好的指导与运用到司法实践中。

一、正当程序在不同国家的发展与地位
正当程序始于西方国家,是其法律传统与法制观念的必然产物也是现代法治实践的必然产物,在英国和美国等国的法律条款均有体现。

在美国,正当法律程序的条文虽然简短,但在理论研究和社会实践中却发展为了内容极其丰富的体系。

正当法律程序在我国被提及的时间并不长,但由于几千年积淀下来的重实体、轻程序,重结果、轻过程的惯性思维和价值观念,正当程序在中国遭遇了严重的水土不服,司法中对程序的忽视和公然背离远不只是个别现象。

这几年接连曝光的冤假错案、刑讯逼供案、离奇死亡案让大众渐渐意识到正当程序的价值,根深蒂固的传统程序观正面临着质疑和挑战。

正当法律程序简史读后感

正当法律程序简史读后感

《正当法律程序简史》读书笔记第一部分:引论,着手处理案件(一)内容概述1法律箴言如同界标一样。

对于一个“首例案件”,一个普通法官对于法律箴言有很大的依赖,而不是案例汇编。

培根的《法律箴言》被判决书中广泛引用,直到二十世纪因为箴言过于简单化,不能表述复杂的法律学说才从法学教育中消退,但由于其浓缩了规则,便于阐述法律原理而在实务中仍然使用着。

法律箴言有正当法律程序、遵循先例等。

2、正当法律程序的发展史。

正当法律程序一词产生于英国,在美国联邦宪法中两次出现,其英国最初含义为“英国人权利”,是一种限制王权、保障人民自由和财产手段,具有程序正当的含义,而有美国发展为限制立法权,向实体正当演绎,在社会经济从所有权---契约----民权的转化进程中,正当法律程序的含义不断扩大了。

全书从“让一个人成为自己的法官”、“剥夺甲方授与乙方”、“剥夺甲方”三个方面探索正当法律程序的含义,很有趣味!3、普通法法官如何处理案件?归纳规则---识别与案件的联系点,不同点。

书用中用一个父子回答为例子说明。

(二)阅读体会与质疑:1正当法律程序,我个人认为就只是一个“程序合法”的含义,没有想到发展成实体正当,普通法人真善于演绎!2、中国有正当法律程序吗?译者认为“在我国,学术界对正当法律程序的研究尚示展开,更未将其上升到宪政层次加以研究”,是译者的初衷;我认为我国《宪法》第条和《立法法》关于立法权限的划分,包含了正当程序的含义,只是学者没有运用本词解释;3、关于法律箴言的运用,我发现张明楷的《刑法格言的展开》就是很意义的尝试,让我受益非浅,看来中国的学者已开始了法律箴言的研究与运用了:4、本节中“小孩子们说,你让他去做吧”,这句话即使联系上下文也不能理解。

例如,LID-DOG在中文中应译为“领头羊”而不是“领头狗”,中国人从历史上一般养一只狗。

本句应当转化而不是直译呢?第二部分判例一让一个人成为自己案件的法官——程序的正当性(一)内容概述1、一部法律可以让一个人成为自己案件的法官?不能,因为利益冲突让人失去公正,不能作出公正判决。

论正当法律程序

论正当法律程序

论正当法律程序正当法律程序是指在司法活动中,依照法律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公正、公平、公开、合法的审判和裁决的一系列程序。

它是现代法治社会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保障公民权利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保障。

正当法律程序的核心要素包括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听证、公正裁判、法定程序和公众监督。

首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意味着无论个人的社会地位、财富状况或者其他身份背景如何,法律都应当对所有人适用,并且法律程序中没有歧视和偏见。

其次,听证是正当法律程序的重要环节,它确保了当事人有权利表达自己的观点和提供证据,同时也有权利知悉对方的观点和证据,以便双方在公正的环境中进行辩论和辩解。

公正裁判是正当法律程序的核心要求,它要求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做到公正、客观、中立,不受任何外界压力和干扰。

法定程序是指法律规定了一系列程序和规则,法官和当事人必须依法办事,不能随意逾越或者违背法律的规定。

最后,公众监督是保障正当法律程序的重要手段,它通过媒体、公众和社会组织的监督,确保司法机关的工作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的监督和评价。

正当法律程序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首先,它保障了个人的权利和利益。

在正当法律程序下,当事人可以享有公正的审判和裁决,确保了他们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其次,正当法律程序保障了社会的公平正义。

只有在公正的程序下,法律才能发挥其公平正义的作用,确保社会的稳定和秩序。

同时,正当法律程序也是法治社会的基础。

只有在法治的基础上,人们才能够相信和依赖法律,才能使法律的规范和约束力得到有效的实现。

然而,在实际中,正当法律程序的落实仍然面临一些挑战。

一方面,司法资源的不足导致了审判的延期和拖延,影响了正当法律程序的实施。

另一方面,官僚主义和腐败问题也对正当法律程序的实施产生了负面影响。

因此,我们需要加强司法资源的配置和管理,加大对司法人员的培训和教育,同时也需要加强对司法机关的监督和评价,确保正当法律程序的有效实施。

总之,正当法律程序是现代法治社会的基本原则之一,它保障了个人的权利和利益,维护了社会的公平正义,也是法治社会的基础。

正当程序

正当程序

正当程序是英美法系的一条重要的宪法原则;程序的正当性包含的价值是程序的中立、理性、排他、可操作、平等参与、自治、及时终结和公开;通过正当程序达到宪法的至信、至尊、至上从而实现宪法权威。

法律的正当程序(Due process of Law),通常又译为“正当法律程序”或“正当程序”。

它作为一条重要的法治观念与宪法原则,起源于英国的“自然正义”,光大在美国,传播于全球。

注重程序公正日益成为现代法治国家共同的价值取向。

在我国,由于受“重实体轻程序”观念的影响,同时缺乏自然法的法律文化基础,程序意识相对落后,正当程序观念亦不发达。

编辑本段作为宪法原则的正当法律程序(一)正当法律程序原则在英国的法律渊源:正当法律程序原则起源于英国古代《自由大宪章》,是西方古代“法的统治”观念与自然法学说的产儿。

1215年英国国王签署的《自由大宪章》对正当法律程原则作了初步规定。

大宪章第三十九条规定:“凡自由民,如未经其同级贵族之依法裁判,或经国法判决,皆不得被逮捕,监禁,没收财产,剥夺法律保护权,流放,或加以任何其它损害”。

尽管这个法律文件的产生是英国贵族联合起来限制王权的产物,同资产阶级革命和民主宪政并无直接联系,但在西方宪法学界,它被认为具有可以约束其它普通法的效力,因而被誉为保护人民自由权利的最初的成文宪法性文件。

“非经国法判决”不被追究责任或被加以损害这一用语被写入《自由大宪章》之时,仅指刑事诉讼必须采取正式的起诉方式并保障被告人接受陪审裁判的权利,主要用以在刑事诉讼中对封建贵族权利进行保护。

在随后的爱德华三世时代,1354年英国国会通过的第二十八条法令即《自由令》第三章规定:“未经法律的正当程序进行答辩,对任何财产或身份的拥有者一律不得剥夺其土地或住所,不得逮捕或监禁,不得剥夺其继承权,或剥夺其生丰之权利。

”这条规定首次以法令形式表述了正当法律程序原则,并扩大了正当程序的适用范围。

1679年,议会中反对国王的辉格党人为了保障自己不受国王任意逮捕,提出并通过了《人身保护法》。

正当程序法律分析案例(3篇)

正当程序法律分析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某,男,30岁,某市居民。

2021年5月,张某因涉嫌盗窃被某市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经侦查,公安机关认定张某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对张某作出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的判决。

张某不服,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盗窃,且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存在程序违法,遂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法律问题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正当程序原则。

正当程序原则是现代法治国家的基本原则之一,要求国家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必须遵循法定程序,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三、案例分析1. 正当程序原则的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这体现了正当程序原则。

2. 公安机关侦查过程中的程序违法(1)未依法进行讯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

在侦查期间,发现被拘留的人不符合逮捕条件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公安机关在拘留张某后,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讯问,违反了法定程序。

(2)未依法进行搜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

公安机关在搜查张某住所时,未出示搜查证,违反了法定程序。

3. 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上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有权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张某不服一审判决,依法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四、判决结果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存在程序违法,依法应当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同时,考虑到张某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遂依法改判张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正当法律程序的价值分析

正当法律程序的价值分析

正当法律程序的价值分析[摘要]正当法律程序是由英国古老的自然正义观念发展起来的一种法律制度。

其基本的内容包括“任何人都不能成为自己案件的法官”和“当事人有陈述和被倾听的权利”这两类内容。

从法的价值角度分析,正当法律程序具有保障人权的实现、维持稳定的社会秩序和提高行政执法活动与司法活动的经济效益的价值。

[关键词]正当法律程序;秩序价值;效益价值从历史的角度看,“正当法律程序”(due process of law )是由英国古老的自然正义观念发展而来的。

英国的自然正义观念包括两个基本内容:一是“任何人都不能成为自己案件的法官”,二是“当事人有陈述和被倾听的权利”。

由于英国的普通法直接来源于人们广泛接受的习惯法,因此,人们并不担心普通法的内容是否合理的问题。

正是由于这个原因,英国的民众在参加司法活动时,他们所关心的是在参加司法活动的过程中是否受到了公平的对待。

经过长期的司法实践,英国的自然正义观念在具体的司法活动中逐渐转化为程序性正当法律程序制度。

随着人类社会的进一步发展,人们除了关注在司法活动中是否受到公平对待之外,人们开始关注制定法的具体内容是否公正合理的问题。

于是正当法律程序也就逐渐开始具有实体性的意义。

随着美国宪法修正案第五条和第十四条的出现,正当法律程序的内容就正式发展为程序性正当法律程序和实质性正当法律程序。

一、正当法律程序的人权保障价值从人权理论发展的历史来说,最初的人权仅仅被看作是一种自然权利或天赋权利。

在人权理论研究中,人们根据人权内容的性质把人权划分为理想中的人权(从理论上来讲,人们应该享有的人权)、法律规定的人权(规范性法律文件确定的人们应该享有的人权)和实际享有的人权(在具体的社会政治经济生活中广大公民实际所能够享受的人权)三大类。

实体性正当法律程序的人权保障价值主要体现在对法律规定的人权的保障上。

根据实体性正当法律程序的规定,当人们所制定的法律的有关内容涉及到公民的基本权益时,特别是当法律规定的内容涉及到公民的具体利益时,必须要符合正当法律程序的要求。

浅析正当法律程序原则

浅析正当法律程序原则

浅析正当法律程序原则论文摘要正当法律程序,作为反映现代民主法治理念的重要程序理论,因其内蕴的普适公正性而越来越受到世界各国的普遍认可,并作为考量司法程序是否文明、理性的重要理论标准。

但对于刑事诉讼中何为“正当程序”并无普遍的共识,本文从正当法律程序的内涵、判断基准以及违反正当法律程序的法律效果等方面对正当法律程序原则进行探讨与分析。

论文关键词正当法律程序内涵断基准法律效果在刑事司法领域,近现代国家纷纷确立了正当法律程序原则,其目的就是来防止国家司法权力的过度扩张进而侵犯公民的权益。

英国大法官丹宁勋爵在他的《法律的正当程序》中曾解释说“:我所说的经‘法律的正当程序’,是指法律为了保持日常司法工作的纯洁性而认可的各种方法即促使审判和调查公正地进行,逮捕和搜查适当地采用,法律援助顺利地取得,以及消除不必要的延误等等,即程序性正当法律程序。

随着社会发展和法律环境的变化,在美国的司法实践中,正当法律程序又发展为实质性正当法律程序,其“着重于对政府政策和行为的内容的实体性审查,涉及到政策内容的合理性。

当政策不当地脱离法定的立法目标或政府有不允许存在的模糊性时,政策就会否定实体的正当性。

联邦最高法院审查一项政策的程序的公正性时,它只作有限的审查,并不考虑立法动机或制定法律时所表现的智慧。

然而,对实体的合理性的评价允许法院作为立法程序的延伸部分来进行活动。

”美国社会的传统观点认为,即便是最公正的法律程序,国家还是有可能侵犯公民享有的生命、自由或财产等权利。

一、正当法律程序原则的内涵(一)程序性正当法律程序“正当法律程序”从产生至今已经历了漫长的发展过程,人们对裁判结果的接纳认同除了看实体结果是否合乎正义、理性之外,还会从裁判作出的过程是否独立、公正的层面上进行判断,可以说,程序公正在司法程序中已获得了其应有的独立地位与价值。

由于这一理论原则适用于每一具体案件时都会有不同的表现形式,因而对这一理论的表达也就具有较高的灵活性。

浅论正当程序

浅论正当程序

浅论正当程序摘要程序的意义就是在于制度化和规范化。

正当的程序在很多方面上代表着制度的公平和规范的合理。

正当法律程序在法治史上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在现代法律中,程序法占有重要的地位,甚至在一些国家,程序法比实体法更为重要。

关键词正义正当程序直观公正角色分化作者简介:解晋伟,上海政法学院在读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宪法与行政法学。

一、程序正义正义,是一个古老的话题。

早在古希腊时期,就有哲学家为何为正义进行了论述。

柏拉图认为,正义是一种善,是一个人在本职范围内应当作的事。

就是说万物各归其类,按部就班,即为正义。

几千年来,人类在不停地发展中,对正义的定义进行了多次刷新。

从追求简单的自然公正、神权正义,到古典功利主义,在到现代的正义三分论,正义的理念不停地变化着。

但何谓正义,却更多的是充满了主观的价值判断。

其实,正义有着一张普罗透斯的面孔,但它却从来不向人类预言未来,更多的是在历史观的积淀下得出的一种历史判断。

虽然,我们无缘见到正义的真正面孔,但我们努力试着用一种方法去接近正义、探寻正义、揭示正义。

或是由一个完美的有着高尚品格的人,用其自身的价值判断为我们确定正义,即柏拉图所宣扬的哲学家之治,或是中国儒家所歌颂的圣人之治;或是了由公民设计一套公正的程序,按程序或是惯例去寻找结果的正义。

实践证明,后者是最有效的一种方式。

我们称之为程序正义,也就是正当程序。

“完善的程序正义有两个特征,第一,对什么是公平的分配有一个独立的标准,这个标准是独立于并优先于随后要遵循的程序而被规定的;第二,设计一种一定能达到想要的结果的程序是可能的。

” 以当今法律审判为例。

每一个案件的真相是可探知的,如何寻找案件的真像有着一定的规律可寻,这种规律有着自己的正义理念。

比如刑讯可能会求得案件的真像,但是得到真像的手段往往会无法满足正义的理念。

在避免使用刑讯的手段同时,用另一种方法,比如说技侦查,同样可以得到事实真像。

所以,我们会选择后者。

并且设计一部如何利用技术侦查去探求案件真像的程序是可以实践操作。

全国联考法硕联考综合(非法学)模拟题2020年(29)_真题-无答案

全国联考法硕联考综合(非法学)模拟题2020年(29)_真题-无答案

全国联考法硕联考综合(非法学)模拟题2020年(29)(总分100,考试时间60分钟)单项选择题1. 1.以下关于“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司法原则,理解不正确的是( )A. 该原则在我国三大诉讼法中有规定B. 我们在贯彻这一原则时偶尔也要以党的政策为指导C. 司法机关在司法过程中,把法律作为处理案件的唯一标准和尺度D. 司法机关处理一切案件都只能以案件有关的事实为基础和依据2. 2.宪法的本质在于,它是各种( )对比关系的集中表现。

A. 阶级力量B. 政治力量C. 集团力量D. 党派力量3. 3.后世“八议”制度渊源于( )。

A. 五刑B. 五罚C. 八辟D. 六礼4. 4.宽严适中的刑法适用原则最早记载于( )。

A. 禹刑B. 汤刑C. 九刑D. 吕刑5. 5.以下关于司法平等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A. 法律对于全体公民都是统一适用的,所有公民依法享有同等的权利并承担同等的义务B. 任何权利受到侵犯的公民一律平等的受到法律的保护C. 在刑事诉讼中,要保证诉讼参与人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D. 对任何公民的违法犯罪行为,都必须追究法律责任6. 6.关于法的演进,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 奴隶制法是人类历史最早出现的法,公元前449年的《十二铜表法》是古罗马以原习惯法为基础制定的第一部成文法B. 资本主义法形成的标志是带有资本主义因素的法的出现,即商法的兴起、罗马法的复兴、资本原始积累的法律出现C. 两大法系的形成都是在资产阶级建立政权以后才形成的D. 社会主义法是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的体现,因此社会主义法没有阶级性7. 7.关于法的作用的对象,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

A. 法律的指引作用的对象是一般人的行为B. 法律的评价作用的对象是人们相互间的行为C. 法律的预测作用的对象是自己的行为D. 法的强制作用的对象是违法犯罪者的行为8. 8.下列各项能反映法的评价作用的是( )A. 张某认为邻居林法官是个合格的丈夫B. 张某认为新出台的《刑法修正案九》虽然完善了刑法的有些规定,但是总体看,刑法仍然有不完善之处C. 张某自豪于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事业发展势头良好D. 张某对于黑社会群体被一网打尽表示罪有应得,应该判刑9. 9.下列各选项,不属于客体概念的是A. 孳息B. 法人C. 不当得利D. 不动产10. 10.根据我国现行宪法的规定,以下哪一个国家机关有权制定基本法律( )A.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B.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C.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D.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11. 11.下列选项中,属于基本法律的是( )A. 《民法总则》B. 《著作权法》C. 《商标法》D. 《侵权责任法》12. 12.根据我国法律,下列各项行为中不具备合法的法律关系客体的是( )。

对正当法律程序需求、学说与革命的一种分析

对正当法律程序需求、学说与革命的一种分析

对正当法律程序需求、学说与革命的一种分析摘要:美国当代著名公法学者自1970年开始的有关“正当程序革命”及其后的“反革命”的争论,展示了一种新的法学思想如何产生并如何通过一系列社会事件而逐步渗入人们心灵和整个社会制度之中的过程。

总结正当程序革命在美国的变化过程,能揭示这样一条规律:一种学说的产生、确立,不仅仅取决于观念本身和人力的推动,而且还是社会环境、现实需求、学说自身的感召力以及各种社会力量相互竞争作用的结果,而这对我们今天实施法律制度的变革是有裨益的。

关键词:正当法律程序,需求,学说,革命一、引论“程序正义”正以一副救世主的面目闯入中国法律学界,成为每一个试图显示学术水平、争取话语权力的法律学人首选的课题。

就在刚刚过去的上一个世纪的最后一个月,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上演了一幕悲喜剧:一位大学毕业生认为自己在博士论文答辩中没有受到程序上的公正对待,而把他的母校推上了被告席。

原告的一位代理人在法庭上慷慨陈词,要求以制定法为案件审理依据的中国法院适用“正当程序原则”。

(注:参见“中国法律信息”(:s://)《刘燕文诉北京大学案件代理词》(何海波)。

)作为对过分注重结果公正的反动,程序正义强调达致结果的过程本身的正当性、合法性的独立价值。

程序正义学说在法学诸领域得到了广泛的呼应。

美国1791年宪法第5修正案中规定:“……非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注:[美]E.盖尔霍恩:《行政法和行政程序概要》,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255页。

)从而为公民宪法权利的程序保障奠定了宪法基础。

在此后的一个多世纪里,正当法律程序条款与其他宪法条文一起平静地发挥着作用。

虽然人们对它在具体案件中的适用并非没有争议,但对该条款本身的解释却少有疑问。

发生在1970年的“戈德博格诉凯利案”(Goldberg )改写了正当法律程序条款在司法领域适用的历史,这次变革由于其对宪法行政法制度以及社会关系产生的巨大影响而被誉为正当程序的“革命”。

正当程序的作用与意义(范文3篇)

正当程序的作用与意义(范文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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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程序的作用与意义(1)自然正义与正当法律程序的比较分析-------兼述对我国行政程序立法的影响摘要:自然正义起源于古老的英国,可以溯源于《大宪章》,是英国法治的核心内容,经过长期的发展成为英国普通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它被视为权利与自由的基石。

后来美国的正当法律程序对其进行了继承与发展,使内容更为丰富与发展。

我国行政程序立法过程中有必要对其核心内涵进行汲取与学习。

关键词:自然正义正当法律程序行政程序立法自然正义是英国法治的核心概念,是英国行政法上最基本的程序原则,在美国被称为“正当程序”,为美国法所继承与发展,两者虽然都体现了程序正义的理念,但实际上,二者有一定的联系与区别。

作为法治社会中的核心内容,此原则对英美经济社会产生了极其重要的作用,我国正处于依法治国的进程中,处于法治社会的进展中,作为最古老重要的行政法原则,我国在行政程序立法过程中要汲取自然正义的内涵,进行正确的把握与认识,进而推动法治社会的建设。

一自然正义与正当法律程序的起源与区别自然正义原则与正当法律程序原则所体现的程序公正根植于古罗马法时代的“自然正义”( natural justice ) 。

最初意义上的自然正义源于亚里士多德的正义分类。

他认为自然正义是指以人类固有的自然本性之生命发展原理而成立的实质正义。

要求人类追求善, 并成立各种社会制度, 以实现社会福利。

自然正义于人性未变时对人类起普遍支配作用, 而在具体社会生活条件要求下, 可因时因地发生变化, 衍生出适合该社会的共同的“ 善” 。

在立法方面, 自然正义是指导的原则和依据。

在司法方面, 在追求法律稳定性与妥当性上也有相同的功能。

它对法官造法、解释法律、形成法理均有指导和批评的作用。

自然正义实际上就是法律的基本精神,它是法官造法、法律解释以及形成法理的依据。

正当程序特征和价值

正当程序特征和价值

浅析正当程序的特征和价值摘要:长期以来,程序法被当作实体法的工具,只注重结果而导致法律过程往往被忽略,把握正当法律程序的特征和价值可以更好的服务于我国的法治建设,同时程序正当也可以增强结果的信服力和公信力。

关键词:正当程序、特征、价值一、正当程序的历史渊源一般认为正当法律程序最早出现于英国1215年的《自由大宪章》。

《自由大宪章》第三十九条规定:”凡自由民,如未经其同级贵族之依法裁判,或经国法判决,皆不得被逮捕、监禁、没收财产、剥夺法律保护权、流放或加以其他损害,我们不得违反这些规定而为之。

”1354年,通过的英王爱德华三世公布的《伦敦威斯敏斯特自由法》,第一次使用了正当法律程序这一概念。

该法第三章有规定:”不以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对任何人(不论其财产和社会地位如何),加以驱逐出国境或住宅,不得逮捕、监禁、流放或处于死刑。

”①后来,正当法律程序在美国得到迅猛发展,并在联邦宪法修正案中得到了经典表述,1791年的美国宪法第五条修正案规定:不得用刑事案件而强迫犯罪者自证其罪,也不得未经正当法律程序使其丧失生命、自由或财产。

但是,遗憾的是在很长的一段时间内,正当法律程序并没有完全发挥其对权力行使进行制约、限制、规范的作用,直到1856年怀尼哈默诉人民案的判决出现。

1856年纽约地方法院受理怀尼哈默诉人民案,使得正当程序向实质意义延伸。

至此,正当法律程序开始成为美国宪政一种保护人权的有效工具,并逐渐为世界其他法律文化所认同。

二、正当法律程序的概念及评判标准正当法律程序,通常又被称为法律的正当程序或者正当程序条款。

在《布莱克法律词典》中,正当法律程序原则的中心含义是:任何其权益受到判决影响的当事人,都享有被告知和陈述自己意见并获得听审的权利。

就正当法律程序的标准来说,不同学者的见解也不同。

比如说,美国学者泰勒认为评价某一程序是否公正的价值标准有:程序和决定的参与性、结果与过程的一致性、执法者的中立性、决定和努力的质量、纠错性、伦理性。

程序正当原则包括哪些内容(程序正当原则的基本要求)

程序正当原则包括哪些内容(程序正当原则的基本要求)

程序正当原则包括哪些内容(程序正当原则的基本要求)法律分析:正当程序原则是指行政机关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益的行政行为,必须遵循正当法律程序,包括事先告知相对人、向相对入说明行为的根据、理由,听取相对人的陈述、申辩,事后为相对人提供相应的救济途径等。

参与原则:作出行政行为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相对人权利;作出影响相对人权益的行为,应当听取相对人的意见;特别是作出对相对人不利的行为时,须听取他们的陈述和申辩。

正当程序是英美法系的一条重要的宪法原则;程序的正当性包含的价值是程序的中立、理性、排他、可操作、平等参与、自治、及时终结和公开;通过正当程序达到宪法的至信、至尊、至上从而实现宪法权威。

法律分析:正当程序原则是指行政机关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益的行政行为,必须遵循正当法律程序,包括事先告知相对人、向相对入说明行为的根据、理由,听取相对人的陈述、申辩,事后为相对人提供相应的救济途径等。

参与原则:作出行政行为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相对人权利;作出影响相对人权益的行为,应当听取相对人的意见;特别是作出对相对人不利的行为时,须听取他们的陈述和申辩。

正当程序是英美法系的一条重要的宪法原则;程序的正当性包含的价值是程序的中立、理性、排他、可操作、平等参与、自治、及时终结和公开;通过正当程序达到宪法的至信、至尊、至上从而实现宪法权威。

正当程序原则,行政权力的运行必须符合最低限度的程序公正标准的原则。

行政法程序正当原则法条1、行政机关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益的行政行为,必须遵循正当法律程序,包括事先告知相对人,向相对人说明行为的根据、理由,听取相对人的陈述、申辩,事后为相对人提供相应的救济途径等。

正当法律程序原则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2、法律主观: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有合法的原则;合理行政的原则;程序正当的原则;诚实守信的原则;高效便民的原则;以及权责统一的原则。

行政机关在依法履行其职责时,必须遵循上述原则。

3、合法行政原则。

合法行政原则是行政法的首要原则,我国的合法行政原则包括行政机关对现行法律的遵守和依照法律授权活动两个方面。

正当程序

正当程序

美宪法史地位
1.正当法律程序原则在美国宪法中的确立
《正当法律程序》美国内战前期,汉密尔顿在1787年的纽约州批准宪法会议上提出“正当程序”一词,该条 款包括了如下规定:除非依照“正当的法律程序”,否则,任何人都应得到保证,不被剥夺特定的权利。这对于 后来宪法史的发展是一种具有创新意义的变化,“它构成了(美国宪法)第五条修正案和后来的第十四条修正案 的正当程序条款的起源”(第36页),1791年通过的美国宪法第五条修正案规定:“无论何人,除非根据大陪审 团的报告或起诉,不得受判处死罪或者其他不名誉罪行之审判,惟发生在陆、海军中或发生在战时或出现公共危 险时服现役的民兵中的案件,不在此限。任何人不得因同一罪行而两次遭受生命或身体的危害;不得在任何刑事 案件中被迫自证其罪;不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被剥夺生命、自由和财产。不给于公平赔偿,私有财产不得充作 公用。”这条规定适用于联邦政府机关。1868年通过的美国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规定:“凡在合众国出生或归化 合众国并受其管辖的人,均为合众国的和他们居住的州的公民。任何一州,都不得制定或实施限制合众国公民的 特权或豁免权的任何法律;不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对于在其管辖下的任何人, 亦不得拒绝给予平等法律保护。”这条规定适用于各州政府机关。美国宪法第五、十四条修正案所包含的“不经 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的内容被称为“正当程序条款”。
法律程序
法律渊源
美宪法史地位
法律渊源
《正当法律程序》正当法律程序原则起源于英国古代《自由大宪章》,是西方古代“法的统治”观念与自然 法学说的产儿。1215年英国国王签署的《自由大宪章》对正当法律程序原则作了初步规定。大宪章第三十九条规 定:“凡自由民,如未经其同级贵族之依法裁判,或经国法判决,皆不得被逮捕,监禁,没收财产,剥夺法律保 护权,流放,或加以任何其它损害”。尽管这个法律文件的产生是英国贵族联合起来限制王权的产物,同资产阶 级革命和民主宪政并无直接联系,但在西方宪法学界,它被认为具有可以约束其它普通法的效力,因而被誉为保 护人民自由权利的最初的成文宪法性文件。

谈谈对正当程序的理解

谈谈对正当程序的理解

谈谈对正当程序的理解正当程序是指在法律的框架下,按照一定的程序和规则进行的合法操作。

在司法领域,正当程序是确保公正和公平的关键原则之一。

它涉及到诉讼的各个环节,包括立案、审理、判决等。

正当程序的核心价值是保护个人的权利和利益,确保司法活动的合法性、公正性和效力。

正当程序要求在诉讼的开始阶段,依法成立合法的法庭或仲裁机构。

在立案过程中,必须确保诉讼材料的真实和合法性,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登记和归档。

这样可以避免滥用诉讼权利和滥用司法资源的情况发生。

正当程序要求在审理阶段,各方当事人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

法官或仲裁员必须公正、中立地处理案件,不偏袒任何一方。

在听证过程中,各方当事人有权利陈述自己的意见和观点,并进行辩护。

法官或仲裁员应当认真听取各方的意见,并进行合理的裁决。

正当程序还要求在证据收集和审查阶段,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充分性。

对于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必须进行审查和评估,排除非法证据和伪造证据的可能性。

同时,法官或仲裁员还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进一步的证据,以便做出准确的判断。

在判决阶段,正当程序要求法官或仲裁员必须依法作出公正的判决。

判决必须基于事实和法律,不能凭主观意愿或偏见做出。

法官或仲裁员在作出判决前,必须充分权衡各方的权益,确保判决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正当程序还要求法院或仲裁机构的工作必须透明和公开。

审理过程中的记录和判决文书应当及时向当事人提供,确保各方对案件的了解和监督。

当事人和公众有权利了解案件的进展和结果,以便对司法活动进行监督和评估。

正当程序的价值在于保护个人的权利和利益,确保司法活动的合法性、公正性和效力。

它是法治社会的基石,也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

只有在正当程序的基础上,才能确保每个人都能在司法领域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才能实现社会的公正和公平。

正当程序是司法活动中不可或缺的原则之一,它保护了个人的权利和利益,确保司法活动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在正当程序的指导下,各方当事人能够参与公正的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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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正当法律程序需求、学说与革命的一种分析摘要:美国当代著名公法学者自1970年开始的有关“正当程序革命”及其后的“反革命”的争论,展示了一种新的法学思想如何产生并如何通过一系列社会事件而逐步渗入人们心灵和整个社会制度之中的过程。

总结正当程序革命在美国的变化过程,能揭示这样一条规律:一种学说的产生、确立,不仅仅取决于观念本身和人力的推动,而且还是社会环境、现实需求、学说自身的感召力以及各种社会力量相互竞争作用的结果,而这对我们今天实施法律制度的变革是有裨益的。

关键词:正当法律程序,需求,学说,革命一、引论“程序正义”正以一副救世主的面目闯入中国法律学界,成为每一个试图显示学术水平、争取话语权力的法律学人首选的课题。

就在刚刚过去的上一个世纪的最后一个月,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上演了一幕悲喜剧:一位大学毕业生认为自己在博士论文答辩中没有受到程序上的公正对待,而把他的母校推上了被告席。

原告的一位代理人在法庭上慷慨陈词,要求以制定法为案件审理依据的中国法院适用“正当程序原则”。

(注:参见“中国法律信息”(:s://)《刘燕文诉北京大学案件代理词》(何海波)。

)作为对过分注重结果公正的反动,程序正义强调达致结果的过程本身的正当性、合法性的独立价值。

程序正义学说在法学诸领域得到了广泛的呼应。

美国1791年宪法第5修正案中规定:“……非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注:[美]E.盖尔霍恩:《行政法和行政程序概要》,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255页。

)从而为公民宪法权利的程序保障奠定了宪法基础。

在此后的一个多世纪里,正当法律程序条款与其他宪法条文一起平静地发挥着作用。

虽然人们对它在具体案件中的适用并非没有争议,但对该条款本身的解释却少有疑问。

发生在1970年的“戈德博格诉凯利案”(Goldberg )改写了正当法律程序条款在司法领域适用的历史,这次变革由于其对宪法行政法制度以及社会关系产生的巨大影响而被誉为正当程序的“革命”。

二、正当程序的“革命”与“反革命”法律的正当程序(Due Process of Law),更为准确地说应当是“法律的正当过程”,(注:虽然笔者认为美国宪法上的“the due process of law”更为准确地说应当被理解为“法律的正当过程”而不是“法律的正当程序”-因为从法院对这一条款的理解和适用来看,该条款也具有实体性内容而不仅仅是程序性的规定-但为了表述的方便和习惯,笔者在本文中同时使用了正当法律程序、正当法律过程两个概念,其内容是相同的。

)规定于美国宪法第5修正案,并通过第14修正案适用于各州。

(注:Constitution of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amendment V,XIV.)正当程序条款在司法审查中得到广泛地运用。

根据适用的对象的不同,可以将其分为实体性正当程序(substantive due process)与程序性正当程序(procedural due process)。

实体的正当过程指当政府剥夺公民的生命、自由或财产时,必须提供充分的理由以证明其行为的必要性和正当性。

换言之,实体性正当过程要求政府必须为其行为提供正当化的理由,主要适用于对立法和政策的正当性(Justification)审查。

自从在Ro 一案(注:410 (1973)。

)中法院适用实体性正当程序以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适用实体性正当程序的情形都涉及到对立法的合宪性审查。

(注:See Richard ,“Some Confusion About Due Process,Judicial Review,and Constitutional Remedies”,93 Columbia Law Review(1993),)程序性正当程序的核心则在于对政府权力的行使施加最基本的程序性要求,即政府权力的行使过程必须满足某种最低限度的公平(fairness),“专注于政府政策执行的方法和程序,保证政府施加管制或惩罚的过程的公正性。

”(注:《美国法律辞典》,贺卫方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5页。

)本文所涉及到的正当法律程序指程序性正当程序。

正当程序条款本身包含两个需要明确的问题:首先,什么样的程序是正当的,即正当程序的标准是什么;其次,哪些权利或利益受正当程序条款保护,也就是正当程序的适用范围。

所谓的正当程序革命实际上主要是针对后者,在这场革命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通过一系列判例根本性地扩大了正当程序条款的适用范围。

传统的学说使用“权利(right)”、“特权(privilege)”的两分法来确定正当程序条款保护的财产利益的范围。

(注:此处有疑问:权利是由宪法(constitution)、制定法(statute)还是普通法(mon law)确定的?按照霍尔姆斯的说法应该是宪法,王名扬先生认为是普通法,戈德博格案中则是制定法(statutory law)。

)只有那些在法律中规定了的利益-即权利-才能跻身其中,而福利津贴、政府雇佣、许可证等则属于特权范围,不在正当程序条款保护之列。

同时,该条款所保护的“自由”也仅限于权利法案规定的范围。

1970年的戈德博格诉凯利案是一个公认的正当程序革命的标志。

在该案中,纽约市的福利津贴受益人声称他们领取津贴的权利未经正当法律程序便被终止。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最后认定,虽然纽约市的法规给予了受益人不服终止决定时请求行政机关举行正式听证的权利,但是这并没有达到宪法中正当程序条款的要求,即必须举行“事前的正式听证”。

在该案的判决意见中,法庭用“法定的特定权益(statutoryentitlement)”这一术语代替了传统的“权利”、“特权”划分,使福利津贴进入了正当程序监控的视野。

(注:该案见《美国最高法院判例汇编》第7卷,“a matter of statutory entitlement”,第262页。

转引自,“On Misusing‘Revolution’and ‘Reform’:Procedural Due Process and The New Welfare Act”,Administrative Law Review(1998),)在此后的岁月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通过一系列判决对“财产”和“自由”的含义进行了全新的阐释。

在财产方面,大学董事会诉罗斯案(Board of Regents )和佩里诉辛德曼案(Perry )使政府公职成为受保护的“新财产权”;在自由方面,威斯康里诉康斯坦丁案(Wisconsin )使得政府对个人名誉的否定性评价被认为是对自由的侵犯,而沃尔夫诉麦克唐奈尔案(Wolff )则令囚犯监狱生活的各个方面都落入了正当程序的羽翼保护之中。

(注:分别见《美国最高法院判例汇编》第408卷第564页,第408卷第593页,第400卷第433页,第408卷第571页。

转引自,“The Due Process Counterrevolution of the 1990?”,Columbia Law Review(1996),~1979.)要求正当程序保护的呼声像潮水一样冲击着司法的栅栏。

与此同时,反对正当程序条款扩张的努力从来都没有停止过,1974年的阿内特诉肯尼迪案(Arnett )几乎使正当程序的保护回到了“前戈德博格时代”。

该案的焦点是:剥夺由制定法赋予的权利是否只需遵循同一法律规定的程序。

代表少数派意见的伦奎斯特法官提出了他那著名的“甜加苦”理论,即受益人在享有法律给予的利益的同时,必须忍受该法律规定的剥夺权利的条件和程序,哪怕这一程序给予的救济是事后的、其本身是专断的,法院不能在该法之外给政府设定新的程序要求。

(注:“实体权利与对这种权利的程序性限制是不可分离的……当事人必须将甜和苦一起吞下(take the bitter with the sweet)。

”参见《美国最高法院判例汇编》第416卷(1974)。

)在1985年的克里夫兰教育委员会诉劳德密尔案(Cleveland Board ofEducation )中,“甜加苦”理论的再度出击,却以1:8的悬殊比例遭到惨败,代表多数派的意见否定了程序与实体性权利不可分离的观点。

(注:参见《美国最高法院判例汇编》第470卷(1985)。

)1990年以后,立法和司法领域一些新的动向引发了学术界对正当程序革命前景的不同推测。

1995年的杉丁诉柯纳案(Snadin )对监狱生活中受正当程序保护的自由权的范围进行了限制;(注:参见《美国最高法院判例汇编》第515卷(1995)。

)1996年国会通过的《个人责任和工作机会和解法》(Personal Responsibility and WorkOpportunity Reconciliation Act )对旧有的福利制度进行了改革。

这些事件是否意味着对正当程序革命的法律适用及其知识基础的全面清算的开始?饶有趣味的是,两位当代著名公法学者给出了截然相反的答案。

1996年,乔治华盛顿大学的法学教授皮尔斯()发表了一篇题为《1990年正当程序的反革命?》的文章,对正当程序革命产生的原因、过程和进入1990年后可能出现的命运进行了解释和分析。

(注:,“The Due Process Counterrevolution of the 1990?”,Columbia Law Review(1996)。

)皮尔斯对正当程序革命的起因进行了解释。

他认为,耶鲁大学法学院教授里奇(Charles )是正当程序革命在智识上的始作俑者。

里奇在《耶鲁法律评论》上发表了两篇有巨大影响的论文,对当时社会环境的变迁和宪法应当如何回应相关问题进行了描绘和阐释,提出政府通过各种方式给付公民的福利应当成为一项“财产权利”而受到宪法条款的保护,这些利益被里奇称为“新财产权”(the new property)(注:See Charles ,“The New Property”,73 Yale Law Journal(1964);“Individual Rights and Social Welfare”,74 Yale Law Journal (1965)。

)里奇的学说在社会中播下了正当程序革命的火种,青年学生和其他知识阶层逐步接受了社会革命的观念,而对越战的恐惧使得革命观念在中产阶级那里也产生了共鸣。

政治家和市民开始确信应当发动一场消灭贫穷而不是共产主义的战争,这一目标可以通过政府对公民的给付来实现。

最后,最高法院在1970年参与到这一革命进程之中,在戈德博格诉凯利案中改写了宪法学说,将福利救济界定为“新财产权”。

(注:Pierce,第1974~1976页。

)皮尔斯进一步把戈德博格案后的正当程序革命历程划分为三个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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