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史4-6章
中国法制史课件第4章
第二节 儒法合流与封建法制的发展
一、立法思想
二、立法概况
三、法律形式
一、立法思想的重大变化
(一)汉初的黄老无为思想 (二)西汉中期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确立
(一)汉初的黄老无为思想
“无为而治”
“与民休息”
“宽省刑罚”
曹参: “且高帝与萧何定天下,汉令既明, 今陛下垂拱,参与守职,遵而不失,
不亦可乎?”
曹参继萧何为相国后,整天喝酒不 问国事,面对惠帝的责备他回答说 高皇帝(刘邦)和 萧何丞相平定 天下,法令严明,现在陛下你只需 无为而治,臣等只需谨守职责,遵 从高祖所定的典章制度而不违失, 这就可以了。
萧规曹随,成语,萧何创立了规章制 度,死后,曹参做了宰相,仍照着实 行。比喻按照前任的成规办事。
董仲舒: 罢黜百家 独尊儒术
二、立法概况
(一)西汉初期的立法活动 (二)西汉中期的立法活动
(三)东汉时期的立法活动
(一)西汉初期的立法活动
1.“约法三章”与父老约,法三章耳; 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 2.《九章律》 盗、贼、囚、捕、杂、具、户、兴、 厩 3.《傍章》 18 篇
(二)西汉中期的立法活动
三、民事法律
四、经济法律
一、行政法律制度
(一)皇权的加强与中枢体制的变化 (二)地方行政体制 (三)职官管理制度 (四)监察制度
(一)皇权的加强与中枢体制的变化
1.维护皇权至尊的行政法律制度 (1)系统阐述“君权神授”思想
(2)皇帝是国家权力的来源,又是国高最高
权力的行使者。
(3)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军事权集于
《《《《《《《《《 金爵效复田置收告贼 布律律律律吏律律律 律》》》》律》》》 》 》 《《《《《《《《《 秩兴傅赐关均杂捕盗 律律律律市输律律律 》》》》律律》》》 》》 《《《《《《《《《 史徭置户行传钱亡具 律律后律书食律律律 》》律》律律》》》 》 》》
法制史(前八章)
一、立法指导思想:天讨、天罚、恭行天罚,将国家政权和其权力说成是神授的,把法律说成是神的意志的体现。
二、主要法典:(一)《禹刑》1、由来:“夏有乱政,而作《禹刑》”,是夏代法律的名称,可能是后人为纪念禹而命名的。
2、性质:相当与现代的刑法典3、内容:“昏、墨、贼,杀”昏:自己做了坏事而窃取他人美名墨:贪得无厌,败坏官纪贼:肆无忌惮地的杀人(二)文献记载所见的中国最早的军法《尚书甘誓》是迄今所见中国古代最早的军法,是夏王所作的誓师动员令。
三、监狱:夏代的监狱称为“夏台”或“均台”第二章:商代的法律制度一、立法指导思想:“天讨”、“天罚”的神权法思想发展到高峰,“敬鬼神,畏法令也”。
二、主要法典:(一)《汤刑》形式:刑事法律有“刑三百,罪莫重于不孝”的规定(二)《汤之官刑》形式:单行刑事法规有“其恒舞于宫,是谓巫风,其刑,君子出丝二卫,小人否。
”(三)弃灰之法即:在公道上扬灰要处以重刑。
三、法律形式:刑:如《汤刑》王命:如《尚书甘誓》单行法规:如《汤之官刑》、弃灰之法四、主要刑名:商代已经有后世五刑的滥觞,即:墨、劓、刖、宫、死。
五、司法制度:1、司法官吏:名“士”,即法官;“御鹿”一官2、监狱:牖里一、立法指导思想:以德配天、明德慎罚二、“礼治”的基本原则和基本特征:(一)基本原则:亲亲:敬爱自己的亲属,特别是以父权为中心的尊亲属尊尊:下级必须服从和尊重上级长长:小辈必须尊敬长辈男女有别:男尊女卑、男女有别、同姓不婚“亲亲”和“尊尊”既是周礼的基本原则,又是西周立法的指导思想。
(二)基本特征: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周礼所赋予的各级贵族世袭特权,平民和奴隶不得享有。
刑不上大夫:刑罚的主要锋芒不是针对大夫以上的贵族,而是指向广大平民。
三、法典:1、《九刑》2、《吕刑》3、有亡荒阅:搜捕逃亡奴隶的法规四、礼与刑的关系: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则入刑,相为表里。
礼与刑的目的是一致的,都是为了调整社会关系和规范人们的行为。
法制史4(2)
2. 恤刑。 汉朝的统治者为标榜“仁政”,在法律中 对老、幼、孕妇及残废者犯罪作出了减免刑 罚的规定。汉景帝在诏令中规定:八十岁以 上,八岁以下及残废者、孕妇等在监禁期间 可以免带刑具。 汉惠帝规定:七十以上,不满十岁者,有 罪当处肉刑者可以徒刑代之。汉宣帝规定: 八十以上,只有诬告、杀伤人应受刑事处罚, 其它犯罪行为均可免除刑事处罚
4. 自首减免 自首在汉律中称自告。汉律规定,犯罪后 能向官府自首的,可以减免刑罚,但规定了 二种限制:一是共犯或集团犯罪中的主谋和 首犯不得援引此例;二是一人犯有数罪,自 首一罪,只减免一罪,没有自首的罪,仍要 给以处罚。 上述几项原则,或秦律所无,或虽有但两 汉时发展变化较大,而“亲亲得相首匿”, 汉代始入律条。其他如故意与过失,汉律在 故意中又区分出“造意”和“非造意”,在 犯罪情节上比秦律的区分更为微细
3.科。这是关于规定犯罪与刑罚的一种条文,叫 “科条”,又叫“事条”。汉朝科的种类也比较多, 西汉初有“宁告之科”’武帝时曾有“首匿之科”, 到东汉章帝时,已经是“科条无限”。
4.比。这是已经判决的典型案例,又称“决事 比”。汉朝的“比”是秦朝“廷行事”的演变与发 展。比在最初只是律条的一种补充形式,律无正条 的,可以比附以为罪。但是由于“比”这种法律形
第四\五章 秦汉朝的法律 制度
授课教师:刘建明
第一节 秦朝汉朝法制的指导 思想
一、 秦朝法制的指导思想
商鞅、韩非的“垂法而治”的“法治”理论是秦统一后的立法指导 思想,具体而言,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体现 1:以法为本,事皆决于法。以法为本是韩非法治思想的核心,“事 皆决于法”是先秦法家“事断于法”的法治思想的继续和发展。 《泰山刻石》“皇帝临位,作制明法,臣下修饬。治道运行,诸产 得宜,皆有法式。”
外国法制史 第六章 日耳曼法
“全高卢中,凡是有一些地位和身分的人,都分属于两个阶 层。……一个是祭司阶层,另一个是骑士阶层。前者专管有关 神灵方面的事情,主持公 私祀典,以及解释教仪上的问 题。……几乎一切公私纠纷都交给他们裁判。如果犯了什么 罪 行,或者出了人命案,以至继承、疆界等等有了争论,也由他 们裁决,判定赏罚。 假使有任何人,不问是个人还是公家,不 遵从他们的判决,他们就排斥他不准参加祭扫,这是他们最严 厉的惩罚,受到这种处分的人,被认为是得罪神明、十恶不赦, 大家都回避他,拒绝跟他交往和谈话,以免在接近他时沾上罪 恶,遇到他向法律请 求保护时,也置之不理,什么荣誉都没有 他的分。 ” ——恺撒:《高卢战记》
在日耳曼法中,诉讼分为两种:请求损 害赔偿的侵权行为诉讼和请求惩罚犯罪的 刑事诉讼。 侵权行为诉讼一般采用宣誓断讼法。 在刑事诉讼中,证据主要有神明裁判和决斗两种。 随着王权的增强,在王室法院和巡回法院中形成了纠问式程序的诉讼 制度,即在审理涉及王室利益的案件时,不采用宣誓断讼的方法,而是 由王室官吏或巡按使主动传讯知情人,以查清事实,为判决提供根据。 但9世纪以后,随着封建割据局面的形成,西欧大多数国家已不采用这 种诉讼程序。
五、司法制度
日耳曼各王国的审判机关由普通地方法院和王室法院组成。地方法 院大体上分为郡法院和百户法院,它们由原始氏族社会时期的民众大会 延续而来,实际上就是各郡和百户中由全体自由民组成的民众大会。王 室法院由国王、宫相或国王委派的其他官员主持,负责处理涉及王室利 益的案件,国王也可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将案件从普通地方法院移至王室 法院审理。
随着日耳曼国家的发展,国王对立法权的加强,王室命令逐渐增多, 特别是法兰克王国查理大帝时期,为了加强王权,提出了用王室的法律 取代所谓“公约”,并废止了“自由人大会”参与立法的权利,试图通 过王室法令推进全国范围内的法律统一。9世纪中期以后,法兰克王国 发生分裂,西欧大陆各地相继进入封建割据时期,日耳曼法被分散的地 方性习惯法所取代。
法制史第四章,魏晋
所谓“准五服以制罪”,即对于九族
之内亲属之间相互侵害的犯罪行为, 要根据五服所表示的远近亲疏关系定 罪量刑;服制愈近,对以尊犯卑者的 处罚愈轻,对以卑犯尊者的处罚愈重; 服制愈远,则与此相反。而对于财产 类的犯罪,则与人身类的犯罪相反。
(二)“重罪十条”罪名的确立
“重罪十条”罪名正式确立于《北齐律》,
西晋规定官品占田荫户制度,明确赋予各
级官僚贵族按照官品高低依法占有免税土 地和免役人口的经济特权。根据规定,一 至九品官可占有五十至十顷土地,每品之 间相差五顷;同时,可以荫庇九族至三世 的亲属,占有三至一名衣食客和五十至一 户佃客。后来到刘宋王朝时,甚至发展到 依据官品占山的法律规定。
六、司法制度的新趋势
(二)律典注解诠释日渐成熟
3、对某些容易混淆的罪名进行细致辨析,并规定 出刑罚适用的变通制度 张斐晋律注曰:“律者,当慎其变,审其理。若 不承用诏书,无故失之刑,当从赎。谋反之同伍, 实不知情,当从刑。此故失之变也。卑与尊斗, 皆为贼。斗之加兵刃水火中,不得为戏,戏之重 也。向人室庐道径射,不得为过,失之禁也。都 城人众中走马杀人,当为贼,贼之似也。过失似 贼,戏似斗,斗而杀伤旁人又似误,盗伤缚守似 强盗,呵人取财似受赇,囚辞所连似告劾,诸勿 听理似故纵,持质似恐吓。如此之比,皆为无常 之格也。”
(一)司法机关的新设置
基本沿袭东汉,中央大都仍以廷尉为最高
审判机构,但出现一些新的设置,如东吴 曾设大理,北周称为秋官大司寇,北齐则 改设大理寺。尤其重要的是,魏明帝首次 在廷尉中设立律博士一职,负责教授法律 和培养司法人员,对后世影响甚为深远。
(二)皇帝直接审判录囚
魏明帝改平望观为听讼观,为临时最高法
张斐晋律进一步注曰:“律有事状相似而
林榕年《外国法制史》笔记和课后习题(含真题)详解 第四章~第六章【圣才出品】
第四章希伯来法4.1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常考知识点:·希伯来法的形成·《摩西五经》与“十诫”·希伯来法的历史地位一、希伯来法的形成和发展希伯来法是约公元前12世纪至公元1世纪希伯来奴隶制王国全部法律的总称。
有关希伯来法律产生的主要资料是《圣经》中的《旧约》。
据记载,约公元前14世纪,摩西为了统一希伯来人的宗教,组建了以信奉耶和华为核心的部落联盟,并规定“十诫”和审判制度等律法,要求全体希伯来人共同遵守,这可能就是希伯来立法的萌芽,它奠定了希伯来法的基础。
所罗门在位期间,传统的部落习惯以及原始宗教规范被赋予国家强制力而上升为法律,成为统治者维护其统治秩序的重要工具,希伯来法由此产生。
从公元前9世纪中叶至公元前6世纪,《圣经》的第一部分“律法书”,即《摩西五经》编撰完成,内容包括希伯来习惯、宗教戒律以及国王的敕令等,成为犹太民族最重要的行为规范。
至此,犹太教法成为希伯来法的基础和核心。
公元前538年,成立了神权政治机构“犹太公会”,由祭司们行使宗教和管理职能。
此后近二百年的时期内,复国的犹太尽管成为隶属国,但一直保持着相对独立的自治权,希伯来法继续得到发展,犹太人仍然严格遵守《摩西五经》,各级“犹太公会”兼有宗教法庭的职能,其判例也成为重要的法律渊源。
公元70年,犹太人起义被罗马帝国镇压,犹太国家终结。
希伯来法作为一种由共同体保证实施的法律规范已不复存在,然而它却在流散于各地的犹太人中,以一种自我约束的宗教信仰和法律文化继续得到传播。
二、《摩西五经》1.概述希伯来法律的内容散见于《圣经》各卷,并以判例的形式得以阐释和保留。
《摩西五经》,即犹太教《圣经》的第一部分,又称“律法书”、“摩西律法”,是希伯来法的精华,也是公元前6世纪以前唯一的一部希伯来法律汇编。
《摩西五经》虽然是犹太教的经典,但同时又是犹太国家的法律规范,其效力是至高无上的,它不仅是掌握司法权的祭司和各类司法机构审理案件时的最高法律依据,即使在犹太国家灭亡以后,它仍以习惯法的形式自动调节着犹太人的生活。
中国法制史第4章
第二节 秦朝法律的主要内容
一、行政法制
(一)行政机关 1、确立皇帝制度 2、在中央设置三公、九卿 3、地方行政区划采取郡县制 (二)官吏管理制度 从行政机构的职责,到官吏的选用、任命、考核,均制定了详
细的规范。
第二节 秦朝法律 秦朝法律的主要内容 四、刑事法制
(二)主要罪名 1、危害皇权罪:不敬皇帝罪、诽谤与妖言罪、妄言罪、
以古非今罪、非所宜言罪、投书罪、挟书罪、降敌罪; 2、侵犯财产和人身罪:盗窃罪、贼杀伤罪 3、破坏经济秩序罪:逋事、乏徭罪,匿户罪,盗徙封罪
第二节 秦朝法律的主要内容 四、刑事法制
(三)刑罚 1、死刑:腰斩、弃市、具五刑、碟刑、车裂、族诛、枭
首、定杀、囊扑、凿颠、抽胁、镬烹; 2、肉刑:黥、劓、斩左右趾、宫刑 3、劳役刑(徒刑):城旦舂、鬼薪白粲、隶臣妾、司寇 4、羞辱刑:髡刑、耐刑
第二节 秦朝法律的主要内容 四、刑事法制
(三)刑罚 5、身份刑:废、免、收 6、财产刑:赀刑、赎刑、没刑 7、流放刑:迁、徙、谪 学习任务:请记忆秦朝各类刑法,并理解其含义。
主讲人:
目录
01
秦朝立法指导思想与立法概况
02
秦朝法律的主要内容
03
秦朝司法制度
内容提要
秦朝继承秦国商鞅变法的成果,坚持先秦法家“法治”、 “重刑”的法制原则,建立君主专制集权的法制体系。虽然 其法律以烦琐苛刻著称,也没有留下完整的法典,但从史 籍的记载与出土文物的印证可知,秦朝法律是中国法律传 统形成的关键环节之一,对汉朝及后世法律制度都产生了 深远的影响。
第一节 秦朝立法指导思想与立法概况 三、法律形式
1、律:经过立法程序制定由朝廷正式颁布的规范性文件 2、制、诏:是皇帝针对某事而发布的规范性命令 3、式:国家机关工作程序、原则及公文程式的法律文件 4、法律答问:由官方做出的法律解释 5、廷行事 :司法判例 6、程、课:关于劳动定额和工作人员考核标准的法规
4-6法制史讲稿
第一章夏商的法律制度(公元前21世纪—公元前11世纪)第一节夏朝的建立和奴隶制国家与法制的产生一、夏朝建立以前的我国原始社会原始社会经历了原始群和氏族公社两个阶段,而氏族公社又分为母系氏族公社和父系氏族公社两个时期。
根据考古学界提供的资料,目前我国发现的最早的原始群,要算距今大约二百五十万年的元谋人,他们是中华民族最早的祖先。
大约在距今两万年前,我国社会开始进入氏族公社。
氏族是以血缘关系为纽带自然形成的人类共同体。
氏族公社的第一阶段为母系氏族公社,也叫“母系氏族制”或“母权制”。
母系氏族公社的主要特点是婚姻形态已由原始群时的杂交乱婚转变为群婚。
大约在距今七千年到五千年左右,我国中原地区的氏族进入了全盛时期,仰韶文化反映了这一时期的全貌。
这一时期我国氏族公社开始进入第二阶段,即父系氏族公社时期,父系氏族公社也叫“父系氏族制”或“父权制”。
父系氏族公社的主要特点是婚姻形态已由对偶婚向一夫一妻制过渡。
二、私有、阶级的产生,原始社会向阶级社会过渡由于剩余产品的增多,一些氏族和部族首领,利用职权比一般社会成员多占有一部分,这便是私有制的萌芽。
随着私有财产的发展,出现了贫富的分化,这就是阶级的萌芽。
三、夏朝的建立和国家的产生(一)夏朝的建立夏朝是我国第一个奴隶制国家,“启”是这个国家的开创者。
(二)国家的产生启是我国奴隶社会的第一个帝王。
从启开始,作为阶级专政的工具—国家产生了。
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中说:国家跟旧氏族组织不同的第一个特征,“就是它按地区来划分它的国民”。
第二个特征“是公共权力的设立”。
第二节法律的起源和夏朝的法律制度一、法律的起源原始社会没有法律,调整社会成员之间的相互关系,主要靠人们在长期的共同劳动、共同生活中形成的行为准则,这些准则就是不成文的习惯。
二、我国古籍中对刑、法、律的释义及其运用(一)刑近代以来,一般把刑字解释为刑法或刑罚,但在古代则一般指法,也即法的同义语。
中国法制史4-6章自测题
中国法制史4-6章自测题第四章春秋战国的法律制度一、单项选择题1、晋国公布成文法时遭到____________的反对。
AA、孔子B、叔向C、商鞅D、子产2、“被庐之法”是____________国制定的。
BA、郑国B、晋国C、楚国D、秦国3、认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严厉镇压盗贼犯罪的法典是____________。
DA、禹刑B、吕刑C、九刑D、法经4、改“法”为“律”是战国时期的____________。
CA、韩非B、赵鞅C、商鞅D、屈原5、春秋时期最早公布成文法的是____________。
BA、晋国B、郑国C、楚国D、齐国二、多项选择题1、楚国在楚文王和楚庄王时两次制定法律,分别称作____________。
ACA、仆区法B、刑书C、茆门之法D、竹刑2、战国时期法制指导思想是____________。
BCDA、明德慎罚B、“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C、“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D、“重其轻者”3、商鞅两次变法的重点分别是____________。
BDA、制定法经B、打击奴隶主贵族的政治势力C、善平籴D、废除奴隶制的土地制度4、郑国两次制定法律,制定者分别是____________。
ADA、子产B、赵鞅C、商鞅D、邓析三、问答题1、郑、晋两国公布成文法的措施及所引起的争论。
答:(1)公布成文法的措施郑国公元前536年,郑国的执政子产"铸刑书于鼎,以为国之常法",第一次正式公布成文法典。
公元前501年,郑国公布由邓析私造并写在竹简上的竹刑。
晋国曾制定“被庐之法”、“常法”,但未公布于众。
直至公元前513年,晋国将范宣子的刑书铸在鼎上,正式公布成文法。
(2)公布成文法所引起的论争郑国子产公布刑书时,遭到晋国以叔向为代表的旧贵族的反对。
晋国铸刑鼎,遭到孔丘的反对。
叔向和孔子都认为公布成文法,百姓就会引征法条为自己辩护,这样便破坏了尊卑贵贱的等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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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八章 隋唐的法律制度 第九章 宋元的法律制度 第十章 明清的法律制度 封建社会法律制度的总结 第十一章 鸦片战争后清朝的法律制度 第十二章 太平天国的法律制度 第十三章 中华民国的法律制度 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法律制度的总结 第十四章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根据地的法律 制度
导
论
一、中国法制史的研究对象和范围 (一)研究对象 (二)研究范围 二、中国法制史学科的发展概况 清朝前属于史学范畴,清朝开始成为专门学科 三、学习中国法制史的目的 (一)辩证地分析历史,达到“古为今用” (二)通过对比,提高对社会主义法制的认识 (三)为学好部门法打下基础 四、学习中国法制史的方法
第三章 西周的法律制度
本章知识点
西周的主要法律形式 西周刑事立法的指导思想 西周刑法适用原则 西周的婚姻制度 西周的诉讼制度
一、西周的建立和奴隶制的发展 二、立法概况和法律形式 (一)立法概况:作《九刑》,制《吕刑》 (二)法律形式: 1、周礼:周公姬旦损益夏、商两代礼制加上周 族自已的礼制制定了周礼 2、誓,3、诰,4、命,5、遗训 6、殷彞:商朝的某些法律,即在商人集中的地 方准许适用一些不与周朝法律相冲突的 商朝习惯法
三、商朝法律的主要内容 (一)、刑名 “刑名从商” 1、死刑,包括斩(生杀)、戮(死斩)、 炮烙 (即在铜柱上涂油并加热,令有罪者行其 上, 坠炭上烧死)、醢(将罪犯捣成肉 酱)、 脯(将罪犯晒成肉干)。 2、肉刑,包括墨刑(在罪犯面额上刺刻后,染 以墨色)、劓刑(割掉鼻子)、剕刑 (断足)、宫刑(割掉男子生殖器— 去势或破坏女子的生殖机能—幽禁)。 3、徒刑,就是将罪犯拘役使其劳作。这是一种 附加的自由刑。
中国法制史
中国法制史
主讲教师:
主要内容: 1、奴隶社会法制(夏、商、西周、春秋) (1章——4章上) 2、封建社会法制(战国——鸦片战争) (4章下——10章) 3、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法制(11章——13章) 4、新民主主义法制(14章)
法制史第四章
二、刑罚体制
• 一套包括生命刑、身体刑、劳役刑、流放 刑、耻辱刑、身份刑在内的刑罚体系 • 身体刑主要有城旦、舂,鬼薪、白粲,司 寇、作如司寇 ,罚作、复作 • 财产刑主要是赀、赎、没和收等几种 • 耻辱刑是一种带有侮辱性质的刑罚,在秦 代主要指髡、耐等象征肉刑的刑罚
第三节 秦代的刑事法律
三、刑法原则
第四章
• • • • •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秦代的法律制度
统一后秦代法制发展概况 秦代的行政法律规范 秦代的刑事法律 秦代的民事、经济法律规范 秦代的司法诉讼制度
第一节 统一后秦代法制发展概况
• 一、概 述 • 秦王朝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封建国家。政治上实 行君主领导下的封建官僚体制和郡县制行政区划;经济上实行小农式 土地私有化和重农轻商;
第三节 秦代的刑事法律
一、主要罪名
• 盗窃罪、贼杀伤罪 、诽谤罪、不敬皇帝罪、 以古非今罪、非所宜言罪 、妄言罪
(1)谋反 (2)诅咒妄言 (3)偶语诗书、以古非今 (4)投书罪(匿名信) (5)盗窃 群(3人)共 (5人)盗处罚严厉 (6)杀人 谋杀、盗杀、贼杀、擅杀、斗杀 (7)伤害 (8)逃避徭役 (9)逃避赋税 (10)不明 (12)奸淫 (11)不直 (13)夫殴妻 (14)不孝
1.区分故意与过失:“端”,“不端” 2.区分有无犯罪意识 3.自首从轻(自首,秦简称“自出” ) 4.规定刑罚时效 5.共犯加重:秦代是以五人合伙犯罪为共犯 6.合并论罪:在数罪并发的情况下,把数罪合并一起判刑
确立刑事责任标准(年龄、时效) 以犯罪后果衡量罪行轻重 累犯加重处罚 实行连坐 诬告反坐
2.婚姻与家庭关系 • 结婚、 离婚均需经官方批准。 • 禁止“娶人亡妻” ,禁止“弃子而嫁” • 允许妻子揭发、控告丈夫的犯罪行为
2017年司法考试二卷《法制史》第四章知识点
2017年司法考试二卷《法制史》第四章知识点大家做好准备迎接司法考试了吗?诚意整理“2017年司法考试二卷《法制史》第四章知识点”,只要付出了辛勤的劳动,总会有丰硕的收获!欢迎广大考生前来学习。
2017年司法考试二卷《法制史》第四章知识点第四章秦朝的法律制度 (公元前221年—公元前206年)学习要求:了解秦朝法制的主要内容,特别是其中的创新点。
把秦的法制与社会变化与秦朝的灭亡联系起来考察,总结秦王朝二世而亡的教训。
一、秦朝的立法指导思想二、从《云梦秦简》看秦朝的立法概况三、秦朝法律的主要内容四、秦朝的司法制度五、秦朝法制的发展结果一、秦朝的立法指导思想继续以韩非的法、术、势为核心的法学思想为立法指导思想。
侧重于1、缘法而治2、法令由一统(立法权统一、法律内容的全面统一和司法的统一)3、适用重刑主义。
二、从《云梦秦简》看秦朝的立法概况(一)•1975年12月,在湖北省云梦县城关睡虎地十一号秦墓发掘中,出土了大量记载秦法律令的竹简,称之为“云梦秦简”。
“云梦秦简”共一千一百多枚,内容非常丰富,绝大部分是秦的法律令文书。
•据考证,十一号秦墓的主人叫“喜”,曾任一些与司法有关的职务。
他生前根据工作的需要,抄录部分秦律的条文和有关的法律令文书,这些法律大多是战国末期秦国的法律,但秦朝建立后基本沿用。
二、从《云梦秦简》看秦朝的立法概况(二)1、律:律是国家正式制定、颁布的成文法典。
主要的秦律有《秦律十八种》、《效律》及《秦律杂抄》等。
2、令:令是秦朝政府针对一时之事以国家名义颁布的单项法规。
3、式:式是朝廷统一颁布的规定官吏审理案件的准则以及审讯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查封笔录等法律文书程式的法律文件。
主要为《封诊式》。
4、法律答问:以一问一答的形式对秦律进行解说。
5、廷行事:是国家中央一级司法机构的“行事”成例,具有“判例”之意。
6、其它:程、课等。
三、秦朝法律的主要内容(一)(一)刑事法制1、秦朝定罪量刑的主要原则责任年龄的确定:以身高确定责任年龄。
法制史每章节重点整理
每章节重点:第一章夏朝的法律制度禹刑:夏朝法律制度的总称。
圜土:夏、商、西周监狱的总称。
夏朝的监狱:圜土、均台、夏台夏朝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1)“夏有乱政,而作禹刑” 。
商朝的主要立法:“商有乱政,而作汤刑”汤刑:商朝法律制度的总称奴隶制五刑:墨、劓、刖、宫、大辟(重点)墨:在犯罪者的面部或额头上刺刻后,涂以墨色,从此犯罪者就带有了永久性的标记。
劓:割鼻子的刑罚。
刖:断足的刑罚。
宫:破坏犯罪者生殖器官,进而残害机能的刑罚。
大辟:死刑商朝立法指导思想:神权法第三章西周的法律制度九刑:西周实行的九种刑罚:墨、劓、刖、宫、大辟、流、赎、鞭、扑质剂:西周时出现的买卖契约。
(重点)七出:西周婚姻家庭制度。
中国古代休弃妻子的七种理由。
包括无子;淫佚;不事舅姑;口舌;盗窃;妒忌;恶疾。
三不去:西周婚姻家庭制度。
古代对丈夫休弃妻子的三种限制。
西周法律规定,如果出现三种情况,丈夫不得休弃妻子。
即“有所娶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
”五听:审判官在审判活动中观察当事人心理活动的五种方法,即辞听、色听、气听、目听、耳听囹圄:西周监狱的名称《九刑》:西周成文刑书的统称。
“周有乱政,而作九刑”西周的刑事立法指导思想:(1)义刑义杀:针对国内不同地区、不同的形势,选择最适宜的刑罚手段来对付社会犯罪,反对不分青红皂白,一味刑杀的方法。
(2)明德慎罚:在对付社会犯罪问题上,要提倡德治,提倡伦理道德德强行灌输,有效预防可能发生德犯罪;同时在镇压时,采取审慎的方针,即区分严重犯罪与一般犯罪的界限,对一般犯罪采取宽缓的原则,对严重犯罪才施以重刑。
婚姻制度【重点】1、婚姻成立的原则:一夫一妻多妾制西周的媒氏是婚姻管理机关。
2、婚姻的成立婚姻成立的要件:(1)父母之命;(2)媒妁之言;(3)到达结婚年龄:“冠礼”、“及笄”。
婚姻成立的限制:(1)同姓不婚:实行“同姓不婚”,其二,“娶于异姓,所以附远厚别”西周的“六礼”:西周婚姻家庭制度。
法制史第四章
战 国 时 期 的 法 制
第一节
春秋战国时期的立法活动
社会转型与 社会变革
社会转型
立法原则
世俗化
社会变革
公开化
重刑化
社会转型
经济
展生
,产
原工
有具
(
土 地 所 有
铁 农 具
)
制的
受发到展冲推击动,生阶产
级力
关发
系
变
化
政治
速世 度族 加世 快官
制 受 到 郡 县 制 挑 战 , 社 会 转 型
3.赋税制度
军事法
司法制度
1.诸侯:诸侯国内的最高司法官 专制司法官(司寇、司败) 县令(县尹、县公、县大夫):县司法长官 郡守:郡司法长官
2.审判制度:由两位主审官决定判决,判决宣布 后立即执行等
3.各级司法官有明确责任,错判需追究刑事责任
4.监狱(圜土、囹圄、狴犴)数量有所增加
第三节
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 世俗化原则
立
法
原
• 公开化原则
则
• 重刑化原则
第二节
春秋时期的法律制度
一、“礼崩乐坏”与成文法公布
“礼崩乐坏”的社会秩序 1.春秋时期,随着铁制生产工具的 使用,劳动生产力迅速提高,以一 家一户为单位的小生产成为可能
2.奴隶主阶级开始没落,新兴地主 阶级逐渐强大,西周时期建立的等 级制度遭到严重破坏,形成“礼崩 乐坏”的局势
2、在中国古代法制史上起承 上启下的作用,使中国法制传统和特 色得到了延续和传承。
赏 观
谢 谢
公布成文法后出现的争议
反对者代表:叔向、孔子
公布成文法的意义
1. 公 布 成 文 法 是 国 家 治 理 与 社 会 控 制 的新型方式,不仅提高了法律的地位, 还让广大民众知道其内容,得以贯彻 执行。法律具有权威性、公开透明、 具有国家强制性,人们在法律面前受 到平等对待,符合当时社会发展需求
中国法制史第4章到第6章
2020/5/10
中国法制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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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帝的继续改革
“景帝元年,下诏曰:‘加笞与重罪无异,幸而不死, 不可为人。其定律:笞五百曰笞三百,笞三百曰笞 二百。’犹尚不全。至中六年,又下诏曰:‘加笞 者,或至死而笞未毕,朕甚怜之。其减笞三百曰二 百,笞二百曰一百。’又曰:‘笞者,所以教之也,
其定垂令。’丞相刘舍、御史大夫卫绾请:‘笞者, 垂长五尺,其本大一寸,其竹也,末薄半寸,皆平
四、经济法律部分主要内容是赋税立法、商业管理 中的三部法律(均输法、平准法、盐铁酒专卖法) 和抑商政策方面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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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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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基本原则(SK)
1、刑事责任年龄:改身高为年龄
2、上请原则:“尊尊”、刑不上大夫的体现
3、亲属相隐:见后
4、恤刑原则:老幼妇孺病残者,量刑上照顾
一、两汉时期的立法活动主要集中在三个时 期:西汉前期的《九章律》、《傍章》;西 汉中期的《越宫律》、《朝律》,至此,形 成了《汉律六十篇》。此外,西汉中期以后, 引经注律,即以儒家经典著作中的章句来解 释法律,东汉的主要法律制定活动都是以此 为中心展开。
二、汉律的主要法律形式为律、令、科、 比。
西汉文景废除肉刑是中国刑制的重要改革,使得刑制由野蛮 趋向于‘文明’,改善了与封建经济基础不相适应的上层建 筑的某些部分,符合历史发展的潮流,因而具有进步的意义。 尽管文景以后倡议恢复者大有人在,却终究没有恢复,其原 因就在于此
[1]张晋潘著《中华法制文明的演进》,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9年,第188页。
到了西汉初期,黄老学派的法律思想的基本观点主张“文武 并用”,“德刑相济”,已经把“德”抬高到了和“刑”相 平行的地位,对秦代的专任刑罚,持严格的批判态度,但并 不否认法律的重要性,也强调“明具法信”,“进退循法”。 在刑罚具体运用方面,提出“刑不厌轻”,“罚不患薄”, “罪大者罚重,罪小者罚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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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题:
一、以下文献反映西周结婚或离婚的要件包括那些?
1、氓之蚩蚩,抱布贸丝。
匪来贸丝,来即我谋。
送子涉淇,至于顿丘。
匪我愆期,子无良媒。
将子无怒,秋以为期。
乘彼垝垣,以望复关。
不见复关,泣涕涟涟。
既见复关,载笑载言。
尔卜尔筮,体无咎言。
以尔车来,以我贿迁。
桑之未落,其叶沃若。
于嗟鸠兮,无食桑葚!于嗟女兮,无与士耽!士之耽兮,犹可说也。
女之耽兮,不可说也。
——《诗经·卫风·氓》·
2、伐柯如何?匪斧不克;取妻如何?匪媒不得。
——《诗经·豳风·伐柯》
3、娶妻如之何?必告父母。
——《诗经·齐风·南山》
4、昏礼者,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而以下继后世也,故君子重之,是以昏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皆主人筵于庙,而拜迎于门外,入揖让而升,听命于庙,所以敬慎重正昏礼也。
——《仪礼·昏义》
5、子甚宜其妻,父母不说(悦),出;子不宜其妻,父母曰:“是善事我,子行夫妇之道焉,身没不衰。
”——《礼记·内则》
二、以下文献反映西周的刑事政策有何特征?
昔周之法,建三典以刑邦国,诘四方:一曰,刑新邦用轻典;二曰,刑平国用中典;三曰,刑乱邦用重典。
五刑:墨罪五百,劓罪五百,宫罪五百,刖罪五百,杀罪五百,所谓刑平邦用中典者也。
——《汉书·刑法志》
第四章秦代的法律制度
一、单项选择题
1、秦朝的()是关于案件的调查、勘验、审讯等程序的文书程式。
A令B式C法律答问D廷行事
2、秦朝的法廷成例叫做()。
A成B廷行事C式D法律答问
3、秦朝的()是一种刑名,即强制男犯白天修筑长城。
A 罚作B鬼薪C 城旦D复作
4、秦朝的鬼薪是()年刑。
A五年B四年C三年D二年
5、秦朝的最高司法审判机关叫()。
A 大理寺B 廷行事C 廷尉D宗正府
6、秦始皇时期,某地有甲乙两家相邻而居,但积怨甚深。
有一天该地发生了一起抢劫杀人案,乙遂向官府告发系甲所为。
甲遭到逮捕并被定为死罪。
不久案犯被捕获,始知甲无辜,系被乙诬告,依秦律,诬告者乙应获下列哪种刑罚()A死刑B迁刑C城旦舂D笞一百
二、多项选择题
1、秦朝的法律形式有()。
A春秋经义B 法律答问C廷行事D 比
2、秦朝的立法指导思想是()。
A法令由一统B 德主刑辅C 事皆决于法D以刑杀为威
3、秦朝规定的徒刑有()。
A城旦B鬼薪C司寇D罚作
4、下列属于秦朝适用于女犯的作刑有()。
A城旦B 舂C 白粲D作如司寇
第五章汉代的法律制度
一、单项选择题
1、汉朝以典型判例作为法律形式的一种,称作()。
A编敕B廷行事C决事比D科条
2、汉朝专门适用于女犯的徒刑称作()A城旦B鬼薪C罚作D顾山
3、西汉初年,齐太仓令有罪当处墨刑,其幼女缇萦上书,愿意“没为官婢,以赎父刑。
”这一事件导致了下列哪项法律制度改革:()A汉高祖规定上请制度B汉文帝废除肉刑C汉文帝确定官当制度D汉景帝规定八议制度
4、两汉的立法活动始于汉朝建立前的()A傍章B左官律C九章律D约法三章
5、汉朝中央最高司法审判机关是()A司寇B廷尉C三公曹D大理寺
6、西汉末年,某地一男子偷盗他人一头牛并贩卖到外乡,回家后将此事告诉了妻子,其妻隐瞒未向官府举报。
案发后,该男子受到惩处。
依照汉代法律,其妻的行为该如何处理?
A完全不负刑事责任B按包庇罪论处
C与其丈夫同罪D按其丈夫之罪减一等处罚。
7、汉宣帝地节四年下诏曰:“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
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亲亲得相首匿”正式成为中国封建法律原则和制度。
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近亲属之间相互首谋隐匿一般犯罪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B.近亲属之间相互首谋隐匿所有犯罪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C.“亲亲得相首匿”的本意在于尊崇伦理亲情
D.“亲亲得相首匿”的法旨在于宽宥缘自亲情发生的隐匿犯罪亲属的行为
8、汉武帝时,有甲乙二人争言相斗,乙以佩刀刺甲,甲之子丙慌忙以杖击乙,却误伤甲,有人认为丙“殴父也,当枭首。
”董仲舒引用《春秋事例》,主张“论心定罪”,认为丙“非律所谓殴父,不当坐。
”下列关于此案的评论哪种是错误的?
A论心定罪是儒家思想在刑事司法领域的运用
B以《春秋》经义决狱的主张是旨在建立一种司法原则
C论心定罪仅为一家之言,历史上不曾被采用
D论心定罪有可能导致官吏审判案件的随意性
二、多项选择题
1、汉律六十篇包括()A《九章律》B《朝律》C《傍律》D《越宫律》
2、汉朝的法律形式有()A春秋经义B律C令D廷行事
3、汉朝定罪量刑的原则是()。
A亲亲得相首匿B贵族官僚有罪先请C罪疑从赦D以身高确定刑事责任
4、汉朝为打击割据势力,设置了如下罪名:()。
A阿党与附益罪B事国人过律C僭越罪D漏泄省中语
5、汉朝把对被告人进行审讯和判决称作()。
A鞫狱B传复C读鞫D断狱
第六章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
一、单项选择题
1、“八议”最早规定在( )。
A魏律B晋律C北齐律D北魏律
2、开始区分律和令的是( ),其中规定“律以正罪名,令以存事制。
”
A晋律B齐律C魏律D蜀律
3、最早确立封建制法典十二篇体例的是( )。
A魏律B晋律C北齐律D北魏律
4、北周的中央审判机关叫做( )。
A廷尉B大理寺C大理院D秋官大司寇
5、中国古代设置“登闻鼓”始于( )。
A曹魏B西晋C北魏D隋
6、封建法典的( )源于“重罪十条”。
A十恶B叛逆罪C危害国家根本利益的犯罪D不属于“八议”论赎范围的犯罪
7、蜀国诸葛亮等人制定了( )。
A蜀科B蜀律C蜀格D蜀令
8、魏律改具律为( )。
A总则B名例C法例D刑名
9、东魏于孝静帝兴和三年议定新法,名为( )。
A北魏律B大统式C麟趾格D北齐律
二、多项选择题
1、魏律对两汉相沿的旧律进行的改革有( )。
A篇条由9章增加到18章B改具律为刑名,冠于律首
C正式规定了“八议”条款 D 规定了“重罪十条”
2、为晋律作注释的有( )。
A羊祜B杜预C张斐D裴楷
3、晋律较魏律的重大发展是( )。
A严格区别律令的界限
B法律概念进一步规范化
C“礼律并重”,如第一次将“服制”列入律典
D规定了保护地主阶级特权的法律,如专门规定了“杂抵罪”
4、北齐律在魏律、晋律基础上又有所发展,主要体现在( )。
A定律十二篇B确立了“重罪十条”C确立了死、流、徒、鞭、杖五刑D确立了“八议”
5、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立法有了重大发展,主要表现在( )。
A“八议”入律B“官当”入律C确立了“重罪十条”D确立了“封建制五刑”
6、北朝的法规主要有( )。
A北魏律B大统式C麟趾格D北齐律
7、魏晋南北朝法律发生了许多发展变化,对后世法律影响重大,下列表述正确揭示其发展变化的是:()A《北齐律》共12篇,首先将刑名与法例合为名例律一篇。
B《魏律》以周礼八辟为依据,正式规定了八议制度。
C北周律规定了重罪十条。
D《北魏律》与《陈律》正式确立了官当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