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建设厅 广东保监局印发《广东省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导则》的通知(粤建管字[2004]1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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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概况

工程概况

第一章工程概况工程名称:佛山万科金域滨江广场A地块基坑支护工程工程地点:广东省佛山市。

工程项目拟建场地位于广东省佛山市顺德新城区德胜中路南侧、观绿路西侧、沿江大道北侧,用地面积约570000平方米,分为A区(西部区域)和B区(东部区域),A区拟建建筑包括:2栋51层写字楼,4栋25层公寓及1栋45层公寓;B区已施工完成,开挖深度5~。

本次基坑设计侧壁安全等级为二级;基坑支护结构使用年限自支护结构完工之日起计1年。

场地位于城区,周边道路有较多地下管线,基坑开挖深度和面积较大,场地地下水埋藏浅,水位以下存在较厚的软土及饱和砂土,场地内地质条件较差,开挖深度范围内的土层主要有<1-1>层砂性素填土、<1-2>层耕植土、<1-1>层淤泥质土、<1-1>层砂粉及<1-1>层淤泥质土等。

基坑底基本位于粉砂和淤泥质土中。

基坑开挖深度为~,综合考虑基坑周边建筑物情况、基坑地层条件、基坑深度、周边管线及地质情况,本基坑拟采用“放坡+喷锚”和“桩锚”的组合支护方案,止水帷幕采用搅拌桩。

在即坑内高差变化处采用1:放坡处理。

建设单位:佛山市顺德区万科房地产有限公司设计单位:广州泰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监理单位:深圳市城建监理有限公司施工单位:广州泰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第二章编制依据1、《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2、《关于做好建筑工地防暑工作的通知》(穗建质[2009]805号);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主席令第91号);4、《重大事故隐患管理规定》(劳部发〔1995〕322号);5、印发《建筑工程预防高处坠落事故若干规定》和《建筑工程预防坍塌事故若干规定》的通知(建质[2003]82号);6、广东省建设厅印发《广东省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导则》的通知(粤建管字[2004]132号);7、关于印发《广东省生产安全轻伤事故报告及处理办法》的通知(粤安监[2004]126号);8、《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9、《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8]》(建设部令第166号)。

关于广东省实施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工程计价问题通知

关于广东省实施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工程计价问题通知

关于广东省实施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工程计价问
题通知
粤建造函[2004]169号
各市造价站及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省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保护从业人员合法权益,降低施工企业事故风险,根据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03]206号)和广东省建设厅印发《广东省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导则》的通知(粤建管字[2004]132号)的有关精神,现就对我省建设工程实施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有关计价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筑意外伤害保险费,单独列入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归入规费项下,不得竞争,专款专用,由施工企业代收代支。

二、按照我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专业划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费的计算基础为:建筑工程(独立的构筑物工程除外)以建筑面积计算:其他的工程以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它项目费三项之和计算。

三、工程项目中有分包单位的由总承包施工企业统一办理。

业主直接发包的工程项目由承包企业直接办理。

四、根据工程各类风险因素,由施工企业和保险公司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商定建筑意外伤害保险费率,计取建筑意外伤害保险费。

五、编制施工图预算、设计概算时,可参照广东省建筑业协会和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标准(有上下限标准的,取其上限)计算。

工程结算时,按实际缴纳的建筑意外伤害保险费计算。

六、各市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订具体的管理办法,确保该项专款资金用于购买建筑意外伤害保险。

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二00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粤建质〔2011〕13号

粤建质〔2011〕13号

关于印发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粤建质〔2011〕13号)2011-02-28 上午11:47:31 来源: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点击数:276粤建质〔2011〕13号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为预防和减少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尤其是严防较大及以上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结合本省实际,我厅制定了《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给我厅。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四日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以及装修和拆除工程中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以下简称“专项方案”),是指施工企业在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的基础上,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单独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文件。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详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

第四条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佛山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佛山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佛山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23.11.30•【字号】佛建[2023] 87 号•【施行日期】202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佛山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佛建[2023] 87 号市应急管理局、金融工作局、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佛山监管分局,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市建设工程造价服务中心,市建筑业协会、保险行业协会,各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东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安监总办〔2017〕140号),进一步做好全市房屋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我局研究制定了《佛山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径向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反馈。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3年11月30日佛山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东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安监总办〔2017〕140号),切实发挥保险机构参与风险评估管控和事故预防的功能,防范化解房屋建筑工程(以下简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风险,保障我市建筑施工行业全面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结合我市建筑施工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施工项目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以及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推行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以下简称建筑施工安责险),是指保险机构对投保的建筑施工项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有关经济损失等予以赔偿,并为投保的项目提供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服务的商业保险。

广东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安全生产领域风险点危险源排查管控工作指南》的通知

广东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安全生产领域风险点危险源排查管控工作指南》的通知

广东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安全生产领域风险点危险源排查管控工作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9.14•【字号】粤安办〔2016〕126号•【施行日期】2016.09.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广东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安全生产领域风险点危险源排查管控工作指南》的通知粤安办〔2016〕126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顺德区人民政府,省各有关部门,中直驻粤有关单位: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安全生产领域各类风险点、危险源排查管控工作,着力构建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有效防范各类重特大事故发生,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集中开展城市风险点危险源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的通知》(粤办函〔2016〕406号)等要求,我办组织编写了《广东省安全生产领域风险点危险源排查管控工作指南》,现印发给你们,并就加快推进城市风险点、危险源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开展城市风险点、危险源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是我省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解决安全生产领域“认不清、想不到、管不到”突出问题,促进安全生产责任落实的重要举措。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深刻吸取省内外事故教训,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结合本指南,制定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推进方案,明确目标任务,落实工作措施,抓紧组织推进。

二、紧扣主题,做到精准发力。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朱小丹省长要求的查清楚、解决好悬在群众头上的“炸药包”、“堰塞湖”为着力点,紧扣主题主线,转变工作思路,把本地区、本行业领域内的风险点、危险源找出来,列明清单,按照等级高低实行分类管控,推动安全生产防线前移。

要以在年底前实现风险点、危险源“一张表”和“一张图”为工作成果目标,做好工作规划,建立倒逼机制,有条不紊地推进专项行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印发《广东保险业防灾防损工作指引》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印发《广东保险业防灾防损工作指引》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印发《广东保险业防灾防损工作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公布日期】2010.01.15•【字号】粤保监发[2010]16号•【施行日期】2010.0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印发《广东保险业防灾防损工作指引》的通知(粤保监发[2010]16号)驻粤各省级保险机构、广东省保险行业协会、各地市保险行业协会(办事处):为统一和加强我省保险业的防灾防损工作,从承保前、承保后、灾害来临前、出险后等多个层次来规范我省保险业防灾防损流程,充分发挥保险业的社会管理功能,促进企业安全生产、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我局制定了《广东保险业防灾防损工作指引》(见附件)。

现将该指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各单位要根据该工作指引的总体要求,结合自身实际,制定本单位相应的工作指引,并于2010年3月1日前将各自防灾防损工作指引报送广东保监局备案。

特此通知二○一○年一月十五日附件:广东保险业防灾防损工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广东保险业应对重大事故灾害的运行体系,完善广东保险业防灾防损标准操作,实现事前预防、事中处理、事后重建全流程监控,加强风险管理,促进企业安全生产、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更好地发挥保险业的社会管理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版)》,制定本工作指引。

第二条本工作指引所指的重大事故灾害,是指洪水、台风、地震等大面积严重自然灾害或者重大火灾、生产、交通安全等事故灾难,具有影响范围广、影响面宽、损失严重,报损/估损金额超过人民币100万元以上等特点。

第三条广东保监局是防灾防损工作监管机关,负责指导辖区各保险公司对重大灾害的预防、应急处理、报告和理赔服务工作;各保险公司应严格按照本工作指引,加强防灾防损工作内部组织机构的建设,完善风险监控制度,提高服务质量,将防灾防损工作贯穿于保险展业、承保、理赔的全过程。

质量监督安全监督注册手续

质量监督安全监督注册手续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手续
办事内容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手续
办事法律依据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2、《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
3、《广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细则》。
办事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办事条件
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办事收费标准、依据及缴费办法

办理年审或年检

4、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进行了审查;
5、按照规定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




提交的复印件需加盖公章并提供原件核对:
1、《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申报表》原件(一式六份);《工程质量保证书》(一式三份,原件);
2、经过审查的整套施工图纸原件、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复印件;
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办事程序
企业申请——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窗口受理——审核——办理。
办事时限
毕。
办事证件及
有效期限
1、《湛江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申报表》;有效期至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2、《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书》。
审批的法律效力
申请人在领取《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申报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书》后,即完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手续。
办事收费标准、依据及缴费办法

办事年审或年检

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登记手续
办事内容
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登记手续
办事法律
依据
1、《中国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八条。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令第169号的实施意见-粤建法函[2012]669号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令第169号的实施意见-粤建法函[2012]669号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令第169号的实施意见正文:----------------------------------------------------------------------------------------------------------------------------------------------------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令第169号的实施意见(粤建法函〔2012〕669号)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规划局、房管局、市政园林局、城管局,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各有关行业协会: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粤府令第169号),省政府决定取消由我厅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有3项,决定转移的有3项,决定下放至地级以上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有7项(详见附表“2012年第一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

按照省编办《关于做好省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工作的通知》(粤机编办函〔2012〕724号)要求,结合我厅工作实际,现就贯彻落实第169号令提出如下意见:一、改革后的管理方式(一)关于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对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我厅自7月17日起停止实施,不再受理新的申请。

对7月17日前受理的未办结申请,于8月28日前全部办结。

对以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作为前置条件的相关事项,自7月17日起在我省范围内不再以其作为前置条件。

(二)关于转移的行政审批事项转移的行政审批事项不再属于行政审批,不作为市场准入条件,交由相应的省级行业协会承接。

选定的省级行业协会按照业必归会、行业自律的原则,发布企业名录、建立企业诚信评价体系、企业综合实力排名等办法进行行业管理。

相应的省级行业协会按照上述原则制定承接转移事项的管理办法报我厅审定,由我厅向社会公XXX公示后,签订转移承接合同。

安全监督告知记录

安全监督告知记录
6、建设单位收到监理单位提交的关于施工单位对安全隐患拒不整改的报告后,应当立即责令施工单位停工整改,施工单位仍拒不整改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二)对勘察设计单位的要求
1、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
2、勘察单位在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
3、设计单位应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要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3、对新工人进行三级安全敦育,未受安全教育和考试不合格者不允许上岗;
4、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施工安全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
5、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所需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4、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三)对监理单位的要求
1、应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
2、监理单位应当对建筑施工企业实施的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建筑施工企业的项目自评材料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
5、严格落实《湛江市建设局建筑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湛建管[2009]96号)规定,加强对深基坑的安全管理;
6、监理单位要严格按照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建市[2006]248号)要求,切实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
7、各单位要贯彻执行《广东省住和城乡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粤建质[2009]1号)文件,完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切实加强人员管理;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定价目录(2018年版)》的通知-粤府办〔2018〕11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定价目录(2018年版)》的通知-粤府办〔2018〕11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定价目录(2018年版)》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定价目录(2018年版)》的通知粤府办〔2018〕11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定价目录(2018年版)》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定价目录是政府价格管理工作的基本依据。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做好《广东省定价目录(2018年版)》的组织实施工作。

对放开和取消的定价事项,必须坚决放开和取消;对下放和转移的定价事项,要切实承担管理职责,确保接得住、管得好。

要切实加强政策宣传解释和舆论引导工作,密切关注市场动态,健全行业规范和服务标准,完善监管措施和应急处置机制,确保放得开、放得活,推动相关行业健康发展。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充分发挥牵头作用,强化价格监测、分析、预警和信息发布工作,做好风险评估和应急预案,及时发现并解决价格运行中的苗头性、倾向性、潜在性问题;要加大价格监督检查执法力度,推进价格诚信体系建设,依法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保持市场价格平稳,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各地、各有关部门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发展改革委反映。

《广东省定价目录(2018年版)》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定价目录(2015年版)》同时废止。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4月17日——结束——。

广东省建设厅 广东保监局印发《广东省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导则》的通知(粤建管字[2004]132号

广东省建设厅 广东保监局印发《广东省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导则》的通知(粤建管字[2004]132号

广东省建设厅广东保监局印发《广东省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导则》的通知(粤建管字[2004]132号 2004年9月8日)广州市建委、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驻粤各保险公司,省直有关单位:为加强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管理、保护从业人员合法权益,降低施工企业事故风险,增强企业预防和控制事故能力,指导建立健全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结合我省建筑行业实际,制定了《广东省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导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区在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省建设厅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反映。

广东省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导则1.总则1.0.1为加强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管理、保护从业人员合法权益,降低企业事故风险,增强企业预防和控制事故能力,指导建立健全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结合我省建筑行业实际,制定本工作导则。

1.0.2本工作导则适用于房屋建筑工程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的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

1.0.3建筑意外伤害是指施工现场工作的管理人员和工人在施工过程中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1.0.4开展建筑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应积极参与安全事故预防、施工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

2.保险范围与对象2.0.1在我省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施工活动的施工企业,应依法为在施工现场工作的管理人员和工人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

2.0.2施工现场从事管理和作业并与施工企业建立合法劳动关系的人员均为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被保险人。

东建价[2016]4号文-东莞市建设工程计价程序表(营改增)

东建价[2016]4号文-东莞市建设工程计价程序表(营改增)
3按关于落实建筑业企业施工作业人员参加工作保险工作的通知东社保200747号计算的工伤保险已含于人工费中
东建价 [2016]4号文 -东莞市建设工程计价程序表(营改 增)
《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0) 清单计价程序表(营改增后)
注: 1、人工费已含住房公积金与社会保险费,具体详见定额。 2、我市未出台相应文件前,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执行《广东省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导则》(粤建管[2004]132号)。 3、按《关于落实建筑业企业施工作业人员参加工作保险工作的通知》(东社保[2007]47号)计算的工伤保险已含于人工费 中。 4、材料保管费:甲供

工程附加合同范本

工程附加合同范本

工程附加合同范本工程附加合同范本工程是科学和数学的某种应用,工程附加合同范本有哪些?以下是小编为您整理的相关资料,欢迎阅读!工程附加合同范本【一】发包人:(以下简称“甲方”)承包人:(以下简称“乙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条例等有关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经双方充分协商,同意在原签定通用合同的基础上签定本补充协议,以供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本补充协议与原合同一起使用,补充协议中的条款约定与原合同的条款约定有相抵触时,按补充协议约定执行。

一、工程概况:1.1工程名称:1.2工程概况:本工程建筑总面积约平方米,其中商住建筑面积平方米,其它平方米,均为层住宅楼,均为砼剪力抗震墙结构,基础采用桩管基础。

二、承包方式2.1、本工程实行工程施工总承包,即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文明施工。

2.2、本工程采用按甲乙双方商定的工程预算总价承包方式(本补充协议允许调整的项目除外),工程建筑面积按约平方米计算,以本协议签订前甲方提供的图纸为准,经双方协商,工程预算总价为人民币)(xx 万元),工程结算总造价按本协议5.1条确定。

2.3按甲方经审核的施工图纸范围实行工程施工总承包,承包总价仅包含土建、水电安装工程。

消防、电梯、弱电、道路与绿化工程和专业工程有特殊资质要求的必须经甲方同意后,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乙方施工,若甲方委托第二家单位施工,则乙方按其承包结算价的3%收取总包配合费(本补充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该配合费由甲方代扣直接支付给总包方即乙方。

三、工程造价及结算方式:3.1、工程结算依据:根据施工图纸,现场签证单,设计修改通知,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经发包人确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等,按《广东省建筑工程计价办法xx》、《广东省建筑工程综合定额xx》、《广东省装饰、装修工程计价办法xx》、《广东省装饰、装修工程综合定额xx》、《广东省安装工程计价办法xx》、《广东省安装工程综合定额xx》、《广东省安装工程综合定额附录表xx》规定的计算规则计算。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面贯彻执行现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的通知-粤建市函[2010]113号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面贯彻执行现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的通知-粤建市函[2010]113号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面贯彻执行现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面贯彻执行现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的通知(粤建市函〔2010〕113号)广州市城建委,各地级以上市住建局,省直有关单位: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2008年版实施以来,我省相关工程技术人员总体上执行良好,但对其中个别条文仍存在执行不够严格的现象。

主要如下:一、《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第3.6.6条规定“计算模型……应符合结构的实际工作状况,计算中应考虑楼梯构件的影响”,实际中多数设计未能将楼梯构件按照实际模型输入参与结构整体分析。

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第3.6.6条规定,“复杂结构进行多遇地震作用下的内力和变形分析时,应采用不少于两个的不同力学模型,并对其计算结果进行分析比较”。

但实际中,除超限高层建筑工程以外,对复杂结构(复杂构件)少有采用两个以上不同模型的计算软件进行结构对比分析的。

三、《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第3.7.4条规定,“框架结构的围护墙和隔墙,应考虑其设置对结构抗震的不利影响,避免不合理设置而导致主体结构的破坏”。

实际工程中,特别是下部商用上部住宅的框架结构填充墙对抗震的不利影响尤其明显,但往往被设计人员忽略。

四、《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第6.1.5条规定,“柱中线与抗震墙中线、梁中线与柱中线之间偏心距大于柱宽的1/4时,应计入偏心的影响”。

但一般设计人员在实际结构分析时,对所选软件是否能模拟相应实际情况关注较少。

为了保证全面贯彻执行现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进一步提高我省建筑工程抗震设计质量,请将本通知转发至有关设计及施工图审查单位,并结合当地具体情况加强对该规范执行的监督管理。

广东省建设厅印发《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东省建设厅印发《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东省建设厅印发《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8.12.31•【字号】粤建管函[2008]498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建设厅印发《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粤建管函[2008]498号)广州市建委、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各有关单位:现将《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建设厅二00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人员的管理,进一步促进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原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及人员,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是指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经省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认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各参建责任主体和有关单位的质量行为及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人员(以下简称监督人员)是指经省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认定,依法从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进行考核管理和业务指导,建立相应的考核管理档案,并将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基本条件第六条监督机构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

(二)监督人员配备应满足下列要求:1、监督机构按照受监工程每8-10万平方米建筑面积或8千万元工程造价不少于1人配备,地级以上市的监督机构不少于12人,县(区)级监督机构不少于6人,监督人员数量占监督机构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75%;2、监督人员专业配备合理,其中地基基础和工程结构类监督人员占监督人员总数不少于50%,水、电等安装工程类不少于25%。

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粤建管函[2005]148号

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粤建管函[2005]148号

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粤建管函[2005]148号)广州市建委、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省直有关单位: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监督管理,规范工程质量检测工作行为,保证质量检测的公正性,根据今年全省建设工作会议及建管工作会议部署,我厅决定从5月份开始对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一次监督检查,具体检查工作委托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测总站(以下简称省监督总站)负责,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依据(一)《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279号令);(二)《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记录管理办法(试行)》(建质[2003]113号);(三)《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建质[2003]162号);(四)建筑材料、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现场检测鉴定、建筑幕墙工程、钢结构工程、室内环境、建筑智能化工程、建筑节能、起重设备、施工机具、安全防护用品等检验检测相关的技术规范、规程、标准。

二、检查内容(一)办公场所,组织架构设置,各类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等完善情况及贯彻执行情况,检测手段(包括检测设备、仪器等)完备及满足检测技术要求和适应业务需求的情况,查原始记录;查台帐完好率和原始发票等。

(二)依法在核准检测业务范围开展业务情况,重点检查超越核准业务范围或挂靠、转让,或无资质等承接业务情况(查合同等原始资料)。

(三)项目检测的方法和检测内容,检测报告等的合法性、公正性、完整性,及检测报告审批管理程序。

三、检查方法采取听取情况介绍、座谈,查阅资料,实地察看试验室,抽查项目和比对试验等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检查结束后将检查情况集中向所在地建设局反馈,并汇总上报省建设厅。

广东省建筑工程意外伤害保险计费标准的通知

广东省建筑工程意外伤害保险计费标准的通知

广东省建筑工程意外伤害保险计费标准的通知
关于明确我市建筑工程意外伤害保险计费标准的通知
穗建筑[2008]882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工程施工安全管理,保护从业人员合法权益,根据《广东省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导则》(粤建管字〔2004〕132号)和2006年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要求,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我市建筑意外伤害保险费计费标准,请遵照执行。

一、执行《广东省建筑工程计价办法(2006年)》、《广东省建筑工程综合定额(2006年)》;《广东省装饰装修工程计价办法(2006年)》、《广东省装饰装修工程综合定额(2006年)》;《广东省安装工程计价办法(2006年)》、《广东省安装工程综合定额(2006年)》;《广东省市政工程计价办法(2006年)》、《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06年)》、《广州市市政工程补充综合定额(2006年)》;《广东省园林建筑绿化工程计价办法(2006年)》、《广东省园林建筑绿化工程综合定额(2006年)》,意外伤害保险费以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和其他项目费之和的千分之一计算。

二、执行《2001年广州地铁工程主要项目综合成本指导价》,意外伤害保险费以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现场管理费、企业间接管理费、其他费用、利润和各项独立费之和的千分之一计算,列入间接成本,并作为工程定额测定费、社会劳保、堤围防护费和税金的计算基础之一。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之前已招标或已签订施工合同的工程不作调整。

广州市建设委员会
印发日期 :2008-09-22
上网日期 :2008-09-22。

广东省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导则

广东省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导则

广东省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导则1.总则1.0.1为加强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管理、保护从业人员合法权益,降低企业事故风险,增强企业预防和控制事故能力,指导建立健全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结合我省建筑行业实际,制定本工作导则。

1.0.2本工作导则适用于房屋建筑工程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的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

1.0.3建筑意外伤害是指施工现场工作的管理人员和工人在施工过程中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1.0.4开展建筑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应积极参与安全事故预防、施工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

2.保险范围与对象2.0.1在我省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施工活动的施工企业,应依法为在施工现场工作的管理人员和工人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

2.0.2施工现场从事管理和作业并与施工企业建立合法劳动关系的人员均为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被保险人。

2.0.3已在企业所在地参加工伤保险的人员,从事现场施工时仍须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

3.保险期限3.0.1保险期限为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开工时间至竣工时间,提前竣工的工程保险责任自竣工验收之日起自行终止。

因故延长工期的工程,施工企业必须在保险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续保手续。

提前或延期竣工的工程,保险费原则上不作调整,如需要调整,由施工企业与保险公司自行约定。

3.0.2工程停工和复工时,应在保险公司办理保险责任暂时中止或复效手续。

保险责任中止期间,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不计算保险公司的责任期限。

已办理复效手续的,建筑意外伤害保险责任时间相应顺延。

4.保险内容4.0.1 应办理被保险人自建筑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事故为直接原因死亡的身故保险。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附件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1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等工程中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

第四条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监督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大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章前期保障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地下设施以及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

第六条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可能造成工程施工安全风险的地质条件,如岩溶、地下暗河(涌)、软弱地质、花岗岩残积土、承压水层等,以及所采取安全技术措施的建议。

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

设计交底时,设计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作出特别说明。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根据工程实际特点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在工程造价中列出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以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并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保障危大工程施工安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推广生产经营单位责任保险及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推广生产经营单位责任保险及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推广生产经营单位责任保险及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公布日期】2004.09.30•【字号】粤保监发[2004]139号•【施行日期】2004.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推广生产经营单位责任保险及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保监发[2004]139号)驻粤各保险公司、广东省保险行业协会、各地市级保险行业协会(含筹建):近日,我局与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做好生产经营单位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粤安监法[2004]07号)、与广东省建设厅联合发布了《广东省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导则》(粤建管字[2004]132号)两份文件,这两份文件充分体现了省政府及有关部门对我省保险业发展的支持,同时也是我省保险业更好地发挥社会管理功能的一个良好契机,为了全面推进生产经营单位责任保险和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充分发挥商业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做大做强广东保险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公司必须高度重视生产经营单位责任保险和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推进工作,认真贯彻落实有关文件精神,务必将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广东省建设厅和广东保监局的要求传达至基层。

二、各公司要加强沟通,通过已有的保险行业协会或正在筹建的行业协会办事处,积极与各地安全监管局和建设局进行联系与沟通,协商解决具体业务问题。

三、业内必须紧密合作,共同维护好市场秩序,促进行业发展。

广东省保险行业协会与广东省建筑行业协会商榷制定统一的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和费率,条款和费率公布后,各公司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不得擅自变更。

四、未经省建筑行业协会选定经营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机构,不得经营此业务及扰乱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市场秩序。

五、各地保险行业协会要会同当地建设局和建筑行业协会共同组成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协调小组,建立协调沟通机制,加强协调,共同研究解决实施过程中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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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建设厅广东保监局印发《广东省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导则》的通知
(粤建管字[2004]132号2004年9月8日)
广州市建委、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驻粤各保险公司,省直有关单位:
为加强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管理、保护从业人员合法权益,降低施工企业事故风险,增强企业预防和控制事故能力,指导建立健全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结合我省建筑行业实际,制定了《广东省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导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区在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省建设厅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反映。

广东省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导则
1.总则
1.0.1为加强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管理、保护从业人员合法权益,降低企业事故风险,增强企业预防和控制事故能力,指导建立健全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结合我省建筑行业实际,制定本工作导则。

1.0.2本工作导则适用于房屋建筑工程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的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

1.0.3建筑意外伤害是指施工现场工作的管理人员和工人在施工过程中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1.0.4开展建筑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应积极参与安全事故预防、施工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

2.保险范围与对象
2.0.1在我省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施工活动的施工企业,应依法为在施工现场工作的管理人员和工人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

2.0.2施工现场从事管理和作业并与施工企业建立合法劳动关系的人员均为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被保险人。

2.0.3已在企业所在地参加工伤保险的人员,从事现场施工时仍须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

3.保险期限
3.0.1保险期限为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开工时间至竣工时间,提前竣工的工程保险责任自竣工验收之日起自行终止。

因故延长工期的工程,施工企业必须在保险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续保手续。

提前或延期竣工的工程,保险费原则上不作调整,如需要调整,由施工企业与保险公司自行约定。

3.0.2工程停工和复工时,应在保险公司办理保险责任暂时中止或复效手续。

保险责任中止期间,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不计算保险公司的责任期限。

已办理复效手续的,建筑意外伤害保险责任时间相应顺延。

4.保险内容
4.0.1应办理被保险人自建筑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事故为直接原因死亡的身故保险。

4.0.2应办理被保险人自建筑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以该次建筑意外伤害事故为直接原因致残的残疾保险。

4.0.3鼓励办理建筑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和第三方责任保险。

5.保险金额及保险费率
5.0.1保险费列入建筑安装工程费用。

保险费由施工企业支付,施工企业不得向职工摊派或变相摊派。

5.0.2每一被保险人的建筑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不少于10万元。

5.0.3建筑意外伤害保险业务是直接的保险业务,由施工企业向保险公司直接投保和交纳保险金,任何人员不得收取中介费用。

5.0.4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实行不记名和不计人数的方式,以工程项目为保险单元,房屋建筑工程以建筑面积为保险费计算基础,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其他建设工程以合同总造价为保险费计算基础。

施工企业和保险公司应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根据各类风险因素商定建筑意外伤害保险费率,提倡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

5.0.5差别费率可与工程规模、类型、工程项目风险程度、施工现场环境和每一个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险金额和残疾保险金额情况等因素挂钩,由施工企业与保险公司共同约定。

原则上差别费率不得低于广东省建筑业协会和保险行业协会共同制定的指导价格。

5.0.6浮动费率可与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业绩、安全生产管理状况等因素挂钩,凡取得省、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优良样板工地称号的施工企业,自获得荣誉称号之日起两年内,可享受保险费率按一定比例下浮的优惠;凡发生四级以上(含四级)重大安全事故的施工企业,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两年内,可按一定比例提高保险费率,具体比例由施工企业与保险公司共同约定,原则上浮动比例不得超出广东省建筑业协会和保险行业协会共同制定的标准。

6.投保
6.0.1在我省开展建筑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险种的保险公司,由广东省建筑业协会组织综合考评后,选择若干家信誉良好及综合实力较强的保险公司,作为我省建筑人身意外伤害定点承保单位。

6.0.2在工程项目开工前,施工企业应向我省定点开展建筑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办理投保手续。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

6.0.3保险合同的条款应包含有关保险公司提供的施工现场风险评估、安全技术咨询、人员安全培训等安全服务的内容,施工企业在投保时可与保险公司商定具体服务内容。

6.0.4投保人办理投保手续后,应将投保的有关信息以布告形式张贴于施工现场,告知被保险人。

7.索赔
7.0.1发生建筑意外伤害事故后,投保企业应迅速报告保险公司,同时按工程管理隶属关系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事故认定书,作为索赔的依据文件之一。

7.0.2投保人应根据保险合同规定的索赔要求,提供有关的证明文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保险公司索赔。

有关的证明文件和材料一般包括:
身故保险索赔应提交下列证明文件和材料: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受益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3、用人单位出具的被保险人的人事证明或劳动关系凭证;
4、公安等部门出具的建筑意外伤害事故证明;
5、公安机关或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身故证明书和公安机关出具的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6、如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7、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
8、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伤害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它证明材料。

被保险人残疾的,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赔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文件和材料向保险公司进行残废保险索赔: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被保险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3、用人单位出具的被保险人的人事证明或劳动关系凭证;
4、公安等部门出具的意外伤害事故证明;
5、公安机关、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伤残鉴定机构或医师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鉴定书;
6、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
7、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伤害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它证明材料。

8.监督管理
8.0.1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各级安全监督机构要加强对实施建筑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监督管理,把在建工程项目开工前是否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作为审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一项重要内容,未投保的工程项目,不颁发施工许可证。

8.0.2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支持建筑行业协会或其它有条件的中介组织开展安全咨询服务工作,大力培育建筑安全中介服务市场。

8.0.3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了解掌握施工企业投保情况和保险公司开展建筑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的情况。

保险公司应当将每年度建筑工程办理投保、理赔情况汇总,并抄报当地和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违法违规操作、服务质量差、不及时按合同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保险公司,除向广东保监局反映情况外,还应向施工企业通报,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定点承保单位资格。

9.附则
9.0.1合法劳动关系是指与施工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规定签订正式或临时劳动合同,并办理了入职手续的有关管理人员、工人等与施工企业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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