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行登记保存与查封、扣押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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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行登记保存与查封、扣押区别
1、先行登记保存是指行政机关在证据可能丢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对需要保全的物证当场登记,先予以封存。
2、查封是指行政机关用封条将当事人的财物就地封存,不准任何人转移和处理。
3、扣押是指行政机关把当事人的可作为证据的物品、文件及应予没收的财物转移至另外场所,防止当事人占有、使用和处理。
一是适用条件和目的不同。先行登记保存实施的先决条件是“在证据可能丢
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是取证措施之一。查封扣留的前提是必须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与违法行为有直接关系的物品所采取的保全措施,属于保证行政执法得以顺利进行的强制措施之一。“先行登记保存”的目的是为了保全证据,是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对证据进行登记保全。“封存、扣押”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可能危害社会的物品、工具、场所、材料等潜在危害的扩大,以防止造成不应有的损害,保证行政执法的顺利实现而实施的行政强制措施。
二是实施对象不同。
三是数量不同。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的数量不可能是大量的。查封扣留则涉及违法行为的大部分或全部物品。
四是时间不同。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的期限为7日。查封扣留一般以行政机关
查明违法事实为期限,但有的法规也规定了具体期限,如《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规定实施查封扣留的最长期限为30日。
五是依据不同。先行登记保存的依据是《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查封扣留必须根据相关法规的具体规定,依法实施,不得滥用。
六是性质不同。“先行登记保存”与“封存、扣押”的性质不同。“先行登记
保存”是一种证据保全措施,而“封存、扣押”则是行政强制措施,是独立的一类具体行政行为。
七是法律后果不同。前者只是具体行政行为的一个环节,不算独立的具体行
政行为,当事人不可由此提起诉讼或申请行政复议;后者则是一个独立的具体行政行为,《查封、扣押物品通知书》一经发出,则该行为已经完成,不管其最后是否导致进一步的行政处罚,当事人都可以由此直接提出诉讼或申请行政复议、国家赔偿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