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历史建筑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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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关于加强优秀历史建筑保护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关于加强优秀历史建筑保护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关于加强优秀历史建筑保护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0.01.12•【字号】粤建市[2010]3号•【施行日期】2010.0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关于加强优秀历史建筑保护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建市[2010]3号)各地级以上市城乡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管局:为加强我省优秀历史建筑保护工作,继承和弘扬具有广东特色的建筑文化,现将我厅制定的《关于加强优秀历史建筑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结合实际,一并做好贯彻落实。

一、优秀历史建筑是重要的历史文化遗产,是不可再生的宝贵文化资源,对其实施保护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针对近年来一些地区在城乡规划建设管理中出现忽视优秀历史建筑保护、随意拆改优秀历史建筑问题,2009年6月17日省委汪洋书记在粤东地区工作会议上发表重要讲话指出:“粤东一些民居很有特色,饱含着文化底蕴,记载了潮汕文化发展的历史。

如果我们在城市化过程中不注意保护,盲目地拆,这些凝固在民居中的文化就有可能被毁掉。

” 2009年10月10日黄华华省长在全省建设宜居城乡工作现场会暨第十一期书记(市长)城建专题研究班开班仪式上强调:“要注重挖掘和发扬传统文化。

广东有许多承载岭南民俗民风的历史文脉,有不少古镇、古村落和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些都是营造岭南特色宜居城乡的宝贵财富,必须尊重、保护并加以延续,决不能随意开发建设。

”各市一定要提高认识,强化责任,认真做好优秀历史建筑保护工作。

二、请各地级以上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牵头,会同建设主管部门在近期内对本地区优秀历史建筑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调查,摸清本地区优秀历史建筑数量、分布、质量状况、保护状况等情况,并将调查情况汇报材料及填好的《优秀历史建筑情况调查表》(详见附件),于2010年5月底前报送我厅。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湛江市市区第一批历史建筑名录的通知-湛府﹝2017﹞80号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湛江市市区第一批历史建筑名录的通知-湛府﹝2017﹞80号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湛江市市区第一批历史建筑名录的通知
正文:
----------------------------------------------------------------------------------------------------------------------------------------------------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湛江市市区第一批历史建筑名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具有一定历史、科学、艺术等价值的历史建筑的保护管理与活化利用,充分展示历史建筑风貌,经研究,确定赤坎区大通街68-74号民国商铺群等80处建(构)筑物为湛江市市区第一批历史建筑,现予以公布。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各有关单位要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各司其职、协同配合,认真做好历史建筑的规划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促进城乡建设与历史文化协调发展,建设独具特色的北部湾中心城市。

附件:湛江市市区第一批历史建筑名录
湛江市人民政府
2017年9月18日——结束——。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章程的通知-湛府〔2017〕105号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章程的通知-湛府〔2017〕105号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章程的通知正文:----------------------------------------------------------------------------------------------------------------------------------------------------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章程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新修订的《湛江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章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湛江市人民政府2017年12月7日湛江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湛江市城市规划管理,建立科学、民主、公平、公正的城市规划决策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和《广东省城市规划委员会指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湛江市城市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城市规划委员会)是湛江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设立的城市规划决策议事机构。

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受市政府委托,就城市规划建设的重大问题进行审议,向市政府提出审议意见。

第三条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工作经费纳入市政府公共财政预算。

第二章主要职能与构成第四条市城市规划委员会主要职能是:(一)审议城市发展战略规划、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或特定地区)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城市近期建设规划、专项规划等。

(二)审议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方面制定的地方性技术规则、规定等草案。

(三)审议控制性详细规划方案、重大项目的选址方案、尚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地块的用地规划条件、已出让地块规划设计条件调整。

(四)审议城市历史风貌保护街区、风景名胜区、城市中心区、城市广场、城市主要景观大道、城市出入口、重要交通节点和景观节点等重要地段公共建筑项目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含本数,下同)、房地产项目用地规模10公顷以上的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及规划面积25公顷以上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方案;非城市重要地段公共建筑项目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房地产项目用地规模20公顷以上的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及规划面积50公顷以上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方案。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市区中心城区违法建筑分类处理方案的通知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市区中心城区违法建筑分类处理方案的通知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市区中心城区违法建筑分类处理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湛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1.26•【字号】湛府规〔2017〕1号•【施行日期】2017.0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稽查执法正文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市区中心城区违法建筑分类处理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湛江市市区中心城区违法建筑分类处理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城管执法局反映。

湛江市人民政府2017年1月26日湛江市市区中心城区违法建筑分类处理方案为进一步加大城市规划管理力度,打击违法建设,妥善处理违法建筑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6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建成区违法建设专项治理工作五年行动方案的通知》(建规〔2016〕142号)有关规定和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对市区中心城区内违法建筑提出如下处理方案。

第一条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按照“全面摸底、尊重历史、实事求是、分类处理”原则,摸清底数、建立台账,自本实施方案印发实施之日起,用5年时间,依法依规、分类分步完成违法建筑的清理查处工作。

第二条本方案所称违法建筑,是指1990年4月1日至2016年4月25日期间已建成或在建但已停工的违法建筑。

第三条违法建筑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将依法拆除。

(一)占用城市规划“四线”、基本农田建设的;(二)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但未能整改消除的;(三)严重影响城市景观的;(四)占用高压供电走廊、公共设施和公共用地,压占地下管线,而无法采取措施改正的;(五)其他严重影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依法应当拆除的。

符合以上情形应当拆除的违法建筑存在拆除影响建(构)筑物主体结构安全、整体拆除影响相邻建(构)筑物主体结构安全或现有拆除技术条件和地理环境无法实施拆除等原因不能拆除的,作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处理。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文物安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湛府规〔2019〕4号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文物安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湛府规〔2019〕4号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文物安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文物安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湛江市文物安全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反映。

湛江市人民政府2019年3月8日湛江市文物安全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做好本市文物安全工作,严格落实文物安全保护责任,提高全员文物保护意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7〕81号)和《广东省文化厅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粤文物〔2017〕110号)的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统一组织领导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由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牵头会同湛江海关、市发展改革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民族宗教局等部门组成的文物安全工作协调小组,统一领导全市文物安全工作,定期研判文物安全形势,适时开展专项行动,严厉打击各类文物犯罪,严厉查处文物非法交易,严厉惩处各类法人违法行为。

二、实施分类保护(一)文物单位保护措施。

已核定为国家、省、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必须严格按照《文物保护法》规定对其进行保护管理,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专人负责管理,达到文物保护“四有”要求。

(二)古遗址保护措施。

古遗址所在乡镇(街道)、村要与各县(市、区)文物主管部门层层签订文物安全责任书,并与各县(市、区)文物主管部门协商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

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

佛山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草案条文注释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和管理,继承和弘扬我市优秀传统文化,促进城市开发建设与历史文化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说明:本条规定立法目的。

佛山市1994年被国务院公布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拥有丰富的历史文化资源。

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作为历史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充分体现了佛山市厚重的历史文化底蕴。

但是,随着城市的快速扩张,城市开发取得瞩目成绩的同时,历史文化方面的保护压力日益增大。

现行法律法规体系中针对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条例存在一定空白。

为适应我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工作新形势的迫切需要,保证我市历史文化保护工作的顺利开展,依据现有法律法规、吸收其他城市的实施经验,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和管理工作,适用本条例。

说明:本条规定了办法的适用范围。

根据佛山市历史文化方面保护的现状,本办法确定适用的保护对象为“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均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的附则中的定义相衔接。

第三条.(保护原则及要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和管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科学规划、分类管理、严格保护、抢救优先、合理利用的原则,正确处理好历史文化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

说明:参考相关城市的经验,确定以政府为主导,以规划为龙头的基本原则,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加强规划统筹,完善保护体系,有益于强化城市发展的整体性和科学性;按照分类管理、严格保护的原则制定责权明细、实施性强的条例,确保历史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为城市发展保驾护航,保障规划的有序实施;抢救优先确定应急机制,从可持续发展的角度,对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等不可逆的城市记忆在保护中利用,在利用中保护,这符合佛山市历史文化保护的实际情况。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8.11.28•【字号】•【施行日期】2009.03.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2008年11月28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文物的保护、利用和管理。

第三条文物工作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

第四条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其所有权受法律保护,不容侵犯。

属于集体所有和私人所有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和祖传文物以及依法取得的其他文物,其所有权受法律保护。

文物的所有者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文物保护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文物保护,正确处理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与文物保护的关系,确保文物安全。

基本建设、旅游发展必须遵守文物保护工作的方针,其活动不得对文物造成损害。

第七条各级文物管理委员会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协调、研究和审议文物保护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乡镇文化站、文物保护管理所、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应当在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开展相应的文物保护工作。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文物保护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用于文物保护的财政拨款应当随着财政收入增长而增加。

文物保护事业可以接受社会捐赠和吸纳社会资金投入。

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一年内制定。

第九条利用国有文物保护单位开辟参观旅游场所,其门票收入应当在财政部门的监管下,全部用于文物保护,其中用于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保养的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五十。

湛江市历史建筑保护条例(2021年)

湛江市历史建筑保护条例(2021年)

湛江市历史建筑保护条例(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湛江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9.30•【字号】湛江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9号•【施行日期】2021.09.30•【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湛江市历史建筑保护条例(2017年12月28日湛江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8年3月30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根据2021年8月27日湛江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十次会议通过并经2021年9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的《湛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湛江市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历史建筑的确定第三章保护与利用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历史建筑的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历史建筑的保护、利用和管理。

第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历史建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将历史建筑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国土空间规划,保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历史建筑的日常保护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历史建筑的保护工作。

第四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历史建筑的普查调查、申报、名录管理、编制保护规划等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历史建筑的结构安全、维护修缮等相关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文化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整理历史建筑的历史资料信息,挖掘、评价其历史价值等工作。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财政、发展改革、市场监督管理等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历史建筑保护的相关工作。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历史建筑保护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历史建筑保护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历史建筑保护意见的通知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历史建筑保护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文物与古迹保护建设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粤府办[2014]54号【发布部门】广东省政府【发布日期】2014.10.23【实施日期】2014.10.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历史建筑保护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4〕54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关于加强历史建筑保护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10月23日关于加强历史建筑保护的意见历史建筑是不可再生的宝贵文化资源和历史传承的重要载体。

保护和弘扬传统优秀建筑文化,建设有历史记忆、文化脉络、地域特色的美丽城镇,是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建设文化强省的重要内容。

为贯彻落实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加强历史建筑保护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工作目标。

到2017年,基本建立覆盖全省的历史建筑保护名录,建立保护范围明确、标志说明清晰、记录档案完善、经费保障有力、管理机构健全的历史建筑保护体系和管理机制,历史建筑保护和利用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到2020年,形成系统完善的历史建筑保护体系和长效管理机制,对具有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的历史建筑实现全面有效保护。

(二)基本原则。

──依法保护。

加强历史建筑保护的法制化建设,依法保护历史建筑的历史价值、文化特色、传统风貌和现状条件,确保历史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传承利用。

在传承优秀文化、深入挖掘文化内涵、塑造特色风貌等重要价值的基础上,鼓励科学利用历史建筑,提高历史建筑活化利用水平,积极发展有历史记忆、文化脉络、地域风貌、民族特点的美丽城镇和传统村落,实现“保护促利用、利用强保护”的良性循环。

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办法

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办法

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继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根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沈阳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确定、保护和管理工作。

依法确定为文物的历史建筑,按照文物保护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历史建筑,是指经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公布的具有一定保护价值,能够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构)筑物。

本办法所称历史文化街区,是指经省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的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历史建筑集中成片、能够较完整和真实地体现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区域。

第四条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分类管理、有效保护、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设立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专家委员会。

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负责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确定、调整、撤销及修缮等有关事项的评审与论证。

专家委员会由规划、建筑、文物、房产、历史、法律和经济等方面专业人士组成。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日常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的规划管理工作。

市文物主管部门负责文物保护工作,参与本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规划的管理工作。

市房产主管部门负责历史建筑修缮保护的监督、指导和协调工作。

城乡建设、财政、执法、民政、工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鼓励单位、个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捐赠、资助、技术服务等方式参与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

湛江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2024年修正)

湛江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2024年修正)

湛江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2024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湛江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10.09•【字号】湛江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5号•【施行日期】2024.10.09•【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湛江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2016年2月20日湛江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16年3月31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根据2024年8月29日湛江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并经2024年9月26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的《湛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湛江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的决定》修正)。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立法规划、立法计划和法规起草第三章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权限和程序第四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权限和程序第五章地方性法规报请批准和公布第六章法规解释第七章其他规定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地方立法活动,健全本市立法制度,提高立法质量,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保障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根据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地方立法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改革开放,贯彻新发展理念,保障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本市高质量发展。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修改、废止和解释。

第四条地方立法应当符合宪法的规定、原则和精神,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适应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突出地方特色,对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一般不作重复性规定。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第七批湛江市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第七批湛江市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第七批湛江市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正文:----------------------------------------------------------------------------------------------------------------------------------------------------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第七批湛江市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第七批湛江市文物保护单位(共计29处)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公布。

各地、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认真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切实做好文物的保护、利用和管理工作。

附件:第七批湛江市文物保护单位名单湛江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年十二月一日附件:第七批湛江市文物保护单位名单(共计29处)序号分类号名称年代县(市)详细地址备注1Ⅰ-1调丰古官道遗址唐遂溪县岭北镇调丰村东南2Ⅰ-2赤坎埠古码头旧址明-清赤坎区大通街与民主路之间类别Ⅰ-古遗址(共2处)类别Ⅱ-古墓葬(共7处)序号分类号名称年代县(市)详细地址备注Ⅱ-1彭清斋夫妇墓宋麻章区湖光镇旧县村委会北罗岭4Ⅱ-2朝奉祖墓宋坡头区麻西村委林屋村5Ⅱ-3朱氏祖墓明雷州市北和镇朱家村东坡6Ⅱ-4霞街林氏家族墓明坡头区龙头镇那洋村麻皮岭7Ⅱ-5丁秉忠墓清雷州市雷高镇家里村清井鸭花岭8Ⅱ-6林古风墓清雷州市英利镇新村石峁岭类别Ⅲ-古建筑(共14处)序号分类号名称年代县(市)详细地址备注9Ⅲ-1帝帅庙清雷州市南兴镇下田村东南10Ⅲ-2三山古庙清雷州市松竹镇山尾村西侧11Ⅲ-3榜山雷祖古庙清雷州市附城镇榜山村东北面12Ⅲ-4惠泽堂清雷州市杨家镇琛来村西侧13Ⅲ-5东岳庙清雷州市附城镇北门大街东侧14Ⅲ-6杨家天后宫清雷州市杨家镇杨家圩中北部15灵冈庙清雷州市雷城街调会村三元塔东侧16Ⅲ-8真武庙清雷州市雷城街西山仔村17Ⅲ-9青山宫清雷州市附城镇墨亭村前18Ⅲ-10大周天后宫雷州市沈塘镇大周村东南角19Ⅲ-11贞孝坊清坡头区坡头镇久有村南20Ⅲ-12水仙庙与水仙井清赤坎区水仙街8号21Ⅲ-13上郭吴氏大宗吴川市吴阳镇上郭村22Ⅲ-14真衣庙清吴川市黄坡镇大岸村类别Ⅳ-石窟寺及石刻(共1处)序号分类号名称年代县(市)详细地址备注23Ⅳ-1陈瑸故居碑刻清雷州市附城镇南田村类别Ⅴ-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共6处)序号分类号名称年代县(市)详细地址备注24Ⅴ-1海头港抗法誓师旧址1898霞山区海头港村东南面25Ⅴ-2龙潮抗法誓师旧址1898湛江开发区龙潮村北坛头岭26Ⅴ-3海康县东里农会旧址1924雷州市东里镇东寮村27Ⅴ-4杨益三纪念堂1934赤坎区泰安街15号28Ⅴ-5梅魁抗法及革命旧址1936坡头区乾塘镇梅魁村南29Ⅴ-6湛江市博物馆展览大楼1960湛江市赤坎区南方路50号——结束——。

湛江市公园条例-湛江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号

湛江市公园条例-湛江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号

湛江市公园条例正文:----------------------------------------------------------------------------------------------------------------------------------------------------湛江市公园条例(2018年10月31日湛江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19年1月16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管理与服务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满足人民群众休闲、娱乐、健身等生活需要,改善人居生态环境,促进公园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园的规划、建设、管理和服务。

法律、法规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等管理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公园,是指政府投资建设和管理,具有良好的园林景观和比较完善的设施,具备改善生态、美化环境、游览休憩、防灾避险和科普宣传等功能,向公众开放的公益性场所。

包括综合公园、社区公园、专类公园、游园等。

公园实行名录管理。

公园名录的确定和调整,由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相关规范和标准提出意见,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园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态文明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环境保护意识,倡导绿色健康生活方式。

第五条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行政区域公园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并组织实施本条例。

县(市、区)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公园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城乡规划、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文化和旅游、公安、水务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公园管理机构负责公园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湛江市湖光岩景区保护管理条例_条例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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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湖光岩景区保护管理条例《湛江市湖光岩景区保护管理条例》20xx年3月起施行,下面是详细内容。

湛江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8号)湛江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十三次会议于20xx 年10月26日通过的《湛江市湖光岩景区保护管理条例》,已经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xx年12月1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

湛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xx年12月7日附:湛江市湖光岩景区保护管理条例(20xx年10月26日湛江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十三次会议通过20xx年12月1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湖光岩景区风景名胜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风景名胜区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湖光岩景区的保护、利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湖光岩景区的保护、利用和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湖光岩景区的保护管理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保护管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湖光岩景区所在地的区、镇人民政府应当共同做好湖光岩景区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设置的湖光岩景区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景区管理机构),负责湖光岩景区的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工作。

环境保护、国土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水务、林业、民政、文化、宗教、旅游、城管执法、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湖光岩景区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湖光岩景区周边的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配合做好湖光岩景区的保护管理工作,组织村民制定保护湖光岩景区的村规民约。

第六条景区管理机构、旅游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湖光岩景区保护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科普知识的宣传教育,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加强湖光岩景区保护管理方面的宣传,对损害景区的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城市规划区内村民建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城市规划区内村民建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城市规划区内村民建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湛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1.20•【字号】•【施行日期】2017.0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城市规划区内村民建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湛江市城市规划区内村民建房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湛江市人民政府2017年1月20日湛江市城市规划区内村民建房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湛江市城市规划区内村民建房管理,保障城市规划实施,实现城市有序建设,提升城市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湛江市城市规划区内村民利用宅基地新建、改建、扩建住宅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村民,是指依法登记户籍地址为我市城市规划区内行政村或乡(镇)社区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第三条城市规划区内村民分为中心城区内村民和中心城区外村民。

中心城区是指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的中心区域和城市重大基础设施和国家、省、市重点项目所包围的重要地区。

第四条城市规划区内村庄规划实行分类编制,因地制宜,尊重自然,传承特色。

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在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指导下,负责组织编制中心城区内城中村村庄整治规划,经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批后实施,指导中心城区内村民建房。

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合理确定中心城区外应当编制村庄规划的区域,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按照城市、镇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负责组织编制中心城区外村庄规划,经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批后实施,指导中心城区外村民建房。

城市规划区内城中村村庄整治规划、村庄规划编制和管理经费应纳入区财政预算。

第五条城市规划区内村民建房实行分级建设管理。

广州湾文化保护

广州湾文化保护

湛江市“广州湾文化”保护和旅游开发组长:梁勇政2011214116组员:黄维戈2011214113卓育文2011214118目的:旅游资源保护和开发摘要:广东省湛江市(旧称“广州湾”)自1899年起,被法国侵占并进行殖民统治将近半个世纪,经过长时间的积累,在当地形成了具有极高历史价值的“广州湾文化”,其中以“广州湾”时期建筑为主的各种文化风情依然保留在雷州半岛这片红土地上。

在新时期的旅游开发中,这是非常好的资源。

可是,由于各种原因,这些以“广州湾”时期建筑为主的文化载体受到了不同程度的破坏,在现今仍然得不到比较好的保护和作为湛江的城市品牌进行开发利用。

我们主要通过开展调查和研究,对应如何在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前提下结合现代旅游规划,进而进行资源开发,以此达到双赢的目的进行探讨,并根据调查所得提出个人的意见和建议。

湛江市位于祖国大陆最南端,广东省西南部,东经109.31'~110.55'、北纬20.13'~21.35'之间。

从全国的版图来看,湛江市背靠大西南,其经济腹地包括贵、云、川、湘等大片土地,它既是我国西南各省以及西部地区出海口,又是我国沿海与非洲、中东、欧洲、东南亚、大洋洲海上运输距离最短的港口,与此同时,湛江市所在的雷州半岛作为大陆桥又是祖国大陆通往海南岛的唯一通道。

19世纪末,西方的帝国主义列强掀起了瓜分中国的狂潮。

作为西方老牌帝国的法国,其在工业革命后为了实现其“均势东方”的战略意图,企图在中国南部沿海建立一个新据点,作为长期侵占越南和侵略我国西南各省的基地。

因此,位于雷州半岛大陆桥上的湛江市的地理位置就日显重要,法国人看中了当时的“广州湾”是现今包括湛江市中心的霞山区(旧称西营)在内一带的沿海地区,首要原因是这里水深波平,适合建港。

于是法国政府胁迫清政府强行租借广州湾,以此作为印支联邦的一个重要部分。

1899年11月(光绪二十五年十月)清政府和法国政府签订《中法互订广州湾租界条约》,条约规定“中国国家将广州湾租与法国国家,作为停船趸煤之所,定期九十九年惟在其租界之内,订明所租情形,于中国自主之权无碍。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城市更新(“三旧”改造)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21-09-27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城市更新(“三旧”改造)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21-09-27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城市更新(“三旧”改造)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城市更新(“三旧”改造)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湛府规〔2021〕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湛江市城市更新(“三旧”改造)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城市更新局反映。

湛江市人民政府2021年9月16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计划管理第三章单元规划第四章改造方案第五章供地方式第六章土地出让价款计收方式第七章旧城镇旧村庄成片连片改造第八章工业用地改造第九章城市微改造和历史文化保护第十章强化行政司法保障第十一章强化项目实施监管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意义为规范城市更新活动,深入贯彻落实《广东省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管理办法》(广东省政府令第279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加快推动“三旧”改造促进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粤府〔2019〕71号)等文件精神,贯彻新发展理念,深入推进我市城市更新(“三旧”改造)工作,促进城市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总体目标盘活存量建设用地,促进节约集约用地,优化城市空间布局,完善城市功能,改善人居环境,传承历史文化,转变城市开发建设方式,提升城市品质和城市发展质量,建设宜居宜业城市、绿色城市、韧性城市、智慧城市、人文城市。

第三条基本原则(一)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尊重历史、分类施策、统筹规划、共建共享。

(二)优先保障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基础设施等用地需求,促进城市高质量发展。

(三)鼓励旧城镇、旧村庄成片连片更新改造及“工改工”、“工改MO”(新型产业用地),支持“工改商”、“工改公服”,严控“工改居”。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第七批湛江市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第七批湛江市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第七批湛江市文物保护单位
的通知
【法规类别】文物与古迹保护
【发布部门】湛江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12.01
【实施日期】2010.1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第七批湛江市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第七批湛江市文物保护单位(共计29处)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公布。

各地、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认真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切实做好文物的保护、利用和管理工作。

附件:第七批湛江市文物保护单位名单
湛江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十二月一日附件:
第七批湛江市文物保护单位名单(共计29处)。

《湛江市湖光岩景区保护管理条例》「2021」

《湛江市湖光岩景区保护管理条例》「2021」

《湛江市湖光岩景区保护管理条例》「2021」为了有效保护与合理利用湖光岩景区风景名胜资源,制定了《湛江市湖光岩景区保护管理条例》,并公开征求意见。

为促进地方立法的民主化、公开化,充分了解民情、反映民意,现将《湛江市湖光岩景区保护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在本网站登出。

敬请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并将修改意见寄湛江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地址:湛江市人民大道南43号,邮编:524021),电子邮箱:,传真:************。

湛江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20xx年7月13日《湛江市湖光岩景区保护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湖光岩风景名胜区是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是国家地质公园和世界地质公园。

为了有效保护与合理利用湖光岩景区风景名胜资源,根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湖光岩景区、景区外地下水限制开采区以及外围保护地带的规划建设、保护利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湖光岩景区的范围,东至广东海洋大学西侧,西至拱桥村东侧,南至望海楼,北至景区外公路南侧。

其具体范围以《湖光岩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20xx-2030)》(以下简称总体规划)确定的坐标为准。

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总体规划确定的坐标对湖光岩景区范围标界立碑。

本条例所称外围保护地带,是指总体规划中的建设控制区。

市人民政府应当以总体规划为依据确定湖光岩景区的外围保护地带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湖光岩景区外划定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保护原则】湖光岩景区的保护,应当符合国家地质公园和世界地质公园的要求,遵循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管理机构】湛江市湖光岩景区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景区管理机构)负责湖光岩的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工作。

景区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湖光岩旅游资源、自然景观、人文景观、湖水和空气进行保护、维护;(二)按照湖光岩总体规划进行建设;(三)组织开发利用风景名胜资源;(四)搞好景区配套建设及环境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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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历史建筑保护条例
【法规类别】文物与古迹保护
【发文字号】湛江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8年第2号
【批准部门】广东省人大(含常委会)
【批准日期】2018.03.30
【发布部门】湛江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8.04.10
【实施日期】2018.06.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湛江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2018年第2号)
湛江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17年12月28日通过的《湛江市历史建筑保护条例》,已经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18年3月30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湛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8年4月10日
湛江市历史建筑保护条例
(2017年12月28日湛江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8年3月30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历史建筑的确定
第三章保护与利用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历史建筑的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历史建筑的保护、利用和管理。

第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历史建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将历史建筑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保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历史建筑的日常保护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历史建筑的保护工作。

第四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历史建筑的普查调查、申报、名录管理、编制保护规划等工作。

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历史建筑的结构安全、维护修缮等相关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文物主管部门负责整理历史建筑的历史资料信息,挖掘、评价其历史价值等工作。

房产、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财政、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公安消防、工商行政、旅游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历史建筑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县(市)人民政府设立历史建筑保护专家委员会,由规划、建筑、文化、历史、土地、社会、经济和法律等领域专家组成,负责历史建筑保护的咨询、审议和评定等工作。

专家委员会组成办法和工作规则,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历史建筑保护专项资金,专项资金的来源包括:
(一)上级财政专项补助的资金;
(二)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三)社会捐赠的资金;
(四)其他依法筹集的资金。

专项资金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分别设立专门账户,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历史建筑保护的研究、宣传工作,提高社会保护历史建筑的意识,对在历史建筑保护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历史建筑的确定
第八条建成六十年以上,且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物、构筑物,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公布为历史建筑:(一)突出反映本地不同历史时期社会生产、生活历史;
(二)突出反映本地建筑历史文化特点;
(三)建筑样式、施工工艺和工程技术具有建筑艺术特色和科学研究价值;
(四)本地重大政治、经济、文化等历史事件的实物载体;
(五)本地代表性、标志性建筑或者著名设计师的主要代表作品;
(六)本地重要名人故居或者纪念性建筑。

建成三十年以上不满六十年,但符合前款规定条件之一,并具有特殊历史、文化、纪念或者教育意义的建筑物、构筑物,也可以确定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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