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历史建筑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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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关于加强优秀历史建筑保护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关于加强优秀历史建筑保护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关于加强优秀历史建筑保护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0.01.12•【字号】粤建市[2010]3号•【施行日期】2010.0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关于加强优秀历史建筑保护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建市[2010]3号)各地级以上市城乡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管局:为加强我省优秀历史建筑保护工作,继承和弘扬具有广东特色的建筑文化,现将我厅制定的《关于加强优秀历史建筑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结合实际,一并做好贯彻落实。

一、优秀历史建筑是重要的历史文化遗产,是不可再生的宝贵文化资源,对其实施保护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针对近年来一些地区在城乡规划建设管理中出现忽视优秀历史建筑保护、随意拆改优秀历史建筑问题,2009年6月17日省委汪洋书记在粤东地区工作会议上发表重要讲话指出:“粤东一些民居很有特色,饱含着文化底蕴,记载了潮汕文化发展的历史。

如果我们在城市化过程中不注意保护,盲目地拆,这些凝固在民居中的文化就有可能被毁掉。

” 2009年10月10日黄华华省长在全省建设宜居城乡工作现场会暨第十一期书记(市长)城建专题研究班开班仪式上强调:“要注重挖掘和发扬传统文化。

广东有许多承载岭南民俗民风的历史文脉,有不少古镇、古村落和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些都是营造岭南特色宜居城乡的宝贵财富,必须尊重、保护并加以延续,决不能随意开发建设。

”各市一定要提高认识,强化责任,认真做好优秀历史建筑保护工作。

二、请各地级以上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牵头,会同建设主管部门在近期内对本地区优秀历史建筑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调查,摸清本地区优秀历史建筑数量、分布、质量状况、保护状况等情况,并将调查情况汇报材料及填好的《优秀历史建筑情况调查表》(详见附件),于2010年5月底前报送我厅。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湛江市市区第一批历史建筑名录的通知-湛府﹝2017﹞80号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湛江市市区第一批历史建筑名录的通知-湛府﹝2017﹞80号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湛江市市区第一批历史建筑名录的通知
正文:
----------------------------------------------------------------------------------------------------------------------------------------------------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湛江市市区第一批历史建筑名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具有一定历史、科学、艺术等价值的历史建筑的保护管理与活化利用,充分展示历史建筑风貌,经研究,确定赤坎区大通街68-74号民国商铺群等80处建(构)筑物为湛江市市区第一批历史建筑,现予以公布。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各有关单位要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各司其职、协同配合,认真做好历史建筑的规划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促进城乡建设与历史文化协调发展,建设独具特色的北部湾中心城市。

附件:湛江市市区第一批历史建筑名录
湛江市人民政府
2017年9月18日——结束——。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章程的通知-湛府〔2017〕105号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章程的通知-湛府〔2017〕105号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章程的通知正文:----------------------------------------------------------------------------------------------------------------------------------------------------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章程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新修订的《湛江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章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湛江市人民政府2017年12月7日湛江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湛江市城市规划管理,建立科学、民主、公平、公正的城市规划决策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和《广东省城市规划委员会指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湛江市城市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城市规划委员会)是湛江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设立的城市规划决策议事机构。

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受市政府委托,就城市规划建设的重大问题进行审议,向市政府提出审议意见。

第三条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工作经费纳入市政府公共财政预算。

第二章主要职能与构成第四条市城市规划委员会主要职能是:(一)审议城市发展战略规划、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或特定地区)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城市近期建设规划、专项规划等。

(二)审议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方面制定的地方性技术规则、规定等草案。

(三)审议控制性详细规划方案、重大项目的选址方案、尚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地块的用地规划条件、已出让地块规划设计条件调整。

(四)审议城市历史风貌保护街区、风景名胜区、城市中心区、城市广场、城市主要景观大道、城市出入口、重要交通节点和景观节点等重要地段公共建筑项目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含本数,下同)、房地产项目用地规模10公顷以上的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及规划面积25公顷以上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方案;非城市重要地段公共建筑项目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房地产项目用地规模20公顷以上的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及规划面积50公顷以上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方案。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市区中心城区违法建筑分类处理方案的通知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市区中心城区违法建筑分类处理方案的通知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市区中心城区违法建筑分类处理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湛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1.26•【字号】湛府规〔2017〕1号•【施行日期】2017.0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稽查执法正文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市区中心城区违法建筑分类处理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湛江市市区中心城区违法建筑分类处理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城管执法局反映。

湛江市人民政府2017年1月26日湛江市市区中心城区违法建筑分类处理方案为进一步加大城市规划管理力度,打击违法建设,妥善处理违法建筑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6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建成区违法建设专项治理工作五年行动方案的通知》(建规〔2016〕142号)有关规定和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对市区中心城区内违法建筑提出如下处理方案。

第一条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按照“全面摸底、尊重历史、实事求是、分类处理”原则,摸清底数、建立台账,自本实施方案印发实施之日起,用5年时间,依法依规、分类分步完成违法建筑的清理查处工作。

第二条本方案所称违法建筑,是指1990年4月1日至2016年4月25日期间已建成或在建但已停工的违法建筑。

第三条违法建筑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将依法拆除。

(一)占用城市规划“四线”、基本农田建设的;(二)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但未能整改消除的;(三)严重影响城市景观的;(四)占用高压供电走廊、公共设施和公共用地,压占地下管线,而无法采取措施改正的;(五)其他严重影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依法应当拆除的。

符合以上情形应当拆除的违法建筑存在拆除影响建(构)筑物主体结构安全、整体拆除影响相邻建(构)筑物主体结构安全或现有拆除技术条件和地理环境无法实施拆除等原因不能拆除的,作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处理。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文物安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湛府规〔2019〕4号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文物安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湛府规〔2019〕4号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文物安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文物安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湛江市文物安全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反映。

湛江市人民政府2019年3月8日湛江市文物安全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做好本市文物安全工作,严格落实文物安全保护责任,提高全员文物保护意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7〕81号)和《广东省文化厅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粤文物〔2017〕110号)的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统一组织领导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由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牵头会同湛江海关、市发展改革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民族宗教局等部门组成的文物安全工作协调小组,统一领导全市文物安全工作,定期研判文物安全形势,适时开展专项行动,严厉打击各类文物犯罪,严厉查处文物非法交易,严厉惩处各类法人违法行为。

二、实施分类保护(一)文物单位保护措施。

已核定为国家、省、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必须严格按照《文物保护法》规定对其进行保护管理,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专人负责管理,达到文物保护“四有”要求。

(二)古遗址保护措施。

古遗址所在乡镇(街道)、村要与各县(市、区)文物主管部门层层签订文物安全责任书,并与各县(市、区)文物主管部门协商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

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

佛山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草案条文注释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和管理,继承和弘扬我市优秀传统文化,促进城市开发建设与历史文化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说明:本条规定立法目的。

佛山市1994年被国务院公布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拥有丰富的历史文化资源。

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作为历史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充分体现了佛山市厚重的历史文化底蕴。

但是,随着城市的快速扩张,城市开发取得瞩目成绩的同时,历史文化方面的保护压力日益增大。

现行法律法规体系中针对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条例存在一定空白。

为适应我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工作新形势的迫切需要,保证我市历史文化保护工作的顺利开展,依据现有法律法规、吸收其他城市的实施经验,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和管理工作,适用本条例。

说明:本条规定了办法的适用范围。

根据佛山市历史文化方面保护的现状,本办法确定适用的保护对象为“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均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的附则中的定义相衔接。

第三条.(保护原则及要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和管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科学规划、分类管理、严格保护、抢救优先、合理利用的原则,正确处理好历史文化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

说明:参考相关城市的经验,确定以政府为主导,以规划为龙头的基本原则,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加强规划统筹,完善保护体系,有益于强化城市发展的整体性和科学性;按照分类管理、严格保护的原则制定责权明细、实施性强的条例,确保历史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为城市发展保驾护航,保障规划的有序实施;抢救优先确定应急机制,从可持续发展的角度,对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等不可逆的城市记忆在保护中利用,在利用中保护,这符合佛山市历史文化保护的实际情况。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8.11.28•【字号】•【施行日期】2009.03.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2008年11月28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文物的保护、利用和管理。

第三条文物工作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

第四条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其所有权受法律保护,不容侵犯。

属于集体所有和私人所有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和祖传文物以及依法取得的其他文物,其所有权受法律保护。

文物的所有者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文物保护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文物保护,正确处理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与文物保护的关系,确保文物安全。

基本建设、旅游发展必须遵守文物保护工作的方针,其活动不得对文物造成损害。

第七条各级文物管理委员会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协调、研究和审议文物保护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乡镇文化站、文物保护管理所、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应当在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开展相应的文物保护工作。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文物保护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用于文物保护的财政拨款应当随着财政收入增长而增加。

文物保护事业可以接受社会捐赠和吸纳社会资金投入。

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一年内制定。

第九条利用国有文物保护单位开辟参观旅游场所,其门票收入应当在财政部门的监管下,全部用于文物保护,其中用于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保养的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五十。

湛江市历史建筑保护条例(2021年)

湛江市历史建筑保护条例(2021年)

湛江市历史建筑保护条例(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湛江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9.30•【字号】湛江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9号•【施行日期】2021.09.30•【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湛江市历史建筑保护条例(2017年12月28日湛江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8年3月30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根据2021年8月27日湛江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十次会议通过并经2021年9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的《湛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湛江市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历史建筑的确定第三章保护与利用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历史建筑的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历史建筑的保护、利用和管理。

第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历史建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将历史建筑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国土空间规划,保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历史建筑的日常保护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历史建筑的保护工作。

第四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历史建筑的普查调查、申报、名录管理、编制保护规划等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历史建筑的结构安全、维护修缮等相关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文化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整理历史建筑的历史资料信息,挖掘、评价其历史价值等工作。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财政、发展改革、市场监督管理等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历史建筑保护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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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历史建筑保护条例
【法规类别】文物与古迹保护
【发文字号】湛江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8年第2号
【批准部门】广东省人大(含常委会)
【批准日期】2018.03.30
【发布部门】湛江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8.04.10
【实施日期】2018.06.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湛江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2018年第2号)
湛江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17年12月28日通过的《湛江市历史建筑保护条例》,已经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18年3月30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湛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8年4月10日
湛江市历史建筑保护条例
(2017年12月28日湛江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8年3月30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历史建筑的确定
第三章保护与利用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历史建筑的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历史建筑的保护、利用和管理。

第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历史建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将历史建筑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保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历史建筑的日常保护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历史建筑的保护工作。

第四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历史建筑的普查调查、申报、名录管理、编制保护规划等工作。

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历史建筑的结构安全、维护修缮等相关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文物主管部门负责整理历史建筑的历史资料信息,挖掘、评价其历史价值等工作。

房产、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财政、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公安消防、工商行政、旅游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历史建筑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县(市)人民政府设立历史建筑保护专家委员会,由规划、建筑、文化、历史、土地、社会、经济和法律等领域专家组成,负责历史建筑保护的咨询、审议和评定等工作。

专家委员会组成办法和工作规则,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历史建筑保护专项资金,专项资金的来源包括:
(一)上级财政专项补助的资金;
(二)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三)社会捐赠的资金;
(四)其他依法筹集的资金。

专项资金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分别设立专门账户,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历史建筑保护的研究、宣传工作,提高社会保护历史建筑的意识,对在历史建筑保护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历史建筑的确定
第八条建成六十年以上,且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物、构筑物,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公布为历史建筑:(一)突出反映本地不同历史时期社会生产、生活历史;
(二)突出反映本地建筑历史文化特点;
(三)建筑样式、施工工艺和工程技术具有建筑艺术特色和科学研究价值;
(四)本地重大政治、经济、文化等历史事件的实物载体;
(五)本地代表性、标志性建筑或者著名设计师的主要代表作品;
(六)本地重要名人故居或者纪念性建筑。

建成三十年以上不满六十年,但符合前款规定条件之一,并具有特殊历史、文化、纪念或者教育意义的建筑物、构筑物,也可以确定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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