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拿地的十六种模式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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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拿地方式
评述பைடு நூலகம்

1 招 、 拍 、 最规范的拿地方式:出让土地一方为国家,没有任何税费,

拿地一方,可以支付的所有款项进入企业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
成本,没有任何争议。
问 题 1:土地闲置费问题。 ( 国 税 函 【 2010 】 220号、国税
发【2009】31号第27条第1款)
问 题 2:契税问题 。 财 税 【 2004 】 134号、国税函 【 20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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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创 造 境外卖股权。将使得企业所得税税率从25%下降到10%,所以如 境 外 卖 果预计到未来将转卖股权,拿地之前就要建立外商投资企业去 股权” 参与拿地是最好的方式。 (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
【2009】185 号 , 浙 江 允 许 ) 3、如果是购入烂尾楼,装修后
销售,是否允许加计扣除?4、法院判决书是否为营业税扣税
凭证?(国税函【2005】77号已经作废)
(二)卖地的土地增值税
1、如果是直接卖地,土地增值税是否允许加计扣除?(国
税函【1995】110号文件,不允许加计扣除)?2、生地变熟
地的扣除项目(国税函【1995】110号、国税函【2007】132
号文件,允许对开发成本加计扣除)。3、卖在建项目的扣除
项目;4、不更名,实际卖项目的税收问题(国税函【2007】
6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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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购买股 将目标公司的其他资产先清理掉,然后卖公司100%股权, 权” 该方式是目前运用非常普遍的方式。购买方的大忌是在谈判 的时候,不考虑税负问题,结果酿成大问题。 卖方: 只 有 企 业 所 得 税 , 没 有 营 业 税 和 土 地 增 值 税 。 ( 国 税 函 【2000】961 号 、 国 税 函 【1993】149 号 、 财 税 【2002】191号、国税函【2000】687号) 买方:税负较重,风险较大。 1、股权溢价不允许作为成本在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前 扣除,相当于对方少缴的土地增值税递延到下游来了(资本 结构的一般变化,其税收待遇不变)。万科拿地多是股权模 式。 2、标的企业未来的税务检查风险。 例 如 , 该 企 业 账 上 有3000万元白条。 3、该企业既往少缴的税款遇到的税务检查风险。 ( 不 能为目标企业的过去买单,例如:过去偷税)写举报信的故 事。 4、该企业的其他潜在负债。 ( 例 如 : 电 讯 盈 科 将 北 京 的土地转让后罚款主体依然是华夏房地产公司) 5、目标公司债权债务的处置问题。
函【2010】220号、国税发【2009】31号文件第7条)
2 不 是 招 、 拍 、 例如:某国有企业土地补缴土地出让金,变为开发用 挂 , 创 造 招 、地后,准备将地转让给某开发企业。 拍 、 挂 ( 操 第一步,国家将土地收储,支付给搬迁企业补偿费, 纵政府) 营业税(国税发[1993]149号文件、国税函【2008】277 号文件、国税函 【 2009 】 520号文件)不征税,土地增值 税( 《 条 例 》 和 财 税 【 2006 】 21号文件,不征税,企业 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总局2013年 第11号公告) 第二步,国家二次招拍挂,承诺该企业拿到土地,支 付给国有企业的拆迁补偿费在招拍挂中支付;此时,政 府出让土地,没有任何税费。(建议此时同政府商议, 摘牌价格高一些,以增加未来土地成本,而拿到地的拆 迁一方,享受递延纳税待遇) 第三步,如果该国有企业要部分房子,则地产企业保 留分给国有企业的房子不卖,而是在将利润分走后,将 企业股权留给国有企业来完成。
603号、国税函【2010】220号(契税可以计入土地成本)
问题3:考虑拿地的主体问题;例如,签订土地转让框架协
议的可以是母公司,如果是最后签订协议,一定是项目公司。
否则,土地再转让到项目公司,税收问题很严重。(财税
【2012】82号)
问 题 4:返还的土地出让金问题。 财 税 【 2009 】 151号、财
形式(国税函【2007】645号、财税【2003】16号)。
注意问题:
(一)卖地 营 业 税 的 差 额 征 收 .1、差额征收营业税(财税
【 2003 】 16号)2、如果是招拍挂拿下的土地,卖地时是否允
许营业税差额征收?(国税函 【 2005 】 83号,但部分省明确
表示不允许,例如:大地税函 【 2006 】 145号 、 桂 地 税 发
总结:除了买地之外,有时政府会承诺免费将地块 变性,让工业拆迁搬出,也属于这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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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购买转 买方:直接按照支出款项作为成本费用,除了缴纳契税以
让 土 地 外,没有其他涉税问题,最干净。
(项目) 卖方:涉及税收很高。第一,企业所得税;第二,营业税;
第三,土地增值税,第四,涉及法律问题,第五,实质重于
税【2010】70号文件。例如,某公司5亿元拍下了土地,政府又
返还了2亿元土地出让金。
思考:如果是直接减免的土地出让金呢?是否需要计入应
纳税所得额?(税收风险)
问题5:以地换路问题。
问题6:一级土地开发问题。(国税函【2009】520号、国
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15号公告)
问题7:拆迁补偿问题4 。(国税函发【1995】594号、国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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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投资(适用有地企业资产较多的情形) (八)有地企业将地投资到开发企业,然后卖股权。 (九)非地产公司投资到非地产公司,然后同地产企业合并,或申请
开发资质。 (十)投资到新公司,然后卖股权。(适用酒店项目,解决契税问题) 四、分立(适用有地企业资产较多的情形) (十一)有地一方先分立,再卖股权。 (十二)先分立,然后同有地一方合并。 (十三)先用货币资金投资,再让产赎股。 五、其他方式 (十四)合作建房 (十五)国税函1003+36+48模式 (十六)委托代建
拿地的十六种模式
张伟 winwind@VIP.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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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买地 (一)招拍挂(包括一、二级联动) (二)不是招拍挂,创造招拍挂(高价摘牌)。 (三)直接买地。(实际是买项目) 二、购买股权(适用有地企业除了地,其他资产较少) (四)购买股权。 (五)创造境外卖股权。 (六)设立特殊目的公司转让股权。 (七)直接吸收合并有地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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