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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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文档完整版第一章总则1.1目的与依据本文档的目的是为了规范普通高等学校的建筑面积规划,提供准确的指标和标准,以满足教学、科研、实验、生活和文化活动等相关需求。

本文档的依据是《普通高等学校建设规划建议书编制规范》以及相关法律法规。

1.2适用范围本文档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的新建、扩建和更新改造项目,包括校舍、教学楼、实验楼、行政办公楼、宿舍楼、图书馆、体育馆等建筑。

第二章建筑规划面积指标2.1教学区面积指标教学区面积指标包括教室面积、实验室面积、实训场地面积等。

教学区面积指标需要根据学校的教学规模和专业设置来确定,一般应满足学生的正常上课和实践教学的需求。

2.2实验区面积指标实验区面积指标包括实验室面积、科研实验室面积、科技成果转化中心面积等。

实验区面积指标需要根据学校的科研规模和科研方向来确定,以满足科研需求和实验项目的进行。

2.3行政办公区面积指标行政办公区面积指标包括行政办公楼面积、会议室面积、院系办公区面积等。

行政办公区面积指标需要根据学校的行政规模、人员数量和职能需求来确定,以提供良好的办公条件。

2.4生活区面积指标生活区面积指标包括宿舍楼面积、食堂面积、商业服务面积等。

生活区面积指标需要根据学校的学生规模和生活需求来确定,以提供舒适的生活环境和便利的生活服务。

2.5图书馆面积指标图书馆面积指标需要根据学校的图书馆资源、读者需求和学校规模来确定,以提供丰富的图书藏书和良好的学习环境。

2.6体育馆面积指标体育馆面积指标需要根据学校的体育课程安排、体育活动需求和校园文化活动来确定,以提供适合体育锻炼和举办活动的场地。

第三章建筑规划设计标准3.1建筑外观与景观设计标准建筑外观与景观设计要求体现学校的风格特色和文化内涵,并充分考虑环境保护、节能环保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

3.2建筑结构与安全设计标准建筑结构与安全设计要求符合国家建筑规范和安全设计规范,保证建筑的承载力、抗震性和防火性能。

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

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

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节选)第二章大学、专门学院校舍规划建筑面积指标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八条大学、专门学院的校舍规划建筑面积指标包括下列各种用房的建筑面积:一、每所学校都必须配备的有教室、图书馆、实验室实习场所及附属用房、风雨操场、校行政用房、系行政用房、会堂、学生宿舍、学生食堂、教工住宅、教工宿舍、教工食堂、生活福利及其他附属用房共十三项。

……第四章普通高等学校规划建设用地指标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五十七条每所普通高等学校都应安排的规划建设用地包括各校都应配备的十三项校舍所需的建设用地、体育设施建设用地及专用绿地三大项。

根据需要已配备了其他六项校舍(或其中的一部分)的学校尚应安排相应的校舍建设补助用地。

某些院校根据教学的需要还应安排专门的实习用地如农场、牧场、林场、靶场、农机及汽车驾驶实习场、生物实习园等。

本用地指标中未包括下列各项用地面积:一、起伏较大不适于进行建筑的山地以及河流、池溏、湖泊等。

二、除农场、林场、牧场、树木园、生物实习园外的各种专门实习用地。

三、规模较大的学校的垃圾转运场及堆煤场。

四、规划建筑面积中未包括的八项校舍(见第八条)所需的建设用地。

学校需要上述四种用地的某些部分时,应在本用地指标之外专案报请有关主管部门另行拨给。

第五十八条普通高等学校校舍建设用地、体育设施建设用地、专用绿地、专门实习场地的规划用地指标均应采用学校(或系)的自然规模为基本参数。

校舍建设用地补助指标应分别采用各种有关的教职工人数及学生人数为基本参数。

第五十九条普通高等学校在工程的规划与建设中必须科学合理、节约用地,尽量集中紧凑地进行布置,在不影响使用功能的前提下适当提高建筑层数与建筑覆盖率。

教室、图书馆、实验科研用房、教工住宅、教工宿舍、学生宿舍等项建筑的平均层数不低于4.5层,建筑覆盖率不小于23.5%;食堂、风雨操场、会堂,仓库及一些生活福利附属用房的平均层数不低于1.5层,建筑覆盖率不小于31.5%。

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建标【1992】245号)

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建标【1992】245号)

关于批准发布《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的通知建标[1992]245号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计委(计经委)、建委(建设厅)、教委(高教局):根据国家计委计标[1987]2323号文和建设部、国家计委[90]建标字第519号文的要求,按照国家计委计综合[1989]30号文的安排,由国家教委负责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业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为全国统一指标,自1992年8月1日起施行。

有关文化艺术院校的建筑规划面积指标,可根据本规划指标的原则,结合具体情况,由文化部另行制订,并报建设部和国家教委备案。

本规划指标的管理及解释工作,由国家教委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2年5修订说明、计综合(519号年12),1991年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工程规划建设的科学管理,改善教学工作条件,促进教育质量的不断提高,适应普通高等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制订本规划指标。

第二条本规划指标是编制、评估、审批普通高等学校总体设计任务书、校园总体规划和建设用地计划的重要依据,也是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普通高等学校工程规划建设标准的尺度。

第三条本规划指标中的校舍规划建筑面积指标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一般普通高等学校;规划建设用地指标适用于新建的一般普通高等学校。

重点普通高等学校、以培养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普通高等学校、两地办学的普通高等学校及有特殊需要的普通高等学校,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可酌情提高某些教学和生活用房的规划指标。

定。

六、采暖地区的供暖锅炉房。

七、设防地区的人民防空地下室。

八、自行车棚。

第九条大学、专门学院各项校舍的规划建筑面积指标应采用不同的基本参数。

本指标中每校都必须配备的十三项校舍中,教室、图书馆、实验室实习场所及附属用房、风雨操场、校行政用房、系行政用房、会堂、学生宿舍、学生食堂、教工食堂、生活福利及其他附属用房等十一项校舍均应采用以学生人数计的学校规模为其规划建筑面积指标的基本参数,但有的采用自然规模,有的采用折算规模。

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92定额

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92定额

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1992 北京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内部发行)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施行日期:1 9 9 2 年8 月 1 日1992 北京关于批准发布《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的通知建标[1992]245号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计委(计经委)、建委(建设厅)、教委(高教局):根据国家计委计标[1987]2323号文和建设部、国家计委[90]建标字第519号文的要求,按照国家计委计综合[1989]30号文的安排,由国家教委负责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业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为全国统一指标,自1992年8月1日起施行。

有关文化艺术院校的建筑规划面积指标,可根据本规划指标的原则,结合具体情况,由文化部另行制订,并报建设部和国家教委备案。

本规划指标的管理及解释工作,由国家教委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1992年5月3日修订说明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是根据国家计委计标(1987)2323号《关于制订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的几点意见》、计综合(1989)30号《一九八九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等制订计划》和建设部、国家计委(90)建标字第519号《关于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工作暂行办法》的要求,由我委负责,具体由计划建设司对原教育部1979年12月颁发并经国家计委、国家建委审定的《一般高等学校校舍规划面积定额(试行)》以及1984年4月原教育部印发的《关于调整补充“一般高等学校校舍规划面积定额”的意见》进行修订而成。

修订的过程中,我委委托国务院各有关部(委)对本系统普通高等学校实验室的规划建筑面积指标提出了修订建议;委托辽宁省教委、湖北省教委、四川省教委、清华大学建筑学院、上海市高教局、上海市高教建筑设计院分别对图书馆、实验室、计算中心、生活福利及其他附属用房、学生食堂、教工食堂、风雨操场、学生活动用房等项校舍的规划建筑面积指标提出了修订建议。

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规范

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规范

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规范
第四十五条规定了高职高专院校的教室(艺术高职高专院校除外)、室内体育用房、师生活动用房、学生宿舍(公寓)、食堂、教工单身宿舍(公寓)、后勤及附属用房的
建筑面积指标,均按大学、专门学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规定了高职高专院校按学科分的实验室建筑面积指标与大学、专门学院相同;
规定了高职高专院校按学校类别分的实验室建筑面积指标。

高职高专院校的实
训部分,只包括必须在校内完成的基础技能训练用房;大量的生产实习、实训
应与企业挂钩,利用社会资源完成。

第四十七条规定了高职高专院校按学科分及按学校类别分的图书馆建筑面积指标,并按下表所列的图书册数计算。

为方便计算,下表列出了图书馆按学科分的各种规模建筑面积指标。

高职高专院校按学科分图书馆建筑面积指标(㎡ / 生)
第四十七条高职高专院校图书馆的建筑面积指标应按下列规定执行:
按学校类别分的图书馆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表25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规定了图书馆包括的用房内容。

图书馆是扩大师生知识和获得情报信息的中心。

第二十二条规定了按学科分的图书馆建筑面积指标(K值按0.70计)。

计算的依据是:一、阅览室
(一)、阅览室是图书馆主要的用房。

阅览室分为普通阅览室(中外文、报刊阅览室)、电子阅览室(上网、音像资料阅览室)和研究型阅览室(教师、研究生研讨使用)等。

(二)、阅览室总设座率见下表。

大学、专门学院图书馆阅览室设座率(%)。

普通高等学校建筑面积指标

普通高等学校建筑面积指标

精心整理普通高等学校建筑面积指标(2008标准)第七条高等学校的规划建设,应合理确定办学规模和建设规模。

校园工程项目建设应一次规划,可分期实施。

改建、扩建学校的规划建设应在充分利用原有设施的基础上进行。

第八条普通高等学校的规划建设,除执行本面积指标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的建筑节能、环保、消防、防灾等规定和设计规范。

第二章大学、专门学院校舍建筑面积指标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九条大学、专门学院各类校舍用房的配备:一、每所学校必须配备的有教室、实验室、图书馆、室内体育用房、校行政办公用房、院系及教师办公用房、师生活动用房、会堂、学生宿舍(公寓)、食堂、教工单身宿舍(公寓)、后勤及附属用房共十二项。

二、学校根据需要可以配备的有教学陈列馆、国家或省部级重点实验室、留学生及外籍教师生活用房、专职科研机构办公及研究用房、函授部办公用房、学术交流中心等用房。

表1大学、专门学院的办学规模(学生数)注:一般院校系指综合、师范、民族、理工、农林、医药、财经、政法、外语等院校。

第十二条大学、专门学院的学科结构比例按表2设定,据此与按学科分的建筑面积指标确定按学校类别分的教室、实验室和图书馆三项用房的建筑面积指标。

执行本指标时,如学校的学科结构比例与表2出入较大时,可据实对上述三项用房的建筑面积指标进行计算调整。

表2大学、专门学院的学科结构比例第十四条大学、专门学院十二项校舍建筑面积总指标宜符合表3的规定。

十二项校舍建筑面积分项指标参见附录三。

表3大学、专门学院校舍建筑面积生均总指标(㎡/生)2第十五条一般院校、体育院校教室包括各种普通教室(小教室、中教室、合班教室、阶梯教室)、制图教室及附属用房等。

艺术院校教室包括公共基础课(文化课)、专业基础课、专业课教室及附属用房,其中专业课教室又包括琴房、形体房、画室、各种中、小型排练用房等。

第十六条按学科分的教室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表4的规定。

表4按学科分的教室建筑面积指标(㎡/生)三、自选科研项目及学生科技创新用房;四、研究生学习、实验、科研补助用房。

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

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

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
一、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
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以下简称“指标”)是根据高等学校办学实际,按
一定的建设经济标准制定的一组面积指标,其目的是针对普通高等学校建筑选址、规划设
计的面积要求。

(一)学校总体规划面积
普通高等学校总体规划面积是指学校建筑、基础设施及其余辅助面积合计的总体面积,其应与学校的办学性质及规模相适应,经济合理。

1、根据教学规模,认定学校总体规划面积。

对于普通高等学校,根据教学规模及学
校发展规划,以及教学任务、下设学科、仪器设备、物质条件等方面的要求,按照以下表
格制定学校总体规划面积:
(二)建筑主力面积
建筑主力面积应指普通高等学校法定职能内建设用地及建筑群体的占地面积,主要由
教学楼、活动主楼、行政楼/科研楼、体育场馆等组成,即以上述建筑总面积为主。

(三)
辅助工程面积
辅助工程面积指普通高等学校建筑建设以外的辅助面积,主要包括人行道、公共绿地、植物园、垃圾中转站、污水处理池、消防设施等,均应考虑绿色环保的特点,采用按需设
置原则,经济合理。

总之,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是为了维护学校办学效益,满足学校功能要求
而制定的一组标准,其面积由学校总体规划面积、建筑主力面积及辅助工程面积3部分组成。

(完整版)普通高等学校建筑面积指标-建标191-2018

(完整版)普通高等学校建筑面积指标-建标191-2018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普通高等学校建筑面积指标建标191-2018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施行日期:2018年9月1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批准发布《普通高等学校建筑面积指标》的通知建标[2018]32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局)、规划委(局)、发展改革委,海南省规划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二〇〇三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投资估算指标、建设项目评价方法与参数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4]43号)要求,由教育部组织编制的《普通高等学校建筑面积指标》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发布,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原《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同时废止。

在普通高等学校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设计和建设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关于严格控制建设标准、进一步降低工程造价的相关要求,认真执行本建设标准,坚决控制工程造价。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教育部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8年3月28日前言根据原建设部建标函[2004]43号通知的要求,按原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的《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程序规定》及《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写规定》(建标[2007]144号),教育部负责对原国家教委编制,经原建设部、原国家计委1992年批准的《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以下简称《92指标》)进行修订;并委托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成立修编组,具体承担修订工作。

修编组对全国高等学校校舍现状做了书面调查和实地调研,对相关资料进行了综合分析研究,在此基础上完成了《普通高等学校建筑面积指标》的编制,并广泛征求各有关部门、地区和学校的意见,经审查会议通过后形成报批稿,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发布。

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

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

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一、学生宿舍面积指标宿舍面积是体现高等学校基础设施建设水平的重要指标。

根据教育部的规定,学生宿舍的建筑面积应满足以下要求:1.针对本科生的宿舍,标准面积应不低于8平方米/人,包括卧房、卫生间、阳台等区域。

2.针对研究生的宿舍,标准面积应不低于10平方米/人,包括卧房、卫生间、阳台等区域。

二、教室面积指标教室作为学生上课学习的场所,其面积标准应满足学生的学习需求和教学质量的要求。

1.对于大型专业课程教室,建筑面积应满足每人要求不低于2平方米,并且考虑到相应的设备和设施。

2.对于小型专业课程教室,建筑面积应满足每人要求不低于1.5平方米,并且考虑到相应的设备和设施。

3.对于普通理论课教室,建筑面积应满足每人要求不低于1平方米,并且考虑到相应的设备和设施。

三、实验室面积指标实验室是高等学校教学科研的重要场所,其面积应满足实验教学的需求和安全要求。

1.基本实验室的建筑面积应按每个学生不低于1.5平方米进行规划。

2.高级实验室的建筑面积应按每个学生不低于2平方米进行规划。

3.特殊实验室(如生物安全实验室、化学实验室等)的建筑面积应按每个学生不低于2.5平方米进行规划。

四、图书馆面积指标图书馆是学生学习和自主阅读的重要场所,其面积应满足学生的需求和图书馆的功能要求。

1.根据学校规模和师生比例,图书馆的建筑面积应按每个学生不低于0.6平方米进行规划。

2.同时考虑到阅览室、自习室、电子阅览室、儿童阅览室等功能的需求,提供相应的建筑面积。

五、体育场馆面积指标体育场馆是学校体育锻炼和体育教学的重要场所,其面积应满足学生体育活动的需求和教学的要求。

1.学校应提供标准田径场,并考虑到学校规模、师生比例和体育课程需求,提供相应的建筑面积。

2.学校应提供标准体育馆,并考虑到学校规模、师生比例和体育课程需求,提供相应的建筑面积。

综上所述,普通高等学校的建筑规划面积指标是根据学校教育教学需求、学生生活需求和各项职能要求来确定的。

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建标新

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建标新

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建标新普通高等学校的建筑规划面积指标是指在规划和建设学校校园时,对各类教学、科研、生活、体育等功能区域的规划面积进行标准化的指导性要求。

随着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和学校规模的不断扩大,对于高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的需求也日益凸显。

因此,建立新的建筑规划面积指标是十分必要的。

首先,新的建筑规划面积指标应该从教学与科研的需求出发,为学校提供良好的教学科研条件。

学校教学区的规划面积要充分考虑教学楼、实验室、图书馆等场所的容量需求,确保师生的教学与学习活动能够得到充分保障。

科研区的规划面积要适应科研项目的需求,提供充足的实验区域和研究设备,为科研工作提供良好的条件。

其次,新的建筑规划面积指标要关注学生生活和文化活动的需求。

学生宿舍区的规划面积应体现舒适、安全和便利的原则,既要满足学生的基本生活需求,又要考虑学生社交和自我发展的空间。

学校还应规划适当的文化活动场所,如学生活动中心、艺术馆等,提供丰富多样的文化和娱乐活动,丰富学生大学生活。

另外,新的建筑规划面积指标要关注体育和休闲的需求。

学校应规划足够的体育场地和设施,鼓励学生参与各类体育活动,并提供更多的休闲娱乐场所,以满足学生课余时间的需要。

当然,新的建筑规划面积指标还应考虑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的要求。

学校应将绿化空地和景观设计纳入规划范畴,提供宜人的环境;建筑设计应注重节能和资源利用效率;学校应合理规划交通设施,便利师生的出行。

总之,新的建筑规划面积指标应该从教学、科研、生活、体育、环境等各个方面综合考虑,综合权衡各方面因素,确保学校校园的规划面积能够满足学校未来发展的需求。

同时,建筑规划面积指标的制定也需要充分借鉴国内外高校的经验和先进做法,以保证其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只有建立新的建筑规划面积指标,才能更好地推动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并为师生提供更好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普通高等学校建筑面积指标

普通高等学校建筑面积指标

普通高等学校建筑面积指标摘要为了保障教学与科研的需求,普通高等学校需要有一定的建筑面积。

本文将介绍普通高等学校建筑面积指标,包括计算方法、具体数值、影响因素等。

通过了解这些指标,可以更好地规划和设计普通高等学校的建筑,提高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管理水平。

计算方法普通高等学校建筑面积指标是指以每个在校学生为计量单位,按照一定的面积指标来计算所需的教学、科研、生活的建筑面积。

常见的计算方法如下:1. 教学建筑面积指标教学建筑是用于课堂教育和教学科研的场所,包括图书馆、电教馆、实验楼、讲授楼、多媒体教室、电脑室等。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教学建筑面积指标为每位在校学生不少于2.5平方米。

以某个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数为10,000人为例,需要的教学建筑面积应该为:10,000 * 2.5 = 25,000平方米。

2. 科研建筑面积指标科研建筑是用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等科研活动的场所,包括实验室、实验中心、科研楼等。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科研建筑面积指标为每位在校学生不少于0.3平方米。

以某个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数为10,000人为例,需要的科研建筑面积应该为:10,000 * 0.3 = 3,000平方米。

3. 生活建筑面积指标生活建筑是指为学生提供住宿、饮食、娱乐、体育和医疗等生活服务的场所,包括宿舍、食堂、教工宿舍、体育馆、医院等。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生活建筑面积指标为每位在校学生不少于3.5平方米。

以某个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数为10,000人为例,需要的生活建筑面积应该为:10,000 * 3.5 = 35,000平方米。

具体数值以上三种不同类型的建筑面积指标是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规定而来,其实际数值并不是唯一的,视学校具体情况而定。

下表是根据不同省份学校规模和地域条件制订的建筑面积指标,供参考:省份规模教学面积科研面积生活面积北京市10000人 2.5平方米/人0.3平方米/人 4.5平方米/人上海市10000人 2.5平方米/人0.3平方米/人 4.2平方米/人广东省10000人 2.5平方米/人0.3平方米/人4平方米/人四川省10000人 2.5平方米/人0.25平方米/人 4.5平方米/人湖南省10000人 2.2平方米/人0.2平方米/人 4.5平方米/人山西省10000人 2.5平方米/人0.25平方米/人 4.5平方米/人需要注意的是,具体数值还与学校的办学类型、学科专业设置、人才培养目标等有关,进行具体规划时应结合实际情况进行。

普通高等学校建筑面积指标

普通高等学校建筑面积指标

普通高等学校建筑面积指标普通高等学校建筑面积指标是指在设计和建设高等学校建筑时需要考虑的建筑面积的相关指标。

普通高等学校作为一个教育机构,具有一定的规模和功能需求,因此需要合理规划和配置建筑空间来满足学院及学生的教学、研究、生活和公共活动的需要。

下面将从校内教学区、研究区、生活区和公共活动区四个方面详细介绍普通高等学校建筑面积的主要指标。

首先,校内教学区的建筑面积是学校建筑中最为重要的部分之一、校内教学区主要包括教室、实验室、图书馆等教学及学术活动空间。

根据不同学科和教学形式的需求,教室的面积应根据学生人数来确定,一般常见的教室面积为20-30平方米/人。

实验室的建筑面积则需要考虑实验仪器设备、实验台和实验区域的放置,一般应根据实验项目和实验人数来确定,常见的实验室面积为每个实验台约10-20平方米。

图书馆作为学校的知识和学术资源中心,建筑面积应根据图书馆的馆藏量来确定,一般以每个馆藏书籍存放的面积为准,一般为每千册图书需提供150-200平方米的馆舍面积。

其次,研究区的建筑面积是为研究人员和科研团队提供科研和研究活动的空间。

研究区主要包括科研实验室、研究室、研究设备等。

科研实验室的建筑面积根据科研需求和实验项目的复杂程度来确定,一般为每个实验室15-20平方米/人。

研究室的建筑面积则根据科研人员的数量和研究工作的性质来确定,一般为每个研究室5-10平方米/人。

研究设备的建筑面积应根据设备种类和数量来确定,一般需提供相应的设备存放空间。

第三,生活区的建筑面积是为学生提供宿舍、食堂、学生活动中心等生活和休闲娱乐空间的区域。

宿舍楼的建筑面积应根据学生人数来确定,一般每个学生提供10-15平方米的宿舍面积。

食堂的建筑面积要考虑就餐人数、就餐时间和饭菜种类,一般以每个就餐人数提供2-5平方米的用餐面积。

学生活动中心的建筑面积应考虑到学生娱乐休闲需求,一般根据学生人数提供适当的活动空间。

最后,公共活动区的建筑面积是为整个学校师生提供公共活动和社交交流空间的区域。

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

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

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目录[隐藏]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筑面积指标(节选)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筑面积指标(节选)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工程规划建设的科学管理,改善教学工作条件,促进教育质量的不断提高,适应普通高等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制订本规划指标[1]。

第二条本规划指标是编制、评估、审批普通高等学校总体设计任务书、校园总体规划和建设用地计划的重要依据,也是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普通高等学校工程规划建设标准的尺度。

第三条本规划指标中的校舍规划建筑面积指标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一般普通高等学校;规划建设用地指标适用于新建的一般普通高等学校。

重点普通高等学校、以培养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普通高等学校、两地办学的普通高等学校及有特殊需要的普通高等学校,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可酌情提高某些教学和生活用房的规划指标。

第四条普通高等学校工程的规划建设,必须执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坚持勤俭办学,切实提高教学科研用房的利用率,科学合理、节约用地,不占或少占良田好地。

第五条普通高等学校工程的规划建设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的要求。

各项公用和生活福利设施应尽量利用当地提供的社会协作条件。

第六条普通高等学校工程的规划建设应一次规划分期实施。

改建、扩建学校的规划建设应在充分利用原有设施的基础上进行。

第七条普通高等学校工程的规划与建设除执行本规划指标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和指标的规定。

第二章建筑面积指标(节选)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八条大学、专门学院的校舍规划建筑面积指标包括下列各种用房的建筑面积:一、每所学校都必须配备的有教室、图书馆、实验室实习场所及附属用房、风雨操场、校行政用房、系行政用房、会堂、学生宿舍、学生食堂、教工住宅、教工宿舍、教工食堂、生活福利及其他附属用房共十三项。

二、学校根据需要可以配备的有专职科研机构用房、夜大学函授部用房、研究生用房、进修生及干训生用房、留学生用房、外籍教师用房共六项。

本规划建筑面积指标中未包括下列八项用房。

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

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

后修订时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年月日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大学 专门学院校舍规划建筑面积指标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教室 第三节 图书馆 第四节 实验室实习场所及附属用房 第五节 风雨操场 第六节 校行政用房 第七节 系行政用房 第八节 会堂 第九节 学生宿舍 第十节 学生食堂 第十一节 教工住宅 第十二节 教工宿舍 第十三节 教工食堂 第十四节 生活福利及其他附属用房 第三章 高等专科学校校舍规划建筑面积指标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高等专科学校各项校舍规划建筑面积指标 第四章 普通高等学校规划建设用地指标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各项用地规划指标 附录一 大学 专门学院留学生及外籍教师生活用房规划建筑面
研究生班学生
学位研究生
留学生
大学 专门学院的校行政用房 系行政用房 教工食堂 生活福 利与其他附属用房中的托儿所幼儿园 医务所 教工及离退休人员 活动用房 教工浴室等均应采用折算规模计算其规划建筑面积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第十一条 大学 专门学院的科类结构应由学校根据本校的 现状及今后一段时间内的人才需求情况进行预测 本规划指标根
按非采暖地区 外墙厚度
的多层或低层建筑计算 采暖地
区学校的各项规划建筑面积指标可在本规划指标的基础上增加
个别学校的个别建筑因受土地面积的制约必须建高层
建筑时 其规划建筑面积指标也可相应增加
第十三条 大学 专门学院的校舍规划建筑面积指标应按下
列规定执行
一 以学校规模为基本参数的十一项校舍的规划建筑面积总
教室指标
学校类别 医学院校 政法院校 财经院校 外语院校 体育院校

《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建标【1992】245

《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建标【1992】245

关于批准发布《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的通知建标[1992]245号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计委(计经委)、建委(建设厅)、教委(高教局):根据国家计委计标[1987]2323号文和建设部、国家计委[90]建标字第519号文的要求,按照国家计委计综合[1989]30号文的安排,由国家教委负责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业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为全国统一指标,自1992年8月1日起施行。

有关文化艺术院校的建筑规划面积指标,可根据本规划指标的原则,结合具体情况,由文化部另行制订,并报建设部和国家教委备案。

本规划指标的管理及解释工作,由国家教委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1992年5月3日修订说明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是根据国家计委计标(1987)2323号《关于制订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的几点意见》、计综合(1989)30号《一九八九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等制订计划》和建设部、国家计委(90)建标字第519号《关于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工作暂行办法》的要求,由我委负责,具体由计划建设司对原教育部1979年12月颁发并经国家计委、国家建委审定的《一般高等学校校舍规划面积定额(试行)》以及1984年4月原教育部印发的《关于调整补充“一般高等学校校舍规划面积定额”的意见》进行修订而成。

修订的过程中,我委委托国务院各有关部(委)对本系统普通高等学校实验室的规划建筑面积指标提出了修订建议;委托辽宁省教委、湖北省教委、四川省教委、清华大学建筑学院、上海市高教局、上海市高教建筑设计院分别对图书馆、实验室、计算中心、生活福利及其他附属用房、学生食堂、教工食堂、风雨操场、学生活动用房等项校舍的规划建筑面积指标提出了修订建议。

我委组织了编制组对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校舍的现状作了抽样调查及实地调查,并在综合分析研究的基础上,完成了征求意见稿,征求各部门各地区和各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由我委召开全国审查会议,会同各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普通高等学校建筑面积指标

普通高等学校建筑面积指标

普通高等学校建筑面积指标(2008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校舍规划建设的科学管理,改善办学条件,促进教育质量的不断提高,适应普通高等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特制定本建筑面积指标。

第二条本指标是编制、审批(核准)、评审普通高等学校规划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校园总体规划的重要依据。

也是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普通高等学校规划建设标准的尺度。

第三条本指标适用于新建的普通高等学校,改建、扩建的普通高等学校可参照执行;全国重点高等学校、民族院校、多校区以及有特殊需要的高等学校,需增加校舍建筑面积,必须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条普通高等学校的规划建设,应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执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的和谐校园。

第五条校园规划建设应以人为本,做到安全、适用、经济、美观,有利学校的可持续发展。

第六条新建普通高等学校应符合当地城乡规划的要求,学校教育资源在保证教学科研需求的前提下,有条件的宜向社会开放,为社会服务,切实提高教育资源的利用率。

第七条高等学校的规划建设,应合理确定办学规模和建设规模。

校园工程项目建设应一次规划,可分期实施。

改建、扩建学校的规划建设应在充分利用原有设施的基础上进行。

第八条普通高等学校的规划建设,除执行本面积指标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的建筑节能、环保、消防、防灾等规定和设计规范。

第二章大学、专门学院校舍建筑面积指标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九条大学、专门学院各类校舍用房的配备:一、每所学校必须配备的有教室、实验室、图书馆、室内体育用房、校行政办公用房、院系及教师办公用房、师生活动用房、会堂、学生宿舍(公寓)、食堂、教工单身宿舍(公寓)、后勤及附属用房共十二项。

二、学校根据需要可以配备的有教学陈列馆、国家或省部级重点实验室、留学生及外籍教师生活用房、专职科研机构办公及研究用房、函授部办公用房、学术交流中心等用房。

三、下列三项用房,学校如有需要,可根据实际情况报请主管部门另行审批。

关于批准发布《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的通知

关于批准发布《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的通知

关于批准发布《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的通知根据国家教育部的要求,为了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的建筑规划面积指标,切实保障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争取到达设计指标要求,在广大师生、专家的共同努力下,我们学校最终完成了《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的草拟工作,并获得了教育部的批准。

在此,特发出通知如下:一、背景介绍高等教育在我国的发展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随着高等教育的不断发展,对高等学校建筑规划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为了满足师生的教学、学习、生活需求,提高学校的办学质量和教学水平,教育部提出了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的要求。

二、草拟背景为了制定出科学合理的建筑规划面积指标,学校成立了专门的工作小组。

该小组由校领导、教务处、实验室管理处、校园规划处等部门的代表组成,专门负责研究制定《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

三、草拟过程工作小组在广泛调研和充分研究的基础上,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和自身需求,参考了国内外一些知名大学的建筑规划面积指标,综合考虑了教学、科研、校园服务、文化活动等各个方面的需求,细致地制定了《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

四、审核意见经过内部多轮讨论、修改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最终通过了学校的审核。

审核委员会认为,该规定科学合理,能够满足学校师生教学和生活的需求,具备一定的先进性。

五、教育部批准教育部高等教育发展中心对学校的《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进行了认真审阅和评估,并给予了高度肯定。

教育部认为,该规定充分考虑到了学校自身的特点和需求,符合高等教育的发展方向,有助于提高学校的办学质量和教学水平。

六、实施计划《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的发布将于下个学年开始实施,各相关部门需要提前进行规划调整和准备工作。

同时,学校将进行培训和宣传工作,确保全校师生和相关人员掌握和适应新的建筑规划要求。

七、总结通过制定和实施《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我们学校将更好地满足广大师生的教学和学习需求,优化教育资源配置,推动高等教育的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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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划指标中的各项指标均按表1中所列的规模分别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 1991 年 11 月 20 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工程规划建设的科学管理, 改善教学工作条件,促进教育质量的不断提高,适应普通高等教 育事业发展的需要,制订本规划指标。 第二条 本规划指标是编制、评估、审批普通高等学校总体 设计任务书、校园总体规划和建设用地计划的重要依据,也是有 关部门监督检查普通高等学校工程规划建设标准的尺度。 第三条 本规划指标中的校舍规划建筑面积指标适用于新建、 改建、扩建的一般普通高等学校;规划建设用地指标适用于新建 的一般普通高等学校。重点普通高等学校、以培养少数民族学生 为主的普通高等学校、两地办学的普通高等学校及有特殊需要的 普通高等学校,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可酌情提高某些教学和生活 用房的规划指标。 第四条 普通高等学校工程的规划建设,必须执行国家有关 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坚持勤俭办学,切实提高教学科研用房的 利用率,科学合理、节约用地,不占或少占良田好地。 第五条 普通高等学校工程的规划建设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 的要求。各项公用和生活福利设施应尽量利用当地提供的社会协 作条件。 第六条 普通高等学校工程的规划建设应一次规划分期实 施。改建、扩建学校的规划建设应在充分利用原有设施的基础上
五、地方政府另有规定的住宅小区公共配套设施。 六、采暖地区的供暖锅炉房。 七、设防地区的人民防空地下室。 八、自行车棚。 第九条 大学、专门学院各项校舍的规划建筑面积指标应采 用不同的基本参数。本指标中每校都必须配备的十三项校舍中, 教室、图书馆、实验室实习场所及附属用房、风雨操场、校行政 用房、系行政用房、会堂、学生宿舍、学生食堂、教工食堂、生 活福利及其他附属用房等十一项校舍均应采用以学生人数计的 学校规模为其规划建筑面积指标的基本参数,但有的采用自然规 模,有的采用折算规模。教工住宅、教工宿舍两项校舍应采用经 主管部门批准的全校教职工人员编制总数为其规划建筑面积指 标的基本参数。学校根据需要可以配备的六项校舍应分别采用专 职科研人员数、夜大学函授部工作人员数、研究生数、进修生及 干训生数、留学生数、外籍教师数为其规划建筑面积指标的基本 参数。 第十条 各类大学、专门学院的学校规模宜按表 1 的规定执
行。
表 1 各类大学、专门学院的学校规模
学校类别 综合大学 师范院校 医学院校 农林院校
学校规模(学生数)
2000 3000 5000 2000 3000 5000 1000 2000 3000 2000 3000 5000
学校类别 工科院校 政法、财经
院校 外语院校
体育院校
学校规模(学生数)
2000 3000 5000 2000 3000 5000 1000 2000 3000 500 1000 2000
本规划指标共分四章,包括总则、大学专门学院校舍规划建 筑面积指标、高等专科学校校舍规划建筑面积指标和普通高等学 校规划建设用地指标。
在执行本规划指标的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积累 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国家 教委计划建设司(北京市西单大木仓37号,邮政编码100816), 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二、学校根据需要可以配备的有专职科研机构用房、夜大学 函授部用房、研究生用房、进修生及干训生用房、留学生用房、 外籍教师用房共六项。
本规划建筑面积指标中未包括下列八项用房。学校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有需 要,可根据实际情况报请主管部门另行审批:
一、工科院校的生产性工厂及其附属用房,农林院校的生产 性农场、牧场、林场及其附属用房,医学 院校及个别体育院校的临床实习医院,师范院校的附中、附小、 附属幼儿园,各类学校附设的子弟中小 学。
进行。 第七条 普通高等学校工程的规划与建设除执行本规划指标
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指 标的规定。
第二章 大学、专门学院校舍规划建筑面积指标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八条 大学、专门学院的校舍规划建筑面积指标包括下列 各种用房的建筑面积:
一、每所学校都必须配备的有教室、图书馆、实验室实习场 所及附属用房、风雨操场、校行政用房、系行政用房、会堂、学 生宿舍、学生食堂、教工住宅、教工宿舍、教工食堂、生活福利 及其他附属用房共十三项。
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
1992 北京
修订说明 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是根据国家计委计标 (1987)2323号《关于制订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的几点意见》、计 综合(1989)30号《一九八九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等制订计划》 和建设部、国家计委(90)建标字第519号《关于工程项目建设 标准编制工作暂行办法》的要求,由我委负责,具体由计划建设 司对原教育部1979年12月颁发并经国家计委、国家建委审定的 《一般高等学校校舍规划面积定额(试行)》以及1984年4月原 教育部印发的《关于调整补充“一般高等学校校舍规划面积定额” 的意见》进行修订而成。 修订的过程中,我委委托国务院各有关部(委)对本系统普 通高等学校实验室的规划建筑面积指标提出了修订建议;委托辽 宁省教委、湖北省教委、四川省教委、清华大学建筑学院、上海 市高教局、上海市高教建筑设计院分别对图书馆、实验室、计算 中心、生活福利及其他附属用房、学生食堂、教工食堂、风雨操 场、学生活动用房等项校舍的规划建筑面积指标提出了修订建 议。我委组织了编制组对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校舍的现状作了抽样 调查及实地调查,并在综合分析研究的基础上,完成了征求意见 稿,征求各部门各地区和各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由我委召开 全国审查会议,会同各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二、已离休、退休、调出教职工及已故教职工遗属所使用的 教工住宅、食堂、浴室、医务所、托儿所幼儿园等生活福利附属 设施。
三、生产性工厂、农场、牧场、林场职工所需的住宅、宿舍、 食堂、浴室、医务所、托儿所幼儿园等生活福利附属设施。
四、个别学校的函授部因校外辅导站不足,必须在校内对部 分学员进行集中辅导,需要增加建设的少量学生宿舍、学生食堂 及教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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