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信新城逸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盛世瑞泰咨询(北京)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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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信新城逸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盛世瑞泰咨询(北京)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9.29

【案件字号】(2021)京02民终10652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陈雨菡宋猛陈妍

【审理法官】陈雨菡宋猛陈妍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北京中信新城逸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盛世瑞泰咨询(北京)有限公司

【当事人】北京中信新城逸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盛世瑞泰咨询(北京)有限公司

【当事人-公司】北京中信新城逸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盛世瑞泰咨询(北京)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房恩达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陈陈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吴文博北京市京徽律师事务所;虞成铭北京市京徽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房恩达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陈陈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吴文博北京市京徽律师事务所虞成铭北京市京徽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房恩达陈陈吴文博虞成铭

【代理律所】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京徽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北京中信新城逸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盛世瑞泰咨询(北京)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根据盛世瑞泰公司提交的微信记录,能够显示北京中信公司的员工谢程与盛世瑞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汪新艳就房屋花园、院墙等情况进行过明确的沟通,且后期盛世瑞泰公司亦就花园、院墙的情况反复询问处理结果,北京中信公司员工一直表示等公司回复,并未否认过双方存在上述约定,亦可对该事实之存在予以佐证。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违约金过错恢复原状支付违约金不可抗力合同约定诚实信用原则证据不足证据交换新证据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诉讼请求反诉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北京中信公司与盛世瑞泰公司签订的《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现双方均认可于2020年11月10日解除上述合同,并由盛世瑞泰公司协助北京中信公司办理注销《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合同编号为Y2154663)备案登记手续,本院对此不持异议。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北京中信公司同意返还盛世瑞泰公司已付购房首付款,本院对此亦不持异议。关于违约责任一节,北京中信公司主张盛世瑞泰公司未依约给付剩余购房款,存在违约;盛世瑞泰公司则主张北京中信公司未交付承诺的花园、院墙,存在违约。对此本院认为,根据盛世瑞泰公司提交的微信记录,能够显示北京中信公司

的员工谢程与盛世瑞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汪新艳就房屋花园、院墙等情况进行过明确的沟通,且后期盛世瑞泰公司亦就花园、院墙的情况反复询问处理结果,北京中信公司员工一直表示等公司回复,并未否认过双方存在上述约定,亦可对该事实之存在予以佐证。故原审法院认定上述问题构成对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有重大影响并无不当。北京中信公司主张谢程、晋学乐并非合同约定的销售人员,且主张不能核实聊天记录是否属于上述人员,但经法院释明,北京中信公司亦无法提交公司其他销售人员与盛世瑞泰公司沟通之证据,故对北京中信公司该主张,本院不予采信。谢程、晋学乐在缔约、履约过程中的行为应属于职务行为,其职务行为对北京中信公司具有约束力。北京中信公司主张,根据合同约定,贷款部分应于预售合同签订后15日内支付。但通过双方微信记录能够看出,在双方签订预售合同前,盛世瑞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汪新艳已经告知北京中信公司贷款资料尚未齐备,故北京中信公司对于盛世瑞泰公司未与银行签订正式借款合同应属明知,而北京中信公司的员工晋学乐明确表示“只能晚办贷款了”。且根据合同约定,买受人必须通过出卖人指定的贷款银行办理贷款手续,而双方在合同中对于申请贷款银行一栏为空白,并未进行明确约定。故综合上述情况,北京中信公司主张盛世瑞泰公司逾期付款存在违约依据不足,本院对该上诉意见不予采纳。原审法院综合全案情况,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及预期利益等因素,酌情确定北京中信公司给付盛世瑞泰公司已付款利息数额并无不当,本院对此不持异议。综上所述,北京中信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3362.4元,由北京中信新城逸海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1 19:10:06

北京中信新城逸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盛世瑞泰咨询(北京)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

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京02民终10652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北京中信新城逸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亦庄镇北环西路8号609室。

法定代表人:欧阳国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房恩达,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陈,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盛世瑞泰咨询(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汪新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文博,北京市京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虞成铭,北京市京徽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上诉人北京中信新城逸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中信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盛世瑞泰咨询(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世瑞泰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5民初26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北京中信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判第四、五项,改判驳回盛世瑞泰公司的该反诉请求,支持我公司原审的全部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双方签订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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