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水域纳污能力计算和提出限制排污总量意见-有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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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水域纳污能力计算和提出限制排污总量意见

技术细则

重庆市水利局

重庆市水文水资源勘测局

二○○八年五月

一、基本要求

1.本次工作的重点是进行水功能区纳污能力计算和提出限制排污总量意见。水功能区纳污能力计算应严格按照《水域纳污能力计算规程》(SL348-2006)的要求进行计算;限制排污总量意见的提出应充分结合区(县)经济社会发展和水资源保护的需要,提出合理的水功能区限制排污总量意见。

2.本次工作范围应为各区县水功能区划成果和区县重要河流和湖(库)。

3.水功能区水质标准采用《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并参照《渔业水质标准》(GB 11607-89),《景观娱乐用水水质标准》(GB 12941-91)等。

4.江河、湖库的污染物控制指标,全国统一采用化学需氧量(COD)和氨氮;湖库增加总磷和总氮指标,以分析其富营养化情况。

5.市级水功能区纳污能力计算成果应与重庆市水功能区纳污能力计算成果相协调。

6.各区(县)需完成的成果如下:

(1)《区(县)水域纳污能力及限制排污总量报告》

(2)区(县)水功能区纳污能力计算成果表

(3)区(县)水功能区限制排污总量成果表

二、水功能区划

各区县先后开展了水功能区划,并报区县政府审批。根据水功能区划要求,水功能区划分为两级区划,一级区分为保护区、缓冲区、开发利用区和保留区。二级区分为饮用水源区、工业用水区、农业用水区、渔业用水区、景观娱乐用水区、过渡区和排污控制区。水功能区水质标准采用《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

水功能区的复核、补充与调整应以重庆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水功能区划和区县划定的水功能区为基础进行,根据规划确定需要复核或补充水功能区划工作的水域,补充水功能区划成果,对区划成果的合理性进行检验,必要时可对水功能区类型、长度等进行局部调整。

(一)水功能区复核

1.水功能一级区复核

首先复核保护区,然后缓冲区和开发利用区,最后复核保留区。具体方法如下:

(1)保护区:将国家级和省级自然保护区水域全部划为保护区;对于地(市)级、县级自然保护区,则根据区内水域范围的大小,及其对水质有无严格要求等方面确定是否将其划为保护区。

对于已经建设或在规划水平年内将会实施的大型调水工程水源地、调蓄水库及其主要输水线路,划为保护区;对于在规划水平年内不会实施的,则划为保留区。

重要河流的源头一般划为源头水保护区,大型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应划为保护区。

(2)缓冲区:省界(际)水域或用水矛盾突出的地区水域划为缓冲区。

用水矛盾突出的地区是指上下游地区间或部门间矛盾比较突出、存在争议的水域。如上游开发利用区与下游保护区相接时,两区之间应以缓冲区连接。

(3)开发利用区:将水资源开发利用程度高,对水域有各种用水和排水要求的城市江(河)段划为开发利用区。水资源开发利用程度采用可采用“三项指标法”衡量,即以工业总产值、非农业人口和城镇生产生活用水量等三项指标的排序来衡量开发利用程度。对于指标排序结果虽然靠后,但现状排污量大,水质污染严重、现状水质劣于Ⅳ类的,或在规划水平年内有大规模开发计划的城镇河段也可划为开发利用区。

(4)保留区:划定保护区、缓冲区和开发利用区后,其余的水域均划为保留区。保留区是指目前开发利用程度比较低,为将来可持续发展预留的后备资源水域。国界河流的出、入境河段划为保留区。

2.水功能二级区复核

首先,确定区划具体范围,包括城市现状水域范围以及城市涉及的水域范围。同时,收集划分功能区的资料:水质资料;取水口和排污口资料;特殊用水要求,如鱼类产卵场、越冬场,水上运动场等;收集陆域和水域有关规划资料,如城区的发展规划,码头规划等。然后,对各功能区的位置和长度进行协调和平衡,避免出现低功能到高功能跃变等情况。最后,考虑与规划衔接,进行合理性检查,对不合理的水功能区进行调整。具体方法如下:(1)饮用水源区,主要根据已建生活取水口的布局状况,结合规划水平年内生活用水发展要求,将取水口相对集中的水域划为饮用水源区。划区时,尽可能选择上游或受其他开发利用影响较小的水域。

(2)工业用水区,根据工业取水口的分布现状,结合规划水平年内工业用水发展要求,将工业取水口较为集中的水域划为工业用水区。

(3)农业用水区,根据农业取水口的分布现状,结合规划水平年内农业用水发展要求,将农业取水口较为集中的水域划为农业用水区。

(4)渔业用水区,根据鱼类重要产卵场、栖息地和重要的水产养殖场位置及范围划分。

(5)景观娱乐用水区,根据当地是否有重要的风景名胜、度假、娱乐和运动场所涉及的水域划分。

(6)过渡区:根据相邻功能区的用水要求确定是否设置过渡区。其范围,现阶段可根据实际情况和经验来确定,低功能区对下游高功能区水质影响较大时,过渡区的范围应适当大一些,规划时根据纳污能力计算结果对范围进行复核。

(7)排污控制区:排污口较为集中,且位于开发利用区下游或对其它用水影响不大的水域可设置排污控制区。排污控制区的设置和范围应从严掌握。

(二)补充与调整的要点

1、相邻水功能区的止、起断面的名称必须一致。

2、水域功能及水质类别确定是否合理。

3、上下功能区间的衔接是否合理。

4、湖库型大型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应划为保护区。

(三)水质目标值拟定

1.水功能区划定后,应根据水功能区的水质现状、排污状况、水功能区水质类别要求以及当地技术经济等条件,拟定各一、二级水功能区的水质目标值,水功能区的水质目标值是水质控制指标的确定浓度值。

2.保护区、保留区和缓冲区的水质目标为保持现状水质。现状水质是指枯水期的平均值。当现状水质较差时,根据当地社会经济条件和需求,可适当提高水质目标值。

3.开发利用区各二级水功能区水质目标值的拟定应综合考虑:①水功能区水质类别;②水功能区水质现状;

③相邻水功能区的水质要求;④水功能区排污现状与相应的规划;⑤用水部门对水功能区水质的要求,包括现状和规划;⑥社会经济状况及特殊要求。具体方法是,将水功能区水质现状与功能区主导功能水质类别指标进行比较后,按下述情况进行处理:

(1)当现状水质未满足功能区水质类别时,在综合考虑上述因素后,拟定水质目标值,该目标值可在不同规划水平年实现。

(2)当现状水质满足水功能区水质类别时,原则上按照水体污染负荷不增加的原则,拟定规划水质目标值。

4.注意的问题:

(1)COD、氨氮和当地主要特征污染物,均应拟定水质目标值。

(2)对于排污控制区,应根据水质现状和下游功能区水质要求拟定出口断面的水质目标值。

(3)注意同一水功能区现状与规划目标值之间的协调,相邻功能区水质目标值的协调。

(4)无水质现状资料的功能区,原则上需补测。区间无大的入河排污口时,也可用相邻水域水质资料推算。源头水可根据天然水的化学背景值推求。

三、污染源排放量和入河量调查与估算

(一)调查对象和内容

污染源排放量是工矿企业污染物排放量和城镇生活污染物排放量的总称。工矿企业污染物调查内容为:地理位置、生产工艺、废水和主要污染物产生量、废水和主要污染物外排量、排放规律、排放方式、排放去向,对缺少资料的工矿企业进行污染源补充调查或补充监测。污染源排放量调查以现状2005年的调查监测资料为基础,以相近年份的调查监测资料作补充。

(二)污染源排放量估算

1.工业废水排放量也可通过工业生产用水量和废水产生系数得到,废水主要污染物浓度可通过生产工艺类比得到。以废水排放量和废水水质浓度估算出工业企业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城市生活污水排放量也可通过生活用水量进行估算,生活污水排放量和污染物排放量可通过排放系数,用类比法确定。

如果逐一调查每个污染源有困难,应通过收集有关统计报表等手段,统计每个水资源三级区的废污水排放量和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再将水资源三级区的废污水排放量和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分配到每个行政单元和水功能区,具体分配时,可根据社会经济指标或用水量指标进行分配,如以人口、工业产值和用水量等指标为权重进行分配。

2.为掌握进入水功能区的陆上主要污染源和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并为污染物削减量分配提供依据,应确定各水功能区所对应的陆域范围,其方法为:调查和收集有关入河排污口的设置、市政排水管网布置、企业和单位自行设置排污口资料,同时进行必要的实地勘查分析,查清相应的陆域范围,特别是对功能区水质影响大的污水排放源。

(三)合理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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