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水域纳污能力计算和提出限制排污总量意见-有用的
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欢迎共阅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防治水害,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适应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水资源,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水资源,是指地表水和地下水。
??????对水资源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
???合理配置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
???单位和个人开发、利用水资源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三)统一管理和保护水资源,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统一实施和水资源费的征收管理工作;???(四)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合理调配,统一管理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工作;???(五)调解水事纠纷,建立健全水政监察制度,查处违反水法律、法规的行为。
???(六)其他应履行的职责。
???第八条市、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
???第九条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义务。
???第十条在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等方面成绩显着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水资源规划???第十一条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按照流域、区域统一制定规划。
流域、区域规划包括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流域范围内的区域规划应当服从流域规划,专业规划应当服从综合规划。
???综合规划以及与土地利用关系密切的专业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相协调。
??????????????????区县???系,统筹兼顾供水、灌溉、治涝、发电、航运、渔业、畜牧、水土保持等方面的需要,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并服从防洪的总体安排。
重庆市城市水域垃圾管理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55号

重庆市城市水域垃圾管理规定正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55号)《重庆市城市水域垃圾管理规定》已经2003年6月2日市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长王鸿举二00三年六月十九日重庆市城市水域垃圾管理规定(2003年6月2日重庆市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3年6月19日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55号发布)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水域垃圾管理,减少水体污染,根据《重庆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城市范围内水域(以下简称城市水域)垃圾的清扫、收集、打捞、运输和处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城市是指市区、郊区、县(自治县、市)规划区和建制镇。
本规定所称的水域是指江河、湖泊、水库等岸线内由水体、滩涂和岸坡等组成的区域以及沿江河、湖泊、水库的港口、码头、集贸市场等经自然力作用后其垃圾可能进入水体的区域。
本规定所称的垃圾,是指在城市日常生活中以及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废弃物和建筑施工活动中所产生的渣土、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不包括工业固体废弃物和危险废物。
第三条城市水域垃圾管理实行统一领导与属地管理、专业部门负责与责任单位负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水域垃圾管理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市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水域垃圾的监督管理工作,其日常工作由所属的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负责。
区县(自治县、市)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所辖区域内城市水域垃圾的监督管理工作。
环境保护、海事、水利、渔政、港口等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城市水域垃圾的监督管理工作。
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2023年)

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2023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03.30•【字号】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6届〕第2号•【施行日期】2023.03.30•【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1997年10月17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3年11月29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第一次修订根据2010年7月23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1年11月25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中有关行政强制条款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15年5月28日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二次修订根据2018年7月26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二十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23年3月30日重庆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水资源规划与利用第三章水资源监测与保护第四章水资源配置与取用水管理第五章节约用水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防治水害,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适应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水资源,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三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增加财政投入,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建立用水总量控制制度、用水效率控制制度、水功能区限制纳污制度、水资源管理责任和考核制度。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4.19•【字号】渝府办发[2013]95号•【施行日期】2013.04.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13〕95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4月19日重庆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第一条为推进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确保实现水资源开发利用和节约保护的主要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2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2〕63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系统综合、求真务实的原则。
第三条市政府对各区县(自治县)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情况进行考核,市水利局会同市政府督查室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考核工作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是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责任主体,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水资源管理、节约和保护工作负总责。
第四条考核内容为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目标完成、制度建设和措施落实情况。
各区县(自治县)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主要目标详见附件。
制度建设和措施落实情况包括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水资源管理责任和考核等制度建设及相应措施落实情况。
第五条考核评定采用评分法,满分为100分。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5.19•【字号】渝办发[2008]157号•【施行日期】2008.05.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08〕157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重庆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和《重庆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五月十九日重庆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第一条为了严格执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以下简称总量减排)制度,确保减排统计数据准确、及时、可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环境统计管理办法》、《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办发〔2007〕286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实施方案(2007―2010年)的通知》(渝办发〔2008〕1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主要污染物,是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实施排放总量控制的两项污染物,即化学需氧量(COD)和二氧化硫(SO2)。
污染物排放量包括工业源和生活源污染物排放量。
工业源污染物排放量根据重点单位发表调查和非重点调查单位比率估算,生活源污染物排放量根据城镇常住人口数、燃料煤消耗量等数据测算。
第三条总量减排统计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市环保局负责统一部署、指导各区县(自治县)的总量减排统计工作,管理、发布全市总量减排统计信息。
重庆市水域纳污能力计算和提出限制排污总量意见-有用的

附件:重庆市水域纳污能力计算和提出限制排污总量意见技术细则重庆市水利局重庆市水文水资源勘测局二○○八年五月一、基本要求1.本次工作的重点是进行水功能区纳污能力计算和提出限制排污总量意见。
水功能区纳污能力计算应严格按照《水域纳污能力计算规程》(SL348-2006)的要求进行计算;限制排污总量意见的提出应充分结合区(县)经济社会发展和水资源保护的需要,提出合理的水功能区限制排污总量意见。
2.本次工作范围应为各区县水功能区划成果和区县重要河流和湖(库)。
3.水功能区水质标准采用《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并参照《渔业水质标准》(GB 11607-89),《景观娱乐用水水质标准》(GB 12941-91)等。
4.江河、湖库的污染物控制指标,全国统一采用化学需氧量(COD)和氨氮;湖库增加总磷和总氮指标,以分析其富营养化情况。
5.市级水功能区纳污能力计算成果应与重庆市水功能区纳污能力计算成果相协调。
6.各区(县)需完成的成果如下:(1)《区(县)水域纳污能力及限制排污总量报告》(2)区(县)水功能区纳污能力计算成果表(3)区(县)水功能区限制排污总量成果表二、水功能区划各区县先后开展了水功能区划,并报区县政府审批。
根据水功能区划要求,水功能区划分为两级区划,一级区分为保护区、缓冲区、开发利用区和保留区。
二级区分为饮用水源区、工业用水区、农业用水区、渔业用水区、景观娱乐用水区、过渡区和排污控制区。
水功能区水质标准采用《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
水功能区的复核、补充与调整应以重庆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水功能区划和区县划定的水功能区为基础进行,根据规划确定需要复核或补充水功能区划工作的水域,补充水功能区划成果,对区划成果的合理性进行检验,必要时可对水功能区类型、长度等进行局部调整。
(一)水功能区复核1.水功能一级区复核首先复核保护区,然后缓冲区和开发利用区,最后复核保留区。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08.11.14•【字号】渝环发[2008]120号•【施行日期】2008.1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环发〔2008〕120号)各区县(自治县)环保局,市环保局经开区、高新区分局:现将《重庆市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重庆市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管理办法(试行)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四日附件:重庆市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重庆市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渝办发〔2007〕286号)、《关于加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08〕51号)及《重庆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办法》(渝办发〔2008〕157号)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以下简称“总量指标”)管理,严格控制污染物新增量,确保完成“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主要污染物,是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实施排放总量控制的两项污染物,即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管理。
第四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实行“批项目核总量”和“增一降一”原则。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及审批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当地的环境质量及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要求,尽量减少污染物的排放,并通过“以新带老”、替代削减等措施实现增产不增污或增产减污。
第五条环境质量未达到环境功能区划要求或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未完成的区县(自治县),不得审批新增相应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五届〕第95号

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正文:----------------------------------------------------------------------------------------------------------------------------------------------------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五届〕第95号《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已于2020年7月30日经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0年7月30日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2020年7月30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监督管理第三章水污染防治措施第四章饮用水水源保护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水污染,保护水生态,保障饮用水安全,维护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江河、湖泊、渠道、水库等地表水体和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水污染防治应当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水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环境质量负责,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治水污染。
第五条本市实行河长制,各级河长分级分段组织领导、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相应江河湖库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等工作,依法监督相关单位履行职责。
第六条市、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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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重庆市水域纳污能力计算和提出限制排污总量意见技术细则重庆市水利局重庆市水文水资源勘测局二○○八年五月一、基本要求1.本次工作的重点是进行水功能区纳污能力计算和提出限制排污总量意见。
水功能区纳污能力计算应严格按照《水域纳污能力计算规程》(SL348-2006)的要求进行计算;限制排污总量意见的提出应充分结合区(县)经济社会发展和水资源保护的需要,提出合理的水功能区限制排污总量意见。
2.本次工作范围应为各区县水功能区划成果和区县重要河流和湖(库)。
3.水功能区水质标准采用《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并参照《渔业水质标准》(GB 11607-89),《景观娱乐用水水质标准》(GB 12941-91)等。
4.江河、湖库的污染物控制指标,全国统一采用化学需氧量(COD)和氨氮;湖库增加总磷和总氮指标,以分析其富营养化情况。
5.市级水功能区纳污能力计算成果应与重庆市水功能区纳污能力计算成果相协调。
6.各区(县)需完成的成果如下:(1)《区(县)水域纳污能力及限制排污总量报告》(2)区(县)水功能区纳污能力计算成果表(3)区(县)水功能区限制排污总量成果表二、水功能区划各区县先后开展了水功能区划,并报区县政府审批。
根据水功能区划要求,水功能区划分为两级区划,一级区分为保护区、缓冲区、开发利用区和保留区。
二级区分为饮用水源区、工业用水区、农业用水区、渔业用水区、景观娱乐用水区、过渡区和排污控制区。
水功能区水质标准采用《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
水功能区的复核、补充与调整应以重庆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水功能区划和区县划定的水功能区为基础进行,根据规划确定需要复核或补充水功能区划工作的水域,补充水功能区划成果,对区划成果的合理性进行检验,必要时可对水功能区类型、长度等进行局部调整。
(一)水功能区复核1.水功能一级区复核首先复核保护区,然后缓冲区和开发利用区,最后复核保留区。
具体方法如下:(1)保护区:将国家级和省级自然保护区水域全部划为保护区;对于地(市)级、县级自然保护区,则根据区内水域范围的大小,及其对水质有无严格要求等方面确定是否将其划为保护区。
对于已经建设或在规划水平年内将会实施的大型调水工程水源地、调蓄水库及其主要输水线路,划为保护区;对于在规划水平年内不会实施的,则划为保留区。
重要河流的源头一般划为源头水保护区,大型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应划为保护区。
(2)缓冲区:省界(际)水域或用水矛盾突出的地区水域划为缓冲区。
用水矛盾突出的地区是指上下游地区间或部门间矛盾比较突出、存在争议的水域。
如上游开发利用区与下游保护区相接时,两区之间应以缓冲区连接。
(3)开发利用区:将水资源开发利用程度高,对水域有各种用水和排水要求的城市江(河)段划为开发利用区。
水资源开发利用程度采用可采用“三项指标法”衡量,即以工业总产值、非农业人口和城镇生产生活用水量等三项指标的排序来衡量开发利用程度。
对于指标排序结果虽然靠后,但现状排污量大,水质污染严重、现状水质劣于Ⅳ类的,或在规划水平年内有大规模开发计划的城镇河段也可划为开发利用区。
(4)保留区:划定保护区、缓冲区和开发利用区后,其余的水域均划为保留区。
保留区是指目前开发利用程度比较低,为将来可持续发展预留的后备资源水域。
国界河流的出、入境河段划为保留区。
2.水功能二级区复核首先,确定区划具体范围,包括城市现状水域范围以及城市涉及的水域范围。
同时,收集划分功能区的资料:水质资料;取水口和排污口资料;特殊用水要求,如鱼类产卵场、越冬场,水上运动场等;收集陆域和水域有关规划资料,如城区的发展规划,码头规划等。
然后,对各功能区的位置和长度进行协调和平衡,避免出现低功能到高功能跃变等情况。
最后,考虑与规划衔接,进行合理性检查,对不合理的水功能区进行调整。
具体方法如下:(1)饮用水源区,主要根据已建生活取水口的布局状况,结合规划水平年内生活用水发展要求,将取水口相对集中的水域划为饮用水源区。
划区时,尽可能选择上游或受其他开发利用影响较小的水域。
(2)工业用水区,根据工业取水口的分布现状,结合规划水平年内工业用水发展要求,将工业取水口较为集中的水域划为工业用水区。
(3)农业用水区,根据农业取水口的分布现状,结合规划水平年内农业用水发展要求,将农业取水口较为集中的水域划为农业用水区。
(4)渔业用水区,根据鱼类重要产卵场、栖息地和重要的水产养殖场位置及范围划分。
(5)景观娱乐用水区,根据当地是否有重要的风景名胜、度假、娱乐和运动场所涉及的水域划分。
(6)过渡区:根据相邻功能区的用水要求确定是否设置过渡区。
其范围,现阶段可根据实际情况和经验来确定,低功能区对下游高功能区水质影响较大时,过渡区的范围应适当大一些,规划时根据纳污能力计算结果对范围进行复核。
(7)排污控制区:排污口较为集中,且位于开发利用区下游或对其它用水影响不大的水域可设置排污控制区。
排污控制区的设置和范围应从严掌握。
(二)补充与调整的要点1、相邻水功能区的止、起断面的名称必须一致。
2、水域功能及水质类别确定是否合理。
3、上下功能区间的衔接是否合理。
4、湖库型大型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应划为保护区。
(三)水质目标值拟定1.水功能区划定后,应根据水功能区的水质现状、排污状况、水功能区水质类别要求以及当地技术经济等条件,拟定各一、二级水功能区的水质目标值,水功能区的水质目标值是水质控制指标的确定浓度值。
2.保护区、保留区和缓冲区的水质目标为保持现状水质。
现状水质是指枯水期的平均值。
当现状水质较差时,根据当地社会经济条件和需求,可适当提高水质目标值。
3.开发利用区各二级水功能区水质目标值的拟定应综合考虑:①水功能区水质类别;②水功能区水质现状;③相邻水功能区的水质要求;④水功能区排污现状与相应的规划;⑤用水部门对水功能区水质的要求,包括现状和规划;⑥社会经济状况及特殊要求。
具体方法是,将水功能区水质现状与功能区主导功能水质类别指标进行比较后,按下述情况进行处理:(1)当现状水质未满足功能区水质类别时,在综合考虑上述因素后,拟定水质目标值,该目标值可在不同规划水平年实现。
(2)当现状水质满足水功能区水质类别时,原则上按照水体污染负荷不增加的原则,拟定规划水质目标值。
4.注意的问题:(1)COD、氨氮和当地主要特征污染物,均应拟定水质目标值。
(2)对于排污控制区,应根据水质现状和下游功能区水质要求拟定出口断面的水质目标值。
(3)注意同一水功能区现状与规划目标值之间的协调,相邻功能区水质目标值的协调。
(4)无水质现状资料的功能区,原则上需补测。
区间无大的入河排污口时,也可用相邻水域水质资料推算。
源头水可根据天然水的化学背景值推求。
三、污染源排放量和入河量调查与估算(一)调查对象和内容污染源排放量是工矿企业污染物排放量和城镇生活污染物排放量的总称。
工矿企业污染物调查内容为:地理位置、生产工艺、废水和主要污染物产生量、废水和主要污染物外排量、排放规律、排放方式、排放去向,对缺少资料的工矿企业进行污染源补充调查或补充监测。
污染源排放量调查以现状2005年的调查监测资料为基础,以相近年份的调查监测资料作补充。
(二)污染源排放量估算1.工业废水排放量也可通过工业生产用水量和废水产生系数得到,废水主要污染物浓度可通过生产工艺类比得到。
以废水排放量和废水水质浓度估算出工业企业主要污染物排放量。
城市生活污水排放量也可通过生活用水量进行估算,生活污水排放量和污染物排放量可通过排放系数,用类比法确定。
如果逐一调查每个污染源有困难,应通过收集有关统计报表等手段,统计每个水资源三级区的废污水排放量和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再将水资源三级区的废污水排放量和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分配到每个行政单元和水功能区,具体分配时,可根据社会经济指标或用水量指标进行分配,如以人口、工业产值和用水量等指标为权重进行分配。
2.为掌握进入水功能区的陆上主要污染源和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并为污染物削减量分配提供依据,应确定各水功能区所对应的陆域范围,其方法为:调查和收集有关入河排污口的设置、市政排水管网布置、企业和单位自行设置排污口资料,同时进行必要的实地勘查分析,查清相应的陆域范围,特别是对功能区水质影响大的污水排放源。
(三)合理性分析用工业用水量和城镇生活用水量减去耗水量所推求的排放量,与污染源调查结果进行对比分析,检验用水量、用水消耗量与废污水排放量的合理性。
合理性判断方法为:Q工业排放+Q生活排放=Q用-Q耗式中:Q工业排放—调查得到的城镇工业企业排水量;Q生活排放—调查得到的城镇生活排水量;Q用—城镇用(供)水量;Q耗—城镇耗水量。
如Q排≠Q用-Q耗,则应重新核实有关数据,直至合理。
工业耗水量包括输水损失和生产过程中的蒸发损失量、产品带走的水量、厂区生活耗水量等。
一般情况可用工业取水量减去废污水排放量求得;也可根据工厂水平衡测试资料推求;还可进行不典型调查,取综合耗水率计算耗水量。
火电耗水量可按装机容量乘耗水定额计算,火电耗水定额采用调查值。
直流式冷却火电厂的耗水率较小,应单列计算。
城镇生活耗水量的计算方法与工业基本相同,即由用水量减去污水排放量求得,也可采用典型调查确定耗水率的办法估算耗水量。
(四)污染物入河量调查入河排污口是指直接排入水功能区水域的排污口。
由排污口进入功能区水域的废污水量和污染物量,统称废污水入河量和污染物入河量。
污染严重的小支流,可按排污口处理。
汇入水功能区的较大支流,如果支流口水质好于功能区的水质目标,则不考虑该支流上的污染源;如果支流口水质劣于功能区的规划水质目标,则需考虑支流上的污染源。
以入河排污口为对象,调查水资源三级区内各水功能区的废污水入河量和主要污染物入河量。
通过实地勘察和收集资料,查清各水功能区内入河排污口。
入河污染物资料的收集以2005年入河排污口监测资料为基础,若2005年资料不全,可用2005年前后1~2年的数据或进行入河排污口补充监测。
调查内容主要为入河排污口的分布、位置、类型,对应的污染源的名称、污染源距入河排污口的距离等。
重点分析流经大中城市的河段和水域的入河排污口及其排污情况。
调查各水功能区内入河排污口的废污水入河量和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如排污口众多,全部调查有困难,可调查主要排污口,污水量或污染物排放量较大的入河排污口必须查清。
将调查的入河排污口资料同相关部门的入河排污口资料进行对比分析,检验所调查的资料的合理性和正确性。
排入水功能区的废污水量和主要污染物量是污染源排放量扣除废污水输送过程中的损失量,可由入河排污口污水流量和污水水质观测资料求得。
无资料的入河排污口,原则上需进行补充监测。
监测指标包括污水量、COD、BOD5、pH、SS、氨氮、挥发酚、总氮、总磷、汞、镉及区域特征污染物,其中污水量、COD和氨氮为必选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