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未成年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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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未成年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健全未成年人的人格,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培养和教育未成年人,预防和减少未成

年人犯罪,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未成年人是指年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第三条国家、社会和家庭应当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尊

重未成年人的意志,维护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和基本权利,支持未

成年人的生存、发展和自我教育。

第四条国家和社会应当创造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和合法

权益发展的各种条件和环境。

第五条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

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指导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第二章未成年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未成年人享有与其身心健康和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权利,包括:

(一)接受父母、其他监护人或者国家、社会的保护;

(二)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保障义务教育实现的机会,并促进教育公平;

(三)接受适合身心健康发展的文化、科学、艺术、体育等方面

的教育和培养;

(四)年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收入,则有支配自己收入的

权利;

(五)在父母、其他监护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陪同下,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并有表达自己意见的权利;

(六)其他依法规定的权利。

第七条未成年人应当履行与其年龄、智力和身体状况相适应

的义务,包括:

(一)遵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二)接受义务教育并提高文化素质;

(三)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

(四)尊重老年人、爱护弱小和保护环境;

(五)自觉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六)其他依法规定的义务。

第八条未成年人有权受到国家和社会的特别保护,不受任何

人的歧视和虐待。

第三章未成年人的保护

第九条国家、社会和家庭应当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和合

法权益,防止未成年人遭受侵害。

第十条国家、社会和家庭应当积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加强

对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教育和治疗,防止未成年人犯罪。

第十一条国家、社会和家庭应当保护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为其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和精神支持。

第十二条国家、社会和家庭应当保护未成年人的名誉和隐私,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第十三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应当依法揭发、制止和

查处侵害未成年人的行为。

第四章未成年人的辅助保护

第十四条国家和社会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心理健康的保护和

帮助,营造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的社会环境。

第十五条对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其法定代理人、监护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保障

其生存、发展和权益,为其管理财产和处理事务。

第十六条对有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应当进行教育改造,防止再次犯罪。

第十七条国家应当加强未成年犯罪预防工作,对可能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人和事,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保护未成年人不受侵害。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一)侵害未成年人的生命、健康、自由或者其他权益的;

(二)虐待未成年人或者以其他方式对其进行暴力行为的;

(三)利用未成年人从事非法活动或者违反未成年人劳动保护的规定使用未成年人从事危害人身、健康或者身心的劳动的;

(四)违背未成年人切身利益,侵害其财产权益的;

(五)猥亵、侵犯未成年人的性自主权或者利用未成年人进行性交易的;

(六)放任、容留未成年人从事危害性、不良或者违法活动的;

(七)其他依法应当对未成年人负责的行为。

第十九条监护人或者其他有监护职责的人不履行监护职责,造成未成年人伤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也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对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行为,未成年人可以请求其监护人、其他有监护职责的人或者有关单位、个人承担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可以向有关机关报案,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监护人或者其他有监护职责的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做出撤销、剥夺监护资格等有关监护措施的裁定:

(一)虐待、遗弃未成年人或者采取其他剥夺未成年人人身自由的行为的;

(二)放任未成年人从事危害性、不良或者违法活动的;

(三)有其他没有依法履行监护职责的行为的。

第二十二条对故意犯罪行为,应当依照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过失犯罪行为,应当依照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法自1992年11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注释:

1、本法共分六章二十三条。其中包括总则、未成年人的权利和义务、未成年人的保护、未成年人的辅助保护、法律责任、附则六个部分。

2、法定代理人:指依法被授权代表未成年人行使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成年人。

3、监护人:指依法被任命或者依法承担未成年人抚养、教育、保护和管理事务等职责的成年人。

4、民事责任:指因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而发生的赔偿、补偿行为及其法律后果。

5、刑事责任:指因犯罪行为而发生的追究刑罚法律后果。

法律名词及注释:

1、法定代理人:指依法被授权代表未成年人行使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成年人。

2、监护人:指依法被任命或者依法承担未成年人抚养、教育、保护和管理事务等职责的成年人。

3、民事责任:指因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而发生的赔偿、补偿行为及其法律后果。

4、刑事责任:指因犯罪行为而发生的追究刑罚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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