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投资银行保荐人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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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投资银行保荐人的作用

作者:刘志英

来源:《科学与财富》2018年第27期

在证券市场中,投资银行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它最为明显和重要的是其作为证券承销商的作用和作为保荐人的作用。而保荐代表人是指上市后备企业和证监会之间的中介,相当于这家企业的代表,向证监会作担保推荐这家企业的上市的作用。

在这里我主要介绍一下保荐人制度,保荐人制度起源于英国的二板市场市场,到后来,美国NASDAQ的市场、中国香港的GEM 市场等也相继引入该项制度。至于在我国,于2003年12月28日,中国证券会发布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并于2004年2月1日起正式开始实行,2005年修改《证券法》后,从而在法律层面确认了该制度的效应。

保荐人制度最主要的作用便是:协助发行人上市和上市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协助发行人建立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并承担风险防范责任,以及在公司上市后的规定时间内,继续协助发行人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监督上市公司持续披露有效且真实的信息。协助发行人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督促公司遵守上市规定,完成招股计划书中的承诺,同时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负有连带责任。

关于保荐代表人投资银行业务经历,证监会相关通知的规定如下:

(1)具备三年以上投资银行业务经历,且自2002年1月1日以来至少担任过一个境内外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司发行新股或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主承销项目的项目负责人。该项目负责人应是列名于公开发行募集文件的项目负责人。一个项目应只认定一名项目负责人。

(2)具备五年以上投资银行业务经历,且至少参与过两个境内外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司发行新股或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主承销项目。该参与人员应列名于公开发行募集文件。一个项目应只认定两名参与人员,其中包括一名项目负责人。

(3)具备三年以上投资银行业务经历,当前担任主管投资银行业务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投资银行业务部门负责人、内核负责人或投资银行业务其他相关负责人,每家综合类证券公司推荐的该类人员数量不得超过其推荐通道数量的两倍。[1]

保荐人制度出现的基本目的是通过连带责任机制将发行公司的质量和保荐人的利益形成直接挂钩,防范市场风险,规范上市公司的行为,保护投资者利益。同时保荐人还要承担着以下两项责任:(1)公司上市保荐责任(2)上市后信息披露保荐责任。其中上市公司和投资者之间不可避免的存在着信息不对称性,这时就体现出保荐人制度的价值所在。当信息拥有者运用信息来获取利益,并侵害信息的获取量较少一方的利益时,就需要监管者来监督信息的披露工作。因此保荐人制度中所就包含了经济学理论基础即非对称信息理论。[2]

在保荐人制度的提出后,并未一直都如预期有效的发挥这些职能,我国也一直就保荐人的制度在进行探索研究,出台相关的政策来不断完善保荐人制度。

作为投资银行保荐人制度起到那些作用呢

一是保护投资者的利益,降低投资风险,由于非对称信息,证券市场中的不对称信息将对一般投资者的利益产生巨大的侵害。由于企业的信息优势,将有可能出现道德危机的问题,在保荐人制度的监管下,刚上市的企业有责任必须真实地将公司的信息披露给投资者,使投资者客观地得到了充分真实的信息,分析投资风险,减少寻找信息的成本,作出判断,以及降低信息披露的风险。除此之外,保荐人同时也作用于投资者,使投资者自身相关方面的技能得到一定的提高。在投资人得到了证券发行人的资信,证券的价值和风险状况等信息的情况下,便能正确地选择投资对象。相应的,保荐人制度,很大部分的监管职责从证监会转到券商自律监管方面,进一步形成了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监管,公司内控三重监管的体系,从而使证券监管质量和效率都得到提高。

二对证券市场中介机构起到推动,监督作用

保荐人制度的实施要求中介机构在职务与责任的范围内,勤勉尽责,诚实守信,拥有对证券市场与投资者负责的态度,推荐优秀的公司上市融资。由此可知,保荐人制度将推动中介机构职业水平的提高。在我国证券市场监管制度的不完善,使得一些证券主体的诚信意识相对薄弱,对投资银行等一些承销商的责任追究缺乏可操作的制度安排。间接导致中介机构的竞争机制的欠缺,使得一些不良企业得以上市融资,让投资者受到利益迫害。保荐人制度的推行让投资银行等中介机构以及从业人员的责任得到相应的落实,中介机构能再次发挥出其本身的职能,加强证卷市场的诚信建设。但保荐人制度不能完全代替发行人和其他中介机构的作用,也无法减免发行人或中介机构的责任。

三重新组合市场结构,提高上市公司质量

我国现在证券市场任然处于一种低迷的状态,从很大的程度上和缺乏大量的优秀的上市公司有联系,券商在选择上必定会注重选择规模大的公司,于是无法真正帮一些优秀的中小企业融到资金。而投资银行保荐人制度可以大幅度改善这种状况,从而使资本市场结构得到更新。相应的,在筛选上市公司方面,保荐人制度也能“逐劣推优”,提高上市公司的整体质量。[3]

我国投资银行保荐人制度还存在很多问题

首先保荐人的选拔仅仅是通过一次相关性的知识测验就可以收获到极大的利益,作为保荐人他的位置对于市场是很重要的,应该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同时具有各项法律、法规和会计知识,了解政策走向,具备快速沟通获取信息的能力,拥有良好的业内关系、具有项目协调能力和管理经验,而这些资质要求的大部分内容是无法通过考试体现的。其次由于保荐人即是审查上市公司者,又是同时承担主承销商,但很难让二者在工作时是处于完全分离状态

的,在作为监督者进行审查时,很容易偏袒上市公司,审查过程便会出现漏洞,难免会为承销证券所获得的佣金进行考虑,这样导致的结果便让审查过程变为过场形式。再次对保荐人违规后的处罚力度,法律责任追究都不严厉,应该在相关内容上可以采取“禁止进入市场”政策,违规者将失去从业资格。

由于保荐人在证券市场所起的作用是非常明显的,保荐人制度在证券行业属于监管体系中重要的制度,其中法律责任的严苛性也是必然的,每一个保荐人在法律的约束下应当尽心尽力为中国证券市场服务。

参考文献

[1]见《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已经2003年 10月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49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2] 非对称信息是由美国经济学家约瑟夫·斯蒂格利茨、乔治·阿克尔洛夫、迈克尔·斯彭斯在1970年提出的.

[3] 张元琚,奚坚平:《我国保荐人制度探析》,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4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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