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保荐人制度的完善
我国证券市场保荐人制度改革思路
摘 要 : 着证 券 市场 的 发展 和 上 市公 司 随 的增加 , 保荐人制度存在的 问题进一步显现 出 来 , 对这 些 问题 , 针 文章 提 出 了相 应 的对 策 和 建议 。 关键 词 : 荐 人 制 度 思路 保 中 图分 类 号 :809 文 献标 识 码 : F 3.1 A 文章 编 号 :0 4 4 1( 0 0O 一 3 一2 10 — 9 4 2 1 )1 l3 O 保 荐 人 是 指 依 照 法 律规 定 为 公 司 申请 发 行 、 市承 担 推 荐 责 任 , 为 上 市 公 司上 市后 上 并 段 时 间的 信 息 披 露 行 为 向 投 资 者 承担 责 任
销 行 为 . 立 市场 力量 对证 券发 行 上 市进 行 约 建 束 的机 制 , 且有 助 于 完善 证 券 市 场 的: 机 而 隹入 制 ,提 高 证 券 中 介机 构 的职 业操 守 和 执 业 水
荐人和发行公司之 间存在 着“ 合谋” 的情形, 保
荐 人 和 发 行 公 司 结 成利 益共 同体 , 样 又 会 进 这
准, 增强证券市场对投资者的吸引力. .随着证 券 市 场 的发 展 和上 市公 司的增 加 , 荐制 度 存 保
在 的 一些 弊 端也 显 现 出来
一
步加 剧 发 行 公 司和 投 资者 之 间 的信 息 不 对 称, 背离了保荐人制度减小信 息分布不平衡的 机 制 设 计 的初 衷 , 曲投 融 资关 系, 极 大影 响 扭
一
● 证券 市场
我国 券 场 荐 制 改 思 证 市 保 人 度 革 路
●王新 亮
任 事 实上, 保荐人与发行人之 间存在 着明显 的信息不对稚。保 荐人的责任有着具体严格 的规 定 , 对保 荐 人 实施保 荐 的 权 利规 定却 很 可 少 一 般 保 荐人 不 参 加 发行 人 的 股 东 大会 、 董 事会或者经理办公会, 即便是参加 了这些会议, 也 只是列席, 没有表决权, 不能对发行人各项具 体 事 务 作 出决 策 而 承 担信 息披 露 义 务 的 人
我国创业板中保荐人制度之完善
准则》 与《 证券 发行 上市保 荐业务管理办法》 分别 于 2 0 0 6 年 5月 2 9日和 2 0 0 8年 l 2月 1日颁布施行 ,并初步勾 勒出了我国 目前
保荐人制度的法律框架 。
创业 板市场 的高风险不 可能 由投 资者 自己去规避和 控制 , 定位的错位 , 使得权力寻租 的空 间进一 步加大 , 不利 于保荐人 与 也无法依靠上市公 司内部 的 自律 行为来降低 ,需要市场监管 者 证券市场 的整体监管 。 和作为第 三方 的中介机 构分 工合 作 ,共 同来防范和化解市场 运 三、 问题 解 决 路 径
腐败 问题而被公司除名 。 2 0 1 0年 6月底 , 广发证券两位保荐代表 人杨光 、 付竹因未能对发行人进行 “ 持续尽 职调查 ” , 导致 招股 意 向书与实际情况不符 , 被证监会实施“ 监管谈话 ” 。Ⅲ 面对着越来越 多的问题 浮出水面 , 使我们不禁深 思 , 我国保
荐 人 制 度 的有 效 性 究 竞 几何 ? 二、 我 国保 荐 制度 现 存 问题
年 5月 4日刚刚在创业 板上 市的新股 “ 宁波 G Q Y ” 与“ 数码视讯 ” 自己所服务 的从业机构 ,而承销机构又必须 由相应 的保荐机 构
在上市 的第二个交 易 日当即跌破发行价 ,创下创业板历史上 最 快破发记录 。2 0 1 0年 6月 , “ 苏州恒久” 专利事件爆发 , 而国信证 券在 获评 2 0 0 9年最佳保 荐机构仅 仅两个 多月后 又爆 出私募 股 权投 资 ( P E) 丑闻—— 原国信证 券投行 四部总经理 李绍武 因 P E
高校论 坛
投资与创业 2 0 1 3 1
.
我 国创业板 中保荐人制 度之 完善
王 振 兴 ( 华东政 法 大学 上海 2 0 0 0 4 2 )
我国证券发行保荐人制度完善的法律对策分析
自从香 港证 券 交 易 所 创业 板 引 入 保荐 人 制 度 后, 香港证 券交 易所 一直在 酝酿在其 主板 市 场 和创 业 板市 场实 行 统 一 的投 资银 行业 务 标 准 。2 0 02年 初, 香港很 多家证 券公 司 出现 的财 务丑 闻和 倒 闭事 件, 对香港资本 市场 产生 了 巨大 的冲击 。香 港证 券 监管机构认 为 , 继续保 持香 港 国际金融 中心 的地 为 位, 就不得不 加强 对证 券 中介 机构 的监督 从 而增 强 证券 中介 机构 的把 关能力 。20 04年 1 0月 1 日, 9 经 过两次长达 1 8个月 的大规模咨询后 , 香港 证监会 与 香港联交所 公布 了《 有关对保 荐人 和独立 财 务顾 问 监 管 的咨 询 总结 报 告 》, 同时 配 发 报 告 里所 载 的 各 项 主板和创业 板 《 上市规 则》 订 , 修 新修 订 的《 市 规 上 则》 20 于 05年 1 1日起 生效 。 月
一
收 稿 日期 :2 0 0 9—1 2 2— 3
作 者 简 介 :王 双 (9 3~ ) 男 , 17 , 四川 达 州人 , 士 , 硕 主要 从 事 经 济 法 学 的研 究 。
王 双: 国证券发行保荐人制度完善 的法律对策分析 我
4 7
厚 望。
任职资格 , 上述 国家 和地 区都 有 以下几个 方面 的要
设想。
关 键 词 : 券 发行 ; 证 保荐 人 ; 法律 对 策
中图分 类号 : 9 227 D 2. 8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6 1 56 (0 0 0 — 0 6 0 17 — 35 2 1 )3 0 4 — 5
: 问题 的提 出 行 H 股 , 在香 港 主 板 市 场 上 市 。由 于发 行 H股 的 并 近十年来 , 中国股票 市场发展之迅速 , 世人有 目 大陆企业的主要 经营 活动都 在大陆进行 , 其经 营行 共赌。但是 , 由于 中国股 票市场对 上市 企业 的监 控 为不受香港地 区法律 的管辖 , 而且发行 人对 于香 港 存在的功能缺陷, 市公 司诚信缺失 , 荐机构 内部 证券法律法规 又不太熟悉 , 了给 H股上 市企业 提 上 保 为 控制水平 低 , 内部 控 制制 度不 完善 , 息 披 露不 充 供便利和加强对 H股企 业 的监管 , 港证券交易所 信 香 分, 上市公 司和保 荐机构 欺骗投 资者的现 象屡 屡发 对 H股上市引入类 似于伦敦证券交 易所的二板市场 生, 严重 的损 害投 资者 的信 心 , 乱证 券 市 场 的秩 的上市保荐人制度 。该上市保荐人制度一方 面要求 扰 序, 影响社会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定 。因此 , 中国证监会引人证券发 行 保荐人对 H股发行 人履行 尽职调查义务 , 另一方面 保荐人制度 。引入 保荐人 制度 , 是我 国证券 发行 制 还要对 H股发行 人董事 履行尽职督 导义 务。后来 , 度的一次革命性 变革 , 也是我 国证券市场 诚信 建设 香港创业板 市场 建立 , 创业板 市场的上 市公 司大 都 过程 中的关键一 环。保荐人 制度起 源于英 国 , 发展 是具有较强增 长潜 力 的中小高科技 企业 , 这些企业 于香港 , 多运用 于创业 板市 场。我 国保荐 人制度 直 大都处于成 长前期 、 规模 小 、 司治 理结构不 完善 , 公 接 以香港保荐 人制度 为蓝本 , 这项制度 的法 律移植 为了规避创业 板上 市风险 , 香港将保 荐人制度 规定 在我国本土化 的过程 中还存在着各种不利 因素 的干 在了《 创业板上市规则》 同时 , , 也将保荐人制度引入 扰。保荐人制度在 国外大 多适用 于二板 市场 , 我 主板 市 场 。 而 国在 主板市场也建立 了保荐人制度。如何 在 当前市 对于主板市场 而言 , 《 在 主板上市规则》 第三 章 场化机制不健全 、 相关配套措施不完善 、 信机制严 中规定 了保 荐人 的任职条 件 、 诚 职责范 围和期 限 以及 重缺位的中国证券 市场建立健全保荐人制度就成 为 对保荐人的效力 。而《 创业板上市规则》 则在第六 章 不 得 不 面对 的 问题 。 对保荐人制度进 行 了详 细规定 。20 0 0年 , 香港交 易 二 香 港 地 区 的保 荐人 制度 分 析 与借 鉴 所和香港证监会联 合发 布的《 于保荐人 和独立财 关 我 国大陆 的保荐人 制度就是 以香 港保荐人制度 务顾 问监 管规则》 的咨询文件 , 建议在香港 主板市场 为蓝本建立起来 的。香港最早 引入保荐 人制度 的是 和创业板市场实行统一 的上市保荐制度 。可见保荐 H股 。19 9 3年 6月 , 港 证 交 所 允 许 大 陆 的企 业 发 人制度无论是在主板市场还是在二板市场都被寄予 香
浅析我国保荐代表人制度的现状与完善建议
( 一) 、保荐代表人与发行人构成利益共 同体 ,合谋造假上市成为可能 保荐代表人主要依靠发行公 司成功上市获得收益 ,二者属于利益共 同体,因此 ,为达到发行上市的 目的会 出现互相包庇的可能。 发行人将公 司股票成功上市 , 券商投资银行部门的保荐代表人才 能 够得到应有提成 。因此 ,为了协助发行人成功上市 ,券商会使 出浑身解 数达到监管部 门的发行审核要求。 从 绿大地 到万福生科 ,从 中小板到创 业板 ,中 国 I P O造 假 的黑 幕 , 被撕出了一个 口子 ,也给现行的发行制度 敲响了警钟 。万福生科 被投资 者斥为 “ 创业板造 假上市 第一股 ” 。经 自查 ,发 现万福 生科 2 0 0 8年 至 2 0 1 1 年 累计虚增收入 7 .4 亿元左右 ,虚增营业利润 1 .8 亿元左右 ,虚 增净利润 1 .6亿元左右 。平安证 券作为万福 生科 的保荐 机构被处史 上 最重罚单 :暂停保荐 三个 月 ,罚款 7 6 6 5万 ,出资 3亿设赔 偿基金 开快 速补偿先例。 从最近的数据可以看出,从创业板挂牌之后 , 上市公 司的业绩的变 脸成为 了一种 巨大的隐患 , 迅速变脸 的业绩 ,而与之相关 的机构却只是 “ 荐而不保”,习惯 以高价送 向市场的方式将诸多劣质企业推上市。就拿 创业板来讲 ,Wi n d今年统计 的数据 来看 ,从 2 0 0 9年 开始办起 来 以后 , 已经有 3 5 5加的上市公 司在创业板正 式挂牌进 行交 易。从 2 0 1 3年过去 几个 月来看 ,这些看似有着 “ 高成长” 光环的各 家企业过去三个季度总 过的净利润 同比下降了 6 % ,而在这 之 中,有 1 5 6加企业 已经开始利 润 的下滑态势 ,占的比例将近 4 0 % 。更严 重的是 已经有 1 1家企业 的营业 额出现了亏损 的现象 。 ( 二) 、保荐代表人疏于上市审核 ,审核形式化严重 部分保 荐代表人 由于种种原因对发行人没有做到尽职尽 责 ,为了 自 身利益 ,过分追求 上市数量 带来 的丰厚 利润 ,在 尽职调 查 的审查过 程 中,没有做到应有 的审核 ,导致很多企业在上市后缺乏核 心竞争力 ,在 定程度上反映出了保荐代 表人判断公 司质量 的专业 能力上有所 欠缺 , 审查过于形式化。 信息的不对称是导致保荐人员疏忽的另一大原 因。事实上 ,在对公 司进行尽职调查的过程会 比较有难度。 比方说 ,在对发行 人财务进行调 查时 ,只有有 了国务院的授权 ,中国证监会才有权利进行 法人银行账户 的调查 ,但是从 目前法律来 看,并没有授予这项权力。因此 ,保荐代表 人查询发行人公司内部的财务情况 时,就无法做到追根溯源 ,同时发行 人也存在故意隐瞒和不合作的情况 ,这就更加剧了核查 的难度 。2 0 1 1年 1 1月平安证券的两名保荐 代表人林 辉、周凌 云曾 因胜 景 山河 造假案 被 证监会撤销保代资格 。证监会在对平安证券的警示函 中就指 出,其在保
我国创业板保荐人法律制度完善之构想
《 暂行办法 》 是建构我 国保 荐人制度 的法 律基础 , 其部
荐人制度还不是很完善 。具体表现为在保荐机构和组成 、 保 荐资格的标 准、 保荐机构任期 、 责任体系等方面均存 在着不
同程度的缺陷。
( ) 荐机 构 的 主 体职 能设 置 的 缺 陷 一 保
用较低 , 险较 大, 风 投资者的信心相对脆弱 。投资者 的投资 信心是二板市场的生命线 , 所以为了提高投资者 的信心 , 有
必要将现在拟定的期限延长。
二 、 荐 人 制 度关 于事 后 处 理 的缺 陷 保
我国大 陆保荐人作为防范和规避市场运行风险的重要 承担者 , 首先是运用在主板市 场 , 其在规制主板 公司起 了重 要 的作用。但是在保荐人制度实行不久 , 一系列的保荐人违
文 试分 析 我 国创 业板 保 荐人 制度 的立 法状 况 。 出 了一 些 完善 我 国创 业板 保 荐 人 制度 的构 想 。 提 关 键词 :创 业板 : 荐 人 ; 法 完善 保 立
中图分类号 : 12 F2
文献标 识码 : A
文章编号 :6 3 2 9 (0 0 0 — 0 6 0 17 — 5 62 1 )4 0 3- 2
是《 证券法 》 2 第 6条对证券未 能发 行上市时 的保荐 人的连 带 民事 责任做 出的规定 , 这也是 目前《 券法》 证 规定 得 比较 完整的关 于民事责任的条款 。根据证监会已经公布 的《 保荐
制度暂行 办法》 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 和《 的规定 ,保荐人在规定的保荐期 限内违反上述规定 时所作 出的处罚和证交所可以依据情节轻重分别进行 的处分并没
我国创业板保荐人制度的法律完善
2 1 年 5月 00
赤 峰 学 院 学 报 (汉 文 哲 学 社 会 科 学 版 ) Junlf h e g nvri Se e) ora oC in i sy(o. i f U e t S
Vo. 1 No5 13 . Ma 0 0 y 2 1
以便投 资者 据此 做 出相应 的投 资决策 。 同时 , 业 创
板更 注重 的是企业 的成长性 , 而成长性 又 很难用 统
、
创 业板保荐 人 制度的设 立价值
一
42 一
计 数据 来衡 量 , 这时 可 以根 据保 荐 人 就保 荐对象 的
荣保 荐 业 务 和提示保 荐 人 的业务 水 平 。 同时 , 在我 国证券 公 司资 源有 限 的情况 下 , 单一 保 荐人 将 已经
度将无 法有效 地 防范和控 制市 场风 险 。因此 , 如何
将帮助企业 了解创业板的运作程序 , 并协助其完成
所有 的 申请 上市 程序 , 最终 保荐 该企业 上 市 。同时
纠正 这种 偏 差 , 根据 创 业板 的特殊 性 , 化保 荐 人 强 制度在 创业板 中本应 有 的设 立价 值 , 将是 我 国创 业
风险的特殊性, 如果单纯依靠监 管部门的工作将难
以适 应市 场发展 , 因此需 要保 荐人 来为 上市 公 司的
上市 申请承担推荐职责 , 并为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 行 为 向投 资者承担 持续督 导 职责 , 从而 更好 的 防范
市场 风险 、 范上市 公 司行为 、 护投 资者 利益 。 规 保 但
一
专业职责, 保护投资者利益 , 降低市场风险 , 为建立 个“ 开、 平 、 正 、 公 公 公 有效 ” 的市 场环 境尽 自己应
论证券发行保荐人制度的完善
2 在股票发行 过程 中, 、 券商 和发行公 司出于各 自的利益
过于渺小。 了将责任落实到保荐代 表人个人身上 , 为 可以参 照 我国现有 律师 事务所建 立的有关规定 ,考虑建立合伙性质 的
考量 , 可能结成利益共同体 , 诈证监 会和投 资者。现代市场 欺
经济是竞争经济 ,保荐机构 和保荐代表 人为了在竞争 中求得 生存 , 可能与发行公 司合谋 , 编造虚假文件 , 以期达到发行 要 求, 顺利通过证监会的审查 , 结果是保荐人从保 荐行为 中获取 经济利益 , 发行公司顺利 发行 股票 , 从而在证券市场上 大量 圈 钱, 但是往往会给投 资者带来 巨大损失 。 3保荐人违法成本过低。 、 按照《 暂行办法》 的规定 , 对保荐 人唆使 、 助 、 与发 行人提供虚假 文件的 , 协 参 仅规定 除名或在
入、 有限数额 的罚款 、 暂停或者撤销相关业务许 可等。
角度越俎 代庖 , 让证券公 司 自己为其业务 负责 , 从而使其 自主 的选择保 荐对象 , 开展保荐行为 , 承担保荐责任 。同时从权责 想统一的角度 , 更加 明确证监会和保荐人各 自的职责 范围 , 凡
属券 商由于违法法定义务所应 当承担的法定责任 ,其后果 由 券商 承担 ,凡属证监会 由于失 职行 为或是滥用职权行为所造
证 审核工作公正 的前 提 ,为此 ,证 监会应进一步修改核准程
并将内部的审核程序 以适 当的方式公开 , 将证监会 的审核 重发行公 司质量 , 从而更好 的保 护投 资者 利益 , 但是 , 其在 具 序 , 接受社会监督 , 以更 有效的保证审核工作 体实施 过程 中出现 了很多计划外 的以及 当时的立法设想所 未 工作置 于阳光之下 ,
一
证券保荐制度的不足及完善措施
证券保荐制度的不足及完善措施一、证券保荐制度的不足1. 公司信息披露不完整证券保荐是基于信息披露的,而在中国证券市场中,公司信息披露的不完整是一个较为严重的问题。
部分企业在上市之前对财务数据、业务等信息存在不真实或者隐瞒的现象,也有些企业信息披露不及时或者缺失重要信息。
这种情况下,证券保荐机构的评估和投资者的决策都可能出现偏差,投资者面临的风险也会增加。
2. 保荐人责任制度缺失在我国证券市场中,保荐人承担的责任仅为不进行虚假陈述及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遗漏。
相比之下,美国证券市场的保荐人责任要求更高,不仅要求保荐人做出充分调查和真实披露,还要求保荐人对投资者进行保护,避免出现损失。
我国保荐人的责任制度相对薄弱,难以有效保障投资者权益。
3. 保荐机构自身风险意识不强在证券保荐过程中,保荐机构作为评估公司及股票质量的第一道关卡,其评估工作直接影响后续投资者的选择。
然而,我国证券市场中,部分保荐机构的评估工作存在漏洞,其评价标准和评估方法也有待完善。
此外,保荐机构的风险意识水平也不尽相同,一些保荐机构在评估工作中存在着放松、疏忽等问题。
4. 证券市场监管不到位我国证券市场监管机构监管力度相对较弱,难以有效遏制机构和个人的违规行为。
一些保荐机构虽然存在违规行为,但由于监管人员的不作为或者监管力度不够,难以被及时发现和打击。
此外,一些保荐机构有违规行为可能也与证券市场监管机构的处罚不够严格有关。
二、证券保荐制度的完善措施1. 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是改善证券保荐制度的关键,必须要全面提高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质量。
为此,我国证监会应加大对信息披露违规公司的处罚力度,同时加强信息披露的审核和监管力度,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完整和及时。
2. 增强保荐机构责任意识保荐人责任应加强,保荐机构应当承担更多的责任。
针对我国保荐人责任制度薄弱的问题,可借鉴美国证券市场的立法经验,明确保荐机构的责任和义务,增强其责任意识。
我国证券法中保荐人法律制度探析
我国证券法中保荐人法律制度探析【摘要】2004年,我国正式引入保荐人制度,它是我国证券发行上市制度中一场革命性变革。
然而,由于证券市场在我国建立的时间较短,相关配套体系不完善,在实施过程中存在许多问题,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发展和完善。
【关键词】保荐人制度;保荐人;证券市场保荐人制度的引入,对我国证券市场监管产生了巨大影响。
但保荐人制度在我国运行以来,也引发了很多新问题。
本文通过分析我国保荐人制度存在的缺陷,对完善保荐人制度提出完善的建议和对策。
一、保荐人的概念与特征保荐人(sponsor)实质上类似于上市推荐人,是在公司申请上市过程中负责对上市公司进行辅导推荐,对上市公司披露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承担担保责任的证券公司。
其特征主要表现在:(一)资质条件严格。
(二)全面履行职责。
(三)职责期限较长。
(四)相对严格的法律责任。
二、我国保荐人法律制度的立法现状我国保荐人制度主要体现在2005年《证券法》和《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等法律、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法律文件中。
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1998年的《证券法》进行修订,其中之一就是增加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人的规定。
主要包括保荐人制度的适用范围、保荐人的义务以及保荐人的责任。
2008年,中国证监会对2003年通过的《证券发行上市保荐暂行办法》进行修改,并更名为《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保荐管理办法》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改进:(1)加强了保荐工作的内部控制。
(2)加强了保荐代表人的个人责任。
(3)强化对保荐业务的监管措施。
(4)强化了保荐机构权利。
中国证监会还颁布了其他规范证券保荐业务的文件,如《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对保荐人的保荐业务进行了更加细致的规范。
三、我国保荐人法律制度存在的具体问题(一)我国保荐人的结构组成不合理在我国,《保荐管理办法》规定保荐人结构是由一个保荐机构或一个自然人组成。
公司在申请上市的过程中以及上市后的工作,如果没有特殊情况,一般由一个保荐机构或一个保荐代表人完成。
浅析我国股票发行的保荐人制度
浅析我国股票发行的保荐人制度[摘要]介绍我国保荐人制度的作用,分析保荐人制度在我国实践中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保荐人制度的建议。
[关键词]保荐人制度;股票发行证券保荐制度是证券发行上市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是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为了确保发行人发行证券的质量,强化项目核查,提高发行人诚信度,维护证券市场健康发展而专门设立,并由相应的机构及人员作为保荐人,负责向证券发行市场推荐优质证券的发行,并对该证券的质量作出相应承诺和保证的一种中间制度。
①一、保荐人制度的概念和特征保荐人制度,是由保荐人负责发行人的上市推荐和辅导,核实公司发行文件和上市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协助发行人建立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并承担风险防范责任,并在公司上市后的规定时间内继续协助发行人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督促公司遵守上市规定,完成招股计划书中的承诺,同时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负有连带责任的一种制度。
②保荐人制度具有以下三个特点:第一,严格的资质条件。
保荐人的资质条件比其它任何证券公司都要严格,保荐人除了必须具备有限责任公司、综合类证券公司应具备的成立条件外,还应具备适合保荐人自身业务和职责特点的资质条件。
第二,法定的担保责任。
保荐人制度最具特色的是保荐人的担保责任,它将公司发行和上市后的持续诚信表现与其保荐人紧密联系起来,并建立了相关责任追究机制。
第三,较长的职责期限。
职责期限是保荐人职责的存续时间,是保荐人履行职责行为在时间上的维度。
职责期限是保荐人职责现实化的必要条件,对于保荐人履行职责的效果起着积极的影响作用。
二、证券保荐人制度的作用从理论上讲,证券保荐人制度是因应非信息对称而设,其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保荐人制度的实施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的质量。
2、有利于改善投资者的弱势地位,增强其投资的安全性。
①刘云亮主编:《证券法学》,南海出版公司,2007年6月版,第38一39页。
②徐柳、张涛涛:《股票发行上市保荐人制度浅析》,2010 年9 月(总第252 期)。
保荐人制度批判
保荐人制度批判摘要:本文在分析我国保荐人制度产生背景的基础上,揭示保荐人制度目前存在的三大主要问题:保荐代表人资格授予制度不合理、通道制依然存在、违规成本太低,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完善保荐人制度之建议。
关键词:保荐人制度;保荐人;保荐代表人一、我国保荐人制度的产生背景所谓保荐人制度,是指由保荐人(sponsors,或称作保荐机构)负责对发行人的发行上市推荐和辅导,核实发行文件与上市文件中所载资料是否真实、完整;协助发行人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并在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后一定期间内对其推荐行为承担风险防范的法律责任。
简言之,保荐人制度中的保荐人既是发行人的推荐人,又是其担保人。
我国保荐人制度的重要特点是“双保制”,与之相对应的概念是“单保制”。
所谓双保制,就是负责公司发行上市的推荐和辅导以及持续督导的主体是保荐人,但同时保荐人还应当指定2名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1家发行人的保荐工作,保荐人和保荐代表人都要进行登记注册,并接受证券监管机构的管理。
所谓单保制,就是负责公司发行保荐工作的主体仅为保荐人,不存在保荐代表人,全部保荐责任由保荐人承担。
保荐人制度产生于英国,目前英国、加拿大、爱尔兰、马来西亚、我国香港地区的证券市场上都对保荐人制度有明确规定。
从国际上看,保荐人制度是从创业板市场中发展起来的。
而我国保荐人制度是在缺少证券发行注册制和创业板市场的条件下产生的,是从行政色彩浓厚的“通道制”过渡来的制度,因此,除其本身不够成熟之外,我国保荐人制度的产生和发展还带有一些旧制度的痕迹。
2003年12月28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该办法于2004年2月1日起实施,从而正式引入了在证券业界、理论界探讨多年的保荐人制度。
在正式引入保荐人制度之前,我国证券发行制度经历了从“审批制”到“核准制”,从“配额制”到“通道制”的过程,在此过程中,行政计划色彩逐渐淡化,市场机制越来越多地发挥作用。
浅谈强化我国保荐人职责的必要性
浅谈强化我国保荐人职责的必要性[摘要]保荐人制度在我国是一项新生事物,它将很大部分监管职责从证监会转移到券商的自律监管,对于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有着里程碑式的意义。
但是,在我国证券市场未达到成熟完善的情况下,该制度也不免带有诸多局限性,这些缺陷正在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
在对该制度缺陷的研究中,保荐人职责的强化占据着其中一个重要方面。
证券市场中许多乱象都无法与保荐人职责的缺位脱离干系,强化保荐人职责,已成为制度改革的一大关键。
[关键词]证券市场;保荐人;保荐代表人我国作为世界新兴的证券市场,证券发行审核制度经历了由行政审批制、核准通道制、到保荐人制度的历史转变过程。
保荐人制度对于我国来说,无疑是一项新生事物,它在很大程度上强化了我国证券市场中介机构的内部管理和对市场的监督作用,将很大部分监管职责从证监会转移到券商的自律监管,有利于证券监管能力和效率的提高,对于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有着里程碑式的意义。
但是,任何制度都不可能在创立时就完美无缺,其产生和发展总是要受到孕育它的母体的制约。
在中国证券市场未达到成熟完善的情况下,我国的保荐人制度也不免带有诸多局限性的特点,这些缺陷正在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
在对该制度缺陷的研究中,保荐人职责的强化占据着其中的一个重要方面,它不仅仅是经济法理论中的重大议题,更是我国证券市场健康发展所必须面临的实践课题。
一、保荐人职责缺位引发诸多弊端我国的保荐人是本世纪末中国证监会塑造的一个崭新的群体,它们替代了上个世纪我国地方政府在公司上市中的角色,是将资本市场中的信息机制由行政化转向市场化的关键一环。
我国的保荐人制度目前仅仅见诸于《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以及《证券法》的少许条文之中,许多规定还十分空泛,操作性和实用性不强,缺乏一个结构合理、逻辑严谨的体系,亟待细化和完善。
在实践中,该制度的施行也因此遭遇诸多问题和挑战。
我国于2003年末开始推行保荐人制度,在此后将近九年的时间里,保荐机构违规行为频频出现,而与此相应的,诸多问题企业竟凭借虚假业绩、虚假专利等等恶劣手段成功上市,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以及整个证券市场的良性循环。
浅议保荐代表人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措施
善 我 国发 行 上 市 制 度 体 系 、促 进 我 国 证 券 市 场 健 康 发 展 具
有 重要 意 义 。
中 国证 券监督管 理委员 会 ( 简称 : 中国证监 会 ) 2 0 于 03
年 1 2月 2 发 布 《 券 发 行 上 市 保 荐 制 度 暂 行 办 法 》并 决 81 3 证 ,
浅
口 刘 高嘉 宝
( 东财 经大 学金 融学 院 , 东 济 南 2 0 0 ) 山 山 5 0 2
摘 要 :保 荐 制 度 是 证 券 发 行 上 市 制 度 中 的 一 个 组 成 部 分 .是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为 了确 保 发 行 证 券 和 上 市公 司 的
息并 确保 信 息 的 真 实性 、 时 性 、 整 性 和 准 确 性 . 助 发 行 及 完 协 人 建 立 完 善 规 范 、 格 的 信 息 披 露 制 度 。 担 风 险 、 范 责 严 承 防 任 . 在 公 司上 市 后 规 定 的持 续 督 导 期 内协 助 发 行 人 规 范 的 并
定于 20 0 4年 2月 1日开 始 正 式 施 行 , 保 荐 制 度 引 入 我 国 。 将
20 0 6年 1 1日正 式 施 行 的 《 月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 证 券 法 》 以 ( 下 简 称 :证 券 法 》 以 法 律 的形 式 确 立 了保 荐 制度 , 对 该 《 ) 并 制 度 的适 用 条 件 与 范 围, 荐 代 表 人 以 及 保 荐 机 构 的 职 责 权 保
保荐制度须进一步完善
勤勉尽责 ,尽职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
市” ,并 且 其 它 中介 机 构 如 果 不 尽 责 而 导致 新 股 发 行 过 程 中 出现 信 息 虚假 披 露
等情况 ,保荐制还存在 由保荐机构与保 荐 代表人承担责任 的 “ 兜底条款 ” 。因 此 ,客观上保荐机构与保荐代表人所承 担 的责任与风险都要大得多。 保荐制的实施 ,虽然体现 出市场的
资本与金融
保荐制度须进一步完善
@ 曹 中铭
“ 造血 ”功能 常常遭 遇扭 曲的情形 下 ,
股票发行风险 ,同时也真正获得 了遴选 和推荐股票发行 的权力。但是 ,核准制 下 ,券商承担 的风险仍然非常有限 ,无 法解决上市资源与庞大的上市需求之间 的矛盾 ,无 法根本改变中国资本市场深
在 提 高 上市 公 司 质 量 和证 券 公 司执 业 水
要 把好 上 市 公 司 质量 关 ,发 行 审批 环 节 就显 得 尤 为重 要 。 但在 A股 市 场诞
平 ,保 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促进证券
市 场健 康 发 展 等 方 面 ,无 疑 比审批 制 与
应该 说都 上 了一 个新 的台 阶。 《 司 公 法》、 《 证券法》 的出台及其 修订见证 着我 国证券市场 的发展 ,而像询价制 、
生初期 ,囿于市场本身规模太小承受 能
力 有 限 ,也 同 于市 场 制 度 的不 健 全 ,从 股票市 场建立到 20 0 0年 ,新 股 发 行 审 核 一 直 采用 独 具 中 国特 色 的 、有 额度 管 理 的 政府 主管部 门审批 制 。 审批 制 的核 心 一是 额 度 管 理 ,二 是 两 级 审批 。下 一 年 度新 股 发 行 的 额度 是 多 少 ,一般 提 前 进 行计 划 ,而 且 ,针 对
保荐人制度在中国
保荐人制度在中国摘要:我国自2004年起正式引入保荐人制度作为证券发行市场的一项重要制度。
由于经验不足,我国保荐人制度存在着一些问题亟待改进和完善。
具体完善措施有:明确和细化保荐人的职责;通过法律完善保荐人权利义务及责任追究机制;明确保荐人与保荐代表人的责任分担;完善保荐行业自律监管;建立相关配套机制保证保荐人能够充分履行其职务。
关键词:保荐人制度;保荐人;保荐机构一、保荐人制度的引进我国引进保荐人制度,是当时“尚氏新政”的一项重大举措。
也是期望通过塑造合格的保荐人,由其挑选和推荐合格的企业上市,最终达到改善证券市场软环境的目的。
2004年2月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实施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标志着源于海外证券市场的保荐人制度被引入我国,正式在我国证券市场建立推行证券保荐制度。
2004年4月经证监会审核,首批67家证券公司和609名考试成绩合格者被分别注册登记为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
2006年1月1日实施的我国新《证券法》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了发行上市阶段对保荐人的要求。
二、我国证券保荐制度的主要内容新《证券法》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了发行上市阶段对保荐人的要求,并授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保荐制度进行管理。
同时依照新《证券法》,我国保荐制度适用于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依法采取承销方式,或者公开发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
1、保荐人的义务我国证券保荐制度要求保荐人(通常为券商)负责证券发行人的发行上市辅导和发行上市推荐,具体职责包括:核实公司发行文件与上市文件中所载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与完整性,协助发行人建立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并承担风险防范责任;公司上市后的法定期间内,保荐人还应协助公司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督促公司遵守上市规定,并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承担连带责任。
保荐人的保荐责任期包括发行上市的全过程以及上市后的持续督导期。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的,持续督导期为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两个完整会计年度;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续督导期为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一个完整会计年度,持续督导的期间自证券上市之日起计算。
中国证券市场保荐制度状况及改革思路探析的开题报告
中国证券市场保荐制度状况及改革思路探析的开题
报告
一、研究背景
中国证券市场保荐制度是我国证券市场核心制度之一,保荐人作为
发行人与证监会之间的桥梁,承担着信息披露、尽职调查、风险提示等
重要职责,直接影响了证券市场的稳定、健康发展。
近年来,随着我国
证券市场的不断开放和改革,保荐人行业也面临了新的发展机遇和挑战。
然而,在市场经济机制逐渐完善的背景下,我国证券市场保荐制度存在
一些问题和局限,如保荐人公司数量少、竞争程度低、垄断现象突出等,制约了保荐制度的良性发展和市场效率的提升,因此,如何改革完善证
券市场保荐制度,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和理论价值。
二、研究目的
本研究旨在探讨当前我国证券市场保荐制度的状况,分析其存在问
题及原因,并提出改革思路和建议,为我国证券市场保荐制度的改革和
完善提供参考和借鉴。
三、研究内容
1、保荐制度的历史演变和现状分析
2、我国保荐人数量、结构、市场份额等情况的调研与分析
3、现有保荐制度的优点、不足及问题原因的深入分析
4、国内外保荐制度的比较研究
5、保荐制度改革的思路与建议
四、研究方法
本研究将采用文献分析、问卷调查、案例研究等方法,以定性和定
量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研究。
五、预期成果
本研究预计能够深入了解和分析我国证券市场保荐制度的状况及问题,为保荐制度的改革提供一些有益的见解和建议,以推动证券市场的发展和健康稳定。
浅谈强化我国保荐人职责的必要性
浅谈强化我国保荐人职责的必要性[摘要]保荐人制度在我国是一项新生事物,它将很大部分监管职责从证监会转移到券商的自律监管,对于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有着里程碑式的意义。
但是,在我国证券市场未达到成熟完善的情况下,该制度也不免带有诸多局限性,这些缺陷正在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
在对该制度缺陷的研究中,保荐人职责的强化占据着其中一个重要方面。
证券市场中许多乱象都无法与保荐人职责的缺位脱离干系,强化保荐人职责,已成为制度改革的一大关键。
[关键词]证券市场;保荐人;保荐代表人我国作为世界新兴的证券市场,证券发行审核制度经历了由行政审批制、核准通道制、到保荐人制度的历史转变过程。
保荐人制度对于我国来说,无疑是一项新生事物,它在很大程度上强化了我国证券市场中介机构的内部管理和对市场的监督作用,将很大部分监管职责从证监会转移到券商的自律监管,有利于证券监管能力和效率的提高,对于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有着里程碑式的意义。
但是,任何制度都不可能在创立时就完美无缺,其产生和发展总是要受到孕育它的母体的制约。
在中国证券市场未达到成熟完善的情况下,我国的保荐人制度也不免带有诸多局限性的特点,这些缺陷正在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
在对该制度缺陷的研究中,保荐人职责的强化占据着其中的一个重要方面,它不仅仅是经济法理论中的重大议题,更是我国证券市场健康发展所必须面临的实践课题。
一、保荐人职责缺位引发诸多弊端我国的保荐人是本世纪末中国证监会塑造的一个崭新的群体,它们替代了上个世纪我国地方政府在公司上市中的角色,是将资本市场中的信息机制由行政化转向市场化的关键一环。
我国的保荐人制度目前仅仅见诸于《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以及《证券法》的少许条文之中,许多规定还十分空泛,操作性和实用性不强,缺乏一个结构合理、逻辑严谨的体系,亟待细化和完善。
在实践中,该制度的施行也因此遭遇诸多问题和挑战。
我国于2003年末开始推行保荐人制度,在此后将近九年的时间里,保荐机构违规行为频频出现,而与此相应的,诸多问题企业竟凭借虚假业绩、虚假专利等等恶劣手段成功上市,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以及整个证券市场的良性循环。
关于我国保荐代表人制度的现状分析与完善建议
关于我国保荐代表人制度的现状分析与完善建议作者:郭淑慧来源:《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17期摘要为了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保护投资者利益,我国创造性的使用了保荐代表人与保荐机构共同完成保荐活动的方式。
然而这种“双重保荐”制度在我国的运行情况却不容乐观。
本文旨在对实践中暴露出来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完善的建议。
关键词保荐代表人上市公司投资者作者简介:郭淑慧,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2010级民商法专业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6-051-01制度催生产业,保荐制度的推行孕育了保荐代表人队伍的兴起,并且由于“高门槛”的限制,这支队伍飞速成为我国收入排行榜上的“金凤凰”。
而对这个产业的新生儿,国家在监管上还处于放松的状态,实践当中部分保荐代表人基于利益的驱动,在保荐活动中敷衍了事,公司上市后疏于履行督导义务,导致实践中大量的公司上市后业绩变脸,股民利益受损,与保荐制度的设立初衷背道而驰。
问题之一:保荐代表人疏于上市审核。
审慎核查是保荐代表人义不容辞的义务。
但是由于一些保荐代表人责任心不强,或者过分追求上市数量带来的丰厚利润,在对公司发行上市的审查过程中敷衍了事。
据调查,有相当多的企业在上市之后缺乏核心竞争力。
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保荐代表人判断公司质量的专业能力的不足,也暴露出了其对发行上市项目内核审查流于形式。
豍信息不对称也是导致保荐代表人疏于审核的重要原因。
保荐代表人介入公司内部进行调查有一定的现实困难。
比如想要调查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交易,须调查股东账户、资金账户,根据现有的法律框架,中国证监会获得国务院的授权可以查询法人的银行账户。
但是目前法律并没有授权证监会可以查询个人储蓄账户。
对于关联交易,获得法律授权的证监会尚且无所作为,在发行人及其发起人、高管人员故意隐瞒或者故意不合作的情况下,保荐代表人又有什么途径去查询、核实属于公司内部事务的关联交易?豎正是因为法律未规定保荐代表人在审核资料的过程中具体享有哪些权利,导致保荐代表人在需要获得一些资料、而又无法律授权可以自由获取的情况下处于进退两难的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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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保荐人制度的完善
背景
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证券市场投资人数逐年增长。
作为证券市场的
重要参与者,保荐人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保荐人制度的完善是资本市场规范化建设的必要环节。
目前,我国的保荐人制度已经初步建立,但是在实践中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之处,需要加以完善和改进。
问题和不足
背景审查不严格
保荐人在发行上市过程中需要对企业进行背景审查,以确保企业符合上市条件
和规定。
然而,在实践中,有些保荐人未能严格履行背景审查的职责。
这样的情况导致了一些不符合上市条件的企业通过发行上市而获得融资,给投资者带来了极大的风险。
监管不力
我国的保荐人制度监管分为前向和后向两个阶段。
前向监管为发行前的审核和
审批,后向监管为发行后的监督和处罚。
然而,在实践中发现,监管力度不够,导致许多违规行为未被及时发现和处理。
缺乏专业化投行机构
我国的券商家族拥有非常强大的综合实力,然而在证券承销方面,与国际知名
投行相比,仍然存在较大差距。
这表明,我国在证券承销领域缺乏真正意义上的专业化投行机构,这也是我国保荐人制度未能完全发挥作用的原因之一。
完善和改进
加强审核和审批
为了解决背景审查不严格的问题,我们应加强审核和审批的力度。
这需要严格
履行背景审查的职责,并加强保荐人的技能培训,提高保荐人的背景审查水平。
加大监管力度
要解决监管力度不够的问题,可以采取多种措施。
例如,完善监管机制,加强
监管部门的力量,加强监管人员的培训和素质提高,并提高处罚力度和打击力度等。
建立专业化投行机构
为了加强我国证券承销领域,我们需要建立真正意义上的专业化投行机构。
这可以通过引进外资,组建专业的投行机构等方式实现。
建立专业化投行机构可以为保荐人制度的完善提供更强的支持和保障。
保荐人制度是我国资本市场发展的重要环节,也是保护投资人的重要手段。
为了完善保荐人制度,我们必须加强审核和审批、加大监管力度,建立专业化投行机构等方面进行改革和创新,并加强法规的制定和执行,以确保保荐人制度能够更好地发挥其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