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重新修订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自治区财政厅关于非财政拨款企事业单位实行计划生育人员退休后依法享受增加待遇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法规类别】行政事业财务管理【发文字号】桂人社发[2010]68号【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发布日期】2010.04.12【实施日期】2010.04.1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自治区财政厅关于非财政拨款企事业单位实行计划生育人员退休后依法享受增加待遇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桂人社发〔2010〕68号)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局),财政局,中区直各有关单位: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对非财政拨款企事业单位实行计划生育人员退休后依法享受增加待遇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劳社发〔2007〕99号)规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非财政拨款企事业单位实行计划生育人员退休后依法享受增加待遇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一、增加待遇所需资金的分担机制将桂劳社发〔2007〕99号文件第五条“实行计划生育人员退休后依法享受增加待遇所需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列入各级财政预算,由各级财政解决。
”的内容调整为:“实行计划生育人员退休后依法享受增加待遇所需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列入各级财政预算,由各级财政解决。
各级财政承担非财政拨款企事业单位实行计划生育人员退休后依法享受增加待遇所需资金的范畴,以非财政拨款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为原则,列入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财政预算,由所在地财政解决。
即:非财政拨款企事业单位实行计划生育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县(市)辖区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退休后依法享受增加待遇所需资金由所在县(市)财政解决;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设区的市及城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由所在市财政统筹解决;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自治区农垦社会保险事业中心、自治区林业社会保险事业中心的,由自治区本级财政解决;按规定未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的非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和按规定应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而未参加的企业单位,按行政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解决,中区直单位由自治区财政解决,无法明确行政隶属关系的,按属地管理原则,由计划生育管辖所在地的市、县财政解决。
桂职办[2012]66号关于开展二〇一二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开展二〇一二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桂职办〔2012〕66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改办,自治区各系列职改办,自治区直属、中直驻桂有关单位职改办(人事、干部处):由于客观原因,今年全区职称改革工作会议还未能召开,为及时做好2012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现就相关事项部署如下:一、关于专业技术资格评审问题(一)申报评审范围和对象1、凡在广西境内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与用人单位确立人事劳动关系,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专业技术资格相应系列或专业申报条件的人员;不在广西境内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但其户口、人事档案存放托管在广西各级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一年以上,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专业技术资格相应系列或专业申报条件,且经所在单位考核,所在省(市、区)地级市以上职改(人事)部门确认的人员,也可按规定程序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2、除根据相关文件规定,按照审批程序办理了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年龄手续者以外,2011年12月31日以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再评审专业技术资格。
201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离退休的专业技术人员,今年仍可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二)申报评审程序1、除另有规定外,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申报、推荐、评审、重新确认专业技术资格,大中专毕业生转正定职等基本条件和程序,仍按《广西壮族自治区专业技术资格推荐评审认定暂行办法》(桂职办…2000‟49号)执行。
本地区本部门专业技术人员要求申报该地区该部门尚未组建的评审委员会的,应当参照委托评审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2、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专业技术人员的申报渠道可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聘工作暂行规定》(桂职改…2004‟2号)或《转发人事部、中共中央统战部关于非公有制企业人员评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有关问题的通知》(桂职改字…1994‟2号)执行,其推荐、转正定职等条件和程序应按照桂职改…2004‟2号文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
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为贯彻国家人事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1、本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适用于由我区国家机关举办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列入事业编制管理范围的,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及其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2、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参照本实施意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3、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所属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以及已经由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单位,不适用本实施意见。
二、岗位类别设置4、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1)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和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
(2)专业技术岗位指承担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知识、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
(3)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维护、后勤保障、服务职责的工作岗位。
5、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结构比例,根据事业单位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
具体控制标准是:(1)主要以专业技术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应保证专业技术岗位占主体,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
(2)主要承担社会事务管理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管理岗位占主体,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50%以上。
(3)主要承担技能操作维护、服务保障等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工勤技能岗位占主体,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50%以上。
(4)事业单位主体岗位之外的其他两类岗位,应保持相对合理的结构比例。
广西基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50组织行为文/梁欢广西基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 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人才资源是最重要的战略资源,决定着各行各业的发展与兴盛。
当前无论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还是决胜脱贫攻坚,都离不开强大的人才支撑,尤其是广西这样的后发展欠发达地区,更需要创新有吸引力的人才政策、不断优化人才发展环境,吸引和稳定大批懂技术、擅管理、有专长的专业技术人才投身基层一线,为打赢脱贫攻坚战、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贡献力量。
然而由于条件苦、环境差、待遇低、缺少干事创业平台等原因,基层一线往往存在“招人难”“留人难”的困境,成为制约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影响脱贫攻坚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原因。
文章总结了广西加强基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主要做法,从人才结构、引才留才、政策宣传落实、激励保障等方面分析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并提出加强职称评聘和岗位设置管理、创新人才引进方式、优化人才发展环境、加强激励保障力度等进一步加强基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具体措施。
加强基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主要做法●创新人才政策,为基层引才留才提供政策支持2017年10月,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关于印发<加强基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桂人社发〔2017〕60号),就加强广西基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从人才评价机制、公开招聘和岗位管理制度、激励力度、提升能力素质、引导人才向基层流动、服务保障水平等6个方面提出了17条具体措施。
2018年12月,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教育厅、科技厅、财政厅、扶贫开发办公室等5部门发布《关于印发<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措施>的通知》(桂人社规〔2018〕28号),提出的7条具体措施中,有4条涉及基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
这两个文件旨在破除基层专业技术人才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激发和释放人才创新创造活力,破解基层引才难留才难的困境,为做好基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工作指明了方向、提供了保障措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6.16•【字号】桂政办发[2000]78号•【施行日期】2000.06.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桂政办发[2000]78号)各地区行署,各地级市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已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0年六月十六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33号)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机关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桂发[2000]9号),自治区科学技术委员会更名为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自治区科学技术厅是主管科技工作的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将原自治区科学技术委员会管理的自治区海洋开发保护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广西海洋局),划归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管理。
(二)划入的职能将原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组织研究提出科技发展的方向、重点及相应政策措施,编制中长期和年度科技发展计划、重大科技攻关和重点实验室项目的计划及相关经费安排的职能,交给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三)增加的职能1.承担自治区科学技术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负责对地、市、县(市、区)党政领导班子和行业主管部门领导班子科技与经济结合工作实行目标考核。
2.负责区内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的审批、登记工作。
3.负责自治区科普工作联席会议、自治区知识产权办公会议办公室的工作。
广西职称评审关于重新确认及转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暂行规定
广西职称评审--关于重新确认及转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暂行规定广西民族大学职改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我校重新确认及转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暂行规定为了进一步规范我校职称改革工作~不断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现根据国家、自治区和教育厅有关重新确认及转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政策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重新确认范围重新确认是指在自治区以外的企事业单位,含中直驻桂单位、部队,调入我校的专业技术人员~已按规定评审、审批程序取得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调入后仍在原职务系列从事原专业技术工作的~由学校按规定程序重新对其已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进行重新确认。
二、转评系列要求原已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由于工作调动或岗位变动需要转评其他系列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在新的工作岗位1年以上~并按新岗位专业技术资格应具备的条件申报推荐转系列评审。
转评暂不要求参加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原来评审的系列有外语要求的~可不再参加外语考试~申报转评高级职务资格的要提交论文代表作并通过专家鉴定。
三、有关材料要求1.重新确认人员必须填写自治区人事厅、自治区职改办印制的《广西壮族自治区重新确认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审批表》高级一- 1 - 1式四份~中、初级一式三份。
同时须附上取得原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表或批文、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聘任文件及调令等材料复印件各一份,由学校职改办验证原件后~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盖,。
2.转评系列人员按转评系列的职务资格档次,指高、中、初级职务资格,填写自治区人事厅、自治区职改办印制的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表》~并要附上取得原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审表或批文、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外语证明等材料复印件。
以上转评系列材料的份数及其他材料要求均按相应系列评审材料要求上报。
四、审批程序1.重新确认初级职务经所在单位考核同意后~报校职改办审核~并报学校职改领导小组审批, 中级职务经所在单位考核同意后~报校职改办审核~并报区教育厅职改办审批, 2.转评系列按规定程序报送相应系列评审委员会评审~评审通过后按规定程序审批。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1.10.31•【字号】桂事改办发[2011]1号•【施行日期】2011.10.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桂事改办发〔2011〕1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社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人事(干部)处,自治区直属各事业单位人事处:根据《自治区人事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桂人发〔2008〕85号)等文件,现对我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若干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关于县(市、区)所属事业单位岗位聘用认定程序的问题。
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县(区、市)所属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完成后,经县(市、区)主管部门审核,由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认定,并在《首次岗位聘用人员登记表》和《首次岗位聘用人员花名册》上盖章,下发《首次岗位设置管理情况认定通知书》。
二、关于首次岗位聘用中专业技术岗位暂时调剂使用的问题。
在首次岗位聘用中,正高、副高、中级专业技术岗位暂时无相应资格人员竞聘的事业单位,在保证人才未来发展空间的前提下,可根据实际需要,将其中部分岗位数额暂时用于较低等级岗位人员聘用。
在岗位调剂使用时,应保持规定的正高、副高、中级专业技术岗位内部等级结构比例,并按规定逐年调整达到核准的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
三、关于曾经担任过专业技术职务,因工作需要转任管理岗位人员能否竞聘高等级专业技术岗位的问题。
曾经担任过专业技术职务,后因工作需要转任管理岗位人员,在首次岗位聘用时,符合岗位任职条件的,可直接参加原受聘专业技术职务对应层级中较高等级岗位的竞聘。
在上报岗位聘用认定时,需提供个人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文件、工资册等相关材料。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9年调整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申报条件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9年调整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申报条件的通知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各高等学校、各自治区直属事业单位: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部分人才评价标准的变化,进一步完善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申报竞聘条件,经研究,决定对《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管理办法(修订)》(桂人社发〔2016〕44号)第二章申报竞聘条件进行部分调整。
调整后具体申报条件如下:一、直接申报条件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任职经历,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不受聘用年限限制,直接申报竞聘二级岗位:1.国家“973”计划项目首席科学家;2.国家“863”计划重大项目负责人;3.“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4.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5.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6.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7.国家“千人计划”人选;8.国家级教学名师奖获得者;9.“国医大师”称号获得者;10.中华农业英才奖获得者;11.全国宣传文化系统“四个一批”人才;12.中宣部“五个一工程”奖获得者;13.“长江学者”特聘教授;14.自治区“八桂学者”(全职);15.“万人计划”国家级人才;16.中国科学院“百人计划”入选者;17.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研究计划项目负责人;18.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特等奖(个人排名前八)、一等奖(个人排名前五)、二等奖(个人排名前三),或自治区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个人排名前二),或自治区自然科学奖一等奖(个人排名第一),或自治区技术发明奖一等奖(个人排名第一),或自治区科技进步奖一等奖(个人排名第一);19.获得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特等奖(个人排名前三)或一等奖(个人排名前二);20.获得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成果奖一等奖(个人排名前二);21.通过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评审验收,成果被评为优秀(个人排名前二);22.在《Science》、《Nature》杂志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学术论文者;23.国家级教练,且其训练两年以上的运动员或培训两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四年内取得过奥运会冠军或集体项目获奥运会前三名;24.其他与上述条件相当,国内本学科公认或获国内本行业最高奖项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员。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两个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两个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4.01.19•【字号】桂政发[1994]10号•【施行日期】1994.0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工资福利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两个实施细则的通知(1994年1月19日桂政发〔1994〕10号)《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细则》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细则》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一定要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统一制定的工资政策、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按《国务院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国发[1993]7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3]85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桂政发[1994]3号)及上述实施细则,抓紧做好兑现新增工资的工作。
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细则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实施范围和对象我区机关工资制度改革的实施范围和对象,除严格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3]85号)和自治区《实施方案》的规定外,还按以下几点执行:(一)机关所属的既行使国家行政职能、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又兼有服务职能、使用事业编制并挂靠在机关的非独立核算且按机关内部处(科)室管理的事业单位,列入机关工资制度改革范围。
(二)机关自行成立的服务公司、经营贸易开发公司和行政性公司已改行企业工资制度或虽套用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但其工资关系、工资基金已不属政府人事部门管理的单位,不列入机关工资制度改革的范围。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职工管理与奖惩【发文字号】桂人社发[2009]5号【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日期】2009.12.07【实施日期】2009.12.07【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桂人社发〔2009〕5号)各市人事局,区直各部门(单位):根据原国家人事部印发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和自治区人事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桂人发〔2008〕85号)文件规定,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研究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二○○九年十二月七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根据原国家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70号)、《〈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桂人发〔2008〕85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一、设置和管理专业技术二级岗位,是自治区设置的重点专任岗位,其总量根据全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总体控制目标及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确定。
各事业单位二级岗位的数量原则上在经核准的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范围内,根据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规模、事业发展和专业技术水平等综合因素核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
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为贯彻国家人事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1、本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适用于由我区国家机关举办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列入事业编制管理范围的,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及其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2、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参照本实施意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3、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所属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以及已经由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单位,不适用本实施意见。
二、岗位类别设置4、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1)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和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
(2)专业技术岗位指承担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知识、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
(3)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维护、后勤保障、服务职责的工作岗位。
5、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结构比例,根据事业单位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
具体控制标准是:(1)主要以专业技术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应保证专业技术岗位占主体,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
(2)主要承担社会事务管理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管理岗位占主体,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50%以上。
(3)主要承担技能操作维护、服务保障等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工勤技能岗位占主体,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50%以上。
(4)事业单位主体岗位之外的其他两类岗位,应保持相对合理的结构比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明确过渡期退休人员待遇计发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明确过渡期退休人员待遇计发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公布日期】2018.05.30•【字号】桂人社规〔2018〕9号•【施行日期】2018.05.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资福利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明确过渡期退休人员待遇计发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人社规〔2018〕9号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中直、区直各有关单位: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8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5〕5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过渡期退休人员待遇计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老办法待遇计发标准问题桂政发〔2015〕53号规定的老办法待遇计发标准公式中,A项和B项各包含以下项目:A:2014年9月工作人员本人的基本工资标准,包括:基本工资、教护工资提高10%部分、浮动及固定工资、警衔津贴、海关津贴、特殊岗位原工资构成比例提高部分等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纳入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
B:2014年9月工作人员本人的职务职级(技术职称)等对应的退休补贴标准,包括:退休人员生活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教护龄津贴、特级教师津贴、林区津贴、地矿事业津贴及核工业工龄退休补助等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退休时予以保留的项目。
二、关于新老办法待遇对比发放问题过渡期内退休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新老办法对比计算养老保险待遇时,如计算后应发养老保险待遇标准低于老办法和职业年金月计发标准之和的,按老办法和职业年金月计发标准之和发放其养老保险待遇。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评议专家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评议专家管理办法各人民团体、各高等学校、各自治区直属事业单位:为了进一步做好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专家评议工作,规范评议专家的管理,现将《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评议专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9年9月3日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评议专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评议工作,建立健全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评议专家(以下简称评议专家)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评议专家的入库、抽取、使用、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评议专家库第三条评议专家库由自治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组建。
第四条入库评议专家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原则、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具有较好的政治品德和职业道德;(二)自治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核准的二级岗位在聘人员;(三)在研究领域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四)能认真履行评议职责,自觉遵守评议工作纪律。
第五条自治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定期更新完善评议专家库。
评议专家库入库专家须按照本人申请、单位审核、自治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批准等程序入库。
对调离我区、退休或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评议专家职责的成员及时调整出库。
第六条自治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对入库专家进行分行业分专业管理,定期开展业务培训。
第三章评议专家抽取第七条各系列(行业)评议专家从评议专家库中产生。
各系列(行业)二级岗位评议工作办公室在召开专家评议会前,提前5个工作日向自治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提出抽取评议专家的需求。
自治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根据需求在评议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议专家。
高等学校等具有自主评议权的事业单位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条件自主确定评议专家,其中外聘专家不少于三分之一。
第八条根据申报推荐对象涉及的行业、研究方向(领域)以及实际工作需要,自治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可对评议专家进行微调,必要时可以邀请部分区外高层次专家。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重新修订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重新修订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2.05.31•【字号】桂人社规〔2022〕6号•【施行日期】2022.05.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重新修订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各高等学校及其他直属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区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实施和管理工作,我厅对原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管理办法进行了重新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2年5月3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岗位设置第三章申报条件第四章申报程序第五章聘期考核第六章交流与退出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附则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以下简称二级岗位)设置管理,充分发挥高层次专业技术人员在人才强桂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桂人发〔2008〕8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区已实施岗位管理制度的事业单位及其聘用在专业技术正高级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二级岗位是自治区重点设置的专任岗位,主要用于培养、引进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
二级岗位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统一管理,实行总量控制、条件控制和程序控制。
第四条二级岗位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遵循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注重实绩、鼓励创新、服务发展。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抓紧做好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签订工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抓紧做好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签订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0.12.02•【字号】桂人社发[2010]210号•【施行日期】2010.1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合同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抓紧做好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签订工作的通知(桂人社发〔2010〕210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直单位人事(干部)处:《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下发以来,我区在各地、各行业事业单位中逐步推行了人员聘用制度,部分区直单位和市、县工作人员聘用合同签订率达80%以上。
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今年年初部署,争取今年底在全国范围内基本完成聘用制度推行工作。
为进一步加快我区事业单位聘用制度推行工作进度,完善单位与受聘者之间聘用关系的规范性、合法性,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签订工作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度,是当前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对于确立区别于机关公务员制度和企业劳动合同制度的事业单位用人制度,调动事业单位各类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经济建设和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聘用合同是人员聘用制度的核心,是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与工作有关的权利和义务的具体体现,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本,是单位用人与个人择业合法性的依据,是人事争议仲裁机构调解、仲裁人事争议的依据。
通过聘用合同的签订和管理,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的人事关系,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由行政任用关系向平等协商关系转变。
各各市、各部门要从进一步转换事业单位用人机制,规范用人行为,切实维护单位和受聘人员双方合法权益,促进事业单位科学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聘用合同签订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职称制度改革若干措施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职称制度改革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0.07.31•【字号】桂人社规〔2020〕9号•【施行日期】2020.07.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职称制度改革若干措施的通知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直各有关厅局人事(干部)处:现将《关于进一步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0年7月31日关于进一步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若干措施职称制度是专业技术人才评价和管理的基本制度。
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是充分发挥人才评价“指挥棒”作用,激励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举措。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精神,进一步发挥职称制度在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培养中的导向作用,现就进一步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提出以下措施:一、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解放思想、改革创新、扩大开放、担当实干”工作方针,紧紧围绕自治区党委、政府中心工作,适应新形势、完善新政策、推动新发展,最大限度激发和释放人才创新创业活力,为推进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人才支撑和智力支持。
(二)目标任务。
坚持“放权、松绑、搞活、服务”的原则,推进职称政策创新、下放评审权限、完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方式、提高服务水平、推进职称信息化建设,以职称制度改革为重点深化人才评价机制改革,努力形成设置合理、评价科学、管理规范、运转协调、服务全面的职称制度。
二、适应新形势新要求推进职称政策创新(三)实施对接粤港澳大湾区引进人才的职称评聘绿色通道。
从港澳及其他海外引进的专业技术人才,取得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学历(或学位)后首次申报评审职称,已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分别满10年、7年、2年的,可直接申报副高级职称;已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分别满15年、12年、7年的,可直接申报正高级职称。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 《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推荐评审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推荐评审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7.06.19•【字号】桂人社发〔2017〕35号•【施行日期】2017.06.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推荐评审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桂人社发〔2017〕35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改办,自治区各系列、直属各部门职改办,区直各有关单位: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区职称推荐评审认定工作,经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同意,我厅组织修订《广西壮族自治区专业技术资格推荐评审认定暂行办法》(桂职办〔2000〕49号),现将修订后的《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推荐评审认定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7年6月1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推荐评审认定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客观科学公正地评价专业技术人才,激励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发展,根据《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9号)和《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以及《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桂发〔2016〕26号)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称是专业技术人员学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的主要标志,是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除评聘结合的系列外,没有岗位、数量的限制,不与工资等待遇挂钩。
国家和自治区制定、颁布的高、中、初级职称评审条件,是评定职称的标准。
第三条职称评审实行分级管理。
自治区各级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按管理权限,批准组建相应级别的职称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评审程序和评审条件,对申报人进行评审。
第四条专业技术人员须经相应评委会评审通过,并经相应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取得相应职称。
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8.12.12•【字号】桂劳社发[2008]199号•【施行日期】2008.1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劳社发[2008]199号)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建立健全我区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制度,规范就业和失业登记行为,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八年十二月十二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制度,规范就业和失业登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及《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或劳动者自主就业,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用人单位,是指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及招用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失业人员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失业人员,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目前无业的本地城镇户籍人员和在本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以上并失业的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
第四条实行自治区统一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失业登记证》(以下简称《就业失业登记证》),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凭《就业失业登记证》办理就业、失业登记等业务,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及其他就业扶持政策。
第五条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实行属地管理。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为本行政区域内的就业和失业登记工作主管机关,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就业、失业登记和《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发放管理等工作,也可视需要和条件委托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协助办理就业失业登记有关具体工作。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贯彻人社厅函〔2016〕267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贯彻人社厅函〔2016〕267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3.28•【字号】桂人社办发〔2017〕26号•【施行日期】2017.03.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贯彻人社厅函〔2016〕267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人社办发〔2017〕26号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贯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职务升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待遇计发问题的复函》(人社厅函〔2016〕267号)精神,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养老保险司《关于贯彻人社厅函〔2016〕267号文件具体实施办法的函》(人社养司函〔2016〕84号)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适用范围本计发办法适用于过渡期(2014年10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内退休、期间本人职务职级(技术职称)升降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下简称职务升降人员),包括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后晋升职级的工作人员,不包括工资正常晋级晋档的工作人员。
二、计发办法职务升降人员在过渡期内退休时,先根据人社部发〔2015〕28号文件规定计算出本人的老办法待遇标准Q,再以职务升降后的职务职级(技术职称)对应2014年9月的工资标准计算出“A'×M+B'+C'”与职务升降前2014年9月的工资标准计算出“A×M+B+C”的差额(降职的,其待遇差为负数),该差额在职务职级(技术职称)升降当年开始使用,从次年起计算增长率,形成累计待遇差H,Q+H为职务(技术职称)升降后的老办法待遇标准。
老办法待遇标准= Q+H=(A×M+B+C)×∏(1+Gn-1)+n=2015n[(A'×M+B'+C')-(A×M+B+C)]×∏(1+Gn-1),n=升降年度对于过渡期内职务职级(技术职称)变动两次及以上的工作人员,按最后一次职务(技术职称)升降时间计算累计待遇差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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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重新修订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2.05.31•【字号】桂人社规〔2022〕6号•【施行日期】2022.05.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重新修订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各高等学校及其他直属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区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实施和管理工作,我厅对原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管理办法进行了重新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2年5月3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岗位设置第三章申报条件第四章申报程序第五章聘期考核第六章交流与退出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附则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以下简称二级岗位)设置管理,充分发挥高层次专业技术人员在人才强桂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桂人发〔2008〕8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区已实施岗位管理制度的事业单位及其聘用在专业技术正高级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二级岗位是自治区重点设置的专任岗位,主要用于培养、引进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
二级岗位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统一管理,实行总量控制、条件控制和程序控制。
第四条二级岗位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遵循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注重实绩、鼓励创新、服务发展。
第二章岗位设置第五条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根据全区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总体控制目标,统筹调控全区二级岗位总量规模。
岗位总量根据我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需要动态调整,最高不超过上年末全区事业单位专业技术正高级岗位总数的10%。
第六条二级岗位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现行各行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具体核准到有关事业单位。
事业单位一般应当在经核准设置的二级岗位限额内进行岗位申报竞聘。
第七条对于未核准设置二级岗位或核准二级岗位已聘满的事业单位,若其专业技术人员业绩突出、符合二级岗位申报条件,可按规定申请设置非常设二级岗位。
待人员通过最终评议后,该非常设二级岗位设岗成功:(一)未核准设置二级岗位的自治区本级事业单位,如有符合申报条件人选的,可按照不超过本单位专业技术正高级岗位10%的数量申请非常设二级岗位。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正高级岗位数量较少的,可由主管部门按照不超过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正高级岗位总数10%的数量申请,并由主管部门统筹分配数量使用。
除按比例不足1个岗位的可按1个岗位计算外,其他采取四舍五入方式计算。
(二)对未核准设置二级岗位或核准二级岗位已聘满的自治区本级事业单位,如有从区外引进在聘二级岗位人员,或现聘人员业绩贡献特别突出、符合二级岗位直接申报条件的,可不受比例限制申请非常设二级岗位。
(三)设区市以下事业单位,不核定比例,如有符合申报条件人选的,由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统一申请非常设二级岗位。
第八条非常设二级岗位占用该单位正高级岗位。
待非常设二级岗位人员因调出、退休等原因退出该岗位或本单位二级岗位出现空缺之后,该非常设二级岗位自动核减。
第九条事业单位应制定二级岗位说明书,岗位说明书应包含明确的岗位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岗位聘用条件等内容。
第三章申报条件第十条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根据我区事业发展和人才队伍建设需要,以品德、能力、业绩、贡献为导向,制定二级岗位申报竞聘的品德要求和业绩条件。
品德要求为:严谨治学、敢于担当、勇于超越、顾全大局、创新协作的科学精神;理想信念坚定,遵守法律法规,恪守社会公德,服务国家造福人民的职业道德;坚守科研诚信,规范科研行为,遵守科学伦理,履行社会责任的从业操守。
从申报当年往前推算3年内,人员年度考核应均为合格以上等次。
业绩条件为下列之一:(一)达到全区二级岗位申报业绩条件控制标准(附件1)的专业技术正高级岗位人员。
(二)与业绩条件(一)所列水平相当,在重大科研(工程)项目、应对重大突发事件、完成重大专项工作中为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杰出贡献,得到区内外同行专家公认的专业技术正高级岗位人员。
(以本业绩条款申报时须有不少于2名同行业在聘二级岗位人员实名推荐,各单位依据本业绩条款推荐人数不得超过本单位当年推荐人选总数的20%,单位推荐人数在5人以下的按本业绩条款推荐人数不得超过1人。
)第十一条二级岗位在不低于品德要求和业绩条件的基础上择优聘用。
突出实际贡献标准,坚决克服唯论文、唯帽子、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的倾向,注重标志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和影响,重点向符合近3年我区科技重大专项研究方向,直接参与和推动我区重大科技攻关、重大新产品开发及重大成果转化的专业技术人员倾斜。
第四章申报程序第十二条二级岗位的申报,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推荐、分类评议、集中审核的办法,一般每年进行一次。
第十三条高等学校实行二级岗位自主评议,其余事业单位由各系列(行业)二级岗位评议办实施评议。
基本程序如下:(一)制定方案。
事业单位在本单位二级岗位空缺数范围内制定申报竞聘方案,公布岗位名称、申报条件、考核标准和申报程序等。
需申请非常设二级岗位的,应填写《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非常设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申请表》(附件2),经自治区本级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或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同意后(自治区直属事业单位或高等学校自行审核),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
(二)个人申请。
个人向单位递交真实、准确、符合申报竞聘条件的申请材料。
(三)单位推荐。
事业单位组织资格审查、初审、评议、公示,产生拟聘人选,并按行政隶属关系推荐上报。
(四)主管部门审核。
主管部门审核确定正式推荐人选,报相应系列(行业)二级岗位评议办。
设区市以下事业单位推荐人选,经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进行再次审核。
自治区直属事业单位或高等学校自行审核。
(五)实施评议。
各系列(行业)二级岗位评议办组织实施专家评议,专家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统一抽选。
高等学校按照相关规定自行组织专家评议。
专家评议采取实名投票方式,“合格”票数超过半数的,评议结果为“合格”。
在评议时,对按第十条业绩条件(一)和业绩条件(二)申报人选分别进行投票。
对按业绩条件(二)申报人选的评议原则上应设置不低于30%的差额投票比例(采取四舍五入方式计算,不足3人可不设置),由专家投票确定。
对按业绩条件(一)申报人选的评议,不设投票比例,由专家投票决定。
专家投票情况应实名记录在册。
各系列(行业)二级岗位评议办和高等学校对通过评议人员按规定予以公示,并将评议结果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六)复审确认。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组织相关行业领域专家对通过评议的二级岗位拟聘人选情况进行复审,在总量范围内择优研究确定最终聘用人员。
(七)岗位聘用。
事业单位按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印发的聘用人员名单及时办理岗位聘用手续。
第十四条二级岗位的申报材料主要包括:(一)自治区本级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或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推荐函。
(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核准通知单、二级岗位说明书等相关材料。
(三)《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申报表》(附件3)。
(四)《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人选推荐汇总表》(附件4)。
(五)人选业绩、成果、获奖、正高级岗位聘用年限等有效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五条从区外引进的二级岗位人员,经所在单位推荐、自治区本级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或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后(自治区直属事业单位或高等学校自行审核),可即时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事业单位按规定办理岗位聘用手续。
第十六条经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确认的二级岗位聘用人选,由事业单位与其签订二级岗位聘用合同,并从聘用的次月起兑现其工资待遇。
第五章聘期考核第十七条二级岗位人员实行聘期管理,每个聘期原则上不超过5年。
聘期内,每年应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有关规定参加年度考核。
聘期期满,应参加聘期考核。
第十八条二级岗位聘期考核以岗位说明书和聘用合同为基础,以年度考核结果为参考依据,采用个人述职、绩效分析、专家评议、服务对象满意度调查等方式方法,综合考察聘用人员聘期内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表现,应包含以下主要内容:(一)政治素质。
政治立场坚定,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品行端正。
(二)工作业绩。
根据岗位职责任务,完成教学、科研、工程技术、临床、文艺创作等专业技术工作的质量、数量和贡献情况。
(三)团队建设。
发挥学术技术和管理核心作用,建设高质量技术团队,并带领团队新承担或取得重大项目成果等相关情况。
(四)人才培养。
通过指导、带教、项目课题合作等方式,新培养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和青年拔尖人才的情况。
(五)成果转化。
积极推动本人或所在团队专业技术成果转化,实现产业化应用取得经济社会效益,以及参加产学研合作活动等情况。
第十九条自治区本级事业单位二级岗位人员聘期考核工作由事业单位和主管部门组织实施;自治区直属事业单位和高等学校二级岗位人员聘期考核工作由单位自行组织实施;设区市以下事业单位二级岗位人员聘期考核工作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及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实施。
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一)事业单位制定聘期考核实施方案,组成聘期考核工作组。
(二)个人按照实施方案要求填报个人品德、业绩有关情况,撰写述职报告等。
(三)事业单位按照实施方案规定的考核内容、考核标准和考核方法进行综合评议,提出考核意见,并在本单位进行公示。
(四)自治区本级事业单位将二级岗位聘期考核结果报主管部门审核认定,自治区直属事业单位和高等学校自行认定。
设区市以下事业单位二级岗位聘期考核结果,按隶属关系逐级审核报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研究认定。
(五)自治区本级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自治区直属事业单位、高等学校、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将二级岗位聘期考核结果汇总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
第二十条二级岗位聘用人员聘期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次。
聘用人员属延退、在聘期内退休或有其他不能实施聘期考核情况的,不填写考核等次,但须注明具体情况。
聘期考核合格的,报经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后可续聘;不合格的,按政策规定转聘、低聘或解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