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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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解决我区老工伤人员遗留问题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解决我区老工伤人员遗留问题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解决我区老工伤人员遗留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公布日期】2010.09.10•【字号】桂人社发[2010]168号•【施行日期】2010.09.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伤保险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解决我区老工伤人员遗留问题的通知(桂人社发[2010]168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为进一步完善我区工伤保险制度,切实保障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工伤人员和工亡人员供养亲属(以下简称“老工伤”人员)的合法权益,减轻企业负担,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现就解决“老工伤”人员遗留问题通知如下:一、老工伤人员的范围用人单位在《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实施前 (即2003年12月31日前,下同)发生工伤的人员,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待遇并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本通知所称“老工伤”人员:1.因工受伤或者患职业病的在职职工;2.因工受伤或者患职业病,已经办理退休手续并领取养老金的人员;3.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亲属。

已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工伤人员不属于本通知所称“老工伤”人员。

二、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项目和标准(一)符合本通知规定的“老工伤”人员,其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旧伤复发医疗费、工伤康复费、辅助器具维修更换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由工伤保险基金按以下标准支付:1.“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后,其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用人单位原发放标准发放。

伤残津贴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发放;生活护理费低于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发放相应护理等级最低水平的,按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发放相应护理等级最低水平发放;供养亲属抚恤金低于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发放相应供养人员最低水平的,按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发放相应供养人员最低水平发放。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自治区财政厅关于非财政拨款企事业单位实行计划生育人员退休后依法享受增加待遇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法规类别】行政事业财务管理【发文字号】桂人社发[2010]68号【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发布日期】2010.04.12【实施日期】2010.04.1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自治区财政厅关于非财政拨款企事业单位实行计划生育人员退休后依法享受增加待遇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桂人社发〔2010〕68号)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局),财政局,中区直各有关单位: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对非财政拨款企事业单位实行计划生育人员退休后依法享受增加待遇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劳社发〔2007〕99号)规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非财政拨款企事业单位实行计划生育人员退休后依法享受增加待遇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一、增加待遇所需资金的分担机制将桂劳社发〔2007〕99号文件第五条“实行计划生育人员退休后依法享受增加待遇所需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列入各级财政预算,由各级财政解决。

”的内容调整为:“实行计划生育人员退休后依法享受增加待遇所需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列入各级财政预算,由各级财政解决。

各级财政承担非财政拨款企事业单位实行计划生育人员退休后依法享受增加待遇所需资金的范畴,以非财政拨款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为原则,列入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财政预算,由所在地财政解决。

即:非财政拨款企事业单位实行计划生育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县(市)辖区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退休后依法享受增加待遇所需资金由所在县(市)财政解决;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设区的市及城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由所在市财政统筹解决;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自治区农垦社会保险事业中心、自治区林业社会保险事业中心的,由自治区本级财政解决;按规定未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的非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和按规定应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而未参加的企业单位,按行政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解决,中区直单位由自治区财政解决,无法明确行政隶属关系的,按属地管理原则,由计划生育管辖所在地的市、县财政解决。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举办2014年全区就业创业培训班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举办2014年全区就业创业培训班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举办2014年全区就业创业培训班雷皓月【期刊名称】《人事天地》【年(卷),期】2014(0)10【摘要】本刊讯(通讯员雷皓月)为提高广西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和水平,全面落实各项就业创业政策,更好地推进全区就业创业工作,9月23日至25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在南宁举办2014年全区就业创业培训班。

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副部长,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党组书记、厅长,自治区公务员局局长蒋明红,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巡视员于祖毅及自治区财政厅有关负责人等领导、专家分别为培训班学员授课。

全区14个市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分管领导、就业促进科。

【总页数】1页(P3-3)【关键词】人力资源;创业政策;副部长;日至;职业能力建设;特殊困难群体;生之本;专项资金管理;服务工作;信息服【作者】雷皓月【作者单位】【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C975【相关文献】1.自治区人社厅举办2015年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政务服务工作培训班 [J], 李良平2.展望"十二五":促就业强社保聚人才积极推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科学发展——访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厅长蒋明红 [J], 一帆3.展望“十二五”:促就业强社保聚人才积极推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科学发展——访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厅长蒋明红 [J], 一帆4.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江西省民政厅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自然资源厅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江西省交通运输厅江西省水利厅江西省农业农村厅江西省商务厅江西省文化和旅游厅江西省林业局江西省扶贫办公室国家统计局江西调查总队关于做好当前农民工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赣人社规[2020]4号) [J],5.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见习管理办法》的通知(桂人社规[2020]5号) [J],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离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离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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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离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的通知
【文 件 号】桂劳社发[2009]118号
【颁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其他机构
【颁布时间】2009-05-11
【实施时间】2004-10-01
【时 效 性】有效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自治区直属各有关部门: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区企业离休人员离休金的通知》(桂政发[1996]37号)、《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我区企业中1949年12月11日前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通知》(桂劳社字[2001]87号)、《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贯彻桂劳社字[2001]87号文件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的通知》(桂劳社养险字[2001]35号)和《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人事厅关于适当调整企业离休人员津贴补贴的通知》(桂劳社发[2002]36号)规定精神,经研究,我区企业离休人员(含符合享受桂劳社养险字[2001]35号文件规定待遇的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参照《自治区民政厅、人事厅、财政厅转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桂民发[2007]61号)的规定执行。

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按原资金渠道解决。

调整后的新标准从2004年10月1日起执行。

二OO九年五月十一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2017年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桂人社发〔2017〕63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2017年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桂人社发〔2017〕63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2017年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2017年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桂人社发〔2017〕63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经研究,决定从2017年1月1日起,统一调整我区工伤保险有关待遇。

现将调整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人员范围(一)2016年12月31日前已在我区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因工伤残职工,以及按月领取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参加本次待遇调整。

(二)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于2016年12月31日前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工伤人员(含在2016年12月按规定核定了基本养老金并在2017年1月按月发放基本养老金的工伤人员)不再参加伤残津贴的调整。

上述人员享受生活护理费待遇的,参加本次生活护理费的调整。

(三)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解决我区老工伤人员遗留问题的通知》(桂人社发〔2010〕168号)规定,在2016年12月31日前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老工伤人员,参加本次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含2016年12月前按规定核定为老工伤人员,在2016年后发放待遇的人员)。

(四)由用人单位发放工伤保险待遇的人员,其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参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二、调整项目和标准(一)伤残津贴按每人每月增加145元进行调整。

经调整后,伤残津贴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发。

(二)生活护理费按每人每月增加84元进行调整。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改革技工院校实验实习原材料收费标准管理方式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改革技工院校实验实习原材料收费标准管理方式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改革技工院校实验实习原材料收费标准管理方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公布日期】2016.12.23•【字号】桂价费〔2016〕112号•【施行日期】2016.1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改革技工院校实验实习原材料收费标准管理方式的通知桂价费〔2016〕112号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完善技工院校实验实习原材料收费管理,促进技工院校持续健康发展,结合当前我区实际情况,经征求各方面意见,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决定改革我区技工院校实验实习原材料收费标准管理方式,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对耗材较多的部分专业按照有利于教学实践又不过多增加学生经济负担的原则收取实验实习原材料费,并全额用于学生操作实践。

二、技工院校实验实习原材料收费标准,均不再报送同级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审批,改由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在收费标准上限内按成本补偿原则核定各专业具体收费标准,其中,理工类专业每人每学期不得超过550元,文科类专业每人每学期不得超过300元。

三、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严格核算成本,合理制定收费标准,并以正式文件形式向社会公布,同时抄送同级价格、财政主管部门。

四、各技工院校要严格落实收费公示制度,在收费场所、网站等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文件依据等;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加收其他任何费用;实施收费时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或监制的财政票据,收费收入按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取消收费许可证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桂价费〔2015〕69号)要求,进一步建立健全收费台账制度,并于每年5月底前向同级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报送年度收费情况报告表。

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有关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有关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有关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The document was prepared on January 2, 2021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文件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桂人社发〔2012〕83号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有关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为进一步做好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工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对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有关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合理确定专业技术人员与管理人员的待遇水平关系从历次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看,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工资均高于相应层级的机关工作人员,如1993年工改和2006年工改。

为此,各市在制定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退休人员生活补贴标准时,应当以国人部发〔2006〕59号文件规定的事业单位管理人员与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工资标准的水平关系作为确定管理人员与专业技术人员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的主要政策依据,以国人部发〔2006〕60号文件增加退休费办法确定的水平关系作为确定退休管理人员与退休专业技术人员生活补贴标准的主要政策依据。

结合我区的实际,在确定各层级管理人员与专业技术人员基础性绩效工资和退休人员生活补贴标准时,可按以下原则确定:二级教授及相当职务人员不低于三级管理人员(正厅级);三级教授及相当职务人员不低于四级管理人员(副厅级);四级教授及相当职务人员高于五级管理人员(正处级);五级副教授及相当职务人员高于六级管理人员(副处级);六级副教授及相当职务人员基本与六级管理人员(副处级)相当;七级副教授及相当职务人员略低于六级管理人员(副处级);八级讲师及相当职务人员略高于七级管理人员(正科级);九级讲师及相当职务人员略低于七级管理人员(正科级);十级讲师及相当职务人员基本与八级管理人员(副科级)相当等。

工勤人员中高级技师略高于七级管理人员(正科级)、低于六级管理人员(副处级);技师岗位人员略高于八级管理人员(副科级)、低于七级管理人员(正科级)。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自治区财政厅领导班子成员及副巡视员工作分工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自治区财政厅领导班子成员及副巡视员工作分工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自治区财政厅领导班子成员及副巡视员工作分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公布日期】2011.06.01•【字号】桂财办[2011]57号•【施行日期】2011.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自治区财政厅领导班子成员及副巡视员工作分工的通知(桂财办〔2011〕57号)本厅各处(室、局),厅属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经厅党组研究,现将我厅领导班子成员及副巡视员工作分工明确如下:黄伟京厅长主持财政厅全面工作。

主管预算处(小汽车定编办公室、行政审批办公室)、人事处。

席鸿康副厅长协助黄伟京厅长负责财政厅日常工作;协助黄伟京厅长分管预算处(小汽车定编办公室、行政审批办公室)、人事处;分管行政政法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处、自治区财政厅预算编审中心、广西宏桂资产经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兰丽萍纪检组长分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财政监督检查局、纪检监察室、自治区财政稽查大队、自治区直属企业财务总监办公室。

吴云副厅长分管农业处、农村财政财务管理处(自治区农村综合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治区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广西民族经济发展资金管理局。

李杰云副厅长分管国库处、经济建设处、自治区财政厅国库支付中心、自治区财政厅投资评审中心、广西财政信息管理办公室、自治区财政厅政策研究室。

曾纪芬副厅长分管综合处、企业处、商粮贸处、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处、机关党委(工会)、离退休人员工作处、自治区财政厅票据管理中心。

范世祥总会计师分管办公室、社会保障处、会计管理处、广西财会培训考试中心、广西注册会计师管理中心、自治区财政厅机关服务中心。

董仕军副厅长分管教科文处、国际金融合作处、地方金融处、法规税政处、自治区财政厅干部教育中心(广西中华会计函授学校)。

彭汉生副巡视员协助黄伟京厅长分管人事处,协助董仕军副厅长分管自治区财政厅干部教育中心(广西中华会计函授学校)。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开展2024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开展2024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开展2024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公布日期】2024.05.07•【字号】•【施行日期】2024.05.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开展2024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市、县财政局,区直各单位,中央驻邕各单位,各有关企业,有关继续教育机构: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财会〔2018〕10号)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4年度全区专业技术人员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学习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为认真做好我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全面提高会计人员专业素质和业务能力以及职业道德水平,经研究决定,开展我区2024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继续教育对象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以下简称单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在广西区内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会计人员)。

二、继续教育内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内容分为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两大类。

专业科目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实施,具体包括会计改革与发展、政府及非营利组织会计、财务会计、管理会计、财务管理、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会计信息化、会计职业道德、会计法律法规、反电信诈骗等相关专业知识。

2023年财政部印发了《会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财会〔2023〕1号),我厅已将《会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相关内容设置为专业科目的必修课程。

公需科目的有关要求按照《通知》的相关规定执行,并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实施和解释。

三、继续教育方式会计人员可选择网络继续教育学习、面授继续教育学习以及其他学习方式完成2024年度继续教育。

广西2021年养老金最低标准调整

广西2021年养老金最低标准调整

广西2021年养老金最低标准调整广西2021年养老金最低标准调整广西2021年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的最低标准作出了调整,以下是《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最低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一起去了解一下吧!玉林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最低标准封定为968元从2021年至2021年,我国已连续12年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近日从市社保局获悉,往年我市的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都是随着最低工资标准的提高而转变的;日前,自治区人社厅和财政厅联合印发了《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最低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依据国家人社部和财政部的有关要求,明确从今年起,最低基本养老金标准始终保持按2021年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80%执行不变,不再随着最低工资标准的提高而转变。

调整缘由促进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深入进展,保障退休人员待遇平稳连接市社保局工作人员介绍,2021年广西印发了相关通知,确定了全区基本养老金最低保证标准制度,明确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假如月基本养老金总额低于当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80%的,按当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80%计发。

该政策至今对保障全区企业退休人员基本生活、推动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顺利进展起到了重要作用,尤其是最低工资标准基本每年都在稳步上涨,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也随之"水涨船高'。

但随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进一步进展,继续执行基本养老金最低保证标准制度与现行"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基本原则及"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激励机制相矛盾,不利于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进一步深入进展。

为此,国家人社部、财政部去年底下发相关通知,明确规定"不得通过设立最低养老金标准等方式变相提高待遇水平,已建立最低养老金标准的地区,要按程序予以取消'。

依据这一规定,结合广西实际,为切实保障退休人员待遇的平稳连接,《通知》明确规定实行平稳过渡的方法加以解决。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等八部门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等八部门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等八部门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西壮族自治区总工会•【公布日期】2023.09.25•【字号】桂教规范〔2023〕16号•【施行日期】2023.09.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工作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等八部门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市、县(市、区)教育局、财政局、民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退役军人事务局、乡村振兴局、总工会、残联,各高等学校,区直各中等职业学校: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健全完善覆盖全学段的学生资助体系,进一步提高学生资助精准度,按照相关政策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我们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西壮族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振兴局广西壮族自治区总工会广西壮族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2023年9月25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三章认定依据第四章认定程序第五章相关要求第六章附则广西壮族自治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全面推进精准资助,确保资助政策有效落实,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财政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生资助管理工作的通知》(财办教〔2021〕72号)、《教育部关于取消一批证明事项的通知》(教政法函〔2019〕1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7.02.09•【字号】桂人社发〔2017〕1号•【施行日期】2017.0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桂人社发〔2017〕1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6〕53号)“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统一制定广西城乡居民医保暂行办法和配套文件,各地、各部门不得再另行出台与自治区统一政策不一致的城乡居民医保政策”规定,现将《广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7年2月9日广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6〕53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坚持低水平起步的原则,立足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合理确定筹资水平和保障标准,重点保障大病医疗需求,兼顾门诊小病医疗,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坚持属地管理的原则;坚持基本医疗保险费以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坚持统筹协调,做好各类医疗保障制度之间基本政策等衔接的原则。

参保个人不得重复参保和重复享受待遇。

第三条全区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条件成熟时实行自治区级统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工作。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明确过渡期退休人员待遇计发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明确过渡期退休人员待遇计发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明确过渡期退休人员待遇计发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公布日期】2018.05.30•【字号】桂人社规〔2018〕9号•【施行日期】2018.05.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资福利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明确过渡期退休人员待遇计发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人社规〔2018〕9号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中直、区直各有关单位: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8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5〕5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过渡期退休人员待遇计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老办法待遇计发标准问题桂政发〔2015〕53号规定的老办法待遇计发标准公式中,A项和B项各包含以下项目:A:2014年9月工作人员本人的基本工资标准,包括:基本工资、教护工资提高10%部分、浮动及固定工资、警衔津贴、海关津贴、特殊岗位原工资构成比例提高部分等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纳入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

B:2014年9月工作人员本人的职务职级(技术职称)等对应的退休补贴标准,包括:退休人员生活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教护龄津贴、特级教师津贴、林区津贴、地矿事业津贴及核工业工龄退休补助等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退休时予以保留的项目。

二、关于新老办法待遇对比发放问题过渡期内退休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新老办法对比计算养老保险待遇时,如计算后应发养老保险待遇标准低于老办法和职业年金月计发标准之和的,按老办法和职业年金月计发标准之和发放其养老保险待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批复2024年自治区本级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及预算绩效目标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批复2024年自治区本级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及预算绩效目标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批复2024年自治区本级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及预算绩效目标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公布日期】2024.02.06•【字号】宁财(办)发〔2024〕23号•【施行日期】2024.0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批复2024年自治区本级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及预算绩效目标的通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自治区医疗保障局:2024年1月26日,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批准了自治区本级2024年财政预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财社〔2017〕144号)有关规定,现将2024年自治区本级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及绩效目标(详见附表)予以批复,并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要把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执行提高到保障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加强领导,密切配合,确保预算全面执行。

二、应核尽核,应收尽收。

税务、社保、医保部门要各司其职,扩大覆盖面,夯实缴费基数,提高征缴率,确保应收尽收。

三、严格管理,规范支出。

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核定和支付基金,不得随意扩大支出范围和提高支出标准,要开展必要的自查和稽核,防止基金流失,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稳定运行。

四、预算及预算绩效目标批复、备案和公开工作已列入部门绩效管理工作考核。

五、各部门要切实发挥绩效管理责任主体作用,在预算执行过程中要对批复的预算实施全过程绩效跟踪,预算目标完成后,要根据批复的绩效目标内容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切实提高社保基金使用效益。

附件:1.2024年自治区本级社会保险基金收支预算总表2.2024年自治区本级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绩效目标表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2024年2月6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自治区市场价格调控部门联席会议部门分工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自治区市场价格调控部门联席会议部门分工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自治区市场价格调控部门联席会议部门分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6.18•【字号】桂政办发[2011]112号•【施行日期】2011.06.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自治区市场价格调控部门联席会议部门分工的通知(桂政办发〔2011〕112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桂政发〔2010〕58 号)精神,我区于 2011年1月建立了自治区市场价格调控部门联席会议制度。

为进一步做好我区价格调控工作,确保 2011 年价格调控目标的实现,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市场价格调控部门联席会议部门分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确保市场供应,促进价格稳定(一)进一步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扶持农业生产的各项政策措施,巩固和加强农业基础地位,保持农业稳定发展。

(自治区农业厅牵头,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粮食局、水产畜牧兽医局配合)(二)公布早籼稻、中晚籼稻等我区生产的稻谷最低收购价政策。

(自治区物价局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农业厅、粮食局配合)(三)研究主要生活必需品及主要农资收储政策。

进一步落实完善粮食(原粮、成品粮)、食用油、猪肉(冻肉、活体猪)、蔗糖、食用盐等储备制度及化肥淡季储备制度;继续把握好储备粮、油、肉、糖、盐投放和轮换的节奏、力度,保障市场供应,增强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突发公共事件和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的能力。

(自治区商务厅、粮食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厅、物价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四)维护粮食市场收购秩序,严格粮食收购资格审查,切实落实经营者最高库存量的限定,加强粮食收购资金监管。

(自治区粮食局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商局配合)(五)对玉米深加工企业进行全面清理,坚决关停违规建设的玉米深加工企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7.03.22•【字号】桂人社发〔2017〕12号•【施行日期】2017.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桂人社发〔2017〕12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现将《广西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7年3月22日广西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管理,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提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使用效率,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开展基本医疗保险付费总额控制的意见》(人社部发〔2012〕7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卫生厅关于开展基本医疗保险付费总额控制的实施意见》(桂人社发〔2013〕66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桂人社发〔2017〕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西区域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包括通过异地就医结算平台结算的医疗费用。

第三条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公开透明”的原则,采取“总额控制、月度拨付、年度考核清算”的结算方式,建立与定点医疗机构的协商谈判机制和合理适度的“结余留用、超支分担”的激励约束机制。

第四条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

第五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实行服务协议管理,并按规定与之结算医疗费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工作分工的通知(2013)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工作分工的通知(2013)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工作分工的通知(2013)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7.23•【字号】桂政发[2013]37号•【施行日期】2013.07.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工作分工的通知(桂政发〔2013〕37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自治区人民政府实行主席负责制,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

现将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工作分工通知如下:陈武主席领导自治区人民政府全面工作,负责机构编制、监察、财政、审计工作。

主管自治区国防动员委员会、编委、监察厅、财政厅、审计厅。

黄道伟副主席负责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工作,协助负责机构编制、财政、审计工作,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有资产管理、政府法制、金融等方面工作。

分管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自治区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公务员局)、国资委、地税局、法制办、金融办、招标投标管理局、编办、发展研究中心、档案局、保密局、机关事务管理局、政府督查室、应急办、政务办。

联系广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广西金融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北部湾银行、广西农村信用联社、广西宏桂资产经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联系和协调财政部驻广西专员办、自治区国税局、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广西银监局、广西证监局、广西保监局,各商业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等有关工作。

林念修副主席负责发展改革、国土资源、环保等方面工作。

分管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统计局、地矿局、海洋局、测绘局,东兴国家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管委会。

联系广西钢铁集团公司。

联系和协调广西调查总队等有关工作。

高雄副主席负责政法、边海防等方面工作。

分管自治区公安厅、国家安全厅、司法厅、信访局、边海防办、监狱管理局和劳教局。

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补贴暂行办法的

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补贴暂行办法的

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的政策解读作者:来源:《人事天地》2017年第09期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40号)要求,为切实做好广西企业失业保险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补贴工作,结合广西实际,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财政厅制定《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补贴暂行办法》并发布通知(桂人社发〔2017〕44号)。

现将相关解读转载如下:申请的条件:在广西内参加失业保险的企业职工可以申请提升职业技能补贴。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职工,可申领技能提升补贴:(一)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36个月(含36个月)以上的。

(二)自2017年1月1日起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

补贴的标准:(1)我区一般职业(工种)补贴标准:职工取得初级(五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1000元;职工取得中级(四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準1500元;职工取得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2000元。

技能提升补贴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根据全区失业保险基金运行情况等因素适时调整。

(2)我区紧缺急需职业(工种)补贴标准:符合我区紧缺急需职业(工种)的,技能提升补贴标准在一般职业(工种)对应等级的补贴标准基础上提高20%。

申请的程序:(1)企业职工应在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向本人失业保险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技能提升补贴申领表,并提供申请人的社会保障卡、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原件给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核对;(2)受理申请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联网查询、与失业保险参保信息比对等方式进行审核。

(金融保险)财政厅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的

(金融保险)财政厅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10〕3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年一月八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区社会保障体系,统筹城乡社会发展,保障农村居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坚持“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原则,采取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模式,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方式及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养老待遇支付办法。

第三条新农保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县级及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主管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

组织、宣传、编制、发展改革、公安、民政、财政、国土资源、农业、人口计生、统计、残联等部门按相关职责做好工作。

第二章参保范围第四条凡具有广西壮族自治区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新农保。

第三章养老保险费缴纳第五条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缴费标准设为一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

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据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第六条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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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关于印发《自治区直属驻邕单位公务员
医疗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中区直驻邕各参保单位、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28号)基础上,结合近几年自治区直驻邕单位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实际,制定了《自治区直驻邕单位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办法》,经自治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八日
自治区直属驻邕单位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办法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7号)的精神,结合近几年来自治区直属驻邕单位公务员医疗补助运行的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补助原则
公务员在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享受医疗补助,以确保原享受医疗待遇水平不降低;补助水平与自治区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并随经济社会发展而逐步提高。

二、对象范围
(一)自治区直属驻邕单位中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所规定的在编公务员,包括在中国共产党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民主党派机关的在编工作人员和在编退休人员。

(二)经批准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在编工作人员和在编退休人员。

(三)原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自治区直属驻邕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和在编退休人员。

三、资格审核
为规范公务员医疗补助管理,对符合享受自治区直属驻邕单位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的所有单位及其公务员,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与自治区财政部门进行资格审核确认。

(一)资格确认申请
由各有关单位向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提出申请并提供所需材料,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初审后,将符合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的各单位及其公务员的有关申请材料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需提供的材料:
1. 符合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的单位须提供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证复印件及录入本单位在编人员有关资料的电子版。

2. 符合享受医疗照顾的人员需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包括组织部门任用决定或通知、享受医疗照顾的原始证明材料等。

3.已入编的各类符合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新增人员由单位提供机构编制管理证、人事主管部门同意录用的批复文件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三)审核确认和登记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根据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提供的初审材料会同财政厅审核确认。

各有关单位持有确认的批复文件到自治区社会保障事业局办理登记手续并享受相应的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

四、经费来源和使用管理
(一)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的来源:医疗帮助经费列入自治区财政年度预算,划入个人账户的资金于每年1月一次性核拨,其余经费由自治区财政厅按月或按季预拨;自治区直属驻邕单位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总额为公务员实有人数乘以上年度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7.4%。

(二)医疗补助经费用于补助以下开支:
1.按一定标准划入个人账户用于支付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范围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门诊医疗费用,超支不补。

2.支付起付标准以上至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个人自付的住院医疗费用。

3.支付抢救时使用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以外药品的部分费用。

4.因工伤、生育医疗费用报销(或参加工商、生育保险的费用)。

5.支付参加商业补充医疗保险或大额医疗保险所需的费用。

(三)医疗补助经费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开核算、专款专用,并按规定严格管理。

五、补助标准
(一)门诊医疗补助:
1.每年1月按下列标准划入个人账户:
在职人员每人每年880元,退休人员每人每年1170元,医疗照顾人员每人每年1800元,保健对象门诊医疗补助按原规定不变。

2.新增人员,上半年入编的,按本人全年标准划入个人账户;下半年入编的,按本人全年标准的50%划入个人账户;补划入时间统一为每年1月。

(二)住院医疗补助
1.住院床位费用补助:对超过基本医疗保险床位费标准以上部分,在职人员、退休人员、医疗照顾人员每天每床补助分别为10元、15元、25元。

保健对象按实际发生全额补助。

2.住院医疗费用补助:在起付标准以上至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应由个人负担的部分,在职人员补助85%,退休人员补助90%,医疗照顾人员补助95%,保健对象补助100%。

3.抢救时使用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以外的药品,在职人员、退休人员、医疗照顾人员和保健对象分别补助50%、60%、90%和100%。

(三)公务员因工伤、生育医疗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由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给予报销。

六、组织管理和监督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及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自治区直属驻邕单位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的管理和监督,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负责具体经办业务。

七、其他
(一)本办法下发实施后,桂劳社发 [2002]28号和桂劳社疗险字[2003]1号文件作废。

(二)需参照执行本办法的单位,由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同样标准向申请单位收缴补助经费,并按本办法的规定管理。

本办法自2010年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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