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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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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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自治区财政厅关于非财政拨款企事业单位实行计划生育人员退休后依法享受增加待遇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法规类别】行政事业财务管理【发文字号】桂人社发[2010]68号【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发布日期】2010.04.12【实施日期】2010.04.1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自治区财政厅关于非财政拨款企事业单位实行计划生育人员退休后依法享受增加待遇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桂人社发〔2010〕68号)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局),财政局,中区直各有关单位: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对非财政拨款企事业单位实行计划生育人员退休后依法享受增加待遇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劳社发〔2007〕99号)规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非财政拨款企事业单位实行计划生育人员退休后依法享受增加待遇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一、增加待遇所需资金的分担机制将桂劳社发〔2007〕99号文件第五条“实行计划生育人员退休后依法享受增加待遇所需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列入各级财政预算,由各级财政解决。

”的内容调整为:“实行计划生育人员退休后依法享受增加待遇所需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列入各级财政预算,由各级财政解决。

各级财政承担非财政拨款企事业单位实行计划生育人员退休后依法享受增加待遇所需资金的范畴,以非财政拨款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为原则,列入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财政预算,由所在地财政解决。

即:非财政拨款企事业单位实行计划生育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县(市)辖区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退休后依法享受增加待遇所需资金由所在县(市)财政解决;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设区的市及城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由所在市财政统筹解决;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自治区农垦社会保险事业中心、自治区林业社会保险事业中心的,由自治区本级财政解决;按规定未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的非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和按规定应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而未参加的企业单位,按行政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解决,中区直单位由自治区财政解决,无法明确行政隶属关系的,按属地管理原则,由计划生育管辖所在地的市、县财政解决。

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离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离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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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离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的通知
【文 件 号】桂劳社发[2009]118号
【颁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其他机构
【颁布时间】2009-05-11
【实施时间】2004-10-01
【时 效 性】有效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自治区直属各有关部门: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区企业离休人员离休金的通知》(桂政发[1996]37号)、《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我区企业中1949年12月11日前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通知》(桂劳社字[2001]87号)、《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贯彻桂劳社字[2001]87号文件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的通知》(桂劳社养险字[2001]35号)和《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人事厅关于适当调整企业离休人员津贴补贴的通知》(桂劳社发[2002]36号)规定精神,经研究,我区企业离休人员(含符合享受桂劳社养险字[2001]35号文件规定待遇的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参照《自治区民政厅、人事厅、财政厅转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桂民发[2007]61号)的规定执行。

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按原资金渠道解决。

调整后的新标准从2004年10月1日起执行。

二OO九年五月十一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开展2024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开展2024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开展2024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公布日期】2024.05.07•【字号】•【施行日期】2024.05.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开展2024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市、县财政局,区直各单位,中央驻邕各单位,各有关企业,有关继续教育机构: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财会〔2018〕10号)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4年度全区专业技术人员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学习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为认真做好我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全面提高会计人员专业素质和业务能力以及职业道德水平,经研究决定,开展我区2024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继续教育对象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以下简称单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在广西区内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会计人员)。

二、继续教育内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内容分为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两大类。

专业科目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实施,具体包括会计改革与发展、政府及非营利组织会计、财务会计、管理会计、财务管理、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会计信息化、会计职业道德、会计法律法规、反电信诈骗等相关专业知识。

2023年财政部印发了《会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财会〔2023〕1号),我厅已将《会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相关内容设置为专业科目的必修课程。

公需科目的有关要求按照《通知》的相关规定执行,并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实施和解释。

三、继续教育方式会计人员可选择网络继续教育学习、面授继续教育学习以及其他学习方式完成2024年度继续教育。

广西工程系列副高级职称申报条件

广西工程系列副高级职称申报条件

广西工程系列副高级职称申报条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办公厅,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联合通知,为了做好工程系列副高级职称申报工作,特制定本条件:1、申报对象:应是广西壮族自治区内有一定行政管理职责的技术管理职务(研究员类、副馆长类)的承担2年以上相关职责的人员,申报人个人得有足够证据证明其作为技术管理人员的资格、能力及表现良好的历史实践。

2、申报条件:(1)申报年龄:申报者年龄要求不低于35周岁;(2)申报职称:可申报的职称仅限于工程师、工程技术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3)申报材料:申报者应向科技厅提交申请书、个人简历、获奖证书及职称证明材料、专业技术水平鉴定书、依法缴纳工会费和综合社会保险费的相关材料,并按照要求提交相关技术论文或技术成果;(4)综合实践水平:申报者应具备专业技术能力和管理水平,有一定的综合实践能力。

3、评审程序:申报者的申请材料将经有关鉴定单位进行专家评审,以评审专家的综合评定和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后确定是否取得职称。

4、授予具体职称:(1)评审单位根据专家的综合评定和有关主管部门的审核确定职称授予,具体职称按照法定申报人员专业技术水平鉴定书结果授予;(2)授予者应符合法定申报人员专业技术水平鉴定书中给出的该职称的具体要求;(3)授予副高级职称的对象仅限于两个类别的人员:一是应聘者必须具有从事本职工作的专业技术水平,且获得了正高级职称以上职称;二是应聘者必须具有一定的行政管理能力并具有一定专业技术水平。

5、授予职称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职称管理条例,应当颁发正式证书,登记到对应的个人档案中,并缴纳相关工会费和社会保险费。

本条文出台之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办公厅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年7月6日々々々々々々々々々々々随着社会的进步,对人才的需求越来越大,拥有职称证书的人才被越来越受重视,但是,如何获得职称证书变得尤为重要。

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暂行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暂行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暂行办法佚名【期刊名称】《人事天地》【年(卷),期】2014(000)012【总页数】2页(P54-55)【正文语种】中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11号)精神,最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联合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暂行办法》(桂人社发〔2014〕32号),全文如下: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防范和制止各种侵害社会保险基金的违法行为,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安全,发挥社会监督的积极作用,奖励举报有功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11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涉嫌社会保险基金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实名举报,经查证属实、应予奖励的,适用本办法。

举报事项涉及举报人自身权益或者举报人对社会保险基金负有管理、经办、监督等法定职责的,不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社会保险基金,包括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社会保险基金违法违规行为包括:(一)单位或个人虚构、隐瞒事实,逃避社会保险缴费义务的;(二)单位或个人虚构、隐瞒事实,冒领、骗取社会保险费或社会保险待遇的;(三)单位或个人利用提供社会保险服务工作的机会,虚构、隐瞒事实,骗取社会保险费或者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损失的;(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支付社会保险待遇、违法违规运营社会保险基金的;(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其工作人员截留、挤占、挪用、贪污社会保险基金或者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致使社会保险基金遭受损失的;(六)违反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相关规定,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损失的其他行为。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1.10.31•【字号】桂事改办发[2011]1号•【施行日期】2011.10.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桂事改办发〔2011〕1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社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人事(干部)处,自治区直属各事业单位人事处:根据《自治区人事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桂人发〔2008〕85号)等文件,现对我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若干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关于县(市、区)所属事业单位岗位聘用认定程序的问题。

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县(区、市)所属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完成后,经县(市、区)主管部门审核,由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认定,并在《首次岗位聘用人员登记表》和《首次岗位聘用人员花名册》上盖章,下发《首次岗位设置管理情况认定通知书》。

二、关于首次岗位聘用中专业技术岗位暂时调剂使用的问题。

在首次岗位聘用中,正高、副高、中级专业技术岗位暂时无相应资格人员竞聘的事业单位,在保证人才未来发展空间的前提下,可根据实际需要,将其中部分岗位数额暂时用于较低等级岗位人员聘用。

在岗位调剂使用时,应保持规定的正高、副高、中级专业技术岗位内部等级结构比例,并按规定逐年调整达到核准的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

三、关于曾经担任过专业技术职务,因工作需要转任管理岗位人员能否竞聘高等级专业技术岗位的问题。

曾经担任过专业技术职务,后因工作需要转任管理岗位人员,在首次岗位聘用时,符合岗位任职条件的,可直接参加原受聘专业技术职务对应层级中较高等级岗位的竞聘。

在上报岗位聘用认定时,需提供个人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文件、工资册等相关材料。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印发《自治区直属驻邕单位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中区直驻邕各参保单位、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28号)基础上,结合近几年自治区直驻邕单位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实际,制定了《自治区直驻邕单位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办法》,经自治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二〇一〇年三月十八日自治区直属驻邕单位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办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7号)的精神,结合近几年来自治区直属驻邕单位公务员医疗补助运行的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补助原则公务员在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享受医疗补助,以确保原享受医疗待遇水平不降低;补助水平与自治区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并随经济社会发展而逐步提高。

二、对象范围(一)自治区直属驻邕单位中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所规定的在编公务员,包括在中国共产党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民主党派机关的在编工作人员和在编退休人员。

(二)经批准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在编工作人员和在编退休人员。

(三)原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自治区直属驻邕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和在编退休人员。

三、资格审核为规范公务员医疗补助管理,对符合享受自治区直属驻邕单位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的所有单位及其公务员,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与自治区财政部门进行资格审核确认。

(一)资格确认申请由各有关单位向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提出申请并提供所需材料,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初审后,将符合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的各单位及其公务员的有关申请材料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二)需提供的材料:1. 符合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的单位须提供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证复印件及录入本单位在编人员有关资料的电子版。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8.11•【字号】桂政办发[2010]154号•【施行日期】2010.08.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桂政办发〔2010〕154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年八月十一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桂委会〔2009〕235号),设立自治区财政厅,为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将契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及涉税案件稽查的职责划入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二)取消已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改革完善预算和税政管理。

深化预算制度改革,提高预算管理的科学化和精细化。

坚持依法理财治税,健全地方税政管理机制。

(四)健全自治区与市、县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体制,加快形成统一规范透明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增强基层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

(五)围绕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主体功能区建设,完善公共财政体系。

(六)进一步调整和完善自治区对市县财政管理体制,推进自治区直管县财政体制改革。

完善财政分配政策,促进社会公平。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国家财政、税收的方针政策及其他有关政策,拟订财税发展战略、规划、政策和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区财政分配政策,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参与制定各项全区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的建议。

(二)起草财政、预算、税收、财务、会计、资产评估管理等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和税收政策调整方案。

玉林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玉林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玉林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好各项就业政策,规范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人社规〔2022〕5号)精神,结合玉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就业补助资金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促进就业创业的专项资金,由本级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自治区和市级政府就业补助资金的筹集、使用及监督管理。

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促进就业的支出,按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

第四条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注重普惠,重点倾斜。

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普惠性的就业创业政策,重点支持就业困难群体就业创业,适度向贫困地区、就业工作任务重地区倾斜,促进各类劳动者公平就业,推动地区间就业协同发展。

——奖补结合、激励相容。

优化机制设计,奖补结合,充分发挥各级政策执行部门、政策服务对象等方面的积极性。

——易于操作、精准效能。

提高政策可操作性和精准性,加强监督与控制,以绩效导向、结果导向强化就业补助资金管理。

第五条各级财政部门按照分级负担、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统筹安排就业补助资金。

各级人社部门根据本级年度就业创业工作任务,负责就业补助资金支出计划的编制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地区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在同级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补助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创业工作,不断加大资金投入,调整优化支出结构。

第二章资金支出范围和标准第七条就业补助资金分为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两类。

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用于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就业见习补贴、求职创业补贴、创业扶持补贴、带动就业补贴、其他就业补贴等支出;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资金用于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和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等支出。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7.02.09•【字号】桂人社发〔2017〕1号•【施行日期】2017.0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桂人社发〔2017〕1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6〕53号)“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统一制定广西城乡居民医保暂行办法和配套文件,各地、各部门不得再另行出台与自治区统一政策不一致的城乡居民医保政策”规定,现将《广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7年2月9日广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6〕53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坚持低水平起步的原则,立足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合理确定筹资水平和保障标准,重点保障大病医疗需求,兼顾门诊小病医疗,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坚持属地管理的原则;坚持基本医疗保险费以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坚持统筹协调,做好各类医疗保障制度之间基本政策等衔接的原则。

参保个人不得重复参保和重复享受待遇。

第三条全区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条件成熟时实行自治区级统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工作。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批复2024年自治区本级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及预算绩效目标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批复2024年自治区本级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及预算绩效目标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批复2024年自治区本级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及预算绩效目标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公布日期】2024.02.06•【字号】宁财(办)发〔2024〕23号•【施行日期】2024.0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批复2024年自治区本级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及预算绩效目标的通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自治区医疗保障局:2024年1月26日,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批准了自治区本级2024年财政预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财社〔2017〕144号)有关规定,现将2024年自治区本级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及绩效目标(详见附表)予以批复,并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要把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执行提高到保障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加强领导,密切配合,确保预算全面执行。

二、应核尽核,应收尽收。

税务、社保、医保部门要各司其职,扩大覆盖面,夯实缴费基数,提高征缴率,确保应收尽收。

三、严格管理,规范支出。

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核定和支付基金,不得随意扩大支出范围和提高支出标准,要开展必要的自查和稽核,防止基金流失,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稳定运行。

四、预算及预算绩效目标批复、备案和公开工作已列入部门绩效管理工作考核。

五、各部门要切实发挥绩效管理责任主体作用,在预算执行过程中要对批复的预算实施全过程绩效跟踪,预算目标完成后,要根据批复的绩效目标内容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切实提高社保基金使用效益。

附件:1.2024年自治区本级社会保险基金收支预算总表2.2024年自治区本级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绩效目标表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2024年2月6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重新修订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重新修订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重新修订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2.05.31•【字号】桂人社规〔2022〕6号•【施行日期】2022.05.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重新修订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各高等学校及其他直属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区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实施和管理工作,我厅对原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管理办法进行了重新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2年5月3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岗位设置第三章申报条件第四章申报程序第五章聘期考核第六章交流与退出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附则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以下简称二级岗位)设置管理,充分发挥高层次专业技术人员在人才强桂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桂人发〔2008〕8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区已实施岗位管理制度的事业单位及其聘用在专业技术正高级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二级岗位是自治区重点设置的专任岗位,主要用于培养、引进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

二级岗位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统一管理,实行总量控制、条件控制和程序控制。

第四条二级岗位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遵循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注重实绩、鼓励创新、服务发展。

关于解决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

关于解决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

关于解决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11〕16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解决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二○一一年二月十七日为妥善解决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老有所养问题,现就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参保办法(一)被辞退或清退的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按其户籍和现行养老保险政策规定参加养老保险。

对尚未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地区,属于财政补助对象人员,由其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报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汇总,待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时,再按规定办理参保登记和补缴养老保险费。

按照上述规定参加养老保险的原民办教师退养人员的原有生活补助照常发放,发放标准和资金渠道不变。

(二)现仍在教学岗位工作的代课人员,按自治区现行养老保险政策规定参加养老保险。

二、补助对象符合以下条件的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参保补缴当民办教师、代课期间的养老保险费用,可由政府给予适当补助:(一)1986年12月1日前在公办中小学校经县级及其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聘用或认可聘用(备案)的民办教师。

(二)2003年7月11日前在公办中小学校经县级及其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聘用或认可聘用(备案)的代课人员。

三、财政补助标准和责任分担(一)对被辞退或清退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按其当民办教师、代课的累计年限(不足一年按一年算),由户籍所在地政府发放补助,按其工作1-5年、6-10年、11-15年、16-20年、21年以上(含21年)5个档次,分别给予每人每工作一年500元、700元、900元、1200元、1500元的补助。

补助资金由自治区本级财政与设区市财政或县级财政按照6:4的比例分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抓紧做好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签订工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抓紧做好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签订工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抓紧做好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签订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0.12.02•【字号】桂人社发[2010]210号•【施行日期】2010.1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合同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抓紧做好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签订工作的通知(桂人社发〔2010〕210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直单位人事(干部)处:《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下发以来,我区在各地、各行业事业单位中逐步推行了人员聘用制度,部分区直单位和市、县工作人员聘用合同签订率达80%以上。

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今年年初部署,争取今年底在全国范围内基本完成聘用制度推行工作。

为进一步加快我区事业单位聘用制度推行工作进度,完善单位与受聘者之间聘用关系的规范性、合法性,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签订工作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度,是当前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对于确立区别于机关公务员制度和企业劳动合同制度的事业单位用人制度,调动事业单位各类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经济建设和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聘用合同是人员聘用制度的核心,是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与工作有关的权利和义务的具体体现,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本,是单位用人与个人择业合法性的依据,是人事争议仲裁机构调解、仲裁人事争议的依据。

通过聘用合同的签订和管理,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的人事关系,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由行政任用关系向平等协商关系转变。

各各市、各部门要从进一步转换事业单位用人机制,规范用人行为,切实维护单位和受聘人员双方合法权益,促进事业单位科学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聘用合同签订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补贴暂行办法的

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补贴暂行办法的

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的政策解读作者:来源:《人事天地》2017年第09期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40号)要求,为切实做好广西企业失业保险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补贴工作,结合广西实际,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财政厅制定《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补贴暂行办法》并发布通知(桂人社发〔2017〕44号)。

现将相关解读转载如下:申请的条件:在广西内参加失业保险的企业职工可以申请提升职业技能补贴。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职工,可申领技能提升补贴:(一)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36个月(含36个月)以上的。

(二)自2017年1月1日起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

补贴的标准:(1)我区一般职业(工种)补贴标准:职工取得初级(五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1000元;职工取得中级(四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準1500元;职工取得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2000元。

技能提升补贴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根据全区失业保险基金运行情况等因素适时调整。

(2)我区紧缺急需职业(工种)补贴标准:符合我区紧缺急需职业(工种)的,技能提升补贴标准在一般职业(工种)对应等级的补贴标准基础上提高20%。

申请的程序:(1)企业职工应在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向本人失业保险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技能提升补贴申领表,并提供申请人的社会保障卡、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原件给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核对;(2)受理申请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联网查询、与失业保险参保信息比对等方式进行审核。

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

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

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察厅关于妥善解决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等医疗保障有关问题的通知【法规类别】医疗保健【发文字号】桂劳社发[2009]238号【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监察厅【发布日期】2009.10.27【实施日期】2009.10.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察厅关于妥善解决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等医疗保障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劳社发〔2009〕238号)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察局:为妥善解决我区中央及中央下放地方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依法破产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集体企业、困难企业退休人员等医疗保障问题,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察部关于妥善解决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等医疗保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52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解决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等医疗保障问题的重要意义目前,由于种种原因,尚有部分关闭破产和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医疗保障问题未得到妥善解决,已成为医疗保障体系建设中的突出制约因素。

为尽快解决这一历史遗留问题,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决定全面解决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问题。

各地要充分认识解决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等医疗保障问题对于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紧迫性、重要性,在党委和政府领导下,认真落实《通知》要求,切实履行职责,密切配合,扎实工作,促进基本医疗保障体系建设目标的实现,推动各项医改工作平稳顺利开展。

二、明确工作任务目标,分期分步完成通过完善制度,使政策覆盖城镇职工各类应参保人群,到2009年年底前将未参保的中央及中央下放地方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依法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全部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争取将关闭破产集体企业、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困难企业职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达到85%;2010年年底前基本解决关闭破产集体企业、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困难企业职工的参保问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达到88%;到2011年年底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要达到90%以上。

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年老奖励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年老奖励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年老奖励办法佚名【期刊名称】《人事天地》【年(卷),期】2014(000)002【总页数】2页(P60-61)【正文语种】中文2013年11月1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年老奖励办法》(桂人口发〔2013〕30号)。

具体如下: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对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年老奖励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的奖励对象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不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享受职工退休奖励待遇的;(二)具有本自治区城镇居民户籍,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男性年满六十周岁,女性年满五十五周岁;(三)实行计划生育只生育(含依法收养)一个子女。

第三条奖励标准:(一)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每人每月参照全区上一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月平均标准的百分之五发放奖励金;(二)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每人每月参照全区上一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月平均标准的百分之十发放奖励金。

符合享受奖励待遇条件的人员(以下称“申请人”)实行一次性申报原则。

已享受职工退休后增发待遇的,不得再申报。

2012年6月1日前,男性已年满六十周岁、女性已年满五十五周岁的,奖励金从2012年6月起计发。

第四条本办法奖励对象依法享受奖励待遇所需资金列入各级财政预算。

属国家、自治区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区)的,奖励金由自治区财政负担60%,县级财政负担40%(市本级与市所辖区分担比例由各市自行商定);属非国家、自治区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区)的,由自治区财政负担40%,县级财政负担60%(市本级与市所辖区分担比例由各市自行商定)。

第五条人口计生部门、财政部门每年度集中受理申报、审批一次。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广西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广西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广西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7.03.22•【字号】桂人社发〔2017〕13号•【施行日期】2017.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广西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人社发〔2017〕13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劳动保障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2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卫生厅、物价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劳社字〔2001〕2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的通知》(桂劳社发〔2005〕15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增补广西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的通知》(桂人社发〔2012〕76号)和国家、自治区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管理的有关规定,现将规范广西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管理(一)全区统一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以下简称《药品目录》)支付范围,严禁各地擅自调整或另行制订地方《药品目录》。

(二)《药品目录》在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和城乡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产科并发症等医疗费支付时,分甲、乙类支付;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支付时,不分甲、乙类支付。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明确过渡期退休人员待遇计发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明确过渡期退休人员待遇计发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明确过渡期退休人员待遇计发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公布日期】2018.05.30•【字号】桂人社规〔2018〕9号•【施行日期】2018.05.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资福利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明确过渡期退休人员待遇计发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人社规〔2018〕9号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中直、区直各有关单位: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8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5〕5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过渡期退休人员待遇计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老办法待遇计发标准问题桂政发〔2015〕53号规定的老办法待遇计发标准公式中,A项和B项各包含以下项目:A:2014年9月工作人员本人的基本工资标准,包括:基本工资、教护工资提高10%部分、浮动及固定工资、警衔津贴、海关津贴、特殊岗位原工资构成比例提高部分等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纳入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

B:2014年9月工作人员本人的职务职级(技术职称)等对应的退休补贴标准,包括:退休人员生活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教护龄津贴、特级教师津贴、林区津贴、地矿事业津贴及核工业工龄退休补助等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退休时予以保留的项目。

二、关于新老办法待遇对比发放问题过渡期内退休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新老办法对比计算养老保险待遇时,如计算后应发养老保险待遇标准低于老办法和职业年金月计发标准之和的,按老办法和职业年金月计发标准之和发放其养老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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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15年全区会计工作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工作的
通知
【法规类别】会计人员奖惩
【发文字号】桂财会[2015]28号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15.11.12
【实施日期】2015.11.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15年全区会
计工作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
(桂财会〔2015〕28号)
各设区市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直和中央驻邕各单位:
随着我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成熟,会计工作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凸显。

为褒扬先进,宏扬正气,进一步激励全区会计工作者崇尚诚信、勤奋敬业、开拓创新、再创佳绩,促进我区会计事业全面健康发展,自治区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决定开展2015年全区会计工作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和表彰名额
(一)评选范围。

在我区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经济组织中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注册会计师,会计科研及教育工作者,以及从事会计事务管理的人员。

各设区市分别推荐5名候选人;区直和中直驻邕各单位各推荐1名候选人;广西注册会计师协会根据行业管理情况推荐3名执业注册会计师候选人。

(二)表彰名额。

本次表彰全区会计工作先进个人80名。

二、评选条件
凡认真执行财务会计法律法规,坚持依法理财,模范遵守职业道德,忠于职守、坚持原则、诚实守信、爱岗敬业、廉洁奉公,在会计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在社会上、行业内得到广泛认同,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会计工作者,均可参加评选:(一)在参加本单位重大经济事项预测、决策、控制、分析等方面卓有成效,为制定发展战略、加强经济管理、健全内部控制、提高经济效益做出突出贡献的。

(二)在加强财务会计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方面有创新、有突破,取得显著效果,或在市级以上(含市级)范围内推广应用的。

(三)长期工作在会计岗位第一线,爱岗敬业、任劳任怨,坚持原则、善于理财,并在认真执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切实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充分发挥会计职能作用等方面业绩突出的。

(四)在保护公共财产,保护投资者、债权人、社会公众合法利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国家财经纪律等方面事迹突出的。

(五)在会计理论研究、教书育人方面卓有建树,取得重大科研成果,为构建会计理
论和方法体系、发展我区会计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

(六)在办理注册会计师业务中执业谨慎、勤勉尽责,努力维护行业形象和声誉,并为行业改革与发展做出显著成绩的。

(七)在从事会计管理工作中勤勉尽责、甘于奉献、敢于创新、颇有成效,为提升我区会计人员整体素质,改善我区会计人员知识能力结构,推进我区会计行业又好又快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

(八)在其他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三、评选程序
(一)逐级推荐。

候选人要经过单位领导班子研究审定,并将候选人姓名、职务、简要先进事迹等内容在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按管理权限送财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逐级审核上报。

(二)自治区评审。

经自治区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自治区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组织评审、投票确定拟表彰的对象名单。

(三)确定表彰对象。

拟表彰的对象面向全区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确定为表彰对象,下发表彰决定。

四、评选要求
(一)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

在推荐评选中,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履行规定的程序。

推荐的先进个人,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财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自下而上逐级审核推荐;
(二)坚持评选条件,确保评选质量。

坚持以政治表现、工作业绩和贡献大小作为衡量标准,好中选优,实行差额评选推荐。

推荐的先进个人要有突出的事迹,确保先进性、典型性和代表性。

被推荐人选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并征求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意见;被推荐人选是企业负责人
的,必须征得当地县级以上工商、税务、人社、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人口计生等部门的同意;注册会计师类的候选人,还应征求同级注册会计师协会的意见。

(三)坚持面向基层和工作一线。

重点向长期在艰苦、困难地方努力工作的同志倾斜。

副厅(局)级以上个人不参加评选,县处级干部的参评比例控制在20%以内,因同一先进事迹已获得记二等功以上奖励的人员不参加评选。

(四)严肃评选工作纪律。

对未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规定程序推荐的个人,经查实后撤销其评选资格,对工作中有严重失职、渎职或弄虚作假、借机牟取私利、收受贿赂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五)按要求报送推荐材料。

各单位于于2016年2月1日前将有关评选推荐材料报送自治区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财政厅会计管理处),报送材料包括:市级评选推荐工作报告;《全区会计工作先进个人候选人推荐表》(附件2);先进事迹材料(2000字左右)及先进事迹简介(400字以内);《机关事业单位干部征求意见表》(附件3);《企业负责人征求意见表》(附件4)。

全部材料请同时报送纸质版一式2份和电子版,纸质版材料用3号字排版A4纸打印,电子版可刻光盘或发送电子邮件至kuaijichu@。

五、奖惩办法
对获得“全区会计工作先进个人”称号的人员,由自治区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颁发荣誉证书并予奖励。

六、组织领导
自治区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组成全区会计工作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次评选表彰工作的组织领导。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自治区财政厅会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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