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培训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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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培训讲义
第一部分出台《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相关情况一、《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重要意义
“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农产品质量安全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社会的和谐稳定和民族发展;关系农业对外开放和农产品在国内外市场的竞争。《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正式出台,这是关系“三农”乃至整个经济社会长远发展的一件大事,具有十分重大而深远的影响和划时代的意义。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出台背景
人们每天消费的食物,有相当大的部份是直接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所称的农产品。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状况如何,直接关系着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乃至生命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被称之为社会四大问题之一(人口、资源、环境)。农产品的农(兽)药残留及有害物质超标;食物中毒事件不断发生,食品质量问题近年居消费者投诉之首。
1、经济社会发展新阶段,公众关注自身的健康和生命安全
案例:瘦肉精、孔雀石绿、甲胺磷中毒,张北毒菜、香河毒韭菜
(瘦肉精事件:河南省孟州市等地养猪场采用违禁动物药品“瘦肉精”饲养生猪,有毒猪肉流入济源双汇食品有限公司。事件经相关媒体曝光后,引发广泛关注。2011年3月25日,相关记者从“瘦肉精”事件国务院联合工作组获悉,河南“瘦肉精”事件所涉案件调查取得重要突破,肇事“瘦肉精”来源基本查明,并发现3个“瘦肉精”制造窝点。
孔雀石绿是一种带有金属光泽的绿色结晶体,又名碱性绿、严基块绿、孔雀绿。它既是杀真菌剂,又是染料,易溶于水,溶液呈蓝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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色。是国际公认的具有高毒素、高残留,对人体有致畸、致癌、致突变副作用。许多国家都将孔雀石绿列为水产养殖禁用药物。我国于2002年5月将孔雀石绿列入《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化合物清单》中,禁止用于食品动物。2005年6月5日,英国食品标准局在英国一家知名的超市连锁店出售的鲑鱼体内发现一种名为“孔雀石绿”的成分,有关方面将此事迅速通报给欧洲国家所有的食品安全机构,发出了继“苏丹红1号”之后的又一食品安全警报。就在许多消费者还认为只有鲑鱼才含有这种成分时,随之出现在国内的报道让许多爱吃鱼的人感到惊心。有媒体调查后发现,在我国很多地方,尤其是河南、湖北等地的水产养殖业和水产品贩运中,孔雀石绿仍在被普遍使用。重庆市执法部门在某水产交易市场查获600多只含有孔雀石绿的甲鱼。有些地区则在鳗鱼制品中检出孔雀石绿。
甲胺磷中毒:2008年1月30日,日本NHK电视台报道说,自2007年12月底至2008年1月22日,日本千叶、兵库两县3个家庭共有10人,在食用了中国河北省天洋食品加工厂生产的速冻水饺后,先后出现了呕吐、腹泻等中毒症状。此后,日本媒体对中国产“毒饺子”进行了“轰炸式”报道。
张北毒菜:所谓“毒菜”其实就是在蔬菜生长过程中,为防虫治虫,往菜上打一些高毒高残留的农药,因为这些高毒的农药一旦在蔬菜上残留量过大,消费者食用以后可能出现多种中毒症状。如:肠胃疼痛、呕吐、腹泻,甚至有生命危险。2003年8月,央视披露“有毒无公害蔬菜进京”的消息。央视的报道称,记者在暗访中发现,河北省张家口市一些生产示范基地打着“无公害”招牌,向蔬菜喷洒甲胺磷等剧毒农药,而这里生产的蔬菜每天运往北京等全国20多个大中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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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入世后农产品国际竞争压力太大
技术壁垒、欧盟动物源产品封关、日本肯定列表制度
3、政府强化职能需要
促进产业发展和维护公共安全
4、政府转变工作方式的需要
依法行政
(出台《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是坚持科学发展观,推动农业生产方式转变,为发展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的现代农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坚实支撑的现实要求;是构建和谐社会,规范农产品产销秩序,保障公众农产品消费安全,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可靠保障;是推进农业标准化,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全面提升我国农产品竞争力,应对农业对外开放和参与国际竞争的重大举措;是填补法律空白,推进依法行政,转变政府职能,促进体制创新、机制创新和管理创新的客观要求。)
三、立法过程
1、问题提出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试点过程中,各地提出了法规缺失的问题
2、争取立法农业部向国务院提出立法建议
3、调研起草 2003年,国务院正式列入立法计划,6月农业部成立领导小组和起草小组
4、报请国务院审批 2004年1月,农业部第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法律草案送审稿,1月30日正式上报国务院
5、提请全国人大审议 2005年6月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法律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审议。
6、法律出台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8次、20次、21次会议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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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于2006年4月29日全委会表决通过法律草
案。
四、立法的指导思想
要符合国情农情。
核心: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目标:保障消费安全、增强农产品竞争力。
解决无法可依、职责不清、制度缺失。
从农田到市场全程控制。
现代农业的雏形。
五、立法的基本原则
填补空白与现有法律衔接相结合;
全程监控与突出源头治理相结合;
从严要求与区别对待相结合;
统一管理与分工负责相结合;
借鉴国际惯例与尊重国情农情相结合;
政府部门监管和行业协会自律相结合。
第二部分主要法律内容
本法共八章,五十六条。
第一章总则共10条,第一条到第十条,
主要对立法目的、调整范围、管理体制、政府职责、风险评估制度、信息发布制度,发展优质农产品、科研与推广、宣传引导等内容进行了规定。
(一)立法目的明确和功能突出
1、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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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维护公众健康;
3、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