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合格是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基础(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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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一建XHC-法规-模拟试卷(一)

2018一建XHC-法规-模拟试卷(一)

2018一级建造师《法规》模拟试卷(一)一、单项选择题(每道题1分,共计70分)1.施工企业的分公司、项目经理部均不具有法人资格,根本原因是其()。

A.没有依法成立B.没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C.没有自己的组织机构和场所D.不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2.建设工程活动中,不可以委托代理的是()。

A.工程项目招标B.施工合同纠纷诉讼C.组织和参与竣工验收D.材料和设备采购3. 下列物权中,属于用益物权的是()。

A.房屋抵押权B.房屋租赁权C.建设用地使用权D.土地所有权4. 甲施工企业将其自有吊车抵押给乙银行后,乙银行即依法享有对该吊车的()。

A.占有权B.使用收益权C.自由处分权D.优先受偿权5.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不能将其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A.转让、互换B.出资、赠与C.抵押D.质押6. 某公司取得了一宗地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商品住宅开发,就该事件,判断错误的是()。

A.该地块的土地所有权一定归国家所有,不可能是农民集体所有B.该公司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方式一定是出让,不可能是划拨C.如该公司缺乏资金,将该地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则附着于该地块的建筑物、构筑物、附属设施一定一并抵押D.如该公司在3年后无力开发,将项目转让给另一公司,则双方约定的建设用地使用年限最高为70年7. 关于物权保护的说法,正确的是()。

A.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不能通过和解方式解决B.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既可请求损害赔偿,也可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C.侵害物权的,承担民事责任后,不再承担行政责任D.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应当请求返还原物8. 甲是某产品的专利权人,乙于2008年3月1日开始制造和销售该专利产品。

甲于2009年3月1日对乙提起侵权之诉。

经查,甲和乙销售每件专利产品分别获利为二万元和一万元,甲因乙的侵权行为少销售100台,乙共销售侵权产品300台。

关于乙应对甲赔偿的额度,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200万元B.250万元C.300万元D.500万元9. 关于担保的说法,正确的是()。

建设工程施工清偿顺序(3篇)

建设工程施工清偿顺序(3篇)

第1篇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首先,应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期限和比例进行款项支付。

合同中明确约定的付款顺序、比例和期限,具有法律效力,各方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

二、优先受偿权1. 承包人优先受偿权: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承包人有权就建设工程的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即当建设工程因欠款等原因被拍卖或者折价时,承包人有权优先受偿。

2. 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条件: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需满足以下条件:(1)建设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2)承包人已提交竣工结算文件;(3)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

三、建设工程款清偿顺序1. 工程款优先清偿: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工程款优先清偿。

即发包人应先支付承包人已完成的工程款,再支付其他款项。

2. 按比例清偿:当工程款不足以清偿所有债务时,按照债务比例进行清偿。

四、其他款项清偿顺序1. 普通债权:在工程款清偿完毕后,剩余款项按照普通债权的比例进行清偿。

2.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在普通债权清偿完毕后,剩余款项用于支付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3. 职工工资和补偿金:在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清偿完毕后,剩余款项用于支付职工工资和补偿金。

4. 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欠缴的税款:在职工工资和补偿金清偿完毕后,剩余款项用于支付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欠缴的税款。

五、破产清算程序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如发生破产情况,应按照破产法规定进行破产清算。

破产清算程序包括:1. 建立破产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破产管理人,负责破产清算工作。

2. 清理破产财产:破产管理人应全面清理破产财产,包括建设工程、设备、材料等。

3. 债权申报:债权人应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债权。

4. 债权审查:破产管理人审查债权,确认债权是否有效。

5. 债权清偿:按照上述清偿顺序,依次清偿债权。

总之,建设工程施工清偿顺序是保障各方权益的重要环节。

各方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合理履行付款义务,确保工程顺利进行。

第2篇一、合同约定清偿顺序1. 首先应遵守合同约定的清偿顺序。

民法基础测试题答案及解析

民法基础测试题答案及解析

民法基础测试题—答案及解析一、单项选择题1.【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虚假的意思表示,又称虚伪表示或伪装表示。

所谓“虚伪表示”是指表意人与相对人通谋而为虚假的意思表示。

因此,也可称为“通谋虚伪表示”。

通谋虚伪表示以表意人与相对人的意思联络为核心,如果不存在通谋的意思联络,则不构成通谋虚伪表示。

在实务中,通谋虚伪表示表现为“阴阳合同”。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即“阳合同”,因违反意思自治原则而无效。

本题中,甲乙二人为房屋过户备案事项签订的第二份合同为“阳合同”。

该合同中关于“房屋价款200万元”的约定系虚假的意思表示,该部分约定无效,但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

即第二份合同部分有效,部分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即“阴合同”,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本题中,甲乙二人真实的意思表示系第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即价款500万元。

该份合同完全符合有效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

即:(1)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2)不违背公序良俗;(3)主体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4)意思表示真实。

因此,第一份合同合法有效。

故B项说法正确,当选;A、C、D项说法错误,不当选。

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

2.【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基于债的相对性原理,债权人免除债务人的债务需向债务人作出意思表示而非向债务以外的第三人作出。

本题中,李某(债务人)欠王某(债权人)5万元,如债权人王某欲免除债务人李某的全部或部分债务,应向李某作出意思表示而非赵某。

故A项说法错误,不当选;B项说法正确,当选。

关于债务免除的性质,理论上有三种学说,分别是:(1)契约说(如法国、德国);(2)单方行为说(如日本、我国台湾地区);(3)修正的单方行为说(如意大利)。

根据《民法典》第575条的规定,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债权债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但是债务人在合理期限内拒绝的除外。

据此可知,我国《民法典》采“修正的单独行为说”。

2023年二级建造师之二建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自测模拟预测题库(名校卷)

2023年二级建造师之二建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自测模拟预测题库(名校卷)

2023年二级建造师之二建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自测模拟预测题库(名校卷)单选题(共50题)1、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

发包人没有及时检查的,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承包人可以顺延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B.发包人只承担造成损失C.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工期可以顺延D.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工期不顺延【答案】 A2、(2015年真题)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违反相关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劳动者按时支付()的工资。

A.4倍B.3倍C.2倍D.1倍【答案】 C3、场景(三)A.可以直接安排到仓库中,并远离危险品B.不可以安排到仓库中C.可以暂时安排到仓库中,并报公安消防机构批准D.经公安消防机构批准,可以长期居住在仓库中4、关于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与处理,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投标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违法,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的10日内投诉B.行政监管部门收到投诉后应在3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C.投标人对招标文件和评标结果有异议的,直接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D.行政监管部门处理投诉,必须责令暂停招标投标活动【答案】 A5、某建筑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即将部分楼层投入使用,监理单位未加阻拦。

后发现这些楼层的承重墙出现严重裂缝,影响到使用安全。

对此应承担主要责任的主体是()单位。

A.建设B.施工C.质量监督D.监理【答案】 B6、关于招标,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提交申请的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B.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7日C.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D.招标人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可以以营利为目的7、(2019年真题)甲施工企业与乙签订了机动车买卖合同,该车辆所有权自( )时发生移转。

最高院法官:《新建工司法解释(一)》的理解与适用

最高院法官:《新建工司法解释(一)》的理解与适用

最高院法官:《新建工司法解释(一)》的理解与适用展开全文来源丨最高院民一庭《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作者丨谢勇最高院民一庭法官声明 | 本文仅供交流学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部分文章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删除。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的制定和清理过程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就建设工程合同专设一章即第十六章,对建设工程合同作出规范。

该章规定的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其中,司法实践中遇到最多、涉及利益主体最多、争议最多、处理难度最大的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针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为贯彻中央方针政策和正确适用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在总结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一系列司法解释。

2002年6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25次会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法释〔2002〕16号,以下简称2002年《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批复》),就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效力等级、可优先受偿的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等问题作了规定。

该批复虽然只有5条,但对司法实践产生了深远影响,尤其是关于围绕建设工程设立的各类权利的效力等次排序,对执行异议和执行异议之诉的办理影响深远。

2004年9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7次会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以下简称2004年《建工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这个司法解释主要是基于以下两个方面的考虑:是为了给国家关于清理工程拖欠款和农民工工资重大部署的实施提供司法保障。

建筑市场投资不足问题造成了大量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现象,已经严重侵害了建筑企业和进城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

该问题引起了党中央和国务院领导的高度重视,已经采取专项措施矛以治理。

工程造价常见十大法律问题

工程造价常见十大法律问题

一、工程价款性质的问题【工程价款属于市场价】1.《价格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实行并逐步完善宏观经济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价格的制定应当符合价值规律,大多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极少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

”2.《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在政府宏观调控下,由市场竞争形成工程施工发承包计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3.《江苏高院指导意见》第三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要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四)承包单位将工程进行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五)中标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低于成本价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4.《最高院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5.《江苏高院指导意见》第七条规定:“经过招标投标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虽经验收合格,但因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低于成本价而导致合同无效,发包人要求参照合同约定的价款结算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6.《建设工程安全条例》第八条规定:“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二、招标形成的工程价款特点的问题1.《合同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2.《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2024年二建《法规》真题及参考答案

2024年二建《法规》真题及参考答案

二级建造肺考试真题《建设工程法规及有关知识》壹、單项选择题(共60题,每题1分,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佪最符合题意)1. 行政法规之间射同壹事项的新的壹般规定与旧的尤其规定不壹致,不能确定怎样合用峙,由()裁决。

A最高人民法院B国务院C全国人民代表大曾D全国人民代表大俞常务委员俞【答案】B【解析】考察法的效力层级。

行政法规之间射同壹事项的新的壹般规定与旧的尤其规定不壹致,不能确定怎样合用峙,由国务院裁决。

教材P62有关建设工程中代理的諒法,射的的是()A建设工程协议诉讼只能委托律师代理B建设工程中的代理重要是法定代理C建设工程中应由本人实行的民事法律行扁,不得代理D建设工程中被代理人的利益,代理人可直接转托他人代理【答案】C【解析】考察建设工程代理行局的设置。

《民法通则》规定,根据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常事人约定,应赏由本人实行的民事法律行帣,不得代理。

教材Pll3建设用地使用权自()峙设置。

A土地交付B转让C登记D支付出让金【答案】C【解析】本体考察的是与土地有关的物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峙设置。

参旯教材P174.甲企业是某混凝士预制构件的专利权人,乙企业未绶授权制造和销售该专利产品。

甲发现梭,射乙提起侵权之诉。

经查,乙共销售侵权产品800件,因乙的侵权行扁,甲少销售600件。

甲销售专利产品每件获利元,乙销售亲去哪产品每件获利1000元,乙应赔偿甲()。

A.60篱元B.80篱元C.120篱元D.160篱元【答案】C【解析】本体考察的是建设工程知识产权侵权的法律责任。

赔偿损失的数额有4种确定措施:心侵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知识产权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扁的性质和情节等原因,确定予以壹定数额的赔偿。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优先权的解读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优先权的解读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优先权的解读展开全文建设工程优先权部分解读第十七条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解读:本条规定了承包人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同时也排除了其他主体能够请求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本条严格遵循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和合同相对性原则,规定承包人就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实际施工人和发包人没有直接的合同关系,对发包人并不当然享有工程价款请求权,也就没有理由赋予其以工程价款为权利基础的优先受偿权。

此外,转包、违法分包均被法律明确禁止,如果再赋予实际施工人以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有可能对建设工程市场秩序产生负面导向作用。

故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主体只有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不包括勘察人、设计人、实际施工人以及次承包人和合法的分包人。

第十八条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人,请求装饰装修工程价款就该装饰装修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装饰装修工程的发包人不是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的除外。

解读:本条规定了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人对装饰装修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装饰装修的承包人对发包人欠付的工程价款就装饰装修工程对应的价值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但对发包人概念的内涵予以限制,即该发包人应当是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

装饰装修工程是附属于建筑物主体工程的,前者价值相对后者要小得多。

如果发包人不是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说明建筑物所有权人不是欠付工程款的债务人,不可能通过对该建筑物进行折价或者拍卖来偿还债务,故此时不能认定承包人对装饰装修工程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第十九条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解读:本条规定了无论合同有效还是无效,只要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就能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在我国建筑市场中,无效合同普遍存在。

注册建造师一级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建设工程合同和劳动合同法律制度)模拟试卷31

注册建造师一级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建设工程合同和劳动合同法律制度)模拟试卷31

单项选择题---为题目类型1.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于()。

(A)有名合同、双务合同、有偿合同(B)有名合同、双务合同、不要式合同(C)无名合同、单务合同、要式合同(D)有名合同、单务合同、要式合同2.甲建筑公司向乙公司发函采购红砖,函件中标明了红砖的数量、价格和交货时间。

乙公司回函表示如果延长10天可如约供货。

根据《合同法》,乙公司的回函属于()。

(A)要约邀请(B)承诺(C)新要约(D)部分承诺3.关于建设工程合同承包人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说法,正确的是()。

(A)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B)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可以对抗已经交付购买商品房大部分款项的消费者(C)优先受偿权的范围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D)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1年4.某商品房工程开发商向银行办理抵押贷款3000万元,工程竣工验收后欠施工企业600万元工程款,开发商以每套100万元的价格卖给王某等50人商品房各1套,王某等50人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销售且已支付房款的首付款30%,银行和施工企业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拍卖已建成的全部房屋还款,则()。

(A)银行的贷款在先,拍卖后所得款项由银行优先受偿(B)施工企业的工程款优先保障,拍卖后应优先受偿(C)开发商卖给王某等商品房1套无效,应该拍卖(D)王某等购买的房屋有效,承包人和银行的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5.乙施工企业租用甲建设单位的设备后擅自将该设备出售给了丙公司,甲知悉此事后,与乙商议以该设备的转让价格抵消了部分工程款。

关于乙丙之间设备买卖合同效力的说法,正确的是()。

(A)效力待定(B)有效(C)部分有效(D)可撤销6.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下列事项的变更,需要当事人协商一致进行合同变更的是()。

(A)采购数量变更(B)公司名称变更(C)合同签约人员变更(D)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7.施工企业发生以下情形,建设单位请求解除施工合同,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是()。

2022年-2023年一级建造师之一建工程法规通关题库(附答案)

2022年-2023年一级建造师之一建工程法规通关题库(附答案)

2022年-2023年一级建造师之一建工程法规通关题库(附答案)单选题(共30题)1、关于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执法行为的说法,正确的是()。

A.可以进入监理单位检查特种设备B.对存在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实施查封、扣押C.对违反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责令改正D.为统计安全生产信息,复制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合同【答案】 C2、继续履行是一种违约后的补救方式,但它不能与下列方式中的( )并用。

A.违约金B.采取补救措施C.定金D.解除合同【答案】 D3、根据《建筑法》,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的义务主体是()。

A.建设单位B.勘察单位C.设计单位D.监理单位【答案】 A4、关于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实施的说法,正确的是()。

(2016)A.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不得与国家标准相抵触,也不得独立实施B.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应报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方可在建设活动中使用C.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中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环境保护的条文可直接作为强制性条文D.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与行业标准相抵触的规定,自行废止【答案】 D5、建设单位为了贷款,将自己公司的一套房产抵押,对该抵押合同理解正确的是()。

A.抵押担保合同属于贷款合同的从合同B.抵押担保合同的效力低于贷款合同的效力C.贷款合同于抵押担保合同各自独立D.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由担保人承担全部责任【答案】 A6、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未按照该法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较大事故的,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处以()的罚款。

A.一年年收入的30%B.一年年收入的40%C.一年年收入的60%D.一年年收入的80%【答案】 B7、《文物保护法》规定,在进行建设工程或者在农业生产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文物,应当保护现场,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文物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如无特殊情况,应当在24小时内赶赴现场,并在()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2021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学习解读

2021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学习解读

修改25处: 1、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三大变化 (1) 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的规 定写入了司法解释。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批复》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 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 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但该批复被《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法释〔2020〕 16号)所废止,现该批复第一条的内容由新《建设工程司法解释 一》第三十六条直接规定。
旧《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第22条 新《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41条
第二十二条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 第四十一条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
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 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 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
起算。
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2、建设工程合同有效情形下工程质量争议处理的变化 新《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十九条一共三款,其中前两款沿
2021年《建设工程施工 合同司法解释(一)》
学习解读
CONTENTS
目 录
壹 《民法典》下新《司法解释(一)》产生背景 贰 新《司法解释(一)》主要内容 叁 新《司法解释(一)》新旧条文变化
《民法典》下新《司法解释(一)》 产生背景
《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包括《民法通则》、《合 同法》、《民法总则》在内的9部法律同时废止。 2020年6月起,为配套民法典的施行,最高人民法院集中对新中 国成立以来现行的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共计591件进行了 全面清理。
4)删除第二十四条(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因为2015年 民诉法司法解释将施工合同确定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即不 动产所在地专属管辖。不再按照一般合同纠纷的管辖原则确定管 辖,合同履行地在确定管辖时不再具有参考意义。

2023年版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权利主体

2023年版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权利主体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权利主体《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主体是承包人。

与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是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主体并无疑问。

但是,由于建设工程合同分为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等,勘察人、设计人也属于广义上的承包人。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广义上的承包人包括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

如何理解《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的承包人,实践中存在比较多的争议。

一、建设工程勘察人、设计人和监理人关于勘察人、设计人和监理人是否有权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问题,有观点认为,勘察合同、设计合同和监理合同均属于建设工程合同,勘察人、设计人和监理人均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的承包人,而且他们的劳动也都物化到建设工程之中,《民法典》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规定并未明确将勘察人、设计人和监理人排除在外。

因此,勘察人、设计人和监理人理应有权主张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

笔者认为,建设工程勘察人、设计人和监理人均不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主体。

理由有如下两点:1.监理合同不属于建设工程合同。

《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根据该条规定,监理合同不属于建设工程合同。

建设工程监理,是指由具有法定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根据发包人的委托,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建设工程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合同,对承包人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发包人对工程建设过程实施监督的专门活动。

监理合同属于委托合同的范畴,非建设工程合同,监理人的报酬不属于建设工程价款。

监理人作为发包人的代理人,自然无权向发包人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2.勘察人、设计人不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保护对象。

(1)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设立的目的之一是保护作为弱势群体的劳动工人,勘察、设计人显然不属于弱势群体,勘察、设计是知识密集型产业,且费用相对于工程款而言较少,一般情况下发包方不会拖欠。

(2019年2月1日实行)《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

(2019年2月1日实行)《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2018年10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51次会议通过,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法释〔2018〕20号为正确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与中标合同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按照中标合同确定权利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招标人和中标人在中标合同之外就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购买承建房产、无偿建设住房配套设施、让利、向建设单位捐赠财物等另行签订合同,变相降低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以该合同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条当事人以发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发包人在起诉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的除外。

发包人能够办理审批手续而未办理,并以未办理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一方当事人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应当就对方过错、损失大小、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损失大小无法确定,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建设工期、工程价款支付时间等内容确定损失大小的,人民法院可以结合双方过错程度、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因素作出裁判。

第四条缺乏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请求出借方与借用方对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等因出借资质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网•发布时间:2019-01-03 10:34:49•字号:小大•打印本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已于2018年10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5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12月29日法释〔2018〕2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2018年10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51次会议通过,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为正确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与中标合同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按照中标合同确定权利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招标人和中标人在中标合同之外就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购买承建房产、无偿建设住房配套设施、让利、向建设单位捐赠财物等另行签订合同,变相降低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以该合同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条当事人以发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发包人在起诉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的除外。

发包人能够办理审批手续而未办理,并以未办理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一方当事人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应当就对方过错、损失大小、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优先受偿权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优先受偿权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优先受偿权导读:我国《合同法》第286条规定了建设工程承包人优先受偿权.该权利对于平衡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利益,解决农民工工资等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但是该条规定过于简略,在理论中存在较大争议,实践中也无法适用;各地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权利出台的相关解释及审判纪要可谓“乱象丛生”。

本文从该权利的法律依据进行归纳总结,结合当前的一些典型案例,对该权利进行全面分析,以帮助各位律师在司法实践中更好的处理好类似案件。

一、法律依据(一)法律《合同法》286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

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二)司法解释1、《最高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对上海高院《关于合同法第286条理解与适用问题的请示》答复(2002年)(1)定性: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依合同法286条,认定建筑工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2)限制: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

(3)范围: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4)时效: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2、《最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4年)第3条施工合同无效,且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2)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第10条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解释第3条处理。

建设工程承包人优先权相关规定是什么?

建设工程承包人优先权相关规定是什么?

There are many times when people are confused throughout their lives, and every time they are confused, theygrow up.(页眉可删)建设工程承包人优先权相关规定是什么?《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第二百八十六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

社会要发展肯定离不开土地的建设,在土地上进行工程建设就要请专业的工程承包人进行工作,那么在双方合作的过程中,我们需要了解双方的权益和义务。

下面我们就来看看在实践中,建设工程承包人优先权相关规定是什么?一、工程款优先权是什么意思?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

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

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二、工程款优先权的相关法律规定《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第二百八十六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

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

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已于____年x月x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25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____年x月__日起施行。

1、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工程质量合格是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基础(二)

工程质量合格是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基础(二)

工程困境破解专题九|工程质量合格是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基础(二)文/中伦律师事务所周月萍周兰萍律师团队周月萍、者丽琼三、结合《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第十七条规定,进一步探讨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规定在具体案件中适用效果1.最高院法官关于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的解读观点最高院法官根据《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第十七条规定认为“只有与发包人订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才享有优先受偿权”,这一观点是非常明确的,即“本条规定了承包人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同时也排除了其他主体能够请求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主体只有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不包括勘察人、设计人、实际施工人以及次承包人和合法的分包人。

”与此同时,最高院法官根据《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第十九条规定认为“无论合同有效还是无效,只要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就能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这一观点也是非常明确的。

2.假设上述两个观点均成立,在具体案件中的适用效果又如何呢?2.1案情简介某建设工程为必须招标项目,甲方(发包人)通过公开招标遴选施工总承包单位,乙方(承包人)中标。

招投标过程中,甲乙双方存在串通投标行为并对乙方中标产生实质性影响。

甲乙双方签订《施工合同》后,乙方将该工程全部转包给丙方(实际施工人),乙丙双方签订《内部承包合同》并约定:乙方仅按《施工合同》签约价的5%收取管理费,施工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和责任均由丙方实际履行和承担,与乙方无关。

其后,丙方实际对工程进行施工,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

因乙方未按期向丙方支付工程款,且乙方告知原因是甲方拖欠,故丙方以甲方为被告(《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第二十六条)诉至法院,请求甲方支付工程款,法院追加乙方(转包人)为共同被告(《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经审理查明,按照《施工合同》约定,甲方欠付乙方工程款3000万元。

2.2初步分析根据最高院对《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的解读,《施工合同司法解释-》,《招标投标法》及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可知:(1)乙方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

工程质量合格是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基础(三)——工程困境破解专题十

工程质量合格是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基础(三)——工程困境破解专题十

工程困境破解专题十|工程质量合格是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基础(三)文/中伦律师事务所周月萍周兰萍律师团队周月萍、者丽琼在《<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精读专题>之第十七条》发布后,针对笔者发出的第一个疑问——“‘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是否仅指有效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很多热心的读者朋友们进行了解答、回复,也有热烈的讨论。

大多数观点认为,该疑问不成立,因为合同有效与否不影响优先受偿权的判断,并且最高院法官对《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第十九条的解读已经非常明确地表达出这个观点。

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的《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理解与适用》-书中,这些观点很可能还会反复得到印证。

然而,不论是最高院法官对《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的解读文章,还是与之配套的《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一书,其目的是帮助司法实务工作者更好地理解司法解释制定的背景、条文的涵义以及适用中应注意的问题,而不是创设新的“规定”。

难以否认,这些文章或出版物对具体条款的解读,不可避免地会对具体案件的裁判思路产生影响,但该等内容不能作为法院制作裁判文书的裁判依据。

按照最高院的相关规定,法院制作民事裁判文书的裁判依据为“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其他文件及相关资料仅可作为裁判说理的依据或论据。

主要规定如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法释(2009)14号]第四条规定:“民事裁判文书应当引用法律、法律解释或者司法解释。

对于应当适用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直接引用”;第六条:“对于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规定之外的规范性文件,根据审理案件的需要,经审查认定为合法有效的,可以作为裁判说理的依据。

●2016年6月28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民事诉讼文书样式》的通知》(法(2016]221号)第三条第(七)项明确规定,法院制作民事裁判文书的裁判依据为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并明确“不得引用宪法和各级人民法院关于审判工作的指导性文件、会议纪要、各审判业务庭的答复意见以及人民法院与有关部门联合下发的文件作为裁判依据,但其体现的原则和精神可以在说理部分予以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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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困境破解专题八|工程质量合格是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基础
(一)
文/中伦律师事务所周月萍周兰萍律师团队周月萍、者丽琼竣工的工程和未竣工的工程,只要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法院应予以支持。

即强调承包人享有优先受偿权的条件为“工程质量合格”,而与工程的实际完成进度无关。

[条款原文]
第十九条:“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精读要点]
工程质量合格是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基础,结合《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第二十条规定可进一步得知,工程是否竣工或完工不影响优先受偿权成立与否。

[详细解读]
一、从《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条款原文来看,笔者倾向于认为这两个条款解决的问题是:工程状态(竣工或未竣工)是否影响优先受偿权的成立
第十九条:‘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条:“ 未竣工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其承建工程部分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从上述条款规定可知,竣工的工程和未竣工的工程,只要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法院应予以支持。

即强调承包人享有优先受偿权的条件为“工程质量合格” ,而与工程的实际完成进度无关。

实务当中,绝大多数“烂尾楼”工程均存在拖欠工程款的情形,赋予此类工程的承包人优先受偿权也符合《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立法目的,当然前提是“工程质量合格”。

(笔者注: 对于如何界定未竣工工程的质量合格与否这一问题,详见《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精读专题〉之第二十条。

)
二、严格从文义上解释,笔者对最高院法官认为“本条规定了无论合同有效还是无效,只要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就能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解读观点持保留意见
按照最高院王毓莹、陈亚法官在《解释(二)逐条解读》一文对该条款的解读:“ 本条规定了无论合同有效还是无效,只要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就能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在我国建筑市场中,无效合同普遍存在。

如果将优先受偿权限定于有效合同的范畴,则会导致大量承包人对建设工程价款失去优先受偿权的保护,最终使得承包人的工程债权无法受偿,影响到实际实施工人特别是农民工工资权益的实现。

而根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的规定,且主效合同下,只要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有人仍可以参照合同约定主张工程价款。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为了保护承包人的工程价款给付请求权而设立的,二者的成立条件应具有一致性,否则优先权制度的功能就会落空。

因此,本条明确,只要建设工程质量确认合格,即使合同无效,对于承包人提出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主张,人民法院均应予以支持。


虽然最高院王毓莹、陈亚法官对第十九条的解读明确提出“ 本条规定了无论合同有效还是无效”、“本条明确,只要建设工程质量确认合格,即使合同无效”,即两位法官对合同效力不影响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的观点是非常明确的。

但是,回归到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条款原文,
并没有任何关于“合同效力”、“ 合同有效”、“合同无效”的表述,严格从文意上解释,并无法直接得出上述结论。

主要考虑在于:
第一,对于施工合同无效情形下,承包人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问题,实务中存在争议,各地法院出台的指导意见及裁判尺度也不统一;
第二,对于实际施工人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的问题,实务中同样存在争议,各地法院出台的指导意见及裁判尺度也不统一,包括最高院在《2011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实际施工人不享有优先受偿权之后,其仍然存在裁判规则不一-的案例:有的案例支持实际施工人享有优先受偿权,有的案例却不支持(详情可查阅:《<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精读专题>之第十七条》) ;
第三,《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 第二条规定,施工合同无效但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法院应予以支持。

该条规定说的是
合同无效后双方对验收合格工程的折价补偿原则。

综合上述三点理由,笔者认为,合同效力是否影响优先受偿权的成立,与《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第十九条、第二十条明确规定的工程状态(竣工或未竣工)是否影响优先受偿权的成立,是两个截然不同的问题,不可混为一谈。

如果最高院对第十九条的立法本意中包含“合同效力不影响优先受偿权”之意,其理应像地方法院-样,以准确、清晰、明了的方式作出规定,比如:
1.《浙江高院2012年解答》:
二十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情形下,谁有权行使优先受偿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可以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分包人或实际施工人完成了合同约定的施工义务且工程质量合格,在总承包人或转包人怠于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时,就其承建的工程在发包人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可以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2.《江苏高院2018年解答》:
15.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的影响。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承包人仍然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第16条:‘实际施工人是否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实际施工人在总承包人或者转包人不主张或者急于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时,就其承建的工程在发包人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可以主张优先受偿权。

3.《河北高院2018年审理指南》:
3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主张建设工程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分包人或实际施工人在总包人或非法转包人怠于主张工程价款时,主张建设工程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综上,从有利于全国范围内各地法院准确执行司法解释、统一裁判尺度的角度出发,最高院对司法解释条款的解读应尽可能忠实于条款本身明确体现的内容,而不应衍生出过多的‘弦外之音”,甚至创设新的“规定”。

因此,笔者倾向于对最高院法官直接得出“本条规定了无论合同有效还是无效,只要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就能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结论持保留意见。

中伦律师事务所周月萍、周兰萍律师团队专注于建设工程和基础设施领域法律服务二十余年。

业务涵盖建设工程项目法律风险防控、PPP项目咨询/再谈判、工程/PPP项目并购、工程事故危机应对、建设工程/PPP项目争议解决、国际投融建营等。

周月萍、周兰萍律师连续多年在“建筑工程”“项目与基础设施”领域获钱伯斯、建筑时报/ENR、The Legal 500等评级机构重点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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