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范围和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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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征收治理方法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征收治理方法的通知

大连开发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大开规字[2005}249号发布日期2005年11月24日开发区各相关单位:为了进一步规范城市建设收费行为,完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管体制,根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大政发〔2004〕83号)要求,经管委会研究决定,改变我区现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方式。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合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项目按照市政府的统一要求,我区将水资源建设费、水资源增容费、煤气气源增容费、供热设施建设集资、排水和污水管网建设费、路灯设施建设费、消防设施建设费、公共环境卫生设施建设费、中小学校舍建设费以及按土地开发实际投入测算的场平费、道路桥梁费、绿化费、防洪费、66KV电力和电力沟费共14项收费从现行土地费中分离出来,合并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上述14项收费在土地费中不再征收。

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标准我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建筑面积246元/平方米征收。

三、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范围和征收对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范围为开发区规划区域内属经营性用地类的新建、改建、扩建发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征收对象为上述建设项目的开发建设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为建设单位)。

四、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管程序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缴手续在管委会行政服务大厅统一办理。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费程序如下:(一)建设单位到规划建设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规划建设局向建设单位下发开发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费通知单。

(二)建设单位凭此通知单到财政局缴纳配套费后,财政局向建设单位下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费完毕证明。

(三)建设单位凭财政局下发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费完毕证明,方可到规划建设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五、需要明确的几个问题(一)凡在本通知发布日(包括发布日)以后取得《建设用地批复》的新建建设项目,改、扩建建设项目,均须按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渝府发〔2007〕62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根据《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85号)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经2007年4月16日市人民政府第9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将调整我市城市建设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征收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标准(一)都市区Ⅰ档范围内(面积约1061平方公里)配套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90元计征;都市区Ⅱ档范围内(面积约1676平方公里)配套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0元计征;都市区Ⅲ档范围内(面积约2736平方公里)配套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90元计征。

都市区地域分档界定详见附件。

(二)都市区外的地区,其配套费征收标准由所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自行确定,原则上按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区、中心镇、一般镇3个档次划分,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区配套费原则上不低于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90元计征。

二、使用范围配套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和教育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包括:城市主干道及其附属的桥涵、城市立交、隧道、消火栓、路灯、绿化、环卫设施、公交停车港等基础设施建设和中小学危房改造、“普九”义务教育基础设施配套建设。

三、征收管理本次配套费标准调整后,其管理模式、征收办法、减免政策仍按照《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都市区配套费申请部分缓交条件的起点额由现行的500万元调整为700万元。

经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村民在建制镇规划区内利用自用宅基地修建、改建自用住房的,以每人25平方米建筑面积免收配套费。

四、执行时间调整后的征收标准自2007年4月17日起执行。

在此之前,已向市城市建设配套费管理办公室申报并受理的项目,仍按原标准执行,未申报或申报未受理的,一律按新标准执行。

沪建交联[2011]405号-关于调整本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和使用范围的通知

沪建交联[2011]405号-关于调整本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和使用范围的通知

关于调整本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和使用范围的通知沪建交联〔2011〕405号各相关单位:为适应城市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加强本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的征收和使用管理,根据目前本市住宅项目配套需求和实际造价,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同意,决定调整配套费征收标准和使用范围。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凡在本市城镇国有土地上新建、改建、扩建的住宅建设项目,除国家和本市另有规定外,应按本通知要求缴纳配套费。

二、配套费征收标准由住宅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20元调整为430元。

建筑容积率低于0.8的住宅建设基地,统一按0.8容积率核定征收配套费面积。

三、配套费使用范围为:(一)每平方米30元由市统筹用于轨道交通建设。

(二)住宅建设基地市政公建配套。

市政配套包括住宅建设基地范围内(街坊外)城市道路、雨污水系统、供水、供气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居住区集中绿化;全部为住宅服务的污水厂的部分建设费用。

公建配套包括为住宅建设配套的中、小学和幼儿园等教育用房,街道、居委会等地区管理用房,社区卫生、文化、为老等社区公共服务用房,环卫、公交等市政公用管理用房以及室内菜市场等内容。

(三)在优先确保项目配套的前提下,可用于补贴以保障性住房为主的大型居住社区外围大市政配套以及市政府同意的其他配套设施建设。

四、中心城区的配套费由市统一征收、统筹使用,郊区(县)经授权负责本辖区范围内配套费的征收和统筹使用。

市级执收单位征收的配套费全额缴入市级国库;郊区(县)执收单位征收的用于轨道交通建设的配套费缴入市级国库,用于市政公建配套的收费缴入区(县)级国库。

五、建设单位应在首次申领住宅项目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之前,按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上的住宅面积一次缴清配套费,逾期缴纳的,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起算日为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首次发证日期。

六、配套费为政府性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接受市建设交通、房管、发展改革、财政以及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和使用操作口径的通知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和使用操作口径的通知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和使用操作口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2.02.08•【字号】沪房管规范财[2012]2号•【施行日期】2012.0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和使用操作口径的通知(沪房管规范财[2012]2号)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各区县财政局:根据《关于调整本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和使用范围的通知》(沪建交联[2011]405号),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征收和使用的具体操作口径,通知如下:一、征收(一)征收范围和征收标准凡在本市城镇国有土地上新建、改建、扩建的住宅建设项目,除国家和本市另有规定外,建设单位应当缴纳配套费。

从2011年5月1日起配套费的征收标准由住宅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20元调整为430元。

(二)征收面积和征收环节建设单位在领取标有住宅建筑面积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后、领取规划许可证对应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之前,按照规划许可证核发的住宅建筑面积一次缴清配套费。

若一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应多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以首次申领带有地上住宅面积的施工许可证为准(对缴款时提交的规划许可证发证日期超过三个月的,要核查后征收)。

经认定的保障性住房项目,若开发单位资金确有困难的,经配套费征收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分两次缴纳配套费:首次(征收环节同上)缴纳50%,其余50%在建设单位申领项目交付使用许可证前缴纳。

(三)低容积率住宅项目征收面积核定对于容积率低于0.8的住宅建设基地,统一按0.8容积率核定征收配套费面积,容积率的计算以整个项目为单位(以立项批文为准)。

对于部分已按原标准缴纳配套费的低容积率项目,剩余未开发部分容积率高于0.8的,按实际面积核定征收配套费。

云发改价格〔2009〕550号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云发改价格〔2009〕550号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昆明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批复2009-09-24 公告文号:云发改价格〔2009〕550号昆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为进一步加大对现代新昆明建设的支持力度,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滇池污染治理,经省政府批准,适当提高昆明市主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

现将有关问题批复如下:一、征收范围按《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昆明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范围的批复》(云财综〔2009〕28号)文件执行。

即:在新规划未批准前,可先以昆明市政府上报的《昆明城市总体规划修编》(2008-2020)简本为依据,将征收范围调整为以滇池流域为核心的昆明市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呈贡县,以及滇池流域所涉及的晋宁县昆阳镇、晋城镇、宝锋镇、新街乡、上蒜乡、六街乡,嵩明县滇源镇、阿子营乡的行政区域。

二、征收标准征收方式统一调整为按新建或扩建项目的建筑面积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原标准对新建项目是按征地面积计收)。

其中:在原建筑物进行的改、扩建项目,按新增加的建筑面积征收。

具体标准为:(一)容积率大于2的普通商品住房按建筑面积80元/平方米征收;容积率大于1小于2(包含2)的商品住房按建筑面积120元/平方米征收;容积率小于1(包含1)的商品住房按建筑面积240元/平方米征收;(二)商业、商务等非住宅按建筑面积160元/平方米征收;(三)工业及其它用房按建筑面积80元/平方米征收。

三、免收对象(一)原面积内翻建;(二)市政公共设施,包括公共交通、燃气、自来水、节水、环卫、污水处理等。

(三)托儿所、幼儿园、大中小学和职业技术学校等教育设施、老年公益活动设施(营业性项目除外)、图书馆、博物(科技)馆、文化馆、体育场(馆)、公共卫生等公益服务设施;(四)荣军疗养院、敬老院、社会福利院及为残疾人服务的社会福利设施;(五)军事设施及营房建设(不含招待所、家属住宅及经营性建设项目);(六)财政全额拨款的建设项目;(七)列入政府年度投资计划的经济适用住房、廉租房项目;(八)农民利用经合法审批的宅基地建盖的用于自己居住的房屋。

规划-收费-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通知

规划-收费-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开发建设单位: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的乱收费和乱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文件精神,为适应市场经济和城市建设的发展,优化投资环境,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在取消了部分建设项目收费的基础上,对建设项目实行一站式收费,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将一些分散收取的费用调整到原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合并收取。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除国家文件规定的特殊建设项目外,凡在我市三环路以内进行新建、改建(包括技改)、扩建的各类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须按实际建筑面积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统一由沈阳市建设项目联合收费办公室代征收。

及时上缴财政专户,纳入财政预算外资金管理,按照市计委、市财政局、市建委制定的年度计划和财政下达的支出,预算指标,专款专用,其组成及标准是:住宅建设项目包括配套费、人防费、材基、散基、电信、通邮、有线电视、水池防疫等项,收费标准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60元;公共建筑项目包括配套费、教育费附如、人防费、散基等项,收费标准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20元;工业厂房项目包括配套费、散基等项,收费标准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60元。

三、鉴于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浑河开发区、辉山风景区以及沈阳商贸金融开发区,是一个相对独立的开发地区,上述四个地区的主管部门可以对位子该区域内的建设项目代征基础设施配套费(辉山风景区仍执行原标准)。

市建设项目联合收费办公室对该地区的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并监督基础设施配套费收缴及执行情况。

其它位于城市规划区域内的任何地区、任何部门末经市政府授权,不允许擅自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四、鉴于南站地区(东起南京街第一栋建筑,西至胜利大街西临街第一栋建筑,南起南五马路南临街第一拣建筑,北至北二路北临街第一栋建筑)、中街地区(东西南北顺城街路外侧第一栋建筑范围内)、商贸金融开发区是全市的黄金地区,也是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最薄弱、最复杂的地区,所以上述三个地区内住宅和公共建筑的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均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60元。

潍坊市关于配套费的规定

潍坊市关于配套费的规定

潍坊市关于配套费的规定(全文)[2007] 49号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并加强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潍政发【2007】4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上属驻潍各部门,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各人民团体:为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使用管理,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提升和完善城市功能,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 号)和《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审批问题的函》(鲁价费发〔2002〕176 号)等文件精神,现就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组成及标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包括道路、桥梁、供排水、绿化、环卫、中小学、幼儿园等设施建设配套费,标准为280 元每平方米, 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建筑面积征收。

“三河”(白浪河、虞河、张面河城区段)沿河两岸建设项目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的基础上加收20%,加收范围由市规划局会同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划定,并制定规范。

新建项目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全部计入房价,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再另行收取。

二、收费范围与收费主体(一)建设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建设单位)在潍坊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 均应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市财政局是市中心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收费主体。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在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设立的收费窗口收取,由市规划局进行审核把关并代收。

三、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收取办法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单位凭批准的收费文件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

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票款分离,专款专用, 不得挪作他用。

建设单位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应一次性缴清。

乳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乳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乳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乳政发〔2008〕8号"中国〃乳山"政府门户网站 各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经济开发区,银滩旅游度假区,城区街道办事处:为进一步提高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水平,加快城市建设步伐,改善城市居民生产和生活环境,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收取范围凡在我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含海阳所镇、徐家镇)进行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均须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收取标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包括大配套费、城市自来水建设使用费、城市集中供热设施建设费和管道燃气设施安装费,具体收取标准为:(一)大配套费1、新建、改建、扩建住宅楼(含集体宿舍)、办公楼(含综合楼),市区、银滩新区分别按建筑面积100元/平方米、135元/平方米收取;2、新建、改建、扩建商业营业用房,市区、银滩新区分别按建筑面积150元/平方米、225元/平方米收取;3、厂房、仓库及其它生产性附属设施建设项目,市区、银滩新区分别按建筑面积50元/平方米、60元/平方米收取。

(二)城市自来水建设使用费新建、改建、扩建住宅楼(含集体宿舍)、办公楼(含综合楼)、商业用房,以及需接入城市自来水管网的厂房、仓库及其它生产性附属设施建设项目,按建筑面积25元/平方米收取。

(三)城市集中供热设施建设费1、生产经营用汽按每小时最大用汽量13万元/吨的标准收取。

2、办公及居民生活采暖按建筑面积55元/平方米的标准收取。

(四)管道燃气设施安装费按每户2800元的标准收取。

三、收取办法(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的大配套费、城市自来水建设使用费由市财政局负责收取。

1、市区、经济开发区(含开发区管委所属村庄)和海阳所镇内的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前,先持立项批准书、图纸审查意见书、中标通知书、缴费通知书等文件,到市财政局设在市行政服务中心的收费窗口审核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的大配套费、城市自来水建设使用费,然后持市财政局收费凭证,到市建设局服务窗口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4.04.12•【字号】浙财综〔2024〕9号•【施行日期】2024.06.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浙财综〔2024〕9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建委(建设局、资规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自征收以来,对促进全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城镇化进程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转为政府性基金后,各地在实施过程中还存在制度不健全、职责界限不清、征收管理不规范、应减未减或擅自减免等问题。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根据《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土地成交价款管理规范资金缴库行为的通知》(财综〔2009〕89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80号)等规定,结合历史文件及制度渊源,现就规范我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项目性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征收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专项资金,属于政府性基金。

二、征收范围及对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对象为我省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取得土地使用权(包括出让方式及非出让方式)进行建设的各类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个人。

三、征收部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照项目属地原则管理,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征收工作。

征收职能已划转自然资源和规划(审批)部门的地区,具体职责根据属地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确定。

四、征收方式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计算方式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建设项目地上建筑面积×收费标准地下建筑面积(人防面积除外)×收费标准,建筑面积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定的建筑面积为准;扩建、改建、拆复建项目及旧城改造拆建项目按新增面积征收。

0620关于调整本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和使用范围的通知(仅供参考)

0620关于调整本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和使用范围的通知(仅供参考)

关于调整本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和使用范围的通知沪建交联〔2011〕405号各相关单位:为适应城市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加强本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的征收和使用管理,根据目前本市住宅项目配套需求和实际造价,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同意,决定调整配套费征收标准和使用范围。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凡在本市城镇国有土地上新建、改建、扩建的住宅建设项目,除国家和本市另有规定外,应按本通知要求缴纳配套费。

二、配套费征收标准由住宅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20元调整为430元。

建筑容积率低于0.8的住宅建设基地,统一按0.8容积率核定征收配套费面积。

三、配套费使用范围为:(一)每平方米30元由市统筹用于轨道交通建设。

(二)住宅建设基地市政公建配套。

市政配套包括住宅建设基地范围内(街坊外)城市道路、雨污水系统、供水、供气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居住区集中绿化;全部为住宅服务的污水厂的部分建设费用。

公建配套包括为住宅建设配套的中、小学和幼儿园等教育用房,街道、居委会等地区管理用房,社区卫生、文化、为老等社区公共服务用房,环卫、公交等市政公用管理用房以及室内菜市场等内容。

(三)在优先确保项目配套的前提下,可用于补贴以保障性住房为主的大型居住社区外围大市政配套以及市政府同意的其他配套设施建设。

四、中心城区的配套费由市统一征收、统筹使用,郊区(县)经授权负责本辖区范围内配套费的征收和统筹使用。

市级执收单位征收的配套费全额缴入市级国库;郊区(县)执收单位征收的用于轨道交通建设的配套费缴入市级国库,用于市政公建配套的收费缴入区(县)级国库。

五、建设单位应在首次申领住宅项目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之前,按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上的住宅面积一次缴清配套费,逾期缴纳的,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起算日为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首次发证日期。

六、配套费为政府性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接受市建设交通、房管、发展改革、财政以及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的通知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的通知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泸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7.06.22
•【字号】泸市府函[2017]238号
•【施行日期】2017.07.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城市建设
正文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的通知
泸市府函[2017]238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近年来,随着我市主城区维护范围逐渐增大,维护标准逐步提高,为了更好的维护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管理,结合我市人口规模和经济情况,按照相关规定,现将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配套费征收标准每平方米上调20元,即按建筑面积,征收标准由65元/平方米调整为85元/平方米。

二、本通知施行前,已办理施工许可证的项目,仍按原标准执行;本通知施行后办理施工许可证的项目,一律按新标准执行。

三、本通知自2017年7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原泸州市人民政府《关
于对调整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征收的批复》(泸市府函〔2004〕45号)同时废止。

泸州市人民政府
2017年6月22日。

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一、征收对象凡在本县城市规划区和建制镇、独立工矿区、垦区以及经济开发区、产业园区、旅游度假区、风景名胜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种房屋建筑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均应按本办法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对临时建筑、房屋建筑地下室部分,不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征收标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调整后收费标准为85元∕11Λ由县行政审批部门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时按地上建筑面积一次性征收。

三、减免征收范围(一)下列建设项目可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1.在城镇规划区内的拆迁安置房、棚户区(危房)改造、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公共租赁住房等);2,由政府全额投资的公益性项目(市政基础设施、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社会福利、科学研究、环保设施等);3.军队建设项目(不含向社会开放的经营性项目);4.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用于提供社区托育、养老、家政服务的机构;5.经民政部门认定的优抚对象自建房。

(二)下列建设项目可适当降低标准征收:1.社会投资、社会和政府联合投资的公益性项目(市政基础设施、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社会福利、科学研究、环保设施等)按42.5元∕ιtf征收;6.工业、仓储物流项目按10元/Ilf征收;7.安居房按42.5元/球征收;8.依法取得土地权属的居民自建房建设项目按50元/行征收(不含土地用途为商业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国家、省政府规定减免征收的其他建设项目。

四、减免缓程序(一)为贯彻“极简审批”的要求,凡符合上述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征收范围的建设项目,由县行政审批部门直接办理减免手续,并将减免项目汇总情况每半年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一般不得缓缴或分期缴纳。

建设企业或单位因意外事故、自然灾害、突发公共事件导致项目一次性缴费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缓缴或分期缴纳,由县行政审批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莱西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

莱西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

莱西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莱西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1.09•【字号】西政发〔2019〕2号•【施行日期】2019.0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企事业单位,双管单位:为加快推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国家、省、青岛市有关规定,经市第十八届人民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配套费的征收范围及用途、征收标准、配套范围、征收原则(一)征收范围及用途凡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新建、改建、扩建各类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建筑面积缴纳配套费。

配套费主要用于供热、居民管道燃气、供水、道路、雨水、污水、环卫、绿化、路灯、交通、电力管沟土建等设施的建设,规划配建的幼儿园、义务教育中小学校及市政府确定的其它基础设施建设。

(二)征收标准1.城市规划区内非工业建设项目供热配套费征收标准为每平方米115元。

居民管道燃气配套费征收标准为每平方米18元。

新建住宅小区供水配套费按建筑面积实行分档累进计费方式: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含5万)以下部分,征收标准为每平方米45元;建筑面积在5万到10万平方米(含10万)部分,征收标准为每平方米43元;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部分,征收标准为每平方米41元。

新建住宅小区以外的其它工程项目供水配套费征收标准为每平方米9元。

供热、供气、供水以外的配套费征收标准为每平方米126元。

2.城市规划区外非工业建设项目,配套费征收标准为每平方米55元(含供水每平方米9元,不含供热、供气)。

3.本市区域内工业建设项目,配套费征收标准为每平方米55元(含供水每平方米5元,不含供热、供气)。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为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征收管理,规范配套费减、缓、免缴审批程序,按照“统一政策、统一标准、统一报批程序”和“规范管理,兼顾效率”的原则,现就加强和规范配套费征收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市南、市北、四方、李沧区内建设项目,均应按规定缴纳配套费,征收基数统一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建筑面积计缴,由市建委统一委托市建设工程收费所征收,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财政专户管理。

实行配套费封闭式管理的市内四区部分区域,由市财政局、市建委设立单独账户(浮山新区配套费由市浮山新区开发指挥部在市财政局设立单独账户),专户缴存,专款专用;配套费中供热、燃气部分因涉及的配套范围不同,供热、燃气配套费不实行封闭式管理。

二、配套费是专项用于建设项目的政府投资配套工程的财政建设资金,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缴纳配套费(包括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项目)。

除国务院和省、市政府明文规定外,一律不得擅自减、缓、免缴配套费。

因特殊原因确需减、缓、免缴配套费的,由建设单位向市建委提出申请,市建委根据项目实际提出初步意见,提交市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

三、符合国务院和省、市政府文件规定的下列建设项目,由市建委核定,可直接办理配套费减、缓、免缴手续,事后向市政府备案:(一)军队建设项目。

驻青部队建设营区、国防工程、军休干部住房以及办公、后勤保障等非经营性配套用房,予以免征配套费;自有住房建设按规定标准减半征收配套费,建设商品房等经营性用房则应按规定缴纳配套费。

(二)公办中小学校及社区公共卫生设施建设项目。

住宅小区规划范围内社区公共卫生设施,以及公办中小学校(指义务教育阶段)在校园内建设教学办公楼、学生宿舍等非经营性教育设施建设项目,免征配套费。

(三)人防工程。

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平战结合的人防工程,按照有关规定,免征配套费。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现将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青政发[2002]8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几点贯彻意见,请一并执行:一、征收范围:崂山区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的开发建设单位,要按规定交纳配套费。

配套费实行配套责任和配套资金挂钩,不得重复收取。

配套费原则上不予减免,确需减免的,需经区政府研究同意。

二、收费标准:收费标准按(青政发[2002]88号)规定的标准执行,配套项目不全的,应按实际配套情况据实收取。

配套费列入建设成本。

三、执行时间:自转发之日起执行。

四、执行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由区城市规划建设局负责解释。

二00四年十二月十五日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青政办发〔2002〕88号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我市从2002年4月11日起停止收取供热集资费和管道燃气工程集资费,并将这两项集资费纳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

现就市南、市北、四方、李沧区配套费的有关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配套费用途及收费标准(一)用途。

配套费主要用于供热(供气)管网(含主干网)的配套设施建设,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外与城市干网衔接的城市配套设施(包括道路、给水、雨水、污水、综合布线、环卫、水处理)建设及规划红线内的中小学、托幼园所设施建设(详见附表)。

(二)收费标准。

配套费的收费标准按建筑面积分摊每平方米分别为:供热57元、管道燃气18元、道路60元、给水8元、雨水11元、污水12元、综合布线6元、环卫6元、水处理20元、中小学37元、托幼园所20元,合计为每平方米255元(详见附表)。

市南、市北、四方、李沧区内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的开发建设单位,要按规定交纳配套费。

配套费实行配套责任和配套资金挂钩,原则上不予减免。

确需减免的,需报经市政府同意后方可减免。

沈阳市调整房屋建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暂行规定-沈政发[1987]34号

沈阳市调整房屋建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暂行规定-沈政发[1987]34号

沈阳市调整房屋建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暂行规定正文:---------------------------------------------------------------------------------------------------------------------------------------------------- 沈阳市调整房屋建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暂行规定(沈政发[1987]34号1987年3月24日)为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合理征收和使用房屋建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创造有利生产发展、方便人民生活的良好环境,现对房屋建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作适当调整,具体规定如下:一、民用住宅:配套费征收项目由十二项调整为十四项,征收标准由每平方米二十七元五角调整为五十元五角(见附表一)。

二、公共建筑:配套费征收项目由七调整为九项,征收标准由每平方米十七元调整为三十二元(见附表二)。

三、工业厂房:配套费征收项目由七项调整为五项,征收标准由每平方米十五元调整为二十一元(见附表三)。

上述规定自一九八七年四月一日起施行,《沈阳市关于征收房屋建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施办法》(沈政发〔1985〕44号)第五条同时停止执行。

附表一住宅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调整表----------------------------------------|2 ||征收标准(元m)|配套项目|-----------|说明|调整前|调整后|-------------|-----|-----|--------------1.小学校|5.0 |14.0 |2.托幼园所|4.0 |6.0 |3.活动室||1.0 |由各主管部门按规划统一布4.居委会、派出所|0.5 |2.0 |点,安排建设。

5.医疗点|0.5 |0.5 |-------------|-----|-----|--------------6.排水|3.0 |3.0 |7.给水|3.0 |6.0 |主要用于市政干线和设施配8.污水处理厂||2.0 |套工程。

鸡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鸡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鸡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
理工作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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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城市基础配套设施,提升城市整体功能,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继续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规范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黑价联〔2017〕58号)精神,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和标准
我市辖区范围内新建的各类建设项目及扩建改建项目的新增面积部分或原属于减免配套费的建设项目改变用途的,按建筑面积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为每平方米115元(其中,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30元,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费5元)。

对新建、扩建、改建项目未增加供热面积的,不征收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减免范围和批准流程
按照《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对健康与养老服务工程建设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
费的批复》(黑财综〔2018〕64号)要求,符合条件的健康与养老服务工程可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鸡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3月12日
——结束——。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清府办函〔2019〕58号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清府办函〔2019〕58号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正文:----------------------------------------------------------------------------------------------------------------------------------------------------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清远高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关于市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已经七届第35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就调整标准通知如下:一、自印发之日起,市区范围内(清城区、清新区行政区划范围)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下表执收:序号项目类型等级区分计量单位基建投资额标准调整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4%征收)1地下室独立设置元/平方米建筑面积33001322民用建筑1-6层(不设地下室)元/平方米建筑面积1700681-6层(设地下室)元/平方米建筑面积2000807层及以上元/平方米建筑面积2000803工业建筑---元/平方米建筑面积1600644临时建筑---元/平方米建筑面积900365围墙---元/米(长度)700286园林绿化工程---元/平方米用地面积500207市政道路工程------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所附项目总投资估算中建安费4% 8市政管线工程常规工程---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所附项目总投资估算中建安费4% 零星工程电力元/米(长度)70028其他元/米(长度)30012二、除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明确规定可予减免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一律不得减免。

三、今后市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调整,按照《清远市城市规划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原标准《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清府办函〔2017〕260号)同时废止。

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范围和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范围和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范围和标准的通知第一篇: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范围和标准的通知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范围和标准的通知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范围和标准的通知鞍财综[2004]96号各镇人民政府,管理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根据辽宁省财政厅(辽财综函〔2002〕354号)《关于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复函》、(辽财非〔2005〕667号)《关于同意鞍山市继续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复函》及鞍山市财政局(鞍财综〔2004〕96号)《关于调整海城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批复》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特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范围、标准及相关程序进行规范和调整如下:一、征收范围凡在我市城市总体规划区域内进行新建、扩建、改建的住宅、公共建筑及工业建筑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均须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城市供水设施增容费。

二、征收标准1、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经海城市规划委员会研究确定,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一律实行住宅及公共建筑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征收78元,工业建筑每平方米征收38元。

2、城市供水设施增容费征收标准按照海城市人民政府(海政发[1995]25号)《关于征收城市供水设施增容费的通知》文件精神,继续征收城市供水设施增容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征收20元。

三、使用范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城市供水设施增容费属政府性基金,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及补充城市建设资金不足,主要用于市政道路、路灯、市政给排水管线、消防建设等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与维护。

四、征收管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城市供水设施增容费纳入(海政办发[2008]63号)《关于印发海城市城市建设项目“一费制”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件统一征收。

凡在城市规划区域范围内的开发和建设项目开工前持相关部门出具的要件,到市非税收入管理局一次性缴齐各项费用,由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出具“完费证明”后办理相关建筑手续。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韶关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办法的通知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韶关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办法的通知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韶关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征收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
【发文字号】韶府办[2010]253号
【发布部门】韶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11.23
【实施日期】2010.11.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韶关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办法的通知
(韶府办〔2010〕253号)
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增强城市服务功能,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根据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调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的通知(粤价[2003]160号)》精神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对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办法进行调整。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本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的各种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

二、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工作由韶关市城乡规划局负责,所收配套费全额上缴同级财
政,实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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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范围和标准的通知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范围和标准的通知
鞍财综[2004]96号
各镇人民政府,管理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辽宁省财政厅(辽财综函〔2002〕354号)《关于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复函》、(辽财非〔2005〕667号)《关于同意鞍山市继续征
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复函》及鞍山市财政局(鞍财综〔2004〕96号)《关于调整海城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批复》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特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范围、标准及相关程序进行规范和调整如下:
一、征收范围
凡在我市城市总体规划区域内进行新建、扩建、改建的住宅、公共建筑及工业建筑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均须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城市供水设施增容费。

二、征收标准
1、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
经海城市规划委员会研究确定,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一律实行住宅及公共建筑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征收78元,工业建筑每平方米征收38元。

2、城市供水设施增容费征收标准
按照海城市人民政府(海政发[1995]25号)《关于征收城市供水设施增容费的通知》文件精神,继续征收城市供水设施增容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征收20元。

三、使用范围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城市供水设施增容费属政府性基金,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及补充城市建设资金不足,主要用于市政道路、路灯、市政给排水管线、消防建设等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与维护。

四、征收管理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城市供水设施增容费纳入(海政办发[2008]63号)《关于印发海城市城市建设项目“一费制”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件统一征收。

凡在城市规划区域范围内的开发和建设项目开工前持相关部门出具的要件,到市非税收入管理局一次性缴齐各项费用,由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出具“完费证明”后办理相关建筑手续。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城市供水设施增容费不允许抵顶政府工程款项,如遇政策性减免和需抵顶政府工程款项的要经市长批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五、执行时间
此次调整从2008年10月1日执行。

同时海政发[2001]77号文件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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