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银行公司授信额度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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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授信管理办法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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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授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授信管理,强化信贷风险控制,促进信贷资源的合理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实施综合统一授信制度指引(试行)》和《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等有关规定以及本行的具体情况,防范授信风险,规范授信行为,满足客户灵活使用产品的需要,提高本行市场竞争力,实现先授信、后用信的授信模式,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行授信分为综合授信、主动授信和预授信三种形式。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授信业务,包括本外币贷款、贸易融资、票据承兑和贴现、透支、保理、担保、开立信用证、保函、对客资金交易等各类传统表内外业务,以及非标贷款、投行贷款、证券化贷款、理财资产等非传统表内外业务。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与本行建立授信业务关系的单一法人客户,包括企业法人、事业法人、机关法人、社团法人。

集团客户、金融机构客户、自然人客户的统一授信管理按照本行有关集团授信、金融机构授信、个人授信的相关政策及办法执行。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综合授信是指本行在对单一法人客户偿债能力、信用等级和担保方式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的基础上,对同一客户的授信业务实行一揽子管理,并按照规定授信方式使用额度,统一控制客户在本行的授信业务风险总量。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主动授信是指无需客户提出申请,本行根据相关信贷政策和通过不同渠道收集的客户信息,主动给予客户意向性授信额度。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预授信是指客户可以通过向银行递交纸质申请、或通过网上银行、电话银行等渠道自助提交申请, 本行根据相关信贷政策和客户条件,给予客户意向性授信额度。

第二章统一授信原则第八条本行对单一法人客户的统一授信原则,是实现对授信主体、授信形式、授信币种、授信对象的统一:(一)授信主体统一,即本行作为一个整体统一向客户提供授信。

原则上对于同一法人客户只能在一家分支机构办理授信业务。

(二)授信形式统一,即对同一法人客户办理的不同形式、不同品种的授信业务全部纳入统一授信额度内实行一揽子管理。

银行客户授信额度管理办法

银行客户授信额度管理办法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客户授信额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颁布单位: 中国农业银行形式: 部门规章类别: 经济法金融银行原文原文文件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客户授信额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客户授信额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直属分行:为了贯彻二季度全国分行行长例会精神,落实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要求,规范我行授信管理,总行制定了《中国农业银行客户授信额度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对客户实行授信额度管理是一项新的银行业务,其主要目的是为了规避、防范企业信用风险,提高银行的信贷资产质量,保护社会公众和商业银行的合法权益。

为此,各级行要认真领会客户授信额度管理办法的精神实质,在开展授信业务时,要目标明确、工作积极、权责明晰、任务落实,促进客户授信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鉴于授信额度管理是一种新的业务管理方法,各级行宜分步稳妥地推行,先在信用等级A级以上的客户中试行,待总结经验后,再逐步推广。

二、实行客户授信额度管理,是各级行在授权范围内,对客户信用额度的内部控制,不是银行对客户承诺的必保的信用额度,银行在核定的额度内,根据企业的实际需要,按规定审核办理。

三、授信额度管理办法与我行其他信贷管理办法是密切联系的,各级行必须在坚持原有信贷管理办法的基础上,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加强对客户授信额度的管理,实行全面风险控制,不得因实行授信额度控制而放松对客户的信贷管理。

四、各行应按照《办法》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在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总行反映。

附:中国农业银行客户授信额度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国农业银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内部监督控制,增强防范、抵御风险能力,提高银行业务经营管理水平,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办法》、《中国农业银行授权管理暂行办法》、《中国农业银行资产负债管理办法》及农业银行其他有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XX银行国内信用证授信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国内信用证授信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国内信用证授信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内信用证授信业务,防范业务风险,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同业代付业务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12]237号)、《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银发[2014]127号)等监管规定,以及《XX银行国内信用证结算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内信用证项下授信业务包括授信开立国内信用证、买方押汇、打包贷款、卖方押汇、议付、国内信用证项下福费廷等。

第三条授信开立国内信用证,买方押汇、打包贷款占用客户在本行的授信额度;卖方押汇、议付一般占用同业(开证行/承兑行)在本行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福费廷业务占用同业在本行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

第四条国内信用证授信业务纳入本行统一授信管理。

国内信用证授信业务的授信额度的审查、审批、使用及管理,应符合本行相关授信管理制度规定。

客户办理国内信用证授信业务,应按规定在获批的授信额度内申请。

第二章术语与定义第五条术语与定义(一)授信开立国内信用证系指本行根据客户(开证申请人)的申请为其开出国内信用证,并且在收到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后即期付款,或承诺于信用证规定的到期日付款的业务。

(二)国内信用证买方押汇系指本行作为开证行收到信用证项下单据且须对受益人付款时,根据开证申请人的申请,为其提供资金融通,用于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的业务。

(三)国内信用证打包贷款系指基于本行可接受的国内信用证发放的,用于该信用证项下货物采购、生产、装运的专项贷款。

(四)国内信用证卖方押汇系指卖方发运货物后,本行凭卖方交来的符合国内信用证要求的单据,或单据虽有不符点,但经开证行确认到期付款,保留追索权地向其提供的短期资金融通。

(五)国内信用证议付系指在议付信用证结算方式下,本行作为议付行,在单证相符情况下扣除议付利息后向受益人给付对价的行为。

只审核单据而未付出对价的,不构成议付。

议付仅限于延期付款信用证。

银行授信授权管理办法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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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授信授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行”)一级法人体制,保障我行依法合规经营,根据《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xx银行授权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法人客户、个体工商户、自然人、其他经济组织等在我行办理授信业务的审批授权管理。

第三条我行的授信授权管理遵循“统一管理,逐级授权;责权一致,差别授权;循序渐进,动态调整”的原则。

第四条授信授权包括对一般风险、高风险和低风险业务的授信授权。

(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授信业务为低风险业务:1.抵质押物为现金类或我行认可的银行类金融机构保证(银行类金融机构须在我行同业授信名录内,且在同业授信额度内);2.担保能全额覆盖我行债权(包括本息和手续费等);3.担保不存在法律瑕疵和政策风险。

(二)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授信业务为高风险业务:1.根据监管部门规定需总行审批的业务;2.我行信贷政策需从严管理的行业或授信类型;3.结构复杂或授信期限较长的授信产品;4.经总行认定需归入高风险业务的。

(三)除上述之外的授信业务为一般风险业务。

(四)低风险业务、高风险业务范围由总行定期下发。

- 1 -(五)低风险业务与一般风险、高风险业务授信审批权限分开计算。

第五条关联交易的授信授权对于符合银监会定义的关联人及其所在集团客户的授信(100%保证金授信以及全额关联方本身定期存单质押、国债质押等低风险业务除外),我行实行先审批授信、再进行额度领用的方式。

具体参照《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一级分支机构包括一级分行、总行事业部、直属支行及符合一级机构要求管理的其他子公司。

第二章授信授权形式第七条授权形式包括直接授权和转授权。

第八条直接授权直接授权是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总行将授信审批权限直接授予一级分支机构、总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总行其他有权审批人行使的行为。

XX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集团客户管理,有效防范集团客户授信风险,促进集团客户授信业务健康发展,根据《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等法律法规和我行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集团客户是指具有以下特征的企事业法人:(一)在股权上或者经营决策上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企事业法人或被其他企事业法人控制的;(二)共同被第三方企事业法人所控制的;(三)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近亲属(包括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和二代以内旁系亲属关系)共同直接控制或间接控制的;(四)存在隐性关联关系的。

即企业之间一种表面上不显露关联关系而实际上隐含有投资关系或在经营决策、资金调度或生产活动上存在控制或影响关系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投资关联、人事关联、融资关联、交易关联;(五)其他关联关系应当视同集团客户进行授信管理的。

客户之间无实际股权控制关系,但按照相关监管规定需要参照集团客户进行管理的类集团客户;可能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和利润的客户。

我行对集团客户的认定,应以实质重于形式为原则、按照是否存在“控制”关系为核心标准,将符合集团客户特征的客户纳入集团客户进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授信是指我行向集团客户直接提供资金支持,或者对集团客户在有关经济活动中可能产生的赔偿、支付责任做出保证,包括但不限于:贷款、贸易融资、票据承兑和贴现、透支、保理、担保、贷款承诺、开立信用证等表内外业务。

我行持有的集团客户成员企业发行的公司债券、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债券资产以及通过衍生产品等交易行为所产生的信用风险暴露也纳入集团客户授信业务进行风险管理。

低风险业务(范围按照我行授信授权管理办法规定执行)、特定目的载体投资以及其他实质上由我行承担信用风险的业务纳入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是指由于我行对集团客户多头授信、过度授信和不适当分配授信额度集团客户经营不善以及集团客户通过关联交易、资产重组等手段在内部关联方之间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或利润等情况,导致我行不能按时收回由于授信产生的贷款本金及利息,或给我行带来其他损失的可能性。

银行公司授信额度管理办法

银行公司授信额度管理办法

银行公司授信额度管理办法银行公司授信额度管理办法一、总则为规范银行授信业务管理,维护银行资产质量,防范信用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授信额度的设置和变更(一)授信额度的设置1.根据客户与银行业务的规模、特点、风险程度等因素,银行应根据现金流分析等方法对客户进行信用评估,确定其可授信额度。

2.银行应设置合理信用额度,并根据客户信用风险的变化及时调整。

3.银行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银行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考量,分别设置最高授信额度和单笔授信额度。

4.银行应当按照内部授权框架,明确授信业务各员工的审批权限,并对各审批级别的授信额度进行限制。

(二)授信额度的变更1.银行根据客户业务的变化,如增加抵押或担保等风险减轻因素,或者客户出现违约、财务状况变差等风险加大因素,应当对授信额度进行变更。

2.授信额度变更应当经过内部审批和授权程序,并及时通知客户。

3.银行在授信前已明确规定的特定授信额度,变更时应符合双方约定的条件。

三、内部授权框架(一)设置内部授权框架应考虑以下因素:1.机构的经营规模、盈利能力、业务水平等;2.机构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能力;3.机构的诚信度和声誉度;4.当地经济环境和市场状况等。

(二)内部授权框架应分别考虑审批授信业务的审核职权、决策职权、管理职权和控制职权等方面的内容。

(三)内部授权框架应由高层管理人员和内部控制人员共同审查和制定,并定期审查和更新。

四、授信业务管理制度(一)授信业务管理制度应根据信用评价、担保、监控管控、资产分类等方面制定相应管理要求。

(二)信用评价应结合客户的财务状况、经营环境、管理水平、市场前景等因素进行评价,并参考银行授信标准。

(三)担保制度应依据授信业务的不同特点制定,了解各种抵押、质押、保证等担保方式的法律效力和实际作用,并要求客户提供可靠担保物。

(四)监控管控包括对授信业务的全程监控、管理、跟踪,对客户经营状况进行定期考核和评估,及时发现和制止信用风险的发生。

关于xx银行同业授信管理办法.

关于xx银行同业授信管理办法.

XX银行同业授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同业业务的风险管理,规范同业业务开展,加强授信管理,切实有效防范风险,实现资金运用的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的协调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行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同业授信对象,主要包括我国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政策性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信社、城信社、村镇银行等银行类金融机构的总行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等非银行类金融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授信是指我行对同业机构核定承担其信用风险的综合额度的风险控制限额。

第二章评级授信的基本原则第四条对金融同业的授信管理应遵循“总量控制、综合评估、严格内控、防范风险”的原则。

总量控制是指根据业务发展情况和我行的风险承受能力,各授信对象已占用的授信额度均不得超过我行核定的综合授信额度。

综合评估是指我行对单一同业机构包括分支机构的各类业务统一确定综合授信额度,并加以集中控制。

严格内控是指统一授信的管理部门和执行部门应明确分工、协调运作。

防范风险是从严控制对授信对象的信用风险与我行的经营风险,确保业务经营安全。

第五条办理涉及我行授信的业务,应遵循“对同业信用风险管理与具体业务的经营风险管理相结合;授信管理与授权管理相结合;年度审查与适时调整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我行原则上主要针对中资金融机构进行统一授信管理。

外资商业银行信用等级在投资级别以上且确实有业务需求的,经高管层批准同意后可以纳入授信范围。

第七条我行通过分析单一同业机构的信用风险状况,授予其与我行叙做占用额度的业务的综合授信额度,并加以集中统一控制,我行仅对法人机构授信,授信额度可以循环使用。

第三章授信范围及授信条件第八条对同业间下述各类低风险交易,可直接由我行根据自身资金头寸及市场情况、业务风险情况掌握,并按规定程序报批或叙做,可以对其免于授信。

银行公司授信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公司授信业务管理办法

ⅩⅩ银行公司授信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行公司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提高资产质量,促进业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行各级机构在办理公司授信业务过程中,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与金融政策,执行ⅩⅩ集团公司、ⅩⅩ控股公司的各项管理制度,贯彻落实总行的风险管理政策、信贷政策及各项管理制度。

第三条全行遵循审慎授信原则,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积极开展公司授信业务,实现银行效益最大化。

第四条全行各级机构限于在总行批准的业务范围内办理公司授信业务。

第五条我行实行授信风险垂直管理体制。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境内法人机构(非金融)的各类表内和表外授信业务。

第二章业务及客户分类第七条公司授信业务分为低风险业务、一般风险业务和高风险业务。

低风险业务指符合《ⅩⅩ实业银行公司授信业务授权管理办法》附件3规定的公司授信业务;高风险业务指分行没有—1—审批权限、一律报总行审批的业务;其他公司授信业务为一般风险业务。

第八条根据客户规模的大小,公司授信客户分为小客户和大中型客户。

小客户是指上一会计年度所有者权益小于500万元(含)人民币的公司授信客户,或虽然上一会计年度所有者权益大于500万元人民币,但上一会计年度销售收入小于3000万元(含)人民币,且资产总额小于3000万元(含)人民币的公司授信客户。

其他公司授信客户为大中型客户。

对小客户授信应从严控制。

对小客户叙做非低风险授信业务时,应严格遵循国家产业政策和我行信贷政策,在满足强担保条件(符合《ⅩⅩ实业银行公司授信业务授权管理办法》附件5规定)的同时,重点审查第一还款来源的偿债能力;并且,授信余额(不含低风险授信业务,且扣除一般授信业务中符合低风险授信业务规定的质押部分)原则上不得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第九条公司授信客户分为评级客户和非评级客户。

评级客户指主业稳定、具有连续两个以上(含)完整会计年度财务报表,并且适用我行授信评估模型的大中型客户。

单位授信额度管理制度

单位授信额度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单位信贷管理,规范授信额度使用,防范信贷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所有授信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承兑汇票、信用证等。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确保授信业务的合规性、安全性和效益性,维护我单位及客户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授信额度管理原则第四条合规性原则:授信额度管理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和内部管理制度。

第五条风险控制原则:授信额度管理应坚持风险为本,严格控制信贷风险。

第六条实效性原则:授信额度管理应兼顾业务发展和风险控制,实现效益最大化。

第七条透明度原则:授信额度管理应公开透明,便于监督和考核。

第三章授信额度管理流程第八条客户评级:信贷部门对申请授信的客户进行评级,确定其信用等级。

第九条风险评估:信贷部门对客户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还款能力等进行全面评估,确定授信额度。

第十条审批权限:根据授信额度的大小,分别由不同级别的审批权限进行审批。

第十一条授信额度分配:信贷部门根据审批结果,将授信额度分配给客户。

第十二条使用监督:信贷部门对授信额度使用情况进行实时监督,确保资金安全。

第十三条调整与撤销:根据客户经营状况和信贷风险变化,及时调整或撤销授信额度。

第四章授信额度使用规范第十四条授信额度仅限用于客户合法经营活动中,不得用于非法活动。

第十五条客户使用授信额度时,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用途使用。

第十六条客户使用授信额度,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客户不得以任何形式挪用授信额度。

第五章风险控制措施第十八条建立健全信贷风险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和化解信贷风险。

第十九条加强信贷资产质量监控,定期对授信额度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条建立信贷风险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我单位信贷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银行对公客户授信额度管理办法

银行对公客户授信额度管理办法

银行对公客户授信额度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 0第一节目的 0第二节制定依据 0第三节适用范围 (1)第二章额度授信管理岗位、职责、流程 (1)第三章额度授信各环节管理要求 (3)第一节额度授信管理整体要求 (3)第二节额度授信各环节具体管理要求 (5)第四章考核及问责 (9)第五章附则 (9)第一章总则第一节目的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本行对公客户(以下简称“客户”)风险管理,规范本行对公客户授信额度管理要求,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节制定依据第二条本办法依据《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等监管规定及本行风险管理相关制度制定。

第三节适用范围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类对公客户授信业务直接授信额度管理,对公客户授信业务是指企事业单位(含小型、微型企业)申请的授信业务(集团客户额度管理还需同时符合集团客户管理相关制度要求)。

此外,担保公司担保额度、间接授信额度等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本办法中的授信指对各类对公客户的表内外授信,包括贷款、透支、汇票承兑、贴现、保理、信用证、信用证项下融资、保函、担保额度等。

第二章授信额度管理岗位、职责、流程第五条授信额度管理岗位和职责(一)主办/协办客户经理职责:1. 负责在制定合理授信方案的基础上,进行客户授信额度申报;2. 负责在授信额度获有权审批人终审后,完成授信额度相关合同的面签工作(实地见证)以及其他授信额度出账准备工作;3. 负责客户授信额度启用放款管理工作;4. 负责授信额度使用后客户监测预警和额度项下具体业务收回、结清工作。

(二)经营单位/业务团队(以下简称“经营单位”)负责人职责:负责对经营单位辖内客户经理申报的客户授信额度方案、授信额度出账、监测预警等相关工作进行审核和管理。

(三)各级授信审查岗职责:负责对各经营单位申报的客户授信额度及整体授信方案进行合规性、合法性和风险性审查,提出相应审查意见。

(四)各级有权审批人职责:负责在信贷审查人审查意见或风险审核委员会意见基础上,在权限内对客户授信额度及其授信方案提出审批意见,对业务进行审批。

XX银行集团客户及关联企业授信管理办法

XX银行集团客户及关联企业授信管理办法

XX银行集团客户及关联企业授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防范风险,促进江苏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加强对集团客户及关联企业授信业务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和本行信贷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集团客户及关联企业是指具有以下特征的本行的企事业法人授信对象:(一)在股权上或者经营决策上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企事业法人或被其他企事业法人控制的;(二)共同被第三方企事业法人所控制的;(三)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近亲属(包括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和二代以内旁系亲属关系)共同直接控制或间接控制的。

主要投资者指直接或间接控制一个企业10%(含)以上表决权的个人投资者;关键管理人员指有权并负责进行计划、指挥和控制企业活动的人员;上述(一)至(三)项中所称“控制”是指:企业法人或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法人50%以上权益性资本的;或企业法人或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法人的权益性资本不足50%,但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1)持有或控制后者50%以上的表决权;(2)有权任免后者董事会等类似机构的多数成员;(3)在后者董事会等类似机构会议上有50%以上的投票权。

(四)对关联方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重大影响。

“重大影响”是指对关联方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利,或对决策的制定有实际影响,但并不决定这些政策。

重大影响包括以下情形:一方拥有另一方20%以上至50%表决权股份;在被投资企业的董事会或类似的权利机构中派有代表;参与政策制定过程;互相交换管理人员;依赖投资方的技术资料;(五)自然人股东的家庭成员持有或控制的股份或表决权应当与该自然人股东持有或控制的股份或表决权合并计算;(六)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可能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和利润,本行认为应视同集团客户进行授信管理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授信业务包括:贷款、票据承兑、贴现、保函等。

第四条本行对集团客户授信遵循以下原则:(一)统一原则。

银行公司类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

银行公司类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

银行公司类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银行公司类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公司类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加强对公司类客户授信风险的总量控制,提高金融服务效率,根据《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试行)》、《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统一授信,指我行对单一法人客户、集团客户、关联方客户等公司类客户统一确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并加以集中统一控制的授信风险管理制度。

统一授信是一种内部管理方式,不是一种授信品种。

本办法所称授信,是指我行向客户直接提供资金支持,或者对客户在有关经济活动中可能产生的赔偿、支付责任作出保证,包括但不限于:贷款、贸易融资(如打包贷款、进出口押汇等)、票据承兑和贴现、透支、保理、担保、贷款承诺、开立信用证等表内外业务。

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是指我行在对客户的资信状况和融资风险等进行综合评价的基础上,确定的能够和愿意承担对该客户的授信风险总量。

在我行办理的全额银行承兑汇票、全额保函业务、定单质押类信贷业务等不占用风险资产的业务,不列入统一授信范围内。

第三条关联方客户授信需按照《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控制管理办法》中管理与审批程序进行审批和管理。

第四条我行实施的统一授信制度,必须遵循主体统一、区别对待、动态调整、权限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我行统一授信由总行和分行共同实施,总行指导分行开展权限内的授信管理工作,分行权限内授信业务管理应参照本办法实施,但不得超出本办法所规定的范围。

第六条本办法适应对象为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企事业单位。

第二章统一授信的对象与种类第七条授信对象即被授信人,是指在我行开立存款账户的非自然人客户。

第八条授信种类包括但不限于:贷款业务授信、贸易融资业务授信、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授信和担保业务授信。

XX银行信用授信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信用授信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信用授信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信用授信业务管理,防范业务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商业银行授信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用授信业务系指以借款人的信誉为基础提供的授信业务,即无担保授信业务。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除本行已单独制定管理办法的信用类授信产品之外的其它各类信用授信业务。

第四条本行信用授信业务管理遵循“严格准入、突出重点、审慎支持、控制风险”的原则。

第五条本行不得为本行关系人办理信用授信。

本行关系人指:(一)本行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二)前项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第二章授信条件、用途和期限第六条授信条件向本行申请信用授信的客户,除应符合《贷款通则》及本行具体产品制度规定的基本条件外,同时还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法人客户1.一般法人客户的信用等级评定原则应在AA+(含)级以上;公立医院、公立学校的信用等级评定原则应在A+(含)级以上。

2.小微企业的信用等级评定原则应在aa(含)级以上。

3.一般法人及小微企业成立三年以上,且连续三年盈利,资产负债率控制在60%以下,现金流量充足、稳定,上年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增加额为正数。

公立医院、公立学校上年度收支结余原则上为正。

4.经营管理规范,法人治理结构良好,无逃废银行债务、拖欠贷款本息等不良信用记录。

5.所属行业是国家支持鼓励发展的行业,符合本行信贷政策指引的要求。

6.未发生欠税、欠费、拖欠职工工资和其他各类欠款行为(正常应付款除外)。

7.企业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关键管理人员近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

在行业中具有垄断优势或领先地位,上市企业,国有大型企业等或已列入本行战略客户、重点支持客户名单的客户,可适当放宽上述条件。

(二)个人客户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有固定的住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龄在18周岁(含)到60周岁(含)之间。

银行授信额度管理办法

银行授信额度管理办法

ⅩⅩ银行授信额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密切银企关系,高效便利地为我行重点客户提供信贷支持,规范授信额度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授信额度是指ⅩⅩ银行一次性授予客户、使之可在一定时期内多次便捷使用的若干种信用的控制余额(其中进出口贸易融资额度中已交保证金部分剔除计算)。

第三条授信额度适用于流动资金贷款、贴现、承兑、保证和进出口贸易融资,但不适用于固定资产贷款、房地产开发贷款和境外筹资转贷款。

第四条进出口贸易融资额度项下分设信用证开证、进口押汇、进口托收押汇、出口押汇、出口托收押汇和打包放款额度。

其中进口押汇额度包括承兑客户在信用证项下的远期汇票和担保提货业务及代客户支付即期信用证项下的款项;进口托收押汇额度包括代客户支付承兑交单业务的到期款项及对客户免付款交单业务;出口押汇额度包括以客户为受益人的信用证议付及信用证项下单据的买入、贴现等业务。

第五条对同一客户的各类授信额度,除贴现可以占用流动资金贷款额度、进出口贸易融资项下的出口押汇可以占用其他额度、信用证开证可以占用进口押汇额度以外,其他一律不得串用。

第二章授信对象及额度的审批与使用第六条授信额度适用对象为在我行开立基本帐户且资信优良的客户或属于总行认定的“双大”客户。

给予授信额度的客户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AA级以上(含AA级)信用等级或总行认定的“双大”客户;(二)资产负债率一般不超过70%(进出口贸易融资客户一般不超过80%);(三)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进出口贸易融资客户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四)近三年按期偿还贷款本息且无其他对银行(包括我行和其他银行)的违约行为。

第七条授信额度由总行和一级分行审批。

一级分行审批授信额度的权限与已授予的各类信贷业务授权相同。

第八条申报授信额度时,各级经办行要根据客户的资信和信用需求,在综合考评其偿债能力的基础上,合理测定授信额度,并按建总发〔1997〕139号《关于印发有关信贷业务报批材料的通知》等要求报批。

XX银行统一授信管理暂行办法

XX银行统一授信管理暂行办法

XX银行统一授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授信行为、加强授信管理,有效控制信用风险,促进信贷资金的合理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试行)》、《XX银行授信授权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客户统一授信是指我行按照一定标准和程序统筹安排、限额管理对客户(包括法人客户及法人客户的实际控制人名下自然人客户)的统一授信总额,在客户的统一授信总额内操作和管理各类授信业务。

第三条统一授信所指“统一”,包括以下四方面的统一:(一)授信主体的统一。

即我行系统内只能由一个机构按规定程序和授权权限对同一客户核定授信总额;(二)授信形式的统一。

我行向客户提供的各种表内、表外授信业务都应纳入统一授信管理;(三)授信币种的统一。

要做到本外币授信的统一,即无论本币授信业务还是外币授信业务,都统一折成群众币表示的授信额度和授信敞口,其中外币授信业务按终究审批当日外汇管理局公布的汇率中间价折算;(四)授信对象的统一。

授信对象必须是符合我行授信条件的客户,不具备授信条件的客户不能成为我行的授信对象,经总公司授权的分公司除外。

第四条我行统一授信产品分为一般风险产品和低风险产品。

统一授信额度分为一般风险授信额度(简称授信额度)和低风险产品额度。

目前我行的统一授信审批工作仅限于一般风险产品,低风险产品业务实际发生时(按授权权限)直接等额调增统一授信额度,无需按统一授信额度的申报流程审批。

第五条我行对单一客户的授信额度与该客户的低风险授信额度之和不得超过我行资本净额的10%,对集团客户的授信额度与集团各成员单位的低风险授信金额之和不得超过我行资本净额的15%。

第六条我行客户统一授信执行流程化管理,分为授信受理与调查、授信审查审批、授信使用、授信后管理四大环节。

第七条本举措适用于非金融机构法人客户及法人客户的实际控制人名下自然人客户。

金融机构法人客户统一授信管理举措另行制订。

XX公司授信管理办法模板

XX公司授信管理办法模板

XXXXXXX公司授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公司为了完善信用管理基础,积极发展合格供应商、加强巩固老客户,发展扶持有潜力的新客户,对已评定为合格的供应商按等级予以授信管理,提高他们的积极性,促进供应商和客户更好的为公司提供产品和效益。

同时,为加强内部控制,提高防范和控制风险的能力,实现公司的稳健经营和持续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对象为XX公司、XX公司、XX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业务范围为贸易业务中发生预付款业务和赊销业务等国内贸易业务。

第四条授信是指公司通过综合评价供应商或客户资信状况、授信风险和信用需求因素,在信用风险限额的基础上核定信用控制量,并通过对授信额度的使用、监控控制供应商或客户风险的过程。

第五条公司对供应商或客户授信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企业开展商品贸易经营业务必须以真实交易为基础,禁止进行虚假交易和以投机为目的的买空卖空行为,禁止纯粹为了扩大规模而进行的无利“过单”贸易并骗取公司授信额度,一经发现将追责处理。

(二)供应商或客户授信总额不得超过公司年度预算额度。

(三)应根据供应商或客户所在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供应商或客户的经营管理水平、资产负债比例情况、偿债能力等因素,确定不同的授信额度。

(四)要根据供应商或客户的具体情况及时调整对供应商或客户的授信额度。

(五)应在确定的授信额度内,根据供应商或客户的实际资金周转情况、业务量和还款能力,以及合作银行的信贷政策和提供贷款能力,具体确定每种授信业务的额度。

第六条权责(一)经营部负责对供应商或客户的授信管理(二)财务部负责对供应商或客户的授信额度使用情况进行把控。

(三)XX部负责收集、保管授信资料,监督和跟踪授信额度使用情况。

第二章授信对象、方式、期限第七条授信对象。

公司授信对象是已经与公司建立了经营业务关系或拟向公司申请建立业务往来关系的所有供应商或客户。

第八条授信包括:(一)对单个供应商或客户的最高授信额度;(二)因供应商或客户情况变化需要增加的授信;(三)新增供应商或客户的临时授信。

某银行授信管理办法(19页)

某银行授信管理办法(19页)

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明确授信工作尽职要求,规范授信工作行为,根据国家金融法律法规、《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和《某某银行信贷管理制度》,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旨在创造良好的授信工作环境,使授信工作人员明确授信工作职责和尽职要求,不断提高工作能力和判断分析能力,确保授信工作人员独立履行职责。

第三条本细则中所称“授信工作”是指授信调查、审查、审批、实施、授信后管理和尽职评价等各项授信业务活动。

第四条本细则中所称“尽职”是指授信工作人员按照本细则规定,履行了各项授信工作最基本的职责和要求。

第五条本细则实行尽职问责制。

授信工作人员因违反或未履行本细则规定的各项授信工作职责和要求,出现责任事项或造成信贷风险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章授信调查尽职要求第六条授信调查人员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规定的关第七条授信调查人员在接到调查指令后,一般授信业务原则上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中长期授信业务或特殊业务原则上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

第八条授信调查应以实地调查为主,间接调查为辅。

必要时,可通过外部征信机构或相关部门论证。

第九条授信调查人员根据客户申请的授信业务种类搜集客户的相关证明材料,并对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调查核实。

客户为集团客户或关联企业的,应关注和搜集其所有成员或关联方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授信调查人员对客户的合法性进行调查分析。

(一)客户是否依法注册登记并按要求进行年检(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证件、营业执照、企业代码、贷款卡等),证实相关证件是否在有效期内并已通过年检,分析判断客户主体资格是否合法;(二)客户从事的行业和经营活动是否符合国家政策和达标(包括但不限于生产规模、生产工艺、能源消耗、环境保护等),证实是否为国家限制或淘汰行业,环境保护等是否达标,分析判断客户生产经营是否合法;(三)客户为公司制企业的,公司董事(股东)会是否作出了同意申请授信的决议和委托授权,证实董事(股东)会成员签章是否真实,分析判断客户申请授信行为是否合法;(四)客户从事项目建设是否获得批准(包括但不限于立项批文、开工许可、环保测评、可行性研究等),证实资本金到位和投资来源、开工前期准备和建设进度是否按批文规定执行,分析判断项目建设是否合法;(五)客户的其他合法性内容调查分析。

银行公司授信额度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公司授信额度管理办法模版

xx银行公司授信额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防控集中度风险和信用风险,提高授信工作质量与效率,促进全行授信业务健康发展,根据《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试行)》《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等法律法规及我行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客户是指我行的债务人及交易对手。

第三条授信是指我行向客户提供资金支持,或者对客户在有关经济活动中可能产生的赔偿、支付责任做出保证。

包括但不限于:贷款、贸易融资、票据承兑和贴现、透支、保理、担保、贷款承诺、开立信用证、债券投资、特定目的载体投资(应按照穿透原则对应至最终债务人)及其他实质由我行承担信用风险的表内外业务。

第四条授信限额管理是指我行通过对客户制定和实施授信额度方案,以实现对单一客户/集团客户从授信总量上控制信用风险的目标。

在对客户进行全面评价、覆盖各类授信业务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对单一客户/集团客户的最高授信限额。

在最高授信限额内核定低风险授信额度和授信敞口额度。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已(拟)在我行开展授信业务的企事业法人客户(含金融机构客户)、其他经济组织,分为单一客户和集团客户。

第二章管控原则第六条统一授信原则。

对同一客户提供的所有币种、所有形式的表内外授信业务均应纳入统一授信管理范畴。

第七条收益与风险平衡原则。

按照我行的风险偏好和信贷政策,以资本约束为底线,综合考虑客户的偿债能力和我行承担损失的能力,实现收益与风险的平衡。

- 1 -第八条授信方案控制原则。

我行应通过授信额度方案的制定,对客户的授信总量和结构、风险防范措施等进行事前合理安排,通过全流程组织实施,实现对客户集中度风险和信用风险的动态防范与控制。

第九条差别化原则。

针对不同的客户类型及其对授信产品的需求,为其提供差别化的授信额度安排,并实施差别化的授信管理方式。

第三章授信额度分类管理第十条低风险授信额度是指我行对客户办理低风险业务核定的授信额度。

低风险授信业务实行授信金额管控,与一般风险、高风险业务的审批权限分开计算。

中国建设银行额度授信管理办法

中国建设银行额度授信管理办法

《中国建设银行额度授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一般额度授信第三章公开额度授信第四章对多头授信客户及集团客户的额度授信第五章授信额度及使用额度的审批第六章额度授信的后续管理第七章信贷管理信息系统第八章附则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总行直属分行,苏州、三峡分行:《中国建设银行额度授信管理办法(试行)》已于1999年10月20日经中国建设银行第33次行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行接本通知后,要立即转发所属,认真组织学习。

学习和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报告总行。

附件一:中国建设银行额度授信管理办法(试行)(1999年10月20日中国建设银行第33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向商业银行转轨的需要,加强对客户信用风险的总量控制,提高效率,方便客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授信是建设银行对客户办理贷款、担保、承兑、开立信用证、贸易融资以及信用卡透支等各项信贷业务的总称。

额度授信是指建设银行根据信贷政策和客户条件对法人客户确定授信控制总量,以控制风险、提高效率的管理制度。

上款中“授信控制总量”称为授信额度,包括对同一客户表内外形式的全部本外币授信。

第三条额度授信的适用对象为非金融类法人客户。

第二章一般额度授信第四条一般额度授信是指建设银行通过对每个法人客户确定用于我行内部控制的授信额度,以实现对单一客户从授信总量上控制信用风险的目标。

第五条在授信额度内可以对客户进行固定资产贷款、固定资产性质的房地产贷款、流动资金贷款、票据贴现、票据承兑、信贷证明、信用卡透支、保证业务、进出口贸易融资(包括信用证)、银团贷款及境外筹资转贷款等全部表内外形式的本外币授信。

第六条建设银行在对客户进行全面评价的基础上,在原则上不超过按照《中国建设银行客户评价办法》测算出的对客户的授信控制量的前提下,综合考虑下列因素,确定对客户的授信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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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公司授信额度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防控集中度风险和信用风险,提高授信工作质量与效率,促进全行授信业务健康发展,根据《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试行)》《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等法律法规及我行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客户是指我行的债务人及交易对手。

第三条授信是指我行向客户提供资金支持,或者对客户在有关经济活动中可能产生的赔偿、支付责任做出保证。

包括但不限于:贷款、贸易融资、票据承兑和贴现、透支、保理、担保、贷款承诺、开立信用证、债券投资、特定目的载体投资(应按照穿透原则对应至最终债务人)及其他实质由我行承担信用风险的表内外业务。

第四条授信限额管理是指我行通过对客户制定和实施授信额度方案,以实现对单一客户/集团客户从授信总量上控制信用风险的目标。

在对客户进行全面评价、覆盖各类授信业务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对单一客户/集团客户的最高授信限额。

在最高授信限额内核定低风险授信额度和授信敞口额度。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已(拟)在我行开展授信业务的企事业法人客户(含金融机构客户)、其他经济组织,分为
单一客户和集团客户。

第二章管控原则
第六条统一授信原则。

对同一客户提供的所有币种、所有形式的表内外授信业务均应纳入统一授信管理范畴。

第七条收益与风险平衡原则。

按照我行的风险偏好和信贷政策,以资本约束为底线,综合考虑客户的偿债能力和我行承担损失的能力,实现收益与风险的平衡。

第八条授信方案控制原则。

我行应通过授信额度方案的制定,对客户的授信总量和结构、风险防范措施等进行事前合理安排,通过全流程组织实施,实现对客户集中度风险和信用风险的动态防范与控制。

第九条差别化原则。

针对不同的客户类型及其对授信产品的需求,为其提供差别化的授信额度安排,并实施差别化的授信管理方式。

第三章授信额度分类管理
第十条低风险授信额度是指我行对客户办理低风险业务核定的授信额度。

低风险授信业务实行授信金额管控,与一般风险、高风险业务的审批权限分开计算。

第十一条除低风险授信业务外,所有表内外授信业务实行授信敞口管控。

授信敞口额度是在综合分析客户资信状况、授信需求、
授信业务风险与收益、我行风险偏好及信贷政策等因素的基础上,确定的未来一段期限内和一定条件下对客户能够和愿意承担的信用风险敞口控制量。

第十二条授信敞口额度包括单笔单批授信业务和综合授信额度。

(一)单笔单批授信业务是指根据需要单独审批的贸易融资、固定资产类、房地产类、债券投资类及特定目的载体投资类等业务。

单笔单批授信业务是单一业务品种,不可循环。

(二)综合授信额度主要是为客户核定的中短期授信业务额度,可以是单一业务品种,也可以是多个业务品种的组合。

第十三条给予客户的综合/低风险授信额度是唯一的,不能同时存在两个综合/低风险授信额度。

在原授信额度到期前,如需调整,新授信额度应将原授信额度纳入,并取代原授信额度。

如果新额度不足以覆盖纳入的原额度项下业务,则该新额度下不可发生新业务,直至额度可用未用金额大于零。

第十四条授信额度按是否可循环,分为循环授信额度和不可循环授信额度。

(一)循环授信额度为在规定期限内,在核定的授信额度内,可以多次提取、反复使用的授信。

1.申请循环综合授信额度的客户应满足以下条件:
⑴生产经营和资金周转具有连续性;有经常性的短期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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