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贷款诈骗、违法发放贷款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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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发放贷款罪案例

违法发放贷款罪案例

违法发放贷款罪案例在金融领域,贷款是一种常见的金融服务,它为个人和企业提供了资金支持,帮助他们实现各种经济活动。

然而,有些金融机构或个人利用贷款业务进行非法活动,违法发放贷款,给借款人和整个金融市场带来了严重的风险和损失。

下面我们将介绍一起违法发放贷款罪案例,以便更好地认识和防范这类犯罪行为。

案例一,某贷款公司非法发放高利贷案。

某贷款公司在没有取得金融牌照的情况下,以高额利息向借款人发放贷款,利用借款人急需资金的心理,将利率抬高至每月30%以上,严重违反了国家有关贷款利率的规定。

该贷款公司通过各种手段向借款人催收高额利息,甚至采取暴力手段逼迫借款人还款。

由于借款人无法偿还高额利息,导致借款人生活困难,甚至发生了一些严重后果。

该贷款公司的非法行为不仅损害了借款人的合法权益,还扰乱了金融市场秩序,给整个社会带来了不良影响。

最终,该贷款公司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相关责任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以巨额罚款。

案例二,个人非法发放贷款骗取巨额财物案。

某个人利用自己在金融行业的工作经验和人脉关系,非法向多名借款人发放贷款,并要求借款人提供房产等财产作为抵押物。

然而,该个人并未将借款资金用于合法经营,而是将大部分资金据为己有,甚至用于赌博等非法活动。

在借款人无法偿还贷款的情况下,该个人采取了各种手段威胁、恐吓借款人,甚至将借款人的抵押物转让给他人牟取暴利。

该个人的非法行为涉嫌诈骗、非法集资等多项罪名,最终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并处以巨额罚款。

同时,该个人被追究民事责任,赔偿了受害借款人的损失。

以上两起案例都是违法发放贷款罪的典型案例,这些案例反映了一些金融机构和个人为谋取暴利,违法发放贷款,给借款人和整个金融市场带来了严重的风险和损失。

为了防范和打击这类犯罪行为,我们需要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管,加大对违法发放贷款行为的打击力度,同时提高公众对金融风险的认识,增强防范意识,共同维护金融市场的秩序和稳定。

违法发放贷款罪案例

违法发放贷款罪案例

违法发放贷款罪案例近年来,发放贷款的行业发展迅速,各种贷款产品也日益丰富,然而,随之而来的贷款诈骗案件也不断增加。

在这样的背景下,违法发放贷款罪案例屡屡曝光,成为法律界和银行业界的热门话题。

违法发放贷款罪指的是为牟取不当利益而违规发放贷款的行为。

违法发放贷款罪通常会由银行、信用社、担保公司等金融机构或从事非法金融活动的个体户或小贷公司所犯。

其主要的危害就是会导致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财务风险加大,也会对社会造成不良的影响。

下面,我们就以一起典型的违法发放贷款罪案例为例来分析相关问题。

案情简介:某银行的一名员工张某,在其工作期间,违规发放了数笔贷款,涉案金额高达数百万元。

张某私自将贷款资料改动,包装贷款评审报告,从而达到了过审的目的。

这些贷款不仅没有按规定的程序进行,而且违法贷款的借款人并没有按时归还贷款,致使银行经济损失惨重。

分析说明:本案中的张某不仅违反了银行的内部操作规定,而且他还将银行核发的贷款申请书进行了窜改,以此来达到借贷双方的配合。

由于其发放的贷款没有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借款人并没有按时归还贷款,致使银行经济损失惨重。

此种行为严重违背银行的贷款行为要求,同时还涉嫌犯罪,会直接影响银行的商业信誉,造成较大的社会损害。

针对此类违法发放贷款罪案件,应该建立较为完善的监管体系,制定严格的贷款审批程序,建立贷款审批制度,同时设置专门的贷款监督机构。

另外,也要采取独立的审计机制,确保贷款使用情况符合业务合规要求。

对于因违法贷款行为,致使银行经济损失的,应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严肃处理,并依法予以追究经济赔偿责任。

总之,违法发放贷款罪案例的出现说明了金融监管环境需要进一步完善,加强金融监管制度的建设,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市场秩序的稳定。

同时,也需要提高社会公众的金融意识,增强对于贷款法律法规的认知,进一步净化金融市场,保障社会的金融安全。

贷款诈骗罪和违法发放贷款罪的区别主要是什么

贷款诈骗罪和违法发放贷款罪的区别主要是什么

understand yourself in order to better understanding others.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贷款诈骗罪和违法发放贷款罪的区别主要是什么贷款诈骗罪和违法发放贷款罪的区别主要是在于构成要件方面存在着很大的差别,两者无论是在主观、客观、客体方面都完全不一样,因为在贷款诈骗的案件当中,放贷机构是受害者的地位,而违规发放贷款就不一样了,是放贷机构明知不合理却依然坚持放贷。

一、贷款诈骗罪和违法发放贷款罪的区别主要是什么?一是侵害的客体不同。

违法发放贷款罪侵害的是国家金融管理秩序,贷款诈骗罪还侵害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二是主观方面不同。

贷款诈骗罪只能出于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三是主体方面不同。

单位不属于贷款诈骗罪的责任主体;四是客观方面不同。

贷款诈骗罪只能是结果犯,而违法发放贷款罪是行为犯。

二、贷款诈骗罪新刑法如何处罚?1、触犯贷款诈骗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2、触犯贷款诈骗罪,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所谓情节严重,是指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况。

其中数额巨大,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是指贷款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

其他严重情节,则是指下列情节之一者:(1)为骗取贷款,向银行或者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行贿,数额较大的;(2)挥霍贷款,或者用贷款进行违法活动,致使贷款到期无法偿还的;(3)隐匿贷款去向,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4)提供虚假的担保申请贷款,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5)假冒他人名义申请贷款,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

3、触犯贷款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所谓情节特别严重,是指诈骗贷款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数额特别巨大,是指贷款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银行典型案例法律(3篇)

银行典型案例法律(3篇)

第1篇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银行业务日益复杂,法律风险也随之增加。

本文将通过分析几个典型的银行法律案例,探讨银行业在法律实践中所面临的问题及其解决方案。

一、案例一:贷款诈骗罪案情简介:某银行工作人员甲在办理贷款业务过程中,与乙合谋,伪造乙的身份证、房产证等材料,向银行申请贷款。

银行审核不严,发放了贷款。

贷款到期后,乙无力偿还,银行向公安机关报案。

法律分析:本案中,甲乙的行为涉嫌构成贷款诈骗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伪造、变造的金融票证或者其他方法骗取贷款的,构成贷款诈骗罪。

解决方案:1. 银行应加强对贷款申请人的审核,严格审查身份证明、财产证明等材料,防止伪造、变造材料的情况发生。

2. 银行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加强对贷款业务的监管,防止内部人员与外部人员合谋诈骗贷款。

3. 银行在发现贷款诈骗行为后,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二、案例二:银行间市场欺诈案情简介:某银行工作人员丙利用职务便利,通过虚构交易对手、虚增交易规模等手段,在银行间市场进行欺诈交易,骗取银行间市场交易资金。

法律分析:本案中,丙的行为涉嫌构成金融诈骗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段,骗取金融机构资金,数额特别巨大的,构成金融诈骗罪。

解决方案:1. 银行应加强内部控制,规范银行间市场交易流程,严格审查交易对手的资质和交易的真实性。

2. 银行应建立健全风险预警机制,对异常交易行为进行实时监控,及时发现并制止欺诈行为。

3. 银行在发现欺诈行为后,应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三、案例三: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案情简介:某银行推出一款理财产品,消费者丁购买后,发现产品收益率远低于宣传材料中的预期收益率。

丁要求银行退还本金并支付赔偿,银行拒绝,引发纠纷。

法律分析:本案中,银行在宣传理财产品时存在虚假宣传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银行法律考试案例(3篇)

银行法律考试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某商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于2020年5月向甲公司发放了一笔1000万元的贷款,用于甲公司扩大生产规模。

贷款期限为2年,利率为基准利率上浮10%。

在贷款发放过程中,银行对甲公司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以及信用记录进行了审查,并要求甲公司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2021年11月,银行在例行贷后检查中发现,甲公司的实际经营状况与贷款申请时提供的资料不符,财务报表存在重大虚假记载,且甲公司未按照约定用途使用贷款。

经过进一步调查,银行发现甲公司法定代表人乙利用虚假资料骗取贷款,涉嫌贷款欺诈。

二、案例分析1. 贷款欺诈行为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贷款欺诈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行为。

在本案例中,乙通过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和经营资料,隐瞒了公司的真实经营状况,骗取了银行的贷款,其行为符合贷款欺诈的构成要件。

2. 银行的法律责任(1)审查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商业银行应当对贷款申请人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和信用记录进行审查。

在本案例中,银行在贷款发放过程中对甲公司的审查存在疏漏,未能及时发现乙的欺诈行为,因此银行对贷款欺诈行为负有审查责任。

(2)追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债务人因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合同无效。

在本案例中,由于乙的贷款欺诈行为导致贷款合同无效,银行有权向乙追偿已发放的贷款本金及利息。

3. 乙的法律责任(1)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贷款欺诈行为构成犯罪,乙应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乙的犯罪情节,可能被追究诈骗罪、贷款诈骗罪等罪名。

(2)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乙因欺诈行为导致贷款合同无效,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乙应返还银行已发放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并赔偿银行因此遭受的损失。

【优质文档】王婷诈骗案-word范文 (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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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质文档】王婷诈骗案-word范文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王婷诈骗案王婷诈骗案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X)汉中刑一初字第22号公诉机关陕西省汉中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婷,曾用名王凤琴、王桦涛,女,1968年8月4日生于陕西省宁强县,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略),系汉中市芳晖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201X年5月26日因涉嫌犯贷款诈骗罪被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被监视居住,同年7月8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并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汉中市汉台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张海洪,陕西嘉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汉中市人民检察院以汉检公刑诉(201X)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婷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汉中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舒春娥、郭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婷及其指定辩护人张海洪均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汉中市人民检察院汉检公刑诉(201X)15号起诉书指控,201X年5月至201X年4月,被告人王婷先后编造各种借口,诈骗张小春50万元,诈骗周宗民32万元,诈骗巩正杰147余万元,诈骗韩维华142万元,诈骗程本元5万元,诈骗陈永忠11万元,诈骗杨玉明86.4万元,共计骗取七名被害人现金466.4万元,除已向被害人归还23.15万元以外,诈骗共计所得450.25万元。

被告人王婷将上述诈骗所得赃款除部分用于归还高利贷、公司少量开支外,大部分用于芳晖公司请客吃饭、个人高档消费等,挥霍殆尽。

据此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婷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婷当庭对前四起认定数额有异议:1、借张小春的五十万元,称还了5万,因没有打条子,所以没有留下证据;2、借周宗民的钱还了一些,但没有打条子;3、借巩正杰九十几万,但巩让她打了一百多万的借条;4、借韩维华的钱没有扣除利息,所以数目有出入。

【刑法案例分析】贷款诈骗罪案

【刑法案例分析】贷款诈骗罪案

【刑法案例分析】贷款诈骗罪案(一)基本案情2009年,被告人甲在没有实际土地使用权的情况下,与当时在高州市国土资源局工作的乙(另案处理)合谋,以其两个女儿丙、丁的名义办理了两份虚假的本市南湖塘嘉豪花园的国有土地使用证。

2011年12月和2013年2月,被告人甲分别以丙、丁名下的虚假土地使用权证作为抵押,骗取高州市农村信用联社大潮信用社分别为其办理了50万元和100万元二笔贷款。

至2015年1月28日案发时,丙名下的100万元贷款只归还了本金10万元,支付利息176431.30元;丁名下的50万元贷款归还本金529.10元,支付利息129213.26元。

xx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梁瑞鑫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贷款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并向法庭提供了相应证据。

(二)判决结果法院认为,被告人甲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诈骗金融机构贷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贷款诈骗罪,应予以刑罚。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甲的犯罪事实属实,罪名成立。

被告人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甲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被告人甲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三)典型意义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金融信贷业务中出现了大量的以欺骗的方式骗取国家贷款的行为。

为此,我国《刑法》专门对这种贷款诈骗行为进行了规则。

《刑法》第193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银行贷款诈骗案例

银行贷款诈骗案例

银行贷款诈骗案例篇一:银行贷款使用虚假模具骗取银行贷款行为定性龙源期刊网 .cn使用虚假使用材料骗取银行贷款行为定性作者:吴杰张梅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2021年第05期一、基本案情2021年8月,江苏同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以该公司购买需要资金为由,在泗洪县银文资金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和反担保人宿迁市文丰包装有限公司、江苏新锐新生代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江苏省腾文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的担保下,使用虚假的公司公司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购销合同等材料,从泗洪农村商业银行办理了400万元贷款。

2021年8月,该贷款到期后,江苏同达有限公司经营亏损,刘某因无力偿还偿债贷款外出躲避,后该贷款由泗洪县银文资金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根据合同约定代偿。

2021年12月,刘某将江苏同约有限公司资产转售,向泗洪县银文资金信用偿债有限公司清偿债务。

二、分歧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刘某构成骗取贷款罪。

根据2021年《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下称《规定(二)》)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新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恐吓其他金融机构贷款,数额在两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本案刘某的行为完全符合上述追诉犯罪的规定,依法应构成骗取贷款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刘某不构成骗取贷款罪。

根据刑法骗取贷款罪的要犯表述,骗取贷款的行为须给地方银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轻微情节的”才构成骗取贷款罪。

本案股份公司中泗洪县银文资金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根据合同约定代刘某偿还贷款,并未给商业银行造成损失,也不具有“其他严重情节”,《规定(二)》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根据罪状理解适用。

三、评析意见我们认为,刘某的李某行为不构成骗取商业贷款罪,应作为贷款纠纷预处理,具体理由如下:(一)骗取贷款罪的立法背景及目的2021年6月召开的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安建在关于刑法修正案(六)增设骗取贷款罪立法草案的说明中指出,“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了贷款诈骗罪,对以敲诈勒索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行为规定了。

农行客户经理对涉案金融机构违发放贷款罪的定罪标准认识误区的心

农行客户经理对涉案金融机构违发放贷款罪的定罪标准认识误区的心

农行客户经理对涉案金融机构违发放贷款罪的定罪标准认识误区的心2015年9月19号至20日,本人参加了无锡新常态下中小商业银行案件治理与风险防控实务研修班。

会上主要对《银行案件、员工不当行为法律风险、加强案件风险防控建议》三个部分进行深入讨论。

通过学习,本人对违法发放贷款罪有了更新的认识,下面谈谈个人体会:一、什么是违法发放贷款罪是指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二、违法发放贷款罪的立案标准。

对违法发放贷款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为: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二)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违法发放贷款罪的客体要件违法发放贷款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具体是国家的贷款管理制度。

发放贷款是中国商业银行和其他一些金融机构的一项重要金融业务﹐它为国民经济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的资金保障。

为了规范贷款行为,提高贷款质量,保证贷款的安全性和使用的有效性,加速信贷资金周转,中国制定颁布了《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信贷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一系列金融法律、法规,对有关贷款问题作出了规定。

如要求作为贷款人的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在国家产业政策指导下发放贷款;贷款人应对借款人偿还能力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一般应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并对担保的可靠性进行严格的审查,等等。

如果贷款人在办理发放贷款业务过程中,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如不认真调查借款人的偿还能力或资信情况,随意评估有失水准,或未经批准擅自发放贷款等,其行为不仅破坏了国家的贷款管理制度,同时还会造成国家贷款的损失,影响国家金融秩序的稳定。

四、违法发放贷款罪的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五、违法发放贷款罪的主观要件违法发放贷款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对于其非法发放贷款行为可能造成的重大损失是出于过失,这种过失―般是过于自信的过失。

违法发放贷款罪

违法发放贷款罪

违法发放贷款罪一、违法发放贷款罪法律规定(一)罪名规定违法发放贷款罪,是指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刑法》第186条第1款规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国家规定”,涉及《商业银行法》、《担保法》、《贷款通则》、《贷款证管理办法》、《信贷资金管理办法》、《合同法》等一系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有关信贷管理的规定。

主要包括,《商业银行法》第35条“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第36条“商业银行应当对保证人的偿还能力,抵押物、质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质权的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第40条“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它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贷款通则》第24条第2款“借款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对其发放贷款:(一)不具备本通则第四章第十七条所规定的资格和条件的;(二)生产、经营或投资国家明文禁止的产品、项目的;(三)违反国家外汇管理规定的;(四)建设项目按国家规定应报有关部门批准而未取得批准文件的;(五)生产经营或投资项目未取得环境保护部门许可的;(六)在实行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兼并、合作、分立、产权有偿转让、股份制改造等体制变更过程中,未清偿原有贷款债务、落实原有贷款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的;(七)有其他严重违法经营行为。

”,银监会对于商业银行授信、贷款业务的有关监管规定和其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有关规定等。

(二)追诉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违法发放贷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违法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银行法律制度案例分析(3篇)

银行法律制度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银行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日益重要。

然而,银行业在快速发展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法律问题,如金融诈骗、违规放贷、不良贷款等。

为了规范银行业市场秩序,维护金融市场稳定,我国制定了一系列银行法律制度。

本文将以某银行违规放贷案为例,分析银行法律制度在实践中的应用。

二、案例简介某银行在2016年3月至2017年6月期间,违规放贷给多个企业,涉及金额达10亿元。

经调查,该银行在贷款审批过程中,未严格执行贷款条件,导致部分企业不符合贷款条件却获得贷款。

此外,该银行还存在未按规定进行贷后监管、违规发放贷款担保等问题。

最终,该银行被监管部门处以罚款,并责令其改正违规行为。

三、案例分析1. 银行法律制度在案例中的应用(1)贷款审批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实行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制度。

在本案例中,某银行违规放贷的主要原因是未严格执行贷款审批制度。

监管部门依据该规定对某银行进行了处罚,表明贷款审批制度在银行法律制度中具有重要地位。

(2)贷后监管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对贷款进行贷后监管,确保贷款资金的安全。

在本案例中,某银行未按规定进行贷后监管,导致部分贷款资金被挪用。

监管部门依据该规定对某银行进行了处罚,说明贷后监管制度在银行法律制度中具有重要作用。

(3)贷款担保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条规定,担保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债务的履行提供担保。

在本案例中,某银行违规发放贷款担保,导致部分贷款担保无效。

监管部门依据该规定对某银行进行了处罚,表明贷款担保制度在银行法律制度中具有严格要求。

2. 案例启示(1)加强银行内部管理银行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贷款审批、贷后监管、贷款担保等制度,确保银行业务合规进行。

(2)提高员工法律意识银行应加强对员工的法律培训,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使其在工作中能够自觉遵守法律法规。

银行贷款案件中涉嫌犯罪的几种情况

银行贷款案件中涉嫌犯罪的几种情况

银行贷款案件中涉嫌犯罪的主要有:贷款诈骗犯罪、挪用资金罪、违法发放贷款罪、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

一、贷款诈骗犯罪。

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双重客体,既侵犯了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对贷款的所有权,还侵犯国家金融管理制度,贷款是指作为贷款人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对借款人提供的并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还本付息的货币资金。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首先,本罪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行为.所谓虚构事实,是指编造客观上不存在的事实,以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信任;所谓隐瞒真相,是指有意掩盖客观存在的某些事实,使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产生错觉。

根据本条的规定,行为人诈骗贷款所使用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l、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这种情形近年来屡有发生,仅在上海一地,一年就发生假引资的诈骗几十起,案犯一般是伪造国外某财团的巨额资金或者“在美国的爱国华人”的巨额私人存款要以优惠条件存人某银行,以骗取银行的贷款和手续费。

此外,还有许多犯罪分子编造效益好的投资项目,以骗取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贷款。

2、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

为支持生产,鼓励出口,使有限的资金增值,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有时也要根据经济合同发放贷款,有些犯罪分子伪造或使用虚假的出口合同或者其他短期内产比很好效益的经济合同,诈骗跟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

如犯罪分子张某伪造某公司的出口供货合同,并以虚假的合同向上海某银行申请了几百万元的贷款后携款潜逃。

预防金融犯罪系列警示教育片之违法发放贷款罪一念之差观后感

预防金融犯罪系列警示教育片之违法发放贷款罪一念之差观后感

预防金融犯罪系列警示教育片之违法发放贷款罪-一念之差观后感预防金融犯罪系列警示教育片之违法发放贷款罪-一念之差观后感近期,在总行的统一部署和细心安排下,我支行组织员工观看了银行业防范风险的教育影片。

影片选取了几个典型的案例,集中反映和揭露了银行业从业人员思想蜕变以及在防范风险过程中的缺乏。

案例小涉及到贪污、职务侵占、挪用公款、受贿、玩忽职守、违法放贷和金融诈骗。

这些案例的主角当中、既有风云一时的银行家、又有业界精英;既有高级治理人员,又有一般员工。

他们腐败玩忽职守而倒下,不仅仅毁了自己,害了家庭,而且也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意,其教训刻骨铭心。

发人深省。

近年来,金融系统各类经济案件频发,不仅干扰破坏了经济金融秩序,而且严峻地损害了银行的社会信誉。

实行相应措施从源头上加强预,是新时期防范金融犯罪的一道重要防线。

这几年银行职业犯罪之所以呈上升趋势,其中重要的一条是无视了思想方的教育,平常强调业务工作的重要性,无视了职工的思想教育,没有正确处理好思想政治工作和工作的关系。

银行业既要进展正面教育引导,又要坚持常常性的案例获救教育,使从业人员加固思想防线,常常警示自己“莫伸手,伸手必被捉”。

从而为消退金融犯罪打下良好的思想根底,自觉做到常在河边走,就是不湿鞋。

健全规章制度,严格内部治理,是预防经济案值件的保证,一方面要依据我们一线柜员的特点,组织学习,使岗位人员真正做到明职责,细制度严操作。

有效的事前防范与监视是预防经济案伯的重要环节,本岗位的自我检查和自我免疫是第一位的;做到准时发觉和订正工作中的偏差。

对业务工作的各个环节进展有效的内掌握约。

观看完教育影片后,我深受教育和启发。

以案为鉴,通过观看反面典型案例,剖板法安缘由,这些人物欲横流的当今社会,被金钱和贪欲所惑,心理天平失衡,国法缺位,人生坐标偏离了正确的方向而误入歧途,变成阶下囚,一失足而成千古恨。

对于我而言,该影片有助于我找到正确的人生价值取向,帮忙我明辨是非标准,找准工作立足点,增加合规操作和风险防范意识,提高自己的业务素养和执行制度的自觉性。

违法发放贷款罪来了:合规无小事

违法发放贷款罪来了:合规无小事

违法发放贷款罪来了:合规无小事经济下行期中银行不贷款继续攀升,贷款逾期甚至是无法收回变为不良贷款并不意外。

但银行信贷员的违规行为很有可能在贷款逾期无法收回的情况下,演变为违法发放贷款罪,变为刑事责任。

[一]【案例】违法发放贷款罪的案例孟某某违法发放贷款罪案例:傅某(已判刑)为偿还债务,伙同他人,以其实际控制的杭州某电子有限公司名义,向浙江某银行提交伪造的工矿产品销售合同以及该公司和担保方杭州宝某实业有限公司的虚假财务资料以骗取贷款。

孟某某作为上述贷款申请业务审查的主要负责人,未按国家规定严格履行贷款业务审查职责,未对上述贷款申请材料进行相应的贷前真实性调查,在贷款发放后亦未对贷款资金流向进行必要的追踪调查,导致该行发放的共计人民币500万元贷款,至今只收回本息共计人民币638354.88元。

同年,公安机关对被告人孟某某涉嫌违法发放贷款一案进行立案侦查。

此前,孟某某作为傅某涉嫌贷款诈骗一案的证人配合公安机关调查时,如实供述了自己在贷款过程中存在的工作疏忽、审查不严的事实。

同年8月9日,孟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最终,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以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被告人孟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小知识:违法发放贷款罪【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关系人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有关金融法规确定。

【定义】违法发放贷款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银行人员违法警示案例

银行人员违法警示案例

银行人员违法警示案例一、挪用客户资金的小李。

咱先说说小李,他在银行工作,那可是被大家信任的岗位。

有个大客户王老板,在银行存了一大笔钱,准备做个长期投资呢。

小李看着那笔钱,心里就起了歪念。

小李想啊,自己最近在外面欠了不少债,要是能挪用一下王老板的钱,先把自己的窟窿补上,等之后再悄悄还回来,神不知鬼不觉的。

于是,他就利用自己的职务之便,做了些假账,把王老板的钱转到了自己的账户上。

刚开始,他还觉得自己能搞定一切。

可是,投资哪有那么容易啊,他拿着这笔钱去乱投资,结果亏得一塌糊涂。

到了王老板要用钱的时候,钱拿不出来了,这事儿一下子就炸锅了。

王老板那叫一个愤怒啊,直接就把银行告上了法庭。

银行一查,发现是小李搞的鬼,小李呢,不仅丢了工作,还面临着牢狱之灾。

这就告诉我们,银行人员千万不能动客户资金的歪脑筋,那是人家的血汗钱,不是你用来填自己坑的土。

二、违规发放贷款的老张。

再讲讲老张,他在银行负责贷款审批这一块。

有个熟人赵二来找他,赵二想开个赌场,但是这种违法的生意肯定不能正常拿到贷款啊。

可是老张呢,他和赵二是老交情了,就想帮赵二一把。

老张也知道赌场这事儿不靠谱,但是他觉得自己能把控风险。

他在审批贷款的时候,对赵二的资料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伪造了一些文件,就把贷款批给了赵二。

他心想,赵二怎么也能赚点钱把贷款还上吧。

结果呢,赌场被警察一锅端了,赵二不仅没赚钱,还被抓了起来。

这贷款自然就还不上了。

银行开始追查,发现是老张违规操作。

老张这下可惨了,银行把他辞退了不说,他还因为涉嫌违法发放贷款被追究了法律责任。

老张这事儿就告诉我们,银行的贷款审批得按照规矩来,不能因为人情关系就乱搞。

你以为你是在帮朋友,其实是把自己往火坑里推呢。

三、泄露客户信息的小王。

最后说说小王,这小王在银行就是个普通的柜员。

有一天,有个神秘人给他打电话,说只要他能提供一些客户的信息,就给他一大笔钱。

小王一听,心动了。

他觉得自己只是个小柜员,提供点信息应该不会被发现。

贷款诈骗罪及案例

贷款诈骗罪及案例

贷款诈骗罪及案例
贷款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欺骗、编造虚假信息或其他手段,让他人相信能够提供贷款,以此获得对方贷款款项从而非法获利的行为。

这种犯罪行为常常会对被害人造成财产损失,并对其生活、工作和家
庭等方面造成严重影响。

以下是一些具体案例:
1.冒充金融机构诈骗
2.虚假广告引诱贷款
犯罪分子发布虚假广告,宣称提供额度高、利率低的贷款服务,吸引
被害人前来办理。

被害人支付了所谓的手续费或保证金后,发现根本没有
贷款发放,自己的钱也无法追回。

3.伪造文件贷款
犯罪分子伪造贷款申请表、贷款合同等文件,与被害人签订合同,并
要求支付一定的费用作为手续费。

被害人缴纳费用后,贷款却一直未放款,最终发现自己成了受害者。

4.抵押贷款诈骗
犯罪分子以出售低价物品或者转让他人所有权的名义,将他人的房产
或车辆抵押给银行,获得高额贷款后消失,被害人最终面临失去财产的风险。

总之,贷款诈骗罪是一种以欺骗方式非法占有他人贷款的犯罪行为,
对被害人的财产和生活造成了严重损害。

在面对贷款时,人们应保持警惕,提高自我防范意识,避免成为贷款诈骗的受害者。

违法发放贷款个案分析及预防

违法发放贷款个案分析及预防

违法发放贷款个案分析及预防法制与社会违法发放贷款个案分折及预防违法发放贷款个案分析及预防朱迎春(山东警察学院山东济南250014)摘要:违法发放贷款案件成为金融犯罪领域的一类高发案件,其产生的危害后果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如何对该类案件加以防范,促进金融秩序的稳定和健康运行,该文从现存的问题及成因分析入手,结合笔者调研实践,提出建议从对人事的科学管理,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的健全及相关法律意识的提高方面采取有效措施以加强金融监管.关键词:违法发放贷款:金融机构:管理制度违法发放贷款案已屡见不鲜,犯罪分子也得到了严厉打击,但此类人对于其违法发放贷款行为可能造成的重大损失的结果出于过失的,也案件仍有高发趋势,这不得不引起金融机构,公安部门及有关经济秩序构成犯罪.对行为的故意不影响对结果的过失,这也是由违法发放贷款决策者和管理者的重视,我们应对违法发放贷款案发生的根本原因进行罪是结果犯所决定的.现实发生的案件中的行为人多是因为认识不到这深层的分析与研究,并采取相应对策和有效措施,才能从根本上遏制这一点而对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不自知.个案中有不少金融机构的工作人类金融犯罪活动.员对于亲戚,朋友的借款,碍于情面,不对其作任何的调查以确定其是在违法发放贷款案的具体侦查和破获过程中,我们看到了银行等金否符合申请借款人的条件且轻易相信其能够如期还款,甚至认为,即使融机构负责办理贷款业务的工作人员对相关法律知识的极度匮乏,有的逾期不能还款的也应由借款人负全责,现实中还有的因此达成书面或口根本认识不到自己的行为是违法的,甚至已经构成犯罪.我们也看到了头协议的,有的也认为,即使到时追究起自己的责任,作为借款人的亲银行等金融机构的管理人员因为对下属工作人员及办理的贷款业务的监戚,朋友也不会坐视不管的.这些错误的认识使得行为人根本意识不控不力,面对无法挽回的重大经济损失常常只能束手无策.公安机关侦到自己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构成了犯罪,要面临法律的制裁.<贷破案件以后,由于此类案件发案的特点,赃款予以全部追回的难度极款通则>规定信贷人员要对贷款进行调查,贷款人受理借款人申请后,大.针对这些问题,公安机关刑侦部门的民警不仅要对违法发放贷款罪应当对借款人的信用等级及借款的合法性,安全性,盈利性等情况进有清楚地认识,严厉打击此类违法犯罪活动,同时也要做好个案宣传,行调查,核实抵押物,质物,保证人的情况,测定贷款的风险度;在贷给金融系统的工作人员一定的警示,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与金融部门后检查上,贷款发放后,贷款人应当对借款人执行借款合同情况及借款共同维护好金融秩序的良好运行.人的经营情况进行追踪调查和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也1.对违法发放贷款罪的认识及个案中出现的问题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违法发放贷款罪是指银行或者其它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情况进行严格审查.信贷人员对借款人不做任何调查或者在调查中马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向关系人以外的人发放贷马虎虎,应付了事,轻易作出合格的决定,发放了贷款,这种行为已经款,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认定违法发放贷款罪无疑需要符合成立犯罪违法,一旦借款到期没有得到清偿,重大损失的客观结果出现,该行为的四个构成要件,但是在具体办案过程中尤其需要注意的是该罪的特殊就构成了犯罪,该信贷人员就会以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受到追诉.犯罪主体及该犯罪的性质.嫌疑人常常以其与亲戚,朋友的关系如何的亲近,其亲戚,朋友当时是违法发放贷款罪的主体只能是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资商业银行,信如何真诚的向其作出还款承诺而现在又如何的不守信用为自己辩解,犯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服务公司,城乡信用合作社及其它经营贷款业务罪嫌疑人的这种所谓的"冤屈"反映了其对法律的无知.正是由于犯的金融机构,以及上述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目前该案不仅涉及到银行罪嫌疑人碍于情面或贪图私利,无视法律,自己应该履行的职责不认真及大的金融机构,而且其下属的营业所或分理处发案的数量越来越多,履行,其行为不仅给国家带来巨额经济损失,而且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虽然发案所涉赃款数额相对较小,但是由于下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多理应受到法律的严惩.是负责贷款的客户经理,对申请贷款手续的审查不严格,给犯罪分子提2.金融机构信贷人员违法发放贷款案的成因分析供了可乘之机,而且屡屡多次作案,从而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2.1有些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思想道德素质低下,极易受到社会不良违法发放贷款罪属结果犯,所谓结果犯是指犯罪分子的违法行为发风气的腐蚀生了犯罪构成要件客观方面所要求的结果才构成犯罪.我国刑法有关违部分信贷人员虽然明知自己的行为违法违纪,但是在市场经济的大法发放贷款罪的条文明确规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潮中经不起金钱和物质的诱惑,滋长了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的思想,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这种思想的支配下,将自己手中的权力作为为其谋取私利的工具,以贷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卞罚金:谋私,在违法发放贷款的过程中与借款人结伙作案,获取非法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2.2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对法律的无知使得部门规章制度虚空以下罚金.",这里要求的结果就是.重大损失"和特别重大损失".为了规范贷款行为,提高贷款质量,保证贷款的安全性和使用的有对于n重大损失和特别重大损失'的认定,我国相关法律规范也有明确效性,加速信贷资金周转,我国制定和颁布了一系列的金融法律法规,对的规定,造成50,,-100万元以上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造成重大损失";有关贷款问题做出了规定,银行等金融部门也制定了相应的规章制度以造成3~,--500万元以上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由规范其工作人员的信贷行为.违法发放贷款案多是由于信贷人员没有严于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参照上格按照规章制度办理贷款,以信任和情面代替制度,在领导,同事,亲述数额标准或幅度,根据本地的具体情况,确定在本地区掌握的具体标戚,朋友面前,失去规章制度的防线,致使金融部门规章制度难以落实,准.依据我省规定,行为人违法发放贷款必须造成75万元以上的损失当贷款逾期不能偿还,造成重大损失,行为人已经把自己送上了犯罪的才能构成该罪,所以本罪属结果犯.'道路.违法发放贷款罪主观方面由过失造成,即对造成的重大损失的后果 2.3金融机构内部监督检查不力,管理工作出现严重疏漏是过失的心态.金融机构负责贷款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在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对于员工的任用和管理不够严格,重要岗位的工作人员应过程中,明知贷款有可能不能收回,仍然发放贷款,甚至在发放贷款的当经过严格的培训及考核审查,确保其思想道德及业务上的高素质,但过程中谋取个人私利,最终造成重大损失结果的,无疑构成犯罪.另外是违法发放贷款案的频繁发生使我们对金融部门个别员工的素质可见我们更应该注意行为人实施的发放贷款的行为本身是出于故意,但行为一斑.银行等金融机构为保障金融体系安全有效的运行,防范经济犯一12S一《新西部)2007.10期违法发放贷款个案分析及预防'法制与社会罪,虽然设置了稽查监察,事后监督等机构,但对于规章制度的落实,责人的离任审计制度,对于银行由于违规操作形成的呆帐,死帐要~董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追究,其有力的监管作用并没有得到充分的发到底,发现问题及时移送有关部门追究责任.同时各银行等金融机构圭挥.身要加大内部监督力度,着力加强对制度,规章落实情况的监督,尤3.预防和打击金融机构信贷人员违法发放贷款犯罪的对策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组织纪律,思想道德和职业道德教育,增强其防腰3.1加强普法宣传,特别是典型案例的教育作用,使金融机构工作拒变的能力i通过法制教育和业务培训,提高其防骗的责任心和业务毹人员对与自身办理的业务相关的法律知识有所了解,明确哪些行为是违力.违法发放贷款案件的发生带有极大的隐蔽性,往往贷款逾期不能啦法的,不至于到自己锒铛入狱之时还不知其行为已经构成了犯罪.同时回的时候,银行等金融机构的管理人员才发现存在问题,所以,金融柳也能增强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对借款人有可能实施的犯罪行为的辨别力和构应进一步完善其贷款发放管理制度,力求能够及时发现信贷人员的违警惕性,做到对贷款诈骗等金融犯罪活动的防范.法行为,并及时向公安机关通报信息,对可疑人员进行重点监控,从而贷款诈骗案也是金融犯罪中的高发案件,一些犯罪分子为牟取暴防患未然,遏制违法发放贷款案件的发生,避免国家资金的损失.利,将犯罪目标对准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诈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3.3公安机关经侦部门与银行等金融机构应加强协作,互通信息,款,公安机关经侦部门在侦破此类案件时经常会连带发现违法发放贷款进一步完善预防和打击金融犯罪机制.的案件,这与贷款诈骗案件犯罪分子的诈骗手段和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不目前,经济犯罪作为刑事犯罪的一种远没有引起广大民众的警惕,依照法律和规章制度对申请贷款手续进行严格审查有着密切的关系.目在普通市民的意识中,只是对杀人,盗窃,抢劫等一类侵犯人身权利和前经办的贷款诈骗案件中,犯罪分子最常采用的犯罪手段:一是用虚假财产权利的刑事犯罪有着比较深刻地认识,这与中国的法制传统有着密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过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以骗取银行或其他金融切的关系.经济犯罪是随着国家经济的发展而出现的,特别是处于经济机构发放贷款,有些犯罪分子伪造的对房屋,汽车,可即时兑付的票据转型期,在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过程中,现有的体制的不健全及等不动产或者动产,具有所有权或经营权的证明文件,经事后查实根本相关法律规范的不完善使得犯罪分子有了可乘之机,犯罪分子的犯罪手不属于自己的资产或者是根本不存在的资产;二是编造引进资金,项目段愈来愈多,经济犯罪就频繁发生.要使经济犯罪得到有效防范和遏等虚假理由或者虚构经济合同,借款人以一定的理由申请贷款,在贷款制,不仅要求公安机关的全体干警,广大市民都应当对经济犯罪的危害发放以后却改变用途用于挥霍等违法犯罪活动,往往造成不能如期还款性和违法性有清楚地认识.涉及金融活动的犯罪作为经济犯罪中高发的的严重后果.犯罪分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手段骗取贷款,金犯罪,不仅给国家的资产造成巨大的损失,同时也扰乱了金融秩序,特融机构信贷人员如果不对其提供的产权证明作严格审查,或者不对其贷别是此种犯罪有时涉及到社会关系的各个方面,还可能极易引发群体性后使用作跟踪调查,最终借款人不能还款造成75万元以上经济损失的,事件,只有民众的法制意识加强了,金融系统建立了有力的管理和监督则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值得注意的是违法发放贷款罪和贷款诈骗罪二机制,以及公安机关经侦部门的严厉打击,我们才能够维护好整个和谐者之间并没有必然的联系,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只要依照法律,法规及部社会秩序的良好运行.,]规章制度对借款人是否符合条件,提供的担保资产,担保人以及偿还能力等作了严格的审查而未发现任何问题,即使该犯罪分子成立了贷款参考文献: 诈骗罪,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因为其不具备主观上的罪过,也不构成违【1】胡安福主编.《经济犯罪侦查教程》,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击发放贷款罪.在这种情况下,若是借款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了2003年版. 诈骗手段(信贷人员经过严格审查未能发现),骗取贷款数额在一万元[2]曹子丹,候国云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精解》,中国政法上的,则构成贷款诈骗罪;若是借款人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出于经营资金的匮乏,骗取了贷款,但是又由于经营不善致使确实无力[3]孙力主编.《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中国人民公安还到期贷款的,则属于借贷纠纷,对于此类纠纷银行等金融机构只能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西过民事诉讼的途径寻求司法救济.由此可见,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是否[4]高铭暄主编?《新型经济犯罪研完》,中国方正出版社,2000年可能涉嫌违法发放贷款关键是看其是否依照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制度版'格履行了自己应尽的职责.【5】胡耀晋主编?《刑事案件认定,立案标准,法律依据及司法解释3.2金融机构应进一步完善贷款发放管理制度.加强对从业人员的(修订本)》,群众出版社,2o95年版?音训.金融系统作为一个体系要充分发挥人民银行对备商业银行监管力朱迎春:(198O 一)女,山东警察学院法律部教师.童,严格备银行的交易行为的合法性和规范性,建立健全对银行主要负行非法复制,cA机构将在计算机范畴外进行调查和起诉,同时可设置建立着作权集体管理机构和版权中介机构等权利保障机构.发达国自动计费软件,将信息使用费用自动计人使用者在该系统的网站设置的家的经验表明,建立民间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规范并管理知识产权保帐户里.护,可以收到比较好的效果.政府部门也应逐步完善相关法律,加强对2,2-3积极参与促进我国着作权法的修订工作知识产权集体管理机构的指导,规范集体管理的行为.我国按TRIP的标准,从2001年上半年开始了(着作权法)的修总之,数字化图书馆建设中,需要同时兼顾着作权人,传播者和使汀工作.签于图书馆的公益性质和在信息传播中的特殊地位,图书馆界用者间的权利与利益,在公益服务和商业行为问保持合理,公正和有节在着作权法修订中要积极争取对图书馆的合理使用及一些豁免权利,以制的平衡,需要相关法律来规范,也需要图书馆协调,处理好各方面的利于图书馆的读者服务空间,范围以及图书馆事业的发展.在数字化,关系,图书馆不能忽视本身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所能起的作用和应承担网络化的条件下,如何平衡作品的创作者,出版者,传播者和使用者之的职责.叼的权利与利益,给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的规定以延伸和解释,是目前我国修订完善版权法的一个重要内容.吴培娥:(1978一)女,河南鄢陵人,河南质量工程职业学院教师,2.2.3建立相应的权利保障体制法学学士. 《新西部>2oo7.10期-129-。

【合同案例法庭实录】唐山:被控贷款诈骗3000余万元,终获无罪!

【合同案例法庭实录】唐山:被控贷款诈骗3000余万元,终获无罪!

唐山:被控贷款诈骗3000余万元,终获无罪!核心提示:2005年8月2日,H省T市B商贸有限公司D事兼经理S被T市检察院反贪局约谈,旋即因涉嫌行贿罪被T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此前G银行T市X支行D副行长及该行个人金融业务部L经理已因涉嫌受贿罪被约谈后刑事拘留。

2005年8月15日,S、D被捕,L取保候审。

2007年1月4日,T市检察院以T检公刑诉(2006)118号起诉书,指控S犯贷款诈骗罪、行贿罪,D、L犯受贿罪、违法发放贷款罪,向T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此前的T检反贪移诉字〔2006〕第1号〈移送审查起诉意见书〉中三嫌疑人的排序是:D、L、S。

)2007年2月2日,T市检察院撤回起诉补充侦查。

2007年3月2日,T 市检察院以T检公刑诉(2006)118-1号起诉书再次向T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本案经H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1个月,在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延期审理两次。

公诉T检公刑诉(2006)118-1号起诉书指控:2003年1月20日至2004年4月23日,被告人S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指使B商贸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编造并使用虚假的汽车消费贷款资料到G银行T市X支行办理汽车消费贷款,先后办理虚假贷款88笔,贷款总额33976000元,除以偿还贷款本息11097206.39元外,给银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2869793.61元。

(原T检公刑诉(2006)118号起诉书中将“22869793.61元”表述为“主要用于偿还个人债务、购买个人房产、个人挥霍等”。

)被告人D、L明知B商贸有限公司提供的汽车消费贷款资料不真实,未严格履行审查义务,违规签批贷款,造成银行巨大损失。

S为从银行骗取贷款,于2003年8、9月间,分别送给D、L“IBM”和“SANSUNG”笔记本电脑一台;2003年9月为D支付其母亲住院费8168余元;2004年3、4月间送D现金60000元。

2005年2、3月间,D、L分别将笔记本电脑退还S。

骗取贷款罪、贷款诈骗罪、违法发放贷款罪之辨析

骗取贷款罪、贷款诈骗罪、违法发放贷款罪之辨析

骗取贷款罪、贷款诈骗罪、违法发放贷款罪之辨析骗取贷款罪、贷款诈骗罪、违法发放贷款罪之辨析在⾦融类犯罪案件中,经常涉及到骗取贷款罪、贷款诈骗罪与违法发放贷款罪的适⽤,但由于三者之间存在⼀定的相似性,尤其是骗取贷款罪与贷款诈骗罪之间在客观⽅⾯存在⾼度的关联性,给相应案件的定性带来⼀定的困难。

本⽂旨在对各罪名进⾏详解的基础上离析出三者的适⽤界限,以供实务办案参考。

⼀、三罪概述三罪均属于《刑法》分则第三章规定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罪,其中骗取贷款罪与违法发放贷款罪同属于第四节破坏⾦融管理秩序罪,贷款诈骗罪则属于第五节⾦融诈骗罪。

骗取贷款罪,根据《刑法》第175条之⼀的规定,是指以欺骗⼿段取得银⾏或者其他⾦融机构贷款,给银⾏或者其他⾦融机构造成重⼤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为。

构成骗取贷款罪,给银⾏或者其他⾦融机构造成重⼤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给银⾏或者其他⾦融机构造成特别重⼤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

违法发放贷款罪,根据《刑法》第186条的规定,是指银⾏或者其他⾦融机构的⼯作⼈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或者造成重⼤损失的⾏为,并且银⾏或者其他⾦融机构的⼯作⼈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发放贷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商业银⾏法》第四⼗条规定,关系⼈是指:1.商业银⾏的董事、监事、管理⼈员、信贷业务⼈员及其近亲属;2.前项所列⼈员投资或者担任⾼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按照数额进⾏处罚,数额巨⼤或者造成重⼤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数额特别巨⼤或者造成特别重⼤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

贷款诈骗罪,根据《刑法》第193条,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以⾮法占有为⽬的,诈骗银⾏或者其他⾦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以上的⾏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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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洪福、于树宪、李连起、孙振修、张建平涉嫌贷款诈骗、违法发放贷款案于洪福、于树宪、李连起、孙振修、张建平涉嫌贷款诈骗、违法发放贷款案贷款诈骗罪与票据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的区分违法发放贷款男,52岁。

因涉嫌票据诈曰被逮捕。

因涉嫌票据诈男,41岁。

曰被逮捕。

男,40岁。

因涉嫌票据诈曰被逮捕。

男,50岁。

因涉嫌票据诈曰被逮捕。

男,38岁,原任中国衣业银行深州市支行营业室主任。

因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于2003年1月3曰被逮捕。

被告单位:衡水市利达畜产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连起二、诉辩主张(一)人民检察院指控事实2000年8月31日,被告人于树宪、李连起、张建平合伙成立衡水利达畜产品有限公司,主要经营羊绒、羊毛等。

为筹集资金,2001年4月,于树宪通过被告人孙振修找被告人于洪福借钱,于洪福称没钱,但可以搞到伪造的银行承兑汇票去银行质押贷款,后于树宪又找到张建平想用银行承兑汇票去质押在张的单位贷款,张表示同意,但要求验资、査询。

过了两三天,于洪福和于树宪、孙振修到河南郑州,用12万元向张朋(另案处理)购买了3张假承兑汇票。

于树宪用其中一张面额为100.6万元的假承兑汇票(开出行是邯郸某银行)在张的单位质押贷款,因需验资,在于洪福的安排下张建平和于树宪、孙振修到邯郸,张建平、于树宪在宾馆等候,孙振修和张朋用假公章伪造了银行查询书等验资手续。

2002年4月30日,于树宪以其名义在深州市衣行辰时营业所骗取贷款97万元。

于洪福分得赃款27万元,于树宪分得赃款17万元,孙振修分得赃款3万元,衡水利达畜产品有限公司占用50万元。

2001年5月的一天,在衡水市军分区招待所,被告人于洪福、于树宪向张朋购得面额为400万元的假承兑汇票一张,被告人于洪福、孙振修、李连起用假公章共同伪造了银行査询书等验资手续,后由李连起将假验资手续交给了张建平。

6月2曰于树宪、李连起在张的单位以李的名义质押贷款320万元。

李连起用赃款190万元做羊绒生意,于洪福分得赃款62万元用于还山东借款和个人挥霍,于树宪分得赃款16万元,其余50万余元去向不明。

年9月的一天,被告人于洪福交给李连起一张面额为450万元的假承兑汇票(开出行为河南省漯河市农行南街村支行营业所,出票人为河南省南街村(集团)有限公司),在衡水市新华旅馆,被告人于洪福、于树宪、李连起、孙振修用假公章共同伪造了验资手续,9月9曰李连起以衡水利达畜产品有限公司名义,在张建平的单位质押贷款350万元,用于归还前两次骗取的贷款。

2001年7月,被告人于洪福、于树宪、李连起等人通过张朋、张新建(山东泰银经济担保公司经理,另案处理)、王明柱(山东省肥城市衣行营业部副主任,另案处理)借款800万元。

期间,李连起、于树宪通过于洪福送给王明柱好处费12万元。

据此,衡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于洪福、于树宪、李连起、孙振修的行为构成票据诈骗罪,被告人张建平的行为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

(二)被告人辩解及辩护人辩护意见被告人于洪福、孙振修、张建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被告人于树宪、李连起辩称自己不知道用于质押的承兑汇票是伪造的。

被告人于洪福的辩护人认为:对被告人于洪福应以合同诈骗罪定罪量刑,犯罪数额不能认定特别巨大,同时也没有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巨大的损失,被告人于洪福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退出全部赃款,有较好的悔罪表现,其本人在本案中给被害单位没有造成实际经济损失,要求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于树宪的辩护人认为:本案部分事实不清;于树宪是利达公司职员而非股东,更非法定代表人,没有决策权,其在参与前两笔贷款时,并不明知汇票真假,且在整个环节上不处于主导地位,不起决定作用,公诉人所控罪名不能成立;于树宪转给王明柱钱的行为不是行贿行为;其在案发前向银行提供了价值100万余元的财产以全力减免银行损失,积极检举他人犯罪行为,基本如实陈述自己的问题,要求对其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被告人李连起的辩护人认为:本案应定性为合同诈骗,诈骗数额非特别巨大,造成损失数额亦非特别巨大;李连起未参与起诉书指控的第一次诈骗犯罪;其案发后积极退赃,与公安机关密切配合,对抓获同案除张建平外的其他被告人起了重要的作用,应属有立功表现,要求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孙振修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孙振修之行为符合合同诈骗罪的特征,其在犯罪中处于次要地位,起辅助作用,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积极检举他人重大犯罪行为,提请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张建平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张建平认罪态度较好,有重大立功表现,要求对其减轻处罚。

三、人民法院认定事实和证据(-)认定犯罪事实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后,对人民检察院公诉事实予以认定。

(二)认定犯罪证据1.被告人供述五被告人均供认不讳。

且供与供、供与证相吻合。

证Jk证曰证人陈志刚证言证实:被告人张建平任衣行辰时营业所主任时向外发放贷款350万元,质押承兑汇票及验资手续均系他交给陈志刚的。

贺向前、尹大戳证实:情况同陈志刚证言。

3.书证中国衣业银行深州市辰时营业所质押借款合同三份及质押凭证清单证实:2001年4月30日,于树宪以100.6万元面额银行承兑汇票质押贷款97万元,2001年6月2日,李连起以400万元面额的银行承兑汇票质押贷款320万元,2001年9月9日又以450万元面额的银行承兑汇票质押贷款350万元,该承兑汇票存款行为河南省漯河市衣行南街村支行。

前两笔贷款为小额质押借款,第三笔为个人质押借款。

深州市公安局从中国衣业银行深州市辰时营业所调取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450万元)、查询书一份,经五被告人当庭辨认无异,证实该票经中国衣业银行S 河市南街村支行鉴定,系伪造,不属该行签发。

该查询书上盖圆形业务公章,中国衣业银行漯河市南街村支行证明,该行从未使用过圆形业务公章。

中国衣业银行深州市辰时营业所收贷凭证记载证实:'2001年9月9曰收回于树宪贷款(2001年4月30日发放)97万元;收回李连起贷款(2001年6月2日发放)320万元。

借款凭证记载,李连起于2001年9月9日所贷350万元,截至2002年7月3日尚欠245.5万元。

四、判案理由被告人于洪福、于树宪、李连起、孙振修相互勾结,为非法占有银行贷款,购买假银行承兑汇票,以之作抵押,并伪造银行查询、查复书,诈骗银行贷款之行为,已构成贷款诈骗罪,且诈骗数额特别巨大。

公诉机关指控的该部分事实成立,应予支持,但定性应予变更。

被告人张建平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的该部分事实及罪名成立,应予支持。

所控诈骗三笔贷款,均系个人名义贷款,该诈骗行为并非被告单位研究决定,且无证据证明贷款均为被告单位所用;被告单位通过关系与"山东〃签订借款协议,融资800万元,此系正常借贷行为,虽有送钱行为,并非是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该行为不符合行贿罪关于"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贿赂〃这一构成要件,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衡水利达畜产品有限公司单位犯罪不成立,不予支持。

各辩护人关于本案定性的意见均不予采纳。

被告人于树宪、李连起及于树宪的辩护人辩称其不明知承兑汇票的真伪,经查,同案被告人于洪福、孙振修均供述于树宪前去"买票”后即知票为假的,并供述李连起在第二次贷320万元时亦知承兑汇票系伪造的,且与于树宪、李连起原供相一致,故该辩解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

于树宪、李连起的辩护人分别提出,该二被告人在整个犯罪过程中属从属地位,经查,二被告人积极主动参与"购票”、伪造验资手续、联系张建平进行贷款,并占有部分所贷款项,虽然李连起未参与诈骗97万元,于树宪在诈骗350万元一起中作用相对较小,但其在犯罪过程中仍均处于主要地位,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李连起的辩护人所提李连起有立功表现,经查,无证据证实,不予支持。

被告人孙振修的辩护人所提被告人孙振修系从犯的意见,经查,被告人孙振修在整个诈骗过程中只是受于洪福指使参与了伙同他人伪造验资手续,未分赃,在整个犯罪过程中处于从属地位,辩护人关于孙振修系从犯的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孙振修有立功表现,故对其减轻处罚。

被告人张建平的辩护人关于张建平有重大立功表现的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

各辩护人关于五被告人案发后积极退赃的意见,经查均属实,予以采纳。

五、定案结论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3条、第186条第2款、第52条、第64条、第25条第1款、第26条第1款、第27条、第68条第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62条第2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人于洪福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10万元;2被告人于树宪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9万元; 3.被告人李连起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 并处罚金8万元; 4.被告人孙振修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4万元;5.被告人张建平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3 年,并处罚金5万元;被告单位衡水利达畜产品有限公司无罪;追缴各被告人犯罪所得。

六、法理解说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是被告人于洪福等人的行为是票据诈骗罪、合同诈骗罪还是贷款诈骗罪。

笔者认为,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被告人于洪福等人的行为构成贷款诈骗罪。

理由如下:(一)于洪福等人的行为不构成票据诈骗罪。

票据诈骗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

刑法分则以叙明罪状的形式对票据诈骗罪的客观方面予以规定,即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构成票据诈骗罪。

其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其二,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其三,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其四、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钱财的;其五,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本案被告人于洪福和于树宪、孙振修为骗取贷款,到河南郑州,用12万元向张朋购买3张假承兑汇票。

于树宪用其中一张面额为100.6万元的假承兑汇票(开出行是邯郸某银行)在张建平所在的银行质押贷款,其行为似乎符合票据诈骗罪客观方面第1项的规定,即明知是伪造的汇票而使用的。

但其行为仍然不能定性为票据诈骗罪。

因为,被告人的最终目的是骗取贷款,购买并使用伪造汇票的行为只是骗取贷款的方法行为。

各种金融诈骗罪的本质区别就在于行为人是通过何种手段最终获得并非法占有金融机构财产的。

票据诈骗罪是通过使用不正当票据的手段获得非法财产,而贷款诈骗罪是通过骗取贷款的手段获得非法财产,二者的外延有交叉之处,但内涵有所区别。

就本案而言,行为人最终是靠骗取贷款的方法非法占有了银行资金,从这个角度讲,不宜认定其行为构成票据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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