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案例分析】贷款诈骗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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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案例分析】贷款诈骗罪案
(一)基本案情
2009年,被告人甲在没有实际土地使用权的情况下,与当时在高州市国土资源局工作的乙(另案处理)合谋,以其两个女儿丙、丁的名义办理了两份虚假的本市南湖塘嘉豪花园的国有土地使用证。2011年12月和2013年2月,被告人甲分别以丙、丁名下的虚假土地使用权证作为抵押,骗取高州市农村信用联社大潮信用社分别为其办理了50万元和100万元二笔贷款。至2015年1月28日案发时,丙名下的100万元贷款只归还了本金10万元,支付利息176431.30元;丁名下的50万元贷款归还本金529.10元,支付利息129213.26元。xx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梁瑞鑫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贷款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并向法庭提供了相应证据。
(二)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甲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诈骗金融机构贷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贷款诈骗罪,应予以刑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甲的犯罪事实属实,罪名成立。被告人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甲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被告人甲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三)典型意义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金融信贷业务中出现了大量的以欺骗的方式骗取国家贷款的行为。为此,我国《刑法》专门对这种贷款诈骗行为进行了规则。《刑法》第193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违反信贷管理法规,明知自己不具备偿还能力或偿还能力不足,采用捏造事实,隐瞒真相或者通过对银行等有权发放贷款的金融单位的人员行贿、请托等不正当方法获取巨额贷款,但是到期不还,从而致使国家财产遭受一定损失的行为。就其实质而言,贷款诈骗罪是一种特殊的诈骗罪。一方面,它具有普通诈骗罪的本质属性,比如,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从而侵犯了他人财产权利,等等。另一方面,它又具有特殊性。其特殊性是指贷款诈骗发生在金融信贷活动过程中,具有不同于普遍诈骗的特殊环境。表现在:它需以占有他人或者国家的财物为目的,但往往不是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