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案例分析】贷款诈骗罪案
最新贷款诈骗案例分析报告

最新贷款诈骗案例分析报告近年来,随着人们对金融服务的需求不断增加,贷款诈骗案件也层出不穷。
为了更好地保护市民的财产安全,我们进行了一系列案例分析,揭示贷款诈骗的手法和防范措施,并希望以此报告提醒所有人警惕潜在的风险。
案例一:虚假中介公司李某在某网络平台上看到一家自称能够快速放款的中介公司,他目前急需资金进行投资,并根据公司提供的联系方式与其取得了联系。
不久后,公司工作人员要求李某提供个人信息及贷款凭证,并向其收取了一定的保证金。
然而,当李某转账后,中介公司立即消失,并断绝了与李某的一切联系。
最终,李某不仅未能获得贷款,还被骗取了保证金。
该案例揭示了虚假中介公司的贷款诈骗手法。
这类中介公司通常通过高额贷款利率和快速放款的承诺吸引借款者,然后要求提供个人信息和保证金。
为了防范此类风险,借款者应该注意辨别中介公司的真实性,并通过查询相关资质、和他人的评价来验证其可信度。
案例二:伪造贷款APP王某在应用商店中下载了一款自称能够提供贷款服务的APP,并按照其指引填写了贷款申请表。
几天后,王某被告知贷款已经通过,并成功转入了其指定账户。
然而,当王某赶往银行查询时,才发现账户余额仍为零。
经进一步调查,该APP 被发现是一起伪造的金融平台,其目的是通过获取用户个人信息来进行非法活动。
这一案例揭示了伪造贷款APP的贷款诈骗手法。
为了防止落入此类陷阱,用户应在下载APP前,仔细阅读用户评价和平台介绍,并格外注意个人信息的填写方式。
此外,及时更新手机系统和软件,以提高防护能力,减少安全风险。
案例三:社交平台诈骗刘某在社交平台上结识了一个号称从事小额贷款业务的“理财达人”,并在一段时间后建立了信任。
渐渐地,“理财达人”称有内部优惠贷款,并引导刘某向其转账作为审批费用。
刘某在连续几次转账后才意识到被骗,而“理财达人”则消失得无影无踪。
这一案例揭示了通过社交平台进行贷款诈骗的手法。
为了防止类似事件,用户应当保持冷静,调整心态,加强对陌生人的警惕,避免相信不明来源的贷款信息。
贷款诈骗罪典型案例解析

贷款诈骗罪典型案例解析【作者】:北京⼤成(合肥)律师事务所李民【声明】:本⽂仅供学习分享,转载请注明来源⼀案例解析李海平犯贷款诈骗罪、诈骗罪案(【法宝引证码】CLI.C.16689202)1争议焦点(1)被告⼈及其辩护律师认为起诉书指控贷款诈骗事实的第2笔贷款已经续贷,续贷时未提交虚假购销合同,因此不应当认定为犯罪事实。
(2)起诉书中指控被告⼈虚构借款⽤途骗取钱款的事实不符,但实际上被告⼈李海平所得借款均⽤于归还公司债务,不具有⾮法占有⽬的,不构成贷款诈骗罪。
核⼼术语:⾮法占有为⽬的;诈骗;伪造贷款资料,虚构贷款事由;2裁判要旨浙江省杭州市中级⼈民法院审理查明:被告⼈李海平于2004年7⽉注册成⽴富阳海平⾷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平公司),之后⼜陆续成⽴富阳市⽵宝⽵笋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宝合作社)、浙江玖康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玖康公司),并实际控制经营。
⾃2008年始,被告⼈李海平因经营上述公司⽽⼤额⾼息借款,进⽽背负巨额债务⽆⼒偿还。
为维系资⾦运转,被告⼈李海平⾃2009年始隐瞒⽆⼒归还真相,以其实际控制的海平公司或其个⼈名义,以伪造购货合同等⼿段,虚构海平公司向其本⼈实际控制的⽵宝合作社、玖康公司等单位购货等事实,向稠州银⾏杭州分⾏等银⾏骗取贷款共计⼈民币3100万元。
此外,被告⼈李海平还隐瞒⽆⼒归还真相,主要虚构海平公司经营周转需资⾦的事由,以⽉息1分⾄1⾓为诱饵,向被害⼈罗某、葛某等⼈骗取借款共计⼈民币1500余万元。
⽽后,被告⼈李海平将上述钱款主要⽤于归还前债本息。
⾄案发,被告⼈李海平造成上述银⾏贷款实际损失计⼈民币3060余万元,造成上述被害⼈实际损失计⼈民币900余万元。
《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百九⼗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以⾮法占有为⽬的,诈骗银⾏或者其他⾦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数额巨⼤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数额特别巨⼤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或者没收财产:(⼀)编造引进资⾦、项⽬等虚假理由的;(⼆)使⽤虚假的经济合同的;(五)以其他⽅法诈骗贷款的。
骗取贷款罪的分析及典型案例

骗取贷款罪的分析及典型案例河南洛太律师事务所陆向辉法条规定及相关解释:根据《刑法修正案(六)》的规定,骗取贷款罪,是指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立法背景: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了贷款诈骗罪,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在现实中存在有区别于贷款诈骗的行为,比如采用欺骗手段取得贷款,但是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或者无法证明非法占有的目的的行为,但客观上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情节非常严重,这样的行为就需要刑法规定罪名来规制,遂在刑法修正案六中增设骗取贷款罪。
该罪名存在的必要性:我们国家把银行等金融机构作为一种特殊对象,尤其在法律上做出比一般对象较为特殊的保护,设置了很多关于银行业务法律责任和特殊规定,在规定了金融诈骗罪的同时,觉得打击力度还不够,又新增了骗取贷款等新罪名,其目的是为了维护我国正常的金融秩序,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但从罪刑法定原则出发,一个罪名的设置也应该严格遵守刑法的谦抑性,在对关于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给予特殊保护,及时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只要实施了骗取行为,就有可能触犯刑法,这本身就将该类行为由原来的结果犯加入了情节犯的因素,在经济活动日益活跃的现代社会,规定该罪名有其必要性,但决不能再对该罪名进行扩张或者类推解释。
问题:但在实践中骗取贷款罪的司法适用十分混乱,司法人员和学者在对贷款诈骗的解读上也有很多分歧。
甚至不当扩大处罚范围使该罪成为了任意解释的“口袋罪”,很容易被公权力机关降低入罪门槛而滥用,或者不当限缩的入罪范围使该罪实际上形同虚设。
此外,骗取贷款与贷款诈骗在实务中因为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界限不明,削弱了对贷款诈骗罪的规制力度。
银行典型案例法律(3篇)

第1篇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银行业务日益复杂,法律风险也随之增加。
本文将通过分析几个典型的银行法律案例,探讨银行业在法律实践中所面临的问题及其解决方案。
一、案例一:贷款诈骗罪案情简介:某银行工作人员甲在办理贷款业务过程中,与乙合谋,伪造乙的身份证、房产证等材料,向银行申请贷款。
银行审核不严,发放了贷款。
贷款到期后,乙无力偿还,银行向公安机关报案。
法律分析:本案中,甲乙的行为涉嫌构成贷款诈骗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伪造、变造的金融票证或者其他方法骗取贷款的,构成贷款诈骗罪。
解决方案:1. 银行应加强对贷款申请人的审核,严格审查身份证明、财产证明等材料,防止伪造、变造材料的情况发生。
2. 银行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加强对贷款业务的监管,防止内部人员与外部人员合谋诈骗贷款。
3. 银行在发现贷款诈骗行为后,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二、案例二:银行间市场欺诈案情简介:某银行工作人员丙利用职务便利,通过虚构交易对手、虚增交易规模等手段,在银行间市场进行欺诈交易,骗取银行间市场交易资金。
法律分析:本案中,丙的行为涉嫌构成金融诈骗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段,骗取金融机构资金,数额特别巨大的,构成金融诈骗罪。
解决方案:1. 银行应加强内部控制,规范银行间市场交易流程,严格审查交易对手的资质和交易的真实性。
2. 银行应建立健全风险预警机制,对异常交易行为进行实时监控,及时发现并制止欺诈行为。
3. 银行在发现欺诈行为后,应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三、案例三: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案情简介:某银行推出一款理财产品,消费者丁购买后,发现产品收益率远低于宣传材料中的预期收益率。
丁要求银行退还本金并支付赔偿,银行拒绝,引发纠纷。
法律分析:本案中,银行在宣传理财产品时存在虚假宣传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金融诈骗罪案例分析

一、金融诈骗罪有哪些1、金融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或者金融机构信用,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行为。
我国《刑法》分则在犯罪分类上坚持以犯罪客体为主,以行为和对象为辅的分类方法。
在《刑法》分则各章的划分上以及同一章中各节同类犯罪的区分上都是以客体为主要的划分标准,而在同类犯罪中的具体个罪划分上则以行为和对象为划分标准。
2、金融诈骗罪具体种类有:合同诈骗罪、票据诈骗罪、贷款诈骗罪、信用卡诈骗最、信用证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集资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保险诈骗罪、招摇撞骗罪。
二、金融诈骗罪会判死刑吗根据刑法规定,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将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将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进行票据诈骗活动,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金融诈骗罪案例分析王某贷款诈骗案2007年8月16日,被告人王某在其妻子陈女士不知情的情况下,持陈女士的身份证及由王某伪造的证明文件等材料,委托其邻居郑某假冒陈女士向银行申请个人“白领通”贷款,骗得贷款人民币10万元,所得贷款被王使用,至案发前仍有贷款本金人民币8.8万元未向银行清偿。
2008年10月,银行向公安机关报案,称王某有贷款诈骗嫌疑。
经侦查,公安人员于2010年2月10日在重庆市将王某抓获归案。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贷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贷款诈骗罪,对其应予刑事处罚。
王某没有法定的从轻或减轻情节,但因其系初犯,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
2010年7月,法院对此案依法做出判决:被告人王某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因其另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故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王某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发还各被害单位;犯罪工具予以没收。
骗取贷款罪的典型案例

骗取贷款罪的典型案例骗取贷款罪是指以欺骗、隐瞒、虚构事实等手段获取贷款的行为,其危害性严重,不仅损害了金融机构的利益,也给社会带来了不良影响。
下面我们就来看几个典型的骗取贷款罪案例。
案例一,小王伪造身份信息骗取贷款。
小王在申请贷款时,为了获取更高的贷款额度,伪造了自己的身份信息。
他将自己的工资收入和资产状况进行了虚报,并伪造了一份虚假的工作证明和收入证明。
在银行的审核过程中,小王的贷款申请通过了,他成功获得了一笔较大额度的贷款。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银行发现了小王提供的资料存在疑点,最终确认了他的行为构成了骗取贷款罪。
案例二,小李虚构房产信息骗取贷款。
小李想要购买一套房产,但由于自身资金不足,无法满足银行的贷款条件。
于是,他在贷款申请中虚构了一套房产的信息,包括房产的面积、价格等。
通过这些虚假信息,小李成功获得了银行的贷款。
然而,银行在后续的调查中发现了小李提供的房产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最终确认了他的行为构成了骗取贷款罪。
案例三,小张编造企业经营情况骗取贷款。
小张是一名企业主,他在申请贷款时为了获得更多的资金支持,编造了企业的经营情况。
他虚报了企业的营业额、利润等信息,并提供了虚假的财务报表和经营数据。
银行在审核贷款申请时并未对这些信息进行深入核实,最终小张成功获得了贷款。
然而,随着企业经营情况的真实暴露,银行发现了小张的行为构成了骗取贷款罪。
以上案例充分说明了骗取贷款罪的危害性和严重性。
在现实生活中,骗取贷款罪的案例屡见不鲜,对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造成了严重的影响。
因此,我们要加强对骗取贷款行为的监管和打击力度,同时也要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共同维护金融秩序和社会和谐。
银行法律考试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某商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于2020年5月向甲公司发放了一笔1000万元的贷款,用于甲公司扩大生产规模。
贷款期限为2年,利率为基准利率上浮10%。
在贷款发放过程中,银行对甲公司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以及信用记录进行了审查,并要求甲公司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2021年11月,银行在例行贷后检查中发现,甲公司的实际经营状况与贷款申请时提供的资料不符,财务报表存在重大虚假记载,且甲公司未按照约定用途使用贷款。
经过进一步调查,银行发现甲公司法定代表人乙利用虚假资料骗取贷款,涉嫌贷款欺诈。
二、案例分析1. 贷款欺诈行为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贷款欺诈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行为。
在本案例中,乙通过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和经营资料,隐瞒了公司的真实经营状况,骗取了银行的贷款,其行为符合贷款欺诈的构成要件。
2. 银行的法律责任(1)审查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商业银行应当对贷款申请人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和信用记录进行审查。
在本案例中,银行在贷款发放过程中对甲公司的审查存在疏漏,未能及时发现乙的欺诈行为,因此银行对贷款欺诈行为负有审查责任。
(2)追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债务人因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合同无效。
在本案例中,由于乙的贷款欺诈行为导致贷款合同无效,银行有权向乙追偿已发放的贷款本金及利息。
3. 乙的法律责任(1)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贷款欺诈行为构成犯罪,乙应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乙的犯罪情节,可能被追究诈骗罪、贷款诈骗罪等罪名。
(2)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乙因欺诈行为导致贷款合同无效,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乙应返还银行已发放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并赔偿银行因此遭受的损失。
骗取贷款罪典型案例‖大竹县律师

骗取贷款罪典型案例‖⼤⽵县律师
骗取贷款罪典型案例‖⼤⽵县律师
⼀、基本案情
被告⼈桂林市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朱某伙同被告⼈邓某(已判刑)通过签订虚构车辆总价值128万,并出具该公司盖章的⾦额为128万元的虚假汽车销售发票,同时伪造邓某已经⽀付了⾸付款38.4万元的定价收据、达到被告⼈邓某不⽀付⾸付便向银⾏贷款89.6万,⽽该车实际购车发票⾦额为59.34万元。
后邓某将该车抵押、所得款项已挥霍,车辆下落不明,被告⼈朱某及某公司使⽤虚假的证明⽂件骗取银⾏贷款造成银⾏损失贷款本⾦88.607544万元。
⼆、诉讼过程
近⽇叠彩区⼈民法院以被告⼈单位桂林市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犯骗取贷款罪,判处罚⾦⼈民币⼋万元,;被告⼈朱某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个⽉,并处罚⾦三万元。
三、典型意义
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三⼗条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危害社会的⾏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三⼗⼀条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判处刑罚。
第七⼗五条之⼀的规定以欺骗⼿段取得银⾏或者其他⾦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证、保函等,给⾳乐或者其他⾦融机构造成重⼤损失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本案中,被告单位及被告⼈以欺骗⼿段,帮助他⼈骗取银⾏贷款,给银⾏造成重⼤损失,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款。
其⾏为触犯了《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七⼗五条之⼀的规定,应当以骗取贷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律师⼤⽵县律师
⼤⽵刑事律师。
真实金融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9年,某市一家银行发生了一起贷款诈骗案。
犯罪嫌疑人李某以虚假的身份信息向银行申请贷款,骗取银行巨额资金。
该案涉及金融法律问题复杂,具有典型性。
二、案情简介1. 犯罪嫌疑人李某,男,30岁,无业。
2. 李某通过伪造身份证、户口簿、工作证明等材料,向某银行申请贷款。
3. 银行在审查过程中,未发现李某提供的材料存在虚假信息,批准了李某的贷款申请。
4. 李某获得贷款后,将部分资金用于个人消费,其余资金转移至他人账户。
5. 银行在贷款到期后,多次催收无果,遂向公安机关报案。
三、法律分析1. 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贷款诈骗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在本案中,李某通过伪造身份信息,骗取银行贷款,其行为符合贷款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2. 银行的责任认定(1)银行在审查过程中,未发现李某提供的材料存在虚假信息,存在一定的过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五条的规定,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贷款业务的审查和管理。
银行在审查过程中,未能发现李某提供的材料存在虚假信息,说明银行在内部控制制度上存在缺陷。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订立合同,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仍订立合同的,该合同无效。
在本案中,银行在明知李某提供的材料存在虚假信息的情况下,仍批准贷款申请,存在一定的过错。
3. 案件处理结果(1)李某因贷款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2)银行因在审查过程中存在过失,被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人民币20万元。
四、案例分析1. 本案反映了金融机构在内部控制制度、风险管理等方面存在不足。
银行在审查贷款申请过程中,未能发现李某提供的材料存在虚假信息,说明银行在内部控制制度上存在缺陷。
2. 本案提醒金融机构应加强对贷款业务的审查和管理,提高风险防范意识。
贷款合同诈骗案例分析

贷款合同诈骗案例分析案例概述在现实生活中,许多人为了满足自己的财务需求,需要通过贷款来获得资金支持。
但是,有些不法分子利用贷款这一需求,以虚假的贷款信息和合同内容欺骗被害人的钱财。
以下是一起贷款合同诈骗案例分析。
2018年7月,张先生在网上看到了一家诚信贷款公司,并与该公司业务员沟通,决定借款10万元。
该公司在签订贷款合同前告知他需要缴纳一定的保证金,并要求把保证金转账至其指定的帐户。
张先生按照贷款公司要求,将3万元作为保证金转账至其指定银行卡上。
但是,当张先生等到贷款发放的时间时,却发现对方已经失联,并无法联系。
分析对于这一案例,主要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来进行分析:诈骗手段和防范措施。
诈骗手段该案例中,贷款公司利用虚假贷款信息与合同内容诱骗被害人,采取了如下手段:1.虚假宣传:该贷款公司宣传含糊、存在夸大、虚假信息,以此引诱张先生上当受骗。
2.收取保证金:该公司以收取保证金的方式欺诈张先生的财产,让其将大量钱款转账至公司指定银行卡上。
3.虚假贷款发放承诺:该公司在未获得资质的情况下,向张先生承诺虚假贷款发放,并实施逃离式欺诈。
防范措施对于贷款合同诈骗,人们可以采取以下措施进行防范:1.了解贷款公司:在选择贷款公司时,应该仔细浏览公司官网,查看公司资质、信誉等情况。
2.注意贷款合同内容:在签订贷款合同前,要对贷款合同内容进行详细了解,避免被不良公司套路。
3.不缴纳保证金:切勿相信需要缴纳保证金的公司,贷款公司一般不会收取保证金。
4.积极维护权益:在发现自己被欺诈时,应该积极向司法机关反映,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总结该案例中,贷款合同诈骗分子通过虚假宣传、收取保证金等手段,诱骗张先生上当,将其骗走了3万元钱款。
倘若张先生提前了解并注意贷款合同的各项内容,或积极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就不会被欺诈。
因此,在选择贷款公司时,人们应该多做准备、更加警惕,避免自己成为诈骗者下一个目标。
贷款诈骗罪案例

贷款诈骗罪案例被告⼈李某系古蔺县古蔺镇原⽯⽺村副村长。
2000年1—4⽉,在国家扶贫政策的允许下,未同村委会成员商量,也未告知村民的相关情况,私⾃以“⽯⽺村委会”的名义在古蔺县扶贫办申请板栗、⼤枣秧苗的贷款项⽬,李某在明知该果苗款只需15万元的情况下,李某却向县扶贫办申请需20万元,在县扶贫办下达该项⽬⽂件指标后,李某以农户每户贷款200元的⼩额贷款的⾦额,私刻农户私章及代签字的⽅法,从古蔺县农业银⾏贷款20万元。
李某除⽀付果苗款15.5万元后,将剩余的4.5万元⾮法占为⼰有。
[分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有两种意见:第⼀种意见认为,李某虽是副村长,但以⾮法占有为⽬的,使⽤虚假的证明⽂件骗取银⾏贷款,数额较⼤的⾏为,已触犯了刑法第⼀百九⼗三条的规定,构成贷款诈骗罪。
第⼆种意见认为,李某系副村长,是受国家机关委托从事公务的⼈员,却以⾮法占有为⽬的,以农户贷款购果苗的⽅式骗取公物的⾏为,触犯了刑法第三百⼋⼗⼆条第⼆款、第三百⼋⼗三条(三)项的规定,已构成贪污罪。
[评析] 所谓贪污,是指国家⼯作⼈员、国有单位利⽤职务上的便利,贪污、挪⽤、私分公共财物,索取、收受贿赂、破坏公务⾏为的廉洁性,或者以国家⼯作⼈员、国有单位为对象进⾏贿赂,收买公务⾏为的犯罪的总称。
其基本特征,第⼀是国家⼯作⼈员的廉洁性,⽽被告⼈李某系副村长,是受国家机关委托从事管理公务的⼈员,应视为国家⼯作⼈员;第⼆,在客观⽅⾯李某是利⽤其副村长的职务便利实施的骗取公物的⾏为,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因此,李某的⾏为构成贪污罪。
所谓贷款诈骗罪,是指以⾮法占有为⽬的,使⽤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法,骗取银⾏或者其他⾦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的⾏为,该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可以是国家⼯作⼈员,也可以是⼀般其他⼯作⼈员。
即侵犯了国家⾦融机构的贷款活动的监督和管理制度,⼜侵犯了⾦融机构对贷款资⾦的所有权;客观⽅⾯表现为采⽤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法。
贷款诈骗罪案例分析

贷款诈骗罪案例分析作者:余凌英来源:《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24期摘要贷款诈骗罪是发生于金融领域的一类十分突出的犯罪,它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其方法是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其行为是诈骗银行或者是金融金钩的贷款并且数额比较大,在现在的金融犯罪中,贷款诈骗罪的发案率也呈现出了逐渐上升的趋势,本文主要结合贷款诈骗行为的具体案例来进行法理研究和分析,具有一定的意义。
关键词贷款诈骗贪污罪扶贫贷款作者简介:余凌英,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教育院。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8-085-01一、案情介绍被告人张某系古蔺县古蔺镇原石羊村副村长。
2000年1至4月,在国家扶贫政策的允许下,其在未同村委会成员商量,也未对村民告知的情况下,私自以“石羊村委会”名义向古蔺县扶贫办申请板栗等贷款项目。
张某在明知果苗款只需15万元的情况下,向县扶贫办申请材料中注明需要20万元,后获得县扶贫办下达同意该项目的文件。
张某以此项目文件,按照村里农户每户贷款200元的小额贷款金额申请,通过私刻农户私章及冒名代替签字的方法,从古蔺县农业银行贷款20万元。
张某在支付了果苗款15.5万元后,将剩余的4.5万元非法占有并挥霍。
事后,张某在银行贷款项目实施检查过程中案发。
二、法理研析对本案红张某行为的定性存在一定的争议,有观点认为张某作为石羊村副村长,取得扶贫贷款资金后,其身份性质出现了转变,是为国家机关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
因此张某利用副村长职务之便,非法占有扶贫钱款,符合刑法中贪污罪的构成要件,笔者认为,被告人张某行为不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理由如下:此罪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既破坏了国家工作人员应有的廉洁性,又对国家公共财物造成了损害。
对《刑法》第93条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全国人大常委对此作了进一步的解释,规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相关行政管理工作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公共财产的,也以此罪处理。
典型案例剖析报告

典型案例剖析报告
一、案例概述
本案例涉及一起重大金融诈骗案,犯罪嫌疑人利用虚假信息骗取银行贷款,涉案金额巨大,涉及多家银行和多个地区。
该案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对金融市场和公众信心造成了严重冲击。
二、案例分析
1.犯罪手法分析
犯罪嫌疑人利用虚假资料、伪造公文等手段,虚构贷款用途,骗取银行信任,获取巨额贷款。
同时,他们还通过非法手段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利用他人身份信息进行贷款诈骗。
这种犯罪手法极其恶劣,不仅侵犯了银行的合法权益,也严重扰乱了金融市场秩序。
2.案件特点分析
该案具有以下特点:一是涉案金额巨大,涉及多家银行和多个地区,显示出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二是犯罪手法隐蔽,难以被发现,导致案件侦破难度较大;三是犯罪分子利用互联网、电话等远程手段实施诈骗,具有较强的流动性。
3.法律适用分析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金融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触犯了金融诈骗罪、贷款诈骗罪等多项罪名。
在法律适用上,应充分考虑犯罪情节、涉案金额等因素,依法严惩犯罪分子。
三、案例总结
本案例是一起典型的金融诈骗案,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
通过本案的剖析,我们应深刻认识到金融诈骗的危害性,加强金融监管和风险防范工作。
同时,司法机关应加大对金融诈骗等经济犯罪的打击力度,维护市场秩序和公众利益。
在全社会范围内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共同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银行案件法律分析报告(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银行业务日益多元化,各类银行案件频发。
本报告以某银行近期发生的案件为例,对其法律问题进行分析,旨在为银行风险防范提供参考。
(一)案件概述2021年3月,某银行发生一起涉嫌贷款诈骗案件。
犯罪嫌疑人李某,以虚假身份向该银行申请贷款,骗取银行资金人民币50万元。
经调查,李某在贷款过程中,伪造了虚假的身份证、房产证等证件,并通过虚构还款能力、虚构经营状况等手段,成功骗取银行贷款。
(二)案件性质本案涉嫌贷款诈骗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的规定,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金融机构贷款的行为。
二、案件法律分析(一)贷款诈骗罪的构成要件1. 主体要件:犯罪嫌疑人李某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符合贷款诈骗罪的主体要求。
2. 客体要件:李某的行为侵犯了银行财产所有权,属于贷款诈骗罪的客体。
3. 客观要件:李某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银行贷款,符合贷款诈骗罪的客观要件。
4. 主观要件:李某具有非法占有贷款的故意,符合贷款诈骗罪的主观要件。
(二)贷款诈骗罪的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的规定,贷款诈骗罪,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案中,李某骗取银行贷款50万元,属于数额较大,根据法律规定,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三)银行在案件中的责任1. 风险控制:银行在贷款审批过程中,未能充分审查贷款申请人的身份信息、还款能力等,导致犯罪嫌疑人李某成功骗取贷款。
2. 内部管理:银行内部管理制度不完善,未能及时发现和防范风险,导致案件发生。
三、案件启示及建议(一)加强风险控制1. 完善贷款审批流程,加强对贷款申请人的身份信息、还款能力等审查。
十二则骗贷案例及启示

十二则骗贷案例及启示!十年银行融资贷款会计从业经验,办理过抵押贷款、担保贷款、信用贷款、互保联保贷款、保理融资、信托融资等各类贷款业务,熟悉银行/信托/保险/资管信贷政策,制作一切贷款资料(报表、审计报告、流水、银行回单等),了解银行考察重点和难点。
,十二则骗贷案例及启示!所谓骗贷,指的是借款人或信贷机构内部人员采取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做法骗取信贷机构的贷款。
随着经济下行,行业竞争加剧,各种骗贷案件层出不穷,在本期风控君整理了近期以及以往的一些典型骗贷案件,希望能对您识别骗贷有启示和参考意义。
来源:信贷风险管理(ID:minjianjinronglawyer)【主要问题】员工道德风险、冒名贷款近期多家媒体报道,广西玉林市陆川县某金融机构的信贷员竟冒用143位村民的名义,骗取该金融机构800余万元贷款供自己使用。
近日,陆川县检察院以涉嫌骗取贷款罪依法批准逮捕该名犯罪嫌疑人。
据媒体报道,该犯罪嫌疑人钟某由于参与“六合彩”输了钱,为了筹集资金继续参与赌博,其动起了骗取贷款的坏心思。
在2013年至2015年两年期间,钟某以帮助曾经办理过贷款的村民补办贷款手续为由,骗取村民在非本人意愿的贷款手续中签名,并私下开设村民账户以便自己领取。
钟某利用之前村民在办理贷款时留档的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等材料,在村民不知情的情况下,以村民的名义申请了贷款并供自己赌博使用。
随后,一些村民陆续发现存款被金融机构莫名地划拨,甚至欠了几十万的款,至此,钟某骗贷的事实才浮出水面。
从媒体报道来看,截至2016年2月案发时,钟某共冒用143名村民的名义骗取贷款800多万元,其中一小部分用于偿还骗领的贷款。
【主要问题】员工道德风险、内外勾结2015年2月,郓城某银行负责人到郓城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报案称,其下属分行负责人徐某某放贷60余万元至今未收回,涉嫌违规放贷,请求查处。
经侦大队接报案后迅速成立专案组展开调查,发现徐某某利用工作职务便利,利用手中审批发放贷款权利,与其表弟李某某合谋操纵,违规发放贷款60余万元,全部用于其与表亲李某某合伙开的企业经营上。
贷款诈骗罪及案例

贷款诈骗罪一、贷款诈骗罪法律规定(一)罪名规定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刑法》第193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二)使用虚假经济合同的;(三)使用虚假证明文件的;(四)使用虚假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按最高人民法院规定,贷款诈骗1万元以上的属“数额较大”。
(二)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于问题的解释》(1996.12.16 法发〔1996〕32号):四、根据《决定》第十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构成贷款诈骗罪。
《决定》第十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是指:(1)为骗取贷款,向银行或者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行贿,数额较大的;(2)挥霍贷款,或者用贷款进行违法活动,致使贷款到期无法偿还的;(3)隐匿贷款去向,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4)提供虚假的担保申请贷款,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5)假冒他人名义申请贷款,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
《决定》第十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是指:(1)为骗取贷款,向银行或者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巨大的;(2)携带贷款逃跑的;(3)使用贷款进行犯罪活动的。
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法律案例分析:金融票据诈骗、贷款诈骗、行贿案

[案情介绍]被告人麻某,女,45岁,回族,高中文化,原云南昆明市某工贸有限公司法人代表。
被告人姜某,男,42岁,汉族,高中文化,原云南昆明市某工贸有限公司总经理。
被告人徐某,女,46岁,汉族,高中文化,原云南某房地产发展公司昆明分公司财务主管兼昆明市某工贸有限公司会计。
被告人李某,男,37岁,回族,大学文化,原武警云南消防总队医师。
被告人周某,男,42岁,汉族,高中文化,原云南昆明市某工贸有限公司财务经办。
被告人何某,女,24岁,壮族,初中文化,原云南昆明市某工贸有限公司财务经办。
被告人胡某,男,37岁,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
被告人何某,男,43岁,汉族,中专文化,原云南昆明市某工贸有限公司财务经办。
起诉书认定的犯罪事实:1994年下半年,被告人麻某因经营不善,急需资金,听信秦某等中介人的建议:付给引资人及存款人高额利差,找金融机构协商按引资存款抵押贷款。
被告人麻某、姜某、李某、何某以月息3%至8%的高息引诱中介人四处拉款存入指定银行后,采取伪刻存款户的印章,或在存款户保证书上添加内容假冒存款户同意以存款抵押委托贷款给某公司使用的方法,骗取金融机构的贷款。
被告人麻某、姜某为进一步引资诈骗,1995年1月成立昆明市某工贸有限公司,被告人麻某、姜某、李某、何某分别挂任董事长、总经理、经理、业务经理之职。
同年2月、4月,被告人李某、何某获巨额赃款后先后离开某公司,并到昆明市城中城市信用合作社将自己制作的部分假委托书取回销毁。
被告人麻某、姜某为继续作案又纠集被告人胡某、徐某、何某、周某加入,在被告人麻某组织、指挥下,被告人姜某、徐某引诱储户到金融机构开户存款后,利用储户麻痹大意、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疏忽或向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行贿等方法获取储户留在金融机构的印鉴卡上的印模,交被告人胡某找人伪刻印章,用假章伪造储户的转账支票、汇票,由被告人徐某、何某、何某、周某从金融机构骗转资金到某公司控制的账户,来实施票据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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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案例分析】贷款诈骗罪案
(一)基本案情
2009年,被告人甲在没有实际土地使用权的情况下,与当时在高州市国土资源局工作的乙(另案处理)合谋,以其两个女儿丙、丁的名义办理了两份虚假的本市南湖塘嘉豪花园的国有土地使用证。
2011年12月和2013年2月,被告人甲分别以丙、丁名下的虚假土地使用权证作为抵押,骗取高州市农村信用联社大潮信用社分别为其办理了50万元和100万元二笔贷款。
至2015年1月28日案发时,丙名下的100万元贷款只归还了本金10万元,支付利息176431.30元;丁名下的50万元贷款归还本金529.10元,支付利息129213.26元。
xx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梁瑞鑫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贷款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并向法庭提供了相应证据。
(二)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甲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诈骗金融机构贷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贷款诈骗罪,应予以刑罚。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甲的犯罪事实属实,罪名成立。
被告人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甲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被告人甲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三)典型意义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金融信贷业务中出现了大量的以欺骗的方式骗取国家贷款的行为。
为此,我国《刑法》专门对这种贷款诈骗行为进行了规则。
《刑法》第193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违反信贷管理法规,明知自己不具备偿还能力或偿还能力不足,采用捏造事实,隐瞒真相或者通过对银行等有权发放贷款的金融单位的人员行贿、请托等不正当方法获取巨额贷款,但是到期不还,从而致使国家财产遭受一定损失的行为。
就其实质而言,贷款诈骗罪是一种特殊的诈骗罪。
一方面,它具有普通诈骗罪的本质属性,比如,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从而侵犯了他人财产权利,等等。
另一方面,它又具有特殊性。
其特殊性是指贷款诈骗发生在金融信贷活动过程中,具有不同于普遍诈骗的特殊环境。
表现在:它需以占有他人或者国家的财物为目的,但往往不是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