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分析规定20152社会公示版
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2015年第二批市级削减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2015年第二批市级削减行政审批
事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日照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
•【字号】日政字〔2015〕87号
•【施行日期】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2015年第二批市级削减行政审批事项的
通知
日政字〔2015〕8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国家、省属驻日照各单位:为进一步简政放权、优化服务,加快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市政府决定,2015年第二批削减市级行政审批事项32项,其中对应取消19项,下放管理层级11项,调整为行政权力1项,调整实施层级1项。
调整后,我市共保留市级行政许可事项261项,非行政许可事项已全部清理。
现将调整的目录予以公布。
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认真做好衔接落实工作,创新监管机制和方式,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行为。
要及时调整本级、本部门单位行政审批事项目录,不得在目录之外实施行政审批,不得对已经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以其他名目搞变相审
批;要加强上下级主管部门的沟通衔接,搞好业务培训,切实加强后续监管和规范管理,制定完善审批事项服务手册、业务指南和事中事后监管办法并向社会公开;要及时将承接的审批事项进驻政务服务中心办理。
各区县人民政府衔接落实情况要于2016年3月底前报送市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
附件:2015年市级第二批取消、下放管理层级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13号潍坊市日照分析技术管理暂行规定
13号潍坊市日照分析技术管理暂行规定潍规发〔2007〕13号关于印发《潍坊市日照分析技术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各县市规划局、各分局、各直属单位:为加强潍坊市建筑日照阴影分析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我市城市规划管理有关规定~市局制定了《潍坊市日照分析技术管理暂行规定》~并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七年六月七日潍坊市日照阴影分析管理技术暂行规定第一条目的为使日照分析工作进一步规范化~保障居民的日照采光权~鼓励建设高层建筑~提高土地利用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的规定~结合本市规划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日照阴影分析,以下简称为日照分析,是指~在指定日期进行模拟计算某一高层建筑、高层建筑群对其北侧某一规划或保留地块建筑的日照影响情况或日照时数情况进行的分析。
第三条使用范围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申办规划和建设工程项目~可能对有日照要求的建筑产生日照遮挡影响的~建设申请人在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批准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方案、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和施工图时~必须提交日照分析报告。
第四条基础分析参数计算标准日* 大寒日冬至日技计算起止时间8:00—16:00 9:00—15:00 术,太阳日,参东经119度5分~计算点经纬度潍坊~数北纬36度42分。
- 1 -计算间隔时间 5分钟网络间距 1米计算受影响面距室内地坪0.9米高的外墙位臵,注:计算标准日为当年的大寒日或冬至日~如当年是闰年则顺延一年。
, 第五条承担日照分析的单位应具备的条件,一,须使用建设部推广使用的日照分析软件,,二,具有乙级或乙级以上规划技术服务资质的技术单位,,三,具有乙级或乙级以上规划设计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
第六条日照分析的对象及日照标准,一,受遮挡的住宅建筑主要朝向的居室大寒日的有效日照不应低于2小时。
居室是指卧室、起居室,也称客厅,,,二,敬老院、老人公寓等特定的为老年人服务的设施~其居室冬至日的有效日照不应低于2小时,,三,托儿所、幼儿园生活活动用房的冬至日有效日照不应低于3小时~活动场地应有不少于1/2的活动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之外。
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日照分析技术规定
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日照分析技术规定第一条为规范石家庄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工作,加快旧城改造,促进城市规划的实施,改善市容市貌,保护相邻用户权益,适应城市高层建筑建设需求,有效使用城市用地,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2002年版)、《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1999)(2003年版)等有关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日照分析是指利用计算机软件,根据有关规范对有日照要求的拟建、在建、或已建的建筑、托儿所(幼儿园)的活动场地以及道路、操场、公园、绿地、水面等模拟其在规定的日照标准日(大寒日或冬至日)的日照情况,计算分析相关的量化指标。
根据日照分析结果编制的《日照分析技术报告》,作为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含有高层建筑的建设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筑设计方案的依据之一。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石家庄市区及周边实行规划集中统一管理的区域内的建设项目。
新建含有高层建筑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日照分析。
其他需作日照分析的项目根据实际情况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
因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方案或建筑设计方案调整使规划建筑的建筑位臵、建筑高度、外轮廓、窗户等发生改变的,对调整后的方案应重新进行日照分析,并重新编制《日照分析技术报告》。
第四条日照分析必需的资料:(一)覆盖本规定规定的所有遮挡建筑(包括构筑物,下同)、被遮挡建筑(包括场地,下同),与报送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材料一致的1:1000现状电子地形图。
(二)规划建筑的总平面图、屋顶平面图和平立剖面图的电子图(附有建筑坐标、建筑外轮廓尺寸及各部分标高、±0.00处绝对标高等)。
(三)建设基地外已批准而未实施(或正实施)建设的建筑的总平面图和屋顶平面图的电子图(附女儿墙墙体标高)。
第五条日照分析必需资料的获取须符合以下要求:(一)规划建筑电子图由建设单位提供,必须与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审资料一致;(二)分析范围内其它规划建筑、在建建筑或场地,采用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存档数据;(三)其余遮挡、被遮挡建筑,从电子地形图上采集,如电子地形图上该要素缺失,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测量资质的单位实地测量、绘制。
“日照影响分析规则”(2012年版)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苏州市实施细则之二“日照影响分析规则”(2012年版)苏州市规划局2012年11月8日1 总则1.1 为规范高层建筑的日照影响分析,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根据《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年版)》(以下简称《省规》)及《江苏省住宅设计标准(2006年版)》(以下简称《标准》),结合苏州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1.2 本规则适用于苏州市吴中区、相城区、姑苏区,其他县市、区可参照执行。
2 分析参数2.1 日照影响分析应当采用建设部或省建设厅鉴定通过的日照分析软件。
可采用“单点分析”、“窗户分析”、“沿线分析”或“多点区域分析”的方式。
各地可根据实际需要选择日照分析的方式。
2.2 有效时间段按真太阳时统计。
吴中区(不含东山镇)、相城区、姑苏区的地理位置为北纬31°19′,东经120°37′。
太湖度假区、东山镇的地理位置为北纬31°10′,东经120°24′。
3 数据来源在进行建筑日照分析时,所采用的数据应符合相关测量和设计标准规范中有关精度的规定。
根据工程建设阶段,宜按照下表的顺序选取数据来源:表1 数据来源选取顺序表注:①1、2、3、4表示优先选用的次序,当计算对象处于不同的建设阶段时,分别选取对应的数据来源。
②实测数据是指由具备测绘资质的机构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范测绘所获得的数据。
4 日照分析的基准线及建筑高度4.1 建筑朝向按以下确定:4.1.1 板式建筑以垂直长边的方向为主要朝向;4.1.2 点式建筑以南北向为主要朝向。
南北向指正南北向和南偏东(西)45度以内(含45度),东西向指正东西向和东(西)偏南45度内(不含45度)。
4.2 居住空间指卧室、起居室(厅)的使用空间。
当采用窗户分析时,只计算居住空间的基准线,基准线按以下要求及附图确定:4.2.1 一般窗户以外墙与窗台相交线为计算基准线;异形窗户、凸窗、飘窗等,也应以居室外墙与窗洞开口相交线位置为计算基准线;4.2.2 两侧均无隔板遮挡也未封闭的凸阳台,以窗户的外墙与窗台相交线为计算基准线;建筑工程建造时设计封闭的阳台,以封窗的阳台栏杆为计算基准线;阳台被住户自行封闭的,以外墙与原窗台相交线为计算基准线。
济南市日照分析规划咨询工作规定
济南市日照分析规划咨询工作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日照分析规划审查工作,明确工作职责、工作程序和工作内容,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日照分析规划咨询是指在建设项目规划审批或提出规划审查意见前,对建设单位提交的日照分析相关材料进行复核的过程。
第三条日照分析规划咨询工作属于规划咨询服务类事项,复核工作由济南市城市规划咨询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负责。
第四条日照分析规划咨询的依据:1、《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2、《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99, 2003年版);3、《济南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4、《济南市日照分析规划管理暂行规定》;5、《济南市日照分析技术规程》。
第五条建设单位在进行日照分析规划咨询时,应随申请提交日照分析相关材料。
材料包括:(1)日照分析报告2份,相应图纸文件的电子文档1套;(2)1:500现状地形图1份;(3)1:500日照分析实测地形图1份。
第六条日照分析规划咨询的工作时限一般为自受理日照分析规划咨询事项次日起的4个工作日。
现场和周边规划情况复杂的或规划面积5公顷以上的工作时限不超过6个工作日。
第七条日照分析规划咨询的工作程序主要分为六个环节:窗口接收、材料审查、现场踏勘、技术审查、校对和签发。
第八条日照分析规划咨询各环节的主要工作内容如下:1、中心窗口负责受理日照分析规划咨询事项。
具体负责接收日照分析相关材料,审查日照分析单位、技术人员的备案资格,对日照分析相关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出具《日照分析规划咨询事项收件受理通知单》(参见附件1),填写《日照分析规划咨询事项周边规划情况调查表》(参见附件2),向市规划局查询建设项目周边规划情况。
对不具备备案资格、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不予受理。
2、市规划局相关业务处室收到《日照分析规划咨询事项周边规划情况调查表》后,应在第一个工作日落实该项目周边已批、在批规划情况并送达中心窗口。
烟台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管理暂行规定
烟台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管理暂行规定责任者(发文单位)烟台市规划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日照分析工作规范化、标准化,保障市民的合法采光权,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烟台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日照分析是指,具有相关资质(城市规划设计、建筑设计和测绘资质)的专业技术部门利用计算机分析软件,模拟计算有日照标准要求的建筑受周围建筑影响的日照情况。
第三条建设单位在报送方案和申请办理审批手续时,应出具有日照标准要求建筑的日照分析报告。
设计方案调整的,应重新编制日照分析报告。
第四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日照分析报告进行审核。
第二章日照分析标准第五条在烟台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申请建设的有日照标准要求的工程项目,除可按《烟台市城市规划管理若干规定》中的间距系数法确定建筑间距的,均应进行日照分析。
日照标准如下:(一)居住建筑主要朝向的卧室和起居室在大寒日的有效日照时数不应低于2小时。
(二)中小学教学楼教学用房在冬至日的有效日照时数不应低于2小时。
(三)托儿所、幼儿园的卧室和活动室在冬至日的有效日照时数不应低于3小时。
(四)敬老院、老人公寓等特定的为老年人服务的建筑,其居住空间在冬至日的有效日照时数不应低于2小时。
(五)医院病房楼的病房部分在冬至日的有效日照时数不应低于2小时。
(六)对于旧区改建项目,新建住宅本身的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有效日照1小时的标准;保留住宅的日照标准应满足本条(一)项的规定。
保留住宅日照因旧遮挡建筑不达标的,新建建筑不应降低其原有的日照时间,且当旧遮挡建筑拆除后,保留住宅的日照应满足本条(一)项的规定。
第六条为维护相邻地块的权益,拟建建筑周边地块有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的,按规划进行模拟叠加分析;无规划的,按以下方法进行控制:(一)南侧为拟建高层建筑,北侧为规划居住、教育、卫生用地时,应保证地界以北15米地坪处的日照时数满足本规定第五条相应日照标准;南侧为拟建低、多层建筑,拟建建筑退北侧用地边界的距离按《烟台市城市规划管理若干规定》中间距系数法确定的建筑间距的一半控制,且满足退让道路红线规定。
附录四XX分析规则
附录四日照分析规则
1.进行日照分析的建筑为:在拟建建筑高度1。
5倍扇形范围内的建筑,但该扇形半径最大不超过120米。
(见附图:日照分析范围示意图)
拟建建筑位于50米及50米以上城市道路一侧时,对道路另一侧的建筑不进行日照分析.
2.进行日照分析时,窗户(含落地窗、阳台)的日照分析起点为离室内地面0.9米高度处.
进行日照分析时,窗户(含落地窗、阳台)的日照分析宽度,当窗户(含落地窗、阳台)的宽度小于、等于2.4米时,按实际宽度计算;当窗户(含落地窗、阳台)的宽度大于2.4米时,按2。
4米计,以窗户(含落地窗、阳台)的中点两侧各延伸1。
2米为分析范围。
3.突出建筑屋面的水箱间、楼梯间、电梯间等辅助用房,必须按实际造型建模并作为日照分析时的遮挡物进行日照分析。
4。
建筑间的室外高差应纳入日照分析范围。
关于规划设计中日照分析的若干规定
关于规划设计中日照分析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技术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住宅设计规范》等法律法规和规范,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日照分析统一采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推广使用的日照分析软件,需进行日照影响主客体分析的建设项目根据《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年版)附录四及附录五的相关要求进行日照影响分析。
第三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申报项目用地内需保留的建筑及用地周边日照影响范围内的现状建筑的外轮廓线、遮阳点高度、窗台位置、窗台高度、地形图、场地标高等数据,建设单位需提供具有乙级以上测绘资质单位进行实地测量的《日照地形测量报告》,作为日照分析的基础数据。
建设单位在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审批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时,应同时提交《日照分析报告》。
因建筑设计方案调整致使建筑位置、外轮廓、户型、窗户等发生改变的,应对调整后的方案重新进行日照分析,并重新提供《日照分析报告》。
第四条建设单位、测绘单位、日照分析单位应对《日照地形测量报告》、《日照分析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
因建设单位、测绘单位、日照分析单位提供的日照分析基础资料等原因导致日照分析结论错误,产生损害后果的,由建设单位、测绘单位、日照分析单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建设单位报送《日照地形测量报告》、《日照分析报告》的同时,应提交由建设单位和测量单位、日照分析单位共同盖章确认的诚信承诺书。
第六条市规划部门对《日照分析报告》成果和日照分析软件是否符合本规定要求进行审查和日照复核计算,依法依规进行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核。
第七条从事日照分析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年版)附录四及附录五中的相关要求,对违反《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年版)附录四、附录五的单位,初次给予警告;再次违反的,年内不予受理。
日照分析报告参数规定
西安市日照审核管理规定(试行)一、日照分析对象1、居住类:居住用地内的住宅、老人公寓、集体宿舍、大、中、小院校的学生宿舍。
2、文教卫生类:中、小学校的教学楼(教学用房),幼儿园及托儿所的活动室及寝室,医院病房楼和休(疗)养建筑。
二、日照分析对象应满足的日照标准1、住宅和集体宿舍等应满足大寒日不少于2小时日照标准。
(大寒日日照分析有效时段为8:00-16:00)2:医院的病房楼、休(疗)养建筑,中、小学的教学楼,老年公寓,幼儿园,托儿所等特殊建筑应满足冬至日不少于3小时日照标准(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冬至日日照分析有效时段为9:00-15:00)3、在原有建筑外增加设施不应使受其遮挡的分析对象原有日照标准降低。
4、拟建地块北侧地块为居住、医疗卫生、教育用地时,如该地块为多层控制区,则用地红线北侧12米应满足日照标准要求,如该地块为高层控制区,则用地红线北侧15米应满足日照标准要求;拟建地块北侧为道路时,应保证道路红线或绿线北侧建筑最小退让距离处满足日照标准要求。
(具体退让距离参照《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执行)5、每套住宅以该户型主要朝向为主朝向,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日照,当一套住宅中居住空间总数超过四个时,其中应有二个获得日照。
(居住空间指除厨房、餐厅、储藏室、卫生间以外的房间)6、日照的有效时间指累计日照时间,以大寒日为标准分析时,累计日照时间不得超过2个连续时间段;以冬至日为标准分析时,累计日照时间不得超过3个连续时间段。
7、日照分析应采用众智日照分析软件8.2或8.2以上版本。
三、日照分析参数标准1、地理位置:西安市,经度,108°55′;纬度,34°15′2、阳历日期:与当年的阴历日期对应3、阴历日期:当年的大寒日(或冬至日)4、有效日照时间:大寒日:8:00-16:00(太阳时),冬至日:9:00-15:00(太阳时)5、总图采用平面区域分析方法,采样间隔为3米×3米;各建筑采用沿线分析方法对其住宅首层进行分析,采样间隔2米×2米;沿线分析不能通过时,应加入户型进行窗户分析,以满窗通过为准(对于窗宽大于2.4米的窗户按照2.4米计算)。
规划设计中日照分析的若干规定
规划设计中日照分析的若干规定规划设计中的日照分析是指在城市规划设计过程中,对建筑物或城市中不同区域的日照情况进行评估和分析。
它旨在优化建筑物的布局和设计,以提高光照质量、减少能源消耗和改善居住环境。
日照分析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规定。
1.日照分析对象的选择日照分析对象可以是单个建筑物、小区、街区、整个城市等。
在规划设计中,根据实际情况和需求选择合适的日照分析对象。
2.日照分析的时间和周期日照分析应该基于一定的时间和周期进行,以全面了解不同季节、不同时间段的日照情况。
通常选择一年四个季节的典型日子进行分析,如春分、夏至、秋分、冬至等。
3.日照分析的方法和工具日照分析可以使用不同的方法和工具进行,如手绘法、数学模拟法、物理模型法和计算机模拟法等。
在规划设计中,通常采用计算机模拟法进行日照分析,并利用专业软件进行模拟和分析。
4.日照分析的指标和标准日照分析的指标和标准是判断日照质量是否符合要求的重要依据。
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指标和标准:-日照时间:指建筑物或区域在一定时间段内受到太阳直射照射的时间,一般要求达到一定的小时数。
-日照角度:指太阳在空中的高度角,一般要求太阳高度角在特定范围内。
-遮阳系数:指建筑物或区域受到阴影遮挡的程度,一般要求遮阳系数在特定范围内。
-光照均匀度:指建筑物或区域内光照的均匀程度,一般要求光照均匀度达到特定的水平。
5.日照分析结果的应用日照分析的结果应该及时准确地反馈给规划设计人员,用于指导建筑物和城市布局的优化和改进。
根据日照分析的结果,可以调整建筑物的朝向和高度,设置绿化和景观,优化道路和街区布局,改善居住环境等。
6.日照分析的法律法规要求日照分析在一些地区可能会受到法律法规的要求和限制。
规划设计人员在进行日照分析时,需要了解当地的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设计方案符合规定。
7.日照分析的可持续性考虑在日照分析中,应该考虑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如提高建筑物的能源利用效率,减少能源消耗,改善室内环境等。
济南市日照分析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济南市日照分析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生活居住特征建筑的日照分析管理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结合本市规划管理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范围第二条生活居住类建筑是指国家相关规范或标准对日照有特殊要求的建筑,包括住宅、医院病房楼、老年人居住建筑、幼儿园和托儿所以及中、小学教学楼等。
第三条凡在本市规划区范围内申办建设工程项目,可能对生活居住类建筑产生日照遮挡影响的,建设申请人在向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审查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以及申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须进行日照分析并提交日照分析报告。
三、备案管理第四条申请日照分析登记备案的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备乙级以上(含乙级)城市规划设计、建筑工程设计、测绘资质或甲级城市规划技术服务资质中的一项;(二)日照分析软件应当采用经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评估认证的正版日照分析软件;(三)具有3名以上(含3名)经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考核登记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五条具备日照分析条件和要求的单位可持书面申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等材料到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
办理登记备案的日照分析专业技术人员须经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并考核合格。
登记备案有效期为2年,期满可办理延期,应于期满30日前由所在单位一并提出延期申请。
第六条日照分析可由建设申请人随规划设计、建筑设计一并委托设计单位承担,日照分析报告须由在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单位统一提供。
日照测量应由建设申请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承担。
四、技术要求第七条在日照分析范围内,为维护相邻地块的开发权益,申报项目周边为尚未进行规划的地块时,应充分考虑与周边地块的日照关系,统筹考虑对城市景观、空间布局的影响。
第八条旧区改建项目内新建住宅允许部分房屋大寒日日照时间在1小时到2小时之间,但应当在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中注明;大寒日日照时间不足1小时的,应当作为居住公寓。
日照影响分析规则(2015版)V2.3最终版.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苏州市实施细则之二“日照影响分析规则”(2015年版)苏州市规划局1 总则1.1 为规范建筑日照的计算,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版)》(GB50180-93)、《建筑日照计算参数标准》(GB/T50947-2014)(以下简称《国标》)、《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年版)》(以下简称《省规》)、《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以下简称《标准》)及《苏州市日照影响分析规划管理规定(试行)》,结合苏州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1.2 本规则适用于苏州市区范围的姑苏区、吴中区(含太湖度假区)、相城区,其他区(高新区、工业园区、吴江区)及其他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2 日照标准2.1 日照有效时间段按真太阳时统计。
有效时间带为上午8时至下午16时(大寒日为日照标准日)、上午9时至下午15时(冬至日为日照标准日)。
2.2 本规则中有日照要求的建筑指《省规》3.2.6规定的住宅建筑和3.2.12规定的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住宅、残疾人住宅、医院、疗养院、中小学、宿舍等建筑。
2.3 本规则中住宅建筑的居住空间,是指可作为卧室、起居室(也称厅)、书房的使用空间。
2.4 住宅建筑、宿舍半数以上的居室应满足大寒日不低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累计时间段不应超过两段;托儿所、幼儿园的主要活动用房,应满足冬至日不低于3小时的日照标准,累计时间段不应超过三段,其室外地面活动场地应有不少于1/2的活动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之外;中小学普通教室,医院、疗养院半数以上的病房和疗养室,老年人住宅、残疾人住宅的居住空间应满足冬至日不低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累计时间段不应超过两段。
2.5 旧区范围内新建住宅项目自身的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1小时的日照标准,累计时间段不应超过两段。
“旧区”的范围在城市、县总体规划中确定。
可酌情降低的规定只适用于申请建设项目内的新建住宅本身,任何其他情况下的住宅建筑日照标准不得降低。
济南市日照分析规划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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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人民政府令第100号——日照市城市管理暂行办法
日照市人民政府令第100号——日照市城市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日照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11.02•【字号】日照市人民政府令第100号•【施行日期】2015.11.02•【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日照市城市管理暂行办法日照市人民政府令第100号《日照市城市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5年10月28日市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刘星泰2015年11月2日日照市城市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升城市管理水平,建设环境优美、秩序优良、文明和谐的生态宜居城市,根据《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的城市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管理,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为保障城市基础设施正常运转、维护城市公共空间良好秩序,依法对城市容貌、环境卫生、市政公用设施、交通秩序等实施的管理。
第三条城市管理坚持以人为本,按照“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网络”管理体制,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重心下移,政府主导、市场运作,依法处置、科学疏导,教育宣传、社会参与”的原则,细化标准、整合资源、合理分工、提升效能,实现城市管理由单一变为综合、粗放变为精细,加快构建权责明确、协调统一、科学高效的城市管理新格局。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设立城市综合管理委员会,由市长任主任,分管有关工作的副市长任副主任,市政府相关部门、单位和东港区政府、岚山区政府、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山海天旅游度假区管委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对与城市管理有关的重大事项进行统筹协调,开展监督检查和考核奖惩。
建立委员会成员单位联络员制度,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履行城市管理职责。
各区相应成立城市综合管理委员会。
第五条城市综合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在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具体负责城市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编制城市管理专项规划、工作目标、实施方案和管理标准,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二)指挥、协调、监督城市管理各部门开展城市综合管理工作。
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下达201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通知
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下达201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日照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4.24•【字号】日政发〔2015〕5号•【施行日期】2015.04.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下达201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通知日政发〔2015〕5号各区县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国家、省属驻日照各单位:《日照市201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已经市十七届人大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日照市人民政府2015年4月24日日照市201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一、201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2014年,在市委坚强领导下,在市人大、市政协监督支持下,全市上下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以及习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以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为动力,坚持稳中求进、改革创新工作基调,积极应对经济下行压力,着力稳增长、抓改革、调结构、强蓝区、优生态、惠民生,经济社会实现持续稳步发展。
全市完成地区生产总值1611.87亿元,增长10%,位居全省第3位;公共财政预算收入111.1亿元,增长11%;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分别达到27540元和12635元,增长9.8%和11.8%。
(一)把稳增长作为首要任务,保障供给扩大需求,经济运行总体平稳。
一是三次产业协调发展。
粮食总产100.2万吨,水产品总产58.4万吨,肉蛋奶总产35.3万吨。
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增长10.9%,主营业务收入、利润分别增长9.2%和9.3%。
服务业增加值增长12%,位居全省第1位。
二是需求增长较为平稳。
完成固定资产投资1234.8亿元,增长15.5%。
完成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535.98亿元,增长12.6%。
完成进出口总额347.69亿美元,增长5.2%;实际到账外资5.73亿美元,境外投资2.74亿美元。
关于印发关于印发《日照分析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日照分析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4-4-2沪规法〔2004〕302号各区(县)规划管理局、各派出机构:《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以下简称《技术规定》)已于2003年10月18日由上海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发布,并于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
按照《技术规定》第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的有关规定,并根据《技术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授权,特制订《日照分析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予遵照执行。
二○○四年四月二日日照分析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日照分析工作,根据《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以下简称《技术规定》),结合本市规划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日照分析是指,建设单位委托设计单位对拟建高层建筑的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日照影响进行分析,编制《日照分析报告》,作为规划管理部门审核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依据之一。
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除符合《技术规定》的日照要求以外,还应符合《技术规定》的其他规定。
第三条(适用范围和报送)市或区(县)规划管理部门核定的规划设计条件中,建筑高度大于36米、且建设基地面积小于等于1公顷的,如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中的拟建建筑与界外建筑的间距小于《建设项目日照分析预评估报告》确定的建筑间距的,应对界外建筑进行日照分析,随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一并报送规划管理部门。
建设基地内建筑间距部分或全部按《技术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控制的,应进行日照分析,随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一并报送规划管理部门。
第四条(设计方案调整)建筑设计方案调整导致建筑位置、外轮廓、户型、窗户等改变的,应随调整方案重新报送《日照分析报告》。
第五条(日照分析资质)《日照分析报告》由具备乙级以上(含乙级)规划设计或建筑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或咨询机构编制。
第六条(软件使用要求)日照分析应采用建设部或本市有关部门鉴定通过的分析软件。
西安市规划局建筑日照分析管理规定
西安市规划局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定(暂行)第一条总则1。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版)、《住宅设计规范》、《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和《西安市城乡规划条例》等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为使日照分析工作规范化、标准化,结合西安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2本规定适用于西安市城市规划区。
1.3编制城市规划,进行城市规划管理,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并应符合本规定.第二条日照分析定义及适用范围2.1 日照分析是指专业技术部门利用计算机分析软件,在指定日期进行模拟计算某一建筑、建筑群对其周边可能受其日照影响的某一规划或现状建筑的日照影响情况及日照时数情况的技术分析行为。
2.2 适用范围:规划建筑与周边现状及已审批建筑之间应进行日照分析,保证有日照需要的建筑的有效日照时间符合建筑日照标准的规定。
第三条日照分析报告编制和复核要求3.1 需做日照分析的建筑工程应编制《日照分析报告》.3.2编制单位需至少具备乙级以上(含乙级)城市规划设计、建筑工程设计或甲级城市规划技术服务资质的其中一项资质;3。
3须使用建设部推广使用的日照分析软件;西安市采用洛阳众智SUN日照分析软件.3.4 《日照分析报告》须经西安市规划局指定的专业咨询机构进行复核,复核成果作为规划管理部门进行规划、建筑管理时的依据。
第四条日照分析的对象及日照标准4。
1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卧室或起居室(厅)满窗大寒日日照不低于2小时。
4.2老年人、残疾人专用住宅应有一个卧室或起居室(厅)满窗冬至日日照不低于3小时。
4。
3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低于3小时。
4.4医院、疗养院半数以上病房和疗养室冬至日满窗日照不低于3小时.4。
5中、小学教学楼应满足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低于2小时。
4.6 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确因现状条件限制,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1小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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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日照分析管理规定》解读
随着我国城市建设进程的逐步加快,城市发展空间不足的问题日益凸显。
城市中的高层建筑也越来越普遍,而高层建筑带来的阳光纠纷事件也越来越多。
如何做到既合理利用有限的城市建设用地,又有效改善居民生活居住环境,保障居民合法的采光权,成为城市规划建设面临的重要问题。
2014年8月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出台的《建筑日照计算参数标准》(GB/T 50947-2014)对日照分析提出了新要求,我局也计划将日照分析单位的监督管理纳入规划系统征信体系建设中,结合这两方面的变化,《济南市日照分析管理规定》同步进行了修订,在征求了规划行业协会意见建议的基础上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了今天的征求意见稿。
《济南市日照分析管理规定》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一、济南本地的日照标准
我国幅员辽阔,特别是南北纬度差别大,气候相差悬殊,不能简单地采用统一的日照标准。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中将我国按气候划分区域,制定出了适合各个地区的日照标准。
济南市作为我国第二气候区大城市,其住宅日照标准为:大寒日当天,每套住宅至少有一个房间获得的日照时间大于等于2小时。
标准中,日照标准日为大寒日,日照计算单位为每套住宅(以“户”为单位),日照时长为2小时。
我国居住区设计规范中,采用了冬至日与大寒日两级标准日。
冬至日是一年中日照时间最短的一天,是更为严格的日照标准日。
过去,我国有关文件曾规定“冬至日住宅底层日照不少于一小时”。
但从实施情况看多数城市冬至日前后首层有一个月至两个月无日照,因而,多数城市无法以冬至日为标准日,而只能采用大寒日为标准日。
但是,老年人公寓和医院病房楼、中小学教学楼等对日照有特殊要求的建筑采用冬至日作为标准日。
现行的日照分析过程中以窗户为单位进行分析,但最终是以“户”为单位考虑日照影响并作出最终结论。
也就是说,个别窗户可能不满足日照标准,但一套住宅内有一个窗户满足大寒日2小时,这套房子就达到日照标准了。
日照时长2小时是个累计值。
由于城市中建筑密度越来越高,被遮挡建筑一般都有多个建筑遮挡,因而获得日照的时间往往是不连续的。
同时,为保证日照的质量,居住区设计规范明确了大寒日对应的有效日照时间带是8时至16时。
考虑到很短的日照时间段,日照质量不佳,且实际观测中,日影边界模糊和周围环境等因素影响,过短的日照时间段也很难判断和觉察,因此累计中去除了5分钟以下时段。
二、新区与旧区不同的日照标准
城市中旧区相比新区土地更为紧张、情况也更为复杂,因此居住区设计规范中允许旧区改建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酌情降低,但不宜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
此次日照管理规定修订中进一步明确了新区与旧区的不同标准。
新区项目中新建住宅日照时间应满足大寒日2小时,少数不满足2小时要求的,可作为居住公寓(除日照时间不达标外,其他规划指标均满足国家规范)。
而旧区改造的新建住宅日照标准调低至大寒日日照1小时。
旧区改造项目内新建住宅部分房屋大寒日日照时间在1小时到2小时的仍作为住宅使用,但应在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中注明并在规划总平面图中公示;大寒日日照时间不足1小时的,应当作为居住公寓。
无论新区或旧区不满足日照标准的住宅都必须在项目现场及公示的规划总平面图中明确标注,供购房人参考。
作为规划部门会更负责地做好相关审批和公示,为市民选择作好参谋。
三、申报项目周边尚无规划方案的地块也要纳入日照分析范围
我市现行的分析方法中分析范围按照申报建筑高度1.5倍扇形日照阴影范围确定,但该扇形
半径最大不超过150米。
被遮挡的生活居住类建筑确定后,在其东、西、南三个方向各75米范围内确定其他遮挡建筑。
五类建筑不作为被遮挡建筑进行日照分析,分别是临时建筑、擅自变更为生活居住性质的建筑、低层简易住宅及村民居民自建住房、道路、河道两侧部分建筑。
在日照分析范围内,为维护相邻地块的开发权益,申报项目周边不仅要考虑现状建筑还要兼顾到未来规划建设情况。
尚无规划方案的地块其未来的建设可能对现状建筑产生遮挡,或者有日照要求并且位于其他建筑的日照范围内,也应纳入计算范围,并根据规划条件对未建设地块进行日照计算。
四、新建住宅不应使相邻住宅的原有日照标准降低
很多人会问,我家的光照本来不错,新建的楼房减少了我家的光照,这算不算“阳光侵权”?规划审批中的原则是新建住宅不应使相邻住宅的原有日照标准降低,此次修订中新增了这部分的条款,简单讲分两种情况:如果被遮挡的生活居住类建筑原有日照时间满足大寒日2小时要求的,叠加新建项目日照影响后,仍应满足大寒日2小时;如果被遮挡的生活居住类建筑原本不满足大寒日2小时,叠加新建项目日照影响后,原有日照时间不应减少。
也就是说,如果您的房子原来满足日照标准,现在虽然日照时间减少了但仍满足日照标准就不构成“阳光侵权”,因为原有日照时间不等同于日照标准;但是如果您的房子原来就不满足日照标准,原有日照时间一分也不能再少了,否则就真的构成“阳光侵权”了。
一旦出现“阳光侵权”,建设单位应该与利害关系人协商解决,达成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也是规划审批的要件之一。
五、日照分析单位的不良行为将被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