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析交通运输业的“营改增”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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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析交通运输业的“营改增”-营改增论文

探析交通运输业的“营改增”

摘要随着2011年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拉开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序幕,至2013年底,交通运输业全部纳入“营改增”范围。本文旨在通过分析交通运输业的“营改增”对交通运输企业本身及接受交通运输服务的制造业企业的影响,探讨交通运输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应对策略。

关键词营改增;交通运输;影响;税负

一、交通运输业的营改增政策

2011年,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方案规定从2012年1月1日起,以上海市为首个试点城市,对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营改增”开始启动。自2012年8月1日至12月31日,国务院将“营改增”试点省市扩大到10个。到2013年8月1日,“营改增”已在全国试行。2013年12月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决定从2014年1月1日起,将铁路运输和邮政服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至此交通运输业已全部纳入“营改增”范围。2014年3月13日,财政部发布营改增试点运行的情况,2013年通过“营改增”减税规模超过了1400亿元。

二、对交通运输企业的影响

“营改增”给交通运输企业带来的影响集中体现在税负上。营业税税率不能简单地和增值税税率相比。因为营业税是价内税,而增值税是价外税。通过实施“营改增”可以有效地解决交通运输业的重复征税问题。营业税和增值税同属于流转税,但不同的是,增值税是对增值额征税(缴纳增值税时可以抵扣上一个环

节所缴纳的增值税即进项税额),而营业税是对收入征税(即不允许抵扣上一个环节所缴纳的营业税)。而实施“营改增”后由于增值税具有可抵扣的特点能够很好地解决重复征税的问题。

假设甲企业是交通运输企业,2014年提供运输劳务,取得运费收入1110万元(含税),甲企业将该运输业务的一部分分给另一运输企业乙,并向乙企业支付运输费用333万元。甲企业购进燃料等取得可抵扣进项税额68万元。

(一)对小规模纳税人的影响

假设上述甲企业为小规模纳税人,在营业税政策下,甲企业应交营业税为:(1110-333)×3%=23.31(万元)。假设甲企业营改增后被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虽然其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3%,与营业税政策下的营业税税率一致,但因为营业税为价内税,而增值税为价外税,所以甲企业的计税销售额为:(1110-333)÷(1+3%)=754.37(万元),其应缴纳增值税为:754.37×3%=22.63(万元)。较之营改增之前的23.31万元略小,因此,小规模交通运输企业在营改增后,整体税负变化不大,因增值税属于价外税导致税负略有下降。

(二)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影响

假设上述甲企业营改增后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1%,从表面上看,要比营业税政策下的营业税税率3%要高出很多,但实际计算结果会是:甲企业的计税销售额为:(1110-333)÷(1+11%)=700(万元),其应缴纳增值税为:700×11%=77(万元)。77万元大大高于应交营业税23.31万元。但因为在增值税下税基由原来的营业收入转变成为增值额,增值额指的是企业或者其他经营者在从事生产经营或提供劳务时,在外购入的商品或取得劳务

的价值基础上所新增加的增值额,也就是说在计算应缴纳增值税时,外购商品或者取得的劳务所含的增值税允许作为进项税额进行抵扣,即甲企业有68万元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其实际应缴纳增值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77-68=9(万元)。较之原来的应交营业税23.31万元减少了十多万元。但这并不能说明“营改增”后交通运输企业一般纳税人的税负就一定会下降,以上例来说,甲企业最终应交增值税低于按改革前的应交营业税的最大原因在于购进燃油修理费用等取得了可抵扣进项税额68万元,假设没有这68万元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的话,甲企业的应交增值税额为77万元,远高于以前的营业税23.31万元。

综上所述,交通运输业的“营改增”对小规模纳税人的交通运输企业来说,总体税负影响不大,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交通运输企业来说,由要区分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企业如果能获得较足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予以抵扣的话,税负会有较大程度的降低;第二种情况是若存在大量的物资无法取得抵扣进项税额或在“营改增”前大量购进了机械设备等,购进时间又是在“营改增”以前的,其进项税额也不能进行抵扣,而“营改增”后,极少购进机械设备,无法取得足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抵扣的话,因税率由营业税的3%调整到增值税的11%,必然会造成税负的增加。

三、对制造业的影响

交通运输企业由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表面上看是对交通运输企业产生了影响,实际上,因为制造业企业的材料的采购和产品的销售都离不开交通运输和现代服务业,需要交通运输企业和现代服务企业提供服务,在接受服务的同时,制造业企业都需要付费,营改增前,表面上是交通运输企业在缴纳营业税,但实质上营业税是价内税,包含在服务收费的总额中,因此,税负的实际承担者是他们

服务的对象即制造业企业。而营改增后,增值税是价外税,服务费与增值税相分离,制造业企业在支付服务费缴纳增值税后可以抵扣进项税额,降低了制造成本,对企业有利好影响。

假设A制造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4年全年支付购入原材料1500万元(不含税),采购材料过程中的运输费用111万元,销售产品广告费212万元,销售产品运输费用55.5万元,A制造企业全年产品销售收入3000万元(不含税)。

(一)营改增前财务处理如下

1.购入原材料并支付运输费用

借:原材料1603.23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62.77

贷:银行存款

1866

2.支付广告费

借:销售费用212

贷:银行存款212

3.支付销售产品运输费用

借:销售费用

51.61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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